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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范文1
近年来,我国农村各地根据自身的条件,围绕如何完善土地经营制度,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有益探索。从整体和发展趋势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较优选择。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坚持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将农户土地承包权入股,按股份合作制原则进行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主要可概括为两大类型:一是部分农户自发组合型,即若干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发自愿地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入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二是集体统一组合型,即社区集体有计划有组织地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折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其中第二类又可分为三种形式:
1、将村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农民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按农业人口无偿配给,土地股份不能抵押、买卖,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本社区范围转让。股东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资产股的总股数,参与收益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
2、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合同或进行租赁。
3、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它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大连向应现代农业园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集体土地、资金以及农业设施和农民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折价入股,作为企业的投资,于2001年成立大连向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农民“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股份构成是:村民一分地为一股,61户共293亩,折价占总股本的13%;村集体以统一经营的1300亩地和水利配套设施、温室大棚入股,折价占总股本的87%约定公司有效经营期为10年。采取保底收入、盈余分红形式。村民既可承包园区内的农业项目,又可为公司打工,股民可优先在园区就业。
土地股份合作制之所以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较优选择,是因为它能够在坚持不变的前提下,促进集体经济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实现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其优点有:
1、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的稳定和完善。农户以承包田、责任山等入股,参与收益分成,实质上是进一步明确和确认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并使之固定化、价值化。这一措施切实保证了的稳定,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
2、进一步明晰了土地产权关系,调动了农户和集体两方面的积极性。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土地产权制度。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的所有权及其支配权和处置权由集体和股份合作制组织集中掌握,统筹安排。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表现在他作为集体的所有者之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单独投包承包或联合投包承包,或是放弃承包土地。如果他放弃承包权,他对土地原有的产权并不会因此丢失,而是量化为土地股份标明的份额,并据此拥有相应的监督权和收益权。这使得集体与个人在财产利益关系上更加密切,有利于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
3、土地股份合作制既有利于加强集体对土地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又有利于建立土地流转机制,从而有利于实行规模经营。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民拥有的土地股权只是一种货币化了的股权,不以占有实物土地为内容,这样,土地股权无论怎样调整,都不会影响集体对实物土地的支配和处理的权利。这就更有利于土地使用权通过集体这个中介,按社区最大化利益和效率原则进行流转。
4、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个多元化不仅是参与者多,而且是要素多,包括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这既可以形成新的投入机制,又有利于农业的长期投资,分散了风险。
在的基础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实践中要把握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忌一刀切。①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看,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比如,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在农村经济中占较大比重,较多劳动力已转移到非农产业;集体和个人收入的来源比较稳定,农民有扩大规模经营的迫切愿望等。因此,不同地区是否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须看自身的条件是否成熟。②即使在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应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允许农民有多种选择,切忌“刮风”和搞“运动”。③就土地股份合作制本身而言,也存在着多种具体形式。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具体操作,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股份合作模式,一定要坚持自愿互利、公平合理,由群众充分讨论确定。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范文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核心在于确认权利、科学赋权、落实效力,其基本目标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土地安全。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现状,基于《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属性,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坚持“登记生效主义、权利主体与客体清晰、登记机关统一”的原则,完善以下五方面的制度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不管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还是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取得和变动均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即非经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不生效。登记具有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农村土地发包、承包、转承包过程中,以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取得的不确定性、流转的无序性、终止的随意性等现象发生,切实加大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力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将权利主体和份额落实到个人。应当明确真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户。因为从事实来看,农户承包土地是通过行使家庭成员个人的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权,最终形成家庭承包土地的权利。从理论上讲,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个人,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和股份化。只有将权利主体落实到个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才能明晰权利主体、明确权利义务,才符合土地登记对权属合法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基本财产权,将其权利主体落实到个人,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在具体操作中,可以由户主代表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在登记册和证书中列明该承包经营权由该农户在本社区集体中有农民身份的家庭成员按份共有。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转移变更登记及相关权利一体登记的制度,完善相关救济措施。在登记制度中,应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登记。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义务、程序和各级行政机关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要求,特别是减轻农民办理登记的负担的要求。同时,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的情形,履行登记的具体要求、内容及应提供的资料,以及不履行登记的法律后果。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此外,建议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救济路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包括该权利的登记纠纷纳入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裁决机制,配套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处权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裁决权并对其裁决时效作出严格规定。将行政裁决作为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建立行政责任问责制和追究制,提高行政救济的效率。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范文3
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农村改革工作开展以来,草场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开展和落实。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主要方法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草场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召开全乡动员会并成立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政府乡长任担任组长,负责统筹领导全乡农村改革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农经站,由农经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制定了《草场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和《草场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工作任务、和操作流程。各村还相应成立议事小组,选派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大力宣传,广泛动员。为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尽量少走弯路,提高工作实效,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多次邀请县农经局相关领导来对我乡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向全乡村民发放《致广大农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颁证工作的一封信》和《致广大村民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开信》,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充分了解农村改革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二、工作完成情况
按照省、市、县要求,我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已基本完成,现主要是扫尾完善,截止目前,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工作完成权属调查个5个行政村,完成合同签订5个村,全乡5个行政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均已入库。承包方调查表、地块调查表、归户表、合同、申请书等归档资料已全部完成归档,颁证工作正在进行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对6个自然村的“三资”进行清查后,通过公示后,现已全部录入全国清产核资数据库。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范文4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 信托流转 可行性
引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农村土地的生产经营状况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一方面,由于在城市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在城务工的农民不愿放弃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但又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经营它,从而导致农村耕地利用处于较低的效率状态,耕地资源浪费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一些种地能手想扩大种植规模而缺少转包经营途径。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衣户经营土地的利用效率,如何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增加土地效益,已然成为当前我国农村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难题之一。
本文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运用技术经济方法对进一步讨论理性投资者能否接受农村土地信托这一金融产品,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是否具有经济可行性进行深入详实的分析。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含义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作为一种新兴的农地流转模式,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信托原理,由受托人受土地经营者的委托,依照自愿、依法、有偿法则,通过法定程序将土地经营者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交付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经营管理或使用,由此带来的收益归委托人所有的一种新兴的土地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主体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如图1所示,其中,委托人可以是土地承包者,也可以是村集体,他们对农村土地拥有可转让权、独立处分权。另外,在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过程中,政府起到了监管、服务作用,其主要通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市场进行规范控制和政策引导方式。承担着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活动创造公平、有效的法律流转环境责任。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可行性的经济学分析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运行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实际上就是对以信托方式实现的农村土地能否快速、顺利地在农村土地市场上出售,能否被投资者所接受问题的分析。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的运行,既要符合农村微观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又能实现农村土地的外部效益的内在化的要求。
(一)假说提出
在农村土地利用与流转方面,农户家庭以私人净收益最大化为原则,而社会决策以社会净收益最大化为基点,二者决策目标之间存在着一定张力。
H1:农村土地总数量变化(K)由主要取决农用地数量变化(K1)与非农用地数量变化(K2),即:K1+K2≤K。
H2:农村土地净收益(SR)由经济收益、生态收益、环境收益三部分构成,农用地净收益与非农用地净收益分别用NR1、NR2来表示,MR1、MR2分别表示农用地与非农用地边际净收益;
H3:农村土地存在稀缺性,可以自由的在农用地和非农用地之间进行转换,农村土地利用与保护的净收益遵循报酬递减规律。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行为决策分析
农村土地非信托机制流转情况。如图2所示,农用土地与非农用土地私人边际净收益曲线分别是MRp1和MRp2,社会边际净收益曲线分别是MRs1,和MRs2。由于农村土地净收益达到最大值的条件为MR1=MR2,于是农户家庭土地利用与保护的均衡点为Ep,而社会用地与保护决策的均衡点为Es,农户家庭用地量与社会用地量分别用Kp、Ks表示。此时,土地利用农户家庭最优决策均衡点Ep与社会最佳决策均衡点Es没有重合。
土地利用农户家庭最优决策均衡点Ep与社会最佳决策均衡点Es,所以发生偏离,这种偏离的本质就在于农户家庭净收益目标与政府净收益目标之间产生了偏离,从而导致了农村土地利用方面的外部性的存在。
要想解决农户家庭利用目标与政府利用目标的最优决策耦合以及农村土地利用方面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就必须要使农户家庭收益(成本)与社会收益(成本)目标达成一致。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农村的具体情况,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情况。在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中,可以通过设计能反映出土地可持续利用效果、有偿转让与使用及土地经营技术的改进、效率提高方面的信托流转价格,从而达到农村土地效用最大化的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目的。除此之外,要辅之以相应的制度激励,以确保土地信托的流转价格能够直接转化为农户家庭的直接收益。从而引导、刺激农户出于对自身经济收益追求的目的,通过对生产经营技术的改进去提高流转土地质量,自觉、主动地去珍惜土地,从而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发生,如图3所示。
在图3中,通过土地保护信托模式目标的设计,使农户家庭微观经济主体与政府二者在处理农村土地经营问题上要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加以综合考虑。这时,农户家庭主体土地经营的外部效益内在化了,农户家庭农地私人边际收益增加了,MRp1,曲线上移,直至与MRs1曲线重合(MRp1=MRs1)。因此,农村土地的非农化规模减少,非农用地的外部成本特别是使用成本与选择价值也相应减少;非农用地的社会净收益增加导致MRs1。曲线逐渐上移直至与MRp2,重合,达到了最优决策均衡(MRp2=MRs2)。在图3中,MRs1与MRp2的交点E0为土地配置的最优均衡点(农户家庭利用的目标与政府利用目标的最优决策耦合),Y0表示农村土地经营的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K0表示对应的土地经营规模。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框架设计
本文认为,要建立高效的农村土地保护机制,就必须构建与我国目前农村实际状况相匹配的,以农村土地经营与保护效率最大化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权信托流转制度。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的定价机制
建立科学、完善、合理的定价机制是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的关键前提,为此,农地信托定价机制的建立就必须以农村土地经营与保护效率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同时,交易价格要全面体现农地信托财产内在价值,全面反映农村土地内在收益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价格必然会影响到土地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于是,在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过程中,相关政府机构通过对土地内在价值的不同等级评定来制定不同级别的基准价格,即采取市场定价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定价策略。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土地资源经营、可持续利用的不同级别、土地流转市场的供求关系、农村土地风险预期等因素来共同定价。这种定价方案实质就是将不同程度的土地经营与可持续利用级别转化为不同的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价格。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农户家庭微观经济主体是农村土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直接受益者。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激励约束机制
短期看。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关系中的当事人(信托人、受托人、政府等)在土地可持续利用这一目标上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为此,我们可以结合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的具体特点,通过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土地经营与可持续利用行为进行动态模型的分析,以确定最佳激励因子,从而求出影响激励因子的关键因素。进而设计出农地信托保护效用相应的产权激励制度、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特殊税费制度等最佳激励约束机制。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监管制度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实施过程中,如果受托人目标和行为发生差异,与之相应信托目标就不能完全实现。因此,要根据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风险的不同来源及其特征,运用组合法及期权推理分析法来建立信托流转目标偏离风险度量与控制机制,对信托目的偏离风险的测度、管理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农地信托风险识别、评价与预警监管机制。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效果的考核与评价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效果的考评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运行的阶段结果是否与其最终目标存在差异进行实时考核,如果阶段结果与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终极目标发生偏差,就要及时进行相应修正。二是运用动态考评办法针对不同区域、不同阶段的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绩效进行评价,来寻找适合我国国情要求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绩效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的制度支持系统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范文5
一、海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基本情况
据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末,海南省已有三亚、东方、海口、琼海等14个市县全面开展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省测量农村土地面积已达466.5万亩,占国土“二调”农村耕地面积的49%,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近8万本,建立档案近22万卷。2015年5月,海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计划于2015年底前完成确权土地测量及核查公示工作,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城镇化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不断增多,而农民又不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农民流转土地的愿望强烈。海南省计划建设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及服务中心,包括1个省级流转服务中心,22个市县区级服务中心。同时,还将推动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探索基准地价、公开招租竞标的流转制度。海南通过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大批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进行规模化开发,形成了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管理,但普遍存在融资困难、改造扩建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尤其需要金融支持。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质押贷款”。一些地区随之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开始开展金融创新,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全力提升以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三权三证”抵押融资为重点的“三农”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的精神,为激活农村土地,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及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及农村融资渠道,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如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思考。
海南省抓住国家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机遇,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2014年1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从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出发,在文昌市、澄迈县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为全面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打牢基础。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扶持“三农”发展,海南省于2012年出台印发了《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为海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了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海南全省累计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3000多万元,让2000多万农户及时获得银行金融服务。
二、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制约因素
1、缺乏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现有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以及农村合作信用社三类。农业发展银行实力有限,且在县级以下几乎无分支机构,不直接面向农户,开展农地抵押业务能力有限;农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银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不高,据调查,土地经营权处置难、难以变现是目前涉农金融机构不愿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主要原因;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长期服务于农业,但实力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鉴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严重缺失,即使法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贷款,但仍然难以推进。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确定,使得承包者的投资安全和投资利益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制约了土地顺利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到位,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屡见不鲜,使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信贷业务难以开展。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法律上缺乏一定的效力,也是当前涉农金融机构不愿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主要原因。
3、土地价值评估困难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主要由农民和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或者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评估,缺乏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标准,评估操作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期限较短(为5―20年),金融机构难以评估此类权益的价值,实际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取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时间、土地经营收益,加之受自然条件、生产经营项目等因素影响较大,因此评估机构难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价值做出准确判断,土地的实际价值得不到正确定位。评估价值普遍低于土地经营权实际价值,加之评估方法不科学,不仅影响了土地融资功能的发挥,也降低了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
4、缺乏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
债权人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的前提是,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拍卖、变卖,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这就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作为拍卖、变卖的载体。海南除个别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市场外,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大多由农户私下进行。由于流转市场发育缓慢,流转信息不畅通,无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公开竞标、拍卖,一旦经营户出现贷款违约的情况,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难度较大。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变现,较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使得土地抵押融资难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推广。
5、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操作不规范
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呈零星流转、口头流转、短期流转方式。即使部分农户采用“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流转,也无任何签证手续。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效用不强,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失去推广应用的条件,大多涉农金融机构也不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土地流转部门不明确,登记制度缺失,农村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导致流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进行抵押登记,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开展。
6、风险保障机制缺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需要相应的中介组织和必要的风险保障机制。因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特别是农地抵押贷款用来经营养殖业、农作物种植的市场风险更大。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将造成土地上附着物出现重大损失;或因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导致土地上附着物市场价值大幅降低。这都会直接影响贷款经营户的还款能力,导致信贷风险加大,进而降低了金融机构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另外,农业保险发展尚不足,欠完善的农业保险不足以降低农民收入的波动性,而农民收入是农民还贷的主要资金来源。
7、相关法律法规障碍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没有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做抵押。《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即使央行和银监会都明确表态希望各地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但是基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很多地区都难以实施这项贷款业务,即使个别地区实施了,也很难推进。
三、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对策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各地纷纷涌现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金融创新能够释放农村经济发展潜力,值得鼓励和推广。但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区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和限制。各试点地区应适当放宽对不良率的容忍度,要对农民手里的“三权”价值做科学的评估,从而避免盲目评估带来的代偿风险,应针对农村金融的特殊性,推出一套适宜的风险防范机制和措施。
1、政策扶持农村金融机构,强化贷后管理
政府扶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如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供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机制,特别对涉农贷款投放比例较高的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等政策激励。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针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特殊性,建立贷后跟踪制度,在贷款发放后,从资金使用到平时农业生产情况,不定时地进行贷后调查,凡是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风险因素,都要引起重视并及时介入解决,最大化降低贷款收回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应对相关金融机构增加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消除金融机构“惧贷”心理,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更加良性发展。
2、建立统一权威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
建立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可以引入中介机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评估,农村金融机构也可组建独立的土地流转评估部门,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创造有利条件。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也可组建独立的土地流转评估中心,培养专业资质评估人员,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评估,为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还可建立科学的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体系,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价值。
3、加快建设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健全土地经营权争议仲裁机制,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平台,并明确其相关职责,即汇集土地使用权委托流转和受让的信息,土地流转供求的信息,接受供求双方咨询;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竞投活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协调供求双方有关事宜,促成流转双方达成意向,并协助办理有关流转手续,提供统一的合同格式,做好合同的鉴证服务;对土地流转跟踪服务,协助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
4、逐步完善农业保障机制
加快组织成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发展农业保险机制,降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信贷风险。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对农业亏损进行适当的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多种担保方式,如对额度较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行“公司担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收益保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和“基金担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信贷风险。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范文6
[关键词]农村土地 流转模式 创新 问题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7-0232-02
一、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形式
(一)土地互换
土地互换,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自己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出租
土地出租,是指农民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大户、业主或者企业法人等承租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分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支付土地经营权租金。
(三)土地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四)土地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
(五)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是指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二、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耕地保护形势严峻,部分模式创新改变农村土地用途
严格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情况令人担忧:首先,农村土地流转改变用途,非农化、非粮化现象明显。其次,农村土地用途管制主体缺位、流转机制缺陷。
(二)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充分保证
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充分保证,侵权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是土地流转违背农民意愿。二是土地流转定价不合理。三是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不稳定。四是流转土地改变用途,影响农民生计。
(三)难以控制规模经营的不确定性风险
土地规模经营后带来的风险远远大于家庭承包经营。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自然灾害。水灾、旱灾等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且呈逐年增加态势。二是市场供求变化的价格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均存在竞争,农产品的供求关系难以始终处于均衡状态,导致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由此引发一系列的风险。三是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幅上涨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获利空间有限。四是规模经营的契约风险。
(四) 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够
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够,农业融资难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是农村金融发展滞后,服务不足。二是农业融资保障不足。三是农村保险发展滞后,保险公司推广涉农保险积极性不够。四是农村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广大农户仍然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创新的措施与对策
(一)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首先,创新耕地保护机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耕地保护机制包括规划机制、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等。其次,适度放宽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管制。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废弃建设用地的复垦工作。再次,统筹城乡土地利用、开发整理规划,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最后,严格耕地保护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制度
首先,尊重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尊重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其次,保障农民土地流转的经济收益,创造条件让农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再次,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赋予农民更大的土地物权。最后,赋予农民享有农村土地的经济所有权,并不是单纯的土地国有化,农户享有土地的经济所有权通过实际的农业生产经营来实现。
(三)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机制创新
首先,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引导农村土地进入市场,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在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共同作用下,实现农地自愿合理配置。农村土地流转应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二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一级土地使用权流转和二级土地使用权流转。一级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村民委员会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给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单位的交易关系。二级土地使用权流转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转租市场。其次,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多元化。在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允许农民既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也可以根据流转双方的实际需要,采取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试验。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企业的经营。再次,农村土地承包户既可以自己直接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也可以委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和其他第三方进行流转。对于委托流转的,承包方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明确委托的事项、期限和权限等。最后,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监管制度。
(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保障体系
首先,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民土地保障转向社会保障。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缴费水平,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减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阶层产生,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比例,通过“以土地换保障”的形式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其次,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大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村镇银行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规范和引导民间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降低农产品市场风险。最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健全街镇或农业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登记制度建设,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仲裁机构,配合司法部门协调处理和仲裁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