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交通安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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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安全

水路交通安全范文1

刚才,*副厅长做了一个很好的讲话,通报了今年以来的事故情况,特别是近两个月以来发生的两起重大运输事故情况,并对奥运会期间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我完全同意,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

下面,我再强调四点:

第一,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防范意识“三个意识”,增强做好奥运会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百年期盼、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即将举行,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安全保卫环境是各级各部门的一件大事、要事,特别是我省地处北京周边,交通运输行业又与北京奥运紧密相关,搞好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神圣的工作使命。近期以来,我省连续发生两起重大道路运输事故,造成34人死亡和31人受伤,损失惨重,触目惊心,影响极坏。此外,全国各地也发生多起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旅客运输事故以及恐怖破坏事件。昨天云南昆明发生了两起公交车爆炸事件。正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因此,全省交通系统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把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这两根弦,真正做到警钟长鸣,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二,坚持专项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近期治表与长期治本相结合、运输管理与公路管理相结合“三个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安全保卫能力和水平。当前,正在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要通过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发现全省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探索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办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奥运临近,已是倒计时17天,时间十分紧迫,任务十分艰巨,无论是道路水路运输还是公路养管都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当前,最要紧的是加强营运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加强营运车辆的维护以及加强公路标志标线建设等,特别是加强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汽车客运站、特大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完善事故多发路段以及水库、水源地重点路段安保设施建设。同时,要通过大力推进道路水路运输组织结构调整、大力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和事故多发路段整治工程以及危桥改造工程。

第三,要突出旅客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汽车客运站场安全、重点公路施工安全、特大桥梁隧道安全“五个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搞好安全保卫。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重点公路施工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汽车客运站、停车场,特大桥梁隧道也有可能成为恐怖袭击破坏的对象。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抓好“五个重点”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进站上车的旅客行包要严格“三品”检查,严禁“三品”进站上车;对进京旅客要按照实名制的要求凭身份证购票并认真登记;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要严格管理,不得随意变更驾驶员,不得随意交给他人驾驶车辆;对汽车站、停车场、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区域要加强值勤和巡查,严防恐怖破坏活动。

水路交通安全范文2

2012年河南省航务海事系统紧紧围绕“发展、安全、管理、廉政”的工作方针,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航运工程建设投资创历史新高,全省连续六年水上交通安全无责任事故创历史新成绩,水路交通法规建设创历史新突破。运输管理、应急搜救、船舶检验、海事业务、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

航运项目建设投资创历史新高。2012年,积极推进三大工程5个项目建设,掀起水运建设。全面开工建设了涡河航运开发建设二期工程、沱浍河航运开发大青沟及浍河段建设工程、沱浍河航运开发沱河段建设工程、沙颍河周口至漯河航运开发工程周口段、沙颍河周口至漯河航运开发工程漯河段等5个航运项目。进行了南阳镇平县太公湖、商丘民权县玫瑰园等5个水上交通安全支持保障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累计完成投资9.107亿元,占年度目标的101.2%,超额完成了年度投资目标任务。航运工程建设投资再次创造了历史新高。

全省水上交通安全连续六年无责任事故。2012年,全省航务海事系统组织开展了“客渡船舶和快艇专项检查活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等9项专项活动,集中整治和化解了安全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省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3600多人次,共排查一般隐患192起,整改187起,整改率达97.4%。持续6年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书写了全省水上交通安全无责任事故的历史新记录。

水上应急搜救工作取得进展。2012年,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年各级海事机构及社会力量出动了76次应急救援行动,成功救助人民群众37名,协助打捞溺水者遗体50多具,成功救助遇险船舶7艘,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约2000余万元。

行业管理能力得到提升。全省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一是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圆满完成了工作目标。全年拆解老旧运输船舶92艘,发放政府补贴资金 1270万元。二是行业管理的合力进一步增强。通过“五省一市运政联系会议”这个平台,加强与运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三是运输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进一步加大了对事故船舶及其所属公司的整改力度。组织开展了企业经营资质专项检查。四是各市为水运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共为水运企业融资近3亿元。

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编制《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航务海事局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全省建设完成了13个市级监控中心,建设完成了“河南省水路交通地理信息系统系统(GIS)”和省 厅数据中心“航务局数据库”。目前,全省基本建成了以SDH专线为主干、以VPN为补充的航务海事网络。

船员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河南省经部海事局批准的从事内河船员培训机构发展到3家。 “船员考试发证中心”获省厅批准成立,恢复河南省一类船员证书管理权限条件已基本具备。

精神文明和行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制定了《河南省航务海事系统“十二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意见》。全省航务海事系统组织开展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学雷锋、树新风、比贡献、促发展”活动,“促规范、树形象”活动。推进了全省航务系统“四统一”形象建设工作。

承前启后 措施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

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全面实施《中原经济区规划》的起步之年。

2013年的目标任务概括起来是: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两个重点,强化三项管理,搞好四项建设,抓好五件大事。

围绕一个中心: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为中心,促进全省航务海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突出两个重点:以强力推进航运工程开发建设为重点,以抓牢抓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为重点。

强化三项管理:一是强化水路运输管理。二是强化应急搜救管理。三是强化船检、船员管理。

搞好四项建设:一是搞好航务海事队伍建设。二是搞好科技信息化建设。三是搞好“四型海事”建设。四是搞好精神文明和行风廉政建设。

抓好五件大事:抓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河南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加快我省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的贯彻落实。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要着力抓好以下八项工作。

抢抓机遇加快进度,强力推进航运工程建设。2013年,继续进行三大工程五个项目建设,以及水上交通安全和支持保障项目建设等,全年计划完成投资9亿元。争取完成投资超过10亿。三大工程、五个项目要全面进入施工。一是强化领导责任;二是细化节点控制,明确阶段性目标;三是严格项目管理,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监管。通过部署开展2013年度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和实施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从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控制、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方面加强对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保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高压态势,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一要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四项机制”。二要牢牢把好现场监督关。要继续做好重点时段、重点船舶、重点水域、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的现场安全监管工作。三要加大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四要着力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强库区 “八个一”工程建设,提升基层一线监管能力。五要积极推进应急搜救工作。推进“一水一救援”人人参与的救助体系的建设,提高水上应急队伍的搜救实战能力,加快河南省水上搜救中心建设,力争在2013年完成机构编制和建设用地规划的报批等工作。六要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全力做好航务海事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落实工作,根据《河南省公路水路安全畅通和应急处置系统》的计划安排,做好省局应急搜救平台建设和南湾水库试点航段的安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

着力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壮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强化作为。一是要以主动作为的理念抓水运。将水运发展与港口经济、临港工业区建设有机结合,主动融入淮河、长江水运网络,打造省内航运经济新高地。二是促进水路运输特别是省际运输的转型升级。积极扶持培育有代表性的骨干水运企业,提升河南省水运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做好河南省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工作,加快水运结构调整。三是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坚持把企业作为水运发展的依靠力量,各级航务海事机构,特别是三个驻外办事处要牢固树立服务的思想,真诚关心企业、热心帮助企业,尤其是在当前水运行业形势低迷的情况,在信息提供、业务办理、政策咨询等方面主动上门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

加强行业规范管理,提升工作质量效益。要照省厅部署扎实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完善各项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规范管理促进各项工作提质提效。一是规范水路运输管理。依据《国内水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规,规范水路运输管理。二是规范船检管理。按照“质量船检、科技船检、和谐船检”的理念,开展河南省船舶检验规范管理年专项活动,进一步探索图纸审查、吨位丈量、转籍船舶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工作模式,完善《河南省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三是规范船员管理。建立船员注册工作及技术档案定期检查制度、船员考试委员会会议制度。四是规范目标绩效考核管理。

加大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力度,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法规支持。政策法规是加强组织领导,解决行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制约的有力抓手。近两年来,国家、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2013年要深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做到政务公开、执法行为规范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加强航务海事队伍和体制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组织保障。人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们发展的主要因素。强调加强“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高技能实用人才、高素质管理人才”的“三高人才”建设,一是要持续加大培训力度;二是积极做好人才引进工作;三要强化岗位成才理念;四要切实重视体制建设,进一步理顺航务海事行业管理体制,加快离事归政步伐。

水路交通安全范文3

阳新县地方海事处管理辖区为该县45公里长江岸线,富河80公里及王英仙岛湖,点多面广,安全管理任务重。前些年,该县有各类“三无”船舶300艘,而有证船舶仅180余艘,涉及到全县16个乡镇场,有的“三无”船舶大多技术状况差,还经常超载冒险航行,事故隐患极大。针对这一突出问题,阳新县地方海事处全体执法人员在上任王锦生、书记陈法同志的带领下,深入港区、码头、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对策,及时建立了水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围绕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监督网络,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管理体系,使之专管形成线,群管形成网,把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形成格局。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基本取缔了所有的“三无”船舶,保持了全县水上交通安全态势的稳定。

为了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他们首先控制好了两个源头。即船员培训考试、船舶检验登记。安全是海事船检行业永恒主题,船检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船舶质量的高低和航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一律不予检验发证,已发证书的,坚决收回船检证书,对多次违章操作的船员,及时实行再教育、再培训、再考试,方可上岗,确保水上安全管理“源头关”。在确保源头管理的同时,他们还狠抓乡镇船舶、乡镇渡口、现场监督签证三项管理工作,抓好安全典型示范,利用现场会等形式,实行以会代训,切实抓好了乡镇船舶和乡镇渡口的管理,在去年全省开展乡镇渡口达标工作上,阳新地方海事处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先期对长江、富河等16处渡口逆行申报,并及时完善申报材料。虽然在实施过程中,有些乡镇政府不积极,持观望态度,但由于他们选择重点攻难点,注重宣传。最后由部门的行为变为政府主张行为,由于高度重视,16处渡口按照要求及时落实到位。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此项工作,使该县渡口达标工作走在全省的前列,得到省海事局的充分肯定。

为了促进海事事业的发展和执法队伍的建设,达到精减、高效的目的,在该处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采取“抓大壮大,抓小活小”的方法,根据全县各港区的实际情况,改旧的管理模式,树大手笔,做大动作,改港口自然岸线监管的单一模式,及时撤并两个空壳所,将八个海事所精减为六个海事所,跳出行业管理模式的“围城”,引入企业竞争机制,推行年度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不断细化了工作目标。新的责任区的确定,解决了人浮于事,出工不出力的弊端,实践证明,已取得了骄人的业绩,水路交通规费征稽王作年年都有新突破,辖区的安全事故指数为零。

在深化改革中,他们还狠抓海事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海事人员业务学习与培训,采取集体培训与以会代训等方法,不断调动了全员的学习与工作的积极性。为此,对一些长期未安排具体工作的“闲人”,及时调整安排,落实具体责任,调动了在岗“待业”职工的工作激情,并实行末位淘汰制,改变了过去在岗“主人翁”在岗不尽责、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实行分片负责、上下联动,真正把水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抓实、抓好。每逢节假日,是海事人员最忙的时候,为了人们的安全出游,他们都坚守在岗位上,他们奔波在港口,逐猎在江中,风雨无阻,他们饿了吃点方便面,渴了喝点矿泉水,累了便就地小憩一会。海事执法人员一个个皮肤黝黑、脱皮,那是江风、烈日留给他们的纪念,当他们看到船舶一次又一次安全航行平安而归时,他们总是会心满意的笑了。

在阳新地方海事的安全管理工作,最大的亮点当属王英仙岛湖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这里的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经验正向全省、全国推广。王英仙岛湖因库而立、因水而灵、因岛屿众多而闻名,是湖北省新设的生态旅游开发区。近几年来,随着王英仙岛湖旅游业的日益发展,游客纷至沓来,人物流较大,船舶随之发展迅速,阳新地方海处针对这一情况,加大了现场监管力度,在旅游码头边,他们制作了安全警示牌、旅游船公示牌等,方便于旅客的出游。尽管他们的安全管理经费捉襟见肘,他们还是实行“零费制”,毫无怨言地担负起了旅游区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把仙岛湖的水上交通由过去的无序竞争逐渐引向有序,逐步纳入规范化安全管理轨道,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防止了库区水上恶性海损事故的发生。

水路交通安全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运输服务、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协调发展、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航道、港口管理

第八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经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利用、防洪、渔业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对通航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并承担维护费用和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电力工程等永久性建筑或者进行控制、引走水源等活动影响过船、过木、过鱼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与通航要求相适应的过船、过木、过鱼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船舶通过过船设施时,不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淘金等,应当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运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不得影响通航以及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发生沉船和影响通航的沉物时,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阿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不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代为打捞清除,所需费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十四条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障船舶安全通行。

航运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

航运管理机构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位变化、气象条件等情况及时航道通行信息,并可要求过往船舶减载或者停航。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在港区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及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的,应当经县级航运管理机构批准,并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十九条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

(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

(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

(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船舶管理

第二十条船舶的新建、改建、维修的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建造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特种船舶和200总吨或者147千瓦以上船舶的检验由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200总吨或者147千瓦以下船舶的检验由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设区的市未设置海事管理机构的,由省海事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购置外省建造的船舶在本省登记的,应当持建造地法定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登记地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二十二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船舶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一)船舶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务、海损事故的;

(二)更改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改建船舶的;

(四)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第二十三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和船舶技术资料,到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灭失、船舶失踪的,应当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需要办理船舶转籍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到原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并持原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转籍证明文件到新船舶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转籍登记。

第二十五条船舶和浮动设施到报废期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办理营运注销手续。

禁止利用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从事水路运输。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六条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到原签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航运管理机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经审验的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文明的服务;

(三)按照核准的班次、航线、停靠站点从事客货运输;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和运输管理费;

(五)使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增加运力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原批准机构提交申请,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办理。对审核批准的,核发或者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当在停业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构提出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单位,应当规范生产作业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船舶航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

(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

(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浮动设施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水路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告,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

第三十四条船舶航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二)跨航区、航线运输;

(三)在不适航条件下冒险航行或者夜航;

(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

(五)非客运船舶载客;

(六)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三十五条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航运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在指定时间内进出港、装卸作业和运输。

第三十六条从事漂流经营活动,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内进行,不得影响航行安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水深、落差、流速等因素,科学合理的划定漂流水域。

漂流经营者应当对其漂流经营活动的安全负责。漂流筏具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漂流工应当通过安全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产生活使用的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船主应当分别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十八条湖泊、水库以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安全,由船舶经营者负责,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船员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船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签注范围内的船舶。

三等级以上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由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三等级以下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由省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负责。

第四十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禁止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

第四十一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口运输秩序,保障渡口运输安全。

第四十二条发生水路交通事故,其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组织自救,并立即向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提供有关资料。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和调查处理。

水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肇事船舶不得驶离指定的停泊地点。

特大水路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运、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水路交通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水路交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运、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章,海关缉私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区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者施工作业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的,由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非港航业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航道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在港口水域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者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航道内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处相当于清除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从事水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规费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或者航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非客运船舶载客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进行航行、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漂流水域外从事漂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对本辖区内农村生产生活使用的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航运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水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及资格证照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运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据法定的条件审批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

(四)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不及时处理的;

水路交通安全范文5

一、当前海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海事行政管理体制不顺,多家管理

我国目前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主管机关是海事部门,但又分为地方和部直属海事部门,管理中存在着权限交叉的问题,尽管交通部有相应的管辖权的规定,并且对海事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一片水域多家管理的现象。这种管理体制上的不顺,在实际中不仅给船户加大了负担,带来诸多不便,而且给水上交通安全及行政管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2.海事行政立法滞后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是国家海事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是关系到国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自我国建国以来,我国陆续完善了海事法规规章,使海事执法逐步有法可依。但在管理的过程中发现,相对其它国家的海事法律法规而言,我国的海事法规体系还不是很完善。

3.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不规范

(1)海事行政执法中轻教育、重罚款。一些海事执法人员在发现违章行为后往往以罚款为主,而忽视了对违规者的教育,不能使违章行为得到改正,周而复始,从而造成恶性循环。

(2)一些海事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填写执法文书和罚款票据。少数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甚至在处罚时只开罚款收据,而不填写任何法律文书。

(3)海事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近几年来,在长江沿线,各地海事部门成立了多个检查点,对航行中的船舶进行拦截检查,这一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水上交通秩序,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危害。水上交通和公路交通一样,船舶或者车辆在正常航行或行驶中,没有明显违章现象或署名举报,执法人员就没有权力进行拦截检查,如果进行了拦截检查,就严重的损害了公民的通行权及生命权。长江中因为海事部门拦截检查而造成的沉船事故,也时有发生。

二、形成海事行政执法弊端的原因分析

1.对海事行政执法的认识不够

(1)对海事行政执法理解上的偏颇。海事行政执法的相对方往往由于知识程度较低,有时对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往往不能理解。但由于船舶管理要与国际接轨,必须要按国际上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这些认识与国家的有关法规有着强烈的冲突。

(2)为了狭隘的部门利益。海事行政执法部门由于体制问题对水上交通进行交叉管理,形成了部门分割,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的行政执法行为除了是为履行各自职责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为了各自的部门利益。

2.海事行政立法滞后的原因

社会经济的发展问题快于法律法规的建设,海事行政立法滞后是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是1983年颁布的,已经有近30年没有修改、调整。这期间海事的名称、职能、隶属关系都作了重大的调整。《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基本法律法规的立法滞后原因则在于: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复、无法进行完整的行业管理,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因为职权和自身利益的问题难以调整,从而影响了统一性的水上交通法规的颁布及法规的执行。

3.产生海事行政执法中不规范行为的原因

(1)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往往把罚款与执法经费、补助、福利挂钩,实行罚款分成。导致了部分执法人员追求部门和各人利益,形成行政执法中重罚款、轻教育。就目前的管理体制而言,部直属海事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而地方海事则是自收自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将海事执法与吃饭问题联系到一起,从而影响到海事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海事行政执法机关未从源头上把好进人关。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海事行政执法机关新录用人员时没有严格按照交通部的录用条件把关,致使一些不够条件的人员进入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因为部分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问题,造成了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不公正公平的情况,影响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3)法制教育不深入,执法行为的法律严肃性不强。虽然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经常组织各种开工的法律培训班,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基层、一线人员就是不去听课,或者是听课时不认真。有的单位自学时只是象征性的找一份资料读读,未能深入学习和理解,加之海事行政处罚和甜言软语且制作文书相当繁杂,故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不少不按程序执法,不按规定填写执法文书的问题。

三、解决海事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1.建立新型的海事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新型的水上行政执法管理分配制度应该是一种打破部门分割,有利于水路运输业发展,服务于运输业户,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体制。这一体制应融统一性、系统性、高效性、服务性于一体。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管理模式,总结他们的经验,执照归口管理,实行大交通管理模式。这将有利于解决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交叉问题,也将有利于水路运输业在统一的系统中进行高科技、信息化等方面的研究和开发,促进水路运输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动我国经济的高速腾飞。

2.加快水上交通立法的步伐,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行政执法首先要有法可依。海事行政执法是管理和规范水上交通市场,必须要求行政机关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只要建立了符合水上交通运输市场发展需要的较完美的水上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才能保障和促进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使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在海上有《海上交通安全法》,但内河还没有一部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要早日解决立法严重滞后的问题。同时要做好法律、法规的配套、协调工作,建立起一个层次分明的水上交通法律法规体系,使海事行政执法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循,使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偏离法律法规的规定。

3.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要同时抓好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与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一方面,我国要把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人作为搞好海事行政执法的一项所需要措施来抓,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教育活动,使每个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正确执法。另一方面,要做好管理相对人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依法运输的氛围。

4.提高海事行政执法的水平

(1)把好人员录取关,提高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录取条件,各地海事行政执法机关新录用人员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从源头把好人员录取关。对目前在岗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函授、自考等形式学习,按交通部的要求2006年前,45周岁以下海事执法人员必须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海事行政执法要求制度化。海事行政执法首先要求健全制度,要实行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以目标管理责任制为龙头,建立健全执法过程中的廉洁奉公、文明执法以及执法监督等制度,并在实际执法中严格执行。其次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照具体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严格禁止程序执法,甚至不按法律规定进行执法的行为。

(3)提高海事执法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的能力。由于立法和体制方面的原因,海事行政执法的手段相对于国家公、检、法等部门而言没有很好的强制措施,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执法手段,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办事,不能触犯法律,造成工作被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要求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5.加强海事行政执法的监督

水路交通安全范文6

(本刊讯)2003年12月5日下午,省安监局、省交警总队、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在福州联合召开春运联席会议,全面部署我省2004年春运交通安全工作。省安委会常务副主任、省安监局局长邓云贞,省交警总队总队长李清,省交通局春运办主任、省运输管理局局长马继列分别做了重要讲话,针对春运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全省各设区市的安监局、交警支队、运输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这是我省三部门召开的第二次联席会议。据悉,今年的春运从2004年1月7日到2月15日,为期40天,比往年来得早。据运输部门预测,2004年春运全省道路旅客运输量将达6200万人次,比今年同期增长约3%,水路旅客运输量约220万人次,比去年增长约1%。全省计划投放客运车辆1.7万辆/35万座位,船舶872艘/2.55万座位。今年的春运将表现如下:一、春运时间提前,比往年提前近半个月;二、防非典任务繁重,导致不确定因素增加。如,难以解决防非典措施的落实与及时疏运旅客的矛盾和超长途返程包车的安全管理;三、春运高峰时间集中,民工流、学生流、探亲流、旅游流四流合一,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回乡客流量将增加;四、今年全国各地有较大量的台胞通过厦门、福州经金门、马祖的水路运输往返台湾。

针对防非典的情况,省运输管理局准备了两套预案,特别对出现非典时的春运预案要充分考虑客运流量、流向、流时的变化,车辆运行和管理方式的变化,客运站工作量和工作方式的变化,路面监控和管理的变化等综合因素,做好各方面的疏运工作,确保广大旅客走得了、走得及时。

春运期间,安监部门、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省际、地区际、县际建立联合春运服务站,共同开展春运服务工作,把好城门关。各省际、地区际、县际春运服务站,建立相应的联勤和信息互通制度,各春运服务站除了要有安全检查规范和台帐制度外,还要制定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定期互相通报的交通安全记录本制度,以及重大情况预警报告制度等规定,充分发挥协同作战的优势。交警部门在春运期间将大力压缩机关警力,充实到第一线,保证三分之二的警力摆在路面,加强对勤务制度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安监部门要层层建立并落实春运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将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交通运输第一线,对因工作不落实,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66号令的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会后,省安监局、省交警总队、省运输管理局三家联合向全省各设区市的安监局、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道路)运输管理处发出“关于做好2004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就具体工作做了部署,明确了职责,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有序地度过幸福祥和的传统节日作了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