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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范文1
哨冲镇多年来一直十分重视宣传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作为我镇每年普法宣传的主要宣传材料之一。在全镇8个村委会54个自然村和73个村民小组开设承包合同管理专栏,还定时不定时利用广播、电视、开群众会、悬挂横幅标语等等多渠道多形式对农业承包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结合我镇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12月4日),镇农经站摆摊设点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对过往群众提出的农民关心的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问题及纠纷提供咨询服务,真正把稳定、规范、维权、发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宣传贯彻到村、组、农户,让广大农民群众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使国家的政策家喻户晓,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我镇自98年二轮承包工作以来,就十分重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农经的副书记担任组长,从相关站所、村委会抽调人员组成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于镇农经站,农经站近二十年来,有专人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农经站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一切日常事务,并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工作。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1.规范合同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由于哨冲是一个贫困山区小镇,群众法律意识不高,土地流转大多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给土地纠纷调解带来重重困难。因此,规范流转合同,强化服务意识迫在眉睫。从哨冲实际出发,土地流转由原来农户间大多口头协议改为登记在册,建立备案制度。2.合同流转坚持群众民主自愿的原则。3.适当引导流转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加农民收入。4.镇农经站积极提供云南省统一格式的合同书帮助签订,从而避免流转双方因合同不严谨引起的相互扯皮纠纷发生。2014年全镇共流转承包地1845亩,其中:转包344亩,转让47亩,互换79亩,出租1375亩。土地流转均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折不扣的贯彻中央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农民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根据国家的关政策得到落实。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哨冲经济发展
哨冲共有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1家养殖专业合作社,1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1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外其余的均为蔬菜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4000多户,直接增加人均收入超过1000元。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加强农开项目管理,强固哨冲基础设施建设,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
哨冲镇随着农开项目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哨冲的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观,农业生产率进一步提高。目前哨冲投入使用的农开项目有水瓜冲村委会莫测甸片区农开项目,落水洞村委会农开项目,邑堵村委会农开项目,水瓜冲村委会慕善片区农开项目。多白者村委会农开项目正在筹建实施中。由于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近十年来哨冲的经济一直在平稳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每年12%左右的速度递增。
六、重视工作,做到来访热情,处理及时
哨冲镇历来十分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宣传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等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及时调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户上访、案件,在工作中建立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反馈制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互换引发的纠纷,两家人关系好时,为了耕种方便互换管理,时间一长,又是口头协议,由于利益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引发纠纷;二是由于二轮承包时由于任务重,时间紧,加之村干部把关不严,没有认真进行核实确权,当时互换耕种或临时委托管理的部份田地,被签到了现管理人的名下,原主人要求退还无果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嫁进来或者是招进来的女婿因配偶死亡争夺田地而引发的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处,维护了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夯实了农村基层建设,提升了农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七、今后的工作方向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范文2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流转;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066-01
一、引言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搞活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环节。
二、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分析
(一)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的问题
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土地流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我国目前的农地产权制度中,不仅所有权主体及其法人代表模糊不清,而且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也都缺乏明确的内涵,经常变动未形成规范。因此,农户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主体,无法完全根据家庭人口、劳力、就业收入情况和自身情况做出选择。相关研究表明,作为各地农村的土地承包方的家庭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有很大的差距。对把承包地转租给其他村民具有较高的认同,但针对户口发生变化或进行土地抵押、转让等权利的认识却不到50%,大多数家庭认为没有。
(二)农村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1.缺乏中介服务组织,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特别是农业内部交易规模偏小,而且程序不规范,导致效益损失,从而延缓了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不利于土地的快速流转和土地的增值;2.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情况不佳,中介组织信息灵活度不够,导致农户有转让土地的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承包方,需要土地的人却找不到令人满意的转让者,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3.由于缺乏客观、公正的中介组织或交易平台,流转双方不了解土地的价格,也没办法为土地使用权入股、转让进行评估和监督,进而影响了农地交易;4.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和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是避免市场交易主体利益受到侵犯,提高土地流转交易成功率的重要手段。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具体体现在:1.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实然规定与政策预期存在一定的差异,理性的立法和制度选择能够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完善;2.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不健全、不协调,导致产权界定不明晰,从根本上损害了广大农民的流转利益,而产权明晰是所有市场交易和流转的前提;3.我国目前的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具有规定的不完备性及滞后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出性及限制的不严格性和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完整性,导致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很不规范,造成很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4.农村土地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而且势必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加快,政策扶持、法律规范和引导是当务之急;5.多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单纯依靠债权制度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并不能对承包经营人提供充分的补救,不利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更好的流转,因此完善和加强土地流转的立法对稳定农村经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对策分析
(一)明晰土地产权
明确承包土地的财产权,为农村土地规模化利用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需要在法律上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我国法律已确认,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这有助于农村土地的流转。但实际上农村土地并没有得以有效、有序合理地流动,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对农民承包土地的性质认识不清。因此,加强对土地产权的明晰是解决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步骤。这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配合。
(二)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是土地健康流转的前提,积极培育第三方农地托管公司,组建和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促进土地市场的完善发育是关键。应该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范围内流转,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范文3
信托一词最早源于英国,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而我国土地所有权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我国土地信托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王莹,2014)。王凤娟(2014)认为土地信托流转是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政府组织成立的信托机构,并签订信托合同,需要土地的企业和农户再通过信托机构租赁土地。王琪(2014)把土地信托定义为:借鉴信托制度,以农民为信托的委托人,以公司为受托人,签订合同,严格按照程序确定土地信托关系的土地流转方式。李海申(2014)认为土地信托流转是信托公司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经营管理土地,收益扣除一定的佣金后全部分配给土地承包人的一种流转方式。
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农地流转信托内涵的界定不够明确,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中都把“农地委托经营”混同于“农地流转信托”。杜源(2014)认为土地流转信托的突出优势在于依托信托机制,引入信托公司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真正的农地信托应该限于市场化的方式,去掉行政化的色彩(李钊,2014)。
2、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意义
农地流转信托中,由商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成为了农户和农业经营公司间农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对土地流转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农户的流转积极性
农地流转信托中,由商业信托公司代替政府牵头的信托公司,成为农户和农业经营公司间农地流转的受托人。土地流转只有在真正的市场机制下才能更有效率(梁甜甜,2014)。政府组织的信托机构更多考虑政绩指标,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欺农”、“压农”的情况,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张健涛,2014)。市场化的机制能够更好尊重农户农地流转的真实意愿。农地信托流转可以赋予农户更多的财产性权利,“固定的收益+增值收益”(周萍,2014),分享土地市场化成果(邱峰,2014),在增加农民收益的同时提高了农户流转土地的积极性(赵选民,2014)。
(2)有利于解决农业经营公司的困境
农业公司获得流转的土地后,为了实现规模效应,提升土地的产值,就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的整理及价值开发,这必然需要大量的资金(张健涛,2014)。农村金融市场缺位,导致农业企业融资比较困难。邱峰(2014)认为商业信托公司可以在融资方面发挥造血功能,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缓解农业企业的资金压力。解红(2014)研究了镇江土地流转信托,发现镇江森禾花卉公司在短时间获得了大面积土地,而且获得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提供的长期资金支持,农业公司成为最大的直接受益者。
(3)有利于扩大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
随着银监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信托公司的通道类业务开展受到限制,加之资本管理业务全面开放(杨钊,2014),金融机构也开始涉足信托业务,压缩利润空间。信托公司亟需通过业务转型挖掘新的利润增长源(杨钊,2014)。主动管理的土地信托,正是其转型与创新的重要途径。通过农地流转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可以分享农业增效后的红利,并可整合平台资源获取隐形收益(邱峰,2014)。陈海青(2015)认为土地流转信托扩大了中信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创造了新的“业务蓝海”。
(4)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
土地流转信托按土地信托公司有关章程规范管理、运作,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阮小?,2013)。由专业的信托公司代替政府与农业企业签订契约,有利于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降低相互监督的成本(李钊,2014)。在法治化的市场中,农民可以充分地获取信息,保障自身利益不被侵占,企业在明确的法律关系中也能获得信托公司的履约承诺。
3、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信托在我国尚属于新事物,并没有系统的理论或者体系来支撑其运作,因此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过程中,往往存在许多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农地流转信托是一种新型的流转方式,国内尚没有一部法律对其予以明确规定(杜惠东,2015)。马世猛(2015)通过分析河北省的农地信托流转,发现由于缺乏完备的土地信托法律法规,导致了信托缺乏可操作性。刘光祥(2015)发现土地流转信托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不够明确,严重影响了信托的生效。我国关于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规制还相对薄弱,法律制度的供给已经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邓昂,2013),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矛盾俨然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有效运行的重要障碍(张燕,2015)。
(2)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尚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信托的监督则更是呈现出一片空白状态(张燕,2015)。土地信托过程中,委托人对信托中介组织的行为缺乏有效完善的监督(马世猛,2015)。特别是现阶段,农村土地信托投资机构主要由政府筹资创建,其在组织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还承担起对自身信托行为进行监督职责,多元化主体监管制度的建立就更加成为一种迫切需求。
(3)信托中介组织不完善
我国土地信托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缓慢,一些不具备信托专业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充当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中介机构,他们缺乏市场经济中的资产运作模式,单纯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农户权益(马世猛,2015)。
4、完善农地流转信托的建议和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应尽快完善土地信托法律制度,明确信托各方的法律责任,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公平、有效的法律、法规环境(亓彩云,2015),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有法可依(周向阳,2015)。为此,需要制订各种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在土地信托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登记制度(杨惠元,2015)、土地信托公司具体运作等方面(张阿娜,2015),为农地流转信托的实施和推广保驾护航。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范文4
关键词:日本;土地信托;特点;启示
中图分类号 DD91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14-0008-03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society,the living standards of the people have been improving,but in the process,there are more problems. The land transfer model in China cannot meet the needs of development,and the land trust is the effective measure to solve this problem. In Japan land trusts,for example,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methods of Japan's land trust system,found that it has legal protection full,full of financial support,and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ultivation of talents,especially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uilding land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and advantages.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it is thought that our country land trust also should be perfected legal construction,strengthening financial support and actively cultivate relevant talents and set up land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so a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land trust.
Key words:Japan;Land trust;Characteristic;Enlightenment
在我国,土地流转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传统的流转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因此,实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土地信托正是解决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土地信托是指作为委托人的土地所有权人,出于一定目的将土地信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的经营管理取得利润,并将其利润作为信托收益分配金交予指定受益人的一项制度。实行土地信托不仅能够合理利用闲散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还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拓宽农村投资、融资的渠道,从而带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但是由于我国基本国情,加之实行时间较短,缺乏相关经验,因此在实行过程中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土地信托仍然不成熟,有许多提高的空间。本文通过对日本土地信托的简要分析,从中总结可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土地信托制度提出建议。
1 日本土地信托的发展及特点
信托最早起源与英国,20世纪初期由美国引进,并形成现代信托制度,日本第一起土地信托发生在1984年春,也是在1984年日本开始实行土地信托制度,并对土地利用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土地信托包括出售型与租赁型,在出售型中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出售所得中的受托报酬及其他费用扣除后,支付予委托人;而在租赁型中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并没有处分的权利,在信托期间需要定期将相应信托收益支付给委托人,并且委托人在信托结束后依旧有原土地的所有权[1]。日本土地信托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为日本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尽管我国土地为集体所有与日本有本质区别,但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之处。
1.1 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在土地流转方面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而是主要依据《信托法》作为其主要依据,很显然,单纯依靠《信托法》完全无法涵盖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在许多问题上《信托法》的解释较为宽泛,无法对具体问题作出详细解释,单单靠《信托法》支撑的法律体系就显得十分单薄。但反观日本,在土地信托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1984年,日本开始实行土地信托,并且在1986年日本开始实施《税法》,与此同时进行了《国有财产法》《地方自治法》的修改,为土地信托的进行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2]。同时为土地信托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土地信托在日本的发展。
1.2 充足的金融支持 土地信托的开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只有有了充足的资金才能使土地信托的顺利进行成为可能。就我国农村的土地信托来说,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对农村金融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发展转型时期,各种新型主体的出现以及农村生产水平的提高,农村金融的需求量进一步扩大,以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农村发展的需求,更无法对土地信托及其流转提供必要的支持,无论是从供给总量还是服务的多样性上,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都无法为土地信托流转提供有效的保障。具体而言,一方面,我国农村金融为土地信托流转所提供的供给总量偏少,在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缺口,当前的供给量无法满足土地信托所需求的总量。此外,其供给方向有着明显的偏向性,相比较于个体家庭,大型企业获得的资源远远大于前者,这不仅造成了资源分配的极大失衡,也阻碍了土地信托流转的运转。另一方面,我国在土地信托流D过程中的金融来源十分单一,服务缺乏多样性,这就使得融资渠道狭窄,并且缺少灵活性,无法完全应对现实中出现的各类情况,无法满足多样性的金融需求。这些都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土地信托的发展。但是在日本,已经形成了成熟的金融服务体系,许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使得银行自身的资金及客户等资源与信托形成了良好的互助互补关系,加之日本容许信托公司兼并或收购商业银行以及其在法律上对于相关金融支持的重视,让日本在土地信托流转中能够获得充分的金融支持,从而推动土地信托的发展。
1.3 土地信托系统化的推行 日本土地信托能够形成今天这种情况,除了法律和金融支持之外,也与其各项成熟的体系密不可分。根据日本《信托法》第39条的规定,受托者必须具备账簿,用来计算和处理信托有关的事务[3]。遵从该条法律,提出了土地联机系统,记录财产所发生的变化,并针对相关人员生成各种管理资料以及报告以方便相关管理。在制度刚开始生成时,受托件数较少,通过人工制作相关报告便可满足需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托件数的增多,目前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是通过电脑等机械生成管理资料,也就是所谓的土地信托业务的机械化、系统化[4]。该系统包括了土地信托会计系统和折旧费系统等多种系统,这不仅方便了管理,更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约了大量的资源,进一步推进了土地信托的进步。反观我国,目前仍未形成完整体系,整体结构较为零散,导致办事效率低,信息传达不流畅,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土地信托事业的前进速度。
1.4 相关人才的培养及经验的积累 土地信托由于有着较强的专业性,要使其流畅运转就势必需要具备相关知识技能的人才作为保障,但我国目前相关领域的人才却比较稀缺。例如土地评估,准确的土地价值评估是土地信托流转的基础,但就我国现在的情况而言,专业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以及专业资质评估员等数量较少,这不仅会造成评估结果出现较大误差,导致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出现主体权益失衡,更会由于评估结果的误差而造信托效率的降低和资源的浪费。并且由于我国土地信托制度时间较短,所积累的相关经验不足,在面对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问题上,其效率仍有待提高。而反观日本,由于其发展时间较长,体系较为成熟,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都作为经验积累了下来,为日后处理一些复杂问题提供了参考依据和帮助。此外,为了应对日益复杂多样的案件以及委托,提高办事效率,推动事业发展,除了e累相关经验之外,还扩大加深相关知识的学习程度,将相关人才的培养作为重要事项处理,除了与外部的智囊团合作之外,日本积极推动内部人员培训制度的改进,与此同时会派遣人员到国外进行学习,以此来提高人才的数量以及整体的专业素养,为土地信托制度的运行保驾护航。
2 对中国土地信托的启示
日本的土地信托体系较成熟,到目前为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其建设及发展方式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2.1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为土地信托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面对我国土地信托目前只能依托《信托法》的情况,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势在必行,如土地已实行“三权”分立,怎样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关法律体系。促进我国特色的土地流转和信托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法律条文要尽可能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宽泛的情况,以避免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缺少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还需重视对土地信托经营的规范,对于一些重要问题,如土地信托经营相关税费等要更加重视,必要时需进行单独的规定和说明。
2.2 加大土地信托方面的金融支持 首先,成立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地信托的金融供给,提高对土地信托的金融供给总量。其次,由于我国金融服务方式单一,应创新服务方式,增加服务种类,这样可以使金融供给不单单局限于一个或几个类型,由此拓宽土地信托流转的融资渠道,保证土地信托流转的资金来源。此外,还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出符合当地现状的服务模式,通过这种方式来最大程度地满足不同地区的实际需求。再者,构建关于土地信托流转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搭建相关金融服务平台以及金融市场,只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才能够保障土地信托流转的高效运转。然后,由于在我国,土地信托银行发展落后,而银行也尚未将其纳入到自身的管理范畴之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对此,我国可以将信托业务划入到银行职能之内,鼓励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借此将二者之间的优势进行互补,来加大对土地信托的金融支持。接下来,在供给上应保证其供给的平衡性,防止出现资源过多时向龙头企业倾斜的情况,同时应加强在此方面的监督,例如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监督,保证其公平公正。最后,容许信托公司对商业银行进行兼并和收购,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信托公司自身实力,从而促使我国土地信托进一步发展。
2.3 建立土地信托网络系统 建立土地信托网络系统,利用网络,记录关于土地信托过程中诸如财产变化、折旧费等一系列相关信息,生成对应档案或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这样不仅仅能够方便对其进行查询,时刻了解指定案件的信息,为一些决策和判断提供有力依据,更方便了管理,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且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较快的特点,也方便了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流,同时也有利于土地信托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推动土地信托的发展。
2.4 注重相关人才培养及经验积累 土地信托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因此我们应重视相关人才的培养。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拓宽相关知识面,重视对相关知识的深入研究,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借鉴国外优秀的人才培养方法与经验,不断推进人才培养培训制度的改革来满足当前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提高人员专业素养。同时注重经验积累,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过去经验,总结过去的错误并引以为戒,通过不断改进来逐步完善我国土地信托制度,根据以往的经验积累为一些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3 结语
本文以日本土地信托制度为对象,浅析其特点,并以此为依据对我国土地信托发展提出了建议。土地是人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如何处理土地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只有解决了土地问题,才能为人民生活及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落后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土地信托是解决我国土地流转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其实行效果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成功与否以及可持续发展。只有建设合理有效土地信托制度,构建土地信托体系,才能够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推动我国土地流转方式的升级,由此来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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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必义.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2.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范文5
【摘 要】土地是农村妇女保障家庭地位和生活的基础,所以特选取“龙石”镇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作为研究对象,从男女平等、妇女维权意识及救济途径等多方面展开调查研究,探索其改进与发展的道路,为相关人员在今后的实践中指明方向。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与救济
一、前言
农村土地曾是农民生活保障的最重要来源,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土地对保障她们的家庭地位和生活显得尤为重要。只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逐渐取代农村土地带来的收益。土地资源浪费和低效运用现象逐渐显露,相关政府、村委会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也与日俱增,为此,确定本次调研方向。
重庆市渝北区位于重庆市区北部,是1994年1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在撤销原江北县建制基础上设立的新区。①石船镇、龙兴镇(以下简称“‘龙石’镇”)就是其中两个十分重要的乡镇。“据悉,龙兴镇已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全部基本农田已获批为建设用地,土地拆迁工作正在加紧进行,而石船镇的征地工作也即将开始。” ②可见在两江新区的建设过程中,征地补偿问题与农民利益切身相关。
可以看出,“龙石”镇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相当具有研究价值,于是,利用2012年1月至3月这两个月时间对其作出调研。调研选取了“龙石”镇两个农业经济反差较大的片区,调研的对象是以户为单位,其中农民占66.67%,女性占77.78%,年龄较为集中在30-40岁,已婚的人的比例为74.07%。调研的地区典型、对象典型、情况真实,能较好地提供研究数据。为使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通过运用社会调查法和逻辑分析法,将“龙石”镇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科学地分析出来,以之指导实践。问卷的具体分析会在下面得到阐述。
二、调研结果与分析建议
(一)调研结果
1、“龙石”镇在性别问题上对妇女土地权益有无侵害的情况
受调查者中96.30%的人选择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妇女有权承包土地,且调查结果显示选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宅基地权的比例同样高达90%以上。在“龙石”镇是否有过妇女只能分到男性1/2责任田的做法的问题上,选择现在没有和一直不存在的总共占77.78%。此外,调查显示“龙石”镇不存在妇女分配田地的质量比男子稍差些的占77.78%,比存在该问题的比例22.22%高出了5个百分点。所以调研表明“龙石”镇妇女与男子在土地分配、土地权利和土地质量上基本上是不存在性别歧视问题的。
2、“龙石”镇对出嫁女的土地权益保护情况
首先是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原地是否将所分土地收回,新到男方家土地是否及时给予增加问题,调查显示“龙石”镇85.19%的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时,其土地数量几乎不存在改变。但对妇女土地权益给予及时调整和保障的仅占22.22%,反映出“龙石”镇农村妇女土地承包连续性受阻。然后分析由于妇女户籍迁出问题而产生了土地权益的变化情况,即为农村妇女嫁给城镇居民后和妇女同现役军人结婚后土地变化的情况,两问题调研数据一样,即选择原地不将所分土地收回的占74.07%,远远高出收回的比例,所以在这方面情况相对较好。
3、“龙石”镇对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情况
首先看当男女双方离婚时,女方能否继续享有每年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受访者中选择能的占85.19%,很明显,“龙石”镇的妇女离婚后并没有被剥夺土地补偿费的享有权利。其次,37.04%的受访者选择当妇女离婚后未离本地再婚的,其土地权会给予重新调整,但选择不予调整的却达到了62.96%,远远超出一半。最后反映的是再婚妇女对再婚家庭的土地权是否享有平等的使用权,享有平等使用权的比例高达81.48%,保护还是较为到位。
4、“龙石”镇在土地流转方面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情况
由于“龙石”镇正处于由小农乡镇向工业都市转变的转换期,土地征收成为农民们最关切的问题。结合这个新形势,本次调研着重关注妇女在土地被征收时补偿费的分配与男子相比的情况,可以看出,85.19%的妇女在土地补偿费上能享受与男子同等的对待,可见,“龙石”镇的绝大多数妇女在土地补偿费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对妇女的保护情况较好。
5、“龙石”镇妇女对相关法律的认识情况
调查显示,“龙石”镇村民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法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有了解的比例分别为33.33%、18.52%、33.33%,比例之低,让人深感遗憾。此外,也对“龙石”镇村民了解上述法律有关规定的途径问题做了调查,调查显示,妇女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和“遇到问题后才知道”这两种方法了解与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占的比例最大,分别为40.74%和51.85%。而这两种方式都显得比较被动,可见“龙石”镇妇女们没有积极学法积极维权的意识。
6、“龙石”镇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情况
调查结果还显示出当“龙石”镇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或村民们有不同看法时,25.93%的人选择找村委会,37.04%选择找乡镇政府,而14.81%的人选择到法院,22.22%的人选择找妇女组织。各个选项比例相当,虽然可以看出妇女们寻求救济的途径多样,但是,这也会在实践中显得十分复杂,不确定性太强不利于快捷、有效地解决问题。
(二)存在的优点与不足
1、优点
根据上一部分阐述可知,“龙石”镇在性别、出嫁女、离婚或丧偶女问题上对妇女的保护情况是颇为乐观的。实际上,这一块的调研已经被很多学者重视过,调研结果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比皆是,而为何在“龙石”镇就出现如此之大的反差。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如下两点:
一方面,历史原因。“龙石”镇由于地处重庆较为进步的地区,男女平等思想早已深入人心,无论在政策方面还是地方习惯方面土地的分配与使用一直都是男女平等。另一方面,政策原因。“龙石”镇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落实法律法规。如遵循渝北区关于农村土地确权颁发证政策解读(一)第十条中“农村妇女离婚后承包地登记是否单独立户;妇女结婚未迁户口,婆家未分承包地,娘家村社收回了承包地,现妇女离婚回到娘家怎样处理。”问题时作出的“农村妇女离婚后承包地登记是否单独立户,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妇女离婚回到娘家的,按照新增人口同等对待。”的要求。
“龙石”镇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易受侵害的几种类型上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情况都较好,这样就可以保障农村妇女的地位、维护农村家庭和谐、稳定农村基本经济状况。
2、不足
根据调研结果可知,“龙石”镇妇女的土地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及时调整,给她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形成了间接的侵害。这是由于村规村约不规范,偏离原则所致。此外,还存在农村妇女对法律认识程度不高,遇到问题时寻求救济的途径也过于宽泛和复杂的现象。造成法律认识不高现象的原因有两点, (下转第99页)
(上接第97页) 一方面,农村妇女一般喜欢遇到问题后才考虑解决,这种不主动学法的思想直接导致其维权意识的不高,进而导致基本法律认识的缺乏。另一方面,农村妇女自身文化水平较低,获得相关法律知识的途径有限,间接导致其法律认识程度低下。而造成救济途径过广的原因也有两点,一是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都是按照当地的习惯来设定救济途径,“龙石”镇在这方面没有具体的地方规定,导致妇女不明确具体的维权途径。二是由于“龙石”镇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较少,没能形成一个所谓的“习惯”。
农村妇女维权意识不强、法律认识不足会导致其土地权益易在不知不觉的状态下受到侵害。而对相关问题表示异议的救济途径的过分宽广和复杂也会使农村妇女们深感困惑,阻碍其权利救济的实现。
(三)意见与建议
1、建立和完善土地权益法律体系,加大保护
通过本次调研,真实地了解到了“龙石”镇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情况,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这值得继续发扬。而在对出嫁女、离婚女和丧偶女的土地权益保护方面,应继续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法且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政策,平等保护每一位妇女的土地权益。由于村规村约的不规范,导致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连续性受阻问题需要深思,只有通过立法完善土地权益法律体系,才能较好地保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为妇女所有所用。另外,在“龙石”镇如今的特殊时期,土地流转所反应的情况来看,妇女得到了与男性同样的征地补偿款,在以后更加广阔的征地范围中,应更加重视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不能仅限于如今的状态。
2、加强法律宣传,促进法律学习
“龙石”镇的农村妇女维权意识较差、法律认识不足,结合其形成原因分析可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来促进农村妇女对相关法律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加强法律宣传首先还应提高领导干部的相关法律意识,宣传才能走上正轨。同时,宣传的形式可以多样,可以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可以通过地方电台、广播等媒体进行宣传,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热线,这样就是在生活中用法律熏陶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同时也提供途径被动宣传相关法律。
3、明确最佳救济途径,保证其实现
现有的救济途径为找村委会、找乡镇政府、到法院、找妇女组织或找其他调节部门,对此一一评析可知,现实中存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较多,如若找他们寻求救济,那么就是自己审查自己的错误,效果必然不好,因此这两种救济途径应该排除。由于妇女组织或找其他调节部门专业性不强,作用并不明显,所以这两种救济途径也应排除。到法院从应然上讲是最好的一种救济途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从实然上讲,由于农村妇女自身文化水平有限以及其惧诉心理导致其并不愿意走上这条救济路,所以应在选择诉讼这条救济路的原则上再考虑结合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有关的实际问题设立一个特殊的机构为妇女们解决问题,帮助其进行诉讼。
三、结语
纵观本次调研结果,不难发现“龙石”镇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总体较好,但不能忽视细节,必须切实保障每个妇女的土地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依靠的是多方的共同努力,望处于征地补偿热潮中的“龙石”镇妇女的土地权益能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注释:
①参见百度百科,“渝北区”,baike.省略/view/140267.htm.
②重庆商报,“龙兴石船:传统农业小镇托起万亿工业基地”,省略/right/qx/tuijian2/ 201007/ t20100703_4446822.htm. 2010年07月03日
【参考文献】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范文6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浅探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2-0050-1
1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1 流转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是土地流转管理不规范。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致使土地流转管理职责不明,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和跟踪服务难以到位。二是缺乏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因人员不足、工作经费无保证,从而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的建立,致使流转中出现的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三是缺乏土地流转平台。由于没有面向公众的流转服务平台,土地流转信息多半在亲戚和朋友之间传递,传播的速度及范围受到限制。形成了农户有地找不到人耕种,经营者有钱找不到地耕种的不正常现象。四是缺乏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构,导致实际操作中没有可供参考的土地流转价格标准,从而影响了土地流转价值的确定,容易出现竞相压价,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也存在个别农户漫天要价、阻碍土地流转的现象。
1.2 流转操作不规范
一是流转程序不规范。一些农户在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承包的土地时,没有按规定报发包方备案。一些受让单位先与村委会签订面积不确定的流转协议,再由村委会与农户补签流转合同或土地流转委托书。二是订立的流转合同不规范。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流转协议口头化、合同条款简单化、流转期限超过二轮延包期、流转价格无递增比例、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确等问题。大部分流转合同没有通过职能部门鉴证和备案,存在纠纷隐患。三是流转合同档案的管理不规范。个别乡、村对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的立卷归档以及保管缺乏严密的措施,遗失、损毁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更加困难。
1.3 农民进城就业难
只有为农民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使他们能够获得比经营家庭承包的少量土地更高的收益,农民才会自愿流转土地。然而,由于文化知识和技能偏低,多数农民只能进入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务工,劳动报酬低。加之受到国家产业发展规模对劳动力需求量的制约,农民面临进城就业难的困境,延缓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
1.4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缺位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在没有得到国家相关法律保证的情况下,农民只有依靠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收入维持生存。如果没有新的就业渠道和稳定的收入,或者转移就业的收入低于土地经营的收益,农民的生活、养老、医疗、子女上学等基本生存需求得不到保障,势必对土地流转产生重重顾虑,从而决定了农民不会轻易的离开土地。这种有土地就有保障的现状,在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
2 应对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的建议
2.1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
一是统一管理服务模式。以农经管理机构为依托,组建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以此对土地流转实施管理和服务。利用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络平台,提供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服务。二是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以土地资源的质量、投资经营者的综合实力、流转的综合效益等为参考因素,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学定价,定期。三是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应建立乡村调解、县级仲载、职责分明的调解仲裁机构。各级政府要为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四是建立和发展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客观上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化中介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市场信息、咨询、预测等服务。相关部门应制定必要的措施,支持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发展。
2.2 规范流转行为,强化监管职能
一是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多方利益,需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操作程序。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土地流转所必须的程序、手续,使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二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对已经签订的合同进行清理完善。新增的流转土地,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合同范本签订流转合同。三是明确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村土地流转负有指导和管理的职能,应加大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合同签订、登记和备案等重要环节的监管力度,健全土地流转的信息档案,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乡村干部和村集体组织在土地流转中应依法为流转双方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2.3 完善农民进城就业的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教育和上岗培训,使他们成为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型农民。二是转变就业观念和方式,引导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三要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切实加快县乡城市化进程,实现农村部分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就业。四是接收农民就业的城市应逐步改革农民工在就业、户籍、居住、教育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待遇不平等的制度,为农民入城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