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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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的概念

农村金融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体系;金融组织;小额信贷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6―0070―07

1 农村金融体系三十年改革与发展的总结

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金融改革走过曲折的探索之路:总体来说,可以划分以下几个阶段:

1.1 农村金融体系的初步建构

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随着农村改革的突破,农户、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农村内部融资需求的日趋强烈为农村金融体制变革提供了契机。从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国家林业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等农业金融企业相继成立,基本构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总体构架。即以农业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其他金融机构和融资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农村金融体系开始形成。以农业银行为主体、农村信用社为基层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体系的雏形确立。农业银行恢复后,其农业贷款对象从以集体为主变为以农户为主。农村合作信用社从政社合一的体制下解放出来,不再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明确界定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这一体系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农村生产的压抑,适应了农村金融的需求,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

1.2 对农村金融体系分层的深入探索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农村金融按照“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目标,以农村信用社改革为重心,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完全撤出农村市场,农村金融体系的分层更加清晰,进一步明确了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分工职能,使农村信用社有了自主发展的空间。1994之后,各地专门经营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农业发展银行相继成立,特别是在1995年以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不断深化。农村合作银行大量建立,信用社商业化的发展步伐加速,政策性的农发行职能由综合性向单一性转变,与此同时,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开始松动,民间自由借贷活跃,农村社区的合作基金会和一些农业企业的财务公司不断成立,对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提供了很大的支持。

1.3 农村金融体系三位一体的尝试

从上世纪末期到本世纪初,农村金融进入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时期。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商业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则按照合作制原则发放小额农户贷款,形成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1998~1999年,逐步撤销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在商业性和政策性银行逐步退出或远离农村金融市场的背景下,农村信用社身兼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三种支农任务,开始承担着农村金融发展的历史重任。至此,从正规金融的组织架构上看,农村金融初步形成了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三位一体的正规金融体制格局和组织体系。此后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以农村信用社为重心来展开,针对其资本金不足、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不完善等问题。政府不断放宽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运用财政政策解决其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推动了农信社的不断变革。

1.4 农村金融体系多元化产权体系的创新

2003年以来,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各地加快了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突出了农村信用社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的定位,以期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的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2004年以来,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为中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实质性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至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进入了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多元化产权模式的新阶段,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治理问题进一步得到了完善。

总结30年农村金融的制度演进历程,可以看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供给导向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之路。其金融发展模式产生在实体经济部门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之前,通过金融优先发展,调动传统部门的资源,发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这一模式中,对金融的需求不是实体经济部门的自发需求,更多隐含着政府的作用。“供给导向”金融发展模式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着重大引导性作用。通过对政策性金融资源如金融政策、政策性贷款、财政补贴等的配置、调度,引导市场性金融资源向有关区域倾斜,发挥着政府强大的调控职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但随着制度、资源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迁,这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金融发展模式也开始逐步暴露出内在的弊端。延续传统外生主导型金融供给制度框架下的“技术性努力”,越来越表现为城市正规金融在农村的扩张与收缩。正规金融越来越脱离农村的信用基础,割裂了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横向联系。以农村信用社为例,越来越追求商业利益,逐渐将业务重心转移到非农部门。而且,供给导向下金融模式“技术性改进”只能产生短期变革效应,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的总体环境,因此,从正规金融体系角度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思路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新的农村金融模式的探究应重视从供给导向的强制性变迁向需求导向的诱致性变迁转变。

2 改革进入新阶段后的农村金融发展困境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正规金融机构面向农村的政策在弱化。农业银行一方面承担政策性金融功能,另一方面,商业化改革取向也非常明确。政策目标的冲突导致商业性贷款挤压政策性贷款,“非农”化趋向严重。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民间融资的发展,对于弥补正规金融融资的不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不规范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农村信用社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经营体制僵化,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农户、村集体和乡镇企业对金融服务的要求。目前,无论是从组织结构的框架设计,还是从产品的创新、保障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农村金融资源配置都与新农村建设的多元化、差异性需求形成错位。

2.1 农村金融日益膨胀的需求与农村资本倒流的

矛盾

新农村建设处处凸显出日益膨胀的金融需求:商品粮基地的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大额农贷资金,县域突破中的农村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高效便捷的信贷支持,农村基础设施等外部环境建设迫切需要金融配套服务。农村潜在的消费市场迫切需要启动农村消费信贷。而当前占区域人口70%的农民只占有16%的社会投资,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的比重仅为5.5%,用于农业的财政支出只占财政总支出的7.5%。与此同时,农村资本倒流现象日趋严重。“三农”的弱势地位和需求特征,决定了农贷资金的“高成本、低收益”特征。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中,金融机构的生存需要使资本的盈利性管理不断强化,“嫌贫爱富”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通病。中国银监会2007年6月28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农村资金外流渠道主要为邮政储蓄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吸收的资金全部上划,成了农村资金的“抽水机”,国有商业银行县级以下机构吸收的存款大多通过系统内上存的方式流出了县域和农村。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和县域邮政储蓄机构两大“资金漏斗”吸收农村资金大量倒流城市,使农村资金“非农化”问题十分严重,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关系的紧张。

2.2 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的分散需求与集中供给的矛盾

农村生活、生产行为致使金融需求有分散性、随机性、偶然性特征,而改革后的农村金融市场格局发生很大变化,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网点向县城和乡镇大规模收缩,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银行业机构数只有1.26个,平均每个乡镇仅有2.13个金融网点,每50多个行政村仅有1个金融网点。许多乡镇没有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分布在县城以下乡镇的银行业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县级金融机构大量撤并导致农村金融体系严重萎缩,未撤的县级银行贷款权也被上收,无法对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显然,调整以后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种类少,网点覆盖率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出来,这不但大大增加农村正常储蓄成本,而且降低了农民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机会,农村供给型金融抑制现象严重。

2.3 不断强化的利益机制与模糊的产权制度的矛盾

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总体还未彻底剥离于计划经济模式,仍属于政府主导型的金融体制。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实施控制,实现对农村金融的宏观调控以及金融资源配置,地方政府充当着政府主导的直接实施者和利益相关者,农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龙头带动者,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和中坚力量,各种利益主体相互之间的博弈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益机制,市场化下利益主体不断强化的利益诉求对过去长期被忽略的农村金融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其自上而下的“外生式”改革,表现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围绕着农信社改革所进行的注资博弈”,其后果是双方纠缠于如何分摊改革成本。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者和农户、农村企业等农村金融供求主体不在这种博弈中,所以农村金融制度的供求均衡这个最重要的问题常常被忽视,改革后的产权结构不适用,难以实现产权明晰的改革目标。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现状可概括为:政府主导下的社员非自愿入股、产权虚置与治理结构的残缺。信用社大量存量股本以及80年代末发行的增量股本有相当一部分是法人团体股,信用社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状态。产权的模糊严重阻滞了农村信用社效率的提高,从而阻滞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2.4 金融产业的高速增长与农村金融低效率的矛盾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取得了突破性增长,区域农村金融体系初步健全,银行业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规模和从业人员占全国的10%左右,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构成、银行货币性金融资产规模、银行业金融资产构成等为代表的各方面的数据分析都显示了农村金融产业高速增长的现实。但产业的高速增长掩饰不了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银行不良贷款严重。据测算,在农业银行所有贷款中,涉农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最高。2001年末,农业银行常规贷款中,涉农贷款不良比率为35.59%,高于全部常规贷款不良比率7.48个百分点。2003年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高达36%。2004年,辽宁省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4.43%,吉林省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为29.2%,黑龙江省全部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23%。这两年来,尽管在降低不良贷款比率上采取多种措施,但数据仍不乐观。二是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差。在农村贷款品种上,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和少量的联保贷款外,其余就是担保抵押贷款,而且稀缺,信贷消费正形成城乡二元体制;在农村金融服务上,信贷、结算、委托、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等缺乏全方位的服务和引导支持,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机构基本属于空白,除少数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开通代收水电费之类的中间业务外,网上银行、投资顾问、项目理财等现代银行业的创新业务大多尚未延伸至农村金融市场;在服务手段上,支付结算系统各自独立,大部分只具有同城结算功能,不具备跨市、县,特别是跨省等异地结算功能,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开通全国联网的大额支付系统,其结算只能通过人行或商业银行转汇。同时,信用卡业务发展相对缓慢,银行汇票、本票等结算方式使用更少,支付结算票据化程度低。三是农村金融服务理念落后。农村信贷需求正面临由单纯的生产需求向生产、消费等多种需求,由短期向中长期、由分散小额向集中大额等方面的转变。但一些农村信用社仍热衷于传统农业贷款模式:贷款品种局限于短期农业生产性贷款,贷款金额偏重于小额农贷,贷款期限基本上控制在一年以内,农贷业务过分依赖低利率和利息补贴政策维持,贷款对象以项目而不是机构为基础,从而不能适应农业生产的周期规律和新农村发展的客观需要。

3 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全球范围内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进行过多种尝试,形成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服务体系,其成功的共性在于:从整体上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体系,通过政府补贴、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增加农业贷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等渠道,发挥政府的监管和参与职能。同时,金融机构间有着严格的职能分工,既有较好的商业性农村金融,也比较重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

3.1 职能分层明确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

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涵盖完整、层次清晰、重点突出的农村金融体系。商业银行是他们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农业经济的发展中也起着主要的作用,但各国都是通过财政贴息或中央银行减少准备金等优惠政策来束缚其趋利性,引导商业银行扶持弱势农业的发展。

重点发展政策性金融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共识。在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是全世界建立最早的农业政策银行,其职能是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农业发展政策,并配

合贯彻国家不同阶段的政策意图。日本的农林渔金融公库是其惟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它除了承担农业的基础建设和农产品的流通外还承担着农业改良资金、农业生产资料资金以及农户日常开支等贷款。

独立、健全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系是他们农村金融体系设计的独到之处。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保险集团等多种机构,形成共同的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管理服务体系。

美国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是典型的代表。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特点是以私营机构及个人的信贷等农村商业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型金融层次分明,被称作“复合信用模型”。商业性金融机构产权明晰,充分满足美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资本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等机构,负责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信贷,向一般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资金。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由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及土地银行合作社三大系统组成,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涵盖监管、行协、银行和保险等多个部门,体系非常完善。

3.2 产权归属清晰的农村金融机构

多数西方国家的农村金融机构是由政府主导或参与初期建设,但在其发展成熟后,政府逐步退出或减少干预,使得其产权归属明晰。如日本农村金融机构分为中央到地方三层,虽然政府在创办初期输入大量政策性资金,但政府与各级金融机构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中央农村金融机构只是对基层金融机构给予窗口指导,其内部仍然是独立运行的资金系统。德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中,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更少,除了审计监督和风险防范体系由中央合作银行掌管,其他均由地方金融机构独立执行,农村金融机构性质上是合作金融组织,但管理上是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中将合作金融的经营与信贷政策的参与分离,一方面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成立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来平衡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性要求和自主发展的要求。而且,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都是在民间信用合作组织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内生性的制度变迁也是其产权明晰的重要原因。

3.3 因地制宜的国有银行产权改革

在农村金融体系重组中,一些国家对国有银行产权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从改革的情况看,发达国家的银行体系中,国有股权仍占有相当的比重,相对于私有银行,国有银行的效率存在较大差异,表明银行国有产权关键在于能否建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其次,国有银行的作用大多与政府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联系,随着目标的实现,会出现国有股份逐渐下降的趋势,银行的股权结构趋向分散化和多元化。第三,国有银行产权改革需要考虑社会经济制度和环境的约束,据此设计产权改革安排,用市场方法培育银行的经营机制和治理结构。第四,不同国家的国有银行产权的改革具体方式不同。在市场经济完善和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主要选择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并公开上市,而在证券市场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大多选择议价的谈判方式出售股权。

3.4 重视小额信贷和非正式金融组织的发育

这在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服务中表现尤为明显,较为典型的有孟加拉和赞比亚。孟加拉的格莱珉银行是小额信贷的成功典型,具体做法是将相同收入水平的农户组成信贷小组,每人存入少量资金,以此为基础贷给需要的农户,并根据其还款情况决定今后的信贷额度,小额信贷的利率较低,需要政府补贴。与此同时,银行还为农户提供培训服务和保险,提高农户的还款能力。这种社会投资型的小额贷款组织的资金来源还依赖于部分企业家与公益群体,它重视运用商业操作的模式来运营的金融机构,与商业金融机构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以利润最大化为投资目标,但与公益性和慈善性的机构不同,它至少要做到成本回收,往往还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只有这样,这些机构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解决部分商业金融机构解决不了的问题。民间小额资金融通具有先天的信息优势,它是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重视正规金融、抑制民间金融的修正。来自亚洲、非洲和拉美的案例研究证明,小额信贷是适应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且不会影响正规金融机构。

3.5 不断创新农村金融服务

赞比亚作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成功典范,最突出的改革措施就是,考虑本国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广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业务,扩大商业金融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例如,推出“Mzansi账户”,这是一种缩小功能的存款账户,提供最基本的也是最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务,因其交易成本低,符合农户的实际支付能力,吸引了大量农户。据统计,在开办“Mzansi账户”服务的第一周,就增加了180000新用户,到2008年,这一服务将使赞比亚的银行账户中贫困人群的账户比例由32%增加到80%。同时,赞比亚商业银行利用邮政储蓄作,减少了其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的成本;改变原有繁琐的存款账户认证方法,成立第三方信贷担保,扩大了农户信贷的可获性。

3.6 通过法律指导和规范农村金融发展

很多国家的经验都证明,没有法规的硬约束,商业银行不可能对农村金融有大规模的投人。为此,一些国家制定了特别的法律与法规,对金融机构支持落后地区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最突出的有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它要求存款机构必须为其所在社区提供信贷支持,而且其中一部分必须贷给社区的中低收入人群。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对平衡地区间发展差异,特别是对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类似的规定也见于泰国,该国政府要求商业银行对农村的贷款要占总贷款的20%。印度也有关于支持农村的贷款硬约束。各国的实践证明,由于有了这些规定,商业银行或者通过自己的营业网点,或者把资金批发给农村草根金融组织去向农民贷款,对农村与落后地区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4 我国农村金融支持体系的创新

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创新,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重点给予关注。

4.1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整合与重构

当前,亟待改变农村金融边缘化现状,构建一个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其他金融相衔接的,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其现有的基础和实际出发,通过整合与重构,重点发挥县域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和推广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形式。突破现行以信用社为主的改革模式和供给主导型思维,建设需求主导型农村金融体系,推动正式部门与非正式部门的垂直合作,最终形成有效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体系。

第一,县域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在产权和市场化化明晰的基础上,授予其较大的自,巩固和发展其农村机构网点,通过

财政贴息和优惠准备金政策等措施不断促其增加对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农业、订单农业、乡镇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农村环境,拓展农业产业链。

第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的基础和中坚力量的作用。应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注重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协调衔接,允许成立跨行政区划的信用社、商业或合作银行,基层农信社可跨乡经营,联社或商业、合作银行可以跨县经营,允许盈利的信用社保留在联社之外,或自主选择加社等。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及其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股东和法人的自主选择权,防止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农村信用社兼并重组,保持县域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服务于“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应结合专项票据的兑付考核,将强化支农服务功能列入考核和检验改革成果的重要依据,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扩大对农村劳务经济和返乡创业农民的信贷支持,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县域农业发展银行作为重要的政策性金融组织,要扩大农发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允许其发放农业产业化贷款、城乡基础设施贷款、县域城市化的项目贷款,承接目前由农行发放的扶贫开发贷款,承办县域地区的市场债券、兑付、向县域金融机构批发资金。改变信贷产品单一的现状,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拓宽政策性银行支农功能应逐步将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重心由目前的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从主要提供短期资金转向主要提供中长期农业开发资金,重点支持周期长、收益低、不适合商业运作条件的农村公益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现代化和扶贫等贷款业务。针对政策性金融介于财政和金融两者之间的特殊性,应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衡量指标体系以及风险防范体系。既要通过财政补贴来支持一些项目和地区的发展,又要防止政策性金融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

第四,不断创新和推广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借鉴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积极推动在广大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农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它们经营方式活、管理层次少、运行成本低、运营效率高等特点,有效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发展和培育各类新型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激活农村合作金融市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瓶颈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资金后盾。

第五,加强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当前,有必要拓宽农业风险的分担渠道,建立风险分摊、补偿型的农业保险投保模式,完善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摊机制。要积极借鉴国际农业保险制度和管理经验,从补贴、定价、风险补偿和分担等多方面,加大对现代农业保险市场的支持。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和保险业发展基础,分别采取组建非营利性的专业保险公司、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或引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多种形式完善农业担保和风险分摊机制。在风险补偿上,合理分散支农风险。在保证财政投入总量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建立政府扶持和财政补偿机制,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贷款和商业性保险机构从事的生产性保险业务进行补贴,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向农业领域配置,保险业务向农业生产领域拓展。

4.2 农村资本供给和回流机制的再造

农业经济要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发展“高资金积累――高投入――高产出”的现代农业模式,仅仅依靠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自身资金积累、国家财政支持及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话,根本无法解决新农村建设对资金需求的多样化与农村融资渠道单一的矛盾,必须建立以私人投资为主体,财政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持,其他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资本供给机制。

第一,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创新多种金融衍生产品来筹集新农村建设资金,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当前应制定一些倾斜性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为企业债券、股票的发行和基金的运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证券市场为涉农公司融通资金的作用,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持久发展的动力。

第二,大力发展民间非正规金融。用登记备案的形式、自律管理的方式将民间金融规范起来,已成为解决弱势群体和农村民间经济融资问题的当务之急。借鉴孟加拉等国民间金融的成功经验,积极引导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给予其合法地位,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或《民间贷款组织法》,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把非正式金融、正式金融和准正式金融并列看作金融市场、金融秩序和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立法正名、政府定位、规范管理、监测监督、市场竞争等方面采取一揽子制度安排,逐步使农村民间融资成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资金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强化民间金融市场退出制度,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推动建立农村资金回流的联动机制。制定包括财政、税收、货币政策在内的一揽子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引导资金回流农村。财政部门应出台补贴、担保或税收优惠等措施,将现有的财政支农资金划一部分作为贷款贴息资金、担保基金、支农风险基金,推动商业金融对“三农”信贷介入。对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农村金融机构呆坏账,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联手打包处置或组建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和处置;税务部门应对所有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实行免征营业税、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其经营性收入、贷款损失核销、抵贷物资处置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中央银行应给予涉农贷款机构再贷款、再贴现、金融市场资金拆借等资格优先、利率优惠等货币政策,对“三农”信贷投入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和差别利率政策,适当控制非农贷款,加大支农再贷款额度调剂力度。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资金的回流。引导邮政储蓄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以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的方式将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使用,用于支农信贷投放。充分利用邮政储蓄银行点多面广的网络优势,建立符合“三农”需求特点的零售业务经营体系,发挥其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支付服务功能,积极扩大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涉农信贷业务。从机制上解决农村金融信贷交易权垄断、货币政策承载主体单一的问题,有效解决当前金融服务在农村地区的严重缺失。

农村金融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农村金融 互联网金融 发展 策略

一、引言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实现行业或者产I间的结合,创造更新的发展路径。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传统金融行业中,或者说将互联网技术植入到金融业务领域,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寄居于传统金融上,而采用了互联网的技术媒介。在目前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客户不再受制于当前的时空情况,具有广阔的覆盖面。有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钱包等丰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实现双方的互惠互利。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平台,结合客户需求的高效利用,通过一个简单的程序来自动确定的价格信息,完成交易,摆脱传统的手动操作机构的限制,高效、便捷、低成本并且没有垄断利润。

(二)农村金融的概念与特点

农村金融不仅仅指金融机构,还包括金融交易、金融工具、金融功能、金融体系建设等,是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交叉系统。农村金融是以农村、农业、农民服务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利用金融服务,有偿使用资金或者提供资金的一个系统,它不仅仅包括金融产品,也包括金融服务,不仅有传统如银行的金融机构,也有虚拟如P2P的互联网金融,同时也包括农村金融性政策、H农补贴、农村创业等一切与金融有关的运动总称。尽管近几年来农村经济发展快速,但金融的媒介作用并不突出,农村经济主要与乡村的工业经济发展有关,农村金融起到的功能有限。虽然金融供给机构不断增多,农民却仍然融资难。农村合作社、农商行、村镇银行纷纷在农村地区建立起来,但其农民的服务还是停留在传统的存、转和小额信贷上,真正的农民创业型贷款、投资型贷款及其他服务很少,这不仅仅是农民无抵押无担保,也是二者信息不对称所在。农村地区农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民对于农村金融热情较低,认为农村金融并不能改善自己的经济收入,也不能增加农村经济,而只是方便在钱上的存取。造成这些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没有深入开展农村金融与农民观念转变问题,要让农村金融转为实实在在的普惠金融。

(三)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农村金融转型是必然趋势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推进宽带下乡工程,在全国推行“三网融合”,鼓励电商创新发展。同时,移动终端的使用也大大降低了农村的门槛,农民是最大的受益者。据易观智库数据显示,2013年一线城市的移动互联网用户占比13%,县城和乡镇农村网民占比高达33%。网络技术在农村的应用,已经为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悄然打开了一扇窗。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精神新兴领域的结合体。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传统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手段不能因为其方便满足农民强大的金融需求,互联网金融渗透到广大农村已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阿里巴巴,京东为首的商业平台以其强大的线上农村资源的金融服务最快速渗透广大农村地区。农业、商业、邮政储蓄银行与信用合作社作为传统银行的代表,如果不尽快开展线上线下金融服务站和商店,未来将面临的损失更多的农民客户。

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的传统型、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属于中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其多元化的服务缺乏,商业金融服务水平是不够的,基本上局限于农业企业、农业项目、农村金融网络的充分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的缺乏,很难在金融需求实现农村客户,导致金融市场参与率不高的后果。农民文化素质不高,未能树立正确的理财产品观念,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加上民间借贷服务管理混乱,这也造成了民间借贷自身利益的不利影响。

(二)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

国家越来越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积极建设新农村。然而,现代金融发展,只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的私人金融机构和农户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的政府,导致财政支农作用的限制,以及长期的政府支持政策的金融机构,但也削弱了民营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农村资金流动资金在农业和农村建设中的运用不足。

(三)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面对现代农业金融需求的增长,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步消除,开始金融业务发展贷款、期货、保险、证券、不充分整合农村金融和民间金融。同时,农村金融机构未能接受专业培训,以掌握现代金融服务信息知识和技能的缺乏,因为现代农村市场越来越大,加强农业产业化的趋势,因此必须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金融服务体系。

三、互联网金融下农村金融发展的有效策略

(一)提升农村人们金融资本管理意识

在目前的相关政策、各行业的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继续进入农村,就必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尤其要坚信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将获得良好的发展。这主要是由于发展的潜力和改革空间巨大。过去,大部分农村家庭的资金管理意识不强,人们对储蓄最基本的重视不够,更谈不上保险、股票和证券等金融产品。在2013,只有40%的家庭拥有活期储蓄账户,其中大部分没有储蓄,也没有养成储蓄的好习惯。面对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如果把资本管理和相关金融产品的作用传递给广大群众的知识,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享受意识是首要任务。人们可以潜移默化地培养在教育普及财务管理意识、资本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教授,对财富管理转移到人们使用的概念,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相关知识门户的普及。在此基础上,接受年轻人的能力逐渐形成理财观念,树立财富管理意识,使未来持有的资金合理用于企业、投资或其他金融业务。只有率先帮助人们树立理财意识,才能把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结合起来,进一步研究和努力,借助互联网优势,才能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多元化发展。

(二)积极寻求合作与政策支持

金融业是比较复杂和明确的分工资本管理体制。在国内利率市场化和金融管制日益放松的环境下,各个地区和经济个体获得新的发展机遇,又带来了新的利益增长点,所以应该更多的关注广大的农村金融市场,挖掘潜在市场价值。在宏观政策上看,由于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的不断改革,加上互联网金融的个人角色,开始专注于支持和帮助农村地区的小微企业,为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带来了发展的潜力。由于相关政策的出台,当前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集中在欠发达乡镇的发展和乡村经济发达的城市,彼此之间的固定区域,行业之间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为特色经济的现代化发展和农村金融部门提供强大动力。

(三)创建个性金融发展模式

相比于城市,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很多,如交通不便、自然条件差和人为因素。人们只有深入了解该地区农村的现状,才能更好地引入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具体形式。因此,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计划在农村地区,我们必须首先对互联网的广泛普及,改革领域的个性问题,促进农民家庭法律网络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合理使用,积极参与融资、投资和储蓄的活动,以提高人们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意识,基金的妥善管理,避免上当受骗,造成资金损失严重。对于经常参与自然灾害的人,他们可以引导自己的储蓄到网络融资平台,利用高收益的资本增加,以确保他们的财富的稳定和安全。政府部门的领导或相关人员在农村地区必须获得人民的同意,以帮助家庭使家庭资本管理的合理方案,也可以与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遵循法律和资本融资法规,引导村民一起发家致富,优化财务结构,提高金融发展水平,合理发展金融发展空间。

四、总结

要促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就要建立一套相适应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而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今天,利用互联网金融扶持农村实体经济,必将极大的促进农村金融普惠;有利于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引入竞争与民间资本,通过互联网金融建立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联结,以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中政府失灵,满足农村中不同主体多层次的资金需求。但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推动农村金融新发展,仍面临如农村征信w系不健全、缺乏对互D网金融的风险系统监管政策以及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可及性和使用等制约与挑战。政府需要加快研究,落实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网络风险监管、互联网金融服务、规范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确保互联网金融真正能支农。还需要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尽快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和容忍,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技术基础上的不断应用,接受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新的金融服务创新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松弛。

参考文献

[1]吴金龙.互联网金融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分析与对策研究[J].浙江金融.2015(12).

[2]杨贵仓,董学力,卫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农村金融转型发展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06).

[3]蒋国锋.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J].时代金融.2016(29).

[4]李宏畅.互联网金融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研究[J].农场经济管理.2016(01).

农村金融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 农村金融 发展现状 对策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提出应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非正规金融组织顺应农村金融需求,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创新适应农村需求的金融组织形式,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

一、非正规金融的概念

根据亚当斯和费奇特(Adams & Fitchett,1992)的定义,正规金融是指受到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或者活动,非正规金融是指处于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之外发生的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等金融组织或活动。本文中的非正规金融泛指不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的一切非正规金融形式及活动,包括农户民间借贷和各类非正规金融组织的金融活动。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四类金融组织形态,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以下两种组织形式:一是以合作性金融为基础,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为重要组成部分构成的正规金融;二是以民间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等民间金融为主体构成的非正规金融。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1. 非正规金融的市场集中率分析

根据笔者对2005―2007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集中率()的分析 ,在县域贷款市场中,仅非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就占了40%左右的市场份额;并且,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非正规金融的市场集中率有逐步提高的倾向,由2005年的38.35%上升至2006年的41.32%、2007年的42.10%。

2. 非正规金融的市场进退壁垒分析

如上所述,非正规金融是内生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各种金融组织形式的总称,其存在、发展与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密切相关。下面主要分析非正规金融组织转换组织形式通过正规途径进军农村金融市场,进而获得合法经营地位并接受规范监管的进退壁垒。

(1)进入壁垒分析。进入壁垒(Barriers to entry)是指相对于企图进入的新企业,现有企业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或者说是新企业进入所面临的各种不利因素。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壁垒是指阻止新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各种因素或障碍,即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现有金融机构而不利于潜在金融机构进入的各种因素之和,主要分为经济性壁垒、政策性壁垒,等等。

第一,经济性壁垒。经济性壁垒是指由于诸多经济因素导致潜在竞争者不能自由进入特定市场或有关产业的经济,即产业内现有企业阻止新企业从潜在性进入变成明显性进入的经济因素。结合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际,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规模经济壁垒主要表现在新农村金融机构进入方面,有以下两种形式:首先,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经济优势的存在,使得建立新型金融机构的筹资渠道困难;其次,新型金融机构在客户偏好上处于劣势,短期内无法取得规模经济,成本必然高于市场上现有的金融机构。

第二,政策性壁垒。政策性壁垒是指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资源有效配置,利用法律法规等政策手段调整企业关系,因此给企业进入设置的障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进入壁垒主要为国家法规及审批管制所构成的政策性壁垒,从而限制了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并直接导致农村金融体系竞争力不足。

(2)退出壁垒分析。退出壁垒(Barriers to exit)是指现有企业在产业前景不好、企业业绩不佳时准备推出该产业,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阻碍,资源难以转移出去,这些阻碍现有企业退出产业的因素,就构成退出壁垒。

第一,沉没成本壁垒。资产往往具有专用性,用以生产特定的产品,当企业退出时就会产生沉没成本。在产业组织理论中,企业经营失败后,其资产转卖不出去或只能收回少部分投资时,企业就要承担较大的固定成本损失,这部分损失或无法收回的成本叫沉没成本。金融企业沉没成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成本、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出售后的沉没成本等。由于一般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具有同业通用性,固定资产相对工业企业规模较小,因此金融企业资产较易转让,沉没成本壁垒相对较低。

第二,政策性壁垒。首先,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上企业结构单一、机构数目较少,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甚至其分支机构的退出,都会对农村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其次,农村金融市场以信用为基础,金融机构要是因破产、倒闭而退出市场,会给整个农村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情绪,破坏金融安全,易发生挤兑现象。因此,基于发展农村经济和保证金融安全方面的考虑,政府对于农村金融采取保护措施,不会令其轻易退出市场。

三、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方向

非正规金融进军农村金融市场由以下几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1)村镇银行;(2)贷款公司;(3)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6年12月,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银监会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就为非正规金融组织进军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政策保障,由非正规金融组织控股、筹资组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非正规金融组织通过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利于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面低、有效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不足、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通过引导民间借贷、促进民间资本向正规金融市场投放,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融资难,支持农民(户)创业增收,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格局的形成,对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靖: 引导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的最佳途径[N].上海证券报,2009-03-06

[2]郭沛: 农村非正规金融:内涵、利率、效率与规模[OL].中国研究服务中心网,2006-02-09

[3]张瑞 陈卓: 农村金融市场结构测度与优化途径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09.11(31)

农村金融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农村地区

2008年以来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空前突显。在美、英等国纷纷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背景下,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也迅速展开。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系统中人口最多、地域最广,同时也最为薄弱的部分,研究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对维护农户权益、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和缓解“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概念

一般认为,金融消费是指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商品、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行为或过程,因此“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是指为了满足自身生产和生活消费需求,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和购买金融产品的行为主体[1]。“金融消费者权益”则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的权利与利益,一般分为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收益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监督权等[2]。我们认为,这些权益构成在不同经济社会环境中是动态调整的。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依据是什么?一般认为,基于以下三点[3]: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同时,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金融行业长期稳定发展乃至社会安定的基础。因此,法律应对弱势一方给予正当的保护。

二、我国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已经由过去的少数、小量消费变转成了大众大量消费,金融产品种类由少到多、结构由简变繁。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消费市场的逐步启动和发展,城乡交流不断深入和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上升,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例迅速增加,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影响农村金融稳定和发展的突出问题。

第一,农村金融体系残缺导致农村金融消费公平性缺失。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为农民提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纷纷大量撤离农村市场。据统计,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4]。目前,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其金融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均比较欠缺;金融消费便利设施相当落后,现代化管理投入和手段不足;农村金融消费以小额贷款投放和中间业务为主,如农村助学贷款僧多粥少、微乎其微,小额担保贷款“雷声大雨点小”,其规模和效果难以达到“金融消费”的层面。由于农村金融体系缺陷和金融产品供给不足,导致农村金融消费者难以享受不到与城市消费者同等同质的产品和服务;在同等情况下,农村消费者获取金融产品的成本高于城市消费者。

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历史上长期城乡分割、重城轻乡的二元体制在金融领域的体现,金融体系的商业化改革没有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情况,而扶持农村的政策性金融又长期不能到位。二是金融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准入“门槛”过高,一刀切的格式化合同以表面公平代替了城乡差距下的实质不公平,使得农村居民难以得到贷款扶持和享受到更多的金融服务。三是商业银行的逐利性使得国家政策性业务难以真正落实,减少了农村消费者可选的范围和数量。比如农村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业务,经办银行往往因其风险和成本原因而积极性不高。

第二,现行体制偏重保护金融机构利益,导致农村金融消费者“弱者更弱”。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存在着重大缺陷:一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念还没有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确立,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往往侧重于金融机构安全与效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没有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放到应有高度;二是目前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均未专门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受理机构,明确承担、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三是金融机构自律管理作用有限,而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自律机构很大程度上只是政府监管权力的延伸,无论是信息披露还是实质监管都比较匮乏,消费者保护功能也尚待改进[5]。

在上述背景下,由于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和能力缺乏,再加上农村金融消费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维权意识淡薄,使得农村金融消费者相对于金融机构和城市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导致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缺失更加严重。集中表现在:第一,知悉权缺失。在消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对金融产品信息的应有提示,大多数农村金融消费者难以全面了解服务项目的权利义务和收费状况,导致信息严重不对称。第二,安全权缺失。大多数农村居民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缺乏识别,对金融机构的误导消费、霸王条款和乱收费等缺乏基本的防范意识,在交易过程中不注意私人信息保密,常常导致其财产安全权受到侵害,比如存款被冒领、存单变保单、保险误导销售都是在农村屡见不鲜的案例。第三,消费质量缺失。由于长期的金融垄断和信息强势地位,农村金融机构往往以管理者自居,缺乏服务于消费者的意识[6],再加上工作人员素质、消费环境设施和服务水平等参差不齐,导致农村金融消费者得到的整体消费质量不高。

第三,农村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渠道不畅,金融消费者投诉无门。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纠纷的正常处理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作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行三会”,二是各级消费者协会,三是通过法院走诉讼途径。但实际上,“一行三会”没有专门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务的部门,也没有一个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银监会处受理消费者投诉仅是一种象征意义的、缺乏透明的、非常规的制度安排;各级消费者协会侧重于消费者非金融性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的保护,对于专业性和风险性很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往往有心无力。同时,在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金融机构、地方工商、消费者协会之间还缺乏广泛有效的联系机制,一些需要多部门配合的问题不容易得到有效解决。

在广大农村,“一行三会”和消协这两类机构的组织不健全、力量比较薄弱,基本无力顾及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而法律诉讼的最终解决方式成本很高、耗时很长,对于个体的农村消费者而言几乎是可望而不可及,因此更加缺乏消费者投诉维权、解决争议的畅通途径和平台。当农村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发生利益冲突、农村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果金融机构内部投诉不能解决问题,往往很容易发展到以暴力、非法集会等非正常的极端形式来解决。

第四,农村金融消费者难以获得充足的、正规的金融教育。

随着我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断丰富和日趋复杂,农村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素质和能力也亟需提高,对农村金融消费者进行现代金融知识的相关教育日趋迫切。作为金融机构和教育机构,向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进行风险提示,提升消费者投资和理财能力,改善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关系,不但是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前提,也对形成一个更加透明、高效、稳健且具竞争力的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成为他们的应有职责。

但事实上,由于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知识认识和利益等原因,他们较少或很难主动进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部分人员甚至可能会为获取利益而对消费者进行错误或虚假的引导,导致消费者的财产利益和知情权受到损害。因此,应当在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领域投入更多资源,通过建立规范的协作机制,使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教育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专业机构整体联动,共同推进我国金融消费者素质的提高。

三、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第一,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农村金融消费的发展。农村金融消费者群体是我国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力量,但农村金融消费者无论相对于金融机构,还是相对于城市消费者,整体上都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充分理解农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次,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当立足于农村消费者权益的特殊构成,适当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滥用强势地位的行为进行限制与约束;其三,金融监管机构应更新监管理念,维护公平交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正确引导非正规金融消费,解决好农村金融消费的教育、监管与发展问题。

第二,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农村金融消费者适度倾斜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的弱势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博弈中势单力薄,专业知识非常有限,面对天然具有垄断强势地位的金融机构以及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其各项消费权益随时可能受到侵害,而且难以通过一般的维权途径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应当在不断健全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村金融消费者实行适度倾斜保护原则,并建立相应的特殊保护机制,如强化金融机构法定义务、引入团体诉讼、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设定反悔期等以提高农村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的机会。

第三,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和政策目标,形成一套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和农村金融纠纷处理机制,包括投诉受理机制、问题调查机制、裁决机制和处理惩罚机制,其目标是减少农村金融消费者受侵害的损失和加大金融消费者侵害的成本。首先,应在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健全消费者争议解决程序。其次,成立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行政保护、金融消费者纠纷处理等机构等金融服务督察机构。再次,要充实和改善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消费仲裁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等,完善其在投诉和处理金融消费纠纷方面的力量和职能。最为关键的是,要推进以上各种争议解决机制和分支机构向农村的适当延伸并构成全面覆盖的网络。

第四,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都应对农村消费者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构建多维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素质,增强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金融监管机构或消费者保护机构应把金融消费者教育作为自身社会责任的重要部分,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增强其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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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宝刚,马运全.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金融发展研究,2010(7).

[3]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J].东方法学,2009,(5).

[4]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 [EB/OL]http:///zxbb/2007-06/28/content_2282932.htm

[5]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J].西部金融,2010(8).

[6]王瑞华.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监管问题研究[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2(4).

农村金融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农业经济;增长;农村金融;探讨

1.引言

我国是世界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经济基础,在与工业相比,我国农业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随着经济发展,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农村金融发展是农业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因素。本文从农业发展角度出发,探讨了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之间的发展关系。

2.农村金融发展理论内涵

在我国农业是第一产业,是其他产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而农村金融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因素。随着经济发展,农村金融发展理论由之前的包括农村信贷补贴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成为农村金融为一种新的信贷形式,且有完善的金融市场机制。新的农村金融理论可以在利率波动情况下,避免金融环境的恶化,防止通货膨胀等市场危险。新的农村金融理论是立足市场,利用国家宏观调控,将通货膨胀合理控制以达到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3.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3.1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随着经济发展及我国金融业发展,国家在推动农村金融体系改革,虽然取得了定成效,但是还存在一定问题。一些主导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出台后,虽然对农村金融发展有推动作用,但是只停留在表面层面。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为在农村无法取得利益,逐渐淡出农村金融市场,导致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限制农村金融的发展。

3.2农村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不匹配

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村金融对资金有了更高的要求,中小企业在农村是主要发展力量,他们需要生产用的资金,而农民对资金的需求主要是生产及子女教育,这部分资金相对较少。而实际上目前农村信贷还不是特别规范,大部分金融机构对农村企业有投资却忽略了农村基础设施的开发。信贷分配的不合理导致农村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不匹配,阻碍农村经济发展。

3.3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问题

农村金融市场与城市相比还是比较落后的,虽然在发展中,但是还是无法达到资本融入农民生活的。很多时候人们对于金融的概念还是不完全了解的,对金融工具的利用更是谈不上。长期以来,现代的金融利益在农村农民那是享受不到的,融资单一,使得农村经济发展受到限制。

4.农村金融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

4.1金融规模的影响

农村的供给与需求平衡是农业发展的促进因素。农村金融可以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更加合理,反之农业经济增长使得农村金融的用处增多。目前的农村金融还达不到供给与需求平衡的状态,农村的发展离不开资金及农村金融的支持。农村金融规模小不能满足农业经济增长的信贷要求影响农业经济增长。

4.2金融结构的影响

合理的金融结构可以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带动农业经济增长,金融是经济发展的核心。金融投资者以在投资时以较低的费用获得更多的利益资金,以生产提升生产。优化金融结构后,就可以满足更多的农民的需求,再之后可以找更多的融资渠道,促进资金流转,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4.3金融效率的影响

金融效率主要表现在是否能提高储蓄能力、提高投资转化率和提高投资投向率。科学的利用金融手段,可以使资金利用更合理。在供给与需求关系影响下,投资是会先选择收效较高成本较低的项目的,这符合资金合理调配的原则,为资金向更好的渠道流动创造了条件。

5.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关系探究

5.1建立模型

通过建立VAR模型,可以探讨模型系数的经济分析。模型是以数据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可以将系统中的每一个变量都作为变量滞后值的函数来建立出模型,相对于传统的以经济理论为基础的经济计量方法更可靠。

5.2指标挑选

我们挑选人均GDP总值作为农村经济增长的衡量指标,是因为它更精确。由于农村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缓慢,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农村金融工具就是存款和贷款,存款总额和贷款总额作为农村金融的总资产,是相对准确的。农村金融投资是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农村经济的开放程度取决于国际间农产品的流动量,我国加入世贸后对外开放程度在扩大,农产品在国际间的流动对农业经济增长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5.3数据确定

农村金融的概念范文6

在交易视角下,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只有真正具备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能确保农村金融交易达到一定的规模,市场自然会诱导出相应的农村金融机构。相反,如果忽视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人为地向农村经济系统强行输入某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不仅不会带来农村金融交易规模的扩大,反而可能使这种农村金融机构陷入运转困境。由此可见,农村金融组织规模是农村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交易的专业化供给主体,其本身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现代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必然与农村金融发展相对应,也就是说,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价值在于其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因此,农村资金融通只是农村金融外在形式的概括,而非农村金融本质属性。农村金融不论其数量、规模、现代化程度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如何,其本质都是信用关系制度化的产物,是不同产权主体基于信息、信任、信誉和制度约束基础上的信用交易活动,它通过信用工具将分散资金集中有偿使用,以实现规模经济,并通过组织这些活动的制度安排构成经济系统及其运动形式。农村金融系统是由资金的流出和流入方,连接二者的农村金融中介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中央银行和其它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运行制度和机制共同构成的。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实质是农村金融交易不足的问题,更进一步讲,是农村金融交易条件不足的问题。基于交易视角,农村金融形态的变迁应该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只是其功能的实现形式。因此,农村金融的概念内涵在功能意义上表现为:

(一)农村金融是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的金融,在功能范式的认知框架下,是指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相对应、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为认定农村身份,或只为农业生产提供信贷服务的农业金融,或仅在农业和农村领域为自身需要而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及其组织体系。只有那些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交易需求,在分工和交换体系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才属于农村金融的范畴,即农村金融的交易功能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体系的形态,而不是相反。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于其机构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和现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于其功能的发挥程度。

(二)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的交叉系统。农村金融从属于农村经济系统,研究农村经济问题应包括农村金融,研究农村金融问题,要考虑农村经济的影响;同时,农村金融又属于金融范畴,是整体金融系统中的一个单元,研究金融问题不能回避农村金融。同样,研究农村金融问题,不能不考虑整体金融的影响,农村金融系统运动既是金融系统运动的一部分,又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与农村经济需求相一致的独特形态,是宏观经济环境下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双重作用的结果。

(三)农村金融是内部功能和结构复杂多样的系统,农村金融的内涵既要从理论层面上根据整体金融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来理解,又要从现实层面上根据农村金融的现实状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理解。在理论上,农村金融应当包含一系列内涵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储蓄、信贷、结算、保险、投资、理财、信托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组织体系,或者说和整体金融应该是保持一致的组织体系。在现实上,农村金融则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点的不断演化的动态结构。

二、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分析

分析农村金融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农村金融发展是由特殊主义信用向普遍主义信用的发展,实体经济中规模经济的存在和经济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任、由信任产生的信用、持续信用形成的信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减少农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农村金融交易风险和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保证。农村金融发展归根到底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在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制度属性的基础上,还必须结合农村金融的功能、特征和所处的外部环境,从功能范式意义上理解农村金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