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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强征的法律程序范文1
论文摘要:建立征地问责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从健全问责法律人手,加强征地责任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征地责任追究制。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以保证征地责任制度的落实,实现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促进依法征地。
我国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受损的现状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更注重效率、忽略公平,重公权力、轻私权利,致使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公权与私权的不平衡,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冲突,是对土地征收中农民平等权的侵害。政府只关注征地的实现与经济的发展,忽略长远发展,缺乏科学和可持续发展强调公民义务本位而不是公民权利本位,忽视农民的利益,不能做到以人为本。土地征收过于强调政府权力,致使公权扩张,政府职能错位,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其次,物权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上存在差异。国家所有权的限制与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并不平等。对国家所有权限制较少,而对于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较多,不便于最大程度保护集体与私人的利益。
公民的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者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被征地方的经济收益权利做出一定的规定,但是,现有的征地与补偿制度与宪法规定的财产保障权冲突,其不能充分保障其财产权。首先,现有的补偿制度存在缺陷1、我国的征地补偿缺乏指导性的原则。wwW.133229.COM2、征地补偿费标准测算方法不科学。3、补偿方式单一。4、征地的补偿费用偏低。其次,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力度不够.导致许多失地农民无法真正从中得到实惠。失去土地,农民便丢失了这个有形而长久的生活保障的承载体,导致当代甚至子孙后代的生活风险大大加大。
土地是我国农民生存的最主要来源,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和资本。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最稳定、最可靠的谋生之道。我国现有土地征收制度虽然对农民有一定的补偿,但对其生活保障缺乏完善的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实际上排除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增值分配的机会。加之失地农民的安置与就业问题突出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以后由于文化程度较低缺乏资本、技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特别是年老体弱的农民,很难找到工作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生存问题凸显。宪法以保障人权为宗旨这与宪法的精神相冲突对失地农民的生存权是一种侵害。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缺乏对失地农民诉求权利的程序保护其诉求渠道不畅通、征收程序中失地农民的参与权、申诉权不完善,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监督权利相违背。由于农民无与征地权相抗衡的权利整个征地过程中都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失地农民严重缺乏利益表达机制参与和决定权远远不够。同时征地程序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失地农民没有针对征地目的提出申诉、抗议的权利:对于征地方案的批准、执行、对补偿争议的裁决行为、权属争议的处理行为没有规定听证制度:对于征地补偿费用过低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也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
我国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失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其制度与现实的原因。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我国征地制度贯彻的是权力本位、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忽略了集体与失地农民的权益。在宪法的视野下,我国征地制度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强调失地农民的权利本位.保护农民应有的权利,实现科学、公平与公正。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该确立以民为本”的指导思想,把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具体来说,在社会保障方面首先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同时为失地农民建立失业保险。其次建立合理就业机制,加强政府引导,建立农民工就业培训的长效机制,通过各种保障来满足失地农民的各种需求,保障基本人权,实现正义。在程序保障方面,应该建立民主合理的征收程序。突出农民即被征收者的权利,保护被征收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完善征收的目的与征收补偿的原则,为失地农民财产权提供法律保障
征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非公益性质农地征收征用成为违法行为.那么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农地转用怎么办?对于这些问题,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用地范围.并使之与宪法原则相符.笔者认为,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的征地原则上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使非公共利益的农地转用有合宪的理由。当然,要土地管理法中》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应采取大多数国家的概括加列举式,将公共利益严格限制在以下几类:1、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用地。2、社会公共设施用地。3、福利事业用地。4、水利、环境保护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能源用地。6公共道路、交通用地。7军事用地。8、有权机关决定的其他用地。
同时,应在宪法中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收益权。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相当补偿原则,土地征收的标准与范围都充分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我国采取的是适当补偿的原则,对于补偿,并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是按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其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我们可以借鉴各国的土地征收补偿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公平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为其他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具体规定补偿标准明确宪法基础,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收益。
建立农民公益诉讼制度,提高上地征收农民权利意识
首先,在宪法中肯认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修订宪法肯定社会公益尤其是农民公益.确认司法救济对于保护公民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是可行的。另外,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农民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明确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权、农村环境污染等行为纳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和权利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水平突出农民的主体意识.以法律的实践培养其法律意识.通过公平公正的征地补偿执法与司法活动来ini~_农民对执法与司法机关的信任.当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动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加强法律监督,建立责任政府
土地强征的法律程序范文2
关键词:圈地;征地制度改革;着力点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1)05-0097-0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和矛盾,加上一些地方在征地中违规操作,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愈见频繁,导致农民上访,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已演变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着力点。
一、明确界定征地的公共利益范围。严控征地规模
近年,我国很多地方受利益驱使,乱征滥用,圈地成风,违法违规屡禁不止,甚至暴力强征现象频频发生,征地规模越来越大。耕地从1996年国家第一次土地详查时的19.51亿亩到2008年的18.26亿亩,我国减少1.25亿亩耕地仅用了12年的时间,年均减少1000多万亩。耕地的快速减少,已经危及耕地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滥征乱占成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来明确规范征地行为以及征地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我国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更没对国家征地中的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成为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实践中征地权滥用、征地范围过宽,不仅为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提供了空子,也为房地产商乱占农地、炒地、圈地提供了借口。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所掌握的征地主导权,把土地当做第二财政,以地生财,低征高卖,赚取快钱,形成征得越多、获得的土地收益越多的恶性循环,这是“圈地风”屡禁不止的主要根源。
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必须从源头上遏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严控征地规模。众所周知,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把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的政府行为。其中,公共利益是土地征用权是否合理行使的唯一标准和界限,也是衡量征地权是否滥用的标准。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征地过多过滥的问题,一定要站在维护国家大局和农民利益的立场上,严格界定国家为公共利益而进行征地的范围,明确限定政府征地行为,尽量不多占用农民的土地。这是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关键。特别是应该明确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把国家征地范围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之内,把经营性用地从征地范围中排除出去。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列举方式,结合土地利用分类规范,把国家征地的范围严格限定于特殊用地(如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如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等)、交通运输用地(地面线路、场站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陆地水域、海涂等)及其他由政府兴办、用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在公共利益之外的用地,不能动用国家征地权。特别是要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等工业用地退出国家征地范围,使它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下,通过公开市场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在这里,即使公共事业也不一定动用国家征地权,一般公共事业项目也可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获取使用权,从而从根本上控制征地规模,保障农民利益。
二、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把村民小组确定为产权单位或被征地主体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是农地的所有者,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无论是国家的《土地管理法》还是《土地承包法》,都没有对这个所有权主体进行明确具体的界定。由于这里所说的“农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集合群体,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这就使得农地权属主体出现缺失,处于名存实亡的虚置状态,致使财产归属不清,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并不明晰。农村土地集体产权模糊的缺陷,直接导致责权利边界不清,农民土地产权不被尊重和承认,土地权益频繁受到侵犯,也为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农民土地权益提供了条件,成为地方政府违规违法征地的制度性原因。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它的本质要求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因此,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必须改变农村土地集体产权模糊不清的状况,这是解决征地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这里的关键是应该对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进行合理和明确的界定,使其进一步明晰化、具体化。可以考虑在维护国家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把村民小组看成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有效单位,把它明确确定为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或征地中的被征地主体。把农地所有权主体明确为村民小组,并不是意味着要否定农村土地的集体占有和集体经营,也不是要把农地产权分解到个人,而是希望在维持我国目前现有的农村社会政治组织形式的前提下,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进一步细化、具体化。这样不仅能够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更重要的能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规范化、明晰化、稳定化。村民小组一般都以自然村落为单位,相互联系密切,共同利益一致,透明度和民主性较强,相互监督相对容易,能够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充分行使其土地产权,富有弹性和灵活性,使其他各级组织不易侵犯自己的权利。在征地中把村民小组作为产权主体,能够进一步显化农村土地产权的完整性,能够更好地发挥博弈主体的主动性,调动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实践来看,在我国现行的征地调查中,很多地方都是以村民小组作为调查对象的。把村民小组确定为产权单位或被征地主体,实践中更易于操作,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在保证国家土地公有和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稳定的基础上,把村民小组作为被征地的产权单位,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意义深远。
三、优化和规范征地程序。形成完整的土地征用程序规范体系
就我国目前的征地程序来看,一方面程序规定过于复杂和繁琐,需要的手续多、流程长、盖章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农村土地的行政管制权力;另一方面,实践中很多程序又都流于形式,名义上是按照程序,实际上暗箱操作严重,农民基本上没有参与权,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常常以国家征地的名义大肆圈占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尤其是在制定土地规划、确定补偿标准等重大问题时,政府和开发商是主导,而把农民排斥在外;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缺乏基本的中立评估机构,农民也没有话语权,只能被动接受已经定好了的条件;在发生征地纠纷时,农民也没有相应的诉求渠道和法律救助体系。正是征地程序不规范、不透
明,导致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征地行为扭曲,滥征普遍,也出现了大量寻租行为和腐败现象。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征用程序,是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土地征用程序体系,保证地方政府征地的整个操作过程都受到这一体系的约束。其重点:一是在合理简化过繁征地程序基础上,建立严格的征地审查制度,只有在确认符合国家公共利益需要之后才能动用征地权。二是完善和强化土地征用公告制度,增强征地各个环节和每道程序的透明度。土地征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必须事先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向农民公布征地的原因、单位及范围,增强征地各个环节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被征地村民享有充分全面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话语权。也可以引入规范的土地征用听证程序,让被征地农民、村民小组、村集体组织等参与征地过程,了解详细情况,让土地征用成为真正的阳光工程。那些凡不予公告、不举行听证的征地行为,应视为不合法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三要建立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协商制度,建立公平的争议仲裁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参与权和申诉权。征地方案要同村民小组及每个农户直接见面,充分讨论协商,签订规范有效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在征地中有争议,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也可以考虑建立第三方仲裁机构,有学者建议在各省人大常委会下建立土地资源审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受理并裁决土地征用中的争议,以切实在程序上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四、改革征地补偿制度。实行多元化的征地补偿方式
土地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比较低的,完全是一种与当前市场无关的政策性价格,是对农民的象征性补偿,过于偏离土地的市场价格和农民的预期,而政府却能够通过低征高卖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据估算,在近20年间,国家从农民那里获得土地资产收益高达2万亿元以上,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具有多征滥征的动力。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改革征地补偿制度。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完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上,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建立市场化的征地补偿机制,对失地农民进行真正的公平补偿。这里的征地补偿既要体现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更要体现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发展功能,至少应包括两部分,即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和其他相关补偿,土地市场价格应该是土地被征后的最终用途在当前公开市场中的正常价格,相关补偿应该是指因征地而产生的搬迁、前期投资及间接损失、新工作前期费用及建筑物补偿等。
对征地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或高于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是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当然,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即使按照市场价格对征地农民进行补偿,也会使许多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在财力上负担更重甚至难以承受,更不可能高于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当前比较可行的补偿是参考国内外一些成功做法,对失地农民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即一方面进行货币补偿,另一方面采取实物补偿,如留地补偿,就是在征地时为使失地农民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留出一定面积的发展用地,让被征地村民、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还有替代地补偿,是在失地农民得到土地补偿费后找不到就业岗位的情况下,给他们另找一块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以解决就业和生活问题。还可以采取债券或股权补偿等作为补充方式对农民进行多元化的补偿,以解决农民的长期生活保障问题。这些方式都有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根据各地实际综合运用。此外,还要建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机制,从制度上保证补偿费的合理分配与使用,及时足额把土地补偿费发放到农民手中,彻底消除拖欠和随意克扣等现象。
五、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入市。逐步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流转
根据我国法律,农村集体土地只有被转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进入土地市场交易,也就是说,农业用地是无法直接进入非农土地市场的,这种规定使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对于承包了土地的农民来说,他们希望能够在承包期内利用土地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但在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却难以实现。由于农地入市受到政策的严格限制,农民土地被征后无法通过市场获取土地收益,也使土地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不顺,城乡土地市场相互分割,价格差距大,农地不断被侵蚀。实践中,由于缺乏科学规划,以及国家对占用农地的严格限制,一些地方大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盲目地进入土地市场,造成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难以控制,土地指标屡屡突破,违规项目频繁出现,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入市,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打破垄断,促进农村市场化发展和经济增长,加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入市,以公开的、规范的方式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利于挖掘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力,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反映土地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密切联系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六、建立征地责任制度保障及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征地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我国当前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比较严重,而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一些本应该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却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目前土地征用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机构,难以对越权批地、乱占滥用等违法问题进行有效防范,对土地违法主体的处罚缺乏有效手段。在一些地方的土地征用中,越权批地、边报边批、未批先征、未批先用等现象比较普遍,这也是导致土地违法违规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征地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这里的重点是,必须建立明确的征地责任制度保障及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规定土地征用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及范围,一旦发现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要根据其性质与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为了规范和监督土地征用权的运用,发挥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发挥人大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监督作用,强化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监督,加大对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滥征乱占土地的成本等,用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约束地方政府的滥征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岩韬.警惕耕地隐性流失[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1-03-21(7).
土地强征的法律程序范文3
长期以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征用集体土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妥善安排了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滥用征地权、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切实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府统一征地制度,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为。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各地应依法规范征地审批和实施行为,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严禁越权批准征用土地。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的要求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时,应深入村组,实地调查。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协议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用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附着物情况详实。征地调查应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前完成,并结合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
各地应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用耕地的,要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的有关解释,核定有关费用标准。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不同地类的具体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既要防止克扣、压低征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漫天要价、谎报地类、扩大面积和有关部门借征地之名“搭车收费”,加重用地单位负担。
三、依法管理和使用征地费用,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切实保证征地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货币安置、社会保险方式安置等途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机制。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可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可允许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兴办企业。
四、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监督机制
各地应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征地工作程序,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搞好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注意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或安置途径有争议的,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在争议解决前,不应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的各项费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时发放,全额到位,不得拖欠。对遗留的拖欠征地费用问题,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所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采取乡管村(组)用的形式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费使用公开制度。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均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以接受监督,防止出现营私舞弊行为。
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
土地强征的法律程序范文4
不可否认,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下,农民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有的人将之归咎于城市化。其实,在我国农业人口众多的背景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断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大规模转移,仍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真正的问题不在城市化,而在于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当前的征地矛盾和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矛盾等问题,根本上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土地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变革滞后的集中反映。现行征地制度的不合理性和僵化性亟待改革,应尽快探索一条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农民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途径,从而解决现行征地制度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推动征地制度改革。而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尊重和保护农民的权益。自古以来中国农民“不患寡而患不均”,农民并不反对征地行为,而是要求“公平补偿”、“公正补偿”。结合土地管理改革精神对征地制度创新提出以下初浅的建议。
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产权
谁是集体土地真正经济主体的产权代表,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土地承包法》都未做出明确的界定。这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不明确,影响了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行使权利和维护自身利益。而且,因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经营“双层”制度,长期存在着农民、村组、行政村及乡镇之间的产权困惑。正因为法律上的缺失,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缺失和引发的社会矛盾埋下了祸根,引发了对失去土地后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忽略。为此,首先要通过制定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主体,由谁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允许集体土地依法转让。第二,明确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属国家所有,这样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落实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三是抓紧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民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按土地使用权对待。
完善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规范国家土地征用权的行使
应着重解决规范政府决策、明确征地主体、限定征地范围等问题。一方面以立法形式规范土地征用权的行使。构建一种政府慎重行使征用权的法律规范机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二要强调科学规划的重要性。在土地规划修编中更要注重科学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并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实施中赋予规划更严肃的法律地位,真正体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权威性,形成依法征地、依规划征地的用地制度。三要以土地市场清理整顿为契机,对开发区、大学城和乡镇园区的非法征地行为严格查处。
改革征用补偿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是依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征收、征用的规定,理顺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并完善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的征地行为的适用范围、补偿标准、征地程序等有关规定。二是改革征、供地双轨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让农民分享工业化成果。国务院31号文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分配有了新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并向农村和农民倾斜,但对于土地收益的“重新分配”能否真正让利于民还需配套法规、政策的完善,仅靠“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能彻底解决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问题。所以,调整土地收入分配结构,给被征地农民以公平合理的生产资料的补偿,并保证失地农民被纳入当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是有利于农民富裕的有效途径,不能再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三是改革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依年产值倍数补偿的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摒弃原有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定价的做法,逐步采用区片综合价,随着发展再逐步采用政府指导价、市场评估价、市场价,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目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科学评定区片综合地价,不分项目和用途实行“同地同价”,解决低价征地问题,让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费。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土地开发以成片开发、综合利用为主,有人提出的只限定“公益性”项目征地范围的想法在实际中难以操作。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进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后,对农民土地有了适当“公正”的补偿,势必引起征地成本的上升。事实上,国家征地成本的上升利远大于弊。首先,征地成本的上升正是将原本应该付给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公正地还给农民。其次,征地成本的上升可以有效约束地方政府基于经济的理性计算,抑制大规模圈占土地的内在冲动和政绩行为。国家虽然比以往多支付了征地费,但却维护了社会公平,赢得了民意,且保护了耕地,两相权衡,利弊立现。第三是应建立“二次补偿”机制。即对于因公益事业或军事设施项目等低标准征用农民土地后因其他原因改变为经营性或者有一定收入的土地,应对原被征地村的农民或原集体经济组织及地方组织(乡镇、村)进行一定的再次补偿或参与新获得的利益的再分配。体现了利益获得者应支付一定的用地成本,也体现了农民失去不可再生资源(土地)应享有的维持生计的长远利益。
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建立维护失地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
失地农民安置的核心问题是就业和社会保障。安置因国家征地而造成的失地农民,理应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让农民自谋职业。对政府而言操作简单;对农民而言,考虑眼前利益一般也能够接受。实际上,在征地中并没有考虑土地的生产生活保障功能和预期价值。虽解决了农民暂时生活问题,但他们就业无门,谋生无道,难以解决长远生计。所以,征地安置不能以支付安置补偿费了事,征地安置应重在“安置”,政府可采取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负责推荐就业、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优惠政策、补助机制等措施和手段,解决农民生计的根本出路问题。国务院31号文出台后,对土地收益重新分配的比例、方案及地方政府相应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现在农民的大部分收入是来自农业以外,应逐步通过农民“市民化”,结合“城中村”的改造,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缩小城乡差别,推进城市化进程,多措并举,避免“三无”(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农民的产生。
严格规范征地程序
征地过程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严格的征地程序是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保证,也是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现行的征地程序是先批后征,征供分离。这种征前不告知、批后公告实施、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实施的规定,没有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意愿,没有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知情权的剥夺。因此,应赋予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目前执行的“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是原有征地程序的补充和完善,是行之有效的。另外,征地的程序可以增加公开内容,比如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和区片综合地价等内容。
建立征地争议的司法裁决制度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争议由批准征用的人民政府裁决,被征地农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保证,是不公平的。一方面,由于批准征地及裁决征地争议系同一级政府,难免有失公正;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政府陷入征地纠纷、争议裁决的旷日持久战中。应建立公正的司法救济制度和裁决机制,对集体组织或农民提出的征地不合法、补偿不合理、安置不落实问题,由司法机关按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征地争议纠纷裁决的参与。对政府征地违法行为,农民也可以向司法裁决机构寻求救济,申请国家赔偿,以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强征的法律程序范文5
关键词:集体土地;失地农民;土地征收
中图分类号:F301.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135-02
本文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在征收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一、农村当前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共利益”概念模糊,土地征收范围过宽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某些经济组织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造成了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模糊,导致许多个人、单位与地方政府打着“国家公共利益的名义”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进而创造商业利润。
(二)土地补偿费用过低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中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补偿,二是青苗补偿,三是地上附着物,四是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征用土地的其他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规定。显然,这种补偿方法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以土地过去年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的标准,不能反映市场对土地及附着物的真实评价,尤其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该标准明显偏低,而廉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难以维持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难以准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侵害了广大农民的权益,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容易引起农民与政府的冲突。
(三)失地农民安置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合理的保障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可见,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保障集体土地的财产性权利,而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利。可目前在广大农村,许多地方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土地征收后,一部分失地农民由农村涌入城市,但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又没有政府有力的就业培训政策的支持,基本处于失业状态;另一部分实现 “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即使安置了工作,但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偏低,也成为企业单位裁员的首选人员。他们的就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也没有被纳入城镇失业保险保障的范畴,这样就造成大量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门的“三无”农民。
(四)征地费用分配混乱,分配没有具体细则
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分配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外嫁女、上门女婿、回迁户、空挂户、超生子女户、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服役士兵、劳教人员、死亡人员家属等能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对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缺乏一个分配到农户的具体细则,造成各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比较混乱。比如在发放的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在分配对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地面积分配等。这样就导致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引起对分配制度的不满!
(五)地方政府官员滥用权利,利用征地差价创造利润
去年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相关人员透露:2000年―2006年,全国因为土地违法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是8 698人,另外还有1 22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1―8月,在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当中,仍有893人受党纪政纪处分,24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因土地而滋生的腐败现象非常严重。某些地方人民政府官员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大力招商引资,以畸低的价格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然后转手以高价出让给建设单位,他们则从中吃差价,囊入腰包,损害百姓的利益。
二、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完善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正确确定土地征用范围
只有把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地与一般经营性用地严格区分开,才能有效防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被侵犯。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作出司法解释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的相应内涵。笔者认为,可考虑逐步将土地征用限定在以下公共利益性用地范围内:(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乡基础设施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如煤矿、机场、大坝等;(4)特殊用地,如监狱、治安拘留所等;(5)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用地,如经济用房建设用地、迁移户用地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等;(7)其他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二)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土地在补偿的标准上,一般以市场价格作为主要参照依据。这个市场价值要通过规范的价格评估体系公平确定,由于失地农民是整个征地过程中真正的利益群体,相关专家在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让失地农民也介入其中,根据土地的不同地域 、不同类型以不同的评估方法确定补偿标准,目的是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政府的行为受到实质的损害。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除了按价格补偿外,还要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 。
(三)增加补偿渠道,完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
由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土地补偿安置费只够农民维持几年的生活所需。这使得农民就业、养老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为失地农民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基础性工程。首先可以采用在土地转让收益中提高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土地基金,并且把基金的增殖部分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次,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个培训、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的一体化免费就业服务。再者,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利益。
(四)完善分配细则,加强分配管理
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问题,既涉及法律,又涉及到相关政策;既涉及集体利益,又涉及到公民权益。在制定补偿分配政策与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征地补偿如何分配应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依据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讨论哪些人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及怎样分配等事宜,分配方案拟订后要及时向全体集体成员公布,经大家讨论无异议通过后才能形成决议由村委会执行实施。(2)坚持依法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在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首先,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守风俗习惯;其次,组织联合成立监察组,以检查各镇、村、组对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征地后对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五)完善土地征用监督机制,加强土地违法管理
由于各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在地方政府系列之中,土地行政主管工作人员难以违抗地方政府非法的圈地行为。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对土地征收监管,对土地主管部门系列进行改革,实行由中央政府垂直领导国土资源的的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听证制度,做好土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逐步建立起决策有程序、行为有规范、办事有章程、失职有追究的管理体制。当土地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时,让农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使其被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要加大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惩罚措施,完善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参考文献:
[1]伍利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相关问题及对策[J].凯里学院学报,2007,(4):2729.
土地强征的法律程序范文6
一、加强征地管理力度,在履行职能中夯实基础业务工作
1.严格履行征地主体职能,深入宣传,杜绝多头征地。我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市政府和市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全市统一征地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法,对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征地拆迁项目的意义和拆迁补偿政策进行深入的宣传,使广大被拆迁户了解拆迁政策、理解拆迁意义、自觉支持并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同时采取召开城郊周边村、社区征地工作座谈会的形式,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签订征地协议,严禁城郊周边村、社区私自买卖土地,增强了社会各界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
2.统一征地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所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严格统一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上半年征地报批地块中,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总费用1770.0419万元到村到户,其中土地补偿费用978.8216万元,安置补助费477.7620万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313.4583万元;安置农业人口290人,其中安置劳动力195人。工作中做到了先安置后拆迁,确保了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持续发展有希望,切实维护了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3.完善征地程序,健全工作机制。我所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的法定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按规定履行了土地征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确定了项目区征地范围和补偿标准,进行了拆迁房屋入户调查登记与安置小区、迁移墓地的选址定点工作,妥善处理了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问题,协商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青苗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协议书》、《拆迁墓地建设协议》等,多次上门就补偿安置等情况宣传国家征地方面的政策法规,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妥善予以解决,未强行实施征地和拆迁。同时,我所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行为,热情服务。建立健全了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各类征地矛盾努力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使征地拆迁工作和谐、顺利、有序进行,没有出现一起因征地程序不合法、农民利益受损害而引起的上访事件发生。
4.积极推行用地服务承诺制,规范征地报批工作。上半年,我所组织中心城区征地测量12宗,乡镇征地测量19宗,电信移动基站征地测量50宗。组织征地报批资料四个批次,共计37.5070公顷,其中农用地33.1060公顷(含耕地18.990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西环路、玉岭南路等城市发展用地和长江港口工业园建设用地,有力地保障了全市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和荆州港松滋港口通港大道、疏港大道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工。同时我所积极加强与建设、林业、发改、环保等部门的联系,提前介入项目用地征地报批前的服务和指导,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没有因征地报批问题而影响项目建设。此外,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将获得批准,上半年部分因规划问题暂时无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地块,也将随之完善材料,组织征地报批。
5.厉行节俭,严格财务管理。我所始终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市局财务管理规定和从严内部管理“六条禁令”,不铺张浪费,不用公款大吃大喝,不超预算支出,牢固树立了节约意识和过紧日子的思想,确保了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加强内部管理,在提高队伍素质中推进软环境建设
1.以全面推进“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为载体,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我所把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和《廉政准则》学习教育活动贯穿于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和全年学习计划的始终,将间周五定为集中学习日,积极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学制度、学法规、学技能。上半年组织集中学习8次,在活动中对干部职工实行“业务、廉政”一岗双责,严格要求干部职工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严禁吃拿卡要和政令不通。按照市局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我所着重抓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扎实开展了学教活动,夯实了反腐倡廉思想基础,强化了廉洁自律意识;二是抓好了制度落实和创新,推进了治根本抓源头工作;三是扎实开展了半年民主生活会与党风廉政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活动,认真剖析了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贯彻落实市局《从严内部管理若干规定》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产生问题的根源;四是抓好了自查整改,明确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向,科学制定了八项整改措施;五是加强了组织领导,形成了所长负总责、党员带头、相互监督、人人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以制度建设为载体,狠抓内部管理。上半年,我所以开展“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为契机,把制度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内部管理等软环境建设,使干部职工履职能力和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一是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人手一册。继续推行并完善了“学习制度”、“党风廉政建设”、“限时办结”、工作程序及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二是加强了征地拆迁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步伐。我所将工作职能、工作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联建共创与结对帮扶等内容在市局信息网站进行全方位公开,全面扩大用地者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严格执行市局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管理规定,定专人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和政务信息,上半年上报市局政务信息6条,刊登2条。三是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目标考核,推进规范化管理。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的执行,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所内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有人干事、有人管事,增强了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