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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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

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1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物权法》没有提及农用地使用权,没有界定设施农用地权利。2007年12月30日公布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登记办法》不管辖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界定设施农用地权利。设施农用地权利到底是什么样的权利?设施农用地权利在物权和地权体系中地位如何?

二、概念比较

第一,设施农业与设施农用地。2008年,《农业部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指出,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设施农业从种类上可分为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设施养殖可分为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可见,设施农业是利用人工建造的设施,使传统农业逐步摆脱自然的束缚,走向现代工厂化农业、环境安全型农业生产、无毒农业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农产品打破传统农业的季节性,实现农产品的反季节上市,进一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的有效方法。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指出,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农村土地与农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实际上这里的“农村土地”完全是为土地承包经营而界定的,包括了集体农用地和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及部分“四荒地”,但“真正的农村土地”还包括农村范围的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同时,对“四荒地”的承包经营还带有一定的土地开发性质,即由承包者先开发后经营。《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这里的农用地包括所有的集体农用地和所有的国有农用地。

第三,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面支配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绝对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用地使用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依法对集体农用地或国有农用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无论农用地是否承包经营,农用地使用权是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依法承包经营的农村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须以农用地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农用地使用权包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权方能产生。

三、分析讨论

第一,《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显然,设施农用地为“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其经营者取得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且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都属于物权,都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都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第二,从物权和地权体系看,无论是国有农用地,还是集体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客体是一样的,只是权利主体和登记机关不一样。

第三,从权利主体看,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主体可以是国有农林牧渔场圃和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也可以是农民集体,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对家庭承包方式而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从登记机关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登记,不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所以《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均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

第五,从农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具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能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用地使用权派生出来的,是农用地使用权的主要成分或主要形式。

第六,从设施农用地取得看,如果是未经承包经营的土地,那么取得设施农用地权利就是一个土地承包经营的过程,如果是已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存在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

四、结束语

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2

一、提高认识,推动设施农业的科学有序发展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包括设施养殖业和设施种植业。设施农业建设是提升农业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选择,更是实现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的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发展设施农业的重大意义,积极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发展设施农业,要在资金、技术、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审批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镇要立足本地区农牧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的设施农业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制定区域设施农业发展规划;旗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等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我旗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长远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制定全旗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行为,指导设施农业发展。不断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机制,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牧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设施农业用地分农业生产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要符合行业建设的标准和要求,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内的要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凡申请兴办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交项目地址和面积、四至范围图、土地权属、项目类型、生产品种、附属设施用地布局等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旗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申请,进行核准。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旗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核准或逐级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内进行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还须经建设部门和城管部门审批。对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报批,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旗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农业生产用地和附属设施农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对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视为违法用地,严格依法处理。

(三)做好宣传与服务工作。各镇要充分发挥司法所的司法宣传和村级普法宣传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进行依法用地的法律法规宣传;镇国土所要经常走进嘎查村、农牧户,深入田间地头,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要尽快协助项目业主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明确告知,及时警示和制止。要努力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跟踪服务到位、管理审批到位,促进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完善机制,加大设施农业用地的综合监管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改、监察、农牧业、建设、城管等部门和设施农业项目区所在镇,采取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办法,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格执法监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不得批准项目申请,涉及立项审批的,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各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强化动态巡查,及时掌握管辖区各种建设动工苗头,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违法用地。

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3

为全面做好我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遏制违法违规占地行为的发生,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暨创建土地管理模范村活动,镇政府成立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村要成立创建土地管理模范村工作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村组干部为土地监察信息员;要深入宣传国家的土地政策,从严把好土地“闸门”,牢固树立“动土有据,守土有责”的意识,坚持做到“护土有方,用土有益”,不折不扣地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决不能触动擅自用地这条“高压线”;各村要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镇有关部门,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镇国土资源部门、村镇建设服务站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划分责任区域,落实责任人,要按照全覆盖、无间隙的要求,加大管理区域的巡查监管力度,发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要立即责令停工并予以调查上报,同时通报各村及时处置到位,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当事人是党员干部或机关工作人员的,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镇政府将于每月底召开由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站和联合监管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土地管理工作例会和创建土地管理执法模范镇领导小组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考核通报各村当月土地管理工作,部署下一步任务。每年年中、年底组织对各村(居)创建工作进行考核。

二、严格管理,依法依规使用国土资源

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占)的方式出(转)让集体土地;严格依据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发展高效农业和规模养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承包土地上挖砂、取土、堆放沙石、废弃建筑物、固体垃圾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全面实施非农业建设用地许可挂牌制度,无闲置、撂荒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禁分期补偿、克扣、挪用被征地农民补偿款现象。规范涉土工作,严禁出现集访、重访、越访事件发生。加大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且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各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今后凡因工作不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集访、越访事件的,特别是引发赴省到京上访,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该工作纳入到村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取消所在村(居)及负责人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严格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各村要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各村要明确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将保护任务落实到组、分解到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说明。

四、严格申请条件,强化宅基地管理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把握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必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国土资源部门和村镇建设服务站审查,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即1-4人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居民宅基地范围的住房和附属用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房屋进深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凡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居住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严禁建新不拆旧。

五、严肃法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4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持续增收,保障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农业发展,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专项用地,各区政府在安排和管理设施农用地中,要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凡符合黑政办发〔〕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必须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科学制定设施农用地规划,完善设施农业布局

各区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按照“因地制宜、适度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要引导设施农业经营者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可能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补充耕地政策规定,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或因生产经营者自身原因终止用地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设施占用的耕地及时复耕,对附属设施占用的耕地及时复垦。负责复耕或复垦的农业经营者,必须在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终止用地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且恢复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

三、严格集约节约用地,控制用地规模和使用期限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进行规模化禽畜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进行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设施农业建设中,生产设施确需配套建设简易生产看护房的,其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看护房不得建二层及二层以上(含地下室)。在耕地上进行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的,如种植蔬菜等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仍然按耕地管理,可以配套建设简易生产看护房,单体占地面积应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

现代化农场建设过程中,对原以生产队、分场为生产单位计算安排的粮食烘干、晾晒设施和生产机械停放、保管场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服务的种植面积核定用地规模,集中安排用地,原则上不超过每亩1平方米。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经营期限或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同时不能超过剩余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四、严格设施农用地审批条件,规范报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审批应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遵循便民原则,严格审批管理。

(一)审批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设施农用地专项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和使用期限;

3、生产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已拟定耕地保护方案;附属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已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4、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签订经营用地协议。如涉及集体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需与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5、设施农业项目涉及占用草原、水面、滩涂、林地等的,已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二)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1)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2)用地协议(协议中需要载明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4)用地平面布置图;

(5)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6)农业部门对设施农业建设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流转合规性与合理性以及生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的审核意见;

(7)涉及畜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出具市畜牧管理部门的意见;

(8)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2、项目审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用地申请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现场踏勘,并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以及土地流转、复垦措施、补充耕地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出具现状调查界址图(需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现状、拐点坐标等)并组织报批。

3、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对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和用途、用地面积、保护耕地措施、占用和补充耕地情况及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下达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

国有农副生产基地、林地的设施农业用地,按上述要求施行。

五、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5

1指导思想。

以污染最为严重的生猪生产为突破口,以粪污无害化处置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关键措施,加快畜禽养殖方式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规范化生产、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实现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统筹畜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把节能减排贯穿到畜禽生产全过程,大力推进养殖方式转变,全面推行畜禽健康养殖规范化生产。

二是积极策应 生态经济区建设。依照 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作为 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维护紧密结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三是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审批养殖用地。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杜绝随意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四是着力推进畜牧产业化,提高养殖水平和效益。

3发展目标强化环境维护意识,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努力实现种养平衡和污染集中处置;积极鼓励建立生态养殖小区,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保证畜产品平安。 年,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有效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发展体系

1抓紧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根据土地拥有量、区位优势和环境承载量,依照“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要求,由市畜牧水产局会同环保局在 年 月 日前制定我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2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 基地、 开发区、 文化产业园、基本农田维护区内、 一级公路、 国道两边各1000米内区域、 水库和 水库聚水区、 城区供水取水口水源控制区、 山风景区、居民区(农村村庄、学校、医疗机构周边)500米内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为禁养区。

养殖密度大、防疫条件差、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相对饱和、环境压力大的区域为限养区。养殖密度小、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大、远离居民区、水电路较便利的区域为可养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外地实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年 月 日前划定外地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推行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养殖技术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把维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放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要积极推行“猪—沼—果”猪—沼—草—猪”生态养殖等模式,大力推广清洁养殖技术,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需配套建设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设施;坚持人畜分离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农民尽快改变散养的生产方式,进入养殖小区饲养,促进养殖业走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实现养殖污染集中治理,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三、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1切实把好准入关

今后,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供电部门不得为其架设通电设施。 年 月 日前在可养区内暂停审批、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 年 月 日起,可养区内新建或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凡规模达不到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为其料理相关手续。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兴办者在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料理相关手续。具体为:畜牧水产部门料理备案手续;

涉及占用林地的林业部门料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到国土部门料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用地手续要按照《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四类用地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府发[ ]4号)文件进行操持;环保部门料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试运行3个月内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2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需先经乡镇同意后到环保部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演讲,凡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

2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

3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落实污染防治或关停搬迁措施

限养区和可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的污染物必需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严禁买卖猪粪用于水面养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配合市环保、畜牧水产等部门加强对外地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对逾越规定排放规范或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环保部门依法作出处分,并限期整改,被列为限期整改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定期演讲污染治理情况,治理完成后由环保部门会同畜牧水产部门、辖区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按每头生猪征收0.7元的排污费,并停止其养殖活动,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停止养殖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停止发放各级政策性补助补贴,并不得列入国家项目扶持对象。从 年 月 日起,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排放规范的一律关闭停产。限养区和可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如未料理相应报备手续的依照 府发[ ]4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限养区内要逐步降低生猪养殖密度,减少生猪饲养量,禁止新建生猪养殖场(小区)防止逾越当地环境接受能力。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在 年 月底前撤除完毕或搬迁到可养区内,其中经市研究确定年内应拆除的碧山水库聚水区内的1个生猪养殖场和 水库聚水区内的4个生猪养殖场必需在 年1 月底前撤除或搬迁完毕。

四、努力营造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实行畜牧业清洁生产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并摆上重要日程,作为既增加农民收入,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 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意识,使生产、生活、环境相协调,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市政府成立 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畜牧水产局、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农办、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建设局、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水产局,王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尽快开展畜禽养殖情况摸底调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配合市环保、畜牧等部门,根据我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外地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数量、养殖规模、污染状况等情况进行实地摸底调查,摸底调查结果演讲市人民政府。

3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动长效机制

市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畜牧业发展规划、防疫检疫以及畜禽养殖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市环保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环境维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现有或新建成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进行达标验收。市建设、国土、农业、林业、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督查检查,确保政令疏通,取得实效。

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6

利辛县肉牛养殖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改革开放初期,黄牛既是农业生产工具,又是农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家户户养牛,以散养为主,有“无牛不成家”之说。

1997年达到最高峰,全县肉牛饲养量近80万头,其中存栏54.5万头,出栏24.4万头。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肉牛役用价值基本消失;加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机械化收割庄稼使秸秆收获量大幅下降,大量的可饲用秸秆被焚烧,肉牛饲养量锐减。到2009年,全县肉牛饲养量降至21.7万头,其中存栏9.2万头,出栏12.5万头,肉牛产业已进入由千家万户分散养殖向以规模养殖为主的现代养牛业转型过渡阶段。

2存在的问题

一是基础养殖非常薄弱,刚刚步入稳定增长阶段。受资金投入大、肉牛养殖繁殖率低、养殖周期长、效益低以及饲料价格上涨、架子牛紧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养牛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在饲养方式落后。养殖规模小,生产水平低,仍以千家万户的小规模分散养殖,生产效率低下,对市场和价格等信息反应滞后,承担市场风险能力弱[1]。规模养牛刚刚起步,比重仅32.2%,虽然规模养牛场增幅较快,但总量依然偏低。秸秆利用方式单一,饲草利用率不足30%。三是基础母牛饲养量少。目前利辛县存栏基础母牛仅3.5万头,占牛群存栏40%以下。导致牛源极为紧张,肉牛产业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四是科技含量较低。利辛县肉牛产业链条延伸不够,以粗加工为主,牛肉产品基本处于初级分割阶段,缺少科技含量,造成大量资源外流。

3发展思路

肉牛产业一直是利辛县畜牧经济的主导产业,根据畜牧业转型过渡期的特点,2009年在实施“畜牧振兴富民工程”的基础上,2010年实施“利辛县畜牧上台阶工程”,力争用5年的时间,把利辛打造成为优质肉牛产业化基地。按照“一年起步,三年成型,五年达标”的肉牛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利辛肉牛产业化发展。一年起步,即从2010年起,围绕繁育优质三元杂交肉牛,做好肉牛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相应项目的报批和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启动“三优工程”即优质肉牛冻精引进工程、优质母牛繁育工程、优质育肥牛基地建设工程。三年成型,即“三优”工程基本成型,屠宰加工企业加工能力全面提升,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提高,产业化链条基本形成。五年达标,即基本完成5年规划任务指标。具体目标是到2013年全县肉牛饲养量达到50万头以上,其中存栏20万头,出栏30万头;肉牛业产值18亿元,占牧业产值的30%;农民人均养牛纯收入达600元以上;肉牛加工企业年加工肉牛20万头。新晨

4对策

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肉牛产业发展。制定基础母牛扶持政策,建设肉牛繁育基地[2]。扩大基础母牛养殖规模是实现肉牛产业化的基础。因此,要多方面对基础母牛予以保护、支持、鼓励。对基础母牛养殖给予政策补贴,应最大限度地提高补贴标准。重点扶持优质肉牛繁育规模场或基地建设。在享有基础母牛养殖补贴政策的同时,增加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母牛繁育,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繁育规模场,给予适当贴息。二是对成长型肉牛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在信贷投入、贷款贴息、新产品研发、名优品牌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鼓励,以龙头企业为依托,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更要加大扶持力度[3]。三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落实养殖用地政策。关于养殖业用地问题,严格按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及时为肉牛养殖解决土地问题。利辛县肉牛产业基础较好,特点鲜明,区位优势明显,可以通过招商引资、扩大合作提升利辛县肉牛产业的规模和水平,促进利辛县肉牛产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四是加大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力度,保障肉牛产业发展。加强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提高人员待遇,调动科技人员服务的积极性,建立长效的科技推广财政扶持机制,保证资金用于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以及对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民的培训等[4];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对良种繁育体系、饲草饲料加工体系、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畜产品安全体系、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发挥职能作用,为肉牛产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5参考文献

[1]曹建民,张越杰,田露.我国肉牛产业现状、问题与未来发展[J].现代畜牧兽医,2010(3):5-7.

[2]詹福广.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肉牛产业发展现状及展望[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9(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