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检测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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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检测报告范文1

关键词:住宅精装修;施工;质量控制

随着我国房地产开发事业如火如荼的进行,精装修住宅成了房地产住宅的一种主流趋势。精装修住宅由于其施工理念迎合人们的物质生活要求,在创造良好居住环境的同时,有效减小私人装修所造成的不必要浪费以及对环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但是精装修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施工材料、施工工艺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1精装修住宅的特点

1.1精装修住宅的经济优势。精装修住宅将住宅的修建以及装修过程中结合在一起,防止人们因为私人装修而导致的过多的财力浪费以及精力投入,缓解经济压力;避免了人们在装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安全隐患。精装修住宅由于装修规模较大,比起私人装修有着不可比拟的经济优势,因而越来越受到更多人们的青睐。1.2精装修住宅的市场优势。精装修住宅作为近年来兴起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在满足人们特定的需求的同时,也是建筑装修行业协调统一的必然趋势。精装修住宅符合城市快速的生活节奏,在发挥建筑装修单位的施工技术以及装修质量控制等方面优势的情况下,有效保证了精装修住宅的实用性以及安全性。在促进房地产营销发展的同时,加快了建筑装修企业的整体发展。1.3精装修住宅概念。作为将建筑与装修统一协调起来的装修模式,精装修住宅的设计关键在于,装修之前要掌握业主的生活习性及审美要求,从而使装修的设计能得到业主的认可。并在保留整体的设计风格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留给业主二次装饰的室内空间,满足业主的个人需要。另外精装修住宅的装修材料要合理选用,要在充分体现装修企业在技术、管理、经济等优势的前提下,选用满足业主要求的装修材料,从而实现高水准的精装修施工。1.4我国精装修住宅的现状。由于我国精装修住宅起步较晚,根据有关部门统一,截止2015年末,我国精装修住宅在商品房中所占比例只有10%左右。另外,我国精装修住宅的营销市场仍在发展阶段,市场营销手段不够成熟,往往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比较常见的就是媒体经常报道的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以及由于装修单位的疏忽而出现的质量问题。例如地板材料甲醛超标、地板面不平、墙面粉刷过程不够仔细。同时在装修过程中,也会因为木工工作不够精细,而导致木板面过于粗糙以及油漆面不够光亮等问题。因此在精装修住宅的未来发展之中,要加大对于精装修住宅施工的质量控制力度,严格按照标准来进行施工,避免问题的发生,从而建造出高质量的精装修住宅。

2精装修住宅的施工质量控制问题

在一般的精装修住宅的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控制的要点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基层质量、设计质量、材料设备质量以及质量验收等方面。而在精装修住宅质量控制的过程中,为了保证精装修施工的高质量完成,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质量控制的内容:2.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精装修住宅的施工中,要在满足建筑规范的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从工程的技术指导、工艺要求、施工进度、材料管理、各部门的协调及质量检测等方面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实现对精装修施工准确、有效的质量控制。2.2设计质量控制。精装修施工的设计质量控制关键在于住宅装修的设计能否在符合建筑结构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满足业主的需求。而那些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设计则应该进行合理的修改及进一步的完善,避免因施工设计而导致安全隐患的出现,从而实现精装修施工有效的设计质量控制。2.3材料、设备的管理和质量控制。严格把好装修工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验关卡。它的品种、规格、外观以及尺寸等都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要有完好的包装以及齐全的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及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等。同时材料进场验收签字制度也必须要在材料进场使用之前执行,不能在工地上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并签认的进场材料。并且还要将其立即清除出去,存放在其他地方,各项施工试验及施工记录要做好,使施工资料的保持完整正确,以便日后进行查处。2.4施工过程中严格的质量控制。在进行大面积施工前,必须先做样板间,以检验装饰效果、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安排专人在现场督促检查,配合设计部门落实设计方案,修正施工中出现的不足。样板间施工完毕后,经各有关部门验收达标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在大面积施工的过程中,要全程跟踪装修施工过程,对关键工序严格实行质量控制,进场材料及时取样送检,严格执行规范要求的各项检验。各类管线(强、弱电管,给排水管道等)、所有吊顶内龙骨及基层、地板木龙骨、地板留缝等隐蔽部位是装修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工序交接验收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认真实行自检、互检、专职检测,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2.5质量检测验收。精装修住宅要严格根据施工设计图纸以及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而整个精装修工程完工后,为了保证住宅投入使用后能给业主一个舒适良好的居住环境,相关部门要严格根据要求对精装修住宅的工程质量进行审核。另外还应该对居住相关的水电、暖通等工程项目以及相关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3结束语

房地产市场已逐渐步入精装修住宅的时代,传统的私人装修已逐渐满足不了城市飞速的生活节奏的要求。企业应实时掌握精装修住宅发展的相关信息,在“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的指导下,加大对于精装修住宅施工的投入力度,并严格按照标准来制定相关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在确保精装修施工质量的基础上,尽量减小精装修施工的成本,从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另外企业应积极的学习并引进国外一些先进的精装修施工技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的住宅精装修施工技术以及质量控制的措施,促使企业能够长久的发展。

作者:邱成勇 单位: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付文.综合体项目精装修设计管控重点的研究[J].住宅与房地产,2015,(25):173.

房地产检测报告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质量检测;房地产工程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9-0074-02

1 概述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居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加上国际的热钱投机性涌动和房地产的投资者在资产保值上的需求等一系列的因素影响,中国社会对于商品房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重要主体——房地产企业,其建设的工程质量好坏会直接关系到住房者的核心利益。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正在迅猛发展,在建工程的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地扩大,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光靠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各方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这是非常重要的。要将检测的数据作为评价一个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的一项重要依据。

2 质量检测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的研究主要是建立质量管理的创新体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外部的监督体系、办理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等相关外部的保障机制,可以说这些内容有着其强烈的现实基础。其中,工程质量检测是属于一个很重要的外部监督措施,在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各个方面都还不成熟的阶段,做好这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目前还是个新兴产业,在其发展初期,首先要通过完善的外部监督体系与法律法规,给行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工程质量检测有助于对工程质量进行一个全过程的把握和控制,这对于促进这个行业健康成长、保证房地产企业的工程质量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我们还必须注意到,由于房地产企业才是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责任主体,对其进行质量检测监督有助于企业在质量管理手段上创新,提升其质量意识,这样就能保证住宅工程的质量。

从现实的角度看,一方面由于房地产工程建设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其他的资源,工程质量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仅会增加返修的成本、浪费社会的资源,同时也会影响整个房地产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加强房地产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一个方面,自从2008年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行情从高到低、从快速的上扬到强制的压抑,很多房地产企业从“高歌猛进”的状态到茫然,又从惊喜交加到不知所措。到了2011年初,一些房地产企业还面临资金压力以致资金链断裂的巨大风险,为了求得生存同时缩短开发的周期,并提高资产的周转率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越到此时就越要注重房地产工程的质量,要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唯有创新质量的管理手段、提升质量意识、提高其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才是企业的明智选择,所以说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房地产企业加强自身对于工程质量的检测也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

3 房地产工程质量检测

3.1 行业现状

由于对于房地产的检测行业长期都处在政府的垄断经营下,检测的市场化程度相对比较差。长期处在保护下的检测机构常常是以附属部门或者科室的形式来运作的,并没有形成独立运作发展的一种管理模式,尤其是同国外的先进检测同行比起来,我们的房地产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的管理方面往往缺少科学系统的内部管理体系与管理经验。基于上述种种原因,通常一些房地产质量检测单位对于设备场地等一些硬件以及对技术人才的培养投入比较少,以至于这一行业长期停滞于低水平的重复发展态势,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效果不明显,这也造成了目前虽然政策的垄断成分很高,但是技术门槛很低的现状。另外,行业的体制单一。房地产质量检测行业由于带着强烈的政府色彩,其体制常常是锁定于国有事业或者是企业单位,一些民营资本与外资一直都注视这一领域,但由于政策的限制一直都无法进入。所以说虽然目前这一行业的体制单一,但随着国有事业单位的改革,房地产质量检测机构的股份制改造将会成为可能,而且随着我国进一步深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的建筑市场必将形成,可见现在的格局还十分不稳定,政策变化就会马上打破现有平衡。

3.2 存在的问题分析

正是由于房地产质量检测行业的特殊性及所处的一个市场大环境,该行业目前也面临着很多困难与挑战。作为整个建筑行业的一大组成部分,随着全民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会被人更加重视。工程质量检测从开始出现到今天,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是来自很多方面的。一是面临着政策风险。我国的房地产质量检测标准、规范的制定与执行同国际接轨程度都不高。很多检测标准都还是几十年前的老标准,而这些标准就同国际标准相差得很远,随着我国加入WTO,各种标准都会面临更新与接轨的问题。这种标准演变中,原来的设备、技术力量以及运作方法都会有较大的变动。所以说房地产质量检测行业必须面对来自政策上的变动带来的风险。二是入世的挑战。从行业的形成到现在,各个检测机构都是作为建筑行业的一个附属部分而出现的,还没能形成一个独立运作的管理体系。但随着入世的冲击,检测机构都必须根据国际通用要求来管理其实验室,但是对于国内检测机构来说,这一管理要求不仅是个陌生的东西,而且其中的一些管理思想对于他们来说完全是全新的体系,造成我国的房地产质量检测机构在这一管理模式下,经验非常缺乏。所以说整个行业都正处在一个行业升级转型的阶段。

4 如何做好房地产工程质量检测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房地产质量检测行业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要与世界接轨,需要改进的地方还很多。首先,社会方面对于检测的要求会更加的迫切,同时也会有更高的要求。所以作为检测行业的出路必须将检测变成产业化,最终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公正性的中介机构。作为房地产质量检测机构要想适应将来的发展,就必须做到提高检测质量的意识,全面地引入导则25国际通用的实验室的管理要求。我国的房地产质量检测行业最缺乏的就是通过质量体系运作来保证检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所以国内检测机构要同国际接轨,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去执行导则25的各项要求,把握导则25的核心——全面的质量管理。其次,要加强行业的监管体系建设与制度建设。要做到准入严格,并且监管有效。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网上的监管体系,对不合格数据进行自动上报,使监督站也可以随时通过网络审查检测机构的相关检测数据与实时环境参数。三是可以考虑把房地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业务范围扩大化,从工程现场样品抽取开始,直到最终的单项检测报告与全面的质量报告都归入到其业务范围,避免施工、监理和检测三方互相推诿责任。

5 结语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普遍质量意识还不高,内部质量管理经验不多,所以一方面应该努力向国外的同行学习先进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因地制宜,逐步摸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质量管理模式,尽快缩短我们和国外同行间的差距。

参考文献

[1] 周涛.浅谈工民建工程的质量检测[J].城市建设,2009.

房地产检测报告范文3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中标确认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装饰装修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位的变更设计方案。

装饰装修人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八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四十条 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饰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四十一条 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施工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装饰装修人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还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向装饰装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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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检测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条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中标确认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第四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装饰装修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位的变更设计方案。

装饰装修人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四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八条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四十条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饰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四十一条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施工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装饰装修人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还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向装饰装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检测报告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钢筋检测;方法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7-0148-01

钢筋是重要的建筑材料之一,钢筋质量合格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建筑的安全。因此必须保证钢筋各项指标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否则将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工程事故。对于建筑用钢筋的主要项目有:钢筋的强度、延性、弯曲性能、重量偏差等方面的指标。

1 钢筋材料力学性能检测背景与原理

1.1 钢筋材料力学性能检测背景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建筑行业获得了最大的发展前景,所以兴起了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大中型公用设施以及市政工程等相关建筑设施,而对于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来说,建筑材料自身质量的良好与否是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总体质量的前提基础以及重要保证,所以想要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以及结构性的安全状态就必须对建筑材料进行全面控制。钢筋原材料是影响建筑本身质量最为重要性的一项工作,新时期社会发展状态下的建筑工程必须保证结构的安全性以及耐久性,所以全面细致的钢筋检测工作十分重要。由于建筑工程安全性问题一直受到全社会以及整个国家的广泛关注,所以国家的相关管理部门已经下达了一系列的建筑钢筋检测标准, 主要包括《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以及《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等,所有钢筋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最终才能保证钢筋材料的使用效果。

1.2 钢筋材料力学性能检测原理

1)下屈服强度测定

试验时记录力-位移曲线,从曲线图读取不计初始瞬间效应时屈服阶段中的最小力或屈服平台的恒定力(屈服阶段无力下降现象时)。将其除以试样原始横截面积得到下屈服强度。

2)抗拉强度测定

从力-延伸或力位移曲线图上,读取过了屈服阶段之后的最大力,最大力除以原始横截面积得到抗拉强度。

3)断后伸长率测定

试样拉断后,将试样断裂的部分仔细地配接在一起,使断口吻合并接触紧密,用量具或测量装置量取断后标距Lu。原则上,只有断裂处与最接近的标距标记的距离不小于原始标距Lo的1/3时,测量结果有效,否则结果无效。但如断后伸长率测量结果大于或等于规定值时,断裂处位置无论在何处均为有效。断后伸长率A计算公式为: A=(Lu-Lo)×100/Lo

2.钢筋检测项目

2.1 钢筋的强度

钢筋的强度是决定建筑的结构承载力的重要因素。主要是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一般来说,钢筋强度高的构件比较安全,因此一般采用高强钢筋降低配筋率,但并非强度越高越好。由于钢筋弹性模量基本为常值,高强度钢筋在高应力下往往引起构件过大的变形和裂缝。尤其此对普通混凝土而言,强度过高超过设计上限也没有什么意义。

2.2 钢筋的延性

延性是钢筋变形、耗能的能力,与强度具有相同的重要性。调查表明,很多建筑事故并非是因为钢筋的强度不足,而是延性不够,脆断而引起的。钢筋延性通常用伸长率表示,即以量测拉断钢筋断口域的相对变形来计算。

2.3 钢筋的弯曲性能

钢筋力学性能的稳定性十分重要。规模生产的钢筋产品强度及延性离差小,均质性好,性能稳定质量有保证。而对钢筋进行二次冷加工,如冷拔、冷拉、冷轧、冷扭后质量不稳定。尤其是小规模厂家的生产,由于我国母材普遍加工工艺粗糙,缺乏有效的技术管理和严格的质量检验,质量波动大,不合格率高,往往影响结构的安全。

2.4 钢筋的重量偏差

如果钢筋重量与理论重量不一致,有可能是钢筋直径不满足要求,但也有可能是钢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通过对钢筋重量偏差的检测可以初步间接评价钢筋的质量。

3.钢筋检测方法

3.1 强度检测

主要通过拉伸试验检测钢筋的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①调整试验机测力度盘的指针,使对准零点,并拔动副指针,使与主指针重叠。②将试件固定在试验机夹头内,开动试验机进行拉伸。③拉伸中,测力度盘的指针停止转动时的恒定荷载,或不计初始瞬时效应时的最小荷载,即为求的屈服点荷载。④向试件连续加荷直至拉断由测力度盘读出最大荷载,即为抗拉极限荷载。

3.2 延性检测

通过拉伸试验检测伸长率来评价钢筋延性:①将已拉断试件的两端在断裂处对齐,尽量使其轴线位于一条直线上。如拉断处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缝隙,则此缝隙应计入试件拉断后的标距部分长度内。②如拉断处到临近标距端点的距离大于 1/3 时,可用卡尺直接量出已被拉长的标距长度(mm)。但断后伸长率大于或等于规定值,不管断裂位置处于何处测量均为有效。如断裂处与最接近的标记的距离小于原始标距的三分之一时,可采用位移法测定断后伸长率。③如试件在标距端点上或标距处断裂,则试验结果无效,应重新试验。

3.3 弯曲性能检测

钢筋弯曲性能主要通过弯曲试验来检测。冷弯试验是将钢筋试样在规定直径的弯心上弯到90°或 180°,然后检查试样有无裂缝、鳞落、断裂等现象。钢筋弯曲试验在钢筋冷弯机或万能试验机上进行,试验一般应在 10~35℃的温度范围内进行。对温度要求严格的试验,试验温度应在(23±5)℃ 下进行。反复弯曲试验是一种在专用的曲折试验机上对钢丝进行冷弯试验的方法。

3.4 重量偏差检测

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样应在不同的钢筋上截取,数量不少于5 根,每个试样长度不小于 500mm。长度应逐个测量,应精确到 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 1%。

3.5 强化检测报告工作

对于任何一个使用钢筋材料的单位来说,检测试验机构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都是直接影响材料使用性的主要依据材料,所以检测实验报告的材料要保证其信息内容的全面性,最为重要的是要保证实验报告内容的真实、合理、有效、客观,要求参与检测工作的相关人员都要进行签字并加盖专门检测机构的印章,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人为操作的不良状态,检测报告主要包括几点要求规定,检测报告要覆盖所有涉及到文字描述的结论;为了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状态,要在检测试验报告中进行相关机构的公章或是专用章等,这样才能保证钢筋材料的使用性能;对于那些需要进行修改的已发出的检测报告,要及时向相关使用单位进行书面声明,然后将已经修改完毕的数据内容情况进行全面性的重新发放,要保证修改后的检验报告下发到各个相关单位,同时为了全面让相关单位对检测试验机构修改的特殊性状态,要将材料试验进行修改的相关原因以及进行修改后的再次试验情况向其进行书面内容解释,检测机构也要做好试验资料的保存工作。只有保证钢筋材料的各项检测工作均符合严格的质量标准,才能进行建筑工程的最终使用。

4.结束语

钢筋作为建筑工程的主要应用材料,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状态,所以在使用之前必须做好详细周全的检测状态。对钢筋检测主要是涉及到钢筋自身的强度、变形情况、弯曲性状态以及重量偏差程度等,只有保证每一项检测项目的科学合理性,才能保证建筑钢筋最终的使用状态,最大限度的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所以要求相关检测工作人员强化自身工作责任意识,保证钢筋质量的合格性。

参考文献

[1] 柯国军.建筑材料质量控制监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房地产检测报告范文6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质量控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而言是最为重要的内容,我们必须将工程质量管理贯融合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里。同时,对于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需要配合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维护管理,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一般需要经过规划质量、设计质量、招标质量、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不同的操作环节,从而达到整个项目的控制作用。

1 房屋建筑工程的准备阶段

1.1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是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核心,没有质量的工程就无法创造出理想的经济价值,这就需要工程单位对于质量控制严格把握,制定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因此,应对各个环节的质量工作进行考察管理,质量经理需要建立的职责为:结合投资人项目设计经营战略,对开发项目质量计划负责编制,且安排各个人员落实到不同的工作里;结合质量计划规定内容,检查项目质量计划具体情况;在审查环节里出现问题后,则需要及时制定科学的措施进行处理,把问题向项目团队负责人报告;编制项目质量报告,报上级质检部门和项目经理。只有每个部门及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才能保证整个项目管理顺利进行。

1.2 前期的准备 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发前期,必须要针对此次项目的特点详细了解,掌握咨询成果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深刻思考分析,对质量目标的科学性正确分析。一旦企业制定了项目开发目标后则不得在无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变动,否则将会造成多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1.3 建立质量评审制度 建立评审制度是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到理想状态的基础,这也是企业创造经济价值的根本措施。为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我们需要保证工程项目评审机构作用的充分发挥。工程单位要针对现有的环节实施全面管理,积极创建现代化的评审体系,以“评审制度”为指导全面开展项目管理,这些都是管理者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

2 设计时期的质量控制方案

2.1 方案设计环节 房屋建筑工程在设计阶段,必须要综合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准备工作。在设计工作开始前需要浏览工程项目的诸多文件,如:检测报告、技术指标、设计内容等等。在一系列工作完成之后,工程单位需要确定最佳的设计方案,然后再投入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里。

2.2 施工图设计环节

2.2.1 开发制度: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责任书需要安排专家进行详细地审核,从项目管理措施以及考核内容客观评价等,这样才能维持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设计施工图纸时必须要严格按照建筑的具体需要进行,考虑到对设计质量有效地控制,我们需要采取质量跟踪措施,对于相关工程文件实施审核处理。当施工图纸将要结束之后,我们需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开发商的项目设计主管人员需对图纸做好不同方面的审核。审查是需要关注过分设计和不足设计两种极端情况,过分设计造成经济性差;不足设计影响建筑功能。 2.2.2 经理制度: 开发商设计主管人必须接受经理的指导,通过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对设计环节实施管理。这样才能让整个建筑设计环节达到理想的质量要求,与合同上的条款内容相互符合。组织设计以及相关的策划工作时,必须要对整个工程负责。在不同的操作环节里需要负责组织设计各专业的综合技术方案综合审查;经理负责人需亲自组织或检查对设计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和设计文件。

2.2.3 职责制度: 对工程单位的每个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参与工作的责任心。工程项目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将管理重点逐渐转移到人才管理中,实施科学的人才开发计划,不断挖掘房产项目管理企业内部职员的潜能,以为房产投资管理企业创造出更多的商业价值。选择专业技术方案指导实践,对设计专业技术方案实施科学的规划处理。

3 招标阶段的质量控制

3.1 资质审查 对于招标的工程,我们应该做好施工单位的审查工作,重点确定该单位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完成工程项目。通常设计到的方面有:人员素质、技术力量、施工业绩、社会信誉等等。审查施工单位对于房产工程项目的实践经验。

3.2 价格高低 对于具体的工程中标而言,很多房产开发企业考虑到降低工程造价,其选择的方式多数为不设置标底,低价中标的方式,这样就造成了低价中标,高价索赔问题的出现。到最后不但没有起到降低工程造价的效果,反而导致工程资源浪费。

3.3 项目考察 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工程单位虽然中标,但都是靠关系得来的。不少单位自身不具备施工能力,造成项目实施时出现劳资纠纷、农民工工资不到位等问题。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考察必须要综合多个方面内容,出来需要认真分析投标单位的实际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等外,还要保证投标单位资质与实际能力一致。

4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4.1 监理单位 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加快,很多工程单位开始设计安排了监理制度。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很多工程单位的建设质量显着上升,工期和投资都取得了理想的成效。而要想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单位发挥自身的作用。而房产开发企业必须针对基本项目施工要求,以及工程监理合同上的内容展开工作。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到实处,从根本上实现工程质量控制作用。

4.2 施工单位 房地产涉及到的投资成本巨大,对于整个施工过程必须要通过各方面的对比才能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单位。尽管我国的房地产工程项目在长期的探索中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房产项目管理相比,我国在技术、管理、经营上还存在着显着的不足。施工单位在制定房地产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需采取“管理原则化”的策略来保证了房产工程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工程监理按照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采取综合监理措施,从人员、材料、机械、方法等多个环节加以控制。此外,在施工项目开始之后需对施工质量、施工工艺等重点考核,这些都是工程单位需要注意的问题现场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参与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等措施来控制工程建设质量。

4.3 提前做好施工预防工作 做好施工的预防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第一是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质量检查工作。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规范施工操作过程当中质量的审核手续。做好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审核需要企业指定一套完善严格的审核标准制度。严格通过三检程序的材料才能进入施工阶段,因此要加强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检测人员的质量监控意识,同时通过引进先进的质量监控方法和手段,可以精确地完成施工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审核工作,另外规范检测过程当中的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比如说对于钢筋水泥的原材料,就要严格的做好质量监控工作,因为它们质量的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了房屋成品质量,务必做到没有通过审核的水泥和钢筋坚决不能进入施工进场。另外一个预防工作就是要做好施工过程当中的审核交接手续。每一个施工环节的负责人必须签字验收后施工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这样做是为了及早的发现质量隐患,经过调整以后将损失降到最低,责任落实到相应程序的负责人,可以有效的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材料以及技术问题。

4.4 严格监控每一个施工环节 在施工过程当中,要严格的监控每一个环节,确保工程准确无误的进入到下一个阶段。这就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考勤工作。严格要求管理人员做到四个经常。经常到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监督相关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有效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经常观看设计蓝图,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管理人员准确的完成对施工阶段重点项目的定位。经常记录问题,由于在施工阶段经常会遇到突发状况,将出现的问题及时的记录下来可以帮助管理人员累计经验,可以杜绝下一阶段类似问题的发生。长期且频繁地提醒施工队在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加以注意,并与他们进行交流,在交流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帮助质量管理人员发现问题。

5 竣工阶段 竣工验收对于房建工程项目而言是最后的操作环境,这也属于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阶段,也是施工单位需要审核的主要过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的阶段,房产开发企业需邀请相关的检测单位与施工方面开展全面审核检测,这样可以保证施工过程达到理想的状态。而作为检查部门,其必须对项目工程负责到底,采取多方面的验收工作,不得仅仅形式上制定验收方案,而不把政策落实到实处。而针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和施工单位交流沟通,保证每项工作能得到全面处理,真正对房地产工程项目加以验收。

6 结束语 总之,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管理过程中我们必须做好各个环节问题的处理工作,让每个建设项目都能得到有效处理。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中实施质量计划必须全面落实到实处,以提高工程项目质量。

参考文献

[1]邬晓光.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4.

[2]张书良,陈红领.土木工程质量控制[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