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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制度范文1
关键词:小农家庭 金融制度 渐进性轨迹
在金融与经济的基本关系问题上,首先表现为经济发展对金融起决定性作用,金融是依附于商品经济的一种产业,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着同期的金融状况,金融只有为经济发展服务并与之紧密结合,其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和持久的动力。因此,探讨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轨迹,必须深入剖析我国农村经济演进的属性、特点及规律。而研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律及属性,应以该领域成熟的理论如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著名学者林毅夫、温铁军、费正清、张杰等的研究成果和国外经济学家如贝克尔的理论等作为研究的指导。
由于我国的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因此家庭才是当地政权生活中负责任的成分。因此,对我国小农家庭的研究就成为分析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基础性因素,换句话说,不了解和掌握我国农村家庭的属性和特点,就不可能深刻理解农村借贷制度变化的根源。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家庭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落后地区的农村农户,特别是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的农户;另一种是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已实现了城镇化与工业化的村镇农户。本文以前者为研究对象。
农村家庭的生存经济特征与农贷格局的形成
我国农村问题有其特殊性,现有的主流理论无法予以整体解释。几百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长期维持着小农格局,农户的普遍心态是保持温饱无忧,大都倾向于自给自足,当家庭预算出现赤字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赚取非农收入即佣工收入,其次是谋求熟人借贷,最后是国家对小农家庭提供的信贷支持。国家其所以要为农户提供信贷支持,是因为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都依赖于增长缓慢的农业剩余,农民以这种剩余为生存基础,国家靠这种剩余而运作,国家政权攫取与小农生存之间维持着脆弱的均衡关系。
当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对剩余依赖程度不断提高,或国家政权的周期性扩张对农村剩余攫取压力不断上升以后,一旦遭遇天灾人祸,这种均衡关系的脆弱性就会显现,此时,维持小农温饱无忧的生存状态,以防崩断国家与小农之间的微弱均衡关系,这正是国家农贷体系建立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也是自西周以来,数千年间国家农贷体系周期性废止与重立但其性质与格局却没有多大改变的主要原因。可以推断,小农家庭追求以生存与安全为目标而不是产出最大化,这种生存经济决定了大部分农贷只能由熟人或国家来提供,一般的金融制度安排是无所作为的。
农贷供求结构的特征与农贷供给渠道的决定
我国农贷需求的非生产性特征
我国家庭自古以来就崇尚宗族和崇拜祖先,维护小农家庭稳定性的成本绝大多数体现为对祠堂的修缮以及婚礼丧俗费用的支出。今天的我国农村因婚丧支出而告贷的家庭不在少数。改革以来的情况同样表明,即便是致富了的农民,也把大量资金用于购置修缮房屋、修建祠堂以及其他宗教建筑,而不是投资生产。对于许多农民而言,收入增加以后,大多倾向于寻求炫耀性消费(一般为非生产性支出),以便引起乡村和家族中其他农户的羡慕,这种炫耀性消费在农村的普遍流行说明了中国的农村经济尚处幼稚或不成熟时期,与之相适应的农贷制度也必然是初级的和不成熟的。这同市场经济与现代金融制度是不相关的,因为后者崇尚效率与节约(成本最低)。我国小农家庭资金需求的非生产性特征决定了农村信贷的互、友情性和高利贷性质,民间的高利贷多半不是以改良生产条件或以保障良好的生产过程为目的。这种农贷资金是不可能通过正规或商业性金融来满足的。
我国农贷供给结构的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正式与非正式的信贷市场十分狭小。一方面,正式贷款被严格限制于生产用途,其期限与生产周期相近,这种生产性信贷供给约束无法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另一方面,非正式贷款几乎都用于突发、大额以及明显的特殊消费如丧葬婚嫁等,贷款提供者一般为亲朋好友,属于友情借贷,一般不计息,非正式贷款通常不增加农业贷款中的净流动资金。而正式农贷资金的缺口又不能由非正式信贷提供,这就是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上长期延续的供求结构,这种正式与非正式信贷市场的分割是我国农贷供求结构的最主要特征。由于友情借贷等非正式信贷占据了绝大部分农贷市场份额,又主要用于非生产性用途,因此,我国农贷市场长期以来是一种非生产性市场。
农村家庭收入等式
我国小农经济的收入等式是农业家庭收入加非农佣工收入,后者是前者不济时的产物和补充,且非农收入倾向于增加农业的流动资金,同时与农户的借贷倾向具有明显的替代效应,这种情形再一次证明,我国小农经济的性质和小农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农户的金融缺口(生产性与非生产性资金需求)的弥补,只能依赖非正式借贷、非农收入的增加以及国家的正式借贷支持,如目前的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和政府的小额信贷,这些信贷相当于古代国家的赈贷,而商业性质的正式借贷在我国小农经济基础上不存在发展的条件。
农村商业化非正式信贷供给困难
同其他欠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村的商业性非正式信贷交易不发达的原因之一是私人贷款者的地位在法律上一直没有确认,多数情况下被视为非法;另一原因是对大多数农户而言,缺乏可作为抵押贷款的财产,最主要的土地租约的转让还未得到官方认可。因此,我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有私人性的农村金融的普遍出现,或者说我国的家庭经济支撑不起商业性的农业信贷。从理论上讲,与私人性农村信贷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方式应当是经营性的,而不是生存性和安全性的家庭经营,因此,我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仍将长期遵循以下逻辑次序:在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时,首先寻求非农收入增添家庭流动资金,其次则是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已时求助于高利贷。而标准的商业性农贷对于我国的绝大部分农户而言则仍然是一种不可及的金融制度。
农村家庭的有效保险与农贷制度决定
在我国农村,由于不存在常规性的家庭外社会保障体系,家庭仍在很大程度上对其成员提供着保护,以抵御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这就意味着家庭仍然是一个相当有效的保险机构,因为家庭组织中的利他主义要多于其他组织。
对我国小农家庭而言,这种利他主义是维系其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显然小农家庭的利他主义特征和西方现代经济制度的利己主义难以兼容,但我国现存小农家庭制度实际上是人们长期权衡了破与立的机会成本之后的一种理性选择,虽然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是现代经济制度的一种激励源泉,但他需要更多财富与收入的支持。可以推断:当小农家庭的财富与收入提高到一定水平时,人们之间相互依赖就会下降,小农家庭的保险功能也会随之消失。从这种意义上讲,如果能够确认农村的正常金融需求是以个人主义行为和利己主义动机为基础的话,那么政府需做的就是想方设法让农民积累财富和提高收入,让他们逐步具备提出正常金融需求、从而有能力利用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条件。而目前农村家庭的有效保险与低收入水平只能与传统的金融需求和信贷制度如官方借贷、友情借贷以及高利贷相伴随。
以上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农村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需要以农村小农家庭经营方式的转变及正常金融需求为基础。因此,当前我国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性、缺乏产出最大化的市场经营性、农村经济增长的缓慢性和农地制度改革的困难性,决定了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渐进性变化轨迹,即在农户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时,农户会寻求非农收入、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甚至在迫不得已时会求助于高利贷,只有农民收入的提高和积累更多的财富,标准的商业性农贷才具备产生的条件,才能谈得上正常的农村金融制度的确立问题,金融制度安排才有必要。因此,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道路慢长,不可能一步到位。从根本上看,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进程取决于中央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对农村经济的实际促进作用的发挥程度,最终取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制度实施的经济效果。
参考文献:
1.林毅夫.中国的农业信贷与农场绩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张杰.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
农村经济制度范文2
1.村账乡管制度
1.1实行“村账乡管” 在坚持村级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开支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核算单位不变,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资金、账目“双代管”。
1.2统一管理村级财务 取消村会计室,村里只设一名出纳报账员,由村支书兼任,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及农户往来辅助明细账。镇村级财务管理办公室以村社为单位,单独设立账薄实行独立核算。
1.3强化管理手段 镇村级财务管理办公室对村账实行电算化管理,采用电脑记账、电脑审核业务。
2.财务管理制度
2.1加强收入核算 村里发生的各项收入,包括:预留地、集体耕地、果园、渔塘和“四荒”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房屋机械等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收入,土地补偿费收入、青苗补助费及附属收入,企业法上缴利润、救灾扶贫款、上级拨款、借贷资金等所有村级集体收入,都必须及时如数纳入账内核算,严禁弄虚作假、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账外“包包账”、贪污挪用、胡支乱花等违法违纪行为。如有违背,分别处以村责任人违法违纪金额10%~50%的罚款,并视其情节,给予村有关领导、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2统一开设存款户头 村里发生的各项收入必须在两日内上交到镇村级财务管理办公室存入账户,使用按规定用途发生审批手续。严禁设账外账、坐收坐支、转移资金等逃避农经站监管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对责任人处违纪违法金额10%~50%的罚款,并视其情节,追究村领导和有关人员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2.3严格现金管理 严格执行账、权、钱分管制度,村领导不准管理现金。主管财经的领导有权批钱不管(收)钱,出纳报账员管钱但不准擅自动用钱。因工作需要,其他村干部临时收取的现金必须在当日内交给村出纳报账员,过期不交的按违纪处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坐收坐支现金,严禁白条子顶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否则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50%的罚款。严格执行库存限额,库存现金不准超过500元。出纳报账员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要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对不合理开支坚决拒付。对违背财经纪律,擅自付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严格现金业务手续,财务人员和有关人员之间发生现金交接业务,必须当即办理手续。一旦发生差款问题,在找不到其他确切证据时,将依据手续处理。村要定期接受镇农经站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长短问题,要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2.4严禁侵占集体资金 村存入镇村级财务管理办公室的资金必须以村(社)为单位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用集体资金为其他单位和个提供经济担保。违反规定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并对责任人处以发生余额10%~20%的罚款,视其情节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2.5严格审批村里各项开支 由村支书一支笔签字,500元以下的开支,由支部书记批准,500~2000元的开支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2000元以上重大项目开支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批准。村领导越权审批开支的要对审批人处以违规金额10%的罚款,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从重处罚。
农村经济制度范文3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分析;探索路径
一、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制度是否完善,土地流转形式能否适应现代农业的市场化发展需要,将直接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农村的发展。制度是进行各种活动的依据,涉及到的问题多而复杂,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不仅涉及到农民的利益问题、转移劳动力就业问题、耕地问题甚至还会影响到城镇化问题,探索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至关重要。
二、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分析
关于土地流转问题形成的原因是由很多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最基本的原因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整,不详细。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发展,已有政策与制度却尚未健全,且越来越无法满足土地流转方面的制度需求。正因如此,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方面的理论研究就变得特别重要。以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可以为这一问题拓宽新的考察视角,既丰富了土地流转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同时也会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创新的方向提供有益思考。
(一) 从产权理论进行分析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费用会影响经济效益。科斯定理可以概括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不管产权初始界定如何,最终都能实现社会总产值的最大化,即人们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而当交易成本为正时,初始的产权的界定很可能影响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 诺斯认为,国家是定义产权结构、契约关系的权力人,所以,造成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均应由国家来负责。他指出国家有三个特征:第一,国家为取得收入,进行公共服务保障作为交换对公民进行税金的征收。第二,国家通过对不同利益集团分配了不同的产权,通过这种形式实现其总体收入最大化的目的。第三,国家面临着其他统治者的竞争或者其他国家入侵的机会成本。 科斯、诺斯为后续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效率,农民流转土地所产生的高昂交易成本等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根据目前中国土地流转现状结合产权制度角度可以分析出:
1、我国土地产权权利主体界定不清,产生土地流转中间很多不确定性。特别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主体不明晰,导致不确定性产生,阻碍了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
2、土地产权稳定性尚待加强,使得土地流转的可持续性较弱。尽管我国出台政策,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但对土地流转方面期限等却未做详尽的规定,这样使得我国农民可放心承包土地,但无法根据确实情况而真正放心将土地流转出去,谨防自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3、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缺乏排他性。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集体中成员即每个农民享有的权利会随着人口的变化而进行周期性的变化。同一块土地缺乏排他性,每个农民无法对其形成长期且稳定的预期。这样,就不会对其进行长期的投资与培育,仅着眼于眼前利益,这也不利于流转规模的扩大。
4、交易费用高昂。在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交易费用是指为获取市场信息所必须要付出的费用。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是指搜集流转土地需求供给双方信息的费用,土地流转双方为了达成交易进行谈判所产生的费用,签订契约的费用,签订契约后防止违约而花费的费用。首先,这一系列费用中,由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发展较落后,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因此土地流转的搜集信息成本与谈判成本较高,使得整体交易费用很高,不利于土地流转交易的顺利进行。由此,造成土地流转仅限于一定范围内,且难以继续扩大。其次,防止违约成本也较高。现阶段土地流转不规范,出现了大量的流转纠纷,这更加增加了流转成本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部门,其纠纷也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土地本身与农民之间的人身财产损害。
(二) 从制度变迁理论分析
在制度变迁理论中,诺斯认为,“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①制度所产生的功效体现在特定的社会体系的运行过程中。社会成员对于制度需求与制度环境方面的变化,均会对制度变迁有巨大的影响。 诺斯将制度变迁定义为一种自发更迭行为。他认为在制度非均衡时期,利益主体为了追求获利的机会与隐藏其中的利润会自发推动制度的更迭。诺斯指出,当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实现外部效益时,新的制度有被创新出来的动力。②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变迁一般是在国家追求税收最大化和社会整体经济产出最大化的目标下,通过政策法规这种强制性手段实施的变|行为;而诱致性制度变迁则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为了追求潜在的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行为;即强制性制度变迁一般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的变迁行为,诱致性变迁则多为人们自下而上进行的变迁行为。诺斯认为除了正式制度外,社会意识形态也会对制度变迁产生促进或阻碍的影响。符合社会、经济等发展规律的社会意识形态,会在制度变迁整体过程中起促进作用;反之则会阻滞制度变迁的进程。
制度创新的根本原因就是现有的制度无法实现新制度带来的潜在利润。土地流转的制度形态就是在不能满足巨大的潜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客观环境变化后,原有的土地制度就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且有外部利润产生。只有新的土地制度下才能获取其外部利润,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因此产生。其次,农民集团这一利益主体推动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农民根据其自身利益,自行组织和实行土地的流转,并因此取得了一定的外部利益。推动了土地流转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但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是极不规范的,产生出了诸如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流转土地用途更改,耕地面积减少,土地流转供给失衡、转出土地农民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诱致性变迁需要加之政府力量进行规范。只有政府利用其在政治力量和资源配置权利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建立法律法规,促进配套措施的建设,才会完善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从而实现制度均衡,将潜在利益内在化。
(三)从博弈论角度分析
制度的决定和变迁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是不同的人或集团博弈过程各种力量合力的结果。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集团博弈的一种结果。这三方利益集团有着各自的目标利益,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函数采取行动,但这很可能会使不同利益集团的行为相互冲突,损害利益。
由于缺乏中央整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措施,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和农民博弈中,其最大化利益是扩大征地范围,通过卖地增加财政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地方政府无激励措施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则有较强的寻租行为。
在微观的管理主体上,由于缺乏相应的微观监管体系与惩罚制度。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乡镇村干部进行大量的寻租,通过不符合民意的强行流转,“吃回扣”等方式来谋取个人的私利,使得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通过这一系列从土地流转前到土地流转结束后的相关组织体系的建设,从而为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政策问题,流转信息查找,合同签订指导,土地流转纠纷等各个方面提供相应服务,保障农村土地顺利流转同时,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路径探索
我们可以从夯实土地物权、强化产权保护、完善土地出让审计几个方面来分析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可能路径。
(一)细化物权,重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我国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权在实际的应用中容易受到更多的侵害,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农村缺乏城市那样具体的土地登记制度、地籍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不够细化的土地登记制度自然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清晰、流通的完善。而缺少地籍的现实情形又导致了土地管理的缺失。司法体系的不完善、不健全在极大程度上又使得土地行政法规失却了既有的保障效力。
1、确定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
中国的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以坚持集体所有制为前提但是由此也留下集体成员权被不断强化的制度遗产。随着土地非农化后的土地价值提高,该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成员更加维护成员权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应对成员权集体所有制进行改革,明确农村集体成员权时间节点,时间节点之前农民可以享有原土地分红权,时间节点后农民可出资获得分红权。
2、实行集体土地资产经营体制改革
在成员权资格明确后,对集体土地资产经营采取双轨制。成立以成员权资格为纽带的股份合作公司和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股份公司。新公司可以租赁村庄的土地进行利用,支付租金后的利润按资分红,实现了土地的变相流动。
(二)强化产权保护,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规则
较为明确的土地产权和合理的土地产权结构是我们应该着力建设的重点。
1、出台法律明确产权,保障产权制度,将土地产权与公民财产权相融合,对农民的土地要充分利用并使之等同于公民财产,用财产权制度体现产权内涵,让包括农民在内的法律主体真正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土地产权的定位。
2、 保证生产要素市场的有序流动,健全信息流通机制
我国目前的各项制度在对于土地流转的效能和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的保障是相对欠缺的,从长期看,广大农民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失,而土地的使用也必然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如果这样,失去土地的农民会成为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我们需建立确保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市场的有序流动的交流,制定相关的流程和程序,建立土地市场规则,建立健全对称的市场信息流通机制、不同市场的连贯和联动机制、确保农民的权益和土地的使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3、 重视非正式制度
在对土地权益进行相关设计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和影响。非正式制度本身对于土地投资和收益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对积极的,这种影响体现在产权保障、消除冲突、节约成本等几个层面。也可以充分发挥家庭的优势,减少制度安排的成本,节约交易费用。
(三)完善土地出让审计,平衡地方政府权力,政经分离
任何形式的制度都是内在约束力和外在的平衡力。就土地产权制度而言,它的内在约束要求体现在土地的拥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要受到公共权利的限定。处理好公共权力至关重要。2014年8月首次由我国国家审计署于开展的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审计,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土地出让与科学管理。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存在过多的政绩观的价值判断标准――唯GDP论、实施简单的土地财政。由于各地地方政府各行其是,应进一步完善在国家层面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中,中央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来扶植地方政府搭建监管平台,由于有了政策倾斜的支持,地方政府有激励对土地流转实行真正的监管,从而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且应建立起相关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及配套的基层法律、法规,切实有效地对违法行为的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委员会等。
在土地财产权利和资产经营方式明确的基础上,实行村集体以及政治治理与经济管理的分离。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农民群众自我监督、自发参与、自我约束的局面,让农民真正成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受益者。
参考文献:
[1] 李勇,杨卫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参与主体行为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4(2):75-80.
[2] 常苗. 科学发展观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D]. 湖南农业大学, 2014.
[3] 赵敏.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J].农村经济.2009(11):38-40.
[4] 杨骐瑛, 吕炎. 借鉴国际经验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研究[J]. 生态经济, 2014, 30(12).
农村经济制度范文4
一、经费来源
远程教育站点运行维护经费由县财政局追加村转移支付资金和村转移支付资金为主,标准为每站点每年4000元,其中县财政局追加村转移支付资金1500元,村转移支付资金匹配2500元(县财政已提高村转移支付标准的行政村不享受追加村转移支付资金待遇)。
二、经费使用范围
1、站点的宽带互联网使用费用、站点设备维修、设备配件耗材更换等费用。主要用于对超过保修期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维修、维护和常用耗材的配置。经费支出应以排除故障、正常运行为标准。
2、站点操作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3、取暖费。远程教育学习室冬季必须取暖,以保证冬季远程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要求
1、各乡镇要督促各行政村在每年村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预算中安排远程教育站点运行维护费配套资金,并在足额到位的基础上保证不挪作它用。
2、各乡镇、行政村要按照嘉荫县村级远程教育终端站点管理员考评办法加强对各站点管理员的考核、管理,确保操作员队伍的相对长期稳定。从事站点操作员工作不满一年的,或者未履行好操作员职责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操作员岗位的,一律不得发放站点操作员补贴。
3、要切实加强和规范经费管理,设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坚持做到年初有预算,使用中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当年的运行维护费略有结余。
4、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站点运行维护费,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经济制度范文5
随着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经济总量和集体资产的规模都迅速增加,这种情况下,集体资产的管理问题、集体利益的分配问题、产权问题等逐渐上升为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利益矛盾和群众关注焦点。同时,由于农村地区经济组织和人口结构越来越复杂,已经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是否仍然继续享受集体资产和集体收益的分配等问题也相当突出。这种背景下,创新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充分利用农村经济发展资源、提升集体利益分配的透明度、解决产权不清晰问题、完善农村承包经营体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北京市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创新分析
(一)面临的问题
1.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尽管国务院对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的法律地位此非常重视,并在法律层面上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的法律地位仍然非常模糊,相关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法律性质、法律名称、成员资格、资产管理、利益分配、管理机构以及权力隶属关系等没有系统、明确的法律表述,甚至对一些问题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矛盾的方面,对产权登记、履行独立财产权、税收管理、惠农政策规定等都造成了非常大的障碍。
2. 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不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的核心是财务和资产管理。一方面,财务管理欠规范、制度不健全。例如,农村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收据,不重视日常开支发票,相关的审批制度也基本上被架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正规合同、没有质量验收、没有正式发票,在库存现金管理中白条抵库的金额越来越大、管理难度提升等;另一方面,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也存在诸多漏洞,集体资产流失、亏损问题非常严重。例如,北京市许多农村地区没有建立规范的资产管理账册,集体资产的管理情况、保管人等信息无从查起,直接造成了集体资产的流失。
3. 新衍生人口经济权益在股东机制运营的集体经济下没有明确规范
北京市一些地区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实践比较早,但是由于缺乏实际经验以及制度设计不全面等问题,对新衍生人口经济权益没有进行完善的考虑,产生了诸多的利益矛盾问题。北京市昌平区等在开始采用股东运营机制模式中实施的是股权固化做法,对新衍生人口的经济权益缺乏一定的保障,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新衍生人口主要是新嫁入的北京市农村户口的妇女、外地嫁入的非北京市农村户口的妇女、新出生的北京市农村户口儿童、已经实现整建制转居的农业户口居民。由于股权固化规定农民在产权改革后获得的集体经济股权只能够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转让以及继承,对新衍生人口如何获得集体权益、是否可以获得集体权益、持股多少等并没有具体明确和规范。
4.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有待提高
从北京市农村经济发展整体来看,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还存在局部地区农民经济收入少、集体经营模式落后、经济发展水平层次较低等问题亟待解决。北京市3498个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主要从事第一产业的有1953个,占到了一半以上;主要从事第二产业的有78个,约占2%;以第三产业为主要发展途径的村则有1467个,占到了42%。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业规模较小并且非常单一、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还存在经营管理不完善等问题,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继续提供良好的惠农扶持政策仍然是未来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
(二)具体措施
1. 完善制度,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以北京市昌平区的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为例,为了保障以股份合作制为重点的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该区先后制定了《股权合作社章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等制度,在有效听取农民意见、整合农村经济发展资源的基础上,对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的股东大会、组织结构、管理责任、产权登记等问题逐一明确,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昌平区按照集体通过的制度建立了农村经济发展股份合作社,并选举合作社的董事会,由董事会产生合作社的总经理职位。股权合作社的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登记等手续按照北京市规范的手续和制度进行。
2. 明确股权分配,使农村集体经济运营走上顺利发展的轨道
针对农村经济组织管理不完善问题,昌平区通过明确股权分配使农村集体经济运营走上顺利发展的轨道。昌平区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其中,集体股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所共有且不能超过集体净资产的30%,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集体股的经济收益进行规范管理。将个人股设置为户籍股、劳龄股,依据对配股资格人员的界定标准,户籍股为有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所有成员所有,劳龄股则依据劳动者的劳领和参与集体劳动的人员所有。
3. 完善利益分配,确保新衍生人口在集体经济中的权益
针对新衍生人口在集体经济权益分配中不规范问题,昌平区采取了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明确土地权益和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等措施,保障了新衍生人口在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中的合理权益。昌平区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基于土地权益的收益分配机制。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由集体股和个人股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通过个人股股权享用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成员通过集体股享有集体建设土地收益。同时对国家征地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农户承包土地、宅基地等的补偿款量化和分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4. 开展试点,探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径。
为了保证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推进,昌平区采取的集中试点、阶段总结、全面扩大、推进实施的思路。首先在矛盾突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村进行试点,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然后在试点的基础上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完善,对完善后的改革方案进一步扩大和发展,最后全面推进,对所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三、改革效果
进过十几年的摸索和实践,北京市昌平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成果。第一,农民在改革中得到了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成果。昌平区在2013年时的分红总额已经达到5.1亿元,多个村已经实现多年累计分红。第二,完善了集体资产的管理,解决了集体资产流失、亏损问题。产权制度改革中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和核对,对资产和债务有效明确,减少了不良资产的规模和数量。第三,调动了农民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提升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后理顺了各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协调性有效增强。第四,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和制约机制。改革后,多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了权责协调的董事会,有利于农村经济管理的统一和协调。
四、经验总结
从北京市昌平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创新改革中,我们可以获得以下经验:第一,产权制度创新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注重研究阻碍创新和改革过程的深层次矛盾问题。股权制度改革只是产权改革的一种方式,但研究深层次的利益分配问题,加强制度设计等则有利于提升产权制度创新的效果。第二,产权制度改革需要解放思想,及时总结经验,处理好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关系。昌平区改革过程中完善了管理制度,树立了民主法治观念,并通过集中试点和扩大试点总结了改革过程中的经验,有利于改革措施的扩大实施。
农村经济制度范文6
关键词:农村纠纷;类别;反思;多元解决机制;探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事实的经济理性思考,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必须立足我国农村目前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互为补充、良性互动的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在探讨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前,我们首先应该对当前农村纠纷的主要类别和产生原因有一定了解。
一、我国农村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别和产生原因
在不同的地区我国农村纠纷有不同的形式和表现,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农村纠纷主要包括六种类型。
1土地纠纷问题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除了包括因土地被征占引起的纠纷、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外,还包括村民户籍转移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集中流转引发的纠纷、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等。土地纠纷,是农村纠纷中最普遍的纠纷问题。
2农村医疗纠纷问题
农村医疗纠纷主要是农村医生法制意识不强所导致的,一些农村医生认为“只要治不死人就行”,对经济利益盲目追求而导致的超范围行医往往会带来各种医疗纠纷,对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很不利。
3农村环境纠纷问题
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环境改造,导致一些重污染企业开始转移到农村,环境污染使得一些农户与农户、农户和企业之间产生关于环境污染的关联冲突。
4农村劳务纠纷问题
农村劳务纠纷主要是因缺乏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障引发的纠纷,一些企业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差、对工资故意拖欠和压低、对工时进行延长、频发伤亡事故、职业病等都会导致各种农村劳务纠纷问题。
5农村邻里关系纠纷问题
虽说远亲不如近邻,中国一直看重邻里关系,但并不代表邻里永远和睦相亲。现在的农村邻里,或因宅基、排水、采光、泼脏水、搁杂物或者田间地梗、倒垃圾、晾衣服等各种细节问题都会造成邻里冲突甚至暴利,导致邻里关系纠纷问题的出现。
6村务管理纠纷问题
一些农村地区因为村务不公开、缺乏民主制度,一些干部对集体资产擅自处理,对村委会改选进行操纵以及违法乱纪等问题都会导致村务管理矛盾冲突。
二、对农村现行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我国现行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反思。
1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
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就是土地征占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一种价格博弈,征占者与被征占者是博弈双方。假设征占者能提出的价格为A1,被征占者在心中的预期价格为A2,那么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只有当A1>=A2时,双方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才可能得到解决。而当A1
2农村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
在医疗纠纷上,受害方与过错方都应该将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应该在解决过程中掺杂道德、伦理等因素,这些因素并不稳定,很可能在日后重新出现翻案的可能性,导致纠纷更加复杂化。
3农村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
农村环境纠纷问题解决的最关键指点在于破坏环境的一方已经威胁到了环境内的一方的利益,而此时破坏的一方是否要赔偿、应该怎样赔偿以及要赔偿多少。目前农村环境纠纷的赔偿方法都是简单的经济赔偿,没有相关法律约定的赔偿方法,但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方式并不完全合理。环境纠纷应该注意到两方面:一是要对受损方对环境资源的偏好程度有所了解,如果是可再生环境损害如谷物、常规植被等环境损害是可以用金钱直接进行衡量的经济损失,但如果受损方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就需要考虑保障性的潜在成本,如果环境存下增值可能,还应该对环境收益的保值与增值部分成本加以考虑。二是要考虑环境是否涉及生命安全,如果涉及生命安全,不仅要考虑到医疗费用,还要考虑到受损方的劳动力成本、机会成本。
4农村劳务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
在对农村用人单位压低和拖欠工资、延长工时的问题进行解决时,目前农村有些基层政府往往会站在企业一方,并不作为。如果要靠市场进行自发调节,将会增加解决成本,对受害方也十分不利。从实际情况来看,不管是市场自发调节还是农民自我保护都很难使劳务纠纷得到解决,此时政府的介入就十分有必要了。
5农村邻里关系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
农村邻里关系纠纷根据轻重缓急可以部分用习惯法进行解决,双方中如果有一方不坚持,坚持就比较容易解决。但如果双方都不坚持,就不会继续有纠纷,但从解决机制上来说是存在一定资源浪费的。从各种邻里纠纷案例看,现行的解决机制存在着习惯法与正式法出现矛盾和冲突、对农村伦理习惯有一定破坏、村组织普遍没有作为的缺陷。
6农村村务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
基于经济学角度,纠纷成为包括四部分:一是直接成本,指在谋以私权上直接支出的成本;二是交易成本,指将私权变成利益的成本;三是机会成本,指被用在其他方面的公共资源所获得收益;四是惩罚成本,指对村务纠纷进行解决的成本。这些成本会受到村干部的行政行为、村民采用不合作或者暴力的手段的影响,进而加大惩罚成本,对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市场调节产生一定影响和干预。
三、完善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策略
1对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协商和解进行完善
这种解决机制是指面对纠纷时由双方当事人自己自我控制和相互协商,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协商和解机制,与农村“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的区域氛围比较切合,是自主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且当事人双方和解方式不会伤害双面“面子”问题,可以应用在农村日常交往如邻里口角、打架等争议不大的纠纷中。对传统纠纷的协商和解解决方式进行重新发挥和完善,是有效解决日趋复杂农村纠纷的途径之一。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可以在农村地区对“和和”的理念进行宣传,使各方互动变得更加良性;也可以适当地将这种机制运动到在调解、行政、仲裁、诉讼等解决机制之中,提高多元机制解决纠纷的效率。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协商和解纠纷处理人员,给村民提供更好的解决纠纷的服务。
2对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民间调解机制进行完善
最富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民间调解机制主要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下,通过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各种方式的规劝和指导使当事人能够通过平等协商解决纠纷。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民间调解机制被广泛地运用在家庭和邻里等农村纠纷中,与我国农村的体制、交通、乡土人情等现状比较相符,是其他纠纷机制所无法取代的。关于对其完善,可以加强农村人民调节的立法机制,使人民调节的范围得以拓宽;也可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体的民间调解机构和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对村民委员会实行统一的管理,改变其“名而无实”的现状;还应该在立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对民间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进行加强,促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效沟通。
3对以乡镇司法所为主体的行政处理机制进行完善
作为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乡镇司法所不仅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的各项业务工作,而且是政府主导下农村纠纷解决的主导力量。乡镇司法所遍布在各个乡镇,是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以乡镇司法所为主体的行政处理机制主要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说服教育等方法加以采用,使双方能够友好协商,促进纠纷解决。以乡镇司法所为主体的行政处理机制在承上( 司法)的同时能很好地启下( 民间),对维护农村稳定有重要作用。对其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对乡镇司法所职能发挥的配备设施进行保证,确保其对自身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其次,对基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进行建立健全,对各种不法行为严厉查处;第三,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对乡土生活的非格式化压力加以缓解,尽量在感情上与村民融为一体,亲近村民,取得村民的信任;最后,以乡镇司法所为主体的行政处理机制还必须实现行政解决与人民调解的对接。
4对以仲裁机构为主体的仲裁裁决机制进行完善
仲裁裁决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通过第三方的判断或裁决解决双方纠纷,仲裁机制不仅程序简便,而且节省时间,解决效率更高。我国应该对仲裁制度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使村民能更详细地了解仲裁裁决机制,让村民可以选择更好地纠纷解决方式。还应该对仲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完善,使其可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强化仲裁解决农村纠纷的职能。与此同时,我国还应该对仲裁裁决与司法判决的衔接进行重构,重申仲裁的权威性,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5对以人民法院为主体的司法判决机制进行完善
在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司法判决是目前解决纠纷的机制中最有效和最具权威性的方式,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以人民法院为主体的司法判决机制进行完善
是十分有必要的。我国可以对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进行加强,贴合农村实际的宣传能更好地增强农民法制观念。还应该使农民诉讼的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对诉讼的门槛加以降低,搞好法律援助工作,让农民群众都能打得起官司。此外,完善以人民法院为主体的司法判决机制必须立足乡村特点,对司法环境和法官的教育和监督进行改善和加强,确保司法的威严公正,以使审判更加优质高效。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农村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不管是数量还是类型上都呈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将完善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作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进行建立和完善,以期更好的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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