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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分配方案范文1
1.基本情况 1.1拟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甲方为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 。 1.2拟定的上市目标地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三方拟定,乙方将协助甲方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作为拟上市公司,保证公司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且产权明晰,积极解决乙方认为会影响甲方上市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运作。 2.合作方式 2.1投资方案方案一:甲方以数码相框事业部和现金4000万元投资乙方,占乙方20%股份,并由乙全资设立并控股xx数码公司。方案二:甲方以数码相框事业部投资入股乙方,占乙方16%股份,由乙方设立并控股xx数码公司。 2.2经营团队的设置及职权 2.2.1,乙方董事会,甲方根据享有的股权比例取得董事会相应的席位,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 2.2.2xx董事会,xx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2人,乙方3人,其职权的行合按公司法的规定,但公司章程的修改,组织形式的变更,增减注册资本,出售资产,股权,分立,解散由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
2.2.3经营团队主要分工;
2.2.3.1总经理由xxx先生出任xx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决定,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及人事规划,认真贯彻、执行和落实公司各项决定;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与具体工作方案。; 2.2.3.2财务总监(由乙方委派)财务总监履行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外,财务总监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还有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部分公司签署的文件附属签名,该类文件仅限于非常的重大支出,不得干涉正常生产经营。 2.2.3.3、财务经理(由甲方委派)负责协助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在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下,其聘用和解聘由甲方决定。 2.2.3.4、其它财务人员双方协商根据需要聘请或由公司根据需要聘请。
3.股权激励方案 3.1如果xxXX年完成了规定的业绩要求,公司必须以净利润的5%作为股权激励,。这里必须明确股权激励的如下方面,是按名义价转让还是现金激励。激励对象包括哪些人,股权激励承诺兑现的时间。股权激励的具体分配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由谁主导和决定,乙方是否介入,介入程度如何? 3.2激励方案履行完毕后,是否存在两次激励方案或是持续激励方案,如果有,具体方案是怎么样。 3.3如果XX年xx公司达不到公司规定的业绩要求,按业绩的实现程度享有相应的股份,但最低不低于持有乙方比例的50%。如实现业绩要求的90%,则甲方持有乙方股份为18%(20%*90%)。
公司股权激励分配方案范文2
关键词: 高管薪酬/股东控制/合理性
高管薪酬的激励性与合理性一直是人们不能回避的矛盾。高管的问题薪酬主要表现为薪酬与业绩不符。在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时候,高管们却能通过控制薪酬决策使自己实实在在地受益。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审查标准是否存在问题?应如何提高股东对高管薪酬的控制力?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合理性审查标准的检讨
国外成文公司法通过要求管理层严守信义义务来实现对薪酬决策过程的控制。然而,董事和高管们对于信义义务的遵守并不能控制管理层薪酬的水平和具体形式。[1]更多过程控制的规范主要通过上市规则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来体现。合理性审查最基本的要求是:1.薪酬对于公司来说是公平的;2.薪酬是由被授权的非利益关系董事制定的,并且符合商业判断原则;3.薪酬由非利益关系董事根据商业判断原则正式批准;4.薪酬由非利益关系股东正式批准并且没有构成对公司财产的浪费。[2]
然而,由于高管权力对董事会的侵蚀和影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与高管们身处同一战壕。WWW.133229.COM在薪酬决策时,董事“结构性的偏向”[3]容易导致其违反忠实和注意义务。因此,以往以尊重公司自治、尊重董事商业判断原则为主要内容的合理性审查标准需要完善。
二、股东控制的主要路径——参与薪酬决策
如何使股东在控制高管薪酬上真正有所作为?关键是重构高管风险的控制机制。将公司事务决策权交回股东手中是处理问题最直接的办法,但会丧失董事会集中管理的高效率和低成本。所以应当发挥股东行使权力的长处并吸收董事会行使权力的某些经验。股东会的职权除了有关选举事项外,股东会职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基础性的规则型事项,如公司章程的修改和公司重组决议事项。另一类涉及一些具体的重大商业决策,如解散公司或出售公司重大资产等。第三类属于公司的特殊商业决策,如公司的利润分配、薪酬政策等事项,与前两类相比这一类决策的特点是需要依赖更多的内部信息以及解决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行使决策权策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股东提出动议并表决之后付诸实施,称之为发起;另一种则由公司的董事或管理层提议并获股东批准之后实施,称之为否决或表决。从实践来看,股东以发起的方式参与决策有更多的主动性,也更能体现股东利益。而表决却往往让股东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因为董事会作为议案的提出人更能够在表决事项中体现自己的意志。
股东参与薪酬决策的注意点为:首先,股东要充分运用章程规则的制定与适用。因为公司章程修改的权力其实已经部分包括了对公司分配政策的干预权,适用章程条款足以保障这种干预权的实现。其次,股东没有条件具体参与分配政策的制定,因而无需赋予股东上述发起权。最后,董事和管理层有义务向股东披露与决定高管薪酬相关的信息。股东在能获得可靠信息的前提下作出理性的判断。
(一)参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一般而言,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整个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很强的控制力。但股东享有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如果章程中载明公司股利分配的主要事项,股东对分配的干预权是切实存在的。即使股东不具体实施干预,章程中的规定也会使董事会在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有所顾及。
股东对高管业绩薪酬影响的两个重要方面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第一,股票期权计划的使用会使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政策产生某种偏好,例如可能会更多地采用股份回购而不是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股东对分配决策的干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这种偏好;第二,公司管理层为了赢得名誉、地位或者是营造公司业绩良好的形象,都喜欢扩张公司规模。而这种行为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恰恰相反,是为了管理层获得更多私利,包括丰厚的业绩薪酬。股东对分配政策的干预能够限制管理层的这种思维。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参与分配决策的规定更加直接。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同时赋予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要求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要股东大会表决通过。[4]这意味着,股东不仅可以通过章程修改干预分配决策,而且对该事项享有表决权。对比司法的直接介入,股东参与分配决策的制度安排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替代方法。股东的干预能够让股东对董事会提出的分配方案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并且根据对各方面的考虑作出集体决策。
(二)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
在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上,美国和英国的经验是值得关注的。一些公司已经在管理层薪酬问题上给予了股东没有任何限制的表决权。[5]2003年,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薪酬计划必须经过股东批准。[6]2007年美国house financial committee颁布了h.r.1257要求公司赋予股东上述表决权。1992年,英国的cadbury委员会要求管理层的薪酬方案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决定,并且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如今联合法案(combined code)规定,管理层的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对上述计划进行的实质性的修改应当获得股东批准,并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当向股东报告下一年度的管理层薪酬的详细情况,该报告同样需要股东表决。[7]薪酬报告的内容包括:1.薪酬委员会的信息以及公司下一年度的薪酬政策,包括:(1)业绩薪酬政策,对实施股票期权的业绩标准要做出详细解释;(2)管理层服务合同的期限以及离职时的薪酬支付;(3)过去5年内公司股东回报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的比较;2.公司辞退管理层时的责任;3.管理层薪酬包的详细分解,包括每一项与业绩有关的薪酬奖励;4.关于股票期权的详细信息,以及管理层从长期激励计划和养老金计划中获得利益的详细信息。上述报告需50%以上表决权支持方可通过。[8]这些规定,无疑使股东对公司的薪酬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为了使股东在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上更有实效,应当赋予股东对薪酬政策的质询权,并且在董事会或管理层未能响应股东质询时,股东有权将该议案的表决搁置;而且,股票期权等公司长期激励计划应当单独表决。
我国法律在股东参与薪酬决策方面同样肯定了股东对董事、监事薪酬的表决权,其中,作为利润分配方案一部分的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由股东会审议并表决,并且,一旦该事项涉及修改章程时,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9]我国现有规范的缺陷是:遗漏了股东对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公司高管的非股权薪酬的干预,这一部分的薪酬决策仍然由董事会来决定,无需股东表决,所以这部分薪酬的透明度是最低的,股东有可能不了解这部分人的具体薪酬收入。
三、股东控制薪酬决策的辅助路径
(一)股东任命权的行使
股东任命权作为控制高管薪酬的辅助路径,表面上似乎与高管薪酬无关,实际上是一种对高管薪酬的强烈干预措施。一旦董事和高管滥用薪酬机制,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任命权,免去那些追逐私利的董事以及高管的职务。对于希望当选或连任的董事或监事来说,更让他们担心的是不能被提名。所以在《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由谁提名的情况下,应该明确选择经营者的权利是属于股东的。股东在提名时应能表达自己的意愿。[10]
为了减轻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指南在其上市准则中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提名委员会,并且要求在经过一年的过渡期后,提名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合格的人选进入董事会。[11]在具体的工作方面,提名委员会有权自行咨询人力资源公司获得建议或帮助,有权按照委员会的章程处理内部程序性事务。
具有独立性的提名委员会虽然不能加强股东与董事之间的联系,但是专业化并且独立的提名程序,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司董事的人才库,确保合格的董事进入董事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03年颁布了“股东提名规则”,使股东能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推举董事会的少数成员候选人。[12]选举挑战对于发起股东来说有着非常巨大的实施成本,并且,即使挑战成功也只能获得董事会中很少的席位。但是监管部门对这一类机制的肯定态度,会使董事们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形成一定的威慑。
我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命作出了较《公司法》更加细致的规定。[13]同时,在《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了提名委员会的详细职责,提名委员会成员多数由独立董事构成。[14]但是,设置提名委员会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授权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组建,并且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如此一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问题,发挥咨询和建议作用。[15]
(二)股东提案权的行使
股东提案权作为控制高管薪酬的辅助路径,具有限制大股东滥用权力控制高管薪酬的功能,包括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直接针对股东会议案提出有关薪酬的议案,也包括就滥用高管薪酬机制行使股东任命权提出议案。
值得肯定的一点是,股东提案权在董事、监事任命事项的使用对股东在该事项上的影响有着积极的作用,为股东在提名、撤换方面意见的表达提供了一个通道,并且《公司法》规定的3%股份的提案人资格的要求不难实现。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仍然存在对股东提案权行使的挑战。这是由于《公司法》虽对股东提案权作出了规定,但过于笼统、模糊,缺乏操作性。
总的来说,所有妨碍股东行使任命权与提案权的问题缘于沟通和交流机制的孱弱。不可否认,信息披露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重要保障机制,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强化股东权方面,应该为股东提供更加直接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否则即使赋予股东提案权,对于持股份额较少的股东来说行使起来仍然非常吃力。不难想象发起提案的股东将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资源联系其他股东并说服他们接受自己的想法。因此,为了能使股东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容易实现,首先公司应当承担股东之间交流的费用,因为公司已经承担了管理层之间交流的费用,为什么不能承担股东的交流费用呢?其次,股东除了能够在股东大会时以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不满,也应当可以让他们以书信或通知的方式说明为什么不满。
四、结论
对高管问题薪酬的股东控制,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依赖决策权、任命权乃至提案权等基本的公司治理法律策略,从规则构建的思路出发,针对具体的操作程序加以修正,从根本上实现对高管影响力的制约。第二,重视股东与董事和高管之间的协商与沟通。由于协商在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方面的重要性,因此在管理层薪酬问题上,《公司法》的改革应致力于将这种协商放到一个显著的位置,并引导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设计出相应的程序规则。第三,要求董事会引起“合理注意”。在高管薪酬方面赋予股东的干预权,其实不一定都能付诸实施,而有的干预权即使得到了实施,也未见得能实现真正的干预。但是这些规则型策略的设计,能够提示董事会在薪酬事项上的合理注意。
可见股东对高管薪酬的控制具有丰富的内容,而不仅限于程序上的“正式批准”。对薪酬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的修正,应当引入股东控制的其它方面。法官在判断薪酬安排是否合理时,除了需要考虑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正式批准程序,还有必要考虑股东行使决策权、任命权和提案权时的综合情况。
注释:
[1]barris,l.j.1992.the overcompensation problem:a collective approach to controlling executive pay.indiana law journal,68:59-100.
[2]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5.03(a),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1994,p.245.
[3]“结构性的偏向”(structural bias)是指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由于关联关系或者是身处相同的社会和经济圈子等原因而对管理层的过度妥协和服从。
[4]《公司法》第38条、第82条。
[5]例如aflac inc.宣布在2009年将给予公司股东在管理层薪酬事项上的表决权。
[6]sec rule no.34-43108,2003年6月。
[7]the combined cod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2008):b.2.4.
[8]tibir sarkar,artbur kobn and cbris macbeth:shareholder approval of executive pay:the uk experience,mergers an
d acquisition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cleary gottlieb,march,2007:14-17.
[9]《公司法》第38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第40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37条。
[10]王保树:《是采用经营集中理念,还是采用制衡理念》,载《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95页。
[11]th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2008,303a.04(b).(i),(ii).
[12][美]卢西恩·伯切克、杰西·弗里德:《无功受禄:审视美国高管薪酬制度》,赵立新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第190-191页。
[1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第56条、第53条第1款、第82条第1款。
公司股权激励分配方案范文3
【关键词】员工持股制度国有企业改革混合所有制
【中图分类号】F272
我国的员工持股试点始于上个世纪末,主要包括员工持股、管理层持股、管理层收购等多种形式,是员工以获得企业股权的形式,享有适当的经济权利,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管理、分享利润、承担经营风险,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进行绑定并保持长期一致。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员工持股改革,早在2013年就被写进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2016年8月,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三部委还专门出台文件,对国有控股企业员工股权改革进行了说明,包括股权流转、持股员工资格、试点企业范围、股权结构设置、出资入股条件等。本文就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应用及会计核算进行探讨。
一、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应用情况
国有企业持股人员应为长期工作在企业核心管理岗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其工作情况会影响到企业下一步的业绩提升和未来发展。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出资方式要以货币为主,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缴纳;若出资方式是科技成果,则要找专业机构来评估作价,出资人还要依据国家规定来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入股价格务必要高于已备案的净资产每股评估值。值得注意的是,员工持股股权结构构成的确定,在遵从证券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要紧密结合企业现有规模、现有股权结构、行业特点、人员构成等一系列因素,国有资本要保持在绝对的控股地位,国有股东应该持有大于34%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员工持股总量要低于30%企业总股本,员工持股并不意味着员工控股。
在国有控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在企业上市之日起3年内是不得转让股份;3年之后,每年可转让当前所持总数1/4以内的股份,国有股东、国企不得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也不得承诺年度分红回报。若出现持股员工由于被解雇、辞职、死亡、退休、调离等一系列原因而离开企业的现象,那么所持股份可在1年内转让;国有控股企业要对分红率、利润分配方案予以合理确定,以便能够妥善解决好企业中长期发展和股东短期收益之间的关系。
二、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会计核算
财政部在2015年11月专门发文来详细解释了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认为仍然应该基于金融负债核算的方式来处理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的会计核算问题,并新增加一个会计科目,即“库存股”,这样一来,较好地弥合了法律规定与会计实务两者的差异,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在不同实施阶段的具体会计核算如下:
(一)授予日会计处理
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股票,取得的主要方式是增资扩股、出资新设,除可立即行权的,在授予日一般不作会计处理,在向激励对象发行的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后,国有股东及企业既不能财务资助激励对象,如借贷、担保、垫资等,又不能将股份无偿地捐赠给激励对象;与此同时,激励对象也不能接受此类关联方的借款或融资帮助,激励对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应认购款。待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部门确认收到认股款(由激励对象缴纳)之后,首先,要对资本公积和股本予以确认,基于股本金额来贷记为“股本”科目,基于认股款来借记为“无形资产”、“银行存款”、“现金”等,并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中记录二者之间的差额;其次,要用“库存股”会计科目来设置因回购义务而确认的会计负债。
(二)等待期内会计处理
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股票在会计属性上划分为金融负债,但在会计实务中对预计分配给激励对象的现金股利视为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国有控股企业应处理好员工持股短期收益与公司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股权分红的方案和分红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规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员工计划持股股票进行合理估计,并遵循一贯性原则,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其现金股利可否撤销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1.现金股利可撤销
预计未来能够满足相应的可行权条件,企业财务部门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利润分配时要以现金为股利,并且结合计算的现金股利来合理设置贷记科目、借记科目。若对于那些未来无法满足相应的可行权条件予以有效预计的情况,企业财务部门在会计处理过程中现金股利要冲减相应的负债;若对于实际结算现金股利的情况,那么企业财务部门应该借记“应付股利――员工持股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现金股利不可撤销
预计未来能够满足相应的可行权条件,企业财务部门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利润分配时要以现金为股利,并且设置相应的贷记科目、借记科目。若对于那些未来可满足相应的可行权条件予以有效预计的情况,企业财务部门在会计处理过程中现金股利要冲减相应的负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若对于实际结算现金股利的情况,那么企业财务部门应该借记“应付股利――员工持股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三)行权日会计处理
国有控股企业持股员工的工作绩效,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业绩会直接决定是否能够按时解锁持股方案中的股票。虽然企业无法控制激励对象是否离职,但是可以控制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由此可见,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属于企业的金融负债。实务处理过程中应综合员工持股方案中关于股票锁定期和解锁期的约定条款,并且还要基于国家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会计判断,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国有控股企业未达到员工持股方案中的可行权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那么可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要基于持股员工账面余额来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其他应付款――员工持股股票回购”等科目;第二,基于员工持股所对应的账面价值,来贷记“库存股”科目,借记“股本”科目,并且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中计入二者差额。对于满足员工持股方案中的可行权条件,而无需回购的股票,可基于其账面价值来贷记“库存股”科目,借记“其他应付款――员工持股股票回购”等科目,并且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中计入二者差额。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规定来看,由于取得新的信息,表明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股票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做出相应的追溯调整,必须确保解锁日预计不可行权股票的数量与实际未解锁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股票的数量一致。
三、小结
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是一种股权激励机制,是以员工获得企业股权的形式而享有的权利,使其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利润分享、风险共担,将员工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最大程度地保持一致,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进而引导员工恪尽职守地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制度。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增强公司凝聚力、提升管理效率、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近年国内部分上市企业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我们可以发现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财务指标普遍优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本轮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改革,对处于上升期的成长型企业,如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尤其是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国有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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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分配方案范文4
【关键词】A公司;薪酬;激励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6-0069-2
一、基本薪酬激励机制方案设计
基本薪酬是企业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企业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津、补贴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
基本薪酬分配的依据:基本薪酬应根据A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年度薪酬总额来规划,同时要参照当地同行业各岗位员工薪酬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基本薪酬,以期使基本薪酬具有经济性和外部竞争力。
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根据年度预算的全年薪酬总额计算出全年基本薪酬总额,按照“以岗定级、以级定薪”的原则确定人均基本薪酬额度,人均基本薪酬额度主要是根据员工的级别及档次所对应的薪酬系数来计算。这种入级入档模式其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充分重视了管理岗位和客户经理岗位人员的贡献度,级别的设置符合管理人员和客户经理的工作特点;二是档次由多种因素组成,对员工自觉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具有很好的激励作用,档次与薪酬的挂钩能够使学习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三是员工入级入档结果随所从事岗位和自身素质提高动态变化,在同一岗位上,当档次晋升到本级的最高档时,再次晋档将晋升到上一个职级,职级档次薪酬系数按照其所对应的工资系数就高套入。
员工的职级主要由所从事的岗位来决定,A公司岗位一般分为:董事长岗位、监事长岗位、中层管理岗位、主管管理岗位、研发人员岗、后勤岗等;员工的档次主要由其工龄、学历、专业技能、从业素质、社会职称等因素决定,每一项规定不同的分值,根据各项分值合计数确定入档情况。不同的职级档次对应不同的薪酬系数。
二、绩效薪酬激励机制方案设计
绩效薪酬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
绩效薪酬考核体系建设。科学的绩效薪酬激励机制必须要有科学的业绩考评指标体系的支持,并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完善绩效薪酬考核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当前,最科学的绩效薪酬考核主要是运用平衡计分卡原理,从财务管理、经营质量管理、内部流程、学习与发展和特殊调整项指标等五个方面来进行绩效考核。
平衡计分卡的概念及优点。平衡计分卡是指从财务、客户、内部业务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角度,将组织的战略落实为可操作的可衡量指标和目标值的一种新型绩效管理体系。平衡计分卡原理不仅是一种管理手段,也体现了一种管理思想,即只有量化的指标才是可以考核的,必须将要考核的指标进行量化。平衡计分卡主要反映了财务、非财务衡量方法之间的平衡,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之间的平衡,外部和内部的平衡,结果和过程的平衡,管理业绩和经营业绩的平衡等多个方面,能够反映组织综合经营状况,使员工业绩评价趋于平衡和完善,有利于组织长期发展;平衡计分卡优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解决了传统考核管理系统中不能把企业的长期战略和短期行为联系起来的缺陷,可以将个人、团队和整个组织绩效进行贯通考评和整合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二是弥补了传统绩效考核体系偏重于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的不足,克服了财务评估方法的短期行为,可以将企业战略目标准确地转化为组织内部各成员单位和员工的各层级的绩效指标和行动目标;三是能够促进员工的学习成长和核心能力的培养,实现A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运用平衡计计分卡的绩效薪酬分配方案。根据“平衡计分卡原理”,A公司绩效薪酬计量应从财务管理指标、经营质量管理指标、内部流程管理指标、学习与发展指标等四个方面来设计。结合A公司的当前经营管理实际和目前绩效考核系统实践的基础,将岗位绩效考核系统具体细分为六项可操作指标:利润计指标、业务量指标、客户及资产质量指标、内控风险管理评价指标、学习发展指标、员工行为管理指标。
三、中长期薪酬激励机制方案设计
中长期激励是指A公司以协议约定的方式在未来某个时间支付给员工的远期报酬。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理事会的同意。目前A公司作为中小型计算机软件公司,规模较小,还没有涉及到股权激励的相关问题。本次咨询先暂时构建一个未来发展中所需要的中长期薪酬激励机制方案的蓝图规划。
中长期激励的原则:一是依法原则,A公司在制定中长期激励机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与A公司经营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中长期薪酬激励不得弱化A公司持续增强资本基础的能力。
中长期激励薪酬方式:针对A公司中长期激励缺乏的实际情况,引入股权激励的薪酬分配是目前中长期激励机制改革的方向,即改变原有的薪酬分配模式,引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持股(包括直接持股、干股、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等)和股票期权的薪酬激励机制,将A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形成利益共同体。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以下优点:一是有利于发挥薪酬分配的中长期激励作用,纠正A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短视心里,有效抑制经营管理者的短期经营行为,使经营管理者与广大股东的利益目标达到最大程度的一致;二是有利于调动A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单位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部分消除A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不利影响;三是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保持队伍的稳定性,提高A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从而促进A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对员工实行员工持股计划。A公司员工可以按照低于市场的内部价格出资购买一定数量的股金。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要区别对待,重要岗位的员工可以提供更多的股金数量,以体现单位对这部分员工的重视和关注,对于特别关键环节的岗位可以实行赠送股金的方式。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真正使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行和创造性。二是实行“虚拟增值权”计划,该计划是A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权利,持有人可以不实际买卖A公司的股金,仅通过模拟认购股权的方式获得由A公司支付的股金在规定时段内的市价差额,然后在未来法律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该计划可以和标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实现完全对接。三是限制性股份奖励、延期股份奖励和股票期权奖励等形式既能够激励管理者追求长期利益,又能够将被激励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紧密相连,以激励其为所有股东利益而增加自己的收益。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紧密相连。
四、福利性收入激励机制方案设计
福利性收入包括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于福利性收入的管理,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标准在各企业机构普遍实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激励作用是一致的。本次咨询主要研究以下两种福利。
实行企业年金制。企业年金是指A公司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员工福利性收入的一部分,其由单位缴费、职工缴费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
企业年金制的优点:有利于A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稳定现有员工队伍,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企业年金设计原理:在设计企业年金时,A公司可以打破原有的薪酬福利分配“平均主义”的问题,按照不同职级、不同岗位、不同贡献的为员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为A公司服务年限越长、职级越高、岗位技术含量越高、贡献越大的员工要大幅提高保障额度,反之保障额度越低,保障计划越单一。
一是通过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可在单位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自身的最大潜力,为A公司的发展多做贡献。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根据期望理论,当员工认为努力会带来良好的绩效评价时,他就会受到激励进而付出更多的努力。二是在企业年金的计划中,设定权益归属方案,规定服务满一定的年限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年金权益,与即时兑现的奖金福利相比,企业年金既使员工得到了鼓励,又达到了类似期权的良好效果,而且操作上又比期权要简单、方便得多。同时,设制权益归属还将与未来国家可能设立的递延纳税政策很好地衔接。
实行多元化的福利制度。多元化福利制度是指A公司为员工提供一揽子福利项目,并制定每一项福利项目的条件,员工根据自身特点和具体需要从单位所提供的福利项目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福利。
多元化福利的优点。一是能够满足员工的多元化需求,让员工感受到自己受到重视,从而提升员工对A公司满意度,增强员工以社为家的大家庭意识,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二是能够提高员工的社会地位,让员工在单位工作具有自豪感,福利多而且好说明单位的经营效益好,员工在单位工作会让别人感觉到其前途光明,收入丰厚,无形中让员工在精神上具有满足感。三是能够实现福利制度效用的最大化,充分发挥出福利薪酬的激励作用。
公司股权激励分配方案范文5
家族企业当前正面临接班高峰,相比把辛苦打拼下来的江山交给职业经理人,在接班人的选择上,中国大部分企业家依然倾向于采取“子承父业”的模式,要求自己的下一代继承衣钵。而在选定了接班人以后,另一个问题却又着实困扰着众多企业家,那就是以何种形式让其接手企业。家族企业的传承与资产的传承不同,并非等到某一时刻简单完成一次“物理接”即可,而是需要进行包括管理权的传承和股权的传承在内的一系列规划。
在企业家“二代们”完成学业后,大部分企业家会安排他们即刻加入家族企业中,从内部底层锻炼,了解公司整体业务运营模式,践行企业经营管理事务。他们通常先任职各部门经理、区域经理,了解企业基层实务,再向总经理、董事长逐级攀升,逐步接手企业。如李泽钜于1985年硕士毕业回港后,同年便加入长江实业协助父亲李嘉诚,从基层做起,历经几年的磨练,于1993年担任长江实业集团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并于1994年初升任为副主席。也有的直接任职企业高管,比如任职参与决策但较少接触执行的董事职务,方便接班人尽快熟悉公司的战略规划。或者加入企业监事会,通过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进行监督的方式,一方面起到监管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迅速而直接地了解公司计划、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家有着不同的思路。他们鼓励接班人先到其他优秀企业中去历练,积累经验并丰富阅历,同时也学习其他企业的管理技巧及思路,待时机成熟时再将其召回。已经传承了120余年的李锦记,靠着特有的“家族宪法”,打破了“富不过三代”这一“魔咒”,将企业传承到了第四代手中。在传承方式上,李锦记的“家族宪法”中便规定,家族成员要进入家族企业,必须先在家族外的公司工作3至5年,而回到家族企业时则需要平等竞争,应聘标准、程序也与普通员工完全相同,并且必须从基层做起。第四代传人李惠森自从美国大学毕业回到香港后,便先入职花旗银行担任了一段时间的投资顾问,几年之后才回到李锦记做人力资源与财务管理工作。而未来第五代传人若选择进入家族企业,也将严格遵守这一条款。
至于股权的传承方面,不论二代是否或以何种方式接班,阶段性按比例的股权转让都是最适合的方式。通常的传承方案为,从子女进入家族企业开始,随着管理权的逐渐移交,逐步转让适当比例的股权,在最终完成企业交接时,企业家只留有部分股权将来作为遗产继承,以期在整个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对子女管理权的行使起到监督作用。股权分阶段转让的比例根据股东结构、家族结构的不同而“因企而异”,企业家需要根据家族企业的自身情况设定传承规划。另外,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表决权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也可按照全体股东约定而不按出资比例分取,因此,企业家在转让股权时,也可以以此来限制子女权利的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家族企业股权结构及股东成分比较单纯,在转让股权时却也存在一定的限制。若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有特别的限制和要求,要从其规定;若章程无特别规定,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至于对股权的继承,《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可以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因此若企业家未提早对股权做规划,而章程中又有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限制或禁止,则二代对股权的当然继承便会遭遇障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若由职业经理人接手企业管理权,在股权传承上应如何规划呢?
我们认为,家族绝对控股是原则,股权仍可以按上述方式传承。对于职业经理人,可以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通过向职业经理人授予股权的形式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权利,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与企业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分享企业经营成果的同时承担经营风险。当然,相对家族保留的股权部分,授予职业经理人的股权比例相对较低,不会因此改变家族作为所有者的地位。而伴随着职业经理人的离开,该部分股权应当予以收回,以达到一种控制目的,从而激励经理人更加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服务。
在家族企业权杖传递问题上,方太集团的传承方式在业界颇为被人称道。在经营管理层面,董事长茅理翔对家族企业的传承则提出了“三三制模式”,第一个三年下放产品开发权,让子女逐渐熟悉企业的运作过程,并组建自己的团队;第二个三年下放经销权,帮助子女组合整个产业链,并逐步获得市场认可;而第三个三年则移交管理权。2005年,茅理翔正式从方太董事长一职退休,让位于儿子茅忠群,而女儿则早在1996年即接手以前的企业。茅理翔将“传统的家族企业制度”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体系”相结合,即方太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必须且只能由家族成员担任,但经营团队则全部采用职业经理人,总经理以下排除家族成员介入。虽然在管理权部分强调淡化家族制,但在家族所有权方面,方太则由家族绝对控股,且家族内部股权一定要清晰。茅理翔认为,家族企业如果向多子女传承,股权安排是关键。对此,他提出两个理论:一是由接班人控股,这种模式不但能避免家族纷争,还能对接班人起到最大的激励。二是“口袋理论”,将子女分成两个口袋,分开经营,避免竞争冲突,且内部管理也比较有分明的层次。目前茅理翔夫妻及子女的持股比例为35:16:35:14,而未来股权将全部转给儿子茅忠群,并适当考虑从中拿出10%作为经理人股份。
在海外一些国家,家族信托则是企业传承的首选。所谓家族信托,是指通过对家族企业资产设立信托的方式,将家族后代集体共享的企业资产捆绑起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供企业持续经营。而后代继承人作为信托受益人,按自己所获份额分享资产收益。按此种方法,企业家并不直接将企业股权转让给后代,一方面避免企业资产被分割或侵夺,另一方面也将企业管理权与股权分开,不论后代是否决心接手企业,均可以保障后代的可得利益。新鸿基郭氏家族的企业传承,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不过目前国内的信托仍然为投资理财性质,仍未能具备海外家族信托的功能。相信未来随着立法的完善与业务的成熟,家族信托也能在国内家族企业传承上发挥更大的
公司股权激励分配方案范文6
国内外企业经营发展的实践证明:企业能否搞好,关键在于人;人有没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关键在于管理;管理能否搞上去,关键在于企业家的选择、激励与约束机制;而激励机制又是关键之关键。
一、年薪制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企业家收入年薪制逐渐在我国得以推广,是顺应企业改革的需要,也是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及其特定功能受到认可和重视的结果。
(一)企业家拥有特殊的人力资本
企业家虽然不是企业物质资本的所有者,但他们拥有优良的管理素质和能力,可以为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提供特殊的人力资本,这种人力资本是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最重要,也是最稀缺的资源。企业家是企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投资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者和组织实施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家掌握着企业的命运,主宰着企业的兴衰存亡。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稀缺性在于其自身生存周期较长、培养成本较高,企业经营者很多,但真正能够成为企业家的则为数不多。
企业家为企业提供了最为重要又稀缺的特殊人力资本,使得他们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获得了不同于一般人力资源的权、责、利。他们掌握着企业的经营决策权,担负着企业资本增值的责任,其所得的利益也应该与其权力、责任相对称,这不仅表现在他们的报酬要高于一般职工的报酬,更主要地是表现在企业家应参与企业剩余利润的分享。
(二)企业家拥有对内、对外双重功能
企业家的对内功能是指企业家对企业内部的其他生产要素进行组织协调、通盘配置,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企业家决定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等。这种组织企业内部资源配置的劳动是一种高级、复杂的劳动,企业家按其劳动的复杂性和强度获取报酬,这部分收入属于一般的按劳分配范畴。
企业家的对外功能是指企业家的对外竞争功能,包括创新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创新功能包括引进新产品、引进新技术、开辟新市场。引进新的企业生产组织和管理组织等。风险管理功能是指企业家在其创新过程中还要考虑和分析其决策的市场风险、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等,并在积极避险的同时追求风险收益。企业家的对外功能决定着企业家的创新收入和承担风险收入,这部分收入不属于一般的按劳分配的范畴,我们可称之为“技知分配”。而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归结于他们的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知识和管理作为一种特殊劳动参与了企业利润的创造,因此,企业家有理由和权利参与企业利润的分享。
二、企业家年薪制的现实结构
基于上述企业家收入的理论基础,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家的年薪收入由薪金收入和利润分享两部分组成,即S=α+βπ,式中α为按劳分配的年固定薪金,π是利润指标,β是分享系数。
α作为按劳分配的收入,其决定机制与一般员工劳动报酬的决定机制是相似的。但由于经营管理劳动是一种更为高级、复杂的劳动,所以,α的确定比较复杂。除了要遵守“最低工资能维持生存及劳动力的再生产”的原则以外,α的大小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第一,受企业家市场的供求状况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的边际生产力;第二,受企业家机会成本(如接受教育和培训所花费的支出及因此而损失的机会收入)小的影响;第三,受经验管理活动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的影响;第四,还应该考虑到“高薪养廉”的需要。
利润指标π依据企业自身情况主要有三种选择:第一,π指当年实际利润还是当年实际利润超过计划利润的部分?第二,π指利润总额还是指利润与去年相比的增加额?第三,π也可以是相对数,即利润率,这个利润率是资金利润率还是销售收入利润率?
分享系数β的大小决定于企业家对利润的边际贡献。β的确定也有三种选择:第一,由企业所有者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第二,由同行业企业家竞争来决定,在同行业内部实行统一的β;第三,由全社会企业家竞争来决定,这时β就是社会平均的企业家分享系数,决定于企业家的管理劳动对利润的社会平均贡献。
由年薪制的现实结构可以看出,年薪制比较完整客观地反映了企业家的工作绩效,在工资关系上突出了企业家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同时,使得企业家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体现了利益、责任与风险的一致性原则。然而,年薪制只考虑了企业的年度收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导致企业家行为短期化,追求短期的高收入后一走了之。另外,年薪制不包含长期报酬,在缺乏动力激的情况下,企业家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收入,如通过各种途径“寻租”、在职消费、公款吃喝等。为弥补这一缺陷,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企业实施的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机制,使企业家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三、股票期权激励的内涵及其可行性
所谓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原意是指公司给予企业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个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的权利,通过企业家取得该股权的代价与资本市场上该股权的价格差形成的一种对企业家报酬的补充。本文所讨论的股票期权激励则具有特殊的含义,是指将企业家年薪中利润分享报酬的全部或部分转化为股票期权的形式,以达到长期激励的功效。股票期权激励将“报酬激励”与“所有权激励”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对企业家而言,使得企业家的长期行为和利益与企业所有者利益休戚相关,并且使得企业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之一,拥有部分所有权;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企业形成开放式股权结构,可以不断吸引和稳定优秀管理人才;二是企业家的股票期权收入由证券市场提供,可以减轻企业支付现金报酬的负担,节省大量营运资金,使企业在不支付资金情况下实现对企业家的激励;三是可以减少非对称信息,降低成本;四是可以矫正企业家的短视心理,使企业家不但关心企业的现在,更关心企业的未来。
在当达国家,企业经理人的报酬结构较以往有了较大变化,以股票期权为主体的报酬制度已经取代了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体的传统报酬制度。有关统计表明,全球前500家大工业企业中,有90%的企业已向其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了股票期权报酬制度,当然这些企业都是股份制上市公司。在国内,企业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近年来在深圳、上海、武汉等地出现萌芽。1993年,深圳万科制定了严密规范的《职员股份计划规则》,准备分三个阶段实施,然而由于相关法规没跟上,使得第一阶段的“股票期权”1995年转化为职工股后一直没有上市,造成第二阶段计划流产。1999年初,上海工业系统发起“经营者革命”,试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1999年,武汉市以股票期权的形式兑现了6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薪。其年薪由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特别年薪奖励等组成。其中风险收入根据企业净利润情况核定,30%以现金兑现,其余70%转化为股票期权。这些试点工作尽管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和规范的股票期权,但毕竟是一种有益的和积极的探索,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企业经营者。
四、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设计
上述分析表明,当前的年薪制报酬结构在尚未实施股份制的企业仍有一定的适用性,也为股份制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仅激励奠定了基础。作为年薪制报酬契约的扩展而言,企业所有者可以将企业家利润分享报酬的一部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企业家,将其余部分转化为股票期权。这种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在于期权股票到期转让时的现值,在企业家的努力下,若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股票价格不断上涨,企业家可以通过股票期权获得高于年薪制时的收益;相反,若公司经营不善,股票不涨反跌,企业家不仅得不到当前的股票期权,而且以前的努力成果(已获得的股票期权价值)也将付之东流。基于上述思想,我们设计股票期权激励机制。
首先在年薪制报酬结构S=α+βπ的基础上,引入相对业绩比较信息——另一个企业的利润指标z。这样,企业家的报酬结构改进为:
其中ε为企业家的收入与另一个企业的利润指标z关系系数:如果ε=0,企业家的收入与z,否则,企业家的收入与z关,也就是说,企业所有者在制定期望利润标准的时候要参照其他相关企业的利润指标。引入相对业绩比较信息的目的在于加强对企业家激励强度的客观性。当然,企业家报酬方案中的利润分享系数和期望利润标准的确定,最终是由企业所有者和企业家要协和平衡的结果,所有者和企业家的初始愿望都不可能得到全面满足。一般而言,愿望满足的程度及各变量的具体取值取决于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信息占有量越大,地位越高,则愿望越容易满足。
确定企业家利润分事报酬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比例i,这样企业家所得现金收入为:
其中p为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价格。
此外,企业所有者规定企业家获得的期权股票到期前不得上市流通,但企业家享有期权股票分红、增配股的权利。期权股票到期后,企业家拥有完全所有权,他可以将其变现或以股票形式继续持有。其具体的操作规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将企业家利润分享报酬的30%以现金兑现,其余70%转化为股票期权,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机暂时由所有者行使,到第二年返还相当于上年度30%利润分享报酬的期股,第三年再以同样的形式返还30%,剩余的10%累计留存。
五、对我国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几点思考
国内外企业报酬制度改革的实践证明,股票期权是协调企业家与股东利益最直接的方式,是对企业家实施长期激励约束的有效手段。然而股票期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不意味着目前我国每一个企业都要采用,也不意味着所有企业都能获得立竿见影的效果。要想使股票期权得以顺利有效地实施,还需依赖于以下几方面工作的共同发展。
(一)积极推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工作
在我国企业内外部条件都不成熟的情况下,切忌盲目行动,一哄而上,选择一些股份制运行良好、操作规范、近年来无重大不良事件的上市公司,特别是那些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高科技上市公司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以及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推广之。
(二)抓紧修订和完善证券管理法规
国家应抓紧制定有关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政策法规,包括股票期权的授权主体、激励对象、来源、比例、数量和价格,股票期权的最短保留期、最低保留率和不可转让性,以及企业家中途离职或退休等情况的处理办法等等,以使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企业家市场
我国企业家的培育、选拔和使用尚缺乏畅通有效的渠道和契约保障,因此,要充分挖掘和发挥企业家市场的功能,完善委托一机制,要对企业家的任期、权责利等建立明确而又严格的契约规定,为股票期权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证。
(四)着力培育有效的股票市场
要引导股民调整心态,注重理性投资,切忌盲目投机,要减少机构炒作、大股操纵现象,以形成有效的股票市场,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使企业家的股票期权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具有较高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