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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方式范文1
开发商一房多卖、购房者迟迟拿不到产权证等现象将有“法”来管了。昨天开始在首都之窗网站征求意见的《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条例(送审稿)》,对本市房地产登记做出了全面具体规定。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起草房地产登记条例,是本市第一次对房地产登记做出明确全面的规定,在此之前只是在1988年出台过一次有关产权登记的暂行规定,眼下已无法满足新的发展情况。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最重要的一条规定是“两证合一”,以前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且前者只发给了外销房的购买者,如果《条例》能够实施,买房人将通过一个证书集中体现对这两个权利的拥有。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加了“预告登记”一项,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申请人(权利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未完成房屋拆迁补偿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加预告登记对买房人最大意义在于可以有效地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售情形的发生。
征求意见稿还对办理登记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初始登记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20个工作日完成。
土地征收方式范文2
关键词:地方政府;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困境;路径选择
一直以来,土地问题都是关系到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城市化建设不断推进,各地征地的需求陡增。而随之而来的暴力拆迁、围堵政府等恶性事件的频频暴出,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成为当代中国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对其研究和探讨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地方政府土地征收环境下公共利益的内涵及界定标准
公共利益的概念存在于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中。看问题的角度及价值观等方面的不同,使得对于公共利益的解读也因人而异,但人们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有区别、公共利益应有公益性和分享性等方面有较为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经过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的整合而形成的,并能为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所认可和享有的,具有广泛性、正当性、公益性的社会价值体或利益形态。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目前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些学者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受益人的数量要多,受益人生活的质量要高。而莫于川教授认为确定公共利益的标准有六条,即第一,合法合理性;第二,公共受益性;第三,公平补偿性;四,公开参与性;第五,权力制约性;第六,权责统一性。【1】笔者较认同莫于川教授的观点,认为以上的几点基本能揭示公共利益的本质。在下文笔者也将主要应用莫教授的公共利益标准来对我国当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对比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章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中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我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行使征地权的前提是也只能是公共利益。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对公共利益作了具体规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2】以上的六条规定对公共利益做出如此概括性的列举,这在我国尚属首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宪法》等50多部法律虽然使用或者提及公共利益的概念却不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的弊端。
二、地方政府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困境
2011年4月,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2009年至2010年24个市县土地管理及土地资金中,有14个市县违规征用土地22万亩。虽然只是披露少数几个县市区的用地违规违法情况,如果这些地方的情况具有代表性,那么,可推算出全国同期违规违法征用土地大约在600万亩左右,超过可持续用地标准的50%以上。【3】从江苏"铁本违法征地"到四川德阳征地拆迁案件,从吉林梨树霍家店暴力征地拆迁到磐石市挪用土地补偿款案件,"征而不用"、"征而乱用"、"多征少用" 和"征而迟用"等长期困扰社会、损害民众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影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出现大量的失地农民,更诱发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冲突。我国地方政府土地征收的具体公共利益困境如下:
(一)公共利益的公益性危机
如上所述,我国相关法律将公共利益作为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的依据,但并未将什么是公共利益、由谁界定、其范围如何等问题界定清楚。虽然新出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归纳了公共利益的几点,但笔者认为,其中不少细节是有待商榷的。例如,新条例中有很多需要地方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的规定,如何做到防止地方政府的配套制度违反新条例难以确定。又如,新条例的最后一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该规定中"其它"二字也为不当征收留下隐患。另外,在利益严重分化的今天,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违法侵害征收相对人利益的现象比比皆是。某些地方政府征地时冠以"为了经济发展"的名目,实质却是某些官员滥用手中行政权力,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如地方政府将房屋征收拆迁后建立工厂、超市、娱乐场所或商品住宅,虽然短期内能起到拉动经济、增加税收及扩大就业等积极效应,但其直接目的却是满足政府自身的部门利益及经营者的商业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补偿缺乏公正性
我国目前关于被征收土地补偿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给予补偿,而在于怎么补偿,按什么样的标准,方式有哪些、能否及时到位等,这都牵涉到公平公正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各地方政府常根据"因地制宜"原则制定 "基准价",补偿价格大多未达到市场价格,补偿方式也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缺乏多元化的补偿方式,补偿也未包含因为土地用途改变而带来的增值利益,使得被征地民众所获补偿通常不能重新购置大致相当的住房,并且申请补偿的程序过于繁琐,被征地民众难以及时获得补偿款。
土地征收方式范文3
第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直接向被征收人发放货币补偿款。
产权调换是指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第三条 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在同一价值时点、相同评估方法的基础上,按照区位不同,市场评估价值下浮10-20%后确定。
(一)征收部门库存房源或国有企业建设的安置房源,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下浮20%结算;
(二)政府市场采购开发企业的安置房源,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下浮10%结算。
第四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件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市场评估价下浮的调换价格购买54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如购房面积超过54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值结算。
对经审核属困难弱势的群体,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4(含)平方米的,在城区仅有一处住房的,可享受“暖心房”政策,购买房屋54平方米(含)以内的按17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超出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出部分上浮10%进行结算;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值结算。
第五条县征收办协助被征收人对产权调换房房源进行选定及手续办理。开发企业产权调换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予以备案。
第六条县住建局是产权调换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产权调换房的建设推进、预售审批、质量监管及开发企业提供的产权调换房的回购等工作。产权调换房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划、质量和配套设施进行建设。
第七条产权调换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费用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房票补助。
房票补助是指在县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过程中,以货币补偿的方式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凭房票自行在县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经申请而享有获得财政补助的政策。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如需购买县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房单、身份证明到县征收办领取房票。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县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凭房票享受购房合同总价(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15%的房票补助,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新购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给予补助,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助。
(三)被征收人购房款(包括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放款到位)全部付清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全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以及被征收人身份证明到房屋征收办凭房票按程序办理房票补助。
(四)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签约搬迁、被依法或者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内选房的,不享受房票补助政策。
(五)被征收人所享受的房票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票补助资金申拨及发放工作。
(六)本意见中的房票补助,仅限于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且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本人享受,不得转让、买卖以及更换姓名。
(七)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购房合同签订且领取政府房票补助后退房的,需先返还所补助资金后,住建部门(房地产业发展中心)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八)房票补助的办理流程
1.申请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购房后向县征收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货币补偿房票补助的房票;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发票;
(5)契税完税凭证;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初审
县征收办现场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复印2份,一份自存,以备复核,另一份按季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同时,县征收办将汇总明细表报县住建部门。
3.复核
县财政局对县征收办提出的房票补助材料进行完整性和合法性(申请表、汇总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房票补助拟办意见,呈报县政府批准。
4.公示
县征收办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5.支付
经公示期满后,由县征收办申请,县财政局将房票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征收办,由县征收办负责支付给申请人。
6.已办理房票补助退回
申请退房的,应向县征收办申请退回房票补助,由县征收办出具房票补助退回证明,县房地产业发展中心办理商品房退房手续。
第九条对于享受城区征收补偿最低保障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选择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被征收人在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不含提前搬迁奖励金额),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已享受本办法中15%房票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泗政发〔2016〕136号)文件中2%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开展征收过程中,应接受各方面监督。县财政局应加强财政监督;县审计局应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假借订立购房合同或故意隐瞒购房相关事项,恶意套取房票补助资金的,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征收方式范文4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2020.11)》、《福建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实施细则(试行)》(闽自然资发〔2021〕3 号)及连城县2021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启动编制《连城县2021年莲峰镇南前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草案)》。
二、基本情况
本方案位于连城县莲峰镇南部,规划范围为东至莲中路,西至南前滨江路,北至宁南路,南至江林大道,总面积为22.98公顷。本方案涉及连城县莲峰镇南前村和姚坊村,不涉及省级和国家级开发区、湿地。
三、成片开发的必要性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需求
南前片区土地成片开发已纳入2021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实施内容,可以进一步推动主城区城市总体形象的营造及空间规划的执行,便于推进城市更新建设,保障城市开发建设科学有序。本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城区的发展,实现人才、
资金、信息的聚集,打造生活、运动、教育集一体的城镇发展单元,促进土地“成片开发”的优化组合,推进“三城同创”、全力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二)人口住房的需求
本方案共计划出让9.50公顷用地作为居住小区开发项目,可以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人口住房紧张的压力。同时居住环境的改善、住房条件的改变、区域优势及房产价值的提升、居住人群层次的提高,将会使居民的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和经营方式得到改变,从而使居民的经济收入、文明程度、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 公共设施完善的需求
本方案中幼儿园和全民文化和健身中心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的促进全民建设、活动,增进居民的交往,缓解片区及周边区域的科教文卫资源紧张的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建设和谐连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四)生态环境提升的需求
结合文川河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和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可以改善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性,有效的维持城市的生态平衡,提升城市景观风貌,改善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
四、成片开发的主要用途、实现功能
本方案规划用地总面积22.98公顷,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5.85公顷。本方案共7个规划项目地块,其中居住用地3个,面积9.50公顷,实现居住、生活功能;体育用地2个,面积6.88公顷,实现健身、运动功能;幼儿园用地1个,面积0.50公顷,实现学前教育功能;防护绿地1个,面积0.25公顷,实现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等功能;城市道路交通用地面积5.85公顷,实现交通运输、居民通行、防灾减灾等功能。
五、片区内公建配比情况
本方案中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用地含幼儿园用地、体育用地、防护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合计13.48公顷,占用地总面积的58.66%,符合自然资规〔2020〕5号文公益性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40%的规定。
六、拟安排的项目及开发时序
片区内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居住项目、公共设施项目、防护绿地、道路工程及市政管道项目,成片开发项目用地实施计划期限是2021-2023年,2021年度主要推进南前幼儿园、江林大道防护绿地、南前花园小区和姚坊游泳池等项目涉及的用地征迁、报批及开发建设。
七、成片开发效益评估
(一)土地利用效益评估
通过本方案土地城片开发完成后入市交易的收益测算,政府的土地收益是有保证的,本方案是可行的。
(二)经济效益评估
通过本方案土地城片开发完成后入市交易的收益测算,政府的土地收益是有保证的,该项目可行。
本方案的实施可以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城市体育产业链的发展,经济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周边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相对成熟,片区开发建设经济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强,经济效益良好,适宜推进开发建设。
(三)社会效益评估
本方案的实施,不但可以极大地加快连城县城镇化进程,而且有利于改善群众体育运动环境,解决幼儿教育需求问题,提升居民生活品味,完善城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因此,本方案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生态效益评估
本方案建设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实施减缓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可以保证项目实施能够与城市周边环境较好的融合。同时本方案可以有效改善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性,提升片区生态环境品质,保障整体生态空间品质维护。因此,本方案的生态效益较好。
八、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情况
本方案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占用或开发的用地。
九、结论
该片区“成片开发”符合《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规定要求。
附图:
1.规划范围示意图
2.拟建项目及用途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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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既有划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的危旧房改建区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用地,拟全部采取先划拨的方式,一次拨给开发建设单位,待拆迁完成后,在有偿出让的地块开工前,经评估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可根据不同地段和建设用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5?50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成后尽快按市政府1993年6号令的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此项出让预定金收缴入库手续按地价款入库手续办理,在交款单位办理正式出让手续时,可充抵地价款。
四、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核发,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标准
地区等级 预定金标准(元/m2,地)
一 50
二 45
三 40
四 35
五 30
六 25
七 20
八 15
九 10
土地征收方式范文6
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经请示市领导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要按规定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并缴纳地价款。
二、凡未执行安居房屋价格并上缴市安居办统一办理销售手续的,均属于市场销售。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商品房销售前办理。缴纳地价款总额20%以后,发给商品房屋销售许可证,其余地价款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之前缴齐,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