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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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赔偿标准

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文1

岗厦河园片区的拆迁正在进行,多数建筑已人去楼空,成了残垣断壁。但在瓦砾和垃圾的包围中,仍有几幢未拆的居民楼和一幢招待所在向外招租,有小饭馆仍在营业。

“我不搬,谁说要拆?”11月15日,一位头发花白的文姓村民对本刊记者说,他的房子仍在对外招租。在他的周围,挖掘机在运作,尘土飞扬。

一个具有600多年历史的“村庄”正在消失,它位处深圳市福田区,占地面积约23.2公顷。周围是崭新华丽的商业区,商业住宅售价已超过2万元/平方米。

由于拆迁补偿创下了深圳城中村补偿标准的新高,岗厦拆迁所造成的“富豪”话题引起了热议。与此同时,岗厦拆迁中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也是这次拆迁中的另一引人关注点。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事关今年六七月间曾引发大范围热议的“小产权房转正”话题。而不管是在深圳,还是在全国,“岗厦模式”能否成为中国城市急剧发展过程中寻求“小产权房”困局出路的一个样本?

拉锯式拆迁

政府、参与改造的开发商、岗厦股份有限公司,无一例外都对岗厦正在进行的拆迁保持了低调谨慎的态度。

根据深圳市规划局的统计,岗厦河园片区总户数478户,其中本地215户,外籍(含港澳台地区)263户。拆迁前居住总人口6.8万人,常住和暂住的比例为1:34。这里的570栋楼房曾是外来低收入人口在深圳的栖身之地。

1998年,深圳市政府就决定对岗厦河园片区进行全面改造。2002年,深圳市政府将改造任务交由福田区政府组织实施。但直至2006年7月,深圳福田区政府、岗厦股份有限公司和金地集团才最终签订了框架性协议,正式推动岗厦河园片区整体改造。

在11年中,政府、开发商、村股份公司和村民,经历过多轮博弈。2007年,城中村的集体物业率先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但私人物业的拆赔标准迟迟定不下来,据悉,福田区政府为此在近几年时间内先后出动过上百个行政干部与村集体和村民进行谈判。

最终,根据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公司(金地集团参与此次改造的项目公司)公布的拆迁赔偿方案,共有两个标准、三种模式、六种选择。两个标准,一种是按面积划分:480平方米以内按1:1补住宅,超过480平方米按1:0.88补公寓;另一种标准按层数划分:首层按1:0.9补集中商业物业,二层以上按1:0.9补住宅或公寓。三种模式,即一是选全部实物补偿,二是选全部货币补偿,三是可选实物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按照方案,如果选择货币补偿,住宅公寓按每平方米1.28万元计算,集中商业则按每平方米2.38万元计算。

大部分村民接受了赔偿标准,但仍有小部分人拒绝接受,“主要是一些持有香港身份证的原住民。”福田区委宣传部的一位人士对记者说,这使得岗厦眼下的拆迁工作进入了最后的胶着期。

在部分人看来,开发商给出的是一个相对较高的赔偿标准。据媒体转述福田区旧城改造办公室和金地大百汇公司人士的说法,拆迁后岗厦将诞生许多富翁,“岗厦原住民中的亿万家族或有20多个,而个人资产过亿的或接近10个。”

一位文姓村民言,他拥有7层楼房,过去每月租金收入为5万元,“怎么说呢,赔偿标准还行,但你跟稳定的租金收入比,还有周围的房价比,也不见得就有他们说的那么好。”他说。

违法建筑问题日益模糊

在拆赔方案中,“480平方米”是赔偿比例划分的一个临界点,也是一个敏感的数字。

按照拆迁程序,赔偿之前要经过房屋确权环节,“这个赔偿标准的给出就意味着对48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给予合法的确权。”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茂荣对记者说。从拆赔标准看,已接近1:1。

“480平方米”的划分源起于1980年代初,特区内进行第一轮的统征农村土地作为城市开发建设用地,亦即农村集体用地转国有土地的过程,特区建立初期,国家并无资金支持,深圳不但缺乏一次性赎买农村集体土地的资金,甚至连城市建设都要依靠贷款和外来力量进行。

顾及原住民利益,也鉴于当时国家对农民住房的政策是一户一块宅基地,因此特区初期给予原住民的建房标准是:宅基地100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80平方米,建筑不得超过3层(即240平方米),且户均人数少的只能建2层。但在后来,这一标准被原住民屡次擅自扩大。

2006年,深圳市颁布《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中规定,原村民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面积变成了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48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只是相当于政府的默认,没有办法去细究为什么定在480平方米而不是240平方米,这仅是对既成事实的一个默认。”深圳市社科院城市运营中心主任高海燕对记者说。

但事实上,经过历史上屡次大规模的抢建、扩建潮,深圳城中村居民的建筑大多早已超过480平方米。在岗厦,大部分的居民住宅皆在7层以上,普遍为8至10层。

而根据1999年深圳人大出台的《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都属于违法建筑。

岗厦河园片区的违法建筑面积到底有多少?这是一个各方都避讳的数据。深圳市查违办给本刊记者的回复是:“我市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于今年9月1日开展,目前正在进行中;而此前我市并未开展违法建筑的专项普查工作,因此,我办目前尚无岗厦村违法建筑的具体数据。”

金地大百汇公司总经理胡卫明则向记者表示:“岗厦没有违法建筑,因为2003年之后并没有扩建现象。对于违法建筑,我们不会给予赔偿。”

但根据公开信息,至2009年1月16日,岗厦河园片区共计438栋私房完成补偿签约,签约率达91.25%。

据悉,对于岗厦河园片区的改造是以2003年时测绘的结果为标准进行补偿。在2003-2005年,深圳再一次进行城市化土地统征,除了宅基地和10%的预留集体用地,所有土地都已收归国有。胡所指的,大概是没有占用国有土地的建筑。

而据村民透露,在1998年之后的几年时间里,村里的抢建和扩建行为一直在大肆进行,村里一度成为一个大工地。

按照违法建筑的确权流程,需要交纳罚款和补交地价款,通过规划、消防等一系列手续,但从目前岗厦的处理方式来看,通过拆迁补偿,上述程序已被一笔勾销。“这实际上等于承认了这部分的合法性。”深圳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对记者说。

个案还是试点?

“岗厦的拆迁显示的是一个单案突破的情况,但其对以后其他城中村的旧改可能也会引发相同的效仿结果。”高海燕评价说。

“这是对违法建筑一种事实上的怂恿,对于当初没有违规扩建的人来说,就等于是吃亏了。”金焰则认为。

在岗厦拆迁之前,虽然深圳市分别于1999年和今年的5月都分别由市人大出台过关于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关于违法建筑的普查和处理工作一直没有真正执行。因此,如今岗厦违法建筑的确权以及赔偿标准便无疑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参考案例。

类似的违法建筑在深圳到底有多少,在普查工作没有完成前,仍然是一个未知数。但从其他的一些数据中,可以窥见端倪。

根据福田区旧城区重建局2005年7月的《福田区渔农村改造阶段性工作总结》显示,深圳特区内共有行政村91个,村内房屋4.23万栋,建筑面积2138.86万平方米。以4.23万栋房屋、每栋480平方米的法定宅基地建筑面积计算,则合法的最大建筑面积为2030.4万平方米,这就意味着,特区内的违章建筑至少有108.46万平方米。

而根据深圳市查违办提供的数据,截至今年11月5日,全市共受理违法建筑申报71407宗,约占申报总量的18%。其中:宝安区40681宗,龙岗区18579宗,坪山新区6155宗,光明新区4680宗,特区内各区共约2500宗。

如此存量巨大的违法建筑,若参考岗厦模式,将是对城中村改造一个巨大的挑战。岗厦之拆迁的不同点仅在于,其位处城市中心区,土地的商业价值其他城中村无法比拟。

“实际上,岗厦拆迁中对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上,政府采用了回避的方式。”金焰说。旧城改造存在着三难:确权与否、赔偿金额、原住民的改造积极性。由开发商提供赔偿标准,事实上回避了政府部门如何进行确权的棘手问题。

而为了照顾开发商的利益,旧城改造的土地进行了协议开发的模式,而非公开拍卖的方式。“开发商看似支付了较高的赔偿金额,但和拿这块地去拍卖的价格相比,其获利远远超过支出。”金焰认为。

对于村民而言,拆迁虽然获得了看起来相对高额的赔偿,但失去的却是一个“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即是每月获得的固定的可观租金,或者将房屋直接出售。

这也是深圳在今年所引爆的关于“小产权房转正”争议的其中问题之一,对违法建筑的确权问题,不仅仅包括城中村中大量用于出租的房屋,还包括大量在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上建起来的用于出售的违法建筑,这些建筑要么违反土地使用性质,要么违反城市规划。

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定义中,广义的小产权房已从改革之初延续至今。“小产权房”可能在土地取得、规划许可、建设手续、房屋销售手续、产权证办理等商品住宅建设销售的一个或几个甚至全部环节存在非法问题,并最终无法确定产权。

据记者了解,在岗厦拆迁中,有部分建筑涉及的即是早期合作建房的部分,甚至直至今年,岗厦仍有部分房屋对外进行私自销售,瞄准的无不是因为拆迁所将可能获得的确权以及赔偿款。

今年5月,深圳人大再次出台《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被普遍解读为是为“小产权房”转正,也即确权。但国土资源部的调查组在赴深圳调研之后表示,《处理决定》针对的是违法建筑,而非狭义上的小产权房。深圳人大官员也表示:对违法建筑进行确权只是其中的一个处理方式,同时还包括拆除、没收、暂时使用等处理方式。

“在深圳老百姓的眼里,所谓的小产权房就是指的违法建筑。”张茂荣说。建9层10层是违法,建二三十层同样是违法,不管怎么定义,政府所面临的,同样是如何处理这些既成事实的违法建筑的问题。

现实利益问寻找妥协点

深圳的违法建筑之规模与数量,在全国城市中,恐怕难有及其者。

短短30年的时间,深圳从一个小渔村蜕变为一个人口超千万的大型城市,历史与现实交杂冲突,也更显其土地和住房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的困难性。

深圳历史上一共经历过五次违法建筑的抢建潮,分别为1980年、1989年、1991-1992年、1999-2002年、2004-2005年,其主要原因都与特区内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统征和土地升值有关。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最大的一次抢建潮发生在1999年深圳人大关于违法建筑处理的决定通过前后,政府试图对违法建筑的确权工作,反而催化了原住民的抢建潮。

“可能没有哪一个城市能像深圳的原住民这样以这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的过程,并获取自己的利益增长的。违多少面积算违?以前违和后来违的有什么区别?怎么甄别?都是抱着法不责众的态度,一说要确权,马上就抢建。”高海燕说。

在与城市管理者的赛跑当中,原住民可谓“屡战屡胜”,而这背后的主要根源还在于快速城市化中城市政府无力支付土地统征费用、城中村改造的补偿。而城中村和小产权房又在事实上弥补了城市基础住房等公共服务提供的缺失,解决了大量外来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

在深圳市一份《关于我市违法建筑问题的调研报告》中,也提到了政府以往的一些过失:“我们在没有支付征地补偿款,并办理相关手续,村民不愿意放弃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宣布集体土地归国家所有,造成土地所有权的虚置。”

与此同时,多种利益群体参与抢建,“政府查到了问题的根源,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职工干部抢建为主”,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总规划师郁万钧回忆说,虽然也有农民参与抢建,但是当时深圳能被称为城市的地方很小,在农村里抢建对城市影响不大,“只是在城市中抢建和建设现代城市有冲突”。

根据报告文学《深圳传奇》的记载,当时参与抢建的大小干部有1200多名。一名局级干部因此被调离特区,还有一名副局长被调往他地。

就在今年6月,原龙岗区坂田街道执法队副队长兼查违办公室主任卢斐斐,就因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共32万元,替辖区内的违章建筑保驾护航而被诉至法庭。

开发商是参与抢建运动的另一主力,在现时深圳诸多进行私自交易的小产权房中,便有大量的开发商与村集体合作开发的“统建楼”。

城市的快速发展、历史的负债,乃至后来的“有法不依”,最终导致违法建筑“积重难返”的局面,强拆显然势必造成不和谐的局面,全部承认又显然无力支付如此巨额的补偿。

时至今日,农民房不局限于出租,而是以村集体与开发商的统建楼形式出现,纷纷打上“小产权房”的名义进行私底下的交易,利益格局进一步复杂化。

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文2

2014年1-8月,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总数件2673件,涉及当事人6758人,调解成功2633件,调解成功率是98.5%;疑难复杂案件433件;婚姻家庭纠纷521件;邻里纠纷579件;房屋宅基地纠纷250件;山林地纠纷323件;生产纠纷83件;损害纠纷赔偿215件;劳动争议纠纷45件;征地拆迁纠纷364件;合同纠纷92件;道理交通事故纠纷5件;其他纠纷195件;防止集体上访8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刑事案件8件;防止群体性械斗1件。

__县的矛盾纠纷主要以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邻里、房屋宅基地、纠纷山林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劳动争议等类型的民事纠纷居多。婚姻家庭纠纷仍然是__县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所占比重最大的矛盾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主要为工伤(死亡)赔偿、非因工死亡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类型的纠纷。邻里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村相邻房屋之间因巷道、屋檐、宅基地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房屋宅基地引发的邻里纠纷呈现上升趋势,集中体现在邻里间因宅基地边界划分问题闹矛盾,双方各不相让从而矛盾加剧。山林土地纠纷主要涉及占地,侵权方面。合同纠纷则主要涉及农村土地租赁、生产经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则以建筑工地劳资纠纷和企业劳资纠纷为主,这些劳资纠纷多为群体性,涉及人数多,内部关系比较复杂,调解难度较大,但经过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处,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重大或群体性矛盾纠纷主要是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纠纷。

(一)关于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纠纷。邻里、婚姻家庭纠纷有其共性原因:人际交往中产生矛盾,进而因某些问题而导致矛盾激化。也有其个性原因:邻里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经常是因为村民间房屋和口角问题产生;婚姻家庭纠纷则因婆媳关系恶化、婚姻感情破裂或子女不赡养父母等原因产生。很多的宅基地问题主要是由于房屋重建或者堆放物品过程中一方越界而引发另一方的不满,归结原因是近今人多地少的问题越加明显,也有建房用地政策方面的原因,产生村民为了给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而对宅基地周边的土地寸土必争。以上这些纠纷很多时候是因长期磨合不成爆发,所以调处难度大,对调解不成功的则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例如诉讼解决,然而打官司更容易伤害感情,所得出的效果也不如理想。以上三类矛盾纠纷估计将较长期在__县农村地方普遍存在。

(二)关于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类赔偿纠纷的主要成因:一是企业自身粗放式经营,成本意识和法制意识不足,将工程或项目外包给没有资质的主体,如建筑工地开发商将工程外包给没有资质的工程队;二是在生产过程中,工人上岗前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施工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及做好相关安全措施;三是损害事件发生后,用工单位和工人之间因劳动关系、社保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劳动者方面以企业的过错为由,提出的要求超出法定赔偿标准,并以群体性的过激手段,用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从而导致矛盾激化。

(三)关于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近年农村土地升值,部分村民以多年前签订的合同约定租金过低、损害村民利益为由,利用几年或十几年前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的缺陷,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承租方大幅提高租金。这种现象有从点到面扩散的趋势,因为一些村民小组在主张无效合同中取得了较大利益,引起其他村民小组的跟风。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__县共建有各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92个,有调解员469人,其中专职调解员24人,兼职调解员445人,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但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对维护当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一)适应时代趋势,适时调整方式和策略。传统的婚姻家庭及邻里纠纷,对社会的影响不大,通常情况下不会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但这类矛盾纠纷占的比例最大,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长期存在,如处理不及时、不妥当,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对于这类矛盾纠纷,关键是要发现早、处理早、调解好,防止矛盾激化,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或始发状态。针对土地及房屋拆迁纠纷,要重视此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做好群众工作,讲法律,讲政策,争取通过共同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对于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尽快制定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办法,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正确引导群众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二)提高调解队伍综合素质。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

适时开展专业知识业务培训班。(三)加强联动,提高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形成社会管理合力。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争取在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协助有关部门快速处理事件,防止矛盾纠纷事态及影响扩大。建立多方联调机制,形成人民调解合力,防止及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文3

【关键词】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法治

一、我国房屋拆迁现状

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在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关土地上房屋与附属物的拆迁行为,包括对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做出的补偿与安置。当前,房屋拆迁逐渐转变为商业拆迁,外部矛盾不断激化,由内部矛盾转变为拆迁户与地方政府、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虽然,国家对策出台了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并进行了大力整治,从拆迁纠纷整体形式上看已取得一定效果,但在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房屋拆迁纠纷特点

拆迁涉及地区广泛,拆迁纠纷数目庞大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速,从我国沿海地区至中西部,许多城市都着力于进行城市建设,致使土地资源增值,让所在地房产开发在利益的驱使下,加大了开发力度,使拆迁的范围不断扩大,而随之出现的拆迁纠纷事件也不断增多,数目庞大。

拆迁户多

由于拆迁范围的扩大,拆迁所涉及人数也迅速增长,集团诉讼与群体上访事件出现越来越多,拆迁户中所存在的钉子户现象增多。

拆迁纠纷复杂程度高

房屋作为人们赖以生活的物质空间,是其作为宝贵的财产之一。而拆迁通常都会影响到拆迁户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一些经济来源不稳定或老弱病群体,可能因为房屋拆迁的原因,而导致其经济来源被阻断,生活无着落,这类纠纷复杂程度较高。

违法、野蛮拆迁造成纠纷怨大、易激化

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节省拆迁时间,尽快开工,在没有进行证据保全办理公证的情况下,以停水断电、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活动,这一类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的事件出现越来越多,并且由于拆迁所引发极端事件的增多,社会群体对拆迁制度的不满越来越深,拆迁制度饱受质疑。

三、房屋拆迁纠纷产生原因

拆迁立法不完备

关于拆迁的法律依据不充足,在2008年以前,只有国务院所颁发的《拆迁条列》作为拆迁的法律依据,而根据《宪法》、《物权法》、《立法法》等规定,在公民私人房屋的征收方面,其无权进行规定,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在2008年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的修改中,提到在拆迁中需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并由国务院规定其具体办法。现阶段,关于《拆迁条例》的调整与修改还在进行中,拆迁缺乏有效而完整的操作依据。

拆迁性质错位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而城郊与农村土地则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是将农村土地转变为国有,城市房屋拆迁是对私人房屋的征收,其拆迁的真正目的是取得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而非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与其它地上附属物,拆迁的核心是确保政府能对城乡土地与空间资源进行再次分配与利用,拆迁制度的设计从性质上看,与正确方向存在较大偏差。

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混为一谈

现阶段,由政府统一进行土地供应,以委托的形式,让有关单位开展前期的拆迁、土地平整工作,并以招标、拍卖方式将净地出让给开发商,即使是非公益拆迁,开发商虽然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并需要支付相关的房屋拆迁补偿金,但从实质上讲,政府才是真正的拆迁人,使得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混为一谈。

补偿不公正

目前,对于我国拆迁的补偿原则,还存在较多争议。在现有拆迁补偿中,只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出了相应的货币补偿金额规定,而未提及土地的使用价值,致使房屋补偿不公正现象产生,进而引发拆迁纠纷。虽然在《拆迁条例》中,作出了相关的市场评估价格机制规定,但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贯彻于实际中,拆迁评估价格过低,被拆迁人较难购置满意的新房屋,而调换也存在各方面问题,对被拆迁人的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

拆迁程序不完备,被拆迁人参与不够

房屋拆迁涉及到不同主体,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相互协调。但是,管理是政府服务民众的方式,而不是立法的目的。再现行的房屋拆迁制度中,许多制度的设计是以行政管理角度出发而制定的,缺乏拆迁程序,忽略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同时被拆迁人也无法进行申辩与提出质疑。

强制拆迁设计不合理

现阶段,对于房屋的强制拆迁未作出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区别,而被拆迁人也没有权利反驳拆迁。在诉讼期间,关于补偿协议,如双方达成一致,拆迁人便可申请进行房屋拆除活动的先予执行,而双方未达成协议时,也不停止房屋拆除活动的执行。

拆迁救济渠道失效

行政裁决机构缺乏独立性,政府既是拆迁人,也是拆迁行政裁决机构,不能为被拆迁人提供有效的合法权利保障;行政附带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还有待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内部监督与救济程序,并不能完全解决拆迁纠纷中存在的众多问题。

四、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明确区分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

首先,在立法上将两类拆迁区别开来,明确政府作为公益拆迁中的拆迁人,而开发商则为非公益拆迁中的拆迁人。其次,在程序上对公益拆迁进行公益目的与补偿方案的听证会论证,在对其公益目的与补偿方案获得一致认可后,再颁发拆迁许可证。而对于非公益拆迁,先进行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协议,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才能申请土地使用权。第三,在拆迁补偿方面,公益拆迁的补偿标准必须在完善的法规下,由政府制定出合理、科学的基本计算方法。非公益拆迁的赔偿标准,必须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商定,并且保证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第四,在强制拆迁的设置上,作为公益拆迁的拆迁人,政府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非自主执行,作为非公益拆迁的拆迁人,开发商需通过诉讼申请,让法院进行判决,并避免政府参与其中。

完善拆迁补偿制度

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在拆迁补偿方面都应做到公正补偿,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并且,在完善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考虑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补偿范围应包含拆迁房屋、房屋附属物、临时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拆迁人的其他费用与利益损失等。在进行拆迁补偿时,应特别关注补偿安置款的发放问题,拆迁人必须建立拆迁专用账户,委托银行进行监管,确保在拆迁工作完成后,补偿款能及时、完整转入被拆迁人账户。

重新设计拆迁程序

对公益拆迁的程序进行重新设计,具体为:先进行城市拆迁规划与拆迁立项,再确定评估机构完成对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拆迁专业资金、颁发拆迁许可证,最后进行拆迁行为。对非公益拆迁的程序,则调整为:审核开发项目、沟通协调、确定评估机构与评估价格、签订补偿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取土地使用权、领取拆迁许可证、拆迁。

改革强制拆迁

进行制度的改革,只有公益拆迁才能申请强制拆迁,而政府作为拆迁人,不得行使强制拆迁权。作为非公益拆迁,拆迁人只能以诉讼申请方式,让法院进行判决,通过判决执行完成拆迁。

完善被拆迁人权利救济制度

发挥行政行政裁决的作用,需设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完善裁决程序。按照拆迁纠纷的不同属性,进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分解决。同时,对纠纷事件开展一定程度的类型化研究,在便于法益衡量的同时,重视对适法者法律适用性论证过程的监督与审核。

参考文献

[1] 刘杰. 我国多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4)

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范文4

[关键词]电网建设 前期管理工作 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2-0313-01

1 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核准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电网建设中核准制实施时间不长各类机制的实施还不完善人们在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认识度不够主要表现为前期工作熟悉度不够积极性不主性也不高人员备方面也不够难以有效应对前期的复杂工作局面技术力量环节薄弱编制的报告质量不是很高并且随着物权法实施很多大众的维权意识增强这使得电网前期的工作面临新挑

1.2 地方发展规划不合理,电网路线路径覆盖范围不广泛

在地方发展经济发展中,没有将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发展规划与地方发展规划相结合,从而不利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开展。另外,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合理的把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发展规划归入地方发展规划中,而且电网建设中的电网路线路径也需要占用大量的农用耕地,使得电网建设的选址范围的选址工作增加了难度,进而使得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的电网路线路径的覆盖范围不够广泛或者处于长期的闲置状态,这些情况不仅降低了电网线路沿线城镇、地区以及行政村对电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也直接影响了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电网建设的发展与普及。

1.3 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立法规制较为严格

目前,随着国家和政府相继出台了许多关于电网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物权法》、《水土保持法》、《城乡规划法》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从而使得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相关立法规制越来越严格和完善,但也严重限制了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从而使得电网项目建设前期的工作时间也越来越长,同时也使得关于占用农村土地与房屋拆迁等赔偿标准也越来越高。由于电网建设需要经过当地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与社会公告,就使得电网建设在具体实施中对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破坏问题以及地质灾害问题、自然灾害和文物破坏等问题进行了重新的评估与审核。总而言之,国家和政府对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立法规制和要求越来越严格,但也不利于电网建设的发展。

2 新时期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理念的创新

2.1 坚持政府主导的管理理念

在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要坚持政府主导的管理理念,要积极调动地方政府、城乡、农村对电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参与性,在政府主动的引导和支持下进行电网建设项目,从而使得电网建设获得资金上和政策上的支持,进而促进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电网建设的广泛发展。

2.2 坚持节能环保与科学发展观的管理理念

虽然我国幅员辽阔,资源蕴藏量非常丰富,但是我国的资源是有限的,一些能源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因此,国家和政府出台了“节能环保”与“科学发展观”先进的发展理念,也提出了创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和谐社会和现代化社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因此,在电网项目建设中应该始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提高资源利用率,从而确定科学合理的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方案,进而争取政府的最大投资,促进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坚持“以人为本”管理理念

在电网建设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管理理念,坚持全民参与,充分听取和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得电网建设的实施方案更符合人们生活的要求,从而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进而促进电网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和发展。

2.4 坚持“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管理理念

由于电网建设项目是受到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约的,使得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应该合法,因此,在进行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的管理理念,加强政府各主管部门的协调发展,同时要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的节能性与环保性,从而减少环境污染,进而争取到城乡、农村等地区对电网建设项目的主动参与和积极性,便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 解决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问题的有效措施

3.1 优化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发展的形势下,电网建设企业应尽快适应前期管理工作的核准制度,严格要求核准所需的各种材料与文件,要与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使得电网建设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在电网建设中要尽可能避开房屋建筑、景区、农田与自然保护区等,积极开发和应用节能环保的新型能源,有效防止浪费或者不合理利用的现象发生,在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要不断提升前期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工作责任心,强化干成事和能干事的管理体制,动员全体员工主动参与前期管理工作,从而提高前期管理工作效率。

3.2 积极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发展规划与地方总体规划相结合

积极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发展规划与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并科学的、合理的制定有关电网建设项目的,从而很好的与城乡建设中能源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相结合,从而使得电网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布局更加合理完善,进而促进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3.3 大力争取政府的支持与投资

在进行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合理设计电网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以节能环保为技术基础,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以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建设理念为价值取向,从而争取到地方政府的投资与支持,使得城乡地区主动愿意参与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与前期管理工作,从而使得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电网线路路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从而提高了电网建设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与最大化。

4 结语

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困难重重的工作,需要我们加强企业与各级地方政府的沟通和合作。在应对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时,应该加强各部门紧密的配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电网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最大的能动性,最终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早日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红旭.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创新[J].科技与企业,2013,15(8):76.

[2]刘仁伟.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应对策略[J].低碳世界,2013,20(4):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