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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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1

深入贯彻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对于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主要情况

1.广泛宣传,认真落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来,我县采取电视、会议、培训、现场咨询等方式,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传达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熟悉法律并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履行义务。

我县于1998年开始,在全县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延长30年的工作。到2010年底全县307个村委会,2742个村小组,8.6万余户农户全面完成合同重新签订及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通过开展土地承包期的延长30年工作,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自得到了长期的保障。

2.加强监督,引导流转,出台相关配套管理办法

我县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一是2009全县统一制订了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二是引导流转。2011年上半年,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为2.5851万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4.5%。三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条件成熟的乡镇都建立农村土地规范化服务中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为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起到积极作用。四是出台土地流转奖励办法。吉发[2011]1号文提出落实产业发展奖补政策,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迈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3.严格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土地价值的凸显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逐年增加。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每起纠纷都要妥善处理。

二、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法律政策掌握不全面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的时间较短,法律的宣传普及需要很长的过程。要让农民了解和掌握土地流转政策还需要做好广泛宣传。

2.人地矛盾的客观性给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带来一定的不可避免的难度

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有限性与人口增长,产生的客观矛盾以及在土地承包上“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带来在一段时间内使少数农民的承包权益必然得不到保障。

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不完善

土地流转纠纷大量涌现,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还未成立。目前纠纷调处的办法一是上访,这就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协商调解。三是法院诉讼。

三、进一步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思路

1.妥善做好二轮土地延包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搞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要继续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做好二轮土地延包,妥善解决各种遗留问题,对已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和发放的经营权证书不完整、不规范的,要组织人员进行修改、完善,使之符合法律的规定,真正做到“两证到户”,证书面积与实际面积相一致。

2.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

依法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推进农业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制定《吉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3.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规范管理。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2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土地政策一以贯之的重要取向。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把“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既是当前的迫切任务,更事关长远发展。

1.明确“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周期为70年。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承包期一直呈延长趋势。从改革之初土地承包合同一年一定到确定15年的土地承包期,再到二轮承包将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都明确体现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取向。“长久不变”之后是否需要规定土地承包期,或者就以长久不变的规定替代具体的土地承包期,目前各方的争议还比较大。从实现政策目标而言,只要能稳定农民预期,不设具体土地承包期限,或者是以目前的30年为一个承包周期,本质上并无区别。但为了保护农民土地利益,也为了土地资源管理、土地承包管理等方面的操作便利,设置具体承包期限的办法更为可行。建议可参照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规定,明确“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周期为70年,并且在一个承包周期届满后,符合条件的承包者的承包周期自动延长。

2.实行“长久不变”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挂钩。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实现“长久不变”,存在着是与二轮土地承包还是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相挂钩的不同选择。我国不同地区土地承包模式差异较大,除了比较常见的“大稳定、小调整”模式之外,还存在“生不增、死不减”、“大调整、大变动”等不同做法,大部分地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调整土地行为,二轮承包时很多历史遗留问题也未得到有效解决,这些地区很多群众对土地调整还有较强预期,特别是寄期望于二轮承包期结束后再调整一次土地。如果是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长久不变”,可能会因难以处理好稳定的调整关系而引发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2013年中央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要求,有105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这是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的重要措施。建议把“长久不变”与土地确权统筹考虑,允许群众在民主决议的基础上对土地适当微调,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在此基础上确权登记颁证,同时宣布“长久不变”,自此之后土地不再调整,相对长时期解决问题。

3.做好“长久不变”与土地流转期限规定的衔接。这与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地力培肥、耕地质量提升、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密切相关。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目前各地土地流转期限普遍较短,导致土地流转关系不稳定、土地流转行为短期化。实行“长久不变”后,土地流转双方可以签订相对较长期限的流转合同,以保障土地流转关系相对稳定。因此,建议可结合对“长久不变”下土地承包周期为70年的考虑,支持流转双方签订期限相对较长的土地流转合同,形成长期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便于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平等保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适度规模经营的形成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影响重大。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截至2013年底,全国耕地流转面积达到3.4亿亩,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重为26%。但在土地流转加速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与时俱进明确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1.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概念。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都采用的是笼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提法。但从理论上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包含了承包权和经营权两种不同的权利内容,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流转形式中,只有转让等少数流转方式涉及到承包关系的变化,转包、出租等占据主导地位的流转方式并不涉及土地承包关系变化。从实践情况看,土地流转中采用转让方式的情况很少发生。目前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不到流转总面积的4%,绝大部分情况下土地流转并不影响原有承包关系。从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看,无论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还是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关键都在于用活土地经营权,而与承包权没有必然联系。为进一步明晰土地流转政策、细化土地流转服务,建议今后在相关政策文件中,除涉及到土地承包关系变动的转让等流转方式外,明确用土地经营权流转来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表述。

2.正确引导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行为。企业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组成部分之一,工商企业是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主体。工商企业参与土地流转有助于解决现代农业发展急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迫切问题,但同时也容易形成助长耕地“非粮化”和挤压小农利益空间等问题。应正确引导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参与农业经营,兴利除弊,重点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资本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型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与此同时,还应未雨绸缪探索建立防控工商资本参与土地流转潜在风险的有效机制:一是要明确进入门槛。工商资本流转农地达到一定规模的,需要具备应有的农业经营能力并经农业等部门认可。二是经营要遵守法律。国土、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对工商企业的土地利用进行监控,确保不改变土地用途。三是要提前防控风险。借鉴部分地区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或准备金制度的办法,建立健全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

3.扎实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是重大的政策突破与创新,有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功能,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缓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题。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扎实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一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政策界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客体是使用权,农户利用自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主体利用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均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二是切实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潜在风险。为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造成金融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用于抵押的只能是自有或合法取得并已经支付流转费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担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超过一定比例(如成都市规定抵押的承包地不超过农户承包地面积的2/3),用于抵押、担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政府通过设立保证基金等形式来防范风险。

4.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行为。股份合作是土地流转的形式之一,估计2013年底,采取股份合作方式流转面积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7.4%,所占比重不高,但增长速度较快,同比增长了53.4%。目前的政策法规对土地入股的要求比较严格,《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从政策内涵看,对入股的主体有限制,只能是在承包方之间;对流转的目的也有规定,只能是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拓宽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范围。为防范农民入股工商企业等法人之后,因法人经营不善倒闭导致农民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议进一步明确,农民土地入股不得改变原有土地承包关系,即使企业倒闭破产清算,因此受到影响的也只是有限年度的土地使用权。与此同时,在程序上还应尽到告知义务,在土地流转时向农户警示土地入股企业的相关风险。

三、逐步探索建立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在农民变市民化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农村的土地等财产权益的退出问题。目前我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3.73%,未来一个时期到达城镇化高峰时,这一比例可能会超过70%,还有几亿农民将要进城。进城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退出土地经营和退出土地承包两个层次。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健全,进城农民通过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来退出经营已经没有制度障碍,但是否退出、如何退出土地承包还需要深入研究。

1.是否退出应尊重进城农民的意愿和选择。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仅规定在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户口的情况下,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由于我国“候鸟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不彻底的城镇化模式,只解决了转移农民的就业问题,2.34亿被统计为城镇人口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实际上远未市民化。因此,我国只能是有条件、有步骤地逐步建立进城农民的土地退出机制。一是坚持以户作为退出的基本单位。农户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单元,也是土地承包的基本单位,即使个别或部分成员迁入城市,农户作为承包主体依然存在,因此应坚持以农户而非个人作为土地退出的基本单位。二是农户退出要具备充分的前提条件。考虑到承包地还承担着农户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因此除了全家迁入城市之外,还应把是否具有稳定的就业、收入和享受平等基本公共服务作为退出承包地的前提条件。是否退出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即便具备了退出承包地的硬条件,也应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并设置一定时间作为过渡期,不急于收回农民承包地。

2.明确退出承包地应由集体给予经济补偿。《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这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应对农民退出承包地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并作为重要前提条件。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补偿主体。鉴于承包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处于所有权主体的地位。因此,进城农民交回承包地的,要由集体给予补偿,包括补偿标准、补偿条件等具体规定,应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对于经济困难的集体经济组织,国家可以给予支持,但不能“越俎代庖”替代集体的功能作用。二是以省为单位制定具体的退出办法。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土地承包具体办法差异较大,可以省为单位,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制定对全家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具体办法。

3.统筹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退出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未明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规定。但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基本单位,只要农户作为承包单位存在,而不论户中单个成员的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一直延续。因此,尽管法律法规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出规定,但实际上已经包含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户家庭内继承的认可。只有在农户全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才成为问题。建议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退出问题统筹考虑,通过退出的方式来解决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农户的承包地问题。

四、健全符合现代农业需求的土地制度

与传统农业相比,现代农业有着完全不同的组织制度、产业形态和生产目标,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土地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1.确保土地规模经营在“适度”范围。当前我国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对于解决“谁来种粮”问题、保障农产品供给、对接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和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农情,决定了我国的规模经营要把握好“适度”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既有量的问题,也要体现出质的提高。因此,我国规模经营的目标既要追求劳动生产率,更要追求提升土地产出率,而且国家的政策导向更应强调和鼓励提高土地产出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要体现出量的要求。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是简单的“归大堆”,经营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从当前我国的资源禀赋和工农收益看,一年两熟地区户均经营50―60亩,一年一熟地区户均经营100―120亩,较为符合国情。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要受外部条件制约。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推进步伐和规模扩张,要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市民化的进程,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相适应,不能超越或滞后于发展阶段。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3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改革风险;土地换社保;城乡发展置换

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及意义

(一)改革的措施

从2010年《意见》开始,重庆市在我国率先全面启动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其本着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合、促进发展的原则,转户农民自愿“脱掉三件衣服”――放弃农村土地承包地、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政府为其穿上“五件衣服”――住房、就业、社保、医疗、教育。同时为其进行财产性补偿:转户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手意思标准得到相应补偿。退出在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同时获得三笔补偿金,包括参照同期区县土地征收一次性补偿和参照地票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以及购房补贴。并且将转户农民的退地分为城市规划区用地和农业用地两类,以同时满足农村和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二)改革的意义

这场改革的意义在于第一,由政府标榜的出自农民自愿非政

府强制,即农民对其自身利益的衡量而做出的选择从而充分尊重农民在这场改革中的自主性;第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集约农村土地资源,有利于改变我国长期不发达的分散小农经济,提高农村的规模化经营。第三,农民退出的土地除了继续农业用地外,处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内的土地为城市化扩展创造了宝贵的条件;第四,从农民个人利益出发,为其换上五件衣服与补偿,还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发展机会。

二、户籍制度改革风险

(一)制度窜借风险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或定居,仍保留原土地的承包权,而进入大中城市务工定居,则要放弃原土地的承包权而得不到任何补偿。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规定“凡退出农村承包地,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管并报发证机关备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等”。i该规定将户改中农民的落户地做了统一的模糊界定,剥夺了落户小城镇的农民仍可保留承包地的权利,与位阶更高的《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

(二)土地权利风险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风险

农村集体对土地享有所有权,一旦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就改变了原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农村集体是当然的享有权利补偿的主体。但是在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我们很难找到就土地所有权对农村集体这一主体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而户籍制度改革中安排农村集体或政府向参加了改革的农民个体进行直接补偿。但是政府能否对农村集体组织再进行补偿,在文件中并无相应的规定。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补偿中却不能表明自己是作为权利主体的拥有者,其权能则受到了来自顶层设计的贬损。更进一步的是,农村集体在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所有权能缺损,也将直接导致农村集体中农民个体权利的缺损。

2、农民土地用益物权风险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风险

重庆市颁布的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转户农民设置保留3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3年后农民是否真正退出承包地由其自愿决定。且不论文件规定的三年转户留地期限是否合理,我们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政府并没有明确表明转户农民对自己的土地还有三年的保留期。并且该文件中还限制了转户居民在交付承包地之前行使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限制,保障了土地在三年后收回的便利性。但是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却显示:在实际操作中,该规定并未得到全面的贯彻和执行。更进一步的是,仅就法理而言,若转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受到前述的保留期的限制,其在转户之后却可能因政策文件的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行使时,不能自由地流转。表明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在实际的操作中并不存在土地权利受到限制的风险。不仅如此,关键在于“转户留地”这一制度在法律和政策上早已存在矛盾:法律上允许转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人保留土地,但转入设区的市的承包人则需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ii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政策却抹杀了大小城镇的区别,意在将转户留地的范围扩大。

(2)集体收益分配权风险

此项权利由于其具有长期的累积性,使得广大农民对此项权利的认识不像对待其他用益物权那么清楚。同时在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中,除了针对大中专学生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外,并无针对农民集体收益权的补偿科目。iii并且在相关的文件中也没有其他关于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规定。这一制度空白,在农村经济长期的高积累、低分配格局下,严重侵害了农民就集体收益所享有的分配权,使得该权益集中到少数未转户农民以及农村集体手中,显然与公平原则相违背。iv由此,农民对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享有本身就存在缺陷,加之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并没有对此项权利加以重视,以至于在实际的调查中有63%的农户转户后不再享有此权利。

(三)公平风险

在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中,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取得并未以公益性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标准,使得农村土地在未来的使用上可能绕开公益性征收的限制。近80%农民在没有弄清转户与征收的区别下参与了户籍制度改革,从而失去了土地在未来征收情况下的参与权与可期待的增值利益,使得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着公平缺失的风险。

首先,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而言,与《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承包人在对地力增值形成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才承担增值部分补偿的前提条件不同,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则是以“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进行补偿。由此观之,该规定并未区分承包地增值和减值的实际情况,而按照统一的模糊标准对农户进行平均性补偿,从而对那些前期已经使得土地地力形成一定增值的农民而言在实质上是不公平的。

其次,对于宅基地的补偿,基于宅基地合法流转市场的欠缺,在宅基地补偿上,很难参照退出承包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进行补偿。所以重庆市政府对宅基地的补偿参照同时期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来对农民的住房及其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农民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一次性购房补助。v但这一标准明显低于原征地中农转非政策的标准。

(四)双层自愿风险

基于法律对农民享有的土地权利赋予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言,除非农民自愿放弃,任何人都不得剥夺。是否转为城镇居民或继续保持原有的农民身份,应该由农民在衡量各种利益后自主选择。所以,在户籍制度改革中最为重要的是以农民自愿为前提。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文件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农民转户自愿以及三年保留期后农户是否退地的双层自愿vi,但其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并非如此。

在“第一层”转户自愿上,仍有近一半的农户是被政府强制性转户的。在转户退地时,有64%的农民非自愿退地,使得大部分农民在同意转户后也就顺理成章的放弃了农村土地权利。因为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的精神导向是鼓励农民转户。因此,在基层政府的贯彻实施中就下达转户指标,导致实践操作中忽略了农民“第二层自愿”,使得大部分农民在转户过渡期之中,很难保留其土地权益,从而切断了农民在转户后回到农民身份的“后路”。

三、针对自愿和公平的解决途径

(一)引入合同机制保障自愿即程序公正

将现有改革采用的行政许可模式引入合同机制,体现政府与农户在户改问题上主体的平等,才能从制度根本上保障农户的自愿性即程序公正。按照合同缔结的一半程序,政府先向农民发出“转户要约”,开出转户条件,由农民还价或允诺,最后签订合同书。从而有效保障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民有效参与合意。同时将合换成城乡发展置换。

(二)城乡发展置换保障实质公正

现有改革对农户的补偿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实际操作,只是

低水平的保障性补偿,与农民由此丧失的权益相比不能对等。政府应更多的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农民在转户后的生产权和发展权,体现为将城乡发展置换作为转户的条件,而不是“土地换社保”。

(三)农村地权变动与户籍改革脱钩最终实现身份的平等

农村土地地权变动除了遵循“物权法”公益性征收外,非公益部分可由“经批准后,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来调整,而不需农民以丧失农民身份为条件这一不平等的制度,从而最后实现农民在地权变动中的身份平等,使其成为土地升值过程中的利益享受者。

注释:

1参见《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第十三条第六款

2参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3所谓“新市民阶层”是指转户农民在获得城市户籍并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福利的基础上复合其原有的农村土地权利增值利益而带来的超越一般市民经济力量的新兴市民阶层。参见张力:“地权变动视角下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规制”,载《法学》2012年第9期第52页

4参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4条。

5张力:“地权变动视角下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规制”,载《法学》2012年第9期,第51页。

6参见《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实行)》第五条

7参见《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

8《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三条“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八条“转户居民……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9调查发现,在重庆市的户改中,农民对住房、教育、医疗与就业方面政府承诺的执行满意度并未达标。政府的许多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落实。

10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征收必须以公益性为目的,而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中将地权变动模式套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难免有“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之意。

11张力:“地权变动视角下户籍制度改革法律规制研究――以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实验区为考察对象”,载《法学》2012年第9期第54页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4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产权;交易费用;拆迁补偿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0-01

新制度经济学,正如科斯所说,就是用主流的经济学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盛洪用两句话对此作了简要概述:产权,即受制度保护的利益,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又涉及对产权的保护;交易费用,即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费用。[1]

一、新制度经济学产权和交易费用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产权的理解各不相同,一般认为产权是种权利,体现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同时它也是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权利束。产权可以在其界定清晰的基础上进行市场交易,此外它还是一套激励约束机制,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界定,将提高交易效率,更好地对国有土地进行配置使用。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交易费用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和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综上,明确的产权界定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能有效减少交易成本,这很符合理性人的经济要求。

二、我国房屋拆迁现状及其制度经济学分析

1.拆迁及涉及的土地问题

从表象看,拆迁指向似乎仅是房屋,但本质上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在公权力干预下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以实现对该土地的再开发和再利用。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公民最核心的私有财产权。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私有独立产权,是不完全物权,权利人直接和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法律关系,可以独立行使物权请求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2.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不明及其所致补偿制度弊病的分析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被宪法确定为一项私有产权,在涉及对其征收、征用、拆迁时,应当考虑补偿。城镇国有土地上附着着各种不同所有权的房屋,这些房屋因拥有土地使用权而存在,所以被拆迁人的财产价值构成不仅涵盖房产,更应体现土地价值。法律对房屋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对其拆迁补偿也是确定的。而对土地使用权,立法政策上的空白导致的“以房屋补偿掩盖了土地”或是“在处置房屋财产权时将土地含入其中,土地财产权本身又单独重复处置”[2]。

从现有产权制度看,我国已具备相对完善的房屋产权制度。房屋产权证就是房屋所有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明,但对于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归属较为模糊。其中主要的问题包括:第一、公民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不明确;第二、房、地补偿的界定不清。[3]而依据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应使用有偿转让制度,房地产开发及拆迁行为应依法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拆迁费等相关费用。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我国拆迁补偿制度最大缺陷就在于,只对房屋补偿不对土地补偿。

3.房屋拆迁中交易成本的分析

按照科斯定理,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资源配置都是有效率的。而事实上参与拆迁工作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拆迁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甚至很高,如不对初始权利即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会导致效率更加低下和资源大量浪费。本文所分析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主要涉及其中的议价成本和因无法达成合同而产生的诉讼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由于拆迁方付的是不完全赔偿责任(仅包括房屋所有权补偿),且一旦做出对某块地的征收拆迁决定,拆迁程序就无法逆转,政府和开发商会不惜一切成本完成拆迁工作,因此被拆迁方若提出过高补偿要求,政府和开发商会承受很大的有形交易成本。并且当拆迁双方就补偿标准进行议价谈判陷入僵局而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契约,甚至引起双方法律纠纷时,将无法估计从中产生的无形交易成本。

三、相关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产权制度

“稀缺性是人们建立产权或对资源设置权力安排的基本前提”[4]。对于国家而言土地是稀缺资源,因此国家需要建立相应的产权制度以维系土地资源的良性使用和流转,拆迁立法和监督执行部门要加快建立起将土地、房屋共同界定为私人独立产权的公民产权制度,促进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2.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首先确立依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的补偿原则。补偿原则的明确是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能得到切实保护的前提,对公民被拆迁房屋财产的补偿应符合拆迁时的市场价格,公民所得拆迁补偿数额最起码不低于因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5]其次扩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将土地使用权、预期收益和其他相关无形利益的补偿纳入补偿范围,以避免因拆迁补偿范围过小对被拆迁人私人财产权的损害。再次完善房屋价值评估机制。强调房屋评估机构的中立性,以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公正性。

3.准确政府身份定位、严格规范政府行为

在房屋拆迁和土地管理中,政府既是土地所有权人又是行政管理者。要想有效推进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产权有偿转让制度,政府必须理顺这双重身份的关系,尤其要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努力协调好关系、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信息等服务工作,更倾向于使用道德人理性而非经济人理性。

参考文献:

[1]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李蕊.房屋拆迁补偿与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J].河北法学,2004.

[2]刘祥元.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经济学思考[J].东岳丛论,2007.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5

土地流转经营合同范文一转出方(甲方) 区(市)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户主或受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地 址: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机制,切实保护转出方(承包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下列条款,并经乡(镇)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机构备案和鉴证,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

一、土地流转方式:(选择划勾)

①转让 ②互换 ③出租 ④转包 ⑤入股 ⑥拍卖 ⑦其他 二、土地流转用途

三、土地流转时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水面) 市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

(1)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流转费 元,共计每年应付人民币 元,每 年递增 %,合计应付流转费为: 元。

(2)或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黄谷(大米) 公斤,共计每年应付黄谷(大米) 公斤。以每年 月 日市场上黄谷(大米)的 价格为计算标准。

(3)入股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按每亩折成股金 元,甲方共占有股份 股,每年按 分红。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1、于 年 月 日以 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流转费。 2、每年分 次以 方式分期支付流转费,支付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

六、流转土地现状 1、土地性质: 2、土地等级:

2、座落方位:用简易图示法标明四方边界(附合同后)。 七、转出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②对采取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抵押和其他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根据双方约定获得相关权利。

2、义务:①协助受让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帮助协调本村(组)内用水、用电、道路方面的事宜;②不得干预受让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对采取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生产经营、管理、产品处理及收益的权利。

2、义务:①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②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得使其荒芜;③受让方将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必须与转出方或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相关政策完善手续;④合同规定的流转时限届满,不愿继续流转土地,与转出方或委托的中介机构配合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事宜。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2、订立本合同可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受让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5、受让方擅自改变流转土地所有权性质、农业用途; 6、受让方未履行按合同,使其荒芜的; 7、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8、合同规定的流转时限届满,不继续流转土地的。 十、其他约定

1、在合同有效期内转出方不得调整受让方流转土地,不得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土地流转用途、流转时限、流转面积和土地流转费支付方式与时间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可附合同副本另行约定。

3、任何其他形式的协议只能作为本合同副本,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

十一、违约责任

转出方因非法干预受让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受让方受到损失的,转出方应视其违约程度向受让方赔偿经济损失。受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视其违约程度向转出方赔偿经济损失。

1、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擅自改变流转土地所有权性质、农业用途的; 4、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

十二、合同纠纷处理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可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纠纷调解;如调解后仍有异议,则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为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出方(甲方)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年 月

鉴证机构 年 月

(签章) (签章)

受让方(乙方)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年 月 (签章)

日 日 日

土地流转经营合同范文二甲方(出让方):夕佳山镇

乙方(受让方):

为扩大种植规模,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着依法、公平、自愿、有偿等协商的原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流转土地位置:夕佳山镇坝上村曹村组的土地,小地名: 。

二、流转土面积: 亩,田面积 亩,山面积

三、土地流转期限:流转经营权时间为20xx年,即 年日止。

四、土地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乙方按每亩田每年362斤黄谷折算,每亩每年土地按254斤黄谷折算,每亩每年山按150斤黄谷折算,共计: 斤黄谷为当年市场价支付甲方,从签字之日起支付第一年的土地流转费,以后每年 月 日前付清当年土地流转费用。

五、土地流转期重大调整:如果在流转期间被国家和集体征占用土地,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土地赔偿归甲方所有,地上附属设施归乙方所有。

六、在合同期内,因乙方经营不善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享有转租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但乙方负责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土地流转费用。

七、违约责任: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若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在合同期内,甲方确保乙方能在租地内开展一切合法经营活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付乙方全部损失。

九、甲方确保乙方能通过现有公路进行货物运输。

十、合同到期后,乙方负责复耕,如乙方不复耕,乙方一次性补助甲方每亩1000元复耕费,由甲方自己负责复耕。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监证单位:坝上村村民委员会

20xx年日

土地流转经营合同范文三甲方:汉台区铺镇安然寺村四组(由村委会代管) 乙方:

根据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及遵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并征得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户签字同意后,现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土地范围及座落:甲方自愿将位于铺武路东侧安然寺村四组3.5亩耕地(详见四至边界图)。

二、租用土地期限:承包期为30年,即从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41年11月14日止(按公历年份计算)。

三、租用土地价格:土地承包费每亩每年为600元,按年支付费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第一年(20xx年11月15日蛭 20xx年11月14日)土地承包费共计人民币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以后每年乙方应在6月10日前交清当年土地承包费,不得无故拖欠。土地承包费参照本合同初次承包价格,每满5年上浮10%,租赁期间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四、其他条款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2、合同期内,乙方所租用土地甲方不得擅自收回。若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各植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实际因事协商确定。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6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本合同终止,土地承包费据实结算。土地上的建筑、附着物及资产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3、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总租赁期间总租金的10%。

4、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条例,并按时足额交清土地租用款额,如若违约,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承包期内,若乙方停止租用甲方土地,须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申请,以保证甲方能够顺利接茬耕种。

3、乙方创办企业工商注册于甲方所在行政机构,并离有政策规定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4、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但需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遵守土地政策,不得修建固定建筑,临时看管房屋,按土地部门要求办理。

5、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失去租赁权利。

6、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享有租赁权。

7、合同期满后,若乙方不再租用甲方土地,则乙方支付给甲方一年的土地承包费作为土地复耕补偿。土地上的建筑,附着物及所有财产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处置。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安然村村民委员会一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附承包土地四至边界图。

甲方签章:

安然村村民委员会公章、领导: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6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管理;政策建议

Abstract: In this stage the core of China's rural problems is still land issues, the core of land issues is rural land system. Rural land system determines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agriculture and rural economy, and related to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stability of China's rural, related to our national economy as a whole macro ru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quo of the current rural land management, and makes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Key words: rural land system; rural land manageme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中图分类号:F301.2

1、当下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也在逐渐加快,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相关政策和制度的不完善却成为当前农村土地工作中的障碍。通过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法,领会文件的精神并认真地总结本地土地管理制度,发现我们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需要改进的问题。当下农村的土地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土地所有权不明晰: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经营管理者首先是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但是这种所有制在具体实践中却难以操作。二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制度不完善:时下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速度逐渐加快,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为解放农村劳动力,实现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条件。但是,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却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严重障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小农经济的劣势明显,生产效益低下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笔者认为,以上情况表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处在一种矛盾的状态中,其优势和弊端都明显的存在着。当然不能单纯的取消家庭联产承包制,笔者认为,当下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关键就在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

2、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建议

2.1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更加明确地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实践中,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立平等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规范化管理机制,从制度上、工作流程上确保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到实处,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2.2 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全面完成确权的基础上,保证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样的财产权利,稳步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建立完善的城乡统筹的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体系。配套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配和取得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和交易平台,为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城镇国有划拔土地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提供市场中介服务,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2.3 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征收和补偿保障机制。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重要的是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合理规范的土地征占补偿保障机制。一是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明确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严格界定政府土地征收权限和征收范围, 充分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利。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和土地征收纠纷仲裁制度,尊重农民对农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征收农民土地,一定要在农民自愿基础上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协商。涉及群体利益的要征求群体意见,充分体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建设项目要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用地报批前预存征地补偿款,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四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的监管。全面落实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项审计和财务公开制度,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和侵占征地补偿费行为。征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五是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制度, 努力把完全失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征地批准后的反馈实施制度。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做好征地中涉及农民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2.4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流转指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它个人或者单位的行为,在转让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笔者认为,要处理好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应当从处理以下三对关系入手。第一,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系。在行使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当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律地位不变、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产权关系不变、土地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不变、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的政策不变。第二,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实现农业集约经营最重要的是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第三,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搞清楚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

2.5 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是土地流转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笔者认为,在联产承包制的前提下,应当适度地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主要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区域化种植和社会化服务的方法来扩大土地的外部经营规模,第二种方式是从农户的入手,通过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来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其次,适度地土地规模经营关键在于“适度”,经营的规模不能太小,否则就不能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无法获得现实的规模效益,又不能太大,太大会提高组织成本,增加经营的困难。最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要和我国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相结合,在工作中要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作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另外,要将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和小城镇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得那些种田大户向小城镇集中,促进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

三、结语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民拥有越来越多的农地产权,因此,完全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农地产权结构,赋予农民更多的农地产权,实现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增长,这应该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下一步改革应该坚持的方向。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心之一是农村土地管理政策的调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是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要素交易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管理制度。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家强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J].改革与战略,2008,(24).

[2]罗必良.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历程与创新意义[J].南方经济,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