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措施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区养老措施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区养老措施

社区养老措施范文1

年底前落实社区养老用地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还附有一份未公布的任务分解责任状和时间表。

前日下午,上述时间表得以在第九届全国老人院院长论坛上公布。其中,前两条,就是国务院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在今年年底前,落实社区养老的用地问题。

国务院责成上述部门,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小区,按照(社区居民)人均不少于0.1平方米的建设指标,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启动实施时间明确为今年第四季度。

对于新城区建设,国务院要求,各地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就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级分区规划养老设施;凡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上述目标如何在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住建部、国土部、民政部和各省级政府,今年年底前要出台具体措施

降低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门槛

社区养老措施范文2

【关键词】城市养老模式;现状;措施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了全世界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而在我国“未富先老”的现实阶段更使养老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空巢化、高龄化危机不断加剧,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对养老模式的研究也日益紧迫。

一、城市养老模式现状

1.家庭养老

在家庭养老模式中,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均由家庭成员提供。他们了解老人的生活习惯与兴趣爱好,在生活上能给予全方位的照顾的同时也能满足老人的精神与情感需求。根据有关调查,大概有一半的被调查者倾向于选择家庭养老模式,其中女性、家庭子女多、文化水平低的占该选择的大多数。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老人收入水平的提升,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老人和年轻人分居的情况越来越多,老人对年轻人的依靠程度越来越弱,与此同时可以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则越来越少,致使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严重冲击,正在向社会养老模式过渡。

2.社区居家养老

社区居家养老是将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结合在一起,利用社会资源弥补家庭养老缺陷的新型社会养老模式。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国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社会养老的费用,而社区居家养老则是一种很好的方式。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主要包括三种服务形式:其一,上门服务。主要为居住在家的老人提供日常服务,如打扫房间、购物、做饭、读报等。其二,托老服务。社区为一些生活无法完全自理或者存在心智障碍的老人提供日托服务,白天对老人进行日常照顾与护理,晚上由家属接回家中。此种养老模式有效地解决了一些家庭子女少或者家庭成员均外出工作而不能照顾老人的难题。其三,互助服务与志愿者服务。互助服务是一种新型的社区服务形式――社区内退休的健康老人或空闲的年轻人自愿提供养老服务。此种服务会以时间为单位进行记录,当这些人患病或需要养老的时候,便可以得到相同的服务作为回报。

志愿者服务则是社区志愿者或大学生进入社区为老人提供服务。这些将会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其升学及奖励等方面的依据。

3.机构养老

我国养老机构以公办为主。混合型、民办养老机构较少。国有或者集体养老机构一般都享有财政补贴,设施相对齐全,价格相对低廉。和其他模式相比,社会养老机构情况较差。相关调查显示,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较为单一,只能达到老人温饱需求,在文化生活、娱乐、教育等方面较差。与社区家居养老模式相比,机构养老模式中,老人总体健康状况较差,具有更大的死亡风险,因此需要更多家庭以及社会的支持。

二、完善城市养老模式措施

1.健全养老保障体系,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要加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监督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开展具体工作的时候,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并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养老金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强化养老金的筹集,注重基金监管,保证基金运行的稳定、可靠、安全。

2.整合社会资源,强化硬软件建设

目前阶段,我国存在着多样化的养老模式。在真正落实养老问题时,需要因地制宜。国家机关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政府养老机构,展开科学规划,配置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卫生医疗、餐饮、教育、娱乐等服务项目的建设。比如,加强养老机构和医院之间的联系,满足老人医疗需求,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与满意度;设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利用社区卫生资源,以及街道、社区活动室、文化站等平台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满足老人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全面调动社会力量,落实相关政策,创办社会养老机构,创新养老模式,为老人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3.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实现管理的规范化

要想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就一定要具备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养老服务队伍。首先,吸收专业人才,在职业院校以及高校中进行培养对口的专业人才,对解决就业难题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志愿者服务制度予以规范,建立相应的档案作为奖励依据对调动志愿者的热情与积极性也有一定帮助。其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社区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主要包括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也是强而有效的措施。

在开展具体工作的时候,可以借鉴一些先进经验与成功事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保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素质,实现养老服务的全面落实。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人们对养老模式的探究越来越深入,提出了很多的养老模式,为老人养老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但是,与此同时,一定要重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素质的提升,保证养老服务的全面落实,进而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才能满足老人的物质与精神需求。

参考文献:

[1]钟要红,陈定湾,王国放,等. 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2(07)

[2]黄贺梅,赵凤臣,关颖,等.郑州市机构养老模式老年人生命质量及其影响因素[J]. 中国老年学杂志,2012(21)

[3]刘镓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浅析中国农村养老模式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青年与社会,2013(11)

社区养老措施范文3

[关键词]分级;照护;医养结合;养老;体系

现在,我国的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衔接,当老年群体发病后,需要在医院、家庭和养老院等机构来回往返。加上老年人群本身对医疗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加,如此周折增加了老年人的负担,也贻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如何更好的解决老年人群的医疗和养老问题,达到医养结合的资源合理配置和长短互补,使老年人群更好的安度晚年生活,成为当下被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分级照护医养结合养老社区服务体系,实现了居家养老功能的最大化,遵从老年群体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的需求差异,为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优秀的发展蓝图。现在,本研究就该体系建设中的内容、发展必要性、问题及改进措施等综述如下。

1.分级照护医养结合社区服务养老体服务体系的内涵

1.1医养结合社区服务养老体系

医养结合社区服务养老体系中,医是医疗保障服务,医疗保障服务的内容兼具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检查、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医疗知识咨询、医疗设备保障和临终关怀等,帮助老年人远离疾病的侵害,提升生活质量。养是老年患者日常生活的主导,包括日常生活看护、开展趣味文化活动、精神心理照顾等服务,给老年人增添生活的乐趣,帮助老年人开心、舒适的度过每一天。医养结合利用医养一体化的发展策略,将老年患者的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将养老、医疗、养生、康复等结合为一体。这种老年人的日常康复治疗和生活关照融为一体的新型模式,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大化利用。

1.2分级照护的医养结合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论证

分级照护的医养结合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论证是结合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社区老年养老和医疗的基本特征,基于养老服务相关理论和政策背景,结合服务体系涉及各方人士深度访谈,明确分级照护医养结合居家养老社区服务体系内涵结构及相应责任主体,形成体系中配套制度,论证制度的衔接、运行机制及保障。通过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横向比较及国内历史的纵向比较,并参照地方经济发展现状,阐述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一步论证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老年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涉老政府补贴政策间关系,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以长期护理保险为主的养老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制度建议。

1.3分级照护的医养结合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

医养结合需要医院的医疗专业水平达到一定的等级,具备有完善的诊疗项目、健全的科室、足够的硬件设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医疗人才。同时,也应该有专业的养老机构。两者统一合作,将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管理等结合,提高老年人尤其是有慢性病、身体孱弱的老年人群的生活质量。医养结合通过社区内医院和养老机构签订合作计划或在养老机构设定内置医院,实现医院和养老机构的资源共享,将医疗、养老和康复全程紧密结合,使老年人群享受到从养老机构到医院治疗的全套服务。

2.我国分级照护医养结合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必要性

2.1人口老龄化加重,老年人医疗养老需求增加

我国从20世纪初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在发展中国家中,是较早的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几个国家之一。据统计,现在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5%左右,在65岁以上的人口约占人口总数的10%左右,而这一数字将在21世纪中期达到30%。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逐渐加快,因此,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老龄化还在不断发展。而与此同时,家庭结构在不断变化、年轻人群同比减少、人们工作生活节奏加快等导致家庭养老能力不断削弱,养老的社会需求不断增加。老年人群还是多种疾病的高发人群,其慢性病的患病率是其他人群的3倍以上。老年人群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也十分强烈。我国当下急需合理的措施和制度促成医疗卫生和B老服务体系的结合,以适应老龄化的发展趋势。

2.2我国医疗机构难以提供精致的养老服务

在我国,即使是一些大型的医院也主要以各类疾病的诊治为主,相关的护理服务也多集中在病人治疗后的康复期,无法完成长期的、细致的生活护理。医疗机构本身的基础资源未涉及到老年人群的非疾病期的养护,加上医疗机构本身的资源有限,许多老年人的真正需求无法满足。因此,迫切需要医养结合型的养老机构出现,保障老年人的常规合理、治疗和康复的完美衔接。

3.分级照护医养结合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

随老龄化发展老年人群依赖外界支持及长期照护的需求量会明显增加,而长期照护更是养老服务中任务最重、最难解决部分。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应解决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无论从服务的覆盖面,还是养老服务的持续性来看,医养结合的立足点和重心都应在社区、在居家。而从慢性病和老年失能失智的防治特点来看,诸多研究证实尽早预防的积极意义,基于社区的医养结合模式将有利于主动预防策略措施的实施。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居家老人最易获得的卫生资源,为建立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医养结合模式提供了有效途径。

3.2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融入问题

由于老年人群的特殊性,医学专业服务不仅是养老服务重要组成部分,更因其专业性强,使其成为制约养老服务系统质量的关键环节。我国养老和医疗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构建医疗卫生资源融入的有效机制和适宜途径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问题。部分的养老机构、社区医院等资金条件有限,医疗设备不完善,不能够满足高质量医养结合的老年服务。当老年患者突发疾病需要治疗时,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健康无法得到正常保障。针对这一情况,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资金支持,鼓励有能力的养老机构和医院联合起来,举办有一定服务质量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参与合作的各个单位需要明确自身的义务、责任,构建有效的双向转诊体系。条件较好的养老机构可设立内部医疗机构,保障老人的养老和医疗需求。

3.3居家养老照护的分级标准问题

目前老年照护分级标准多参照临床护理分级标准制定,多用于养老机构。这需结合地方养老服务和社区可利用资源现状,制定合理、可行的居家养老照护分级标准,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3.4医疗和护理人员不足问题

社区养老措施范文4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以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失能、残疾、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为重点,通过政策扶持、社会化运营、市场化运作,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通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市场培育、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管机制,逐步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医养结合试点、智慧社区创建相促进,具有特色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到2021年,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服务率达到100%、农村达到60%以上,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80%以上、农村60%以上由社会力量运营。全县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率达到90%以上,逐步构建社区养老“15分钟服务圈”。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养老服务基础。

1.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措施。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区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养老设施,采取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加快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设施配套。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养老设施配套率达到100%,规范社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建设医养服务机构,推动医疗机构为居家养老对象提供上门服务,建立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促进医疗服务向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延伸。2020年力争建成2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不少于30%的社区建有老年学习点,将已建成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整合、改造和提升。

2.推进老年人住宅环境适老化改造。在无障碍改造方案充分征得受助家庭和相关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统筹推进社区配备助行设备和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加快居住小区道路、园林绿地、建筑物等已建公共区域无障碍改造,新建公共设施和涉老设施无障碍率达到100%。对现有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城市老年服务设施、农村敬老院等进行改造升级,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

(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3.全面摸清老年人需求和服务供给底数。对县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信息采集,掌握老年人数量、分布及其养老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对60周岁以上散居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失智、残疾、独居老人和80周岁居家养老老年人进行重点筛查,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对县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为新增、改造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依据。

4.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各类养老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采购护理床和轮椅等物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设立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租赁)服务站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联动机制,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依托社区养老服务阵地,用好老年大学等资源,推进老年教育进社区。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实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统一登记管理。

5.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化参与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力量进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由政府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购买生活照料、膳食供应、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6.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快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质量监管机制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准入、竞争和监管机制,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财政资金资助项目适时开展综合评估,确保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符合试点工作要求。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及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三)搭建“智慧养老”平台。

7.探索“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将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商和机构接入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信息查询、定制个性化养老等服务。推广智能养老产品,做好高龄老人及体弱多病等特殊老年人智能设备的普及应用。

(四)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8.探索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长效机制,巩固家庭基础养老功能,发挥基层阵地作用,整合行政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资源,依据“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的原则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加大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发挥地方老年协会作用,积极拓展老年志愿服务,探索推广“时间银行”、邻里互助等有效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农村失能、残疾、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切实解决困难老人生产生活问题。同时,农村敬老院要在发展定位、运营管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形式上实现转变。

(五)拓展养老消费市场。

9.支持本土企业开发适老用品用具,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特色化、个性化需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全面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老年人及家庭抗风险能力,建立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风险保障机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失能的老年人的生活基本照料以及和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此类老年人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1月)。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工作清单,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二)自评总结阶段(2021年2月)。对照验收评分表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管理、资料台账和开展情况进行自评,查漏补缺。

(三)验收评估阶段(2021年3月)。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成果评估验收。

(四)巩固推广阶段(2021年4月—2021年9月)。归纳总结试点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巩固工作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和协调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社区养老措施范文5

据调查统计,截至到目前,我县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8.6万人,占总人口的15.8%;65岁以上老年人口5.8万人,占总人口的10.7%。预计到2020年,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数将达到9.5万人左右,占总人口的17%;65岁以上老年人数将达到6.6万人左右,占总人口的12%。比例远高于现行国际通行的老龄化社会标准(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人达到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7%,即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说明我县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问题已引起县委、县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县政协委员多份提案、社情民意涉及养老服务业,县政府积极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__〕60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池政〔__〕4号)文件精神,在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方面,做了积极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

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养老福利政策,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东至县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政〔__〕15号),对全县养老服务工作的体系框架、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并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明确了责任单位、牵头单位和时序进度,为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和保障。

(二)加快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紧紧抓住“夕阳红工程”建设机遇,通过财政投入、福彩公益金资助、上级项目支持等途径,先后投入6000多万元,新建或改扩建21所农村敬老院,总床位达到3116张;投资2400万元在县城新建一所社会福利中心,占地10亩,建筑面积5100平方米,拥有床位168张。公办养老机构已形成一定规模。

(三)探索了多样化养老服务

一是拓展敬老院社会化养老。__年以来,先后在尧渡、东流等13个乡镇敬老院,利用空置床位,划设一个院落或一个区域,开展社会化养老,共收养老人50余人;二是探索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在东流镇菊江社区、大渡口镇渡口社区、尧渡镇梅林社区建设社区日间照料站,可添置日托床位190张;三是探索“医养结合”模式。利用县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和中医院的医疗资源,成立了“东至县中医院老年养护中心”;四是鼓励社会民间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目前有3家民办养老所正在申请和建设之中。

二、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养老服务业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处于起步和低水平阶段,与中央和省、市要求比,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比,与先进地区比都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社会对养老服务业发展没有形成共识与合力

多数老年人及其子女养老观念比较传统落后,普遍希望在家里养老。不愿选择在机构养老,认为“住养老院,不是没有儿女,就是儿女不孝”,导致养老机构推行社会化养老艰难,床位闲置现象明显。虽然养老服务业是“朝阳产业”,具有涉及面广、产业链长和发展潜力巨大等特点,但因其前期投入多、专业人才需求大、回报周期长,加之现阶段老年人实际消费支付能力有限,使得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养老业的意愿不强。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体制机制也不健全,基本上是由民政部门“一龙治水”,工作合力尚未形成,工作基础较弱。

(二)养老服务业发展模式单一、服务功能弱

社会化服务尚未进入家庭,社区养老正处在启步探索阶段,养老机构基本上都属公办,真正意义上的养老院,只有中医院老年养护中心一家,其余均为敬老院。由于敬老院的经费、人员、管理服务能力跟不上,服务功能弱,服务内容单一,多数只管老人吃住,能同步提供医疗服务的很少。从3100多张床位和3520余“五保”老人数字对比,敬老院床位看似不足,实际情况却是敬老院的床位仍有47%处于空置状态,“五保”老人未能实现应进尽进,散养“五保”老人中,存在着应进不愿进,个别想进进不了的现象。在一些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敬老院,带有明显的选择倾向,不愿接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社会办养老机构因准入要求严、审批手续复杂,社会力量难以顺畅进入,加上发展规划滞后,扶持激励政策难以落地,资本投入大、风险高、利润薄等,一些有志于兴办养老机构的人望而却步。现有的民办养老所建设尚未达到主管部门认可的规范程度,目前社会办养老机构实际上是空白。

(三)养老服务业专业人才紧缺

我县养老服务现有从业人员,突出表现为“两低一少”,即专业素质低、工资水平低、护理人员少。管理人员大多来自退下来的村干部,护理人员多来自于下岗或无业人员,

文化程度不高,年龄结构偏大,缺乏必要的管理、护理知识。工资多在千元左右,致使我县养老机构对专业人员特别是护理人员难招又难留,很多敬老院工勤服务人员兼作护理人员,或采用“院民护理院民”的方式以缓解护理人员不足的问题,这势必影响我县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四)对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尚不到位。

除了县中医院老年养护中心外,全县农村敬老院和民办养老所基本上都因无建设用地指标问题,而未能获得消防验收合格凭证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件。尤其是已经营的小规模民办养老所,因建筑和消防设施不符合技术规范,更难通过消防验收和设立许可,加上管护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存在安全风险。

(一)高度重视,增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快,老年人口规模大,而且呈现未富先老、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人口流动大,空巢老人增多)的特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各种养老需求,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是群众的恳切期盼。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国家从宏观战略层面出台了系列政策与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未雨绸缪,迎难而上,结合实际细化、落实国家和上级政府政策措施,抢占先机,赢得主动。人口老龄化形势固然造成一定的社会压力,但也蕴藏着发展的先机,发展养老服务业,不仅是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问题,同时也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山清水秀、空气良好的东至来说,更是吸引一些成功、爱心人士投资创业的大好良机。因此,全县上下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二)科学规划,引领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

编制“十三五”规划时,要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规划,同时要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规划要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对全县养老服务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加快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公办、民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协调发展的格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和省、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对照“十三五”末人均养老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养老机构床位数占老年人口总数45‰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县区域特点和人群特征,考虑未来发展均势,合理确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养老场所的城乡空间布局,选择交通便捷、生活就医方便、生态环境良好的位置,明确供地政策,鼓励兴办社会化养老机构。规划要体现和落实县政府东政〔__〕15号文件提出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改革措施和保障政策。通过规划,引导我县养老服务业科学、合理、有序发展。

(三)统筹推进,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业是项重要的民生民计工程,具有鲜明的公益属性,必须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根据我县未富先老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现状,统筹推进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

1、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不同于传统的家庭养老,它是以立足家庭、社会服务进家庭为标志。居家养老符合国情,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主要养老方式,是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要培植一批稳定的服务团队、中介组织或引导有关机构、企业,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籍和应急救援等具体服务。

2、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站)建设。落实关于小区和村镇规划必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规定,整合城镇和农村社区卫生、文化、家政等资源,逐步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或日间照料站建设,并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使之具备生活服务、文化娱乐、老年教育、保健康复等基本功能,能够为社区内老人提供就近、方便、快捷的托养、日间照料,造就“不出社区的养老院”。

3、大力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由政府主办向政府主导转变,通过政策鼓励和扶持,运用市场机制,大力推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县不乏有意进入这个行业者,但让他们踟蹰不前,仍在观望的主要原因是对激励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不了解或有顾虑,要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宣传,激活社会力量投资的动力,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同时根据老年群体的健康状况、消费能力和服务需求,开展不同档次的服务,使老年人及其家庭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服务项目,实现高、中、低不同服务档次的组合。

(四)改革创新,提升养老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运用改革、创新、激励等措施,挖掘潜能,激发活力,调动积极性,使我县养老服务能力水平在现有的基础上有进一步提升。

1、探索公办养老机构运营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现有空置床位,盘活养老资源,更好地发挥公有养老设施的作用。在不改变公益属性,确保政府托底保障养老对象生活质量及公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探索公办民营,选择若干敬老院先行试点,特别是一个乡镇有两所敬老院的,可通过腾集床位,调整出一所敬老院试行公办民营,采取公开招标办法,交由市场主体运营。

2、改造提升公办敬老院基础设施与服务功能。加大项目争取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增加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保健、紧急呼叫等功能,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改善服务条件,拓展服务范围,面向区域内低收入、特困、高龄、单亲、空巢、失能半失能老人开展养老服务,加快农村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转型。

3、推进养老机构医养结合。针对特定老年人群,在提供生活护理服务的同时,提供医疗诊治、大病康复、失能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我县中医院老年养护中心,就是开启医养结合探索的产物,但目前存在着入住率不高的问题,主要原因一是人们的养老消费观念未转变,二是社会福利中心尚未办理养老许可证,人们对该中心是到底养老院还是医院心存疑虑。因此要大力开展宣传引导,转变养老消费观念,同时要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完善手续,推动包括全县所有养老机构在形式上的合法化,管理上的规范化。坚持“养老服务是基础,医疗服务是保障”的理念,探索医疗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医疗

服务向养老机构的嵌入。4、强化激励措施。可整合财政和社会捐赠性资源,设立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除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外,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政策内涵、界限、标准,对承接“三无”人员、孤老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和失独老年人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日间照料站,按其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兑现补助,让政策落地。同时要加大力度,落实金融扶持、用地扶持、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

(五)招培并举,造就一支养老服务专业队伍

建设一支职业道德好、业务水平高、服务质量优的养老服务队伍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之一。一方面要加强对一线从业人员的培训,选择管理比较规范的养老机构作为护理实习基地,委托大中专院校进行管理、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开辟养老服务机构与县职业教育中心的合作渠道,按有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把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与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起来,招聘有志于养老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和大专院校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加大就业扶持力度,通过设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尤其是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吸引更多的专业化、年轻化人才进入养老服务行业,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

社区养老措施范文6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 我国在1999 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 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 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 门槛较高, 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 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

本文认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 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 享受养老服务; 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 以居家为基础, 以社区为依托, 整合互联网+ 在内的各种资源, 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 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

目前, 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 截至2015 年, 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 万个, 比上年增长36.8%, 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 万个, 比上年增长55%, 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 万个, 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 多万名,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 余家。2016 年10 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 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 年, 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 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 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 年, 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维系社会稳定, 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 有效分配养老资源, 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 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

首先, 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 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 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 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 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 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 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 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 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 资金投入,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

其次, 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 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 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 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 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 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 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 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 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 等主要内容, 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

近2 年来, 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 年1 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 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 天津市, 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此外,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 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 年7 月19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 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 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 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 处于初级阶段,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

1. 从立法角度,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 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 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 缺乏统筹兼顾, 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很多没有落到实处。

从规范的层级而言, 目前, 在国家法律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 较为笼统, 法律责任也不清晰, 如其中第82 条规定,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 可操作性较差。

在地方层面, 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 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 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 细化程度不高, 缺乏制裁规定, 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 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

在有关部门层面, 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 年6 月, 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的工作方案后, 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 而如今这项历时3 年耗资134 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 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 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 。

此外, 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 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 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 发展社区居家养老, 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 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 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 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 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 从执法角度, 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徒法难以自行, 有了好的立法, 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 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 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 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 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 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 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 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 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 年7 月30 日, 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 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 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亟待完善。

第三, 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 开展智能化养老,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 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 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

3. 从司法角度, 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 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 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 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 普遍缺乏法律知识, 经济能力也有限,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 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 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 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 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 应做好顶层设计, 避免制度碎片化, 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 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

从地方层面,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 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 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 应整合政策, 协调联动, 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 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 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 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 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 取消挂靠制, 保持独立性, 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 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 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 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 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 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 新模式, 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 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总之, 应循序渐进, 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 在执法层面, 明确政府定位, 加强政策引导和政策落实

在执法层面, 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 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 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 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 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扩大政府财政投入,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 一方面, 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 另一方面, 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一方面,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 另一方面, 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

第二, 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 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 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 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 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 促进服务质量改进, 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

第三,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 的思路, 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 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 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 形成品牌效应。

第四,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 依托互联网+ 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 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 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 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 更方便的产品。

(三) 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 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的三优先制度, 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 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 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 设立老年法庭, 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 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 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 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 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 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