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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安全范文1
【关键词】:水路货物运输;运输安全监管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贸易额的不断增长,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快速增加,品种越来越丰富,这对水路运输,港口作业,交通建设等方面的安全监管提出更高地要求。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水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是大势所趋,为了实现信息连通、区域内通讯资源共享和一体化管理,需要对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系统进行不断完善。
1、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系统
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系统由带GPS功能的船载设备、通讯服务器和GIS监控客户端3个部分组成。船载GPS设备实现船的信息采集,包括位置与速度信息等,发送给通讯服务器。通讯服务器是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系统的核心部分,由前置通信程序和后置通信程序组成,前置通信程序将所有转发的GPS信息进行汇总并发送到后置通信程序中,同时将行业监管系统和运营调度系统发送过来的数据分发到各船载终端;后置通信程序负责数据存储,并将数据转发到各GIS监控客户端。GIS监控客户端从通讯服务器的通讯队列中获取GIS数据,实现信息的显示。
2、功能分析
2.1、通讯服务器功能分析
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系统旨在实时获取船舶的状态和物流信息,并将获取的信息以友好的可视化方式显示,供监管人员实时监控。通讯服务器是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系统的核心部分。
(1)船载设备数据接入分析和双向通讯功能
实时接收船载设备采集到的数据,过滤问题数据以进行验证分析,同时对问题数据进行分析,生成故障设备列表和故障原因,便于提醒企业维修船载设备;对企业接入线路进行侦测,一旦发现线路断开等相关问题,能够及时报警;能够向船载设备发送行业监管系统和运营调度系统数据,实现监控人员和终端人员的交互。
实时接受企业平台通过TCP连接发来的用户登陆信息,通讯服务器进行分析和过滤,并实时进行记录分析;同时对企业接入线路进行侦测,一旦发现线路断开等相关问题,能够及时报警。
(2) 船载设备数据二次处理功能
实时处理采集到的数据,用水压计程仪测出相对水的速度,可以直接算出海洋洋流速度,以保证舰船在适宜的洋流区航行;定位和测速信息,船只可始终沿大圆航线精确航行。以节省燃料和时间;接收设备,在狭窄航道和汇流区域,即使在雾天和黑夜能见度下降的情况下,实施海上交通管制,也能使碰撞减至最低限度。尤其使巨轮在港口航行或通过狭窄航道时,可通过差分。形成各种报警数据:超速报警、越界报警、意外报警等二次处理数据,并把这些数据分发到各GIS监控客户端;二次处理还生成各种报表基础数据:如超速监控、里程统计、连续驾驶监控、越界报警等报表基础数据。
(3)数据存储功能
存储GPS原始数据、设备故障数据、二次处理形成的报警数据和报表数据,以实现查询和轨迹回放,优化数据库设计,以加速查询和报表生成速度。
(4) 实时转发GIS监控客户端的功能
将汇总的船GPS采集数据、GPS二次处理形成各种实时报警数据,转发给各个GIS监控客户端,保证其第一时间收到GPS数据和各种报警数据,便于监控人员进行各种针对性处理。
(5)可配置的客户端功能
提供Web配置平台,能对通讯服务器各参数进行配置,如配置用户能够监控的船数据、GPS二次处理中用到各参数、企业使用情况接人参数等。
3、通讯服务器的设计与实现
通讯服务器根据需求进行设计,并充分考虑了大规模船接入的性能要求。采用Java技术体系实现,运用了多线程、多队列技术手段,提高服务器吞吐率;采用多元数据融合技术,形成各种类型行业监管指标。
3.1多线程监听程序
通讯服务器中的前置通信程序需要与企业通信网关(以下简称客户端)进行通讯,用于接入船载GPS数据和企业平台使用情况数据,实现时采用TCP协议监听模式,客户端主动与服务器建立连接并维持连接。前置通信程序使用多线程的处理手段,对每个连接建立一个线程,各设备提供商的船载GPS数据和企业使用情况通过同一个TCP连接传输过来,数据接收线程根据消息ID号区分数据类型并进行分析处理。这里采用多线程技术,同步完成多项任务,用尽可能少的时间对请求连接做出相应,使得监听程序的整体效率得到提高。另外,设计了链接监控程序,用于对TCP连接进行监控,对异常连接进行清理;对长时间断线连接进行报警,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使系统恢复正常状态。
3.2通信协议的制定
前置通信程序与客户端进行通讯,需要制定接入通信协议,客户端以Socket Client身份连接到服务器,发送与接受的字符串以UTF -8格式编码。数据包中的“消息ID”字段指明消息数据的功能类型,目前有9种消息类型,分别是:客户端登录网关、船舶参数设置、文字信息发送、心跳报告、货物上传信息、船舶位置和速度及状态实时报告、企业用户登录退出协议、监管平台问询消息请求、监管平台问询消息应答。
3.3 多元数据融合技术
通讯服务器接收到船载GPS数据和企业平台使用情况数据后,需要分别进行分析处理。船载GPS数据分析模块实时从数据队列中获取数据,并根据已有基础数据、历史GPS数据进行处理;主要包括有船载无信号分析、GPS数据有效性分析、区域分析、禁入区域报警、超速报警和紧急报警等处理分析功能。类似地,企业平台使用情况数据分析模块实时从队列中获取使用情况数据,并进行分析处理;主要包括有在线企业分析、离线企业报警、无应答企业分析和在线用户分析等功能。上述功能都需要按照预先设定的监管指标来进行判断和处理,在设定监管指标时,我们采用了多元数据融合技术。
由于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系统涉及到的数据源有多种类型,有静态的船舶基础数据、GIS水路地理信息数据、运输企业数据等,有动态GPS船舶位置、速度、状态数据,货物运输信息、线路数据等。数据来自二十几个系统,主要涉及到约20家GPS设备供应商平台数据、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危险品运输货物填报系统、交通综合数据库系统、交通部通信中心的联网联控数据分发系统等。通过对多系统多类型数据进行分析,抽取各个系统共性数据,同时兼顾个性化,制定和确定了统一标准协议。
通过对数据格式统一转换处理后,形成数据融合初级阶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数据融合处理,根据预先设定的规则(如超速规则、敏感区域判定规则、掉线分析规则等),形成各种类型行业监管指标,供船载GPS数据分析模块和企业平台使用情况数据分析模块使用。
3.4数据存储
通讯服务器主要存储两方面的数据,分别来自于企业平台使用情况分析处理模块和GPS数据分析处理模块的数据,这两个模块把需要写入数据库(采用ORACLE 9i)的数据放到待写队列,使用数据库工具分析队列中数据类型、各类型数据优先级和数量,进行写入优化,并进行批量提交方式实现数据写入,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入库速度。
3.5 实时转发到GIS监控客户端
企业平台使用情况分析处理模块和GPS数据分析处理模块产生的数据除了发送给数据库写入程序外,还要写入GIS监控客户端介发的多个队列中。这里后置通讯程序也采用了TCP协议的监听模式,GIS监控客户端需主动与其建立连接并维持连接,且具备断线重联机制。后置通讯程序为每个连接创建一个线程,各线程直接从队列中获取数据,实时将数据转发给GIS监控客户端。由于采用多线程多队列技术,可以确保数据交换效率最优。
4、结束语
利用GPS、数据库、消息队列、线程和GIS等各种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设计并实现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利用该系统可以实现监控运输船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状况、对突发事件的实时报警监控和危险预警的功能,不但可以提高监管的实效性,实现水路货物运输科学化管理;还能积累水路货物运输状况信息,为运输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资源优化,更有效的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安全监管。
参考文献
水路运输安全范文2
【关键词】水路运输 管理 体制
目前,我国水路运输行业处于混乱的状态,市场发育不成熟、缺乏合理的管理机制等问题,直接阻碍了我国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国家根据水路行业的状况作出合理的整治,保持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让行业能够得到平稳发展。
一、水路运输存在的问题
(一)水路运输行政法规滞后
我国当前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主要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该条例中存在部分缺漏和不足的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管理规制章度较多,但是疏于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的管理,该行业的规章制度十分有限。当前我国只有一部管理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要求,该条例是《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在2014年。虽然该管理规定在近年,但是其对于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的规定相对模糊,使得该项管理规定在实施中会遇到些许分歧,执行过程中给执法人员带来一定困扰;再者是我国当前对水路运输的经济管理较为严格,程序较为完善,但是对于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以及水路环境保护问题没有做出严格的要求,安全问题大于一切。当前我国对于水路运输安全问题重视程度不够,通常是发生事故,再做出调控,损失无法挽回。
(二)水路运输市场尚未成熟,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
在水路运输经营环境中存在一定问题。①由于当前我国水运市场的发展较为落后,整个市场只存在一个轮廓,尚未组建完成。在市场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且航管部门对于水运市场的监督力度不够。部分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偷税漏税,采取私自揽货以及无证经营等手段,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市场规则被打破,恶性竞争等景象。②我国在水运管理上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我国运输船舶多为个体户经营,个体户之间联系不够紧密,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将个体户用科学的方法组织起来,形成地方组织或者企业,既能加强运营效率,又方便政府管理。③我国水路运输船舶呈现出设备落后的现象,诸多船舶设备落后,且船舶本身也十分陈旧。在运输过程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加剧了货物运输的不确定因素。④正规水运经营者需要支付诸多费用,如规费和摊派费,这些费用直接给水运经营及企业带了巨大的压力。
二、加强水路运输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健康发展
(一)健全水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健全水路运输管理法律体系,能够强有力的规定规范该行业,也是一个行业管理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完善法律法规需要了解到以下几点:①掌握水路运输管理的合理有效定位。②让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并将法律法规详细化,在执行过程中不会出现遗漏和分歧。③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安全问题始终不能掉以轻心。④注重水路环境保护,良好的环境是发展的资本,切实对水路环境加以保护。只有健全法律法规,才能够完善我国水路运输管理机制。法律法规需要从实际出发,才能够对水路运输管理作出正确的定位,从而实现水路运输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以及充分的制约与监督。
(二)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我国需要创建一个公正公平、开放、统一的水路运输市场,整治水路运输行业,加强水路运输管理。①需要按照我国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安排,严格执行水路经营管理规定,严格把控行业条例。不合格者进行先期整改,倘若整改过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一律取消经营资格;严格执行经营者的资质把控,从源头对水路运输行业进行管理。②加大对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航运管理部门应当提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频率,发现水运经营者出现任何违章行为,应当按照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加大监管力度能够有效改善运输市场秩序。③严格把关年度核查。在每年对水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行业进行年度核查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不得走过场。核查是否合格直接影响着船舶运输安全问题,事关重大,务必了解到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在核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了解到水路运输企业以及船舶经营者如何经营管理,了解它们存在哪些违章问题,是否存在逃税偷税行为。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或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当为它们提供一份处理报告,让水路企业和经营者了解到自身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快速有效的解决经营问题,并严格遵守条例规定。
(三)抓好运力宏观调控,促进动力结构调整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路运输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其水路运输企业大幅度增加。但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多为企业盲目发展,没有目标。虽然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但是企业质量较差,通常都是规模较小、管理不科学、没有市场竞争力。对于这种现象,应当对经营者以及相关企业进行整合,将个体经营者向组织和企业进发,将各企业进行整合合并。尽可能将经营者组织起来,既能够提高规模和经营效率,也能够方便相关部门的管理。对此还需要加强航运管理机构的审核、审批问题。及时对当地船舶、货源、经济等情况作出真实详细的调查,由航运管理机构根据数据作出审批意见,再由该部门对此审批进行实施。对设备落后、船舶陈旧、安全性能差、高耗能的船舶进行改造或停止运营,迫使运营者使用先进、安全、环保和节能的船舶,提高水路运输收益。在水路行政的审核、审批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条例,努力做好运输企业和经营者的审批问题。
三、结语
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能够有效推动水路运输发展需要,对于我国当前国情,应当努力健全我国法律法规,寻找科学有效的水路运输管理体制,利用科学的管理体制,加大对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力度,规范水路运输行业行规,让水运经营者形成良性竞争,维护水路经营者的相关权益,优化市场环境,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让水路运输行业得到平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做好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J].中国船检,2013,(12).
[2]王英.调整四川水路运输产业结构的建议[J].四川省情,2013,(2).
水路运输安全范文3
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圆满完成,决定成立*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运处,具体负责全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二、核查时间
从2009年2月15日起至3月31日止。
三、核查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设立并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业、客货运〈客运站〉业),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1、经营人在*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2、核查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使用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证和单据的情况;3、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使用水路运输服务发票违章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情况,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企业的经营资质现状,重点检查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2号)所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141号)执行。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2009年1月1日起,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不得再接受委托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反走私工作落实及签定反走私责任书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办理核查应提交的资料(含纸质资料及电子版)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5、*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6、*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7、*年1-12月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6、*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7、*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8、*年1-12月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业、客(客运站)货运业)经营人年度核查须提交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4、*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5、*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
6、*年1-12月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7、*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8、*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
(四)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有关应提交的表格可从*市交通局网页上下载
六、核查部门及分工、程序
在斗门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斗门区交通管理所办理初审和缴清*年度水运费手续,在金湾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金湾交通管理总站办理初审和缴清*年度水运费手续,其他水路运输企业、原部属企业或原部属企业控股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和全市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到市水运处办理核查手续。
斗门、金湾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征收清缴*年度水运管理费,同时负责将全部资料和征费收据复印件集中交由市水运处统一办理核查、签章及换证手续。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所提交的核查材料由市水运处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经审查合格的公司,由省交通厅在《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
七、核查签章
经核查合格的内贸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核查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止(不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加盖“*市交通局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其他审查合格的经营单位(含港澳航线船舶)在其相关证件(副本)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审验有效期统一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但不能超过相关证件的有效期。
为确保船舶的正常营运,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市水运处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超过30天(不得超过2009年4月30日)。
结合本年度的核查,统一换发经营者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具体工作按交通运输部厅水字[*]91号文执行。
八、其他要求
(一)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海运辅助业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填报有关统计表格。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持合格的文件资料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凡逾期不办理核查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各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的清缴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减免经营单位应缴纳的水路运输管理费。
(三)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海运辅助业企业应当就本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共同为促进水运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四)负责办理核查手续的各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严禁执法人员、;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营业船舶年审待理证》;严禁将用于违章处罚的《船舶营运待理证》当作《营运船舶年审证》使用。
(五)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六)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七)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八)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通过此次核查,删除和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船舶,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
(九)凡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营运船舶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公司或船舶,其资料除上报省交通厅外,还将通报所在地工商、税务、海事等相关部门。
水路运输安全范文4
[关键词]水路经济;存在问题;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5-0124-02
1 水路运输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建设资金压力仍然很大
水路运输基本设施规划建设任务繁重,资金需要不断增大,资金供给能力不够。目前,新开工项目很多重点项目建设迅速,灾后恢复重建目标需要提前达成,均要对水路运输根本设施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加剧了资金投入压力。
1.2 行业稳定与安全生产压力加大
当前,城市水路运输经济不稳固因素还较多,行业监管责任重大。根本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任务艰巨。当前新开工项目显著增加,尤其是在建设水路项目中,深水海上运输项目增加,工程条件繁杂、技术难度加大。事故隐患和风险势头有所加剧,安全生产态势依然严峻。
1.3 企业经营仍不乐观
虽然2011年宏观经济整体起稳向好,但金融危机等因素对水路运输业影响还比较明显。水路运输企业面临需求降低压力,航运和港口企业经营效益出现不同程度下滑。
1.4 货源不足是影响水路运输经济发展关键
在多方努力、多途径发展经济条件下,航运业获得长足进步,但货源不足问题仍是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制约其发展关键因素。所以,增加货源是推动水路运输经济发展的重点和基础,是转变水路运输经济发展长期滞后根本所在。
2 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经济的策略
2.1 迅速落实中央新增投资计划,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当前,中央新增百亿元资金用在加快国家水路运输建设和加快经济长足发展,并迅速派出督查组深入项目一线,督促地方强化资金监管,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新增投资发挥扩大需求、带动有关产业发展和推进就业积极拉动作用。为落实好国家加快根本设施建设需要,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当前,进一步推进水路运输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和具体审查工作,特别是省际间国家水路运输项目。同时,加强对地区水路运输经济建设投资补助力度,有力推动水路运输经济建设。水路运输建设如今已完成投资数百亿元,同比增长31.2%。还需要坚持实施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战略,加强对大企业引进力度,采取大项目进入,在带动地区水路运输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实现港口货物吞吐量快速增长,拉动海路运输经济发展。
2.2 积极贯彻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及时出台行业应对策略根据水运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严重实际情况,相关部门颁布了强化水运价格监督协调、加强重点领域运力调控、扶持港航企业渡过难关等推动水运业稳固较快发展的应对策略。制定《关于进一步推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稳固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组织、调整交通运力结构、强化和改进运输市场监管、推动节能减排、强化运输市场监测解析、改善政策法规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等八项主要策略,进一步推动水路交通运输业稳固较快发展。为贯彻落实和交通运行密切关联的船舶工业、物流业等振兴规划,有关部门需按要求及时将涉及交通行业工作任务采取分解落实。一是联合相关部委研究支持对燃耗超标营运船舶退出市场经济补偿策略,将节能省油船舶纳入国家激励运行范畴内。二是落实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中央引导资金策略和实施方案,进一步探究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的保险和担保替代制度。三是探究确保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运输组织、政策扶持等交通行业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重要领域,制定推进厢式运输、甩挂运输等优化道路运输策略,探究促动邮轮产业发展、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系统等策略,组织召开全国推广邮政发展农村物流经验现场会,积极推动农村邮政物流推进。
2.3 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1)在推动结构调整方面
一是优化交通根本设施构成。启动水路运输建设工作,并在建设时序上优先安排,在资金保证上予以照顾。二是根据内河航运发展缓慢结构性矛盾,积极取得国家预算内资金用于长江黄金水道建设,与沿江省市联合签署《关于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若干意见》。三是推动运输装备构成整改。调整财政部安排中央引导资金,启动长江干线尤其是三峡库区船舶标准化工作,落实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改造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交通运输企业依照国家激励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和强制淘汰单壳油轮策略,加快船舶更新改造。
(2)在推动交通发展方式转变方面
一是推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准入体制,拓展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和装备,快速修定营运船舶技术状况准入退出技术标准。二是推动交通科技创新系统建设。加快交通运输行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中心培育建设,开启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监管平台试点工程,推进深水码头泊位建设技术、重大装备制造技术及新型建筑材料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三是加快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制定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系统,改善交通信息化标准系统,提升业务运用体系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水准。
(3)在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方面
一是实行区域交通差别战略,提升水路运输经济补助水准。二是探究创建区域交通一体化机制。先后建立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交通一体化协调机制,在水路运输联网收费层面进行有益性体验。三是积极落实中央惠农策略。调整改善鲜活水产品绿色通道策略,针对合规船舶免收船舶相关费用。四是展开统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试点工作,实行交通建设各项工程。五是探究创建水运公共财政补贴体制和水运成品油价税补助支持资金监管体制,推动城乡水运网络有效衔接。
总之,我国宏观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日渐显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明显提升,发电量止跌回升,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有较高增长,社会消费品零售增幅提高。随着宏观经济运行中积极因素不断增加,相关部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效应不断释放,未来交通运输经济总体上将呈稳固向好发展趋势。目前,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将实现较快增长,根本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水路运输经济有望好转,规模以上港口货物吞吐量小幅增长。
参考文献:
水路运输安全范文5
【关键词】水路运输企业燃油管理 问题 措施 核算方法
燃油是水路运输企业存货管理别重要的流动资产,是船舶的必用燃料,船舶在水路沿岸供油站不定期加油,加油单及燃油发票传递严重滞后,而且价格随市场变动快,加大了燃油管理的难度。一般来讲,燃油成本在水路运输企业里占船舶总成本的42-52%,近年来燃油价格节节攀升,而且大多是现款结算,因此燃油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路运输企业的营运成本和现金流,影响着水路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水路运输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一、水路运输企业燃油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燃油价格涨幅大。近年来,燃油价格一涨再涨。而水运企业燃油成本占整个船舶成本的比例就很大,水运企业已难以承受燃油的巨大成本压力,使得水路运输企业不得不高度重视对燃油的管理,把燃油管理作为水路运输企业发展和管理的重中之重,但就是还缺乏专门化和科学化的管理。
(2)水路运输企业燃油管理制度不健全。水路运输企业内部缺乏统一的燃油管理办法和明确的规章制度,使得燃油管理缺乏规范性和指导性。
(3)燃料品种单一,缺乏创新意识。目前0号柴油价格屡屡攀升,很多企业船舶的燃料只能依赖0号柴油。
(4)燃油浪费比较大。大多水路运输企业没有制定出船舶燃油消耗与运行周期相结合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造成了对燃油使用过程中的极大浪费。
(5)燃油管理会计核算不准确。由于水路运输企业的会计对燃油供应流程缺乏深入了解,造成对燃油核算不准确,甚至造成账面与实际结存不相符的情况,
二、提高水路运输企业燃油管理质量的途径和办法
(一)完善水路运输企业燃油管理制度,建立燃油岗位责任制
要强化水路运输企业燃油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首先需要建立和完善水路运输企业燃油管理的制度,用规范的现代化制度来约束和指导燃油管理。同时建立燃油管理的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增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船员的责任感,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并随着市场环境发展变化不断完善相应的燃油管理制度。对燃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增强其管理技能,明确燃油管理的经办程序。
(二)建立程序化的存货管理系统,强化燃油的管理
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适用的存货管理系统,并把燃油管理纳入计算机存货系统,借此管好存货中燃油的入库、发出、库存工作,这样方便各相关职能部门原始数据的录入、整理、统计与分析,财务部通过一系列程序自动化,实现燃油收、发、存自动核算,自动对账,自动纠错,避免人工操作产生弊病和漏洞。
(三)合理控制燃油的保有量,特别要加强船舶上燃油存量的控制
由于燃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所以大多水路运输企业没有自己的油库,大多是借助各油公司沿江供油站储存燃油,这样大大减少了储存燃油的风险和成本。多数企业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和船存量确定船舶到供油站的加油量,现用现买;少数企业会预测到未来油价要上涨,可适当储存一些在供油公司的供油站;管理水平高的企业甚至在探索引进燃油期货,锁定水运企业的燃油成本,力求让本公司的燃油成本在可控范围内,防止大起大落,影响企业的效益。
(四)加强燃油管理的安全监督
强化船舶燃油管理的安全监督,船上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船上的安全隐患,常做零部件安全检测,检查船员在供油站加油时是否按操作流程加油,防止燃油跑漏江中,引起污染。总之要做好燃油的防火、防漏、防盗工作。
(五)规范燃油管理流程,加强燃油使用过程控制,节约燃油,减少浪费
燃油控制是严格控制水路运输企业燃油成本的关键。燃油的控制包括了采购入库、加油上船、船存、船舶运行快慢管理、核算、统计、奖惩考核等环节的控制。各环节要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燃油的采购采购应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价格实惠,油质安全、付款条件好的供油公司,以此节约成本。
船舶运行快慢环节燃油控制是节约燃油的重点,很有技术性。也要想控制好,管理人员必须多次亲临船上做调研,测定各航线船舶燃油消耗与船舶运行状态及周期之间的关系,然后制定精细、合理的《船舶燃油消耗与船舶运行周期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指导船舶运行的快慢和用油量。同时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各船燃油消耗统计,并严格据此奖惩考核,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船员自觉节约燃油的意识,从而节约成本,减少浪费。
(六)大胆创新技术,开发使用的性价比高燃油品种
企业通过投入少量资金对船舶供油单元和加油装置等进行改造,即可使用价格每吨比0#柴油便宜2000-3000元的30#、120#、180#重油。虽然零部件磨损要大一些,但总的算来,可大大降低燃油成本。但是这种对工程师、船长、轮机长的技术要求高。
(七)燃油管理财务核算的具体方法
燃油的财务核算,要通过采购员、船上燃油管理员、库管员、会计四方紧密配合,以会计为主采取系统、科学的方法,才能把燃油核算清楚。
首先,燃油采购员的工作:根据船舶上提出的加油计划,衔接最实惠供油站给船上加油,于每月末整理各油站的《总供油明细表》(见附表1)签字后交财务备用。并及时收集各油站寄回领油单和发票,整理后在库房办理入库和出库,入库单按月连续编号,由采购员录入存货系统的入库凭证,并提出付款申请。另由库管员按领油单录入存货系统的出库凭证。
其次,各船舶油料管理员工作:通过电报提出加油计划,开具领油单到采购员指定的供应站加油;每月末测定结存燃油,倒推算出本船本月耗油,填报《燃油报表》(见附表2),通过发电报形式按时上报财务部会计核算燃油成本。
最后,存货会计燃油核算员工作:以船舶现用现买油、按船按月核算燃油成本为例的核算流程(以用友财务系统为例)。
(1)燃油库存核算:审核存货系统采购员录入的入库单、库管员录入出库单是否正确,通过存货系统自动记账,自动生成财务系统的入库、出库记账凭证。原材料一燃料科目分库存和船存、分供油公司生成凭证。应付账款科目分供油公司、入库单编号生成凭证,全部燃油采购要到企业自身库存去过一下账(便于统计分析),一进一出,每月燃油存货系统里的库存实为零,自动从库存全部转入各船船存。
(2)各船燃油船存的核算管理:这是从船存计入成本的一步,这是燃油管理核算的重点,管理最容易脱节、最容易出现漏洞的地方。目的是要确保存货系统自动生成的财务账面船存数量、金额要和船上自报的船存数量、金额相一致,由于存在入库、出库单证的滞后,加大了对账的难度,必须把“领油单未达账部分”暂估进财务账面“船存”里,而且账务处理不会出错的情况下,才能确保账实相符。具体方法:核算会计根据各船每月报送的附表2《燃油报表》和采购员报送的附表1《总供油明细表》中的单价,分油品、按实际成本、先进先出法,计算附表3《#油船舶领、用、存明细表》,确定各船舶的当月耗油的数量、金额,并按此表的“当月耗油”逐笔、分船计入成本、减少船存的财务处理,这样一来,就能确保账实相符了,如果照此程序做完了核对各船还有不相符,便是分录录入归集的错误,需要立即查实更正,直到核对相符为止。燃油对账工作必须每月进行一次,但于次月初暂估入库分录必须原封不动冲回。
(3)对于燃油应付账款的对账:入库挂贷方,支付时挂借方,而且分供油公司、入库编号录入财务系统,每一笔账都是一一对应,这样财务系统就能实现自动对账。通过辅助余额表对账,还能很快纠出错误的地方,便于查找纠正。
水路运输安全范文6
[关键词] 运输合同 合同效力 法律属性
海事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有一类典型案件,即无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船舶或货运企业作为船方与货方签订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航次运输合同),此类案件在审理中争议较大、认识不一,主要表现在:1.合同是否有效;2.如何确定各方责任及损失数额。对合同效力的争论已经由来已久,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向交通部发函商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做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一),其中第130条明确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的原则,不具有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为无效合同,即便如此,对合同效力的争论还是没有停止过。究其原因在于:实务中无运输许可证而签订运输合同现象非常普遍,还有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履行中的损失如何判定理由各异、判理模糊。本文仅从认定合同无效的原因入手,结合《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分析了此类纠纷的过错类型。
一、无水路运输许可证签订的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应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应经水运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水路运输活动。未经批准,则不能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则不能从事水路运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有观点提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但违反这些规定是否都导致合同无效?有的只是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仅受到处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这就有必要在法律上区分何为效力规范何为取缔规范,只有违反效力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此种区分亦为我国法学理论界所认可,例如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与禁止性规范可以包括五种类型:(1)训示规定,若不具备并非无效,仅有提示作用;(2)效力规定,若未按规定为之,则无效;(3)证据规定;(4)取缔规定,违反之所签合同依然有效;(5)转换规定,本应为无效,但法律另有转换成某一效果之规定。那么如何认定效力规范呢?可采取如下标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认定属于效力规范,如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就不应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而未规定合同无效,表面看来,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采取上述效力规范与取缔规范的认定标准来分析,本文认为只有经批准才能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立法目的恰恰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理由是:第一,经营沿海水路运输活动应经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是保护沿海运输权的需要,沿海运输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航运政策,在航运领域体现国家的重要内容;第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一定资金要求是确保安全营运的条件,有利于进行监督检验,消除安全隐患;第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应缴纳税金、规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使用专用的运输票据,起到规范行业管理和调节市场的作用。综上,行政法规规定应经批准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水路运输活动应认定为效力规范,不具有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实践中无水路运输许可证而从事水路运输的情况并不多见,常见的是取得水路货物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货运服务企业,其虽然以承运人(出租人)的名义和货方签订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但实质是进行货运,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水路运输活动,而上述强制性规定强调的是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则不能从事水路运输活动,因此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其签订运输合同只是超越了经营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此外,无运输许可证而签订运输合同在沿海运输行业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且各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认可,并实际履行了合同,此时一旦履行中产生损失,如果认定合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损失将得不到有效补偿,因此有观点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时,这种交易就应得到维护,此种观点亦被有的审判实务所采纳。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欠妥,首先,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则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有效或实际履行来促使合同有效。其次,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是国家对国内沿海水路货物运输这一特殊行业从业资格的特殊要求,要求的意义在于保护沿海运输权,这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货物运输,必须由中国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或船舶,不得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因此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属我国特许经营的管理范围,其形式要件即为取得许可证,未取得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擅自经营沿海水路货物运输,违反了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管理规定,应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除外规定。再次,既然是从事货运服务,完全可以通过签订货运合同来实现,这样就还原了与沿海运输有关的市场主体其本来应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也维护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避免了诸如运费层层剥皮、层层抬高等扰乱市场的因素发生。
二、存在恶意抗辩亦应认定合同无效
所谓恶意抗辩是指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而针对对方的请求提出抗辩。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以承运人名义签订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明知自己不具备运输许可证,当遇到客观情况对其不利的变化,该当事人便主动以其行为违法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恶意抗辩行为。对于此种恶意抗辩的主张如何处理,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固有性质决定了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因此违法行为人自己提出无效也是合法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行为人自己主动提出合同无效已经构成恶意抗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恶意抗辩的主张不能成立,该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否则等于纵容了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一是认定无效的依据是无运输许可证签订的运输合同是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损害了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绝对的无效,因此恶意抗辩人也可以主张无效;二是如前文所述,从违法性程度看,该行为违反的是效力性规定,应当直接认定无效;三是对恶意抗辩行为的限制应通过加重民事责任或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而不能改变合同的违法性质。
参考文献:
[1]林诚二:《民法总则讲义》(下),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