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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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的概念

交通运输安全的概念范文1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着特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因此,理应运用刑法武器惩治此种犯罪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而且,这些交通设施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因为只有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产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成立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

    (1)行为人必须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2)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不构成本罪。

    (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同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过失行为所引起,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交通运输安全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交通运输;资源配置;标准

一、交通运输资源配置的涵义

由于需要的无限性和多样性与资源的稀缺性和用途的多样性,要求人们必须在各种资源配置之间做出选择,以有效利用有限的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要,这是任何社会都面临的基本经济问题,资源配置问题也就成为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概括地说,资源配置就是指资源在不同用途、不同使用者和不同时期之间进行分配。资源的最优配置就是使社会各种资源处于一种最优组合状态,产生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在交通运输领域,客观上也存在着社会运输需求的多样性、无限性和交通运输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因此,面临着如何用有限的交通运输资源去有效满足各类客货运输需求的基本问题。仅就概念而言,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就是指交通运输资源在不同用途、不同使用者和不同时期之间进行分配,以有效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各种客货运输需求。交通运输资源的最优配置,就是使各种运输资源处于一种最优组合状态,产生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交通运输资源配置的标准

交通资源配置的标准可以分成五个基本维度:

1.区位标准:包括时间、成本及距离等基本指标。我们总希望交通运输设施及运行能以最小成本、最少时间与最短距离来改变空间区位,最大程度地提高物资及人的空间位移效率,形成最有效的物流及客流聚集地,产生最大化的经济聚集效益。但是,由于受运输工具、空间及地形的限制,最小成本、最少时间与最短距离很难完全保持绝对占优的一致性,这就需要根据运输活动的定位来进行平衡。区位标准是最基本的维度变量,是交通运输存在与运行的基本规律,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给予优先考虑。

2.服务标准:包括可及性或连通性、通畅性、机动性、质量特性等指标,体现了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或体系的基本定位。可及性或连通性是一种普遍的法则,保证每一个交通出行用户都拥有某种机动出行的最基本权利。通畅性是一种效率法则,保证特定的交通用户能实现他们的及时性或准时性要求。机动性是保证特定的交通用户实现他们采用某种交通工具机动出行的便利条件。质量特性是保证特定的交通用户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满足他们采用某种交通工具机动出行的质量条件,包括可靠性、数量、时间、舒适性、运输损耗与损失等内容。

3.社会标准:包括公平性、行政性、安全性及国防性等指标,体现了交通运输服务于社会稳定、国家治理及公共安全的一类要求。公平性保证了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交通出行权。行政性与安全性是政府治理国家的需要。国防性是维护国家与安全以及军队机动作战的基本要求。

4.经济标准:包括适应性、财务性及国民经济性等指标。适应性反映了交通运输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及水平。财务性反映了交通运输投资项目的财务效益,是市场经济或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国民经济性反映了交通运输投资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考虑了交通运输产生的外部经济效果或外溢效果。一个交通运输项目的财务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都好,在经济及制度设计上是最合理的;财务效益好而社会经济效益不好,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合理因素,项目不可行;财务效益不好而社会经济效益好,项目有公益性特点,此时如果项目必须执行,项目运行则需要国家及政府提供经济补偿或补助。

5.消费标准:包括休闲娱乐、观光旅行及探险等内涵,将交通运输作为一种直接的消费需求而非派生需求。例如,游艇、观光火车、观光飞行等。

区位标准与经济标准是交通资源配置的绝对衡量基准。例如,从山西向外运煤,煤炭外运最适合的运输方式是铁路运输,运输成本低、运量大、运输时间短。财务效益好的项目,可采用经营型方式运作;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采用公益型方式运作。

社会标准是影响交通资源配置程度最深、历史最悠久的一项非经济准则。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加强及交通运输技术水平的提高,其交通运输的保障手段日益提高。社会标准中的公平性准则是经济及社会进步的产物,它要求在最低程度上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出行权。

服务标准与消费标准是交通资源配置的相对衡量基准,随经济、技术及社会实力的提高而不断变动,决定了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基本定位。在中国,普通公路被列为普遍,而高速公路存在大量收费路段,还只是一种准公益。普遍需要依靠国家及政府按公益性项目运作,配置资源并提供必要的财务补助。此五组评价维度的权重,根据项目组合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根据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而不同,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的不同而不同。

三、交通运输资源配置的层次

从纵向角度看,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可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战略层面的交通运输资源配置问题,涉及资源在交通运输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分配,主要解决如何使社会生产共用的资源转化为交通运输资源的问题,即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将多少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投入到交通运输领域,形成交通运输供给能力。

第二个层次为综合交通层面的资源配置问题,主要涉及交通运输资源在不同运输方式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配置的结果为交通运输的方式结构和空间布局。交通运输资源在不同运输方式和不同地区之间进行分配时,又各自包括不同时期的分配问题,即交通运输资源配置的时序问题。

第三个层次为运输方式层面的资源配置问题,主要涉及在不同运输方式内部资源如何进一步去分配,以形成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使用者运输需求的交通运输供给能力。

第四个层次为微观层面的交通运输资源配置问题,即交通运输的市场主体——交通运输企业如何根据要素供给和市场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四、结束语

要发展协调的综合运输系统,其核心问题就是整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各种资源,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交通运输资源配置效率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交通运输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运输经济学的研究重点之一。在运输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要把市场和政府的作用相互结合,做到运输资源的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1]樊桦,关于交通运输资源配置的若干思考,综合运输,2009

交通运输安全的概念范文3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新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据该条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其构成要件分为两个方面: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和加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表现在本条文的前段,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体现的基本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本罪的客体表现为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等,这些与交通运输行为密切相关,统称为公共交通安全。

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司法实践,在偷开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重大公私财产

遭受损失,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但由于新刑法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故有关铁路及航空的法规不会成为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2)违规的行为还需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点直接关联责任的承担,而责任的承担直接导致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直接相关因素。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应以本罪处理,否则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例如,行为人在城区或其他行人较多,有机动车辆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行为人在人烟稀少、没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4、主观方面,对于违规本身是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仍然是一种过失,目前已达成基本共识。

以上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凡是符合以上四点,毫无疑问,应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引起较大争议的,乃是笔者下文即要论述的加重犯罪构成。

(二)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构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中断体现为情节加重构成,末段表现为结果加重构成。

1、情节加重构成,表现在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符合本法规定的严重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反映在司法解释上,即客观方面起点上要求降低,致一人重伤为前提条件;法定刑升格,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主体的要求提高,具体见司法解释第二条。

数额之问题下文还将展开,此处不予赘述。

2、结果加重构成。表现在符合基本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又发生刑法规定的加重结果,即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法定刑为7—15年。在过失犯罪中,实属罕见,因而有学者认为,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否过高,需要将此条文区别于其他条文的是对于伤者死亡结果的主观态度,如果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求是过失的话,则逃逸致人死亡,所涉及的行为人主观方面至少应该是间接故意,及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因而有许多文章称,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定故意杀人罪,笔者不同意此观点,虽然说,逃逸致人死亡,此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看刑法有无特别规定,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但也无哪个人主张故意杀人罪,诸如此类现象不胜枚举,此处分析其特殊性。

如前所述,如按情节加重构成,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以上,才进行结果加重评价,显然无法解决下面这种情况:即交通肇事导致受害人轻伤,如骨折,就不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但由于天寒地冻,肇事者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对于肇事者之行为如何评价,有文意指出,应单列“交通肇因逃逸致人死亡罪”解决此类问题,笔者亦不同意此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根本特征,用一个新罪名解决此类问题,实属多余。

二、交通肇事罪与非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区别的主要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中情况自古以来就是按故意,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而故意把受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司机明知道被撞伤的人被拖挂在车下,还继续逃逸也不顾被伤害人的生死,以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3、与以危险的方法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的犯罪,而且必须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且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三、交通肇事罪的预防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健全交通法制,为了适应道路交通的发展和变化,要制定和完善门类比较齐全的交通法规体系,包括道路管理、车辆管理、交通管理、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法规并努力加强宣传教育,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加强驾驶员管理,包括大力发展驾驶学校和教练场

,使司机培训正常化,严格驾驶员的考核和年度审验,不断提高驾驶员的素质,要采用扣分制度使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减少违章和事故发生,提高汽车的安全性能,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或发生后减轻伤害程度。

3、不断改善道路的线型,改造路面,提高道路等级并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创造条件。

4、在交通管理中,我们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要依靠党政领导,加强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任务推向社会,落实到全社会;提高广大群众和全体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努力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5、开展交通肇事科学研究,不断探索交通事故的成因规律,预防方法和手段,努力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资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3、文:《交通肇事罪研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运输安全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交通

一、健全管理体制,确保交通安全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是整个社会系统管理的难题,它需要社会各个行业、部门及其相关的人员共同遵守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规。高速公路需要统一管理体制,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法规,加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力度。由于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体制不顺,影响了交通安全的协调和管理。针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特点,必须建立收费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效能安全管理和服务一体的统一管理体制,以提高高速公路的管理水平。高速公路管理水平是保证高速公路行车安全、舒适、快速、畅通的先决条件。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包括两方面,一是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和交通监控、通信照明、计算机收费等路产设施的维护管理;二是高速公路管理手段及配套的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我省在高速公路管理方面,虽然吸取了国、内外高。

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理论、经验,但在实际管理中的经验不足,管理力度不够、管理体制不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高速公路目前交通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管理分属不同部分,公安部门了解的交通信息,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失不能及时抢修,拖延了交通疏导时机,造成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高速公路的管理法规尚未健全,特别是对高速公路行车知识的宣传不够广泛。交通监控系统没有发挥作用,交通管理的手段相对滞后。

第三、对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不及时,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不严;不按交通部有关养护施工现场交通管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第四、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不够完善,没有及时在交通事故频发地段增设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在特殊路段、恶劣气候条件下坑洼、积水路面缺少临时性警示标志;中央分隔带防眩设施不齐,夜晚驾驶受到眩光影响。

二、不断完善交通安全监控

高速公路管理是一门系统性较强、综合性的科学,它与一般公路管理的观念、理论、方式有许多不同之处,需要高素质、高技能的管理人才,以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高速公路建立了先进完善的现代化设施,其中交通控制系统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它适应高速公路路况交通巡逻、监视、疏通、通信的需要,在恶劣气候及道路阻塞情况下,及时通过交通监控系统的诱导标志的信息,引导驾驶员安全驾驶,疏导交通。一是建立、健全交通情报系统,增设可变情报板用来提示雨雪、雾等天气的路况。二是增设雷达测速设备警告并处罚超速行驶行为。三是完善急救设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较为严重,为减少事故发生时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交通畅通,应健全急救设施,高速公路全线两侧均应按规定的间隔设置和配齐紧急电话。三是强化道路养护,改善交通条件新建高速公路在规划、设计、建设各个阶段都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已建成的高速公路,应加强道路养护,对其中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应采取工程措施改善交通条件口新建高速公路在规划、设计、建设各个阶段都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这一因素,对之加以足够的重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这是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必要条件。

三、发展智能交通,强化安全管理

近半个世纪以来,交通拥挤、道路堵塞、交通事故频繁、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正威胁着人类的生活和社会的进步。早在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欧美经济发达国家已认识到交通对区域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大规模区域运输网(特别是高等级公路网)及城市道路网络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发达国家在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了交通需求的管理技术;至80年代,经济发达国家经过30年左右时间的建设,已经建成了完善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但交通需求的继续增长,使得交通堵塞等现象仍很严重,这些国家将主要精力放在交通系统的现代化管理上。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只能宣称很好地解决了衣、食、住问题,而对行却没有找到根本性的解决方法。经过多年的研究、分析和探索,交通运输领域的专家和学者们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一智能运输系统。

智能运输系统是目前世界交通运输领域研究的前沿课题,它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充分发展进步的背景下产生的。根据美国交通工程学会(1991年)在其出版的《交通工程手册》中的定义,智能运输系统(ITS)是将先进的检测、通信及计算机技术综合应用于汽车和道路而形成的道路交通运输系统。ITS的研究目标是使车辆和道路的功能智能化,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缓解交通拥挤、改善行车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等。1TS的概念一经提出,便成为当时国际学术活动的热门课题,各发达国家都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ITS的研究和实践中。其中的原因概括地说是因为ITS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现有公路网络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代表着道路交通科学的发展方向,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的技术问题,使道路交通科学技术实现新的突破和更大的发展,同时可以减少交通拥挤和交通事故,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强化国际间的竞争力,并增加未来的新产业。利用高科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等手段改进通信、收费、监控等机电设施的系统工程来发展智能高速公路,其目的是解决交通阻塞,提高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体现出现代化高速公路的特色。

交通运输安全的概念范文5

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我国刑法分则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犯罪之中,因此,在阐述交通肇事罪之前,有必要先说说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特征:

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如果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特定的人的人身或特定的公私财产,而不直接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分别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公共安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比如我们所讲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比如爆炸罪,投毒罪等。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比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题,只限于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也有出自过失的。有些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等,只能由故意构成;另一些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是也有一些既非专业交通运输人员,也非正式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例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人上高速公路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等等。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过失是就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至于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来说,往往是明知故犯的。如果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态度,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按照有关刑法条文(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的规定处理。

三、交通肇事罪认定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要阐述的重点,下面,笔者想重点谈谈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比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

亡的。

2、交通肇事罪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者发生与日常生活中,过失致他人重伤、死亡。

4、交通肇事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求为特殊主体。

5、此外,要把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是:前罪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法定要求,而后罪没有违规的法定要求。四、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是这样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中不难看出,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我国刑法分为三个处罚档次:(1)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所谓一般的,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到6万元之间的。(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是情节特别恶劣的首要标志。“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起点在6万到10万的;酒后驾车或者无证驾车而导致重大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的情况。(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五、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剖析

下面,笔者想就以下几个案例来加深对交通肇事罪的理解。

案例一

被告人郭某,系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因工作及家庭遭受挫折引发其对社会的不满。为泄私愤,被告人于某日凌晨驾车连续撞击路上行人共7名,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被告人郭某显然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自过失,但郭某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为泄私愤。所以,郭某的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二:

王某驾驶栏板大货车拉矿石,约22时15分车行至107国道某一路段,将行人杨某撞倒,王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行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急救中心赶到事故现场后,被害人两眼瞳孔放大,杨的呼吸已经停止,经过人工抢救无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死亡原因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对这个案例,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交通肇事后,未采取救治措施,而且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杨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第一种意见一致。但在具体情节及适用法律量刑上,其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杨某在被撞后,一系列情节证明他已无抢救价值,即是直接死亡,与王某的逃逸并无确定的因果关系。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处罚。

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受害者的受伤程度是不是当场死亡,如果当场撞死,后逃逸,即肇事者明知受害者已死亡,而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则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如果没有当场撞死,而肇事者又不积极履行施救的义务即“见欲死而不救”,因而导致受害者不能救活而死亡的事实,应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本案王某肇事后,虽然没有下车查看受害者的伤情,但应估计到后果严重而逃逸,“见欲死而不救”,延误了抢救的时间,应当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男,20__年9月15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轻型货车送女友杨某回家,8时30分左右,李某将正在路边相向正常行走的一行人撞到,导致行人当即死亡,女友杨某见状即对李说:“你把人撞了,你还开?”李说:“不可能。”并继续向前行驶,也未减速。随后,李某又将骑自行车驮着六岁女儿的崔某撞倒,连同自行车拖出几十米远,致使崔某当场死亡。与此同时,还将同向正常行走的刘某撞倒,造成刘某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当车继续前行200多米时,李某的轻型货车与相向行驶的一辆本田轿车相撞,李某驾驶的货车熄火,本田轿车被撞毁,轿车上司机及同车人被撞成重伤。至此,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共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一辆本田牌轿车被撞毁的严重后果。

我们可以就此案例展开讨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应当按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或者按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该按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交通运输安全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交通运输企业;运营成本控制

目前我国许多交通运输企业运营成本控制尚未有效发挥作用,导致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生存。值得一提的是,成本控制和成本压缩并不是同一概念,成本控制的关键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系统,清楚掌握成本控制的组成要素,找准切入点,完善企业成本的核算体系,优化企业成本结构。

一、交通运输企业运营成本概念

交通运输企业运营成本控制,是指企业在运营活动中,用一定的标准对成本的形成进行监测、调整,保证企业达到成本目标的过程。交通运输企业运营成本必须全面反映企业营运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企业领导可以从中了解企业的营运收入和成本费用情况,依此判断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提出成本费用控制办法。明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合理制定成本费用中各项燃料、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定额,严格执行劳动定额和各项费用定额,全面推行各部门、各环节的成本控制并厉行节约,降低成本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交通运输企业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生存,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追求更好的社会效益,必须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强化运营成本控制。运营成本控制措施和方法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和丰富,如成本否决、标准成本管理等,但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些措施和方法在实践中还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一)认识观念存在问题

很多人成本控制观念落后,对成本控制主体认识不明确,尚未树立起“成本控制,人人有责”的成本控制理念,认为成本控制和自己关系不大,主要是企业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认识不清、相互推诿使得成本管理工作难以全面施行。

(二)油料控制存在问题

1.油耗标准难以确定。交通运输企业营运成本控制有其特殊性,油料是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营运成本控制到位与否的关键是油耗定额标准是否合理。为了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和节约能源物资,减少油耗成本支出是重要途径。油料的消耗和很多因素相关,例如车辆新旧程度、车辆车型、季节变化、路面等级、驾驶员操作等,所以油耗标准难以确定。

2.奖惩办法不尽合理。目前很多企业采取“半奖同罚”,即按照节油金额的五成奖励,超支部分全额罚款。这种奖惩办法非常不合理,可能会出现驾驶员愿意严重超过定额,接受处罚同时个人获利,出现与成本控制目标相背离的现象,成本管理目标难以实现。

3.材料消耗未能控制。企业材料购进、领用未制定规范流程或未严格执行规范流程。材料进库未认真计量数量、检验质量、如实填写进库单,材料领用未如实填写出库单,按规定手续办理,并且未经相关责任人员的审核签字。月底、年底的定期、不定期的材料盘点工作基本不开展,材料变质、短缺、毁损不能明确原因和相关责任人员,账物相符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无法正确进行账务核算,没有建立短缺材料责任追究制度。

4.发票报销存在漏洞。企业尚未建立健全单位距离油耗标准成本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发票报销管理办法,对驾驶员虚开发票等费用增加的现象难以进行有效监管,企业运营成本因此增加。

(三)预算管理存在问题

企业尚未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成本的非正常增加无法控制。企业的生产性支出、非生产性支出比例不合理,成本账、利润账、投入产出账的核算尚未实行精细化管理,各项明细支出尚未实现有计划、有章程的控制,各项成本费用增加比例和企业运营增加比例不相符。由于尚未推行预算成本管理,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性费用、福利费、燃料费、修理费、养路费、折旧、劳保费、检修费、管理费、材料费、备件费、事故费、差旅费等增长幅度往往大于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程和物价上涨幅度,导致增效降本工作无法深入开展,成本管理目标难以实现。

三、交通运输企业成本控制应对措施

(一)提高成本控制意识

树立全员、全过程成本控制理念,纠正对成本控制主体认识的偏差。明确成本控制的直接人员是驾驶员、修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燃料、轮胎及修理配件等材料费的直接控制人员是驾驶员,修理费用的直接控制人员是维修人员。加大对全体人员成本控制观念的普及,努力提高各部门成本控制意识。从自身节能降耗做起,树立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成本管理观念。

(二)加大材料控制力度

1.制定合理油耗标准。车辆在制造完成时,厂家一般在车辆上都标有最低油料消耗标准。企业以此标准作为参考,根据车辆新旧程度、车辆车型、季节变化、路面等级、驾驶员操作等因素,经过多次平均并在实际中运营合理后,制定标准油耗。

2.制定合理奖惩措施。企业多半采取“半奖同罚”的奖惩措施,即根据节油金额的五成奖励给驾驶员,超支部分驾驶员要全额罚款。这是一种不合理的油耗控制办法,无法节约成本。在今后的奖惩措施制定中,由于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驾驶员的节油数量有限,“半奖双罚”的奖惩措施在实际中较为合理,即按节油金额的五成奖励给驾驶员,驾驶员要支付超支的双倍罚款,这种奖惩措施在油耗控制方面将起到预期作用。

3.严格控制材料消耗。企业的燃料、物料、低值易耗品是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消耗定额可以有效控制成本费用的发生。财务部应会同机务等部门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监督定额执行情况,并对定额执行情况比对分析。认真查找材料消耗超出定额的原因,根据年初成本计划的要求,制定相应降低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消耗的措施。严格控制燃料、物料的消耗,根据消耗定额对耗用量大、领料次数频繁的燃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在保证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实行限额发料制度,超额领用要明确原因和提供超额领用的书面材料,财务部认可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认真编制物资采购、储存、供应和保管等费用预算,作为控制成本费用支出的依据。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编排经济采购路线,查找经济采购点,确保各项材料物资采购质量合格,合理控制经济储备量。严格执行各项材料物资验收入库程序,最大限度降低物资采购、储存、供应和保管费用,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4.加强燃料发票管理。企业应严加控制每一辆车的油耗,可以对同一辆车、同一线路、不同驾驶员的油耗采取标准成本法进行比对,或与同一车型、不同线路的油耗进行比对。如果超支明显,应责成驾驶员提供超支原因和相关附件。企业应分析每一次加油所行驶路程是否与标准成本计算的实际相符。对驾驶员提供超支原因和相关附件进行合理分析,决定是否认可相关费用。不能提供合理原因和相关附件的不予报销,堵塞报销漏洞。

(三)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企业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有效控制成本费用,为费用评价和考核工作提供依据,有力推动成本评价和考核工作的全面展开。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建议根据企业近几年的实际运营和成本费用情况,以及对未来成本费用组成要素增减变化的预测,充分考虑影响成本费用的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通过二上二下的协调沟通,汇总编制预算草案,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通过,最终确定企业预算目标,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财务预算管理,积极控制成本、费用支出,提高企业利润。企业成本费用超过预算比例的要向预算委员会提供书面说明,预算委员会委派财务专业人员对超预算的书面说明进行认定,这样将规范采购行为,节约修配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材料采购成本。

四、结束语

交通运输企业运营成本控制要从提高成本控制意识、加大材料控制力度、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等方面应对。动员每位员工参加到企业成本控制中来,培养全体员工的成本意识,变少数人的成本管理为全员的成本管理。各部门应全面推行降本增效工作,全面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生产组织绩效和财务管理绩效,实现运营的低消耗、高质量和高收益。坚持每个工作环节有章可循,企业成本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就会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陈艳静.浅析公路运输企业成本控制[J].现代商业,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