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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制度范文1
鉴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有限性及自身具备的良好环境条件,农村环境容量相比生产力.f,’J速发展的城市存在一定富余,农村以此为发展契机却在扮演着城市环境污染的消纳方,追求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由此带来的农村环境问题甚至环境危机没有相适的法律规制及执法监督程序,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突出表现为农业面源污染日益加重,生活污染治理基础薄弱,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有加速趋势。①
1.农业面源污染依托农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满足不了人们对于农产品的产量需求。化肥、农药的使用以及大棚农业的普及逐渐成为提高土地产生率和农业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严我国农村平均每一年的农药消耗量累计达50万至60万吨,使用农药的面积总和在2.8亿h时以上,总量中约有80%的农药直接进人农村环境循环系统。国而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经居世界首位。由此可见,化肥、农药和地膜农业已成为农村环境的重要污染源。’
2.规模化畜牧业养殖业的污染
近10年来,畜牧养殖业成为农村新的污染源,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模化的畜牧养殖业主要集中在城市郊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村的畜牧、家禽养殖业排放出的粪便、污水都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人河内。助日速了我国水体的富营养化,大气的恶臭污染等等。20(洲)年我国畜牧粪便产生量达到19亿吨,是当年我国工业废弃物产生的2.4倍。目前,规模化养殖业还在不断发展,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于农村和城镇居民生活环境的破坏在加剧。
3.农村生活垃圾的污染
多年来,农村生活垃圾应如何处理一直是困扰农村环境的常见问题,其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数量庞大,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每人每天平均产生生活垃圾量为0.86千克,而全国农村累计一年的生活垃圾量近3亿吨。其次,垃圾处理不集中,极大部分的农村都未建立垃圾集中理系统,仍旧是简单的露天堆放扩压第三,城市生活垃圾下乡,决策者过于考虑市发展的需要,将大部分城市垃圾直接运往农村进行简单填埋。农村生活垃的不科学处理不仅占用农村土地资,还超负使用农村环境容量加剧了农环境污染。
4.城市向农村转嫁的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化学需氧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乡镇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占全国三废”排放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1%、%和89%,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突出题和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⑥工业“三废”污染的农田己达0.1亿公,比1983年增加了2.5倍,约有巧%的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产随着我国城市建设中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取缔耗能高、污染重的企业或对其进行大刀阔斧的整改,而农村则相对忽视,农村环境执法的薄弱也为生产者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广阔空间,大批高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将更加严重。对于复杂的农村环境问题,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有体制方面、有经济发展方面、也有历史方面等等,从实践中看,农村环境执法的不足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关键因素。
二、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
从执法依据和执法能力角度剖析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人是自然的一员,人享受、使用自然环境是一种本能的需要。勺‘大农村的自然环境在未过度开发前侧重体现的是环境的生态价值,欠发达的生产力在一定时间内维续着农村良好的环境,但是生产力与环境保护之间不成应然的反比关系,生产力的发展并不必然引起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而维系农村环境与农村发展的农村环境执法的缺失,必然会导致以上农村环境问题接踵而来。卜)执法依据的不完善:以何执法从我国已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看,农村环境执法陷人了执法依据寻找无门的困境护哺的法律法规在对农村环境进行规定时多以城市发展水平作为参照标准,没有考虑农村自身的状况和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能力。政府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如何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立法上忽视了环境对发展所产生的负作用,立法中的环境治理体现的仍然是一种末端控制管理的思想,执法依据的不完善增加了农村环境执法的难度,使得农村环境执法步履维艰。
1.基本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拥有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其立法原则及立法指导思想影响着环境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的效力。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进行城市规划时,政府应当确保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而对于农村规划和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却未有具体规定,显然,城市环境保护在基本法中是一项应实现的目标和任务,而农村环境问题不在基本法关注焦点之内。在落实农村环境执法时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农村环境执法在基本法中无明文执法依据,不利于具体执法工作的实施和展开,导致农村环境执法陷人执法无力的窘境。
2.单行法在海洋、森林、草原、水及污染防治方面,我国相应制定了各种单行法进行管理控制和保护,这些单行法中少有涉及农村在相关方面的具体规定,而森林和水多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环境直接影响着森林的覆盖与水质。《水污染防治法》等。村污水的无序排放、禽畜养殖、化肥农药的使用等仅仅是原则上的规定,在农村环境执法中不具有操作性。在发展规划问题上,国家专f,刁定了《城市规划法》并对城币规划中的环境问题给予具体规定;而农村建设中则是空白,我国正在如火如茶进行的新农村建设更需要相应的规划法为农村环境执法提供执法保障。而单行法中在农村环境问题规定上的缺失导致农村环境执法的不全面。
3.条例、管理办法上文第一部分列举了农村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每个环境问题在与之相关的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中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因内容的遗漏或不全面致使管理条例和办法在农村环境执法上不能作为环境执法依据的支撑点。如我国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化肥管理条例》针对的是生产环节中农药、化肥的质量问题,未将作为消费者的农业生产者对农药、化肥的使用纳人管理规范之列。为了实现经济上的利益,农户只求产量的增加而不将农村环境作为制约因素一味扩大使用化肥、农药,管理条例对此没有相关的约束条款,导致农村环境执法无法可依。再如我国现行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没有考虑农户的承担能力在农村缺乏可行性,农村环境执法部门鉴于民生的背景之下对农村畜禽养殖业肆意排放行为执法不能。
4.相关环境保护制度在借鉴国外环保制度成功经验的前提下我国设计并已实施了环评、“三同时”与公众参与等环保制度。但是在农村实践中,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却存在先天的不足或者相配套的细化措施的不足。如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发展大多是以中小规模的企业或者家庭企业为主,而我国现行的影响评价几乎未对区域或者流域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环评在制度设计上对农村发展规划与农村环境问题间的关系未或极少纳人规范范围,导致农村的发展是建立在对环境容量超负荷使用基础之上而无法将一系列农村环境问题规制到环境执法之中。直言农村的实际情况,如果对某一农村地区需建设的项目进行单独环评,结果可能是批准建设,但倘若将某一农村地区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价迭加起来,其结果或许是不被批准。
农村环境问题的凸显:农村环境执法的拷问农村环境执法是环保执法体系的基础,是落实各项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手段。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环境执法保护农村环境问题是最有效的途径,然而,但随着环境保护的逐步深入,环境执法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农村执法机构设置缺乏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体制中,农村环保工作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县级环境管理部门,在县级以下的乡镇一般不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由派出人员负责当地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或者由有关政府部门兼管,或者处于无人管理之境地。。‘以赣州市为例,环境保护机构也仅仅设置在县级,乡镇根本不存在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专职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将环保职能归入到乡镇一级政府的职能。。对面源广、分布散、隐蔽性强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农村环境执法机构的常常是无能为力。
2.农村环境执法人素质不高在基层的环境执法人员队伍主要还是以县一级的事业编制人员为主,他们基本都是从排污收费的队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收费为主要职责。组建环境执法队伍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缺乏环境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不懂环境保护的知识、环境执法的实践。因此,在环境执法时往往不能履行法定的职责。而执法不当、执法有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避免纠纷,基层环境执法更过的是不作为。
3.农村环境执法的监督体制不健全首先,除了省、市一级环保部门设置法制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外,绝大多数县级环保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这就难以正常开展对日常环境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造成了基层环境执法监督工作的一大漏洞。。其次,广大农民普遍缺乏环保意识,对环境污染的危害认识不清。环境污染具有公共性和潜伏性等特点,农民不能及时发现自己的利益被损害,使农村环境执法失去了群众基础,农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力度不够,削弱了环境执法的效果。
三、加强农村环境执法的措施
(一)完善执法依据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执法依据为基础。需要构建一个体系比较完善的、相对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针对农村实际问题,解决农村具体问题。。主要则应该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入手,依次清理和完善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农村环境条例、管理办法等,形成整个农村环境执法依据协调统一化,使得农村环境执法可以有法可依,提高执法能力。
1.单独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完善,增加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使其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城市、农村区域一体化”的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从而对农村环境保护发挥统领作用。同时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组织结构、管理职责、组织人员、执法手段等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2.加快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完善涉及农村单行法对于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单项法,首先要有明确的定位,要立足于农村环境的需求,考虑建立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独立的单行法,其中所涵盖的内容应包括: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土壤污染;保护农村饮用水源;防治工业企业污染特别是乡镇企业污染等等。。其次,实现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前向一体化,企业在面对生产成本、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通过对生产者的收购、建设新的生产链来实现企业的前向一体化。而对于农村环境保护,我们的单行法也可以借鉴,如我国已经树立了农村安全用水规划,应该在《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中需要将相关饮水安全政策上升为法律。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禽畜养殖、化肥农药的使用等影响到饮水安全的具体处罚标准、处罚手段、处罚程序,环境执法部门可以依据具体是实施标准规范执法,做到执法有依。
3.结合农村问题实际情况,补充农村条例、管理办法有关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要切实和有关法律紧密配合形成有力的保障体系。对于农村环境执法的有效、高效有推动作用。如针对农村畜牧养殖的执法,由于农户养殖对环境污染分散广、数量多,农村的畜牧养殖的污染是农村环境立法的一个盲点,从而制约了农村环境执法。而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该在相关的规章中在明确界定“养殖专业户”、“养殖小区”、“散养户”等概念。其次,应该明确农村畜牧养殖排放分类标准的制度,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农村地区环境容量,使得农村畜牧执法可以从宏观总体去人手,通过控制总量来控制畜牧养殖污染。
4.深化环境保护制度首先,延伸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将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环境保护制度中。如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能够解决宏观控制和防治污染破坏,总体上把握环境质量,结合具有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单项影响评价,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对于农村环境把好进入关。其次,切实深化环境保护制度的农村实践反馈,如将“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引人农村环境保护,切实考虑农村环境的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和承载强度。同时与环境影响评价相互协调,对克服污染企业的转移农村将起到一定扭转作用。
(二)强化农村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措施
在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农村环境执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笔者根据在农村环境工作的实际经情况,在上文中对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以推进县级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1.转变农村环境执法体制首先,环境执法向农村地区延伸,要建立辐射到乡一级或者村一级的环境保护执法体制。其次,考虑执法人员编制增设和农村环境监测设备配置的问题,可以在村民小组设立环境保护联络员。落实省以下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借鉴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模式,适当将环保管理权限上收,可以强化环保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⑩再者,针对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加大设立专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用于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农村环境保护设备资金的投人,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正常运转。
2.改革农村环境执法人员结构在农村环境执法中推行弹性的人事管理,以合同制为基础的人事聘用制度来打破公务员的终身制,推动按需要的人才和技术为导向来签订人事,可以利用一些优惠的政策来吸引有知识和技术的大学生来农村辅助农村环境执法。通过外部的竞争来为农村环境执法带来需要的先进的环境知识和技术、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激活组织内部的竞争力等等,培养农村环境执法组织的组织文化,鼓励能够积极创新、秉公执法。
3.健全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制首先建立环境执法检查的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机制,将执法的信息可以以公告栏的形式公布。借鉴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可以在村一级中设立环境执法协调员,他们直接由县一级环境部门直接领导。其次,建立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将相关环境执法状况作为考核村长、镇长和环保机关政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后,广泛普及和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知识,在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制中明确公众参与监督环境执法的方式、程序和维护权利的救济措施。3.结合农村问题实际情况,补充农村条例、管理办法有关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要切实和有关法律紧密配合形成有力的保障体系。对于农村环境执法的有效、高效有推动作用。如针对农村畜牧养殖的执法,由于农户养殖对环境污染分散广、数量多,农村的畜牧养殖的污染是农村环境立法的一个盲点,从而制约了农村环境执法。而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该在相关的规章中在明确界定“养殖专业户”、“养殖小区”、“散养户”等概念。其次,应该明确农村畜牧养殖排放分类标准的制度,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农村地区环境容量,使得农村畜牧执法可以从宏观总体去人手,通过控制总量来控制畜牧养殖污染。
4.深化环境保护制度
首先,延伸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将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环境保护制度中。如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能够解决宏观控制和防治污染破坏,总体上把握环境质量,结合具有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单项影响评价,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对于农村环境把好进入关。其次,切实深化环境保护制度的农村实践反馈,如将“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引人农村环境保护,切实考虑农村环境的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和承载强度。同时与环境影响评价相互协调,对克服污染企业的转移农村将起到一定扭转作用。
强化农村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措施在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农村环境执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笔者根据在农村环境工作的实际经情况,在上文中对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以推进县级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1.转变农村环境执法体制首先,环境执法向农村地区延伸,要建立辐射到乡一级或者村一级的环境保护执法体制。其次,考虑执法人员编制增设和农村环境监测设备配置的问题,可以在村民小组设立环境保护联络员。落实省以下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借鉴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模式,适当将环保管理权限上收,可以强化环保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⑩再者,针对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加大设立专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用于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农村环境保护设备资金的投人,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正常运转。
农村环境保护制度范文2
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表现
(一)水体污染严重,水生态系统破坏 。(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固体垃圾污染严重。(三)农业生产不当,环境资源破坏严重 。(四)集体林权改革滞后,林业生态系统破坏 。(五)工业向农村的转移,加剧了农村的工业污染 。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法制成因与对策
(一)环境政策的失灵。
宏观政策失灵集中表现为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忽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缺乏必要的环境问题保护对策,只到07年国务院专门召开的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才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与城市相比,城市早已在这些方面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噪声和烟尘控治、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循环经济与节能及减排、综合利用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同时还有“创建环境模范城市”的鼓励政策以及有“飞行监测、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等强制措施,而农村在这些方面几乎是空白。另一方面是已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尚需完善。无论是政策体系,还是工作力度,农村环保工作都还在起步阶段,其中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农药和化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政策几乎是空白。因此,要根据农村环境问题量多面广、监督对象复杂的内在特点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实际现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支持工作,在政策上倾斜,在经济上扶持,在技术上支持。要多出台农村环保财政补助、污染减排财政奖励等政策手段,推动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缺位,已有立法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够。
法律制度原因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方面,考察现有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会发现现有的制度比较零散、不全面,缺乏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制度缺位、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的情况。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虽已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主要应用于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同时在农村生态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缺位现象,至今仍没有一套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具体安排。在这种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诸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资源浪费与污染严重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再次,尽管在有些方面建立了制度,但由于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从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度来看,如排污收费制度,资源收费制度虽然对控制环境污染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存在着一定问题。此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计划、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和科技等多个部门,管理体制与环节多、各项治理措施相互脱节,造成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因此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制度。“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和考核体系建设要尽快建立,将城市环保和农村环保置于平等位置,从法律、法规体系上,对农村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
(三)政府方面环境管理不当。
主观上来看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是有政策但政策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或冲突,无手段和措施来达到政策目标;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有效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客观上是农村生产与生活中不科学的行为,长期形成的一些生活陋习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缺失,企业地处偏远、点多面广,排污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监管主体很难界定,难以用城市的监管的手段与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治理。因此要克服以上不足,农村环境治理要走与城市环境治理不同的工作思路,要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变监督管理为预防管理,变单纯的依法行政为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具体工作中要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人员与经费,探索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农村环保治理社会化管理模式和机制。其次,制订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将各项整治和建设任务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设立环境指标作为对乡镇考核的重要指标,专门出台年度生态任务和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再次,要强化农村环境服务与执法力度。
(四)缺乏生态环境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
现阶段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尚不足,对环境保护的知识很欠缺。滥用化肥与农药、秸杆随意焚烧、家禽粪便污染水源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却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浑然不知。因此要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专家队伍,在农村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推广绿色植保和环保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畜牧业、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等环境问题;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三、结论
环境法制建设是事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农村环境保护制度范文3
“包容性增长”理念包含于“十二五”规划许多重要内容里,所谓“包容性增长”,寻求的应是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相对立。农村环境保护是“包容性增长”理念一个元素的体现,是指防治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则是从本质上解决“三农”问题,是促进和保障民生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宏伟目标的根本保证。然而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极其普遍,和城市环境治理投入相比,对于农村则微乎其微。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的匮乏,已成为制约中国农村环境防治的一大“瓶颈”,这与“包容性增长”理念融入农村环境保护的大背景极不相符。
1环境保护投融资内涵
1.1环境保护投融资概念环境保护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从社会的各种积累资金及补偿资金中,拿出一定的数量用于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及与其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行为,致力于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是表征一个国家环境保护力度的重要指标,是一个多层次和动态的概念,它既表现为静态费用的支出,也表现为动态的投入产出;不仅包含投资目的,而且还包含投资主体、投资投入、投资产出和投资动向等诸多要素。而环境保护融资则是指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为进行环境保护投资或其他环境保护活动,向社会各界筹措资金的行为。总而言之,环境保护投融资是经济社会经过初期快速扩张后在面对新出现的发展瓶颈和挑战时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必须重点予以解决的金融资源配置,其本质是各有关投资主体为了进行环境保护投资或其他环境保护活动而筹集资金的行为,环境保护融资方式包括公共、私人环境支出的融资手段。“环境保护投融资”的概念是在很难将“环境保护投资”和“环境保护融资”完全区分的情况下提出的,它是生产资本与借贷资本的良性循环,体现出从资金筹措、项目建设与经营、资金回收、返还贷款以及资产增(保)值等一系列问题的关系,表明其不再是传统体制下环境保护投资和环境保护融资彼此互相分离的状态,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环境保护投融资是经济社会经过初期快速扩张后在面对新出现的发展瓶颈和挑战时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必须重点予以解决的金融资源配置,在中国总体经济呈现梯度和非均衡发展的格局下,环境保护投融资与区域投融资系统的结构、制度运行效率以及地方政府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等区域因素密切相关。环保投融资能力将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对环保要求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加大环境保护投融资力度是“包容性增长”理念的体现。
1.2中国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投资”的概念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一是污染治理投资,包括新建项目防治污染的投资、老工业污染源治理的投资、城市环境基础社会设施建设的投资;二是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费用。广义的环保投资包括:一是污染治理投资;二是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费用;三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的投资。目前,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就是以狭义的环境保护投资中的污染治理投资为统计指标。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部分,涉及内容很广,不仅包括农村生活、生产污染治理及乡镇工业污染的防治,也包括污染治理设备的技术服务与咨询,还包括与农村环保有关的科学研究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国家对此重视程度不高,环境保护投融资政策天平严重偏向城市,加之系统考察农村环境问题的作用机制,资本短缺和融资渠道单一是产生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最重要的经济原因。一方面,农村环境保护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个环节,也具有典型的公共性、外部性以及一次性投入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和收益见效慢的投资特点,都较大地抑制了企业和公众投资者的积极性,导致市场在农村环境保护领域的失灵。在这样的情况下,基于“包容性增长”这个大背景,就必然要求创新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必须转变政府传统的思维模式和职能,积极引导与激励市场机制发挥有效作用,从而促进农村环境系统协调发展。
2中国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法律保障机制
存在的主要问题探析中国提倡的“包容性增长”应该是一种社会性增长,既包括经济增长,也包括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增长,是互相协调的增长。目前,中国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总体水平不高,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现状不佳,主要表现在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总量不足、投融资结构不合理及投融资效率不高这三个方面。通过分析中国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的现状,暴露了中国在此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十二五”规划要求“完善环境保护科技和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建立多元环保投融资机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通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这正对“包容性增长”理念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体现,反映出了中国当前对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的相关法律保障的迫切需要。为了保障中国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健康可持续发展,契合“包容性增长”理念,应该完善其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然而,中国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相关的法律保障机制却存在很多问题,以下是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探析。
2.1相关立法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
2.1.1有关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立法针对性不强,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中国已有9部环保法律,50多项行政法规、200多件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00多项环境标准,而对于环境保护、治理等方面的政策,更多的偏向于城市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环境治理方面,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制度缺乏。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成为制约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的障碍。例如,《农业法》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农业环境标准制度性法规,都未有直接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而且,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进程较慢,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程序权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调控“三农”监管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性质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不多。涉及地方立法层面,大多数省(区、市)都颁布了省级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然而这些环境保护法规的着重点集中于农业生物的环境,无法体现农村环境保护的特点,无法适应“包容性增长”理念下农村环保的需求,使得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进而被法律边缘化。总之,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中国尚未有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项立法。而且,在相关的金融法上也没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对于农村环境投融资的具体法律法规缺乏,收费制度不合理,对吸引外资、风险投资缺乏立法,对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建设和开发活动给予财政、税收的支持优惠的政策还未得到立法的进一步确认和保障。
2.1.2有关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法律偏向于城市,农村的相关保护不够诚然,中国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基本都是伴随着工业发展而产生,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视为核心,而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往往处于次要甚至附带的地位。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城乡二元化结构,身为环境弱势群体的农民的权力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就常被削弱,农村正逐渐成为城市的资源地和垃圾场。而且,政府在环境保护投融资方面政策天平向城市倾斜,相关的环境投融资法律制度立足于城市,中国农村由于财力所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长期缺乏投入,使得环境污染程度远高于城市的农村环境雪上加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改善,其对人口健康的威胁与日俱增,并且,中国在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方面竟又呈现出新的“农村包围城市”的态势。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日益加快,这样的环境法制状况已越来越无法适应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协调持续发展的理念无法在“包容性增长”这个大背景下产生共鸣。
2.2具体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剖析
2.2.1投融资主体单一,环境事权界定不明中国农村环保投融资的主体主要仍限于政府,较少有私人资本介入。事实上,在大多数欧盟国家中,60%左右的环境保护支出是由企业和居民直接支付的,环境保护融资运行中的投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但迄今为止,在中国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一直是主角,农村环保投资对其依赖程度严重,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以至民间资本常常游离于农村环保投融资领域之外。从环境事权方面看,由于中国财税体制采用分税制,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分离以及政府层级较多,导致在中央与地方财权的划分过程中,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模糊交叉、界定不明。在农村公共服务方面,本该由上级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却有相当数量通过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提供,而财权没有相应的配给,存在供给主体错位现象。这样,形成了财权层层上收,而事权层层下移,乡镇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的局面。总之,在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的事权划分中,由于环境事权界定不明,投资主体的责任落实不到位,赢利性投资者缺位或投资积极性不高及投融资主体和环境事权不明晰,“公地的悲剧”得以在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方面上演。
2.2.2合规的投融资方式模糊,投融资渠道狭窄当前,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主要是靠行政拨款,法定的投融资方式单一,而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吸收企业和社会公众资金进行间接性投资的方式还极少。这是因为农村环境保护本身具有投资量大、高风险、低回报率等特点,缺乏政府对环境保护主体与事权的明确界定和有效的激励、引导,使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对社会资金几乎无吸引力,以至于许多企业、个人等其他主体不愿意投资农村环境保护行业。而且,中国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法定的投融资方式模糊,有些融资方式的融资主体无法确认其合法性,使得投融资主体畏首畏尾,并且当遇到纠纷时权利无法得到救济。与此同时,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狭窄,在中国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投融资主体基本上都是国内身份和背景,严格控制国际资本的流入,使之游离在环保投融资领域之外。随着农村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的需求高涨,主要依靠国内资本投资农村环境保护是不够的,排斥国外资本会使农村环境质量改进的进程缓慢,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环境治理的需要。农村环境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环境保护项目的多样化以及各种市场经济手段的出现,都要求在农村环保领域要改变资金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的局面,从而引进多样化的融资方式和拓宽融资渠道。
2.2.3投融资管理失范,投资项目监管体制落后许多研究表明,一些主要环境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不适当的政府干预,即政府失灵造成的。当前环保投融资管理失范,如在贷款风险管理上,金融机构的呆帐核销率过低,使环保企业积极性不高,信息传导机制滞后,从而造成盲目畏惧贷款,并且银行与环保企业之间的供需信息交流不够,客观上导致了金融部门服务不到位。更深层次原因在于直接融资薄弱(即金融资产证券化程度太低),造成了环保资本形成和金融资产结构的严重不足,使得环保企业资金普遍短缺和国有企业间接融资比例大、成本高、效益差。农村环境保护和建设在很多项目中,政府虽是投资主体,但责、权、利和产权关系不明确,导致建设、管理、处置脱节。农村环境建设许多承建项目处于封闭式运作,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加上项目运作过程中监督机制、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无人承担投资主体的全部责任,项目筹资、建设、经营、偿债、资本回收等各个环节都极易出现阻滞,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发挥,甚至带来风险。同时由于缺乏市场化的投资经营机制和强有力的专业投融资机构,筹资渠道不畅通,资金分散使用,资金管理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3“包容性增长”理念下完善中国农村环保投融资法律保障机制对策
3.1改善相关立法状况
3.1.1健全投融资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提供合适而有效的优惠政策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和政策扶持是建立农村环保投融资长效机制的前提,为了适应中国农村环保投融资的需要,必须逐步构建一个较完善而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从而把农村环保这一部分从整个环保法中凸显出来,并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实用性或可操作性,加强对农村环保和农村环保投融资的政策性支持。主要有三:其一,制定和健全农村环保投融资市场运作所需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投融资行为。依法维护各类农村环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投融资“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市场竞争秩序,使中国农村环保投融资机制的法律保障完整化及系统化。其二,出台有利于激励农村环保投融资的财政、税收、金融、环保产业等方面的政策,为各类投资者构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服务环境、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本参与中国农村环境保护。例如,出台具体政策规定农村环境保护引入社会资本的方式、条件和特许权优惠、财政适当补贴等。比如日本政府建立环境事业团(简称JRC),JRC通过日本政府的财政与投资贷款计划,主要从事污染控制项目的建设与转让,为私营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贷款等业务。JRC对企业的技术合理性及投资规模的建议和指导,促进了企业的污染控制。这对于吸引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进入中国农村环保领域,有着很好的推动作用。其三,制定与投融资监管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法律规定监控环境保护产品(服务)的价格水平及服务质量,在保证使专业治污企业有一个较合理利润的同时,也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此就会进一步刺激环保需求,促进农村环保形成健康发展。
3.1.2破除在环境投融资立法上的城市中心主义,缩小专项投融资的差异化中国环保投融资从1980年以来,环保资本投入总量逐年增加,其中增长最快的部分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较为平稳,然而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远远低于城市。由于县级和乡镇财政不足,依赖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形式的转移支付是农村环境保护资本投入主要方式(如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这种转移支付属于非均等化财政,在资金的分配中可能会造成地区间的不平等),因此,要解决农村环保资金缺乏的问题,应破除在环境保护投融资过程中“城市本位”思想。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进程中,不但要关注农民的经济利益,还要让他们享受环境权,不能再让农村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弃儿。因此,要树立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对于政府投入的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应在各类污染防治法中为城乡排污比例设定下限,给环境弱势群体加以保护,防止农村成为城市的“垃圾场”、“下水道”。当前农村面临如此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下长期积累的恶果。与城市生态环境相比,农村环境的稳定性较强,然而这也同时意味着后者一旦受到破坏会更难恢复,不抓紧重视起农村环境问题,不注重农村环境保护,将来可能会付出比改善城市环境时更大的代价。
3.2健全具体法律制度
3.2.1引进多元化投融资主体,明晰投融资主体及其环境事权明晰投融资主体及其环境事权和责任是优化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的关键。政府需要引进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改变现阶段仅仅以政府为主的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局面,政府,企业和个人应重新划分原先为政府独立承担的环境保护事权,充分吸纳社会上的资金,通过多元化的方式融资,以满足农村环境保护投资的需要。而要吸纳社会上的资金,要求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为企业、个人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提供保证,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投融资主体的筹资作用。并且,还要利用民间的各种力量,依靠其捐赠、赞助等手段,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支持。与此同时,政府将承担一些公益性很强而经济效率不佳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污染综合治理以及环境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应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直接削减产生的污染或补偿有关环境损失;也可按“投资者收益原则”建设与经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均较为显著的项目,承担投资经营风险;个人和居民应根据“使用者付费原则”,有偿使用环境资源,监督政府和企业行使环境事权。通过合理划分各主体环境保护事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和市场共同进取,政府、企业和社会相互监督。因此,只有明晰各主体的环境事权,实现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才能为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获得充足的来源提供前提保证,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协调发展,这也很好地契合了“包容性增长”理念。
农村环境保护制度范文4
背景材料:
二是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重点源、轻面源"的环保城乡差距十分突出,农村环保欠账过多。近些年来,尽管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加快发展,但总体上仍然滞后,仍是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一块"短板"。目前,农村环保社会服务的覆盖面和公平性还相当不够,整体水平与老百姓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要求明显不相适应。全国农村每年产生90多亿吨生活污水、2.8亿吨生活垃圾,其中大部分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化肥年施用量达到4700多万吨,有效利用率不到35%。全国4万多个乡镇、约60万个行政村,绝大多数没有环保基础设施。
原因分析:
京佳教育范非凡老师认为造成当前农村环境严峻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思想上不重视、制度上不完善甚至个别落后地区根本没有制度、监督不力及投入不足等因素共同造成了目前令人担忧的农村环境现状。
一是许多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对于环境破坏危害认识不清,重视不足,民众更对环境问题没有丝毫观念,加之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造成农村环境垃圾随处倾倒,无人维护,无人管理。
二是长期以来,在城市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使得对农村的各项投入不足,以致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土壤环境保护》至今尚未出台,使得我国农村环境工作缺少法律支撑也保障。
四是地方政府缺少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与切实有力的监管力度,企业违规成本低。
五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许多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转移到农村,加速了农村环境的恶化。
解决之道:
京佳教育范非凡老师认为要保障民众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一个完善的农村环境保护体系。
一、加大对环境保护意识与理念的宣传工作,改变地方政府与当地民众错误的理念,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提升地方政府与当地民众对环境的保护意识。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使农村环保宣传教育进入学校、社区、家庭,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大力实施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计划,印发农村环境保护手册和挂图。
二、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这农村环境执法工作提供依据。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迫切需要填补法律空白,依法实施环境监管。当前,畜禽养殖污染已经成为农业源污染的主要来源,土壤污染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十二五"的农村环保立法工作将选取这两个方面作为突破口,力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今年由国务院实施,抓紧研究拟订《土壤环境保护法》,争取早日出台,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三、立足长远,着眼未来,科学规划,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及相关投入力度,加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科学系统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切实保障农村环境安全。
四、加强基层环保部门的建设,增强监管力度,加大环境监测频率,强化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工作做的地区应进行奖励与经验推广。
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评价,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各地要在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和实施"以奖促治"项目的村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土壤环境监测,掌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
农村环境保护制度范文5
1农村环境污染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村面源污染问题突出
我国人口众多,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代替了传统的有机肥。我国是农药和化肥使用大国,使用量居世界第一,但是利用率较低,重复使用添加农药和化肥造成大量的化学物质流失,产生农村的面源污染[1]。此外,塑料地膜技术在农村农副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且使用量很大,回收不净会造成“白色污染”,回收的大部分塑料地膜和农田秸秆大部分焚烧的方式处理,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大气污染。
1.2乡镇企业污染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企业快速发展。大量乡镇企业在农村兴建,乡镇企业布局分散,工艺落后。由于企业过度追求经济效益,为了减少生产成本,没有建设配套处理工业垃圾和污水的设施,给当地农村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1.3畜牧养殖业污染
畜禽养殖污染日益加重。畜禽粪便年产生量达27亿t,80%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没有污染治理设施,大量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粪便对土壤和大气造成污染。此外,畜禽粪便中的氮、磷、碳氢化合物经冲刷进入水体,很容易造成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指标上升,造成河流及地下水质污染,危害人类健康[2]。
2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2.1欠缺环保机构和人员
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资金投入不足,农村环保机构比较薄弱,甚至根本未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农村环境问题。在乡镇环保机构中,基本处于无专人、无经费、无装备的“三无”状况,因而对农村环境难以实施有效的监测与管理。
2.2农民环保意识薄弱
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相对较慢,农民的素质和文化程度相对偏低。因此,大部分农户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环保污染的后果了解不足,过于关注眼前利益,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环境维权意识差,缺乏环保意识[3]。
2.3环境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机构的设置限制,县级及以下基层环保部门力量比较薄弱,95%以上的乡镇没有环保机构。农村环境缺乏必要的监测、监察设备和能力,无法有效开展环境保护工作[4]
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
3.1加大环保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应采取媒体宣传、专家讲座等宣传手段,以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使农村大众自身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改变传统的耕作形式,采取新技术。大力推广农业适用技术,合理、科学施肥,减少化肥流失,提高化肥利用率,从基础上进行农村环境的保护。
3.2发展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是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功能于一体的农业系统。发展生态农业是促进农村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要积极引导农村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调整农业结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努力实现农村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共赢。
3.3加强环境监测、监管力度
要加强农村环境的环境监测,实时有效地掌握农村环境状况,将环境整治与发展农村经济紧密结合。切实加大农村环境污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把企业环保关,对农村的养殖业与养殖农户制订相关的措施,建立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对不达标的企业,令其停业整改。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实现农村环境的良好发展。
3.4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
农村的乡镇企业和畜牧业等所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对农村的水资源、空气、土壤等造成严重污染,农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应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力度,建立健全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制订国家和地方保护与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具有强制性的政策法规。
4结语
农村环境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不仅会限制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更为严重的是其会直接威胁到农民的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的任务是紧迫而艰巨的。应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法律制度,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实现农村环境和经济协调优化发展。
5参考文献
[1]王学珍,刘东玲,李彩虹.农业非点源污染的环境影响及生态工程措施[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3):334-336.
[2]诸培新,曹晓君.我国农村环境现状与防治机制研究[J].江苏农业科学,2009(5):11-13.
农村环境保护制度范文6
关键词:农村 环境保护 市场化
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属于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下的必然趋势,其主要是指利用市场经济措施,来推动农村环境保护朝着更加完善、全面的方身发展的一种途径。但是,如何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我国目前的环保事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1.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的意义
在新时代的发展下,加大力度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已是必然地趋势,而将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具有以下几点积极的意义:⑴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督与管控,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环境保护体制,使农村环保工作朝着良性方向发展;⑵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以一个产业的方式进行经营与管理,使之更加具体、完善、全面;⑶利用现代资本市场,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使环保工作能够深入地进行[1]。
2.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存在的问题
虽然将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具有诸多的优势,此种途径也为农村环保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环保情况来看,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措施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2.1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各工厂的排污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我国目前使用的法律法规却未能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积极地更改,虽然相关的职能部门在重要的环保领域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但还有很多环保领域的法律体系存在不完善的现象,这给农村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了一定程度地影响[2]。
2.2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的不合理
从我国大部分农村环境保护目前的现象来看,大多数的地区还是遵循着“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污染治理理念,且现行的治理方式过于分散,导致了污染治理投资的重复,这也严重浪费了财力、物力和人力。
2.3农村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不规范
在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情况直接影响着公众环境利益,但是由于一些城市的环保设施未能实现企业化运营,使得设施设备的经营决定权、规定资质条件、收费制度等均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也会给农村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困难[3]。
3.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加强措施
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必须要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其完善,才能使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发展更加经济与合理。
3.1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制约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与环境保护的需求,合理地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很有必要。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还应该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机构,并结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合理应用,使环保产业市场环境形成统一、规范、有序、平等的竞争局面。
除此之外,政府职能部门也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制定一些有效的环保手段,例如环保产业专项贷款、专项基金等体系的建立,使农村环境法制建设更加完善,并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使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发展更加长效、持久。
3.2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合理化
⑴制定并完善环境保护多元化投资政策。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中,资金问题一直是主要的影响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应积极的制定并完善环境保护多元化投资政策,使环境治理资金的筹集、更加合理。另外,将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转变成“谁污染谁付费”治理理念,使污染治理更加合理有效。⑵规范农村土地的产权。为避免农村私自占用土地,在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同时造成环境破坏,还应规范农村土地的产权,使公共地的使用更加合理,从而避免产权纠纷问题的发生。在规范土地产权的基础上,还应明确个体的环境保护责任,将环境保护与个人经济利益相挂钩,从而促进环境保护市场化途径的有效开展。⑶将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下挂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地利用新技术、新工艺研制开发出绿色环保理念的产品,使其能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环境保护的的合理化[4]。
3.3促进农村环境保护设施的规范化运营
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加强管理,将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转换为企业性质,加强市场化运营管理机制,促进农村环境保护设施的规范化运营。具体的实现措施如下两点:⑴将进入环保设施运营的企业进行特别立法管理,规定企业的经营、收费制度,合理地降低环境设备成本,使其应用更加合理。⑵改变环保产业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长期附属地位,逐渐发展成为专业化的环境保护运营企业,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合理开展。
综上所述,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民个体的利益离不开关系,在新形势下,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趋势也为环保事业的长效、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地基础,但是也在实践过程中突显出了诸多的问题。为促进农村环境保护的良性发展,我国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管理,并通过各种有效性的措施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发展,进而,使我国农村的环保事业步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范梅玲.农业产业化与农村生态环境监察[J].科技创新导报,2012,31(31):129-130.
[2]甘德欣,罗军,蒋廷杰.湖南农村环境生态安全现状与可持续发展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15(15):31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