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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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办法

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办法范文1

相对于以“工资+奖金+福利”为基本特征的传统薪酬激励体系而言,股权激励使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更加牢固、更加紧密的战略发展关系。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清荣认为,中小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比大公司要大得多,由于中小企业以民企和科技企业居多,因此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留住人才的问题。

一家成立9年的教育软件企业(家族企业)经过多年发展不断壮大,员工由最初的不到十人发展到数百名,公司也自行开发了一套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学生家庭教育软件,并开始发展经销商。2008年,公司销售额过亿,利润也有数千万。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骨干企业辞职单干,并成为公司的竞争对手。老板开始考虑如何加强公司的凝聚力,以防止核心员工的流失。

采访中记者发现该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较低,没有主人公意识,主要原因就是对企业未来发展战略不明晰;2、员工薪酬和福利虽在同行处中游,但仍低于大中型企业;3、公司治理有家族企业特征,员工没有安全感。

针对上述问题,邱清荣提出:企业要大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人才队伍,引入股权激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股权激励主要作用有:一是统一股东和经营者的价值取向,使两者利益趋于一致;二是使经营者更关注于企业的长期利益,避免短视行为;三是稳定管理队伍,降低管理成本,激发骨干的工作激情,创造优秀成绩,鼓励管理团队向共同的目标前进。

股权激励实施要点

多年来,中小企业中实施股权激励的比重非常低,就连高科技企业云集的中关村,近2万家企业也不过5%的比例。这固然与中小企业股份不能流通,自身发展不稳定、股权价格不能得到资本市场检验,缺乏衡量标准有关,但邱清荣认为更重要的在于:中小企业主大多采用缺乏持续性、变动性的静态股权激励,导致股权激励不能成功。他表示:要想成功实施股权激励,须注意以下几点:

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股权激励可选择的模式有很多,最常见的如股票期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等,中小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激励模式。

以上述公司来说:对于软件公司,人才就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和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因此,公司老板最大的愿望就是留住核心人才。在这种情况下,老板应该选择让核心人才成为股东,核心员工有归属感,把公司当作自己的,和公司一起长期发展,从治理层面上改善公司的管理模式和决策方式。这时选择限制性股票(指企业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是比较恰当的。

建立动态股权激励。如果企业实施的是动态股权激励,企业根据员工当年的业绩贡献为其安排相应数量的激励性资本回报。业绩好的就多获得激励性资本回报,而业绩差的就少获得或者不获得激励性资本回报。这样员工每年除工资奖金等劳动回报外,还能获得属于员工人力资本的资本性回报。

至新公司在2007年颁布并实施《至新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公司每年度净利润的30%奖励给公司当年综合评分前十名的员工,并以1元/股的价格转为至新公司的股权。员工李想2007年度综合评分75分,位列第三名,占总评分的20%;至新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500万元,激励额为150万元,李想应得30万元,转为30万股股份。李想2008年度综合评分88分,位列第二名,占总评分的15%,至新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800万元,激励额为240万元,李想应得36万元,该36万元转为36万股股份。在这样的激励下,李想的干劲儿更足了。

股权定价要合理通常情况下,企业员工股权转让都是以净资产来作价的,但本文所提及公司为典型的“轻公司”,人才和智力密集,固定资产虽少但盈利能力强,净资产回报率超过40%。因此,对这类以高科技为主的公司应以盈利能力来衡量股票的价格。比如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参考同类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以此来确定公司的股价。

规范激励方案。邱清荣告诉记者,多数企业搞股权激励都是为了未来上市,如果股权激励方案不规范,势必会影响后续的上市。他们在中关村接触的大量高科技企业中,隐名持股(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本但以其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和虚拟持股(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公司向投资人签发股权证明但不进行工商登记)是常见的两种不规范情况。

“企业存在隐名股东、虚拟持股情况,常常会造成投资人数众多,投资数额巨大的情形,这样就有可能导向非法集资,企业主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邱清荣认为企业如果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和承担法律责任,股权激励方案一定要合法规范。

股权激励方案设置合理。仍以上文提及的教育软件公司为例,公司进入成熟期后,公司总经理分别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和财务总监赠与或作价转让股权若干。三人贡献卓著,公司发展愈发顺利,后公司顺利获得风险投资。

邱清荣认为,根据一些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在股权激励方案的设置上,首先要精选激励对象,可在战略高度上给与人才足够重视;其次要分期授予,每期分别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权;第三,作为附加条件,激励对象每年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并要约完不成任务、严重失职情况下的股权处理意见;第四,公司须制定详细、明确的书面考核办法。最后,大股东也必须保障激励对象能够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获得年度分红等股东权利。

如何建立动态股权激励系统

企业必须有一项市场前景广阔的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发、生产能力,对知识、技术和人才依赖性很大;企业管理者有做强做大企业的愿望,充分尊重知识和人才,团队意识浓厚;激励对象应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对企业发展战略高度认同,并自愿与企业主共担风险。

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中小企业如果想成功实施动态股权激励,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强有力的股权激励工作机构。通常情况下,应成立董事会领导下的股权激励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由董事会从下列人员中任命: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人员、人力资源人员、外部专家顾问,董事长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股权激励工作小组职责包括:起草《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核;根据《管理制度》考核激励对象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拟订、修改《年度股权激励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实施《年度股权激励方案》;负责实施《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执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工作情况。

制定科学严谨合法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为了成功建立动态股权激励系统,中小企业应当制定科学严谨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体系。在这个制度体系中,《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是全面规定公司股权激励各项重要规则的“根本大法”,起着统帅全局的作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股权激励管制度的机构及其职责,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程序,设计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内容必然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广泛的法律法规,稍有不慎即可“触雷”。比如为规避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50人这一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很多公司采用“代持”的方式,这可能造成股权纠纷,且具有该情况的公司是不能上市的。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是不科学、不可行并带有重大隐患的股权激励制度,这样的股权激励制度往往给企业帮倒忙。在制定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体系的过程中要高度注意合法性问题。

严格执行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企业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动态股权激励制度,还需要严格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尤其要注重以下几方面:

第一,精确考核员工的业绩贡献。这是执行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难点所在,但只有精确、公正、持续考核每名员工的业绩贡献,才能够为成功实施动态股权激励提供科学依据。

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办法范文2

(一)必要性

1、优化股权结构的需要。挂牌企业多为处在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往往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股权结构较为单一。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的股权结构也需要得到优化和规范。股权的分散程度,未来也可能成为衡量挂牌企业是否适合引入竞价交易的标准之一。

2、吸引人才、增强行业竞争力的需要。目前挂牌企业80%以上集中在信息技术等高科技领域,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频繁,吸引和激励人才成为高科技企业制胜关键。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员工薪酬制度的有力补充,可以帮助高科技挂牌企业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

3、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的需要。股权激励将公司业绩的增长与个人的收益水平紧密结合,使得拥有公司经营权的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持有股份增加参与公司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公司管理效率的提升。

(二)可行性

1、新三板价格发现机制日趋完善

新三板做市商交易制度已于2014年8月25日正式实施,竞价交易制度也计划将于2015年上半年引入。最终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转让将形成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及竞价交易三种交易方式相结合的交易体系,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股票价格发现功能将日趋完善。

2、新三板交投活跃度逐步增强

在新三板交易制度的变革下,新三板股票交易活跃度已有大幅提升。据业界预测,随着新三板交易制度的完善、挂牌企业将进行自然地分层,而不同层级挂牌企业的投资者准入门槛极有可能进行对应调整,届时将有更多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进入新三板市场,新三板市场的交投活跃度将进一步向主板市场靠拢。

3、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政策

不同于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监管机构已明确表示原则上不出台专门针对挂牌企业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支持挂牌企业股权激励市场化运作。此举大大加强了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可操作性及灵活性。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的区别

2005年12月,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作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纲领性指导文件;2008年证监会又连续了《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3号》对上市公司规范股权激励相关细节进行过了细化;2014年6月,针对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上市公司规范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纵观新三板市场,市场化运作的初衷减弱了行政干预在市场规范中的地位及作用。新三板作为挂牌企业的监管机构并未出台任何与挂牌企业股权激励相关的政策、法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思路为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设计带来了更大的想象空间。

挂牌企业与上市公司规范激励的政策规定区别:

三、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操作要点

(一)新股定向增发

在上市公司规范股权激励计划中,新股的定向增发就被作为最常用的股份来源渠道。新三板市场同样具有完善的定向发行新股的机制。在对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的发行报告书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挂牌公司在新股发行的过程中除了向老股东进行配售或引入外部投资者外,还会选择向部分公司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新股发行,而且由于没有业绩考核的强制要求、操作简单,向公司内部员工定向发行新股已成为目前新三板公司采用频率最高的股权激励方式。而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实现对员工的股权激励,必须遵守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规定。

操作要点:

1、若采用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定向增发对象中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合计不得超过35名。即在员工直接持股的激励计划中,激励范围将受到一定限制。

2、不同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新三板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即作为增发对象的股东可随时转让增发股份。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仍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限售。

3、股东超过200人或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定向发行新股需,增发前后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本次新股发行还需履行证监会备案程序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未超过200人的只需新三板自律管理。

4、为规避激励员工35人以下的数量限制以及股东超过200人对报批流程的影响,挂牌公司向员工定向发行新股,可以考虑采用设立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实现员工对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条件下,持股平台需满足挂牌企业合格投资者要求,即: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二)“规范类”股权激励

我们将上市公司实施的需要证监会审批的股权激励计划定义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可采用工具中,仅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规范类股权激励计划需严格遵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证监会历次备忘录要求。虽然新三板未出台关于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政策,但为了便于和其他激励工具相区分,我们把采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的新三板激励计划暂且也定义为“新三板规范类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等规范股权激励计划相较于向激励对象增发新股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在股票价格的低点对股价进行锁定,对于成长性较好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价的快速上涨可以使激励对象获得更大的收益。除此之外,价格经过折扣的限制性股票及无需激励对象即刻出资的股票期权减轻了激励对象现阶段的出资压力。

操作要点:

1、由于没有相关政策限制,新三板公司采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时,在定人、定量、定时、股份资金来源及业绩考核的设定上将更加灵活,但需考虑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的一般规定。

2、定价方面,做市商企业的权益定价完全可以依照做市商的报价进行;其他挂牌企业仍采取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权益工具的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定价也没有最低5折的限制。但在价格制定过程中,需综合考虑对各方利益的影响,特别是对做市定价及未来新股发行价格的影响。

3、新三板暂未出台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但从降低股权激励计划的未来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在项目实操过程中,建议挂牌公司在公告激励计划的同时采取一些风险控制措施,例如:独立第三方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激励计划出具的意见;公司律师出具针对激励计划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等。

4、根据对新三板已实施规范股权激励案例的调研,挂牌公司公告规范股权激励计划前,建议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权益的公允价值进行认定,并将结果报送新三板进行预沟通。

5、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的规定,新三板允许拟挂牌企业携带期权等未来或有权益挂牌,即新三板允许企业在挂牌之前就实施期权等规范股权激励计划。

(三)创新型激励

新三板公司同样属于非上市公司,故也可采取非上市公司的激励方式作为新三板公司激励工具的选择,例如实股类(增量奖股)或现金类激励工具(虚拟股份、奖励基金等)。特别是对于盈利能力暂时不强的新三板公司而言,业绩未来增长的空间更大,对于激励对象的激励力度也将更大。

操作要点:

1、若增量奖股等实股类激励工具的股份来源为存量转让的,股权的转让须遵守新三板股权交易的一般规则,激励对象需满足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要求。

2、若增量奖股等实股类激励工具的股份来源为发行新股,则同样须履行新三板的定向增发流程。

3、现金类激励工具在使用之前应充分考虑到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办法范文3

这标志着中国的“新三板”正式推出。

“新三板”是相对于“老三板”而言。此次正式推出的新三板,定位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为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定向融资服务。可以预期,新三板将分批扩容至全国八十余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并不排除最后面向全国所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更加完善,既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又有新三板,还有各地的股权交易所。

随着新三板的正式推出,必定有很多企业会努力去新三板挂牌。事实上,从去年上半年新三板扩容的消息传出以后,上海、武汉、天津之外的好多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的企业就已经提前启动了新三板挂牌的工作,等待新三板扩容到自己所在的园区。

这里,给那些想去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泼点冷水,对很多企业而言,新三板并不能满足企业所认为的或者有些中介机构所介绍的那些需求,事实与期望存在差距。其实大多数目前热衷于去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未来转板上市,二是挂牌后融资。

从国外成熟市场来看,场外交易市场通常是交易所市场的“上市预备市场”,企业满足一定条件以后,就能转板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如在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OTCBB)挂牌的公司,只要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便可申请升入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板块:净资产达到400万美元;年税后利润超过75万美元;市值大于5000万美元,并且股东人数在300人以上,每股股价高于2.5美元。而台湾更是强制规定,在台交所上市,必须要在兴柜市场挂牌6个月。

由此,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新三板就是“上市预备板”,证监会将很快出台转板制度,只要新三板挂牌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就能上市。这样的想法无疑是一厢情愿的。美国以及其他成熟市场能够实行转板制度,是因为实行的是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场外交易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实行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显然,中国上市的实质性审核制度不取消,转板制度不可能推出。而审核制度的改革,显然不是短期内能实现的。

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办法范文4

而湖南股权市场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代表,截止到今年8月底,其股权交易所有挂牌企业416家,托管企业232家。《经济》记者就此专访了湖南股权交易所总经理易卫红,听她讲述了湖南股权交易市场的云起云落。

贴地气地扶助企业

《经济》:您认为场外市场的建立对社会最大的贡献是什么?在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从湖南股权交易所出发,做了哪些努力?

易卫红:场外市场的建立首先为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提供流通转让的场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标准较高,大部分公司很难达到这一标准,但是公司股份具有流动的特性,存在转让的要求,所以场外交易市场为其提供了流通转让的场所,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兑现及投资的机会,这对企业来说是机遇。

但是目前,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在难以满足现有资本市场约束条件的情况下,很难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供给。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拓展了资本市场积聚和配置资源的范围,这就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融资工具。

《经济》:作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对挂牌企业做了哪些帮助?

易卫红:以守住风险为前提,湖南股权交易所在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上,进一步降低挂牌企业的条件和门槛,让更多的优质中小企业能享受到普惠制的资本服务。

我们正在紧锣密鼓地通过“小微商学院”培训,全面提高小微企业素质,提高对接市场、应对风险的能力。此外,针对挂牌企业我们每两个月会有一次大型的专业培训,包括财务管理、企业管理、资本运作、商业模式、股权设计、股权激励、上市辅导。每两个星期还会办一次预路演,指导企业如何撰写商业计划书,如何更好地向投资机构推介自己,力做企业“成长助推器”。

规范后的企业更容易融到资金,我们设计一系列的产品来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企业不同的状况,我们会设计出适合企业的融资产品并成立基金,对优秀的挂牌企业进行投资。力做企业“资金加油站”。

在培育和孵化方面,我们推出了“三四板通”,另外,我们与深交所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向深交所批量输送优质企业,推荐优质企业在深交所平台路演,同时邀请深交所人员定期来湖南考察走访优质项目,为企业进行专业指导和诊断,做企业“上市孵化器”。

要建立真正的资本市场体系

《经济》:企业挂牌大多是想融资,如果让您对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做一下宏观概括,请问什么样的企业容易融到资,什么样的企业不容易融到?

易卫红:相对更容易直接融到资的企业,具备一定的核心技术,内控制度,管理团队专业、高效,产权制度明晰,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账目透明度高,具备较高的成长性。相反,在这些方面有欠缺或欠缺较多的企业想进行直接融资比较困难。

《经济》:那对于依然处在融资低迷期的企业,您认为是那些因素造成的?

易卫红:挂牌企业不能把到场外市场挂牌当作一劳永逸。通过挂牌,企业内部管理、财务等各方面将逐步规范,企业的一些亮点和核心优势也将挖掘出来,可以给投资者展示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

但投资者除了关注企业的规范外,更重要的还是关注企业有没有核心竞争力、具不具备高成长性、能不能为其投资带来高回报。

《经济》:面对当下情况,您认为,挂牌企业的融资难题应该从哪些方面去解决?

易卫红:首先,企业在逐步规范的前提下,一定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还要多渠道地去做融资努力,不能单靠一个点或一个渠道。

《经济》:如何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场外市场?

易卫红:国家从制度和顶层设计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从国家层面来讲,国家大力扶持和发展场外市场的决心在加强。中国证监会于今年的6月25日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是要将作为场外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证监会的监管体系。建议此办法尽快出台。

另外,建议政策部门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通盘考虑,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体系。学习台湾等地经验,要求进入全国易市场的企业首先必须在区域市场培育孵化。明确一个具体组织对区域市场建设进行指导监管,经常组织区域市场学习交流培训。要以为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为理念,切实地帮助企业提升融资能力,通过各种培训、路演、投融资对接等助推企业快速发展。只有更多的企业通过场外市场得到发展壮大,场外市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才能不断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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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的概念,亚当・斯密有一个很明确的说法,说租金是使用土地的价格,而且是一个垄断的价格。他认为这个东西来源于自然的供付,但主要是由于垄断的结果。租金的问题,在市场化以后,是作为要素的价格来讨论的,不需要也没有专门讨论。但是中国的改革开放,正好现在是产品市场化的阶段,要素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国家垄断和政府管制,要素市场并没有市场化。所以这样的情况下,租金问题又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了,一个避不开的问题。

事实上,租金和国有企业改革有密切的关系,主要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利益关系问题,第二,国有资产的产权,在其并购和重组里面,资产的产权问题,第三,有关经营者的激励和企业家的竞价问题。这三个问题,都和租金问题紧紧连在一起。

中央国有企业从2D08年开始向国家缴利润

当时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国有企业暂时不缴利润

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从放权让利开始的。放权让利以后,紧接着有两个很重要的改革办法,一个是1983年到1986年两步利改税,再一个是1994年的分费制,通过这样的一些改革,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国有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是把利润和税收这两个范畴分开了。从那个时候开始,国有企业,也和非国有企业一样,要向国家纳税,结束了国有企业不纳税的历史。

但那个时候,由于在改革开放的早期,由于国有企业的体制僵化,很多国有企业亏损,所以,当时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国有企业暂时不缴利润。随着改革的推进,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又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国有企业不光有利润,而且利润增加很快,在全国工业企业里面,国有企业的利润,2007年达到1.6亿。这种情况下问题就来了,于是在2007年,国务院发了一个关于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中央国有企业从2008年开始向国家缴利润。现在,这已经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步骤。

国企并购和重组问题

既然租金没有被拿走,还留在国有企业,成为其利润的一部分,那么实际上,是高估了国有企业的市场价值

我觉得,30年来,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有两大突破:一个突破,是抓大放小和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机制僵化,亏损了,特别是中小企业,日子更难过。而中小企业又都主要是地方的国有企业,它们的亏损增加了地方的负担,所以地方都寻求突破。

寻求突破很重要的办法就是卖国有企业。从山东都城开始,全国各地都在这样卖,特别是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上半叶。这个事情的好处,一方面是增加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另一方面,是国有企业退出了竞争性部门。所以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很重要的方面,这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里很重要的事情,通过这个改革,很大一批国有企业变成非国有企业,这是一个突破。

第二个突破,是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改造的思想是很早就有了,大概i980年就提出了,而且股份制在民营企业里、合资企业里也是很多的,但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我这里讲的不是国有企业之间的互相参股,而是民营资本和外资参股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在抓大放小以后。

中小国有企业的问题,“放小”解决了,“抓大”怎么抓呢?股份制改造,是一个很重要的方式。股份制改造,从―般的制造业,最后发展到了一些服务业,特别是一些特殊部门,像金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也就是说,把原来我们的国有独资企业,变成了公众公司,这也是市场基础的一个扩大,所以从这个情况来说,我们国有企业的改革,确实取得了很重要的成绩。

但对于国企改革的成绩,有很大的争论,焦点就是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认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人,提出来的理由是,国有企业都是内部人控制,再加上某些、内部交易等,所以存在着较大的国有资产流失,甚至以此来否定国企改革。另外一方面,也有人说,国有企业没有贱卖,甚至赚钱了。两家争论各执一词。

这个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有价值判断在里面,并没有完全提供一个客观的依据出来。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是并购和重组,在重组里面,依据什么给国有企业定价?当然是依据这个企业的市场价格,依据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现金流。那什么会影响到企业预期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很重要的有两个因素,―个是税收,―个是租金。

税收方面,同样的企业,税率高低不同,那么未来的盈利能力就不同,税率商的,盈利能力就弱,利润就少,市场价格就低;税率低的,市场价格就高。所以从这个情况来看,前一些年两税没有合一,现在还是―个过渡期,这个问题,还是存在的。国有企业的税负高,外资企业的税负低,在合资的时候,我们是吃亏的,你卖的价格是低估了。

另外,从租金方面看,既然租金没有被拿走,还留在国有企业,成为其利润的一部分,那么实际上,是高估了国有企业的市场价值。由于没有解决租金的问题,使得在国有资产的估价里面,其并购和重组里面,不可能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不解决这个问题,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是没有依据的。我觉得,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要进一步推进,要把租金收起来。一个办法是,先收租,再分利,而且收租甚至可以和减税并行。租金没有拿走,来讨论利润的问题,讨论不清楚。

国企老总的激励问题

纪检委还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给自己定工资,定薪酬,否则要以党纪处分的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里面的第三个问题,是经营者的激励和企业家的竞价问题。传统的国有企业激励问题,缺陷在于:一是激励不足,二是激励扭曲,而且扭曲和不足是联系在一起的。往往是重短期激励,轻长期激励,重一般职工的激励,而轻经营者的激励。

改革开放以后,从激励机制着手有些变化,但是真正要解决这个问题,是要对经营者的激励和长期激励进行一些改变。这方面取得突破是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有一个关于国有企业的文件,里面说到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要加强,要实行年薪制和股权激励办法。到了2000年,国资委和财政部,开始了经营者激励,并在北京中关村试点,紧接着批准了一系列在海外上市公司的试点工作。但随着国际资本市场变化,海外上市公司股份一下子涨起来了,利润大增,使得上市公司的老总都想力憾行权。于是形成了一个行权潮,在那种情况下,国资委连发两个文件,规范股权激励的办法,但是根本没有人听,2004年又发了一个补充办法,2008年上半年又发了规定。纪检委还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给自己定工资,定薪酬,否则要以党纪处分的规定。

如此问题就来了。股权激励很重要的依据,是它的业绩,但在租金和利润没有分开的情况下,租金变成了利润,变成了经营者的业绩,所以才可能得到这么多的议价的收入,如果说,我们把租金拿回来了,国有企业还能剩下多少利润?那个时候他的行权,能行到多少?所以从这个问题来看,我觉得股权激励的东西,企业家的竞价问题,也由于租金问题没有解决,从而造成了如今这么大的扭曲,而这个扭曲,也使得股权激励力寸去实施以后走样了。

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办法范文6

创建伊始,创业板被赋予了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使命和中国资本市场转型“试验田”的重要职能。五年来,创业板市场规模迅速发展,市场基础制度持续完善,并培育了激励创业、崇尚创新的制度环境,形成了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社会基础和市场内生力量。

不可否认,创业板市场的发展一直毁誉参半,“三高”、“造富”、“提款机”等标签始终未曾远离创业板市场。以稳妥方式推出创业板市场五年之后,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中国经济的转型深入,旨在扶持中小型新兴企业的创业板在制度层面已力有不逮。

近年来,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等代表的新兴产业公司不断涌现,以其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等创新特质,带动、聚集全社会创新创业力量的形成,成为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因素。

然而,中国资本市场目前的体系架构和制度设计更多地考虑了传统产业特点,对新兴产业的包容性不强。在准入门槛上,仍以历史盈利记录作为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硬性指标,使得新兴产业领域中一批具有较好盈利前景,但目前仍处于亏损阶段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企业难以获得创业板的支持。

今年以来,京东、新浪微博、去哪儿、途牛网、兰亭集势等一批中国互联网领域的优秀企业,一大批互联网企业远赴海外上市,并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取得快速发展。特别是刚刚创出美国史上规模最大IPO的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对市场各方触动非常大。

深交所分管创业板市场的副总刘慧清在接受《财经》杂志专访时坦承,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企业已开始在部分领域站在国际领先的地位,出现了一批有竞争力的创新型公司,但资本市场的制度不足以对这些企业提供更大的支持与服务。创业板发展任务紧迫,需要各方积极推进创业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已具规模

创业板上市公司已经超过了400家,累计融资超过了2700亿元,创业板的总市值也已经超过了2.2万亿,占到深圳市场总市值的20%左右。

截至10月30日,创业板公司平均发行价格为29元/股,平均发行市盈率为52.57倍,日均换手率高达4.55%。创业板交投的活跃既源自机构投资者的深度参与,亦与其投资回报率较高有关。

截至2014年8月,机构投资者持有流通市值的份额从2009年的3.56%一路上涨至43.20%。另一方面,自2010年6月1日设立至2014年8月31日,创业板指数合计上涨42.45%,而同时A股几大指数均为负收益。

同时,创业板公司坚持较高的现金分红比。从2009年至2013年的五年间,创业板公司合计分红306.3亿元。

不过,创业板的发展一直伴随不少质疑的声音,主要集中在高估值及投资机构与高管人员的减持。

一位长期研究资本市场的人士称,创业板的“三高”本质就是估值高。其根源在于创业板发行节奏因人为控制导致股票的供求失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放开新股发行的节奏,更有待于整个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推进。

而创业板的致富捷径令不少人将创业板视为“提款机”、“创富板”。截至10月23日,VC/PE机构通过创业板上市公司共实现519笔IPO退出,总计获得账面退出回报674.7亿元,平均账面回报率为8.67倍。今年以来,创业板共有299家公司发生重要股东二级市场交易,总变动方向为“减持”,减仓参考市值高达295.65亿元。

有观点提出,投资机构或企业高管的减持形成的资本多数仍会投入创新型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此外,创业板的推出为股权投资提供了退出通道,带动了股权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

根据权威部门统计,2000年,中国活跃的PE机构仅100家,其中多数是外资。2009年创业板启动后,国内创投、PE发展迅猛,目前活跃的PE、创投达到4789家,本土机构管理资金达到1.64万亿元,截至10月27日,397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136家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累计初始投资32.67亿元,本土创投逐渐成为创投主力军。

不过,由于市场估值体系的扭曲,IPO发行体制下以“市场化”名义上市的公司以民营中小型企业为主,在历经创业艰辛一旦上市后,通过减持高估值股票获得巨额财富的冲动难以抑制。创业人员对财富的追求本无可厚非,但这种财富的创造多半因为制度缺陷导致,市场制度的完善更显迫切。

一直以来,创业板以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为标杆,旨在更好地服务高科技行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推动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不可否认,五年来创业板聚集了一批模式新颖、技术含量高、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公司,成为新兴产业资源配置的资本平台。但随着新股发行改革的停滞,创业板市场的发展遇到瓶颈,如果不在制度层面作出重大改变,创业板市场很可能错失中国经济转型的红利。 明确预期

今年以来,创业板相关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取消了业绩持续增长的要求,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标准,使创业板准入门槛更加切合创新企业的特点;设置了简明统一的再融资条件,并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制度,丰富并购重组的支付工具等。

但《财经》记者通过走访在审企业和潜在的拟上市公司发现,一大批新兴行业的企业因为无法得到明确的上市预期而陷入苦恼。

据深交所副总刘慧清介绍,在北京、深圳、浙江、江苏等新兴产业发达地区,很多企业在选择何地上市,何时能够上市等问题上得不到明确的预期,有的企业无奈转向海外市场,有的企业撤回A股上市申请,有的企业在徘徊观望。

除去以高科技公司为代表的这类创新企业无法满足上市财务门槛外,对于企业商业运作的实质性判断亦成为新型企业上市的一道障碍。

一家近期A股上会企业因为一项会计分录的处理不当被否,这一结果令业界大为惊讶。如果因为会计处理失当,可以责成企业进行调整,如此否决企业IPO申请,势必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针对企业自身运营管理的实质判断在IPO申请审理的过程中十分普遍,这与监管层确立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完全相悖。

据《财经》记者了解,海外部分交易所已经锁定在A股上市被否的企业,一旦这些企业IPO被否,境外交易所就立即向其伸出橄榄枝,明确半年后可在当地市场上市。

目前在A股排队上市的企业已达600家,按照目前的上市节奏,排队靠后的企业3年后能不能上市仍未可知。部分急需资金的企业选择将旗下资产分出一部分先到海外市场融资,另有部分企业干脆直接整体在海外上市。

刘慧清坦言,随着一大批优质企业海外上市,失去资源的不仅仅是交易所,投资者、中介机构,甚至对中国经济而言都是极大的损失。 专门层次

一直以来,定位于科技和互联网企业融资的创业板,迎接的互联网企业寥寥可数。

其主要障碍包括准入门槛与上市节奏。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创业板上市盈利条件虽然低于主板,但是两年连续盈利,并且累计盈利超过1000万元的门槛对于众多互联网企业而言确实太高。

互联网企业前期以积累用户和口碑为主,盈利平衡点被大大延后,但在盈利之前,又是企业最需要资金的时候。要市场还是要利润的两难选择并不容易,前者往往更代表互联网企业的长期利益,后者才是国内资本市场准入要求的。

此前选择在国内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大多不得不削足适履。比如正准备在国内上市的酒仙网,为了符合国内的门槛,公司策略上只能提前盈利,但实际上,“如果不考虑盈利问题,原本规模能够更大”。据悉,排队中的酒仙网甚至可能放弃排队,重新转向海外。

2014年5月,证监会两个办法,取消了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财务门槛修改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去掉了利润不少于500万元,以及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这是很大的改进,但仍无法适合互联网企业的特征。一般而言,互联网企业会先谋求更大的市场占有率、营收规模,而后才是盈利,所以造成互联网企业发展前期多数处于亏损,典型的如亚马逊。

8月1日,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会议提出,为了完善创业板制度,在创业板建立专门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

从制度层面消除了尚未盈利互联网企业上市的障碍,但专门层次的准入细则并未明确。

据接近深交所的人士告知,监管部门准备制定一个指引,针对一些发展前景好,急需资金,符合互联网公司特征的企业,制定单独的标准。

目前证监会可能从宏观上定义结合保荐机构核查列举的方式来解决互联网企业的定义,比如列举搜索类、网游类等企业属于互联网企业。另外可能推出的三条标准包括:营收规模达到1亿元,研发投入占营收一定比例,以及须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

对于前两条,就记者采访的多家互联网公司来说,较为认可。但是最后一条,“必须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争议最大。如果加上这条,目前没有几家互联网企业符合这三个标准。

着手准备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暴风影音副总王刚告诉《财经》记者,作为一家本土企业,在A股上市后,本身就能起到一定的广告效应,吸引国内用户,而且A股估值更高,流动性也好,本土企业对国内市场也更为熟悉。

亦有互联网企业持观望态度,担忧制度的改革不符合实际行业需要。深创投华北大区总经理刘纲说,专门层次的推出,需全面考虑互联网企业发展规律和经营现状,要对互联网企业的特点真正去理解,审核中增加包容性和灵活性,而不能以原来对制造业的理解来套新经济的模式。 机制突破

创业板市场的制度改革仅仅降低上市门槛仍显不足,还需其他一系列制度的配合。

科技创新型企业在IPO前,受制于规模、经营风险及轻资产属性等因素,间接融资渠道很少,其资金需求往往通过与创投等风险资本联姻(即入股)的方式来解决。而为弥补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投资估值不当,创投等风险资本一般会与企业或其原股东签订对赌协议,保障自身权益。

中国缺乏有关对赌协议明确的成文法规范。司法实践中仅承认企业原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企业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因涉嫌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而被判定无效。在IPO阶段,因对赌协议可能影响股权的稳定性,证券监管部门一般持否定态度,要求在上市前清理干净。

风险资本介入并支持企业初创期发展,是科技创新型企业IPO前社会投融资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也是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孵化机制之一。而对赌协议是风险资本重要的风控措施,一概否定其合法性,会打击风险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积极性,加剧企业发展初期的投融资困境,也不利于资本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为此深交所刘慧清提出,有必要在IPO阶段有条件承认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鼓励风险资本支持创新型企业的早期发展,改善其初创期的投融资环境:一是承认企业原股东与风险资本之间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在不涉及控制权可能变化的情况下,履行披露义务即可;二是研究对赌协议条款的负面清单,据此清理协议中有关优先分红权、优先清偿权等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条款内容;三是推动对赌协议司法解释的出台,尽早明确其法律依据。

早期的互联网企业,因其商业模式、技术等方面的新颖性,获得的创业资金大都来自海外,同时受制于我国ICP牌照对外资准入、境外返程投资等方面的限制,一般采用VIE架构。随着境内资本市场环境的改善,国内资金对互联网企业认可度的提升,不少互联网企业开始考虑回归A股上市,如启明星辰、二六三、朗玛信息等等。

但目前,VIE架构下企业经营时间和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大大延缓了VIE架构企业的回归进程。在VIE架构下,境内公司经营实体将其大部分利润以服务费用等方式转移至境外上市主体,而获取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不直接拥有实际运营的各要素,难以满足现行上市相关要求。因此,企业解除VIE架构后,至少需要运营2年-3年以上才有可能上市。如二六三于2006年解除VIE架构,但直到2010年下半年才实现A股上市。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创业板市场化改革措施的推进,如允许尚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政策落地,将会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上市,并选择创业板作为的首选市场。

刘慧清介绍,创业板将积极研究解决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上市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包括允许连续计算VIE架构存续期间的经营时间,合并计算VIE架构下相关主体的业绩等,以加快VIE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进程,增强创业板市场的包容性。

知识密集型的企业对核心人员实行股权激励或持股安排是提高员工归属感,增强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重要手段之一。以创业板公司为例,截至2014年7月31日,已有170家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占比44%,其中已有36家公司推出多期股权激励计划,总规模已超过10亿份。股权激励已成为创业板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

然而,中国资本市场现有股权激励的制度规定过于严格,给予市场主体的空间较小,约束太多,影响了这一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

尽管中国证监会2013年年底已放开了IPO前员工持股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股份激励不再成为IPO障碍;但IPO审查中仍未放行成本更低、实施更为便捷的期权激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