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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土地确权;公共服务;解决途径
农村土地确权是厘清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根本环节,也是农村的基础。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陆续开展了土地确权试点工作[1-2]。目前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确权的意义、原则、方案,农村土地权属及其争议处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3-5]。总体上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际操作和政策储备还存在明显不足。农村土地确权首先是政府行为,与公共管理有密切关系。与传统以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二分论和以韦伯科层管理论为基础的行政管理理论不同,新公共管理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作为理论基础,不强调利用集权、监督以及加强责任制的方法来改善行政绩效,而主张在政府管理中采纳企业化管理方法来提高管理效率,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强调公共管理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来改善行政绩效[6-7]。农村土地确权中存在的不足可以尝试从新公共管理视角进行探讨,找出解决方案,以期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的顺利开展。
1中国农村土地确权存在不足
1.1农村土地没有确权
由于特殊历史原因,中国部分农村土地管理混乱,存在土地承包合同与现实地块不一致的情况。部分地区存在口头协议而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造成政府合同没有掌握,容易导致土地纠纷。部分农村土地没有确权,或进行了确权但确权不彻底,一旦发生土地纠纷,由于缺乏有效合同和土地确权数据的支撑,会进一步加剧矛盾冲突。
1.2农村土地确权不规范
中国农村在开展土地确权时,由于各个地区的差异、现实情况的不同、确权人员的素质、确权地块的零碎复杂程度等,使得部分农村土地确权没有按照原定标准规范执行,造成土地确权不全面、不规范的情况发生,为以后可能出现的土地纠纷和矛盾冲突埋下了隐患。
1.3农村土地确权内容设计有缺陷
现有农村土地确权内容设计有缺陷,不能适应未来土地市场的发展需求。土地确权包含确权地块的“四至”和土地承包面积,但没有标注确权地块的空间面积、形状和空间位置等空间信息,有可能出现土地确权面积相同,但野外地块现实情况差距较大的情况。现有确权模式表达土地地块的零碎程度和差异性不足,未来需要添加确权地块的空间信息,以满足未来土地市场的需要。
2造成中国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原因
2.1政府以前不重视、不作为
政府以前以计划经济为主,不过多强调市场经济的作用,没有提供土地确权这种公共服务。土地市场经济繁荣以后,由于土地产权不清出现了大量的土地纠纷案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动荡和矛盾冲突。土地确权首先是政府行为,政府以前明显不重视、不作为,没有提供土地确权公共服务,导致了如今的土地确权不明晰的危机。
2.2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人、财、物配套不足
土地确权对每宗土地都要清晰界定权属、准确测定面积、厘定边界“四至”和绘制宗地图,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土地确权要求工作人员不仅具有相应的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还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知识储备。土地确权的过程极为繁复,工作量相当巨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成本,更需要专项资金和专门仪器设备支持。目前中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人、财、物的配套明显不足,尤其欠缺既懂技术又懂政策的专业人员。
2.3土地主管部门权责不清
土地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管理,基本业务互有交叉,部门权责划分不清。国土资源部主导实施全国国土资源调查,农业部积极推进土地确权试点工作,二者的土地测量调查有较大程度的重合,重复工作费时费力,造成人、财、物的浪费。各部门关于农村土地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不能共同实施满足双方条件和目的的土地测量调查。此外,农村土地管理也是实行分部门单独垂直管理,容易造成土地管理交叉混乱,不利于农村土地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2.4土地确权存在法律政策盲点,保障体系不健全
中国现行法律和政策对集体土地处分有诸多限制性条款,总体上没有否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处分权的存在,但对处分权又缺乏全面性阐述,在土地确权实践操作中往往难以适用。关于是否对当前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进行调整,政策导向与农民意向存有分歧。在政策储备和保障体系构建方面,明显存有不足。例如,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千差万别,无法对每个具体问题给出相应的处理办法,显示出政策储备的不足和保障体系的滞后。
3中国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解决途径
在中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可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管理。各级政府需要改变以往的运行模式,提升行政效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使有限的行政和社会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利用信息技术源头控制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从而有效地解决土地确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效的运作方式和理论参考,为破解土地确权工作中的难题提供了重要借鉴,同时土地确权工作的实践又可以丰富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土地确权实践的结合可以为中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提供一种崭新的视角和思路。
3.1转变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并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有限、责任、法治、服务政府的观念,提供政府公共服务。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起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应该提供土地确权公共服务。政府部门之间应该建立统筹协调和互动机制,分工合作,权责明晰。
3.2引入市场机制并注重确权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培训
农村土地确权应该引入市场机制,将地籍调查、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的绘制、发证登记等技术性工作进行合同外包,政府从农村土地确权具体事务中分离出来,主要起组织和监督作用。这种模式很大程度解决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人力资源不足的困境,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加强确权队伍建设,提升确权队伍工作水平,加大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首先,政府应高度重视确权队伍的法律、政策培训,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其次,针对性培训土地确权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班,讲解土地确权工作流程和典型实践案例,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最后,改进工作方式和培训工作方法,确权工作中应注重农民的感受,及时答复农民关心的问题,灵活处理遇到的各种矛盾,并提高协调能力,增强团队意识。
3.3基于信息技术源头控制农村土地确权隐患
农村土地确权缺乏地块空间信息,为以后的农村土地流转和市场培育埋下了隐患,可以尝试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弥补这种缺陷[8]。基于信息技术将确权地块形状、空间位置和地块面积纳入现有土地承包经营体系,可以补充和修正土地承包合同,丰富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体系和制度,使得确权合同地块和野外地块现实情况完全一致,空间表达直观性强,土地确权表述清楚准确,从源头上控制土地确权可能出现的隐患。
3.4完善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与政策
新公共管理理论倡导政府对管理者给予充分的信任而不是过多的行为约束。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与政策出现盲点的前提下,要给予工作人员处理具体问题的一定自和灵活性。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对于一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太明晰的问题,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自主处理,既做到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又能使土地经营者接受。政府应尽快制订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弥补存在的不足和盲点,同时必须解决不同法律法规之间、法律法规与政策之间的不一致问题,从而保证中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进行。
作者:董士伟 李红 单位: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北京草业与环境研究发展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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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讯,尤建新.新公共管理对中国城市管理的现实意义[J].中国行政管理,2003(2):38-43.
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 [Z-00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8-15-1
农村土地流转实质就是指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通或是转让,这是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农业发展实现规模化、现代化及集约化经营都是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结果。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当中有提出,农民可以利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是股份合作等方式来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1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农村土地流转经过多年的实施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在流转的过程当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至今农村土地流转已很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其所出现的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农村土地进行流转规模较小,效果较差,尚未满足市场需求。尽管我国中央及政府不段鼓励农村土地流转,也出台了很多政策及规定,但是进行流转的土地其在耕地中所占的比例仅为10%~20%,而实施土地流转的农户也只有10%~20%左右[1]。总体来说,我国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相对较小,还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第二,土地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农民“失地”之后得不到保障。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其实现生活保障的唯一途径,因此很多农户都不肯实施土地流转。另外国家对于“失地”的农民所给予的补偿也比较低,虽然我国颁布了相关的《土地管理法》,但在现实的实施过程当中却经常有未真正落实补偿的情况出现,导致农民就更难放弃土地,实施土地的流转自然也就更困难了[2]。
第三,农村非农业产业的发展力度不够。我国农村农业发展的经营模式一直以来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制。基于这种经营模式,农村劳动力在整个农村所占的比例还不到25%,而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的人数就更少。至今为止,很多农户还是认为“土地”是其“生命”,生活就得靠“土地”,“土地”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还比较差。
第四,土地流转的相关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有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管理制度还未进行完善,政策体系不完整,操作流程也未统一,从而使得我国土地流转难以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五,土地市场不完善,土地流转的社会化水平较低。 首先,很多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仅仅是双方存在口头协议或是签订简单的书面协议就已实施,这都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导致在后期产生的纠纷当中很难处理双方的利益关系,使得农民也对土地流转产生后怕和担忧。其次,为“土地流转”而服务的中介公司较少,农民不能及时了解到有关于“土地流转”的最新信息,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缓慢。再次,农村的社会化水平较低。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也有了很大发展,但农村很多基础设施尚不完善,缺乏农业科技及相关资料,导致农民缺乏生产各阶段的社会化服务。
2 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对策
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以及我国社会现代化的发展,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
第一,完善“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为农户提供最新的土地流转信息。建立相应的服务中心,使农户能够咨询有关土地流转方面的信息,另外对于农户之间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纠纷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调节并仲裁。
第二,推动劳动力的外向转移。首先要改变我国农民“土地就是生命”的思想,可定期组织农民进行技能培训,以使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能够提供。另外还要将有关第二、第三产业的信息提供给农户,让农户认识到其他产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这不仅发展了农村土地流转,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农村就业的层次。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流转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转让权等各项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要规范土地流转的流程,使土地流转能够实现规范化、法制化,扩大农村土地的经营,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使用。
第四,尊重农民在农村土地当中的主体地位。农户的意愿对土地流转是否能顺利进行、土地流转的形式以及过程起决定作用,因此在进行土地流转时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真正体现农民主体性,这样农民才会更有信心实施土地流转,同时也得到了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应有的利益,从而促进了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及发展。
3 结语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土地流转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事业的发展,乃至影响我国基础事业,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所出现的问题一定要彻底解决好,在保证促进农业发展的前提下要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以促进农村流转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严永.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湘潮(下半月)(理论),2009(05).
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 中国农村 土地流转 农村经济
一、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是农村经济逐步发展的客观要求。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恩格斯认为,“只有首先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才能实现和保护农民的利益。”农业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制度,发展和完善土地流转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高农村就业率等。在实施土地流转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该及时解决,以充分保障农民的集体和个人权益,确保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
农村土地流转,一方面适应统筹城乡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需要。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实现土地、资本、技术三要素的有效结合,推动统筹城乡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对土地资源需求的增加与我国人多地少的土地供给的矛盾,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和资源使用率。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流转方法等不够完善,违法流转、土地纠纷、产权不清等矛盾和问题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些因素都促使土地流转制度不断地完善、突破和创新。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
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可以挖掘农村土地的潜力,提高土地的使用率,避免年轻力壮者外出打工而造成土地荒废的问题。同时,流转制度实施后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使得农业经营更具现代化、专业化、市场化。
从农民的权益上来看,他们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生活保障,告别传统的看天气来生活劳作。并且有更多的青壮年外出打工,提高农村就业率,从而拉动农村整体的经济水平。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分析
(一)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不一致
农民对参与土地流转之后的能获得的收益性和稳定性是未知的,倘若收益遭遇风险,确保自己获得补偿的可能性也是未知的。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他们参与土地流转的主观意愿受到对未来收益和稳定未知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这导致了在现实实施过程中,少数农民的不愿意限制了业主对土地的整体开发,有些农户的被动参加也会给未来埋下纠纷隐患。
(二)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
土地流转出现以来,部分流转没有正式的合同、规范的文件,属于违法交易,事后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租金和转让费的收取也没有科学依据,给农户的利益造成了或多或少的损害。在现有体制下,农民掌握的信息不完善、对制度的理解性较弱等现象,会出现基层政府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制农户流转等,严重侵犯了农民的权益。
从法律上来看,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亟须完善,流转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去解决。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怎么明确,利益补偿关系如何协调,都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就对农户的补偿的问题上,通过对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山乡的调查,国家流转实惠金的发放不一致,有的没有补贴,有的补贴过少。同时,农户希望土地流转价格的价格能有所提高。往往制度的不确定,会降低农户主动参加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三)中介机构不完善,信息不畅通
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缺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转制度的发展。流转机制不完善,缺乏一个全方面、多功能的中介服务体系,阻碍了买卖双方的联系和信息交流,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模,缩减了交易渠道,也提高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
(四)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和粮食产量问题
通过对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山乡的实地考察和采访中发现,土地流转后的某一片地集中生产黄桃,这些黄桃成熟后大部分用来生产罐头,价格比较低,多余的黄桃会出现被浪费的现象。调查发现的另一片地集中生产美国薄皮核桃,取得收益是六年之后,跨越的时间间隔较长。在采访中了解到,土地流转之后,原先生产的玉米、麦子、花生等都转变为生产经济作物,他们担心粮食的产量会受到影响。同时农户们觉得应该增加技术设备投入,比如滴灌等,更能提高生产效率,设施的更新也是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现代化农村的重要因素。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
法制是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交易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对于流转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出现了漏洞。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因此做到有法可依、流转有序是关键。为了促进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一方面要实现土地流转模式和权益保障机制有法可依并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并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的权益
对土地制度的改革要始终以保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将农业经营的效率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联系在一起,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来促进农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又以农业经营效率提高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基层政府可以充分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农民在参与土地流转中对各方面权益的担忧,以及国家政府应如何改进能够确保他们的权益,消除他们的顾虑。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机制
推动土地咨询业的发展,健全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这些服务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中介服务体系的完善,使得交易双方都能及时获得有效信息,这也体现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并且,中介服务也能够扩大交易范围,促进土地流转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进行,真正实现规模经济。
五、结语
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和资产,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利用效益。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对土地的治理从来都是社会治理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内容。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热点和难点,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民生活、保障农民权益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为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简介:张贝贝(1995―),女,江苏连云港人,本科在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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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华彦玲.苏南乡村土地流转中的地权及利益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4
摘要:耕地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保障。即使是工商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土地仍然是半个中国人口①生产和生活的命脉。中国农村经济滞后发展,使得外出务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农村土地被闲置或抛荒,同时也是规模化经济的要求,中国农村土地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面临新的问题。如成都市双流县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定了"土地向业主集中"的政策,于是有大批农村集体承包土地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被集中到业主手中。但伴随这个过程中的法律争议和纠纷,却屡见不鲜。一边是农村的转型,一边是法治社会的发展,但是农民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和权利受到侵害的地位。仅以笔者所在村的村集体约93户300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合同纠纷为例,做一管窥。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 村小组长权 法律的社会效果和社会成本 农村基层组织民主治理
案情简介:
原告成都市某村第一村民小组。
被告陈某,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2007年7月28日,一份名为《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合同》)的协议,将成都市双流县某村第一村民小组土地共计154.6亩,其中田95亩、地45.6亩、河滩14亩,出租给陈某,租期为2007年9月30日至2028年8月31日,共21年;租金为每年68,000元固定不变。
而早在2000年9月1日,二原告原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承租该土地的合同书,由于李某经营不善,不能支付相应的租金。2007年,李某找来陈某接手其承包的土地,但是村小组长张某未经村民小组成员或小组议事会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与陈某签订了本案发生纠纷的土地流转合同。
原告诉求为变更合同显失公平条款,以市场的粮食价格为标准;同时返还前五年的不当得利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截止目前,该纠纷案已获一审判决,一审法院部分支持的村民的诉求,将原来显失公平的租金条款进行了变更,驳回了不当得利返还的诉求。但是判决的标准依然低于村民要求的最低市场标准,本案正在二审上诉过程中。
一、争议焦点
笔者亲历该案的整个过程,作为该集团诉讼案人之一,在这一过程中,选取了感受最深的三点争议做讨论。
1、村小组长是否具有村小组土地承包权,该份合同属于无权还是表见?
2、该份合同是显失公平还是合同无效?法律的实施是否该考虑社会成本和社会效果。
3、农村基层的行政组织如何自治,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争议分歧和分析
1、针对第一个焦点,一说村小组长是村组的法定代表人,在不需要出具村民大会或议事会委托的情况下有权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另说,村组长只是整个村小组事务的执行者,并不能村民做出重大利益的处分行为,如土地的承包。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每个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该权益属于农民的基本权益。
若同意前者,小组长私自签订流转合同行为应属于表现,由于该份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超过1年,该合同责任应该有村民承担,而损失应该为村民向村小组长的进行追究;若是后者,合同应该属于无权,该合同对村民不产生效力,合同应属无效,责任的承担也应是无权人。
但是关于村民小组长的权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根据农村基层的组织法律法规以及探求法定人制度的原理,笔者主张村民小组长仅仅为村小组的行政事务执行人,而村小组事务的决议应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议事会决定。因而该村小组长擅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的法律行为。
因农村基层组织的不完善,现实中存在非常多的农村基层的村小组长许多不当的行为产生的纠纷,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未对此做明确的规定,而专家学者也未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和辨析,但这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2、针对第二个焦点,根据《合同法》第54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若以该合同签订时的租金条款看,68,000元固定租金21年不变的条款从常识上判断便可知为不合理,并随着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的趋势,2007年物价比2012年的今天上涨了50%,显失公平是毋庸争辩的。但如果该份合同同时存在主体无权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应该主张该份合同无效还是变更或撤销呢?
从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村民初始选择合同无效的诉求,但无数次被法院退回,并暗示更改诉讼请求。法律实践中必须考虑法律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成本,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将会产生巨大的法律成本,同时原告和被告方都不能获得益处,这份判决书最终应该很难被执行。法律的社会效果,是实务中法律是否可以被执行的重要因素。这也是笔者在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学习的重大差异。
3、针对第三个焦点,这是行政法领域的问题,且农村基层村小组长身份颇具争议。而此争议的身份所做的错误决策导致的损失,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的问题。该案中由于村小组长私自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导致村民在5年间共计损失20万元。并且在长达5年的流转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停有村民反映反映该土地承包存在的问题,但都未得到解决。这同时涉及到农村的基层组织决策问题,经笔者实证调研双流县近10个村,几乎都形式上设置了村民议事会和村小组议事会,但该议事会名单都仅为村委内定,议事会代表没有选举,而议事会也未按照村民议事会规则运行。这使得农村基层的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农民的权益仍旧得不到切实的维护。
三、结语
由于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分散性、农村基层组织制度的不完善、农村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的落后等原因,近几年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不断。这是这类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纠纷案例大多都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当然,对于许多问题的思考还有待深入和优化,这是关系农民生存利益的大问题,希望有更多的社会目光能关注这个领域问题的解决。
注释:
[1]汝信,陆学艺等主编,《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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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5
一、基本情况
我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20*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突出宣传农民工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增强农民工法律素养中的重要基础和推进作用。大力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截止10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128件,受援农民工1297人。
二、主要做法
1.将农民工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3月10日,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联合下发《20*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紧紧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突出宣传好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
2.深入宣传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
20*年5月起,我局派30余名干部先后100余人次赴清浦区、洪泽县34个村担任平安与法治建设指导员,对广大农民工及家属开展法制宣传7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1万余人次。我们开展了20余次法律服务进社区、走进直播室等活动,大力宣传涉农法律知识,增加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我们通过制作法制宣传栏、发调查表等形式提醒农民工在平时工作中和外出务工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注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收集保存相关权益受侵害的证据。
3.将农民工法制宣传贯穿四级干部学法竞赛全过程
今年我们组织了全市四级干部学法竞赛,我们将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森林法、水法等与农民、农村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村居干部、乡镇干部复习和考试范围,通过考试促进学习,通过考试促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打造全天候“12348”法律服务平台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2348”法律服务工作职责、“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值班制度、“12348”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要求。保证“12348”法律服务热线24小时为农民工开通。
5.举办法援工作人员涉农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专门抽调农民工案件较为典型县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参加省司法厅农民工涉法事务的专项培训,组织编写发放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书刊和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办案手册。
6.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协调力度
我们联合共青团*市委调整了*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组成人员,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维权服务,尽量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解除后顾之忧。
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6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实行30多年以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国家在政策层面鼓励和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中央提出将联产承包经营权由“30年不变”改为“长久不变”,同时自2011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展开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也为顺利实现农村土地流转铺路。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产权的稳定性,鼓励农民搞规模经营,投资发展家庭农场。另一方面,通过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产权化、物权化,进一步保护好广大农民的财产权,推进城乡统一的产权市场建设,形成农村产权交易流转的合理机制,进而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依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进行有序集中,实现新形势下的规模经营。
法律依据
信托源于英国衡平法,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土地信托在私有制和完善的物权制度下获得了普遍发展。而我国农村土地的信托,未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而是在诸多因素的作用下自发取得了相当的发展,亟需从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上对此加以解决。
农村土地信托的特点
参考信托法对“信托”含义的界定,结合现行法律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农村土地信托应是指在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需求,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将土地承包者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农民以土地承包权作信托财产。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及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但作为所有权的核心――处分权,农民并不享有。因此,在拟建的信托法律关系中,农民只能将土地承包权作为信托财产实施信托,对土地承包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农民依法享有分享收益权。农民社会保障主要依靠土地,这种状况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改变。国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质是保障农民基本的生存权利。中介机构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将分散土地从农户那里集中,然后以自己名义与农业投资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集中的土地交与其经营,并定期收取土地租赁费用返还给农民,或以自己名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参与农业投资经营,并将分得的红利返还给农民,保障农民基本收益。
土地信托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法定期限。我国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场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作为委托人的承包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自行约定信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信托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约定无效。信托关系终止,农民即恢复对农用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信托必须登记公示。信托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信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属于不动产信托范畴。不动产信托与其他种类的信托相比最大区别是:不动产信托生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是要式法律行为。土地信托则更应登记,因为它涉及到农民基本权益的保护,必须通过登记公示,确保政府对土地信托活动的有效监管。
信托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我国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用途进行了严格限制,对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则是一项基本国策。因此采用信托方式进行农用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将土地用作非农用地建设,从而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信托中介的公益性和服务性。一般情况下的信托组织开展活动,是一种市场行为,具有明确的营利目的。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收益不高,又承载着社会保障职能,土地信托机构不可能从信托服务中获取较大的盈利。因此,短期内不能完全运用市场手段组织农村土地信托的中介机构,其中介活动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其职能只能是服务,具有公益性质。
农村土地信托的可行性
当前,信托制度成为现代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基本价值在于,以信托财产为核心,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实现受益人的受益权。在实行土地私有制且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日本、美国等国家,用信托机制保护土地及其所有人的权益,一直沿用至今。因此,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不实行土地私有制,但承接现代信托的本质渊源,借鉴国外的土地信托经验,构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制度,将信托制度在管理财产方面的天然优势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结合起来,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高效流转,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提升农地产出率、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来说,农用地流转的最大政治顾虑是,通过土地大规模流转,使“耕者无其田”,大批“失地”人口有可能演变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加之大户从农户手中承租的承包经营权证无法抵押,没有贷款等金融杠杆支持,流转后大户发展后劲不足。但是,引入信托制度,本质上就从现在的阶段性买断变成了长期持有。目前各地正在探索的土地信托流转是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信托财产,而不是对一般意义上的财产进行信托,并且在乡镇设立的是土地托管中介服务机构,是一种新型合作化组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来看,在法律层面,农村土地信托的开展属于鼓励容许范围。
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方式予以规定, 但并不排除信托流转方式,信托流转一直是属于法律法规鼓励允许的范围,符合法律精神。
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设置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因为信托是基于财产权的转移为条件的,没有财产或者财产权的转移, 信托则不成立。从民法的一般原则上看,财产就是指具有经济价值, 以一定目的而结合权利义务的总体。而财产权就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并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它的财产利益直接体现在收益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符合《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的要求。同时,《信托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不属于禁止流通的财产,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的财产。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设立以土地使用权为信托财产的土地信托流转是合法有效的。
国内实践探索
国内的土地流转信托始于2009年,主要分布在浙江省、贵州省和湖南省地区,虽然探索时间较短、经验少、制度欠缺,但是比较符合当今中国农村现实情况,形成了以市场为主导、政府辅助运作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目前,湖南益阳的土地信托流转“草尾模式”较为成熟,也在很多地方开始推广。其基本做法是,政府出资在乡镇设立土地托管机构,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政府的土地托管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或大户再从政府土地托管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变过去农户和企业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企业和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先流入给政府的土地托管公司,再由托管公司将归集的经营权打包,集中流向企业或大户。
四项原则。土地流转信托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集体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承包制不变;二是确保所有制,稳定承包制,搞活使用权;三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强迫流转,不搞行政定价;四是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原则,最大限度实现土地的保值和增值。
四点优势。第一,实现“三权分离”,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保护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第二,突破了农村土地仅限于集体经济内部的界限。第三,建立了专业化的中介服务组织及较为科学的土地经营管理方式,使得土地流转更具效率和安全,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第四,降低了法律风险,信托制度的契约精神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运作步骤。第一,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该区域土地使用权信托流转的必要性,明确政府职能定位。第二,选择有代表性的村作为信托流转试点,设立县、镇、乡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机构需培育土地流转市场,搭建土地市场平台,并分级建立交易中心,指导农民签订信托合同。第三,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反租农户需要流转的土地,并逐一与农户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反租合同,村集体对反租后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第四,村经济合作社将反租整理后的土地信托给镇土地信托服务站,镇信托服务站对要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村和要求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大户进行配对,协调双方进行直接谈判,协调一致后,村经济合作社与大户签订土地使用承包权合同。第五,土地流转后,土地信托中心对受让双方进行一系列的跟踪服务,流转一年后,相关利益主体对土地经营收益进行分配。
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承担机制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方面,也是整个信托关系的落脚点。依据信托原理,信托收益全部归受益人所有,在农村土地信托中,应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即村集体合作社。受托人在经营信托土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费用、债务以及税收等应在信托收益中扣除,农户从村集体合作社中分得相应的约定收益。在我国农村土地的实践中,收益的分配机制较为灵活,可以参照土地租佃理论,创新收益分配模式中的产出分享模式,如固定支付模式和混合模式,益阳模式主要是固定模式,在签订流转合同时约定支付的流转费用,保证农民获得稳定收益。配套建立土地流转信托风险基金,由政府在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出资,再由农业经营者缴纳适当的保证金,农户从收益中缴纳少量费用,共同组成土地信托流转风险基金,交由专门机构管理并接受监督。当农地租赁者经营失败并丧失支付能力时,风险基金优先用于赔偿农民的收益损失和土地复耕。
风险承担机制。为了减少委托人所面临的风险,在发展初期,湖南益阳市政府拿出资金出资建立土地流转信托公司,负责土地信息收集和,在做好产业规划、接受农民土地委托、与农民签订信托流转合同后,筛选农业经营公司,向其发包土地,并对其经营进行监管,同时整合涉农资金、实施相关项目。在这个过程中,农民首先与信托公司签订意向性协议,信托公司在三个月内寻找合适的企业(大户)。如逾时未找到合适对象,或农民对对象有疑虑,土地将返还农民手中。双方就租金达成协议后,企业(大户)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信托公司再在每年3月和8月分两次付给农民。此外,企业(大户)还需向信托公司缴纳每亩100元押金和10元管理费。政府背景的信托机构设置实际上是采用的“1+1”模式,即成立土地信托投资公司的同时,还成立土地信托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协助完成土地确权、处理土地经营中的矛盾纠纷、帮助经营者进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组织委托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并提供就业介绍等工作。这样,政府作为中间人,搭建稳定流转平台,积极发挥整合项目及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等功能的同时,还肩负矛盾的调节职责,化解不稳定风险。
效果与经验
在土地流转经历了快速推动期后,出现了发展瓶颈,即土地流转率超过30%后,“天花板”效应开始显现,流转率很难继续突破30%。其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角色“缺位”。在传统流转模式中,主要是农户和农业企业(或农业大户)两个角色在起作用,政府尽管成立了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但只能做些信息服务、矛盾调解的工作,没有以经济角色的定位介入流转流程之中,受企业对与千家万户打交道的难度、对毁约风险的担忧和农户对外来或本地农业企业投资商的不信任等因素影响,土地流转工作推进较难。2009年开始,土地流转信托的“草尾模式”开始推广,经过三年的实践,在进行土地信托流转试点的地区,耕地流转率很快突破了40%,有的地方达到了60%,沅江市草尾镇乐园村达到了90%,并且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土地信托流转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一是加快了产业发展,有利于城乡产业对接;二是促进了农民增收,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三是带动了资本下乡,撬动了土地资源的真正资本化;四是推动了村镇建设,缩小了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五是增进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改善了乡村治理,缩小了城乡文明差距。
益阳的实践探索表明,土地信托流转不仅适应于湖区,也适应于山丘区;不仅适应于水田耕地流转,也适应于种植茶叶、药材等旱土甚至林地、养殖水面等的流转。土地信托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相比,优势明显。凡是采取规范的“草尾模式”进行土地信托流转的,则能够实现流转关系稳定、管理规范的效果,基本达到农民满意、企业满意、政府满意的结果。当然,在推进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抗灾能力不强与风险保障机制缺失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与发展高效农业的矛盾和生产实际需求与政策瓶颈制约的矛盾,如融资难和退出机制不完善,政府干预可能过强等。但在此基础上,各地还是因地制宜创新了土地股份制、土地合作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有效的流转方式,对农村改革发展产生了积极效应。益阳模式更好地规范了农民、政府、企业或大户等土地流转各方的责任权利,特别是强化了基层政府的作为,从而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序推进,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土地信托流转,是符合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符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一种新模式,值得借鉴和推广。
政策与建议
完善法律基础制度,在农村开展法律和金融培训。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的承包土地逐步向农业企业和经营大户集中,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政府应尽快完善土地信托法律制度,明确信托各方的法律责任,确保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有法可依,特别要从制度上解决流转土地承包到期后的续租等问题。同时,县、镇和乡三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会议、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对乡、镇、村、组干部的专业培训,系统地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和土地信托流转方面的知识,用以指导基层土地信托流转的有序推进。
发挥部门合力,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一是要在发展初期强化政府的统筹协调,动员国土、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整合农村清洁工程、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从土地信托收益中出一点、农业投资者拿一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以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后的基本收益。二是完善土地信托流转扶持制度。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土地信托中介组织业务的开展,农民信托风险的分担和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国家予以相应的扶持。国家可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建立完善农业的扶持机制,包括对土地信托流转的扶持。
规范管理体系,完善体制机制。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关系到农民群众和农业企业、经营大户的切身利益,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因此,在其运作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依法、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既要积极推动,又不能搞强迫命令,切实做到手续完备、循序渐进。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土地信托流转服务平台。主要从事政策咨询、价格评估、信息收集与、组织土地流转双方对接,指导合同签订并监督实施,调处土地纠纷,以及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等工作。二是要逐步完善土地信托流转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土地流转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素,实现土地流转申请书、合同文本、土地纠纷调处司法文书的规范化运作,做到统一形式、统一管理、统一归档。三是完善土地信托中介制度。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机构担当信托人,承担土地流转前的土地使用权供求登记和信息,土地流转中的中介协调,合同签订指导,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集中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农民土地收益的发放等职责。政府则对其给予必要的扶持,保障其活动的公益性和中介性。
强化配套保障,打通城乡互动瓶颈。一方面,要从制度上确立进城落户农民的地位,着重支持解决其住房、社保、就业、子女就学及病患就医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切实落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金保险,加强五保供养、就业引导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和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