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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被征收者的相关救济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在现实中,县级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设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拥有批准征收土地权力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设立相关的裁决机构。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低,土地增值分配严格不合理,是农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须尽快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补偿。要改革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不能只单纯考虑征地前几年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让土地回归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要改革补偿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农民所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仅仅盯住招商引资上项目的成果,同时,还要看到对大量失地、失业、失保农民产生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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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流转;权益保障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几年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也发展迅速。2014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文),对农村土地流转明确了改革方向。根据中农办主任陈锡文2015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记者会上的讲话,我国进行了土地流转的农户将近6000万户,占承包农户总量的26%。根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底,我国农村家庭承包地流转4.47亿亩,占总面积的33.3%,是2008年的4.12倍。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现代化,但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的增加,近几年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开始凸显,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农户与当地大户、农业公司、地方政府的冲突时有发生。本文依据对我国东中西部5省的部分农村地区的实地调研,了解到当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和保障情况,针对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学者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较多,主要为流转方式和农民流转意愿,但对于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的研究相对较少。关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张丽(2011)指出研究如何切实可行的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只有通过制度的调整和产权的优化来实现农民权益的保障。关于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易遭侵害的原因包括以下观点:龙开胜等(2011)指出农民不仅不了解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更谈不上在土地流转时做出自主选择,农民缺乏知情权是农民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丁关良(2011)指出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导致农民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士贺光(2015)指出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模糊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关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途径主要有以下观点:士贺光(2015)提出应适当放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的自由转让权。仇广先(2012)提出首先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尽快完成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完善土地流转运作机制和土地补偿分配政策。杨德才等(2010)指出以市场调节机制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制,能很好的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农民权益保障问题。衡霞等(2014)提出应完善土地托管服务模式,能较好的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尹鸿伟(2014)提出应明晰土地产权归属,确保农户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雷伟(2012)、史卫民(2012)和廖洋(2015)等认为,要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以规范政府职责职能为核心,以构建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为关键,以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保障。总体来看,现有研究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的研究主要在法律制度建设、经营主体权能明确、土地流转制度规范、政府角色定位上进行了相关研究。但关于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关于宏观制度的研究较多,定性研究偏多,定量研究偏少,关于具体措施的研究较少。
三、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现状调研
本文于2016年7~8月对我国东中西部共5省10个县进行了调研,调研对象为农户,50%是在城市近郊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中,共发放问卷200份,无效问卷28份,有效问卷172份。
(一)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的受访者主要为普通村民,且全家户口基本都在农村,男女比例基本合理,样本能较好的满足本文的研究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大部分年轻人外出打工,因此受访者的年龄主要为40岁以上,也可能因此拉低了受访者的平均文化水平,受访者的文化水平大多数为初中及以下。半数人认为农业不赚钱甚至赔钱,受访家庭中一半以上的劳动力人口在外打工或上学,因此非农家庭收入占比也达一半以上。土地对于农户最为重要的作用是提供日常生活所需食品,提供生活住所和保障感;不到三分之一的人认为土地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农户对于村中事务的参与了解程度非常低,几乎有六成的农户不参与也不了解村中事务。
(二)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权益现状
1. 农地流转的基本信息
据调研,受访农户中有44.3%发生过承包地的流转行为,97%的农户为土地转出方。大部分农户的第一次土地流转行为发生在2009~2013年之间,平均流转面积为4.1亩。土地的流转期限最少为1年,最多的达到30年,大部分土地的流转期限为3~10年之间。大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为500~1000元/年・亩左右,固定租金占57.1%,浮动租金占37.5%,其余为固定租金加分成租金的模式。关于与流转对方的关系,28.5%为亲朋好友,50%为无亲友关系,14.3%为企业,7.1%为合作社。关于承包地流转的地租收缴方式,17.4%是采取一次性支付多年租金的方式,11.2%是采取每年年前支付,71.4%是每年收获后才付租金。关于承包地流转的担保,57.2%的承包地流转无担保人,42.8%是村委会担保,基本上没有乡镇政府担保或到公证处公证。
2. 农户对于自己的权益不了解
调研中发现,城市郊区的农民受教育程度较高,比较关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能积极地参与一些村事务的决定。但远郊农村地区的农民,文化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大部分只有小学初中文化水平,他们对于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法规知之甚少,很少直接参与村里事物,导致村里决策多由村干部直接决定。关于承包地流转凭证的确定过程的参与度,只有38.5%的农户表示全程参与了,54.3%的农户表示部分参与,其余的表示未参与,只被通知结果或者完全不知情。这可能为土地流转纠纷埋下隐患,也容易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成为利益被侵占方。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太差,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
3. 土地流转的规范性不够
关于承包地流转行为的产生和价格,自发的、自愿流转和村集体组织或协调两种情况基本对半,前一种情况的土地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自愿流转;后一种情况的土地流转价格由集体定价,集体流转;少部分情况是合作社组织自愿流转,双方协商定价,自愿流转。关于承包地流转的确立凭证,57.2%以流转合同为凭证,7.8%以字据为凭证,22.5%为口头协议,其余的为第三方证明或未确立凭证。
4. 基层政府的管理水平不够
超过3成家庭认为政府不能有效的解决土地流转矛盾,不能充分维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农户与政府起冲突主要表现在:政府没有起到足够的监督管理的作用,部分农民不清楚自己的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强迫性质,农民难以找到合理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等等。调查显示,过半家庭不认为村干部是可以信任的,仅仅只有25%的家庭完全信任村干部。村集体关于土地流转的决策,只有部分农民表示在村里参与过投票,多数村是由村委会领导直接决定。
5. r民流转土地的意愿
在调查中发现,近半家庭认为土地流转没有导致其家庭经济收入增加。关于农民愿意进行承包地流转的原因如下:59.1%的人认为流转带来收入更高是非常重要的原因,38.4%的人认为家里劳动力少是非常重要的原因,63.8%的人认为家里劳动力在本地从事非农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原因,47.2%的人认为家里劳动力在外地打工是非常重要的原因,41.9%的人认为产品价格下降是非常重要的原因,52.8%的人认为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只有5.5%的人认为村镇干部动员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只有7.1%的人认为周围其它农户都流出了是非常重要的原因,36.2%的人认为被迫流转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关于农民不愿意进行承包地流转的原因如下:50.4%的人认为自己只会种地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只有7.5%的人认为家里劳动力足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63.8%的人认为家里主要收入来源于种地是非常重要的原因,35.4%的人认为土地流转收入太低是非常重要的原因,58.3%的人认为害怕收不回租金是非常重要的原因,29.1%的人认为害怕土地肥力被破坏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四、农民土地权益容易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土地权利界定不清晰
农村土地的权利主体和权利边界仍然具有很大争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较为滞后,虽然现在中央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立,但关于经营权的三权的界定仍在讨论之中。因此,即使部分农户拥有了相关权证,但权证的边界仍未确定。部分土地转入方利用土地权利不明晰对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占,造成了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二)市场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土地市场上的“城乡二元制度”,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育较慢,虽然部分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已在建设之中,但仍落后于农村土地交易的飞速增长。部分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存在信息不透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交易中受骗,从而丧失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有法可依的是200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2007年的《物权法》,以及2014中办发〔2014〕61号文。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仍显落后,显示出不适宜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这不仅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也容易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无法很好的利用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监管不到位
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农民往往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不能很好的衡量自己土地的价值,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到位,容易导致农民以低于市场正常水平的价格将土地流转出去。
五、相关政策建议
其一,要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农民自愿流转土地。对于政府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农民流转土地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基层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切实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其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速度完成农村土地的各项权证的确立和发放,让农民有证为证。加快修法速度,明确界定农村土地各项权限。其三,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制,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继续建设各地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做到市场透明、信息通达。其四,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完善农民维权通道。地方政府应在农村中加大宣传力度,用简单朴实的方法,让农民切实的明白自己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建立起农民维权信息的上传通道,建立法律援助机制,通过各种途径使农民的权益得以保障。
参考文献:
[1]张丽.农地城市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1.
[2]士贺光.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D].兰州大学,2015.
[3]廖洋.农地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D].四川农业大学,2015.
[4]衡霞,程世云.农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以土地托管组织为例[J].农村经济,2014(02).
[5]龙开胜,陈利根.基于农民土地处置意愿的农村土地配置机制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
[6]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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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用地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就当前来说,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分为三大类:宅基地、集团建设经营性用地以及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所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是指农村那些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建设用地,其中包括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规划兴办各种企业、或者进行各种商业活动等。
“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如何促进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开展、促进农民增收、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是当前各地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几年,为了充分实现此目标,我国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以促进农民增收。而关于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政策,我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该政策指的是农村的集体经营性的建设用地,而不是指所有的建设用地。那些公益性的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等并不在此行列之内。第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发展规划。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也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第三,要做好用途管制工作,也即是说,这些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相应的制度规范,才能进行后续的出让、租赁、入股等活动。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状
自从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愈来愈广,确实提高了一些地区民众的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等。但纵观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规定及相关规范等,笔者发现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1.法律规定严重滞后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在市场中进行流转,除非原先的土地使用权破产、关闭等。同时,任何个人在使用建设用地时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在使用集体土地之前也要先征为国有。做出这项规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严格控制我国的集体土地流入土地市场。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过去的这种土地管理规定也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由于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作为基础保障,其使用及流转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
2.产权界定不清晰
明确的产权是土地市场运行的前提条件,但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不明晰,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农村土地资源的投资,因此其对土地保护及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也不高。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产权界定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界限不明确,交叉拥有土地所有权;第二,部分土地主体未知;第三,法律虽然规定农民或者农民集体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对于农民是否能够进行土地的租赁、买卖等也没有规定。
3.市场体系不健全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依靠一定的市场经济秩序来规范。但是,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的市场机制并不完善。首先,国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了严格的规范,这也限制了集体土地的各种交易及土地价格等,导致私自交易形式的出现。其次,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单位较少,土地融资、服务、评估机构相对稀缺。这也导致土地价格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土地价格评估带有较大的主观性与随意性。
三、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建议
1.完善建设用地评估的相关政策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制度改革。要建立和完善基础地价体系、流转交易平台等建设用地入市体系,完善相应的税收制度;要完善建设用地评估体系,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明确土地交易的市场价格等。另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原有的涉及到土地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进行修订,例如《宪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等。
2.合理界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只有明确产权主体,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顺利进入市场。首先,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实地勘察工作,对所有的集体经营性用地进行“摸底”,然后明确土地的权属、界限,在材料齐全、各方同意的基础上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等。其次,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的登记制度,理清村、村民小组及农民之间的产权关系。总之,必须建立完善的、产权明确、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的产权制度。
3.优化提升市场体系
优化和提升市场交易体系,是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协调机制的重要基础。而要提升交易体系,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和社会服务体系,并逐步完善土地市场管理规定和交易的具体规则,并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各种信息咨询、地价评估等服务。同时,还要不断完善包括土地租赁、抵押等在内的二级市场,优化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积极促进农村建设经营性用地入市。
推进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实行市场化的策略,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对于缩小城乡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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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村经济发展;作用;对策
近年来,新农村的建设发展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平台,很多新农村都发展培育出了具有本村特征的特色农产品,并将其推入市场中进行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新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因此,随着新农村建设发展和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使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反过来,土地流转的加快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
一、土地流转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1.提高农民的收入,拓宽来源渠道
农民进行土地流转,转让经营使用权,是以获得一定的租金为经济报酬的行为,因此,土地流转丰富了r民取得收入的来源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过去,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方式,由于基础设施及劳动技术的制约,农业种植效益并不高,不仅不利于农民增收,还不利于农业发展。
2.减少农村土地浪费,增加土地耕种面积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升,加之现代交通的便捷,并且城市化发展劳动力缺口大,使得很多的农村青壮年离开农村,转向城市发展,农村的劳动力减少。如果进城生活的农民没有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别人,而自己又没有时间精力耕种土地,那么就会造成土地的浪费,土地闲置荒芜浪费,不仅不利于农村的建设发展,而且加剧了粮食产量供不应求的局面。
3.农地流转能够巩固农业在市场中的地位
在现代化农业生产与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处理好农产品的供需关系,采用贸易、工业、工业相结合的市场机制进行农产品的营销。通过农地流转可以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采取适度规模的经营方式来生产出高质的农产品,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推动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形成流转的合同不规范,多数流转还停留在口头协议上,极易引发纠纷;流转主要是在亲戚、朋友和邻里之间,能够实现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很少;支持土地有序流转的市场和平台还没有形成,土地流转供需双方难以衔接。
2.土地流转不够规范化,流转过程缺少管理
当前很多农村的土地流转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眼光不够长远,没有从土地的长远发展上考虑,局限于人情世故,将土地流转给亲朋好友,致使土地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更为严重的是,缺乏相应的流转合同。然后,在农村关于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上还没有发展起来,造成了土地流转信息闭塞,想承包土地的没有渠道,让转让的也流转不出去。
3.农村劳动力转移难制约流转
由于农民思想观念陈旧、文化水平较低、技能水平不高,创业本领不强,城市提供的就业机会无法胜任,而适合农民就业机会较少,农民外出务工难度大、收益小,所以大多数农民不愿外出务工,只依靠家中土地维持生计,农业收入仍是许多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制约了土地流转。
4.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善没有形成体系
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规定还不够完善,对不同对象及数量的流转标准没有一致的规定,使很多农民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存在随意性。这就造成了土地租金的千差万别,有的农民土地流转得到的补偿较多,而有的则较少,土地流转补偿政策不统一,经济利益补偿少的农民很容易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挫伤了流转积极性。
四、对策建议
1.成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为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公示土地流转需知和程序,引导土地转出方和受让方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和登记,以收集、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土地流转双方洽谈土地流转有关事宜。
2.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农民解除放弃土地承包的后顾之忧,使“完全不依赖土地为生计”的农民真正离开土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城镇化建设。
3.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土地流转。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土地流转典型的成功案例宣传力度,让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认识到实行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的必然性、必要性和现实性,使他们走出认识上的误区,看到土地流转的积极作用及前景,要解放思想,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健康有序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培育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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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引导农户搞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活跃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然而记者在苏、皖、豫等省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户承包地流转的自受到了侵害。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但在利益驱使下,许多地方基层组织仍越俎代庖,操控土地流转,少数地方甚至动用了警力,逼迫农民就范。
搞好土地流转,关键要处理好“谁流转、怎么流转和流转收益归谁”这三个问题。中央在2001年底下发的18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明确的回答:承包农户是流转的主体,土地流转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流转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
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的现象较多。一是以权力剥夺了农户的自主决策权。按现行法规,土地归集体所有,一些基层干部仗着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和行政权力,搞硬性流转。记者最近到江苏省苏州市光福镇黄渠村采访时,村民反映,去年底镇村两级出动多辆警车,带着电棍、手铐甚至救护车,强行在农户承包地用煤渣铺路。此前镇里没与村民商量妥当,就把农户承包地租给了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村民强烈反对,至今仍在上访。二是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以所谓“反租倒包”等花样,以低价强行“租用”农户承包地。这种形式在安徽滁州等地曾相当普遍。三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与农民争利。今年初,江苏省溧水县石湫镇政府强行将赵华村等四个自然村的4000多亩地流转给泗洪县双沟酒厂种植杨树,村民说,常年每亩收入约400元的旱地只得到镇里每亩补偿30元。记者追踪到酒厂,得到的答复是,酒厂付出的补偿远不止这个数字,但真实数字是“商业秘密”。四是随意调整承包地,分出所谓“口粮田”、“机动田”,在本应分到各户的承包地中切出机动田,由村集体甚至村干部个人掌握,变相剥夺农户土地。苏州市实际预留“机动田”面积曾多达8万多亩,比各地上报汇总面积多47%。
眼下一些农村干部中存在这样一些“高论”。如农民缺少土地流转的“智慧”,让农户自愿流转会“阻碍”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土地流转离不开行政干预”等等。这些观点是错误和有害的,它使一些地方土地流转工作的方式从“引导”变成了“逼迫”,造成了矛盾。在一些地方,土地纠纷已取代农民负担问题,成为农村的主要“导火索”。这些糊涂认识亟待澄清,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必须抛弃。
土地流转权,是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与承包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一道;构成了市场经济情况下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要搞好、搞活农村土地流转,首先要依法保护农户的这些权利,不许以任何借口剥夺农户的流转决策权,更不容搞“暗箱操作”、“借地渔利”。侵害了这些权利,就会挫伤农户热情,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其次,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善于引导、做“好中介”和“好参谋”,不能与民争利。要为农户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帮农户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培育土地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把流转工作做细、做活。三是维护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应得利益。土地流转的全部所得,应不折不扣地返还农户。土地的流转,主要在农户之间进行,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地租用农户承包地。少数农户自愿将承包地流向企业时,基层组织应帮助农户多做分析、争取利益、规避风险,依法稳妥地处理好分歧和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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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土地流转 现实问题 策略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2-0024-01
前言
统分结合将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交于农民经营,其所得归农民自己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随着城市化水平逐渐提高,解决三农问题迫在眉睫,这就需要加强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村的经济水平,大规模、集约型、机械化的生产模式需要大量的土地,而土地流转的质量为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
1 农村土地流转
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必经之路,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而农村社会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掌握着大量的土地经营权,小农经济的经营形式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给农业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制造了困难。所以对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一方面可以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致力于非农产业的开发,提升自我经济水平,为城市化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将粗放型土地经营模式顺利转型提供了条件,农民通过转包、租赁、转让、互换的形式实现土地流转。第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在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流转土地有利于我国土地经营规模化。第二,土地经营权流转能推动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拉力与推力的共同作用下,推进转移步伐,拉力是政治城市就业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工在城市能基本稳定。推力是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降低农村劳动力成本,共同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第三,有利于金融服务向农村扩散。农民将土地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作为创业基金,如此作用下,将闲散的土地资源集中起来,极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2 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分析
2.1 发展规律
农村土地流转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第一,当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时,将影响着土地流转的规模。在实行土地流转时,双方并没有规范的协议,多是口头协议,较少的书面协议也不规范。第二,土地成片流转难,土地的机械化和集约化都离不开土地的成片经营,如果国家能出台新的政策,做出有利于双方的利益导向,才能有效提高土地流转的发展步伐。第三,土地流转不规范,承包户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应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有利于统计,防止制作不必要的麻烦。第四,我国的农村保障制度较为落后,社会保障没有落实到农民手中,农民不敢随意转让土地,将土地作为养老立命的有效资源。
2.2 影响因素
第一,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是影响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没有具体的流转程序可供参考,在流转过程中出现问题,也得不到相关法律的支持,所以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农民的土地保障功能还很落后,在农民眼里,土地作为农民安身立命的重要资源,当没有了土地,农民的温饱问题将很难解决,如果国家不加大农民的社会保障,将会严重制约土地流转的进程。
2.3 中介组织
当市场上中介组织非常匮乏时,第一,土地流转呈现出盲目、随意的现象,第二,土地流转经营机制没有完全建立,难以双方的利益。当中介组织介入后,可以对经营企业的资质进行调查,保障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中介组织能有效的规范合同的签署程序,为农民实行土地流转吃了一颗定心丸,使土地流转没有后顾之忧,提高了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3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对策
第一,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范管理,政府部门要主动做好对土地流转过程的指导、监督与服务工作,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合同签署的程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检查,做到合同条款完整,不出现遗漏。对经营户对土地的使用途径进行监督,防止将土地留作他用,妨害了农民的利益,要做到最大规模的消除纠纷。第二,提高流转土地效益,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政府要帮助农民降低生产成本,对规模化经营进行技术性指导,推行有利于规模化经营的相关政策,要让经营户在政策中看到有利可图,这才能提高土地流转的规模。第三,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动员农户入股,将农民的土地作为股份进行入股,农民可以年底分红,提高农民的经济水平。第四,消除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加大对农民的社会保障,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提出“土地换社保”政策,让农民能放心的对土地进行流转,为新农村建设做出一份应有的作用。
4 讨论与建议
本文针对我国土地流转的主要问题展开的讨论,目前存在着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流转制度建设较缓慢,农民的社会保障没有有效落实、中介组织缺乏等问题,所以建议规范流转流程,提高流转效益,创新流转组织程序,加大流转保障。加大生产规模,解决三农问题,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
参考文献
[1]韩松.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法学,2012,0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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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超.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8,16:319-3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