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林木的补偿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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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林木的补偿标准

征收林木的补偿标准范文1

第二条住房拆迁中关于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的安置方式不再执行,一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每个应予住房安置人员按30平方米实行等面积调换,互不支付差价。每个应予住房安置人员根据申请可增购1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可再增购10平方米,增购面积购房款按建安成本价支付。

被搬迁人人均原合法住房面积(不含披房、附房)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住房应安置面积;高于应安置面积的,高出部分按搬迁住房重置价补偿给被搬迁人。

第三条1人户应对应调换安置A户型房,户型内超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价执行。经申请批准后跨户型购买安置房的,超A户型面积部分一律按超面积价格支付购房款。

被搬迁户家庭应予住房安置人员3人以上(含3人)的,根据应安置面积(含增购面积)可在安置房户型中等面积调换2套以上(含2套)安置房。

《实施细则》中有关准予跨户型购买安置房的规定不再执t">

第四条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应安置人员家庭实际购买的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产权调换面积(含增购面积)的,对应户型每套安置房超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价支付购房款;大于5平方米的,按超面积价格支付购房款。

第五条关于被搬迁户住房安置到高层安置房的优惠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安置房交钥匙之日起3年内,物业费按多层物业费标准收取,电梯和二次供水产生的运行费用免于收取;第4年、第5年,超出多层物业费标准以上部分减半收取,电梯和二次供水产生的运行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减免费用由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承担。

2014年12月31日后签订房屋搬迁协议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

(二)高层安置房楼层层次费费率系数由各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

第六条将《补偿标准》中规定的符合住房安置户的搬家奖励费标准,由最高5000元/户调整为最高5000元/人。

有合法住房无应安置人员的搬家奖励费标准仍按最高5000元/户执行。

第七条将《补偿标准》中规定的住房被拆迁应安置人员过渡费由每月200元/人调整为每月>300元/人。

住房已搬迁完毕但不具备领房条件尚在过渡的应安置人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增加的费用由原支付渠道承担。

第八条在《办法》、《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对非住宅房(企业类)进行套补补偿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对非住宅房(企业类)及附属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的方式,由被搬迁人选择。被搬迁人选择评估方式的,评估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被搬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选择的,视为按评估方式进行补偿。

按评估方式进行补偿的,由征收机构告知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在我市注册且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选定评估机构;逾期未选定的,由征收机构随机选定。

第九条将《补偿标准》中关于房屋装饰装修按实计补方式调整为打捆补偿和净值评估补偿两种方式供被搬迁人选择:

(一)被搬迁人选择房屋装饰装修打捆补偿方式的,其装潢补偿金额按合法住宅补偿总额的35%予以一次性计补;

(二)被搬迁人选择据实补偿要求净值评估的,由被搬迁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从在我市注册且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房屋装饰装修情况经申请人和征收机构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后予以净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评估费用纳入征收成本;被搬迁人逾期未选定评估机构的,视为放弃申请,其装潢补偿金额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调整《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集权组〔〕2号)中关于未婚家庭成员分立户安置年龄标准,将已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未婚家庭成员调整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未婚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统一国有和集体所有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集体所有的林地征收时按《补偿标准》划定的区片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划分及分配办法仍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林场林地参照集体林地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林场周边有多个区片的,按周边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补偿费的分配由国有林场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调整林木补偿费补偿方式和标准。有林权证的集体林场和国有林场上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由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协议确定,调整为进入主伐期有蓄积量的3300元/亩,无蓄积幼龄林、新造林的2800元/亩。

第十三条用地单位按2600元/平方米计算被搬迁人住房应安置面积建设成本并支付给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

经允许增购安置房面积的,增购面积部分的建设成本与建安成本的价格差额,由用地单位支付给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

安置房配建的商业用房销售净收益经审计后上缴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资金平衡。

第十四条2012年度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执行标准为208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格执行标准为4300元/平方米。

2012年以后的安置房建安成本、建设成本以及超面积价格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房屋征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2月底前。

征收林木的补偿标准范文2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1-0034-01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大步伐,大量城市、城镇周边地区的农用土地被征收。为了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为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了宪法基础和保障。为了有效实施宪法确立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新颁布的《物权法》等法律就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做了相对细化得规定,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实施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了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体系。但是,我们看到,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仍不完善,加之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匮乏,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急剧下降。失地农民补偿问题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的国情,参考国外的一些做法,就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唤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继续关注。

一、确立公平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不同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及相当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都应予以补偿;不完全补偿原则强调,为了调和权利剥夺和社会义务,应给予台理的补偿,补偿应限于被征收财产的价值;相当补偿原则认为,公正的补偿只要是按照补偿时社会的一般观念,算定相当的、合理的补偿就足够了。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补偿,但是缺少对补偿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对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做出明文规定,因而各省、各地的农村土地征收标准不是很统一,补偿结果差异性很大。

为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应确立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总原则。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笔者建议,在宪法中应规定公平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为其他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具体规定补偿标准明确宪法基础。公平补偿的原则,更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包容性,能够规范土地征收权力的运作,化解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为法官提供司法判决的理由,使被征收人的损失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得到填补。其次,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立法,在宪法公平原则的指导下,应将宪法确立的公平补偿原则具体化,使其能够有效应对现实当中出现的征地补偿纠纷,从而实现社稷的安定,保障人民的福社。

二、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首先,扩大补偿范围。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只包括土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和搬迁安置费,没有做到充分的补偿。为了改变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过窄、对相对人保护不利的局面,适应现代社会征收补偿理论的发展要求,扩大补偿范围。补偿不但要包括土地征收的直接损害补偿,还包括因征地引起的间接损害补偿,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由于土地征收而给被征收地块之外的残留地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土地所有者不致因土地征收而受到经济上以及精神上的损失,从而有效地保护所有者的利益。”

其次,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明确了补偿范围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以什么样的标准对被征收的财产予以补偿回顾历史,不少国家在征收补偿的时候是按照财产所有人的价值进行补偿,但是,由于所有人的价值非常复杂,很多时候难以确定财产所有人的具体价值。而市场价值具有形式上的中立性,更具有可操作性,不少国家逐步改为以市场价值为补偿标准。在我国,第47条对被征收的土地的补偿标准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是,该标准并没有明确这种补偿是属于市场价值还是所有人的价值,而是不仅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成本,同时还依赖政府的财政能力。这种标准是由行政机构决定,毋需考虑财产的市场价值,是高度行政化的土补偿标准,实践征收过程中,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存在层层授权,甚至是无权授权现象,且对农民的补偿偏低。因此,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要建立以保护被征收人权利为主旨的法律制度,将土地所有人的“义务本位”改为“权利本位”,从法律上明确个人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权利。对于征地的补偿,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三、健全土地征收补偿的救济机制

“人类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相联系的。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伪的,犹如花朵戴在人的发端是虚饰。”随着我国征收土地行为的频繁和征收土地量的增多,随着农民民主法律意识的增强,由征地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法律对行政补偿诉讼作出专门规定。而实践中存在着征地补偿是合法行为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误区,造成了行政补偿案件的立案难、审理难和判决难,导致被征地相对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告状无门,维权艰难的现状。

为了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为,必须健全土地征收补偿的救济机制。首先,建立解决土地纠纷的社会仲裁机构。社会仲裁机构因其具有中立性、专门性、简易性,能够直接接受社会监督,可在仲裁机构内部设立专门解决土地纠纷的仲裁部门,来解决土地征收补偿中的纠纷。其次,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作为土地征收及补偿救济的重要途径,因其专业、效率而具有其不可取代的优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为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提供了行政复议救济途径,为强化其纠纷解决的功能,应从延长被征收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行政复议期间应停止土地征收的执行、修改《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终局的有关规定等方面进行完善。最后,完善司法救济。从法律层面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司法管辖权,法院应逐步扩大对征地农民的司法救济,规定相对人对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土地的公共利益目的的认定、土地征收方案和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征地程序是否公正等各项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向法院,由法院在衡量相关利益后作出裁决。

参考文献:

[1]田文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浅论[J].兰州学刊,2007(8).

[2]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H].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187.

征收林木的补偿标准范文3

为确保松建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28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238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政〔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总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文〔20*〕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各成员单位以及*市、*县、*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工作,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级监察、*、交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松建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

二、松建高速公路征迁工作(含电力、通讯、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市、*县、*县人民政府实行任务包干、金额包干、责任包干。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市高指分别与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县(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责任状和包干合同。征迁费用由两级高指按政策测算确定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实行总额包干,如有不足,由各县(市)负责。

各县(市)包干范围为本项目辖区内的征用土地和拆迁各种地面建筑物、构造物以及个案处理的各种补偿安置(不含施工合同中规定属于施工单位应负责的部分)。县(市)不得再分解转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依照政策、统一征地、分段负责、限期完成、超支不补、节约用地、急用先征”的原则,在项目业主的配合下,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耕地调整、妥善安置群众生产、生活后靠等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任务。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兼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确定与当地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制定征迁补偿实施办法。

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类: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类: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征占林地应按规定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拆迁户安置用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尽早规划和报批,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属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给予免收。拆迁安置应节约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用耕地。凡集中安置的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群众搬迁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拆迁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解决,按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费。自行过渡有困难的拆迁户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或单位负责临时安置。

七、松建高速公路建设所需临时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具体补偿标准应与当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相适应。临时征占用林地的,还应按《*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临时用地单位应与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林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

3、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地(林地)复垦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项目建设期间临时用地的协调工作。

八、松建高速公路征地实施程序。

1、用地申请。由项目业主申请建设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项目用地范围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的组织等有关准备工作。需征占用林地的,项目业主应配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

2、征地预公告(书面公告)。在报批前,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3、组织征地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社会保障措施组织听证。

4、现状调查确认。根据用地红线图,征地与被征地双方进场核实地类、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等。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经双方确认后,将调查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小组)公示栏分别张榜公布7天。

凡持征地范围内的山林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凭证书经林业部门核实确认后,办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征占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

5、办理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各县(市)要按统一要求组织好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由南平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后上报。

6、公示征地批准事项。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各县(市)应与被征地单位(个人)协商征地事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8、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项目业主分别向有关县(市)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分别抄送同级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九、征地补偿支付。

1、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在申请征地前,南平市高指应将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属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市高指要按照各县(市)征迁工作进度,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位。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审计部门要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2、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根据*政(2*)2号文件精神,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应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应报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十、其他有关事项。

1、各县(市)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2、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各县(市)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自县(市)人民政府通告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高速公路拟征土地内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征迁争议不得影响征迁工作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5、在征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务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林木的补偿标准范文4

【关键词】:林地可行性报告;问题;建议

1、设计原则与方法

1.1设计原则

该系统开发的主要原则为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处理、数据更新、报表统计的标准化;充分考虑使用林地设计管理的业务实际和用户需求,在系统实施全过程中,以服务为本;系统对用户开放,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格式能够与其他主流软件兼容;设计时应考虑各方面因素,在数据编码和系统功能设计方面留有余地和功能接口,系统具有开放性。

1.2设计方法

该系统基于国家林业局最新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要求进行开发。在分析项目使用单位当地林地资源数据特点和使用林地设计管理需求基础上,本系统按照使用林地设计工作顺序,即:制作外业调查基础数据、外业调查、内业统计整理、成图、出卷、数据更新的步骤进行设计。同时,依据当地森林资源数据库,结合外业调查数据,通过数据下载、数据录入、数据编辑处理、数据检查汇总等环节,以一年为周期实现当地使用林地数据的更新。

2、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2.1内容缺失

根据作者统计,由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编写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章节基本完全,符合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由丙级和丁级资质单位编写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多出现章节不全的现象,缺失的章节主要为“综合评价”、“保障措施”与“相关说明”。综合评价:一般包括项目使用林地必要性、迫切性评价;项目建设条件、使用林地和采取保护措施评价;使用林地环境影响及相关技术措施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等。只有做好以上各项评价,才能对项目占用征收林地产生的各种影响进行研究,才可以确定项目使用林地是否可行。

2.2附表、附图中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笔者通过实际工作发现,有些资质单位编写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附图与附表组成不全,或者相互矛盾。主要表现在:小班因子登记表与使用林地现状图不一致,图上划分小班个数与表上不同;其次是表中的面积、地类、林种等主要因子与现状图不一致,有时两者面积误差较大。小班因子调查表是实地调查林地与否的证明和重要记录表,与使用林地现状图相对应,两者间不可缺失或矛盾。

3建议

3.1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主要是分年度、分项目对每年所做的项目进行管理。因每个项目内容不同,地址不同,需要设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和计算公式。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增加项目、修改项目、删除项目、数据导入、项目完整性检查、移动数据逻辑检查、前期数据处理、外业数据处理等功能。项目设定后,首先需要导入项目外业调查用数据。主要为dwg格式的红线数据和shp格式的森林资源数据。当导入该项使用林地项目所涉及区域的林保数据和建设方提供的红线数据后,首先需要对这两项数据进行前期处理,制作外业采集设备(平板电脑)可以使用的外业调查用数据。

3.2外业数据采集

使用林地设计需要大量的外业调查工作,在准确测量调绘使用林地小班界线的基础上,还需要通过标准地调查或全林检尺的方式对林木株数、蓄积等林木因子进行详细调查,需要填写的调查表格繁多,工作量巨大。该系统针对使用林地设计外业调查工作研发了智能平板采集软件,内置各类数据字典,可自动求算小班面积、蓄积、株数等因子,自动生成使用林地小班调查因子表,实现了无纸化采集外业数据,并能与内业管理系统无接,减轻了外业调查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也提高了外业调查工作的效率。

3.3数据处理

该系统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对外业数据进行处理,包括数据表管理和空间地理数据库管理。数据表管理的内容包括:修改数据表的结构、重新命名数据表、删除数据表。它是系统数据库的中心枢纽,实现对系统所有基础表和报表的管理。通过它能实现对系统基础表和报表的增删修改。同时图层的创建、统计表的数据来源及报表结果表的生成,都是依赖于它及其对应的“数据表模式”。空间地理数据库管理的内容包括:地理数据库创建、附加、删除、压缩等。此模块是整个系统运行的基础所在,系统的创新点之一―版本管理在此被充分应用,对各类数据进行录入、提取、编辑、检查和保存。基本操作功能包括外业数据导入、小班录入、属性查看、图形定位、删除、补偿标准、导出成果、报告生成、生成图件等。

3.4系统特点

该系统从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国家林业局的最新技术规程,将使用林地设计和管理中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内业处理系统与外业采集软件无缝对接、内置补偿标准并可与项目对接、生成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现阶段急需解决而又具有技术难度的工作纳入信息系y中,实现了数据采集和成果的智能化、信息化。该系统外业采集客户端基于安卓系统开发,以智能平板电脑作为调查手段,人机对话方式进行操作,易学易操作,替代了手动记录;采用C+、Java等编程语言实现系统开发,程序结构精巧,利于基层单位进行二次开发。

结束语:

使用林地设计管理系统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最新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研发,系统根据用户需要内置当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数据字典库和使用林地补偿费用标准,可适用于各级林业部门使用林地设计管理工作。该系统实现了使用林地设计外业工作无纸化,将以往使用林地设计管理工作中小班外业调查因子记录、标准地每木检尺记录、小班图形编辑、各类统计表汇总、补偿费用计算统计、可行性报告编写、现场查验表录入、专题图制作输出等一系列难点工作实现了智能化和自动化,在大大提高外业调查、内业数据处理统计工作效率的同时,提高了工作质量,更缩短了使用林地项目审核审批时间。同时,由于基层林业工作的复杂性,使得开发一个完善的使用林地设计管理系统难度较大,本系统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以后的实践应用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提高。

【参考文献】:

征收林木的补偿标准范文5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条例;问题分析;移民安置

1 关于林地分解到户操作问题的分析

(1)移民条例实施之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出现了一些问题,在该文中,作者就实际工程的可行性规划方案进行分析,并且做好相关的归纳及总结,满足现阶段移民安置工作的要求,做好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实现水电工程工作模式的优化,提升移民安置工作的效益。

根据我国移民安置条款规定,搬迁费、移民个人财产等的补偿费用,都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我国移民条例明确规定移民个人财产补偿及搬迁费的兑付形式。在这其中个人财产补偿费用涵盖了林木、青苗、零星数目等地面附着物,为了方便移民安置工作的开展,需要分清个人财产补偿费用的兑付方式。在这其中个人财产补偿费涵盖了影响范围内的土地附着物,需要保证园地、耕地、林地等的分解到户。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移民安置工作的开展,保证林地、园地、耕地等指标的分解到户。在现实工作中,道路用地范围难以实现有效的确定,这受到树种确认存在分歧等因素的影响,不利于林地分解到户工作的有效开展。

(2)在实际移民安置过程中,道路用地范围难以得到有效确定。新建施工场地内的道路受到地形地质条件的影响比较大,其中涵盖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在移民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做好方案的比较,做好方案的走向方面的确定工作。根据其走向,进行现场调查工作的开展,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涉及到行政村的,需要保证道路两侧范围的明确到户,需要保证界桩的有效埋设。在水电工程的研究性阶段,需要做好界桩的埋设工作,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根据我国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需要根据实物指标的调查需要,进行临时界桩布置技术要求的提出,做出相应的永久界桩布置设计。在实际工作中,公路用地征地数量比较多,道路界定范围比较困难,缺乏相应的规范性界定措施,这就难以实现土地的分解到户。在林中确认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与当地的习惯性做法存在着冲突。

2 安置区居民关注的调地标准问题及相关问题

(1)我国的移民条例最大程度保证了移民安置规划中的移民区居民的参与权及知情权。根据我国移民条例的相关规范,在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需要认真听取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采取听证方法的营业,进行移民安置规划过程中,需要认真听取移民及移民安置区内居民的意见,做好相关的可行性规划设计内容及程序。

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农民占据移民者的绝大部分,这些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低下,生产技能比较单一。

在我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过程中,其移民者大部分都是农民,其受教育水平比较低,缺乏较为高级的生产能力,在农民移民安置过程中,农业生产安置是重要的模式。根据我国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规定,在农村移民安置后,需要确保移民的农业生产资料不受损坏。这需要引起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视,做好所调剂土地的质量及数量安排工作,提升所调剂土地的整体质量。

(2)根据土地价格规律,土地的价格是呈阶梯式递减的,县城中心的土地价格高于县城四周的价格。水电工程多见于山区,这些区域偏离经济发达区域,该类地区的土地价格比较低。为了确保移民者的正常生活,必须要做好移民区域的安置规划工作,满足移民者的生活需要。在外迁移民安置点的选择过程中,需要选择一些自然环境比较优越的地点,具备比较丰富的可开发土地及耕园地资源,这些综合条件比较好的安置点,比较容易被外迁移民所接受。在生产安置规划过程中,安置区调剂土地不能以征收土地的标准进行衡量。

在安置区居民座谈会中,调剂土地的标准问题是安置区居民最关心的问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获得工程的调地标准后再进行权衡,权衡完毕后,有意向者,可以进行土地的调剂,如果不划算,安置区居民就不愿意调出土地。根据相关的调查,除了一部分居民漫天要价外,多数居民都能给出一个合理的价位,这个心理价位,主要来源于土地及附近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的征地标准、补贴及期望,该心理价位不能低于工程建设征地区的补贴补助标准。

(3)目前来说,我国的建设项目补偿补助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在座谈会上,移民安置规划部门不能给出明确且具体的调地政策,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补偿。这些政策具备一定的原则性,也一定程度降低了安置区居民的调地积极性,为了满足现阶段调地工作的要求,需要进行国家项目宣传工作的开展,做好相关的宣传思想工作,提升生产安置计划的综合效益。从工程设计进度上来说,受到这种生产安置方案的影响,其会让原先的工程设计进度变得更加紧张。

根据我国安置区调剂土地标准,为了保证安置区居民的合法利益,需要协调好安置区调剂土地各方的利益,满足安置区居民的生活需要,为了达到上述目的,需要进行安置区调剂土地补偿标准的优化,从而满足实际移民工作的要求。

为了提升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效率,需要实现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平衡,实现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工作的有效开展。土地征收费用涉及范围较广,园地、林地、集体工地都属于土地征收费的范畴,非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用都属于土地征收费的范畴。集体经济组织是资金平衡标准分析的单位。在移民条例中,建设征地红线内部的实物都属于补偿标准的范围。

(4)在我国移民条例中,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分布数量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不同土地类别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差异。不同非集体经济组织间,土地征收费用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为了满足移民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进行移民条例各个参与方的管理协调工作是必要的,做好移民过程中的资金投资平衡分析工作。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不同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调的重要方式。

(5)在补偿范围环节,建设征地红线之外的实物,尤其是缘迁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树木等的补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我国的移民条例并没有针对剩余土地资源的明确规定。从建设征地状况来说,林地资源是剩余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利保证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合法利益,其不受到搬迁等状况的影响而产生变化。移民迁出后,依旧存在土地资源的后续管理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地方政府、项目业主等的重视,有效协调外迁移民与相关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好外迁移民的合法权益。

3 结束语

为了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安置工作是必要的,这需要引起相关工作人员的重视,做好本职工作,切实让迁移居民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保证其生活水平的提示,这需要引起地方政府、设计院、项目业主等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李波,余文学.关于浙江SX水库移民非农安置选择的几点思考[J].水利经济,2007,25(4):78-80.

征收林木的补偿标准范文6

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拆后保障机制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新型城镇化的整体推进,泰山区各处镇,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大量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如何保证征地拆迁工作既执行到位,又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泰山区征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征地拆迁工作做了调查和思考,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疏理,对如何规范征地拆迁工作,保障群众利益,作了深度探索,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被征地拆迁人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由于对征地拆迁的政策、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部分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没有正确客观的认识,单纯希望通过征地拆迁使原有财产增值,有的甚至搞突击加层、突击装修、突击种植。还有部分被拆迁人缺乏法律意识,对征地拆迁工作存在偏见,过分强调个人利益,不按法律程序进行维权活动,采取过激行为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征用补偿标准存在不合理现象。(1)补偿标准不统一。由于区位、环境和项目性质等原因而产生的补偿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说是正常的,但如果补偿标准过于参差不齐,甚至差距极大,就易造成群众的互相攀比,造成拆迁困难。(2)补偿标准不够全面。征地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安置补偿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后剩余农业人口的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主要用于被拆迁的房屋重建,基础设施的恢复和林木青苗的损失补偿等。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补偿项目繁多,补偿标准很难实现面面俱到,而一旦没有标准,那么拆迁双方很难达成一致。(3)补偿方式单一。在征地补偿的问题上,大多采取的是传统的货币补偿方式,一次性地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发放到集体组织或者农民个人手中。这种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方式看起来简单易行,虽然能解决被征地农民暂时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但是没有照顾到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与长远生计保障。

(三)失地农民享受的保障性政策标准偏低。综合来讲,征地拆迁不只是费用补偿的问题,民生问题才是政府在创造和谐社会、和谐拆迁中更应该重视的,而且补偿问题不止存在于法律制度的层面上,真正的利民政策才能更有效的指导拆迁。

(四)违章建筑的存在影响拆迁进度。违章建筑的蔓延、缺乏管理加大了拆迁难度。首先,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农民为了追求房屋租赁利润,违反政策,突破规划乱搭乱建,用于出租。其次,部分农民法律意识不强,随意在自己的房前屋后及自留地小搭小建。在拆迁时部分农民要求违章建筑享受拆迁面积,想方设法拖延时间。

二、关于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解决人们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必须靠正确的舆论导向。 媒体既负有宣传和维护公民权利的职责,也负有化解社会矛盾和引导公众向善向美的重任。通过媒体做好法制宣传、政策解释和化解矛盾等工作,从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改善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懂法、敬法、用法”意识。实践证明,只要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许多矛盾都可以得到预防和解决。

(二)统筹城乡规划,从源头上防止不当拆迁。科学制定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制定规划要立足当前,面向未来,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多方比较,反复论证,增强科学性,使其跟得上时展潮流,经得起历史检验。科学布局城市功能区域,预留重点项目发展空间。规划一经确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朝令夕改”。对于需要征地拆迁的地域实行一次性规模化拆迁,减少或避免多次征地拆迁引发的不必要的浪费和拆迁纠纷。同时,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违章建筑、违法建筑、乱搭乱建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规划和土地审批制度,重点打击对在征地拆迁公告后突击加层、突击装修、突击种植等行为。

(三)采取复合补偿方式,保护群众切身利益。(1)变单纯消费性补偿为生产性补偿。建议有计划有监管地将补偿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生活费用和自主创业的启动资金,付给农民让其自由支配;另一部分用作为兴办集体企业的资金,村民可自愿参与企业经营运转,收益后按比例分红。(2)采用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项目开发。被征用土地5-10%左右由政府无偿变性为出让方建设用地,交由被征地村组集体入股开发项目,既可减少开发商一次性巨额的征地费用,也可保障失地农民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三亚“月川模式”是成功的典型,让农民成为实施拆迁的主体,发挥群众的主动能动性,实行同地同价同权,以入股方式参与企业开发运营,使项目区农民参与项目建设积极性高涨,积极投身到项目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变一次性支付补偿为长远分期补偿。在发放部分现金满足失地农民生活必须以及自主创业急需资金之外,将大部分资金集中起来,成立失地农民补偿款基金。由专门的机构存入金融机构保值管理,并将这部分补偿金按月发放给失地农民,避免失地农民一次性获得较大金额资金后的非理性消费。

(四)进一步完善落实拆后保障机制,解决后顾之忧。(1)农业生产安置。对于有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要求的农民,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本地区确实无法提供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2)完善面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现有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参照当前物价水平,消费总体水平等因素,适当提高失地农民的参保标准。同时不断从住房、医疗、养老、子女上学、困难求助等方面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3)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一是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使失地农民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能力。二是建立失地农民劳动技能档案,多组织招聘会,特别是园区企业在制定农民工招用计划时,优先安置失地农民。三是成立失地农民劳务公司,积极推介失地农民在园区建设中的大量临时、短期工作岗位上打工,确保失地农民充分就业。四是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政府应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引导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农民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

(五)创新征地拆迁模式,提高工作透明度。尝试逐步推行听证会制度,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及早发现问题,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项目签约后的被动沟通。同时,将“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原则。工作中到三公开,即公开征地拆迁面积,公开等级,公开补偿标准,增强征地补偿工作的透明度;资金实行按项目列支,并严格监督、规范村级对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制定征地补偿分配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强化审计监督,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定期张榜公布,确保村级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透明化。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补偿安置资金一分不截留,一厘不拖欠,一点不挪用。对于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主动介入,重拳出击,决不姑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