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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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问题

土地纠纷问题范文1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

4、被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5、进行土地调整的承包地;

6、因子女结婚分户的承包农户;

7、因离婚分户的承包户;

8、人员变动的情况的承包户;

9、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户;

11、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

12、有家庭人员死亡的承包户;

13、代种他人承包地的承包户;

14、已承包到户集体土地;

15、采取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承包户;

16、进行综合整治的土地;

17、出现历史遗留纠纷的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纠纷问题范文2

【关键词】土地产权制度 小产权房 利益分配 征地政策

目前,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正处于历史关键阶段。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的作用。而现有的二元土地制度,在农村土地流转与土地利益分配上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怎样合理利用现有土地,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如何平衡在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权益,成为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大困境之一。不论是农民、村集体,还是开发商和地方政府,都希望在土地开发和流转过程中分得一杯羹,而由分配不公出现的“小产权房”问题则成为政府的又一个难题。

我国实行二元土地制度,即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完全财产权利的房屋拥有“两权”,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小产权房,即乡产权房,指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购买,并由乡镇政府颁发产权证书。小产权房的购买者在法律上不具备购买小产权房的资格,其财产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上的认同。因此小产权房一直处在一个灰色地带。

小产权房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通过以村集体和开发商为代表的利益相关主体的收益博弈分析,从相关主体利益分配的角度探究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来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分配。

一、政府征地与小产权房开发收益博弈分析

假设1:在小产权房开发博弈中,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较多,包括农民、村集体、当地(乡镇)政府、开发商、地方(县级以上)政府。为减化博弈过程,将村民、村集体、当地(乡镇)政府当作一个行为主体,以村集体为代表。政府在这里的角色比较特殊,若开发商选择商品房开发则向地方政府申报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进行项目的审批与征地;若村集体与开发商协议单独进行小产权房的开发则不通过政府,因此这里将政府看作一个外生变量,主要分析村集体与开发商的行为博弈。

假设2:假定开发商与村集体都有两个可选择的行为,即是否与政府合作。如果都选择不与政府合作则视为小产权房开发,如果都选择与政府合作则视为正常的农地转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

假设3:开发商交予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为α,农民得到政府的征地补贴为b,开发商建筑开发成本为c,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最后总收入为f1,小产权房开发农民获得收益为开发商要给予农民的补贴d,开发商进行小产权房开发最后总收入为f2。综合以上假设信息,可以得出村集体与开发商的支付矩阵。

由于和性别战博弈模型的结构相似,可以得到存在三组纳什均衡。分别为两个纯战略纳什均衡和一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其中一个纳什均衡是双方都选择不与政府合作,即双方协议进行小产权房的开发。村集体的收益为,即开发商给予的使用其土地的费用,而开发商的收益为,即最后售房所获的收入减去给予农民的土地使用费用以及建筑成本。另一个纯战略纳什均衡是双方都与政府合作,即通过地方政府进行农地转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在这里,村集体的支付为,即政府给予的征地补贴,而开发商的支付为,即最后售房所获的收入减去交予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建筑成本。

显然,,即政府给予农民的征地补贴小于开发商给农民的土地使用补贴费用,二者都小于开发商给予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因为如果,农民则不会选择与开发商合作,如果,开发商则不会选择与农民合作。当开发商的收益满足时,那么双方都选择不与政府合作即是满足帕累托最优的状态。由于土地出让金是影响房价重要的因素之一,开发商在这里拥有定价的自,因此没有了土地出让金的压力,开发商为了更好的销售量可以降低房价,保证其更多的收益。同时村集体可以获得更多收益。

通过分析发现,在小产权房开发过程中,除政府之外的利益相关主体都得到了远高于农地征用后的收益。不论是供给还是需求,都有着巨大的推动力。但是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开发建设权利,其开发过程也可能会破坏农地、影响区域规划。同时这种非法的开发建设也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所以,对于小产权房的治理迫在眉睫。

二、利益分配模型下小产权房出现根源探究

从以上博弈分析不难看出,小产权房的产生与我国目前的土地产权制度与征地政策有关,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安排的不完善给予各利益方攫取小产权房利益的契机和制度缺口。这导致了利益分配不均并成为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屡禁不止的根源。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首先是农地征用收益的落差,由于二元土地制度的存在,导致了“同地不同价”,“同地不同权”问题的出现。分析中可以看到,在征地与开发过程中,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住房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利益分配者,既充当了“裁判”,又充当的运动员,还充当了利益分配者。政府通过高土地出让金和低征地补助获得巨大的财政收益,土地收益的巨大落差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

其次是对小产权房的处罚成本过低。由于现有政策下,农民和村集体会发现即使违规进行了小产权房的开发其受到的处罚远低于所获得的收益,其机会主义行为是有利可图的。小产权的治理是十分复杂的,且目前已建成的和正在建的小产权房都很多。很多人购买小产权房,本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认为政府不会采取过激的治理行为,而政府为了社会的和谐安定也不敢轻易采取过激行动。

除内部因素,居高不下的城市房价是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推手。高房价导致众多潜在购买者望而却步,而为了早日拥有自己的住所,不少人选择冒着一定的风险购买小产权房。人们买房的重要动机中,金钱价值影响是最为重要因素。小产权房不仅为购买者提供了低于城市价格的住房,而且随着城市发展,交通也越发便捷,这也使小产权房的需求一直旺盛。

总之,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根源是现有土地产权制度的束缚,一方面,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需要大片土地,需要农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另一方面,集体用地的产权不明晰又导致这种土地征用和流转问题不断,各利益主体利益分配不得当。

三、农村土地利益合理分配的政策建议

虽然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间对我国经济腾飞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端也越来越显现出来,“小产权房”就是其弊端的一个严重后果。要改变这种局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要明确财产权利。博弈的结果表明在不明晰的集体土地上制定的征地政策的不合理性。目前集体土地产权的问题主要是土地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4],因此现有土地制度下,重点要明确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其中,转让权是重中之重,有了清晰的转让权,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才得以保障。而法律只保证在一定时期内农民享用土地使用权,因此应给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转让,收益和发展的权利,这不仅能够保障农民基本权益,对农地保护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其次,要积极推进土地的自由上市流转。小产权房问题的出现,与土地管理上行政干预过多有关。土地的自由流转有利于实现土地的规模和专业化经营,利于充分发挥现有土地资源的最大价值。土地自由流转首先还是要保障基本农田;其次要放开集体建设用地的限制,允许其上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来平衡政府、农民、开发商等利益主体的利益。

第三,要改善现有征地政策。现有征地政策最重大的弊端在于其不合理的定价标准,对于农民的权益保护不到位。博弈结果也表明高土地出让金和低土地补偿的政策绝不可能长久实施下去,对于土地定价不仅要尊重市场规律,也要保障公共利益。对农民实行公平补偿,探索不同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5]。

第四,要转变政府职能。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的多重身份给市场增加了很多的不确定性,畸形的行政管理结构带来了土地征用和土地自由流转上的障碍。为了获得短期财政收入的短视行为,必然会带来土地开发上的恶性循环。要转变政府职能,就要充分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使各项经济行为都有法可依;政府还要主动减小行政干预,使土地的市场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第五,要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社会保障与城镇差距较大,农民没有一个较好的基础保障,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来源。若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较完善,则农民在土地征用之后也可保障其基本生活,农村剩余劳动的转移也会比较充分。

参考文献:

[1]黄学里.产权论视域下的小产权房问题探究[J].财经政法资讯,2008,(6).

土地纠纷问题范文3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公众参与主体;土地管理;农村土地;公众参与;公众;土地

中图分类号:S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053-1

从公众参与主体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建构有赖于政府行为主体和公众行为主体双向的加强,但根据吉林省农村实际的发展情况来看,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的主体积极性不高,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不够、参与主体的素质和组织程度较低等诸多问题。

1 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不高

尽管在当前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作为一种新式的民主理念和实践,其重要价值和作用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然而,我国的公众参与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却面临着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的困境。公众特别是农民参与征地过程的心态是错综复杂,良莠不齐的。面对征地事件,即有对其相当程度上的不满和排斥,而又有更深的渴望和依赖思想,因切身利益的驱使,即有参与的冲动或愿望,又有因为参与的困难和低效能而产生冷漠。有专家通过调研指出农民具有传统的“臣民文化”思想,这种认知的模式直接造成了参与型公民文化的缺失、顺从型的“臣民文化”强健,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成员在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则是服从,而不是积极地参与。由此,在中国民众心理上积淀了“权威崇拜”、“清官思想”、“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意识和思想。正是在“臣民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下,农民才觉得土地管理的公共事务是政治精英的专利,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自主能力。

2 农村管理公众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不够

在多元化利益群体构成的社会实践中,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难以相互替代,因而民意代表的产生需要满足包容性原则,它主要体现于对参与者资格的放宽。因此,公众参与机制的生命核心就在于能否实现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公众利益表达,其目的在于,每一位受众公共政策影响的公民都有机会参与公共商谈过程,并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实现政府对社会利益夙愿和需求动向的理性把握,实现利益的整合与合理表达。因而公众参与是否具有社会成员利益表达的广泛性成为这一机制是否有效实现的关键所在。

3 农村土地管理公众参与主体的组织化程度低

在我县的农村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和非常被动的状态。现针对此种情况以某县农民公众参与主体状况为例进行说明:某县有一处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商为了让当地的农民及早搬迁,根据不同的人群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即对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民采取的措施是“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每提前一天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就奖励200元,超过期限不予奖励”;对回迁户的安置则是“抽取选楼序号的顺序按照办理房屋交接验收的先后顺序进行”。毫无疑问,这是开发商有针对性、目的性的开展对农民的诱惑和诱导,旨在对农民进行一一攻破。而正如开发商所想,这些措施也确实对农民有效。有些人为了钱财,有些人为了想早一点办交接验收,这样可能还可以抽到一个好的楼号,因此,在回迁安置的农民中,大家也都没有说什么,只是在心理打着自己的算盘。所以说,中国农民在涉及到个人利益的时候就容易产生自私的心态,正是由于他们的分散性,使得他们陷入了开发商的诱惑。假想如果他们不为这一点小的利益而蒙惑,而是一起联合和开发商讨价还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他们的权益。但是,农民的这种行为也是他们这个弱势群体的无奈的选择。他们明白自己在和开发商、政府等组织进行博弈时无法获得成功,所以尽可能地为自己争取一些利益,而正是由于他们的这种行为去加重了他们的弱势群体的地位。

在现代社会里,有序、高效的公众参与一定是通过一定组织化的参与来实现的。社会组织是社会沟通的主体,它将各种分散的社会群体与个体组织起来,将各种力量整合到参与的框架体系中,将可以发生的政治对抗消融在公共生活中,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循环。因此,公众参与应当是有组织的,在这个组织内部,集体成员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使之一致对外,从而增强该集体的谈判能力。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在遇到问题需要解决时,只有组织起来,其力量才更加有效,可是目前农民们却没有一个能代表他们的利益的组织来参与土地管理活动。农村中大多数农民仍然处于分散、独立的小农经济状态,小农经济的孤立性和分散性使农民在思想行动上都表现出自由散漫、各行其是的特征,带有明显的封闭性和自我循环的特征。在个人的利益只有通过团体的渠道才能真正表达的现代社会里,农民的非组织性往往使他们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他们的呼声也难以通过正常的渠道直接上达到决策者。这样一来的结果是导致参与的成本高,参与的力度小,参与行为的随意性大,参与的层次低,参与的零散性容易使农民被强势群体各个击破。在农村的土地管理的过程中,无论是土地规划、流转,还是征收过程,原子化的农民始终都是弱势群体,不具备与政府以及其他群体进行博弈的力量,不团结使他们的力量和话语权更加薄弱无力,所谓的“一个巴掌拍不响,十个巴掌震天响”就是这样一个道理。由于农民缺乏组织,尽管在形式上参与了,但难以形成强大的力量保护耕地和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共参与.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

[2] 朱启臻.农民参与土地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1年.

土地纠纷问题范文4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路径

在农村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土地承包合同问题不断增加,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一些农户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积极的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问题,尽量的满足农户的权益,制定多样化的纠纷处理方案,让土地纠纷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一、纠纷形成的原因

(一)土地价值问题[1]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体系下,国家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落实了很多相关的扶持政策,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特别是在农业税收方面,国家特别有针对性的取消了一些关键的农业税收,提高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保证了土地的价值,将荒废的土地回收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但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就是在进行土地承包之前要及时的签订承包合同,避免后期的纠纷。

(二)妇女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在对农村的土地承包合同问题进行解决时,经常会出现一些妇女合法权益难以保证的问题。及时在现代社会中普遍的提倡男女权利平等,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有的妇女在成家以后就离开了以前居住的地方,村里就会强制的土地收回;还有的妇女失去了丈夫或者外出打工,土地也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回,忽视土地合同的存在,将土地重新分配给更多的人。所以就对妇女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出现纠纷问题。

(三)承包合同不够完善当前随着发展重点从城市向农村转移,农村地区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甚至有的农村地区发展超过了城市。但是也有一部分农村地区的发展因为地理位置的问题而发展缓慢。国家在政策的倾斜上力度不够,而且相关的宣传力度不大,发展经验欠缺,现有的村干部也不作为[4]。再加上本身一些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缺乏,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也看不懂其中的端倪,有的干部还会进行暗箱操作,没有征求农民的意见就将土地承包出去,自己私下收取承包费用。还有的时候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承包合同不够完善,有些条款都较为简单,需要重要的问题合同中都没有提及,间接的造成后续发展过程中土地承包问题的出现。比如,有的农民私自承包了一些不利于种植和使用的土地,但是其承包小组的成员却提出反对意见,觉得这种土地没有收益但在后期的种植过程中产生收益其又想一起分红,这就出现了一些纠纷。

二、主要特点

在农村的发展中,之所以出现土地纠纷问题大部分是因为一些经济利益的影响。在土地纠纷比重中,关于经济方面的纠纷可以占到所有土地纠纷的一半以上,而且产生纠纷的原因也相对较为复杂,这些原因和农村地区的旧房改造也有着一定的联系。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相对较为单一,有时因为过于追求发展的速度而忽视发展质量,就会很大程度的造成土地纠纷。另外,有的农村在发展过程中,有着较多的发展形式,关于土地的交易会直接影响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农村地区的村民文化水平都比较低,对于合同更是不甚了解,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及其容易中了开发者的圈套,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出现土地经营方面的问题,进而出现一系列的经济纠纷。这种纠纷在农村地区往往都会有广泛的影响,会农村地区的发展不利,因此这种纠纷问题更需要妥善进行解决。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路径

(一)促进合同诉讼机制的完善[3]我国当前关于合同方面的诉讼机制整体还不够健全,许多地区对于合同的建立还不够重视,即使出现了一些合同问题也不会及时的进行有效解决,以至于后期农民出现了土地合同纠纷也无法进行解决,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上访进行解决,这种方式不仅办事效率低下,办事效果不佳,需要走的程序繁多,而且问题被解决的概率较低,没有什么实效的作用。所以,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合同诉讼利用机制进行完善,将各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都落实到位,进而保证在后期出现合同纠纷问题时,第一时间就可以得到处理,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问题可以妥善得到解决,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实现司法公正。同时在合同问题中,还要充分的对当地的地理环境进行考虑,结合问题发生的实际对问题进行解决,保证各种管理体系可以独立运行,避免内部问题的发生,促进诉讼问题的解决。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问题解决中,要积极的完善各种纠纷调解体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要建立专业的纠纷调解委员会,让其专门的对土地问题进调解,最大限度的保证农民的权益。同时从事土地承包问题的调解成员,还要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要对土地方面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在处理问题时按照科学的纠纷处理方式进行纠纷调解,促进问题的合理解决。另外,调解委员会还要重视对调解人员责任的落实,让其各司其职,完成自己的职责,承担相关的责任。在农村地区关于土地问题的纠纷也不是经常都有的,所以问题的处理有较大的余地,因此在对调解员进行选择时,可以选择一些法律方面的人员,因为他们对法律较为了解,在处理土地经营纠纷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处理机纠纷时可以直接处理,完成调解以后还可以直接回到自己的岗位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农村也可以聘请一些专业的土地承包合同分析人员定点为村子服务,一旦有合同问题就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审核合同,这样既可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预防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进而提升农村的纠纷解决效率。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司法诉讼联系在农村的土地仲裁过程中,农民一直处于一种别动的地位,难以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仲裁结果都难以落实。这样的仲裁方式极大的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针对这种情况,许多侧仲裁机构也是无能为力,他们只拥有一些调查权利,这对办事效率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2]。同时法院针对仲裁问题的解决也可以适当的扩大审查,一些符合程序的行为可以严格执行,及时是一件很小的案件也不能掉以轻心,要将仲裁的资源充分的利用起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司法诉讼的联系。

土地纠纷问题范文5

关键词:云南省芒市;农村土地纠纷;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120

前 言

云南芒市向来是我国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地区,一直是关系云南芒市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从根本上防止一直以来频繁发生的农村土地纠纷是解决云南芒市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之举。在进行农村土地利益纠纷解决过程中,由于许多因素,会导致一些问题阻碍改革的进行,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1 中国农村土地利益纠纷的现状

以云南省芒市为例,土地纠纷在农村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即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这3方面体现的土地纠纷最为广泛,爆发的频率最多,并且也是最为难以解决的问题。宅基地问题以外,按用途可以将农村土地分为:基本农田、荒地荒山、林地等等。在云南芒市,这些农村土地上出现的纠纷有很大差别,现笔者将一一阐述。基本农田是根据某个时期内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土地上农产品的需求量,依据土地利用大致的方向规划出的民众不得占用的耕地。在云南芒市,水田、经过长时间耕作的旱地,农菜地等等属于基本农田的代表。农村的基本农田有很大的使用价值,价值量比较高,整体规模比较大,经过、合作化、土地承包责任制等等运动,大部分农村基本农田归谁所有,全责划分都比较清楚了,纠纷相对来说比较少,而且就算存在纠纷,也比较容易解决;经过近几十年来的几次造林运动,现在适宜造林和适宜耕种的荒山荒地比较少了,一些剩下来的荒山荒地大多属于既不适合耕种也不适合造林的,这些土地在历史上也大部分没有分配明确的所有人,也没有明确是否属于集体所有。经济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随着开矿、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用地的需求明显增加,这些土地往往价值也逐渐抬高,但是权属不明,就使得这些土地成为了附近农村人民集体争夺的热点地区。林地主要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稀疏的林地,灌木林地,包括采伐,火烧等的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适宜造林地。往往都是经济价值比较高的林木,但是现实中却总是权属不清、界限不明,所以,常常容易引发一系列的民众纠纷。

2 农村土地利益纠纷原因

2.1 严重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

如今的农村土地问题纷繁复杂,许多历史上遗留的问题是其重要的原因。在中国实现解放以前,人口与土地的矛盾不突出,反而存在一种人少地多,地大物博的情况,农村土地之中,除了一些建设用地之外,其他的土地的权属都比较明确,还有大量的农村土地价值量不大,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在观念上存在一种“无主地”的错误想法,仍然认为先占是取得所有权的最主要方式。之后,再吸收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了将私有农田和宅基地分配给农民的,同时,经过合作化之后,对于农村没有分配的“无主地”进行比较混乱的分配之后,建立了至今为止都在延续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建国之后,我国的农村土地地籍制一直没有完善,政府也一直没有给当地的农民办过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证明,所以,农村土地权属不清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没有政府给农民颁发相应的权属证明。

2.2 法律原因

农村土地权属不清,《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没有划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是否归属于国家所有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在法律的理解和理论认识上差别比较大,使得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大的混乱,是使得农村土地纠纷进一步复杂化的重要原因。政府和法院在认识上存在分歧,政府部门花了大量的心血和实践所形成的确权结果就这样变成了无用功,政府也会坚持自己的意见,重新做出选择和裁判,造成的结果只能是纠纷当事方被诉讼这件事弄的十分无奈,精力耗尽,然而,土地的权属问题也长期无法肯定。

3 农村土地利益纠纷的对策分析

3.1 正确确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

如何确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实行国家所有制,这有利于确定土地的确权,帮助解决纠纷,实现权属明确划分的目的。根据法律上的规定,除了没有进行过确认的大荒山、大草原、大森林、大荒地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以外,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相邻或者是相错的一些土地,历史上并没有明确的划归任何一个集体占有使用,相邻的农村集体也不曾在这些土地上进行过利用开发,这种表面上看似“无主地”的土地,都应当收归国家所有,在不能依法证明属于哪一个农村集体所有,划归国家也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

3.2 确权与土地产权制度完善相结合

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要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农村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扫清制度建设的重大障碍,在立法上消除矛盾和冲突的根源,使得农村土地所有权确定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和完善的规定。在人民政府登记名册中办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者是使用权证,进一步完善地籍管理制度,将能够基本上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摆脱以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证可以提供证明或者是提供查证的状况,从根源上遏制不断发生和发展的农村土地权属纷争,不断的改进解决的方式和方法。考虑到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等级属于国家机关所有权,可以由国土资源部制定新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以国务院令或是通知的形式转发各地政府遵照执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使得新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执行力上更加具有威慑性。

4 结 语

本文以云南省芒市为例讨论了中国农村土地利益纠纷的现状、成因,相应的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在土地管理制度层面和具体确权措施层面给予了一定的建议,希望对于我国农村土地利益纠纷的解决工作在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上有一定的帮助和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土地纠纷问题范文6

【关键词】土地纠纷;现状分析;对策

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特点

三年来,仅县农业、部门调解处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就达15件。通过对这些案子的归纳分析,可以看出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集访案件多。15起案件中集访案件4件,占27%。

(二)农户与农户间的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多。这一类纠纷有10件,占67%。

(三)赴省州上访案件逐年增多。三年来赴省州上访5件,占33%。

(四)纠纷双方矛盾激化,调解难度大,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事端,甚至会演变成刑事案件。15起土地纠纷案件中,5件演变为恶性案件,其中2件变成刑事案件。

(五)反映问题形式多样。在传统的人访、等形式外,近两年出现通过“市长信箱”、“省长信箱”反映问题的形式。

二、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纠纷产生的根源

1、流转不规范、不合法。一方面未签订书面合同,大部分属口头协议,加之村干部换届,底子不清,给调解带来难度;另一方面是未经集体通过而私自流转,不具有合法性。

2、国家农村政策调整带来的利益纷争。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粮食直补的增加,农村承包土地已明显升值,流转双方为利益而引发的土地纠纷明显增多。

3、土地流转时间长,存在纠纷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取证难,不易调解。

4、流转方式不确定,不易定性。主要指:转让、转包、出租、互换不明确,定性难。

5、征地补偿不到位而引发纠纷。单位用地不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项目进行补偿,或补偿没及时足额到位。

6、家支势力引发土地纠纷。我县农村家支势力渗透到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是土地纠纷产生的一大诱因。常常是家支势力强的欺负家支弱的,家支势力弱的农户在当地会产生一种无形的生活压力,被迫弃地或一次性变卖土地及房屋而远走他乡,投亲靠友。而后引发土地纠纷。

(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

1、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需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成立,成员由当时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农村经营管理站内。由于时间跨度大,相关部门领导已换了几届,其作用名存实亡,很多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际上是农村经营管理站在兼职承担。因土地纠纷多,机构不健全,人力缺乏,有时只有疲于应付。

2、仲裁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根据省州农业部门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纳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由于我县没有专门的编制,真正懂业务的专职仲裁人员缺乏已成为仲裁工作的制约瓶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农业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仲裁人员既需具备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知识,又要具备各类民事法律知识的能力。

3、仲裁经费来源亟待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农业部门文件要求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目前我县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工作开展举步维艰。现在的土地承包纠纷往往案情复杂,解决起来也非常的棘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缺少经费制约了仲裁工作的有效开展。

4、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我县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较差,没有专门的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场所及设备。现在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都在陈旧的会议室进行非正规化的调解仲裁,与我县土地纠纷多发频发的现状相比,其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的纠纷、矛盾及现状,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一)依法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我县是一个典型的彝族聚居山区农业贫困县,土地仍然是劳动力的重要载体,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了,才能保障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才能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才能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基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土地合法有序流转,强调流转合同的签订,消除纠纷隐患,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严禁擅自变更和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家支干政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确保纠纷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妥善处理好土地征用中的问题。严格按照土地征用程序,统一补偿标准;对占压耕地的各项补偿费要及时全额发放到农户,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款,保障每个村民平等地享有土地收益权。

(三)多种手段并用及时化解纠纷。根据我县民族地方的特点,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我们应针对不同的纠纷案件,既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还应采取民间的等多种形式进行调解。及时制止矛盾冲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抓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加大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访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解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一要进一步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更换仲裁委员会成员,重新聘请仲裁人员,加强仲裁员业务培训、解决仲裁人员编制等,进一步稳定仲裁队伍,提高仲裁人员业务水平,建立一只权威性的仲裁机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二要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财政支持,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着力解决仲裁所需经费问题,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三要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基础设施设备的硬件建设。建一个标准化的仲裁场所,包括:仲裁庭、合议庭、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及办公设备,使我县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办案条件得到全面改善,调解仲裁工作将按流程规范开展,接访、仲裁案件数量明显提高,土地纠纷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推动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培训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