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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计划范文1
关键词:城乡水务一体化;存在问题;运行机制;改革措施构想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notation of integrated management of water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the necessity,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water management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s well as the main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some ideas on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operational mechanism and the reform measures.
Key words :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water supply; existing problems; operation mechanism; refor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水务管理一体化的含义
水务管理一体化是水务管理所涉及的各项职能和各个环节之间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对区域的防洪、排涝、供水、需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用、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取水许可、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模式是处理各种与水有关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其实现了由一个部门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水量与水质的统一规划与调度。该管理新模式提出更加注重对城乡涉水事务以城市水务管理为平台进行规划与管理,提出建设一个科学的、高效的水务信息管理平台及管理体系。
二、城乡水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据部分地区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现状分析,结合水务管理实际情况,城乡水务统一管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管理体制方面
部分地区水务局目前仅有水资源管理职能、城市防洪职能和城乡供水管理职能,城市排水管理职能、城市节水管理职能和污水处理管理职能属其他单位管理,可以看出部分地区水务局没有真正实现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且与城建系统、环保系统的分工协作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系统内政企、政事不分的问题较为明显。
2、运行机制方面
合理的水价(包括自来水和再生水的水价,同时应考虑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用户权益来制定)形成机制尚未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投融资渠道尚未形成,水务现代企业运营机制改革滞后。
3、政策法规方面
现有的行政法规不适应城乡水务统一管理新体制的要求,水务管理技术标准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有关农村方面的水务规划与管理规范条例尚未建立。
4、队伍建设方面
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思想观念、人员结构和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新体制的要求等。
5、信息化建设方面
部分地区城乡水务统一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建立起来,不利于管理信息的处理与共享,难以使水务管理系统科学、高效的运作,尤其是乡村地区的信息化建设更不完善,甚至空白。
总之,最根本的问题是管理体制不顺,职能划分不够明确,各部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协调磋商机制,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公民平等权等未有明显体现,监督体系不够完善,水务信息一体化管理平台尚未完全建立。
三、实施城乡水务管理一体化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实施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有其必要性与必然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是适应新形式的要求
随着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用水量不断增加,并且对供水、用水的安全保障要求越来越高,这必然要求改变旧的、不合理的水管理模式,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是贯彻中央方针政策的体现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是贯彻中央治水方针,实现管理方式转变的必然趋势。当前,水利工作正处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关键阶段,今年,我国又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这就要求我们顺应时代的潮流,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实现水务一体化管理后,必将有力地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是促进城乡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城乡饮水安全的必然要求
水资源系统的内在联系,也要求城乡水资源进行一体化管理,以便更好地促进城乡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是合理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体制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供水安全与农村用水安全必然要求。
四、水务管理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构想
1、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全面贯彻中发[2011]1号文件水价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真实反映水价成本,加大污水处理征收力度。从水源到供水、从供水到排水、从排水到污水处理逐步建立统一的水价体系,以价格杠杆促进节水。
2、是建立多元化的水务投融资机制。
国内外经验表明,供水、污水处理单纯由政府承担,无法保证正常投入,运营效果不好,必须走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路子。在充分发挥统一管理的体制优势的同时,继续用好现有投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水源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切实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减轻财政负担。
3、是建立市场化的企业运行机制。
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后,必须建立“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水务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水务部门也要建立责权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健全国有资产补偿和保值增值运行机制。
4、是建立法制化的行业监督运行机制。
坚持依法管水、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管理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建立水资源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让公众参与水量分配、水价调整及涉及公众权益的用水管理。建立自动化、网络化的水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定期公布水资源状况,加强监测和监督管理,保证水量、水质安全,依法管水,健全供水应急预案。
五、水务管理一体化的改革措施构想
实现水务管理一体化,必需改变当前的水务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水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务体制改革,具体措施详述如下。
1、推进水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整合行政职能。
a、整合行政职能。改变目前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排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管治污的不管回用的水资源以及相关涉水事务城乡分割、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将分散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涉及城乡防洪、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归并为一体,统一由一个部门对城乡水资源和相关涉水事务实行集中管理。
b、理顺职责关系。水务主管部门管理的重点是涉水的执法、规划、许可、保护和调配等事务。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水资源和相关涉水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避免出现新的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问题,逐步建立新型的水务管理体制。
c、优化资源配置。按照新型的水务管理体制,相关部门要加大水利基础设施、防洪保安、污水处理、水环境监测等建设的投资和治理力度,保证水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供需平衡,逐步形成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治理协调推进的局面,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2、推进水务体制改革,组建水务集团。
建立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水务管理体制,明确界定政府、企业、事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城乡水务中的职责,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盈利性企业、公益性组织、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政府、市场、社会有机结合的水务管理模式,建立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相互制约的城乡水务发展模式。在上述框架内组建水务集团。
a、水务集团的整合范围。将由水利部门管理及公用部门管理的自来水公司、排水公司、污水处理厂等涉水单位的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工作人员无偿整体划归新组建的水务集团。
b、水务集团为企业性质。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监督有力、激励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c、水务集团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水务集团隶属政府,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集团内设办公室、计划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劳动人事部、技术设备部、稽查大队。负责城乡水源、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规划编制工作及工程的设计、施工、投融资工作;负责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水供给;负责源水、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水费收缴工作;负责节水工作。
3、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积极稳妥推进改革顺利进行
a、加强领导、建立组织。为加强对水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水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水务集团筹备组,组长由预任的水务集团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水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水务体制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协同动作,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乡村治理计划范文2
关键词:乡村秩序 暴力犯罪 国家法 民间法 豪强化
一、研究背景与理论探讨
近代以来,伴随着来自西方的压力和现代化的浪潮,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成为中国必须面对的现实。在此背景下,基层社会的构造成为研究者着力处理的难题:一方面,不理解基层社会构造及其治理方式,就无法顺利实现对传统社会的整体改造;另一方面,深入理解中国帝国政府的基层治理方式,也成为当代中国在西方化之外探索另一种可能的现代化路径的前提。
关于中国传统基层社会构造的关键,大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基层社会基本形态的乡村社会是一盘散沙,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的农业经济为主要组织形式,“家”构成社会的基本生产和生活单位,各家各村之间缺少内在的经济文化联系,必须依赖于不同形式的帝政控制将“家”统合起来,形成皇权控制下的“编户”(萧公权,1960;杜正胜,1990),而帝政控制能力的缺乏和控制手段的低效,又直接导致乡村秩序在事实上的分散性(萧公权,1960:82—83;瞿同祖,[1962]2003:255;徐勇,2002);另一种观点指出,中国帝国政治的特点是政权高度放任,地方高度自治。虽然国家权力的基层渗透力很差,但这不意味中国没有整合的乡村社会(,1999:368;张静,2000:18)。至于整合力量的来源,学者们亦有不同见解,但乡绅和地方精英在公共事务和地方治理中的重要角色,受到格外的关注(、,[1948]1988;张仲礼,[1955]1991)。
历史维度的讨论直接关乎对整个中国社会结构的理解,而关于现代基层秩序的讨论则直接将问题推进到当代中国治理模式的探索与选择。无论是松散论还是地方自治说都不会否认,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是国家权力深入社会基层(郑卫东,2005)。国家的正式制度在进入社会基层的过程中,不但结束了乡族自治的传统,而且逐渐地影响、改变和控制民间的非正式制度(杜赞奇,[1991]1996:194-200)。那么,对比中国基层治理的前现代模式,现代乡村秩序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于今天的国家基层治理有怎样的意义?此类疑问已成为现代中国研究的关键问题。而在基层治理方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涌现出来的种种问题与弊端,也使得寻找现代国家下沉这一基层治理模式的替代性方案成为学术界的热门话题。
因此,除了对基层社会结构的历史性回顾和研究,现代国家建设背景下的乡村秩序也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其中,作为现代国家基本治理手段的国家法的意义与遭遇,以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尤为关键,其学术价值超出法学范畴,成为整个中国基层社会研究的重要领域。
强调法律多元的学者,主张民间法生长于民间社会,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秩序密切相关,即使在政体变更、国家法被彻底改写之后,它仍然可能长久地支配人心,维系民间社会的秩序(梁治平,1996)。也有学者把关注点放在国家法渗入乡村日常生活的具体方式,讨论其如何确立自身在乡村秩序中的地位,达到国家改造基层社会的目标(强世功,1997:488-514)。
随着研究的深入,更多学者试图跳出简单的二元论范畴,发掘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的多元关系,以阐发在国家建设过程中乡村秩序的复杂性。黄宗智([1993]1999:430-431)提出“第三领域”的概念,以凸显实践中的法律包括“带有成文法典和官家法庭的正式司法体制,由通过宗族/社区调解解决争端的根深蒂固的习惯法构成的非正式司法体系,以及在两者之间的第三领域”。在他看来,这种三分法不但适用于清代司法,也是理解中国基层社会和司法状况的基本框架:“过去的调解者是因事而定,此时的政府却要求专设官员负责调解事务,并由社区干部组成的半正式的调解委员会配合其工作。这种农村调解组织构成了中国司法中一种新型的第三领域。这种第三领域虽然已经制度化,但既不完全属于正式政府,也不完全属于民间社会,依其结构,它同时包括了两方面的影响因素”(同上:437)。强世功(2001:131)透过“法律的治理化”概念,强调在全能主义国家政权建设进程中,司法实践实际上消弥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明确界线,“国家法在民间社会确立合法化的过程既是国家法改造民间法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法向民间法妥协让步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国家打通了社会治理的通道,但同时也使得“法律无法建立独立于政治、道德和经济的自身逻辑,无法确立其内在的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恰恰是现代法治的必须条件。……法律与道德、政策和习惯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分界线。与此同时,法官与干部、村长、村中有威望的人也没有根本的不同,……由此导致‘司法的政党化’和‘法律的惩罚化’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律治理化的两个重要主题。”(同上:256-257)
虽然都是为了超越基于西方历史社会背景的国家/社会二元划分,以更真切地刻画中国当前基层秩序的历史和现状,但黄宗智和强世功各自的努力之间还是隐藏着价值判断的对立。强世功在指出国家法和民间法界限日益模糊的同时,强调“法律的治理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内核是不相符的”(同上:256-257),在国家法向民间法妥协让步的过程中,“对调解的过分强调给国家法也带来不良的影响”(同上:131)。不难看出,这里所指的国家法,浸染着传统国家/社会二元框架中“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理想因素(张佩国,2005)。黄宗智(2008:10-29)则认为,这样的价值预设是伴随近代制度建立而移植到中国的法律形式主义理想,脱离了中国的实践历史,带来了错误的政策和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他强调发挥第三领域“集权的简约治理”的优势(黄宗智,2008:18-21)。由此可见,强世功所批评和忧虑的“模糊”和“不良影响”,对于黄宗智(2008:25)而言则正是中国特有的“半正式行政方法以及国家发起结合社会参与的模式”,在中国“追求自身特色的政治现代性中扮演一个角色”。
反过来看,上述两种价值立场又共享一个基本的假设: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权力所面对的是一个相对自治的民间社会。强世功假设在这个民间社会层面上,国家法与民间法相互影响,最终形成了一个与现代法治不相符合的社会背景;黄宗智则相信民间社会和政府的互动,可以通过在第三领域的合作达到治理效果。那么,后续的研究应当追问:是否真的(仍然)存在这个相对独立自治的民间秩序?如果存在,其内在整合机制是什么?如果不存在,国家法深入基层社会所造成的影响究竟如何?
二、研究案例的背景与方法说明
笔者所在的课题组于2009年4月在东北某市的四所监狱实地调查时发现的现象对于回答上述问题或许具有特别的意义。这次调查以“民事转刑事”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过程为研究对象,以所有在押犯人为总体,以“纠纷是否发生于农村”和“纠纷是否发生于熟人之间”为条件进行排查,符合条件的犯人共312名,调查人员向在场的所有犯人发放问卷29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272份,有效率93.8%。问卷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家乡的社会情况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个人信息主要涉及被调查者判刑时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社会网络等;家乡的社会情况包括家乡的纠纷情况、邻里关系、社会风气、纠纷解决的常用途径、司法部门的状况与作用等;纠纷解决过程包括纠纷的性质、纠纷双方的基本情况、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各自寻求的帮助、产生的效果等。在问卷调查基础上,调查人员根据“纠纷是否长期存在”排查出66名犯人,并随机抽取12人进行结构性访谈,详细询问他们的基本情况(个人、家庭、村庄)、案情陈述(纠纷本身、自身、对方、村里其他人)、判刑之后对于自身处境的反思与感受以及其他一些在问卷中无法获得深入了解的问题。通过访谈以及访谈过程中的观察和沟通,调查人员获得了关于具体受访者的更为丰富连贯的知识。
在前期研究中,通过对问卷数据和结构性访谈的分析,我们发现了一类在既往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分析中长期被忽视的纠纷,它们无法被例行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所消化和解决,最终“溢出”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国家暴力治理的对象,以一种激烈而悲剧的形式重新进入国家法的视野(储卉娟,2010)。
这一发现对国家法和民间法争论的意义在于:第一,这类现象的广泛存在,标志着民间秩序整合力量在特定情境下的失败;第二,它也没有被国家法系统处理和吸收。在这一发现基础上,本文通过对结构性访谈中7个案例的详细剖解,在乡村暴力犯罪的语境下,继续深入探讨在民间秩序整合失败的极端情况下国家法秩序扮演的角色,以及民间秩序和国家法治理双双失败后现实乡村秩序的可能图景。
受限于访谈对象的独特性,本文不能勾勒出所涉及的各个案例的全貌,也不可能对受访者述说的具体环节的真实性做出辨别和判断。或许会有学者因此批评本文所援引的材料只是来自于对服刑人员的访谈,难免片面和失真。但本文的研究目标并非是对相关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裁决”,而是想通过对受访者关于整个纠纷过程的叙述、行为的选择及理由的陈述,来挖掘个人关于国家法秩序的观念。换言之,经由对受访者所讲述的故事背后的整个意义结构的发掘,我们可以探知在这些人的观念里,国家法究竟意味着什么;进一步,透过这些受访者的讲述,洞悉国家法的背后隐藏着的世界图景的样态;以这样的世界图景反观现实的乡村秩序,将会获得什么样的一条线索?
三、法:异乡人的保护机制
【案例1】赘婿的故事
Q,东北人,37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无期徒刑。在入狱之前,他曾被某村一名富有的寡妇招为上门女婿,摆了酒,但是没领结婚证。三年后,由于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执,感情破裂,他被女方赶出门。Q并未试图挽回这段婚姻,但希望可以拿回一些共同的财产,多次上门讨要,女方坚决不答应。最后一次讨要时,女方的亲戚朋友不断恶言嘲笑,还出手殴打他。Q抄起院子里的锄头,挥舞自卫,导致其中一人重伤不治。当场死亡。
女方是本村人,家族势力较大,且家境富有,Q是一文不名的外来户,几乎没有任何社会支持,甚至连婚姻的法律保障也不曾得到。虽然处于绝对的劣势,但Q从未放弃争取各种权威的支持:他曾找过村里的老人,但大家都说别人家里的事,不方便管;他也曾希望获得村干部的支持,村干部虽然很同情他,却也表示无能为力,劝他去找派出所和法院;派出所则告诉他,没有合法婚姻关系,拿回财产是不可能的。
在与Q的访谈中,印象最深的便是他不断地重复同一句话:“我就亏在不懂法”。在回想自己做过的各种努力时,他显得无可奈何但又很温和。村里的老人、村干部、当时的媒人、派出所工作人员,甚至经常嘲笑殴打他的女方家人对他的态度和行动,在Q看来,都是可以理解的,“他们都是自家人”,“我一外来的”,得不到这些人的同情和帮助,也没什么可埋怨的,“怪就怪自己不懂法”。Q在入狱之后,在与狱友的交流中得知,摆酒三年后,按照国家婚姻法,其实已经可以被看成是事实婚姻,并可以依据这一法律关系提出财产分割要求。“我吧,没文化,不懂法,就不知道机会。只能去她家里要”,“要是早知道这个,我就不去找她了,也就不会打死人了”。
在这个案子里,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与乡土社会迥然不同的场景。乡土社会的人口流动率低,“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是一个“富于地方性的”、“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秩序主要倚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于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对传统的服膺来保证(,[1948]1998:7-11)。Q的故事所表现出的乡土社会,是一个虽然已经开始流动,但依然基于“熟人”关系而运作的、排外的社会,其逻辑是帮亲不帮理。Q作为一个外来者,显然不是这个“熟人社会”的成员。尽管大家私下都同情他,但Q在他们的潜意识里就是这个乡土社会的“陌生人”或者“他者”,无人愿意为他做任何调解或者疏通的工作。他们的这种选择,不仅被他们自己认为是正确的,也被Q视为理所当然。那么,Q如何实现他的正义?
或者说,Q构成了民间秩序讨论的盲点。学者们在讨论民间秩序对乡村社会的规范力量以及对国家力量渗透的抵抗时,并未将Q这样的外来人考虑在内。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的是,随着整个中国流动性的加强,乡村社会早已不是人口流动性低、人们都附着于土地的世界,而是“村庄边界日益开放,流动性大大增加,使得人们的生活面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2008)的社会,农村里像Q这样的外来人越来越多,乡土社会的陌生人化倾向日益加强。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乡土社会的“特殊性”逻辑没有因为人口流动而发生本质的变化,仍然构成乡村日常生活的底色,熟人间发生的纠纷和案件往往表现出与国家法逻辑格格不入的“本土文化特征”,这一点也构成了民间法学者的主要关注点和现实依据;但另一方面,以Q这样的陌生人为当事人的案件则暴露出这个被假设具有道德感和秩序感的前现代民间法体系面对陌生人时的封闭和规范上的无力:规则的构成和使用因人而异,内部的道德化以对外人的去道德化为前提。陌生人的问题无法在这个秩序内得到解决,从而埋下尖锐冲突的种子。
【案例2】家务事没人管
L,东北人,47岁。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早年当过十年大队队长,后来外出谋生,四处收古董,收入可观。离家期间听说妻子有外遇,回家后多方打听,基本证实。L提出离婚,并保证财产大部分归妻子。但妻子坚决不同意,声称要好好过日子。事情暂时平息。L某次中途回家,发现房门紧闭,再后来看见传说中的姘头从房内出来。围绕外遇的纠纷再次出现。妻子不能断绝与情人的联系,却死活不肯离婚。事情一拖再拖。直到某一天L在家里遇见姘头男,双方扭打起来,L将对方打成重伤。
“我挺好一个人,怎么就陷在这里了?”叙述过程中,L显得非常困惑,并反复提到“咱关键是不懂法”。在详细追问之后,我们才明白,他所谓的“不懂法”,不是说不该打人,而是追悔当年没有直接向法院离婚。对于一个事业有成、在当地享有威望的中年男人,面对老婆这件事情,他几乎没有任何可以启动的纠纷解决机制:与妻子协商离婚,“成全他们”,但妻子坚决不同意;能不能靠村委会或者村里的其他人调解呢?做生意之后,家“搬到市里。……就脱离村里很远了,从x×店坐车回××(镇),得40分钟。从起我就没有什么来往,给我安排了工作,我没干,我搞单干,养车,各方面,开个小煤矿。当地人都知道咱,都有名的。就这么样呢,我脱离他们很远。”“眼前只能靠朋友,你说我能不能跟朋友说这些事呢?”好事没问题,但是“你说这个事儿,丢咱自己脸面。不好说。”在同乡人印象中属于勤奋、努力一类人的他,在这个时候却无计可施。至于兄弟姐妹,家里人劝和不劝离,“力度不大”。
在回忆了当年的走投无路后,L有了Q那样的感慨:现在知道了,一定要懂法,懂法就能解决当年解决不了的纠纷,就不会有后来的悲剧。在L看来,法是一种拉大社会距离的力量。无论是双方协商,还是本村干部、同乡、朋友、父母亲戚,大家都关系太近了,没法插手家务事,只能看着他束手无策。但司法机关不一样,“因为他们懂法,能把这个事情从头到尾……他们也不会外出去告‘谁谁谁,他们家什么个情况’,都很保密的。调解起来。”
L是另一种意义上的Q。他虽然是乡村社会土生土长的人,甚至曾经属于乡村精英,但后来住到了城里,逐渐远离了原来的世界,跟乡村世界“没了来往”,变成了那个“熟人社会”的“陌生人”。在生活顺利时,他感觉不到这种自我陌生人化,一旦出现生活上的波折时,他就发现,虽然还是用“朋友”、“兄弟姐妹”等称谓来彼此称呼,但其内涵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家族亲友关系,曾经附着于这个熟人社会之中的各种“社会性”关系,早已在不经意间演变成纯粹的个体之间的关系:跟朋友交往在乎的是“面子”,兄弟姐妹则宛如陌生人,人们虽然在劝和不劝离,但没有人在乎他是否受到亏欠,是否需要补偿,他日常生活中的正义是否需要重新实现。一言以蔽之,他曾经依附的民间秩序不再是他可以倚靠的、为他主持正义的当然途径。
研究者曾孜孜不倦地探讨人们为什么规避国家法(苏力,1996a,1996b)。法律多元视角则在探讨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关系时形成了如下观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依据的是乡土社会日常生活的内在逻辑,是乡民们所了解、熟习、接受乃至于视为理所当然的知识;相反,通过宣传和普及等方式自上而下灌输给乡民的国家法,则没有变成乡民自己的知识,无法指导他们的生活和解决他们的问题。在没有陌生人的社区共同体当中,成员基本上拥有同一种知识,受制于同一种生活逻辑。对乡民而言,国家法所代表的是另一种知识,而且往往是一种异己的、难以理解的、压制性的知识。
但在以上两个案例里,我们看到了相反的情形:Q作为外来人,被以乡土社会差序格局为基础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拒之门外;L则在法律之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里看不到自己的未来以及怨恨解决的可能性,这些机制虽然可以被启动,但不能真正发挥效力。换言之,乡村社会的成员虽然拥有同一种知识,受制于同一种生活逻辑,但他们之间发生纠纷时并不必然意味着乡村秩序会自然而然地发挥调解作用。这样,民间法研究者的“民间法的动力自然孕育于乡土社会的共享知识之中”的假设就变成了一种“美好的想象”。L的故事充分证成了这一点:“我肯讲理,性格善良,不善良我也不会跟我对象拖延这么长时间。我就寻思能成一家人还是成一家人吧,孩子都那么大了。走一家进一家也不容易,都不容易。谁也没想到这次还是这样。……如果当时要懂法,各方面,找派出所也好……就不会发生,到我今天这个地步来。”
民间法系统失效的原因我们在前文中已有所涉及,这里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做进一步探讨。正如萧凤霞、包弼得等人(2007)观察到的,在历经解放后几十年的基层建设运动之后,农村里原本存在的一层层的市场、寺庙、宗族、社群等组合和网络都消失了,或者虽然在形式上有不同程度的保留,但其背后的由很多跨区域想象(translocal imagination)和制度关联(institutional linkages)一层层地构成的农村却消隐了,乡村社会演变成革命和国家建设的场所。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整体社会流动性的增强,陌生人成为乡村社会不可回避的现象,而改造后的所谓民间秩序,已经丧失了原有的丰富性和弹性,蜕变成一个完全本地化的秩序。“差序格局”原本可以借由跨区域想象而荡漾开来的余波被切断,保留下来的只是从“个人”或“家庭”向外有限延伸的“熟人”逻辑。这种狭窄逼仄的圈子逻辑无法应对一个流动性不断加强的乡村社会的秩序维持要求。在此背景下,无论是真正外来的陌生人,还是由于斩断了社区生活的联系而陌生化的个人,要想实现个人的正义,都无法从这一强调特殊性的民间法系统获取支持。可能的情况是,纠纷解决只能够依赖于一个建立在陌生人基础之上的制度与价值体系。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国家法对于乡土社会的积极意义。国家法律确实代表的是另一种知识,一种异己的知识,但这种知识并非时时处于日常生活的对立面,以至于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民的需要和问题。对于乡土社会中的“陌生人”,这种不依赖于任何本地秩序而存在的、以原子化的个人为对象的知识系统,可能构成了他们唯一可以诉诸的秩序。在这里,我们看到现代社会作为整体力量对人的塑造,以及这一塑造背后牵连的整体社会问题。当以“非地方性”的公民为成员的现代国家秩序建立起来并成为中国人首要的“最具合法性”的身份认同之后,以陌生人为对象的国家法系统就成了人们的另一个选择。或许很多乡民还没意识自己身边存在这样的选择,但处于囚牢中的L和Q显然是终于知道了。在回溯性的评论中,他们都表示,唯一有效的机制可能就是“粗暴”的国家法,而阻碍他们获得这种机制帮助的最大障碍则是对法律的无知。
四、法:为什么没有用
【案例3】邻居家的狗死了
X,东北人,36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无期徒刑。X的媳妇精神不大好。某日邻居家的狗死了,邻居推断一定是X的媳妇下药毒死的,要求X家赔偿2 000元。X觉得自己的媳妇虽然精神有些问题,也不至于去毒狗,更何况家里没有毒药,他媳妇也没有能力购买,所以坚决不赔。为此双方僵持不下,邻居屡次索要赔偿,毁坏X的菜地,直到有一天拿着斧子来X家闹事,被X夺下,混乱中反被X砍中,重伤死亡。X投案自首。
在诉说经历的时候,X异常激动,“为了条狗我这下半生就毁在这里边儿了”,并且一直强调自己“从来没被派出所罚过款没被派出所拘留过,完了也没跟别人打过架,跟邻居之间也都挺和谐,就是个老实人,靠干活儿为生,不偷也不抢,我就这么个人”。不管X的诉说是否属实,起码说明X认为,像他这样的老实人不应该遭受这种荒谬的无妄之灾。在他的观念里,这场荒谬悲剧的根源就是受害人太跋扈。“平时就挺称霸,我要说这意思是什么呢,你要说他老实,也不会没看见就说是我媳妇儿药死的。这家人啊就是不讲理,骂你也没有事儿,打你也没有事儿,他们就是这么想,平常跟其他人也这样。”X还专门提到,他虽然平常讨厌这家人的霸道,但还是顾及邻居应有的情分,逢年过节的礼数都不缺,“他们家盖房子我们还都去送过礼钱呢,送了20块钱,农村啊邻居之间虽然没有太大的来往,但有事儿不能袖手旁观哪,面儿上还得送,逢年过节的咱们也到他屋里去坐一会儿,拜个年啥的,咱们也就这么个人。有时候家里菜吃不了,倒了也白瞎了,我就说你们吃吧,……跟邻居之间还做到这种程度”。也就是说,在X的叙述和观念里,被害人及其家庭才是乡村秩序真正的破坏者。
为什么对方不讲理、破坏乡村秩序,进监狱的反而是自认为谨守规矩的老实人呢?在访谈的时候,我们曾留意到如下的问题:是否因为对方很有权势或者特别有钱,以至于可以有别的力量作为倚仗才无理由地欺负X及其家人?X的回答是否定的:“他家呢就是,钱还没有,就是打下那个底儿了……称王称霸那个底儿,他敢跟你打,敢跟你干,也敢跟你纠缠。他家三口人,爷俩,都挺厉害,谁也不敢得罪”。面对这样没什么特别背景的蛮横家庭,为什么研究者们假设的乡村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呢?X的解释或许能给我们提供一个答案。X最初提出找村干部来解决纠纷,被害人同意其建议,并主动找来治安主任,但这个治安主任“是他妹妹的(干)哥哥”。X只好去找村长,但由于自己“就是在家靠干活儿,跟他也没什么关系。那个治保主任呢就是……跟我这个被害他们是亲属关系,完了他俩(指治安主任和村长)一串通,到那儿就让我赔。谁去都让我赔,村长去也让我赔,那个治安主任也让我赔”,“都没看着就让你赔偿,还不让我上班”。X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要求把案子提交到派出所,“我说这案子你们上交给派出所,我这么告诉他他们也没解决,也没管”。不仅如此,X还被堵在家里不能去上班,一出门就被打。整个过程没有任何邻居过来劝解,“打的时候也没有,都不想得罪人,因为又没打着你,谁都不上前,都瞅着。这家人打人狠,大家都上不了前,上去也说不了话,也只能不吱声。到后来我就躲,躲他就打不着了”。
(为什么不找法律途径解决?)“那阵我就以为……不是我造成的,也不是我家的错,说什么我也不会赔偿,所以也没多想”。无论X给出的理由是否是他当时的愿意,但就这桩事件本身来看,即使他诉诸法律,也很难得到他想要的结果。在抽象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推理领域,这样的故事无疑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例如“诬陷”、“损毁财产”、“骚扰”,从而产生众多可诉诸的法律权利。但在实际的法律系统当中,仅仅有合法合理的权利主张并非国家法启动的充分条件,“效率”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决定性因素。法律运行本身是一个建立在成本收益基础上的社会控制系统,即使在作为法治“模板”的美国司法系统中,成本考量和效率也通常是影响普通人获得法律服务和正义分配的关键因素(梅丽,[1990]2007)。在本案所涉及的中国基层社会情境当中,司法服务“供给”上的不足,导致了国家法系统不可能以“权利”为首要价值,而只能以解决问题为第一任务。
与以上国家法系统相匹配的是一个基本的预设,即社会自发调节能力的存在。抽象地谈论国家法系统对于整个乡村原有秩序的摧毁和无孔不入,往往会造成误解。事实上,国家法系统的根本特征之一便是关于法律调整范围的确定。任何一个社会事件进入国家法系统之前,必须经过立案这一步骤,这就意味着,必然存在一个界限,在这个界限以内,是国家法接管的世界,在此之外,则是社会或国家行政权力的范畴。
首先,在X的故事里,我们看到了派出所的“失灵”。“派出所有时候就下来看看,调查一下怎么回事儿就走了,都解决不了”。在乡村社会,虽然派出所担负着国家行政权力和治安权力末梢的重要使命,但在很多基层社会,它作为外来机构,只是一个偶尔出现的权力的影子,没有进入整个乡村生活的语境,其权力的行使依赖于更基层的机构提供的信息。其次,村长、治安主任和其他村干部也无法担任中立的判断者或者正义执行者的角色。在x的讲述里,他们更接近于拥有权力的普通村民,其立场的选择完全基于个人与具体事件、当事人的关系。再者,是否存在一个纯民间社会的调节力量?至少在这个故事里,这一点是不得而知的。
也就说,X所描述的乡村社会不再是一个由地方权威、精英、乡绅领导起来的自治共同体,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只有一个个个体,包括不讲理的个人,作为亲戚的村干部,作为前者的朋友或者同类的其他村干部,不敢说话的其他人。
在这个故事里,我们发现的国家法的“没用”,与一般的民间法研究中所呈现的情形完全不同:国家法系统并不意味着对社会自治性的取消,相反,它预设了国家/社会两分格局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社会视角是内在于国家法秩序之内的,因此国家法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以“社会”的存在和运转为前提。而国家法秩序面对乡村社会所表现出来的无力,有可能并非来自于民间秩序的抵抗,而是源于民间秩序的“缺席”。
【案例4】冯沟村世仇
F,东北人,25岁。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8年。F与被害人是远房亲戚,但自爷爷辈开始便因分房而结下怨仇,几十年间两家矛盾不断,时有冲突。F小学一年级时,父亲曾在与对方家庭的打斗中失去四个手指。后经法院调解,对方赔偿9000元结案。这次F的母亲与被害人的妻子由于琐事发生争执,被痛打,F就跑去找被害人打架,互殴中将对方打成重伤。
这是一个典型的纠纷解决失效的故事。F与被害人的世仇起因于几十年前的“占道”纠纷,F的父亲拿到一套房子,但进出的某条通道被被害人的父亲给堵了,后者在通道上盖起了小院。从F的叙述里,F的姥姥家和大爷分别担任过村里的大小干部,例如村长、队长,都曾为此事找过被害人的父亲。F本人当时尚未出生,关于这个世仇的知识都源于家庭和邻里的诉说,不清楚细节,我们对于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当然也是不得而知。但至少可以肯定一点,即过去几十年里两家为此冲突不断,直到今天,纠纷还是没能解决。
国家法曾在两个时间点上介入这一案件,第一次是十几年前F的父亲失去四个手指时,第二次是导致F入狱的事件发生后。但国家法对这两次事件的处理方式大相径庭。无论按照哪一个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造成受害者四指残废的行为都毋庸置疑地触犯了刑律,但当时的处理方式是调解,施害者赔偿F的父亲9 000元人民币了事。这在民间法研究当中可以被看作是经典的“刑事转民事”案件(梁治平,1997:432-449),体现了国家法面对民间惯习、为了“社会效果”而采取的司法实践上的折中和妥协(同上:442)。
那么,这样的处理究竟有无达到“社会效果”呢?很显然,在F家的故事里,事情并未像民间法学者所想象的那样终结:首先,矛盾和冲突此后继续频繁发生,没有减缓的迹象;其次,据F转述,“听我爸说就是不满意还能怎么样,我爸当时就是这么说的”,(你这么听起来还是不太满意,是吧?)“对”。既然无论在主观满意度还是客观效果上,这种对“社会效果”妥协的司法实践都未能达成其目标,那么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呢?
当我们假设“刑事转民事”可以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时,其实预设了社会矛盾在国家法不介入的情况下自行缓和的可能性。在这种假设下,虽然同样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但不同行使方式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刑事案件意味着国家权力直接介入社会关系,将一方定义为犯罪人,另一方定义为受害人,其结果指向的不是这个关系本身,而是更为抽象或者说更宏观的非地方性的秩序,即刑罚本身的“报应”性特点,一次性地抚平了抽象的社会关系由于刑事犯罪行为而出现的裂痕,至于具体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则不在考虑之列;刑事转民事的效果(或者说优势)则在于维续原有的社会关系,此一犯罪行为不构成从地方共同体领域向以国家为背景的抽象领域的飞跃。这种设想无疑有其合理性,但它们能否在实践中实现自身的初衷,却不能骤下结论。
如果社会仍然拥有自行修复社会关系的能力,即矛盾可以通过基层社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逐渐被吸收或者彻底解决,则刑事转民事的做法无疑是有益的,这也构成民间法学者的基本看法。但是,他们错误地将这一预设看成是民间社会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前一个案例所分析的,基层社会并不一定蕴含这样的力量。同样的逻辑,在F的访谈中,我们几乎可以看到完整的再现:(1)“没有,从来没有。农村里…嗯…这么说吧,恨不得没有这个…一年到头没有这样的事啊,他都觉得没意思,都喜欢看热闹”,“从来没人管过。就是…这次我打人的时候他哥哥,他对象的哥哥,然后就是我婶,就他们俩拦着,就再也没有其他人,毕竟是亲戚嘛,再就没有了。”(2)“被害他的父亲以前就是在村上干过,可能跟上面的乡里什么领导都有些关系吧,应该是的。”(3)派出所根本没有出现在F所列的可被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中,只是在提及被害人的社会关系时,说到“我这个被害啊,他弟弟还是表弟的在派出所,我们市的”。
这个案例表明,单靠国家法无法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但与民间法逻辑不同的是,这并不能推导出“修复社会关系”属于民间社会的范畴,应当回归到由民间法来支配。因为这样的假设忽略了在以上两个案例、甚至所有案例中都或多或少体现出的民间秩序的缺位。与通常的理解不同,这种缺位并非加强而是在根本上制约了国家法系统作为一整套生活安排和行为规范的效果和作用。
【案例5】杀私奔妻
D,东北人,52岁。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D一直以既漂亮又有高中学历的老婆为荣,后来老婆开了个洗头房,招了四个小姐,时常与流氓地痞来往,D也不以为意。某日,老婆跟当地的黑社会人士C私奔,D大为惊诧。之后曾努力挽回,请儿子的老师、亲戚、痞子朋友去劝说,希望老婆回心转意,全无效果。后来D亲自找到老婆,想劝她回家,结果反被黑社会打成重伤。在老婆私奔后的第九个月,D决定杀死她。事后,D投案自首。
除了民间秩序的缺席导致国家法的无力之外,D的故事向我们展示了国家法在人们的意义系统中的另一种面相。
D的悲剧的起因与L相同,都是妻子的外遇;然而D与L不同,他一开始就想到利用国家法来解决自身的问题。“我怕磕碜你知道吗,你媳妇儿跟人跑了,多窝火儿啊,多磕碜。(所以谁都没跟说?)谁也不知道啊,家里也不知道啊”。后来他去找老婆被流氓打,“三次被打,不敢说呀,跟谁说啊,说了还挨谁笑话,又帮不了忙,不磕碜事儿嘛,媳妇儿跟人跑,完了还叫人打了,啥好事儿啊。我本身在家还大一点儿,叫弟弟妹妹们咋看待啊”。他特别说到,直到他杀人为止,他的生活圈子里知道这件事情的只有四个人。在这种背景下,他首先想到的是找司法机关,除了“法治”的意识形态力量之外,国家法系统所代表的陌生化世界与现实熟人世界的区别,D一定深有体会。
国家法系统眼看就要发挥L在后来的追悔中所盼望发挥的功能,但D选择了放弃。原因是他通过一桩事件感知到了对方的势力,“在潘井又开一个理发店儿,他俩跑到潘井又开一个理发店儿,没见着人。开业的时候去了好多人,剪彩啊啥的,她二哥也去了,她二哥是潘山天秀公司的一个书记。开业那天他们就被潘山市公安局给抓过去了,因为他没有合法手续,把他俩都给抓走了,他们家(C)大哥和侄儿一个电话就给放了,他大哥在司法局上班,他侄儿,他大哥的大儿子,在检察院上班。所以为啥我就不敢相信这个司法部门呢,人家都有,那小子,那男的都有直系亲属在里边上班,你说我他妈能上哪儿告去啊,我能告得了吗,我一个小穷工人……就只能……实在是没办法了。”
D通过这次事件见识了C的家庭的关系网和能耐,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来制约有多个亲属占据各司法部门要职的C。在D的这种想象中,国家法不是一个高高矗立于乡村社会之外给予陌生人保护的体系,而是一个与基层政治权力结构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系统。至少在D的观念里,国家法对于个体的有效性取决于这个人拥有、分享和能动员的政治权力。C作为众多权力人士的亲属,在D看来,相比于自己,自然具有极大的优势。
然而D没有立刻完全放弃对国家法的诉诸。“我就再找朋友,那朋友好像管点事儿吧,也没起作用。”(那朋友是干嘛的呢?)“我那朋友是,台安县有宾馆,宾馆里的…就像派出所那样的,那…那个系统的,那叫什么的,派出所吧啊,宾馆里面那叫派出所还是啥的啊,他就像所长那性质的,是个小头头,管治安的。(是保安吗?)哎,对,好像就是叫这个。(你们什么关系呢?)我们是亲戚,是……我妈那头的亲戚,怎么个关系我也整不清楚呢,因为我上我舅舅家串门儿,过年时串门,正好他也去看我舅舅,他叫我舅舅叫姐夫,说他在宾馆上班,说有啥事儿找他去,就再没见过,这回有事儿我就找他去了。”粗看起来也许很可笑,他居然找了个只有一面之缘且拐弯抹角的亲戚,甚至连对方的职业都没弄清楚。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选择?“当时我寻思他这个管治安的,好像懂法律这方面还是啥的,公安局也好啊各方面可能认识点人儿,也能点拨点拔,我又不会说”。可见,D还是渴望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老婆的问题,可能也是出于同样的“陌生化”理由,他找了一个跟自己的生活圈子几乎毫无交集的人,期望他能够增加自己与国家法系统的联系,从而对抗C的优势。
结果可想而知。他跟保安朋友“溜达去了,人家根本没把他放眼里,把门锁了,面儿都没见着”。至此,D决定放弃对国家法的期望,认为这不是自己有能力利用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一判断甚至影响到他后来被暴打之后的行为选择,“我不敢相信公安局啊,他们家有人在司法局上班,有在检察院上班的。因为他本身…那个…他俩在那儿租房被公安局抓住了完了当天就给放了,打个电话就给放了,于是我就不敢相信他们(公安局)”。
在D的观念里,国家法系统表现出对基层政治现实极强的依赖性。它不像一些学者所想象的那样,是一个以强力的和孤绝的姿态进入基层社会的“异质性”系统,它的运行必须以乡村社会的政治力量为基础。尽管作为“法治”建设的主角,国家法总是被宣传为一套保护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抽象实体规范,然则不可忽视的是,法律永远都是作为一整套制度出现的,一桩刑事犯罪所牵涉的部门包括派出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甚至还有司法局,每个部分都是现实的政治体,充满各色行动者出于各种利益诉求而进行的行动。中国整体司法制度的行政化运作,更是让国家法的这一特质得到更充分的发育。
在这个意义上,D的观念与其说来自社会底层对权威的变形想象,毋宁说更为真实地反映了他所面对的乡村社会和国家法。L的故事告诉我们国家法面对新的乡村社会时所可能具有的意义;而在D这里,现实更为复杂,他要面对的,并非国家法强行镇压活泼的民间秩序,或是国家法自然填补民间秩序缺位造成的空白,而是本文开头就强调的,是二者都无法解决其需求的真空状态。
那么,摆脱了对国家法和民间法关系的诸多假设与描述,直接进入这一真空本身,我们又会看到一个怎样的世界呢?五、法!我懂法
【案例6】乡村霸王
T,东北人,25岁。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4年。当时村里有两块闲置土地,被害人Y想通过T的父亲(现任村长)接手那两块地,被拒绝,Y当时抱怨了几句。几天后,刚刚回乡的T得知此事,赶到Y家扇了他两巴掌,给予警告。两个月后,被害人Y酒醉后在小卖店遇到T的父亲,争执之下用啤酒瓶打了T父亲的头部,造成轻微伤口。T知道后,堵在被害人Y回家的路上,在大量村民的围观下殴打被害人Y长达两个小时之久,造成Y终身残废。T出外躲了几天,后投案自首。
在所有的访谈对象里,T的事迹最符合日常生活中所建构的“罪犯”形象,但坐在访谈人员面前的他既乐观又活泼,全然没有想象中的暴戾和阴沉。他所洋溢的“主流感”同其他犯人的边缘感形成极大的反差,让访谈者一直陷于震惊之中。在某种意义上,他所扮演的就是本文引用的所有访谈材料中都出现的那个“霸道不讲理”的角色,区别仅仅在于,他是“犯人”,而非其他材料中的“被害人”。
T无疑构成了乡村秩序中的暴力因子。“我从小就打架,打大的”,“敢打我爸,我打死他”。他还反过来告诫访谈者,“有人要打你爸,你也得打他,不然养你干什么的”。这种暴力分子,某一次没能控制住拳脚的轻重,将别人打成重伤,于是被刑事制裁,进入国家暴力机关,受到国家法的制裁。仅从表面上看,从T的故事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上结论。
但现实要复杂得多。首先,T是村长的儿子以及前任村长的孙子。这一点他本人也不讳言,“我爷爷,我爸爸都是村长”,“从小我就在街上打架,没人敢管我”。这让我们联想到几乎所有案例里都存在的跟基层干部有着或现实或想象的联系的“恶霸”。T用自己的成长经历说明其他人的这种“想象”是有现实依据的。Y与T父之间的纠纷说明,村长握有的权力是实质性的,可以分配闲置土地。但与通常的想象不同的是,村长并非传统秩序中具有权威性的分配者,如“地方精英”、“乡绅”;从Y的反应看,村长的分配权与其说来自权威,不如说来自体制。村长拒绝Y的请求时,Y可以当面抱怨甚至谩骂村长几句,且不会招致体制的惩罚,惹来的却是T的巴掌和警告。Y的后续反应说明,明显他害怕T要远远胜过害怕T的村长父亲。他仗着酒醉拿酒瓶敲了村长的头,事后害怕地让所有目击者做见证,“说以后要是被我打了,做个见证”(T转述)。T在回忆自己打Y的情节时,神色镇定,仿佛在描述别人的经历。据T说,他在殴打Y的现场,来往人极多,但人们只是在充当看客的角色,即使Y被踢得奄奄一息,也没有一个人敢报警。究竟T凭借什么样的力量在当地造成了如此恐怖的气氛?单凭个人的蛮横霸道,似乎不足以有这样的杀伤力,若将之归结为“村长的儿子”,又难以解释为什么村民害怕T要远胜害怕村长本人。在这里,我们能隐约看到“村长的儿子”和“从小打架的恶霸”这两种形象的叠加。这才是解释T在乡间横行无忌的关键。那么,这种叠加又意味着什么呢?
T自己的叙述提供了一条线索,“谁敢报警?派出所都是我兄弟,敢报警我下一个就打死他”。爷爷和爸爸都是村长,对于T来说,这意味着“从小就在街上打架,没人敢管我”。T虽然屡次被关进派出所,但凭借他父辈的关系每一次都“没事就出来了”。久而久之,村里人就对T的“派出所都是我兄弟”要不然是亲戚的诳言深信不疑了。他在将Y踢到动弹不得、生死不明之后,在众目睽睽之下离开现场,走之前还威胁在场的人不准报警。三个小时后,他自己觉得可能要出事,才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等救护车赶到现场,Y还躺在那里。Y被送到医院之后,T在派出所的“兄弟”一直跟T电话联系,告知他Y的抢救情况,“反正他要不行了,我就跑路。杀人不行,这个事情大了”。T在外地躲避了三天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给他,说Y可能不会死,顶多变成植物人。T决定回来自首,“可以减刑嘛”,同时安排家人去跟Y的家人谈判,警告他们不要去告状,只能接受私底下的赔偿。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受害人家属接受私下赔偿,T以自首论,并积极抢救受害人,“家里人也费了老力气了”,判了四年。
T犯事的整个过程简直就是D的噩梦。D所忧心恐惧的一整套机制都在现实地运转,并且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派出所的个别工作人员负责给T望风,提供信息咨询,他们的私人关系也是T借以恐吓乡邻的力量,这使得T获得了常人所不能拥有的充裕时间,来判断下一步要怎样行动。同时,T家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也为他用金钱赔偿换取受害人家庭的私下和解创造了条件。在整个国家法的核心裁决过程中,T的家人是否动用了“公权力”,T说不清楚,但如果不是“家里人也费了老力气”,很难想象他只需要面对四年的刑期。
荒谬的是,T在被问及对法律的认知时,爽朗地说,“关键就是我懂法啊”,而他最后悔的则是“我不该自己去打啊,找个人去打他,查都查不出来”。T是否有暴力倾向或者是否是“犯罪人格”,本文不做评论,但倒推他与Y的纠纷的整个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悲剧:Y和X一样,遭遇了一个蛮不讲理的对手。如果说X的对手还只是依靠蛮横以及与村干部的“可能”的关系,那么Y就要更加悲惨,他所直面的是一个“地方土豪”。Y在愤怒时敢当面谩骂村长,是因为“乡权”已然不存在了,但当面对与基层权力、国家法的整个运行机制结合在一起的强力人士时,他彻底沦为一个得不到任何保护的个体,生死不明地躺在人来人往处,整整五个小时无人理会。
更为荒谬的是,正是这种“地方土豪”,成为乡村社会中所谓纠纷解决机制的实际启动力量。T首先是一个无赖少年,但他的力量来自于与父辈掌握的基层权力的结合,更来自于他与国家法秩序代表的更强大的“权力”的结合,只要他愿意,他可以发动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来对付他的敌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六、法?忍忍算了
【案例7】他上面有人
W,东北人,59岁。故意伤害罪,致人伤残,刑期9年。在访谈过程中,他一直重复申明自己的委屈。言谈和举止间显示出他性格中的软弱。在他的讲述中,被害人本是他的邻居,试图抢占他的宅基地,多次挑衅,更公然在W的后院种阴宅树。W一直忍气吞声,最激烈的反抗也只不过是站在家里对着窗外咒骂几句。直到案发当日,被害人持刀闯入W的家里,当面侮辱谩骂并出手打他。W忍无可忍,与之厮打起来。结果两败俱伤,W折断了被害人的手指并造成筋脉不可恢复的伤害,被认定为重伤;被害人砍伤W的额头,伤口长7 cm,未达轻伤标准,不予刑事追究。
这个案例的意义在于给以T为代表的“地方土豪”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注脚。
在这个故事的所有转折点,都存在同一个问题:W有没有尝试找人调解,或者找政府、派出所来解决,为什么不这样做?W的回答很一贯:“忍忍算了,他上面有人。”至于对方上面有什么人,究竟这个人有多大的权力,可以让他肆无忌惮地仗势欺人,W一直说不清楚。“是村里的”、“派出所都是他的人”、“他上面有人,在市里”,在不同的阶段,他都会主动给对方换一个靠山。甚至到了诉讼阶段,他虽然质疑验伤报告,但没有胆量要求复验,原因仍然是“他上面有人”。“为什么觉得他上面有人?”在访谈者的反复追问下,W给出的证据仅仅是“他进过派出所,第二天就被放出来了”。
不管受害人实际上有没有手眼通天无处不在的靠山,至少在W的观念里,在纠纷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自己都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心理认知导致他一直回避同权威发生关系的任何可能性。他不敢去找村干部,因为担心W上面有人,也不会去找派出所,因为相信派出所不敢把对方怎么样,“只好放出来”。当纠纷升级成恶性事件,从乡村社会转移到县法院,他仍然不敢主动提出任何要求。
在这个故事里,与其说地位较高的一方是“土豪”,获得了权威更多的支持,因而在纠纷过程当中占尽上风,不如说是地位较低的一方由于对“土豪”的想象和恐惧,主动放弃了所有让权威介入纠纷解决的机会,甚至主动放弃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所有可能性。
在T与W的故事所勾勒的世界里,我们看到的是强大的地方势力与毫无凭依的弱小个体之间的对峙。当然,现实并非永远如此残酷。但在以T和W为两极的连续谱上,我们看到的却是国家权力、国家法都集中于少数强力者手中,弱者则退回到国家权力之下的“”生命的状态,他们唯一的选择是忍耐,或者忍无可忍。
与此相应的是,在国家法与民间法讨论中所涉及的现代国家作为公权力与民间秩序作为公权力的对抗或妥协的二元对立,在上述案例中却变成了如下情况:无论是民间秩序还是国家法秩序,在基层生活实践中,都难以保持自身的纯粹性和公共性,而蜕变为各种形态的“私权”。在人们的想象中,这些“私权”被同一种人操控,彼此关联,互相依存。它们不是可以被学者进行比较和选择的不同性质的“公共”秩序,而是基于同一个源头的强大压迫。
当然,这种图景并非随时随地都在发生,但它作为“偶尔”出现的现实,作为人们对政治和日常权力世界的印象,确实正在生产和再生产着难以估计的破坏作用。至此,我们或许可以更好地理解通过本次调查所得到的若干数据信息(储卉娟,2010):
特征1:在纠纷发生之后,大多数当事人希望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即“忍”和“双方自行解决”占到61.8%,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仅占不到三成。
特征2:被调查的这些纠纷大部分发生在“相对经济地位较低”的服刑人员和“相对经济地位较高”的受害者之间。
特征3:卷入这些纠纷的行动者对于制度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同时存在普遍的不信任和较低的关注度(高达77%)。
七、“豪强化”的危险:总结与讨论
一直以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是透视现代中国基层社会秩序的重要视角。基于东北四所监狱的“民事转刑事”案件中的犯人的问卷调查和结构性访谈,我们发现,在现代乡村社会,存在着一类既标志着民间秩序整合力量在某类情境下的失败又没有被国家法系统处理和吸收的特殊纠纷。通过对结构性访谈中7个案例的详细剖解,本文检视了在民间秩序整合失败的极端情况下国家法秩序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在民间秩序和国家法治理双双失败的背后乡村秩序的可能图景。
透过“赘婿的故事”和“家务事没人管”这两个案例,我们看到,与传统民间法理论的预设相反,国家法构成了现代乡村社会的备选秩序,这个秩序对于民间秩序而言不见得一定是破坏性、压迫性的,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法秩序的“异己性”和“外来性”决定了它是地方性社会中的“陌生人”获得保护的唯一途径。
然而,国家法并非一种超然的、仅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力量,它的行使依赖于基层政治运作,它的功能取决于民间秩序的配合,这是由国家法本身所预设的国家/社会二元性决定的。在目前的基层社会,正如“邻居家的狗死了”与“冯沟村世仇”两个案例所体现的,“社会”的缺席加剧了国家法的危机:它被迫直接面对个人,由此必然产生的无力或失效又会降低其合法性。“杀私奔妻”案例则透视出国家法系统作为一套实践机制,是如何与基层政权的运作紧密联系在一起,或者干脆被想象成同一种东西的。
“乡村霸王”和“忍忍算了”作为两个极端性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乡村社会的强力人士基于对基层政治权力的控制和分享,获得了一定的减弱/增强国家法作用的力量。这种现象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瓦解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理论探讨的意义:问题的症结可能并不在于国家法秩序和民间法秩序作为两种公共权力/权威的对抗,而是在不同的场景下公权力的日益“私人化”。那么,无论这两种公权力如何消长,落实到生活世界的层面,我们看到的,都是“强力人士”在乡村权力结构中的凸显和对权力的垄断。
有必要重提本次调查和分析的局限性。诚如前文所述,本研究不是对整个中国基层乡村结构变迁现状的完整分析,而是在国家法和民间法同时失效的极端案例中,探讨一种现实存在的危险性。至少在这些受访者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国家法秩序,还是法社会学者寄予厚望的民间法及其所维系的社会秩序,都付之阙如。或许他们只是乡村秩序病态化的产物。但正是通过对病态的考察,我们才能更深刻地了解“常态”生活中蕴含的风险,以及怎样才能避免或者降低风险现实化的可能性。
秉持这一基本取向,我们发现,在民间秩序和国家法系统都无法对此类纠纷进行调节和吸收的情况下,传统的国家法/民间法分析视角很容易走向两个隐含价值判断的结论:(1)民间秩序的失败意味着国家法系统对传统地方秩序的瓦解,国家力量将进驻民间秩序撤退的地方,实现基层社会的进一步“国家化”;(2)国家法系统的失效意味着民间秩序依然起作用,移植自西方现代国家/社会背景下的国家法系统面临来自本土传统社会和生活方式的抵抗。但从上述七个案例来看,这两个结论都无法容纳一个正在发生的现实:民间秩序的衰弱和国家法系统的无力可以同时存在,且在某种程度上二者相互关联。
回到本文开始时提出的两种判断:现代中国基层结构是一盘散沙,还是有内在整合力量的自治领域?答案是,很难说现代中国基层仍是一盘散沙,无论是基层政权建设,还是以国家法系统为手段的整体国家法律,都已经实现了国家权力在体制和实践上的下沉,至少在制度和权力运作层面上,中国的基层已然被纳入现代国家系统。其次,这是否意味着国家或者国家与社会合作/融合的机制已经成为基层社会的整合力量?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和实际作用来看,似乎也不能做此判断。理想中的纠纷解决过程假设,村庄内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可以经由“村长调解村委会调解驻村干部乡镇司法所乡镇政府派出所乡镇政府乡镇法庭”这一制度化路径被层层解决,但在我们的调查范围内,这样的纠纷解决链条往往是不能正常运转的。无论是“法律的治理化”还是“第三领域”,都没有显现出学者们在理论分析中呈现的“胜利”和“实践作用”。再者,是否可以就此否认国家权力下沉的合法性,回退到对传统民间秩序的“寻找”和“重建”中?本文分析的种种败象清楚说明,此种路线在很多时候已无事实基础。相反,我们在上述案例分析中逐渐清晰地呈现出了一种人物形象:“强力人士”。这一形象在传统的国家法/民间法秩序中一直被遮蔽。“强力人士”完全不同于传统乡村秩序中的“士绅”或“地方精英”,几乎不具有任何社会阶层上的共性,来源高度多样化,既有村长的儿子,亦有地方黑社会的小头目,还有穷困潦倒的底层人士;也不具备任何传统、品行、法理上的权威,不能被视为地方共同体秩序的化身或代言人。换言之,这一在民间秩序与国家法系统的中间地带崛起的关键角色既不是通常所说的国家权力拥有者(村干部),也不是乡村秩序代表者(地方权威),更不是“第三领域”,而以强悍为突出特征,其共性是“无赖”、“霸道”、“狠”。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增渊龙夫刻画的“豪强”秩序。与一般的理解不同,增渊龙夫(1993:556-557)特别强调“任侠”和“豪强秩序”的意义,强调在中国社会中一直存在以人与人之间联接为特征的个别秩序。在现实中,这种个别秩序的群小世界大量并存,群小世界间起支配作用的规则是弱肉强食,构成各种群小世界的中心力量是土豪、豪侠与豪族。根据这一看法,这类个别秩序虽然在汉代以后消失于史书记载,但作为秩序构造本身却一直存留于中国帝国体制当中。
乡村治理计划范文3
南阳市中心医院乳腺外科,河南南阳 473003
[摘要] 目的 探讨综合心理干预对乳腺癌患者化疗期间抑郁、焦虑情绪及生存质量的影响。方法 将南阳市中心医院2012年10月—2013年12月收治的133例乳腺癌化疗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干预组,对照组仅接受常规化疗和护理,干预组接受额外的综合心理干预治疗,干预前后应用生命质量测定量表(FACT-B4.0),抑郁自评量表(SDS),焦虑自评量表(SAS)进行评分。结果 综合心理干预后患者抑郁、焦虑情绪得到了显著改善(P<0.05),生存质量测定量表显示干预后患者社会状况、情感状况明显提高(P<0.05)。结论 对乳腺癌患者进行综合心理干预能够有效改善患者的情绪状态,提高生存质量。
[
关键词 ] 乳腺癌;综合心理干预;生存质量
[中图分类号] R473.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10(b)-0075-02
乳腺是女性的第二性征,乳腺癌除了影响身体健康以外,也给患者的心理带来了极大的创伤[1-2]。因此寻求合理的心理干预,促进乳腺癌患者的心理健康,提高患者生存质量意义重大[3]。本研究旨在探讨综合心理干预对化疗期间乳腺癌患者情绪状态及生存质量的影响。
1 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选取2012年10月—2013年12月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乳腺外科进行化疗的乳腺癌患者133例。经知情同意,随机分为干预组67例和对照组66例。干预组67例患者年龄27~56岁,平均43岁,婚姻状况:已婚64例,丧偶3例;文化程度:大专及以上27例,高中21例,初中及以下19例;职业:农民37例,工人30例;对照组66例患者年龄25~58岁,平均46岁,婚姻状况:已婚65例,离婚1例;文化程度:大专及以上29例,高中17例,初中及以下20例;职业:农民34例,工人32例。χ2检验表明两组患者基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研究方法
1.2.1分组方法133例患者随机编号,按奇偶数分为干预组和对照组。
1.2.2 研究工具①生活质量的评估采用乳腺癌生存质量量表中文版(FACT-B4.0)。②患者的负性情绪使用抑郁自评量表(SDS)、焦虑自评量表(SAS)评估。所有测评在心理干预前后分别进行。
1.2.3干预方法对照组患者治疗期间仅进行化疗方案介绍,化疗药物不良反应识别及常规处理知识教育,干预组除此之外在治疗期间结合患者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及社会背景进行综合心理干预,每周2次,每次30~40 min。干预措施如下:①认知干预:矫正患者自身消极思维,如:第二性征缺乏,不再是完整女性;形体缺陷会导致性生活障碍等。教会患者积极正确认知观念,普及性生活及女性生理构造知识,帮助其重塑自我,建立自尊、自信。②行为干预:教会患者放松训练、正性心理暗示,合理佩戴义乳、安排术后康复锻炼。③支持干预:加强医患沟通,提倡乳腺癌患者相互鼓励,动员家庭社会力量理解、支持、关爱患者。
1.3统计方法
采用spss 19.0进行数据分析处理,采用t检验及χ2检验分别对计量资料和计数资料进行分析,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患者综合性心理干预前后SDS、SAS评分比较
数据显示干预前干预组、对照组SDS、SAS评分无显著差异(P>0.05),而干预后干预组SDS、SAS评分明显优于对照组(P<0.01),结果见表1。
2.2患者综合性心理干预前后生存质量比较
数据显示干预后干预组的生存质量总分明显高于对照组(t=3.210,P=0.012),干预组和对照组在情感状况和社会状况领域具有显著差异性(t=2.517,P=0.035;t=3.002,P=0.021),而功能状况、生理状况和附加状况领域无显著性差异(t=1.315,P=0.081;t=1.002,P=0.103)。结果见表2。
3 讨论
乳腺癌传统的治疗依赖手术、放化疗,其治疗有效性评判标准包括,病理缓解率、总生存期、无进展生存期等已不能全面、客观地评价患者的医疗结局[4]。乳腺癌因其发病器官的特殊性导致患者发病后产生众多消极情绪,严重影响患者身心健康。有报道称,不同种类癌症中,乳腺癌患者抑郁症患病率最高,且抑郁程度最重[5]。本研究中我们发现通过综合性心理干预干预组乳腺癌化疗患者SDS及SAS评分明显优于对照组SDS:(30.02±6.53)VS(42.83±9.74);SAS: (23.76±5.35)VS(39.78±8.65);(P<0.05),这表明干预组抑郁、焦虑情况明显好转,这与安丰英等[6]研究结果类似,由此提示我们临床工作中对于存在抑郁、焦虑情绪的乳腺癌患者应着重对其进行综合性心理干预,改善患者认知,使其建立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生存质量是个体感受到躯体、心理和社会多方面良好适应状态的综合概念体[7]。研究表明乳腺癌患者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背景、肿瘤分期等与患者生存质量相关[8];而社会支持、心理干预和应对方式等对提高乳腺癌患者的生存质量密切相关[9-11]。邓雪莲等[12]研究发现通过对乳腺癌患者实施心理干预可有效改善患者生存质量,然而未对心理干预对生存质量各个方面影响进行具体分析。本研究中我们采用乳腺癌生存质量量表中文版(FACT-B4.0)对综合性心理干预后乳腺癌患者生存质量各个方面进行评价,结果发现干预组相比对照组社会状况(17.85±3.87)VS(12.17±4.08)、情感状况(18.47±5.01)VS(14.31±4.32)领域的生存质量得分明显提高(P<0.05),但功能状况、生理状况领域无明显变化(P>0.05)。进一步分析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可能是综合性心理干预强调对患者患者不良情绪、认知,社会支持关爱等方面的治疗,对于术后肢体功能的康复锻炼未着重指导训练。后续实验有待于更大样本的研究以进一步验证综合心理干预的效果,并对肢体功能康复锻炼是否会促使乳腺癌患者心理康复进行研究。
总之,乳腺专科医护人员应转变认识,在常规治疗的同时适时对患者进行综合性心理干预,使患者建立起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增强自我价值感和生活信心,提高生存质量。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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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计划范文4
[关键词] 自我管理计划;家庭氧疗;慢性阻塞性肺病;血液流变学
[中图分类号] R4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6)01(a)-0176-05
Effect of self-management program combined with home oxygen therapy on hemorheology and survival quality of patients with COPD
JIN Ling
Department of Respiratory Medicine, the Central Hospital of Fushun City, Liaoning Province, Fushun 113006,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self-management program combined with home oxygen therapy on hemorheology and survival quality of patients with COPD. Methods A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clinical data of 50 patients with stable COPD in Central Hospital of Fushun City (“our hospital” for short) from January 2012 to January 2013 were selected as control group.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clinical data of 50 patients with stable COPD in our hospital from February 2013 to January 2014 were selected as observation group. The control group of patients received long-term home oxygen therapy after discharge. The observation group of patients received self-management plans based on long-term home oxygen therapy after discharged, and implement self-management intervention. Before intervention and 3, 6 months after intervention, St. George's Respiratory Questionnaire (SGRQ) was used for evaluation and comparison of the quality of life of patients in the two groups. Before intervention and 6 months after intervention, the hemorheology and SAS, SDS scores were compared between the two groups. Results Compared with before intervention, each dimension of SGRQ scores and the total scores of 3, 6 months after intervention in the two groups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P < 0.05), which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ose in the control group (P < 0.05). Compared with before intervention, the hemorheology index (whole blood low shear viscosity, plasma viscosity, hematocrit and fibrinogen) of 6 months after intervention in the two groups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P < 0.05), which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ose in the control group (P < 0.05). Compared with before intervention, the SAS, SDS scores of 6 months after intervention in the two groups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P < 0.05), which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ose in the control group (P < 0.05). Conclusion The treatment effect of self-management program combined with home oxygen therapy for COPD patients is significant, not on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ife of COPD patients, but also significantly improve hemorheology of COPD patients, prevent the pulmonary heart disease. It is worthy of clinical application.
分别于干预前、干预后3、6个月采用圣乔治呼吸问卷[6](St George's Respiratory Questionnaire,SGRQ)测评患者的生存质量情况,由患者本人填写问卷,阅读障碍不能填写者,可由专职护士及家属口头询问患者各项问题并根据患者的回答代为填写。SGRQ调查问卷包括症状、活动能力和临床影响3个维度,共有50个问题,每个维度的总分为100分,得分越高,提示生存质量越差。
于干预前、干预后6个月时清晨抽取患者静脉血5 mL,并采用EDTA进行抗凝处理,抗凝后3 h内对血液流变学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其中,全血低切黏度、血浆黏度的检测采用NXE-1型锥板式黏度计(成都仪器厂生产),血细胞比容的检测采用微型红细胞压积仪,纤维蛋白原的检测采用比浊法。
于干预前、干预后6个月采用焦虑自评量表(SAS)、抑郁自评量表(SDS)[7]对两组患者的焦虑、抑郁情绪进行评分,其中SAS≥50分,表示存在焦虑症状;SDS≥53分,表示存在抑郁症状。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数据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干预前后生存质量评分比较
干预前,两组患者SGRQ量表各维度评分及总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与干预前比较,两组患者干预后3、6个月的SGRQ各维度评分及总分均明显降低(P < 0.05),且干预后观察组患者各项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P < 0.05)。见表1
2.2 两组患者干预前后血液流变学指标比较
干预前,两组患者的各项血液流变学指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两组患者干预后6个月的血液流变学指标(全血低切黏度、血浆黏度、血细胞比容、纤维蛋白原)均较干预前明显降低,且干预后观察组各项指标水平明显低于对照组(P < 0.05)。见表2。
表2 两组患者干预前后血液流变学指标比较(x±s)
注:与同组干预前相比,*P < 0.05;与对照组干预后6个月比较,#P < 0.05
2.3 两组患者干预前后焦虑、抑郁评分比较
对照组干预前SAS、SDS评分分别为(62.57±7.12)、(65.23±6.61)分;观察组干预前SAS、SDS评分分别为(63.92±6.56)、(64.34±6.19)分,两组干预前SAS、SDS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干预后6个月,对照组SAS、SDS评分分别为(56.43±5.04)、(57.33±5.78)分;观察组SAS、SDS评分分别为(50.16±4.53)、(51.47±5.12)分,两组患者干预后的SAS、SDS评分均较干预前明显降低,且观察组患者干预后SAS、SDS评分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图1、2。
3 讨论
COPD是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中的一种,具有病程迁延的特点,在临床上难以完全治愈。COPD患者常伴有体重下降、营养障碍、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贫血、糖尿病等肺外表现,并存在焦虑、抑郁等精神症状,生存质量较正常老年人明显降低。营养状况、心理状态、肺功能等多种因素均可影响COPD患者的生存质量,生存质量的下降又进一步促进病情的进展,故临床上对CODP患者治疗的重点在于延缓病情发展及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8]。目前,医护人员开始密切关注对COPD患者的监督管理,如何有效提高COPD患者的生存质量已成为目前临床上工作的重点[9-10]。近年来,大量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证实,自我管理干预是改善COPD患者生存质量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对稳定期COPD患者实施多方面的应对技巧,如疾病知识、健康教育、肺康复技能指导、健康行为指导、情感支持、疾病管理等,使患者对疾病的认识提高,并规范用药及呼吸锻炼,从而明显改善患者的症状及生存质量[11]。暨铭坚等[12]的研究中对COPD患者开展自我管理干预,以小组为单位,包括面对面指导、电话督导、短信提醒、加强社会支持及对患者的关心、定期检查和督促等干预形式。通过自我管理计划的实施,医护人员可有效掌握患者出院期间的家庭护理状况,同时医护人员可对患者在家期间的自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指导,有利于患者自我管理行为依从性的提高,从而使患者的生存质量得到改善,利于病情的延缓[13]。朱杰敏等[14]研究发现,对COPD患者制订自我管理计划并实施自我管理干预后患者对疾病的认知以及肺康复训练、疾病管理和生活管理均得到明显提高,且参与疾病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大大增加,生存质量明显改善。COPD患者多伴有低氧血症,长期低氧血症可损伤患者的肺上皮细胞,导致气道重塑、肺动脉高压的形成,使患者的生存质量受到严重的影响。家庭氧疗能有效的纠正患者的低氧血症,氧疗主要通过增加氧输入量、减少心脏做功而纠正低氧血症,还能使COPD患者的肺血流动力学得到有效改善,有利于缓解肺功能恶化并延缓肺心病的进展[15-16]。
SGRQ是一项对生存质量十分敏感的指标,近年来,开始在生存质量评估中得到广泛的应用[17]。本研究中对两组患者干预前、干预后3、6个月的生存质量采用SGRQ进行测评,结果显示,干预后3、6个月两组患者症状、活动能力、临床影响3个维度的评分及总得分均较干预前明显降低,尤以观察组降低更为明显,表明自我管理计划结合家庭氧疗对COPD患者生存质量的改善效果更佳,这与于书慧等[18]的研究结果一致。本研究对两组患者干预前及干预后6个月的血液流变学指标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观察组干预后6个月的全血低切黏度、血浆黏度、血细胞比容、纤维蛋白原水平均较对照组明显改善,与干预前相比显著降低,这与家庭氧疗纠正COPD患者的低氧血症,改善组织器官缺氧情况密切相关,提示自我管理计划结合家庭氧疗对COPD患者血液流变学指标的改善效果较单独家庭氧疗更为理想,有助于血栓形成的预防及脏器供血的改善。苏定伟等[19]的研究中也证实了这一点。研究显示,干预后两组患者的SAS、SDS评分均低于干预前,且观察组患者干预后6个月的SAS、SDS评分低于对照组,表明自我管理计划结合家庭氧疗对患者焦虑、抑郁情况的改善效果更好,更有利于消除患者的心理情绪障碍,这与许建红等[20]的研究报道结果相似。
综上所述,自我管理计划结合家庭氧疗是提高COPD患者生存质量及改善血液流变学的有效手段,能有效消除患者的心理情绪障碍,延缓病情进展,值得在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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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计划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县委、县政府关于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的决策部署为指导,践行群众工作法,切实发动群众,践行五大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新模式,把公共空间治理作为落实新发展理念与建设“强富美高”新的切入点。加快推进乡村公共空间治理“五改善”工作,确保在促进全镇农村公共资源保值增值、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上实现新突破。
二、总体目标
按照“经济增收、环境美化、群众共享”为目标,以村(居)级为责任主体,对所有涉农行政村(居)所在村庄,2020年8月31日前,各村居本着就地取材、量力而行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做好空间环境改善工作,确保村部所在村庄“五改善”率达100%。
三、治理重点
乡村公共空间治理“五改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改善村庄出入口空间
1、改善要求
突出乡村风情、乡村风貌,按自然宜人的原则,提升村庄出入口形象,形成鲜明独特的村庄标识。有条件的村居,可利用原有历史构筑物,通过植物绿化、小品配景等方式对出入口进行改善。
2、改善情况
目前、村、应、孙庄村已建有鲜明独特的村庄标识,、虽建有村庄标识,未形成本村居特色。、、、、未建有村庄标识。
3、改善措施
(1)对应、村地标附近进行绿化、美化,展现更具独特的村庄标识,按计划7月底完成对所有村居村部村庄出入口空间改善工作。
(2)、、是典型的,利用渔业工具等设计具有村居特色的文化,、、、根据村居特色设计标志,做到一村一貌,一村一品,计划7月中旬完成对全镇村庄出入口空间的改善工作。
(二)改善农民户外活动空间
1、改善要求
利用清理整治出的村庄内部空间,结合集中居住点,建设农民户外活动场所。可通过建设广场、配套椅凳、适度栽植绿化等,改善农民户外活动场所环境。
2、改善情况
目前14个村居,都提供户外休息活动场所,质态较好的村居有村、、、、、。活动参加人员较多,涉及面较广。
3、改善措施
(1)对质态好的活动场所,增加群众所需的椅凳配套、休闲娱乐设施等。
(2)对质态较差的场所进行提档升级改造。
(三)改善公共服务空间
1、改善要求
围绕村民需求,利用整治出的空间资源,在村庄内合理配置公共停车点、健身器材和其他设施,让群众共享公共空间治理成果。
2、改善情况
目前镇已有11个村居对整治出的空间资源进行整理,增加基础设施、配套健身器材等,让群众共享公共空间。、未能充分利用已收回的公共空间资源,完成对公共服务空间的改善工作。
3、改善措施
、采购健身器材,建设健身场所,真正让群众共享公共空间治理成果。计划7月底完成活动场所建设工作。
(四)改善村内道路水体空间
1、改善要求
清理整治道路水体周边有碍观瞻的破败建筑,以乡土树种为主,完善行道绿化、水岸绿化,提升庄台风貌。
2、改善情况
对各村居涉及到的、、枯死树木进行补植。、、、省道连接线、31条一事一议道路、43条村道路边种植花草,清理路肩,道路环境整治等。
流域性河道徐洪河,乡级河道60条,进行两侧改善,清理河道杂物、树木补植7000余株。
3、改善措施
(1)清理乱耕乱种、违法搭建、非法搭接路口、非交通标志和广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2)路肩土覆土到位,根据自然条件种植适宜的花草和苗木;
(3)清理路域范围内的占道经营、非法地镑等占道现象;
(4)清理河道垃圾、杂草、边坡种植;
(五)改善庭院内外空间
1、改善要求
制定村规民约,充分发动群众,利用家前屋后空间资源,栽植经济林果、乡土树种,美化绿化庭院空间,实现庭院经济和景观效果相得益彰。
2、改善情况
全镇14个村居均已结合人情减负完成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庭院内外按“五美”、“四化”进行打造,庭院经济不明显。
3、改善措施
(1)以点带面,分步完善。每个村居以1个自然村庄或小区为重点根据标准分类开展创建工作,镇村两级组织评选星级“五美家庭”进行表彰,通过典型引领、示范先行、先点后面,并逐步推广至全镇;
(2)稳步推进,观摩评比。村居要常态化开展观摩评选活动,镇五大行动办公室以周为单位组织观摩评比推进庭院环境治理行动,每周每村抽取10户评比,周一通报;
(3)多方联动,公示挂牌。各村居通过支部微信群、党员活动日、党群议事会、党群面对面、三务公开栏公开庭院建设情况,让“五美庭院”有荣誉、差乱庭院有鞭策。
四、工作保障
(一)建立督查推进机制。
镇五大行动办公室会同督查室形成长效督查机制,通过对各牵头部门、各村居进行督查检查,对“五改善”常态保持、推动情况,每周一进行通报,综合评比后三名的村居、单位上台表态发言,颁蜗牛奖。
乡村治理计划范文6
农业孕育了中华文明,农村至今占中国国土面积的90%左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民仍将占中国总人口的很大比重。农村的发展和改革,关乎中国发展改革的全局。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了“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既管当前,也管长远,是长期指导思想。”
30年中国农村改革中,乡村民主化进程,是中国农村制度变迁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也是中国改革成效的重要体现。1982年“村民自治”制度入宪至今,乡村的民主化进程逐步推进,为搞活农村经济、促进由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和“三农”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功效,提供了制度保障。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农业发展最快、农村面貌变化最大、农民得到实惠最多”。但在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的当下,农业农村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呈现出:“农业生产综合成本上升、农产品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城乡发展加快融合的态势”,“农村社区变动不居”、“自治主体经常缺位”、“自治内容繁杂急迫”、“外来力量频繁介入”等特点。不断深化的农村经济改革、农村社会的结构性变迁、农民的分化等,都对农村的治理模式、乡村行政管理制度职能转变,特别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
虽然“村民自治”入宪已有三十多个年头,但作为政治实践大规模运用并被公众关注,才仅仅十多年的时间。社会各界对村民自治寄予了各种美好的期望,但村民自治发展至今也遭遇了诸多问题。近年来,中国各地发生了许多与村民自治有关的热点事件,折射出中国乡村治理的诸多困境。如2011年发生的“乌坎事件”,就反映出诸如村“两委”的体制性矛盾、民选村委会因为受制于村庄治理结构和民主治理机制不够健全而治理绩效下降、村民思想意识分化村庄治理难以达成共识等问题。就“乌坎事件”本身而言,其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它所反映的乡村自治的困境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
所以,深入研究村民自治的现状,理解村民自治在实践中的遭遇、问题及其内在逻辑,把握村民自治的时代特质和未来趋势,既具有理论意义,又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它是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工作的基础,也是推进农村全面发展和改革的关键所在。农村当前正处于重大的发展转型期,改革问题错综复杂,但若能正视问题,系统梳理,全面、准确、深入、理性地进行研究和分析,就一定能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为此,我们邀请了学界长期致力于村民自治研究的专家来共同参与有关此问题的探讨,这里集中呈现了程同顺、董磊明、陆益龙、贺雪峰、吴理财、贺海仁等学者的代表性观点,希望能对乡村自治的改革实践和研究有所助益和推进。
—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