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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制度范文1
[关键词] 生态税制制度经济学税收制度
从凯恩斯主张政府干预经济以来,税收就成了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生态恶化,循环经济理论的发展,税制理论的研究视野得到再一次拓展。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学者纷纷从生态保护的角度研究生态税制。但是,事物的多样性使得同一事物从不同的视角分析有着不同的内涵。本文试着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进一步认识生态税制,加深对其产生的必要性的理解。
一、生态税制和税收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institutions)是指约束人们的行为的规则体系,并可具体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部分。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它是由权力机构来保证实施的,如法律、法令、合同、章程等。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社会习惯和意识形态等 。那么,可以说生态制度就是人类针对生态需求的无节制和伦理缺失,而导致在生态需求大于生态供给的情况下,将生态因素引进制度安排,形成的行为规则体系,它具体可分为生态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部分(见下图)。
可见,生态税制只是生态制度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不仅具有传统税制的特性,还具有生态补偿功能;它是依据税收是否具有生态性的标准进行划分后形成的一种税收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也不是取代现行税制的一种新税制。例如,燃油税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它属于流转税制;按税收是否具有生态性,它又属于生态税制。因此,生态税制设计的真正意义不在于取代原有税制,而是要将生态保护原则纳入原有税制的基本原则之内,贯彻于原有税制中的税种分类,并在各个税种的相互配合中体现出税制的生态性。这并非过于超前的设计,而是频频发生且日益加剧的各种生态危机,导致了这种税制设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生态税制产生的必要性思考
任何事物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有一个“源”。生态税制也不例外,那么生态税制是怎么产生的呢?我们不妨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思考一下。
现代社会中的生态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人和生态的关系:二是人类之间的关系。人和生态的关系表现为人和生态的冲突和互动;人类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使用和分配生态资源时的冲突和互动。最重要的是,一旦人类在使用生态资源出现紧张时,就会导致人和生态资源之间的紧张。例如,我国北方地区缺水的原因更多的是当地企业、工业污染和居民的不合理用水,导致了人和水资源的紧张。相应地,解决生态危机的方法通常有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治理,就是通过建造一些生态工程如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等来改变人和生态的关系;另一就是建立制度,规范人们行为,达到生态资源的合理配置。可见,前者涉及技术,后者涉及制度,而技术的发展是离不开制度环境的。
科斯认为,只要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制度更重要。制度是一个在长期的博弈过程中,利益各方达到一致的方案,它应该考虑到各方的利益而不是一方的利益。在今天,“利益各方”不仅包括人,而且包括生态。生态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它的消费不仅具有明显的外部性,还直接关系到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这就决定了其必须由政府来干预供给。税收又是政府干预经济,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生态税制的产生就不可避免了。
此外,制度变迁就是从效益较低的制度到效益较高的制度的转变。制度的效益是针对一定的制度环境而言的,当制度环境发生变化,制度的变迁就不可避免了。凡勃伦认为:“制度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就其性质而言,它就是对这类环境引起的刺激发生反应的一种习惯方式。而这些制度的发展也就是社会的发展。今天的制度,也就是当前公认的生活方式。” 那么,生态资源消费的“免费搭便车”和“公共地悲剧”的普遍存在,与生态资源天然供给的不足,造就了当前的税制环境,而税制环境的变化就要求税制的再次变迁。因此,生态税制的产生也是税制变迁的必然要求。
三、生态税制的制度观
1.生态资源产权分析。生态资源不仅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更重要的是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特征。因此,它应该是一种公共产权,不同于私人产权,确切的说,是国有产权即由国家所拥有,由政府及其人来行使的产权。
德姆塞茨认为,公共产权存在巨大的外部性问题。首先,公共产权往往过分强调当代人的索取权,赋予其超过经济要求的权重。其次,公共产权条件下,外部性问题向内部转化的交易成本较大:一是所有者数量的增加,增大内部化的成本;二是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使得责任很难追究。柯武刚和史漫飞也特别强调,“产权并非物质对象,而是一些在社会中受到广泛尊重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政府作为公共产权的人,就有必要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采取必要措施解决生态资源产权外部性问题。那么,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制度,将维护政府自身产权的任务――保护生态资源纳入税制也就成为天经地义的事了。
2.生态税制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简单地说,生态税制是约束人们过度消费生态资源的规则体系。它作为社会“规则”的一部分,当然也就有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分。其正式规则就是现行税制中具有生态功能的税收和税法等内容,其非正式规则应锁定在生态税制的价值观念、纳税意识等内容,它表明人们对税收生态性的认识程度,决定人们在一定时期对税收具有生态性的遵从心理和遵从程度。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正式规则是在非正式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非正式规则是正式规则有效实施的环境条件,有效运作的土壤。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规则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对经济发展的“共同影响”是很难分割开的 。
因此,生态税制的构建过程中不能仅仅重视生态税制的先进性,集中在生态税制正式规则的设计制定上,还要考虑生态税制非正式规则的现实状态,即当前人们对税制具有生态性的认识和包容度。只有恰当协调好生态税制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关系,才能使通过法律形式建立起来的生态税制达到预期的目标。
3.生态税制的制度功能。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都是具有一定功能的,制度的功能就是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提供一个框架结构和约束规则。舒尔茨认为,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为经济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每一种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因而具有特殊的经济价值。所以生态税制应当具有功能,并且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供激励机制。人与自然的和谐需要依靠生态技术的变迁。而技术的变迁与制度的创新有很大关系,制度的创新会导致技术的进步。同理,生态税制也会激励社会生态技术的发展。没有生态税制对企业超标排污的限制,就没有企业主动提高生产技术的动机,更没有生态技术推广和应用的市场,最终发明和创造该技术的组织或人得不到相当物资的激励,失去进步发明创造生态技术的动力。
(2)降低生态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不同于生产费用,它的产生与人或经济组织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是分不开的。例如,污染河流的造纸厂对附近的村庄农田种植产生了影响,当没有生态税制介入调解时,个别农民的有限理性使得双方达成谈判协调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达成合约,造纸厂的投机行为使得履行合约的风险加大,最终增加了生态交易费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生态税制能有效地降低生态营销的不确定性,抑制经济组织的投机行为,从而降低生态交易费用。
生态经济制度范文2
关键词:泰国;高考制度;教育体制;现存问题;提升路径
中图分类号:G6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212-03
泰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需要良好的教育来推动其现代化的进程。而高考制度,作为一国人才选拔的关键,在整个教育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分析泰国高考制度,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有益建议,无疑会为泰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泰国高考衍变的历史进程
高考制度作为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一种实现教育权利的手段,同时也是国家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泰国的高考制度亦是在不断满足社会和国家需求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着自我的完善和发展。具体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1]。
第一个时期为1961年以前,由于泰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以及教育体制,泰国各大学通常自主进行人才的选拔,通过各设题目和标准来实现各自需求的实现。
第二个时期为1961―1998年之间,这一时期的特点突出的表现为高校的联合考试向国家统一考试的过渡。这一阶段教育体制的集中化趋势逐渐加强,一方面,使得教育权力也日渐向中央集中;另一方面,也使得高考的地位和重要意义日益凸显。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亦可以将其细分为三个阶段,即1961―1962年的联合考试雏形期、1962年的多所大学联合考试期、1963―1998年的统一考试期。
其中,第一阶段主要是以农业大学和大学医学院开展联合大学招生考试为标志。这一时期的招生定位,突出了泰国历来对农业和医学重视的这一传统,使得农业和医学人才的培养得到了很好的补充。第二阶段主要以农业大学、大学医学院、法政大学、朱拉隆功大学以及艺术大学联合考试为标志。这一时期,也表明了泰国对于多元人才需求的日益重视,开始加强院校人才培养的多层次、多样化意识。第三阶段则以统一考试为标志,开始了泰国制度化考试的新时期。这一时期,高等教育委员会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取代了国民教育部门,并形成了一年一考的高考考试制度,至此“一考定终身”在泰国出现。
第三个时期为1999―2005年之间,这一时期,高等教育委员会在结合国际经验和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将“一年一考”更改为“一年两考”,与此同时,开始重视学生高中学习期间的成绩,并首次将其纳入国家的高考评价制度之中。这对于泰国的高考制度无疑是一个具有里程碑式的改革。
具体而言,高等教育委员会于1999年决定组建由教育部、大学专家以及委员会委员等人员组成的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便是制定新的“高考制度”,即大学入学考试制度。其摒弃了依靠单一的高考成绩作为衡量学生学力水平的唯一依据这一标准,而是在此基础上加上了对学生高中时期学习的综合成绩的考量。这不仅有利于学生高中时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避免由于高考的“失误”,而导致个体教育机会缺失。
新的高考制度有着突出的特点:第一,在分数标准的设置上,形成了90%高考成绩+10%高中学习成绩的新型核算标准;第二,在考试时间的安排上,将原先的“一考制”更改为“双考制”,一般为每年的3月和10月举行;第三,就组织考试的单位而言,泰国政府的大学事务部开始承担起新型考试的职责。
第四个时期为2006―2009年之间,在这一时期,高考制度出现了巨大的变革,多元化的招生录取制度开始形成。该考试制度开始重视对学生的赋权,尤其是考试项目、参加考试的时间等与学生息息相关的项目,其日益增强学生自主选择的自由权,使得考生对自我命运的掌控也得以增强,同时也显示出了泰国高考制度“以人为本”、“以考生为本”的理念。
与此同时,伴随着全球教育制度改革的浪潮,泰国也日益开始对学生负担进行减除进行重视。其中最为人们熟知的便是评价体系的重新划定:第一,GPAX(高中学习期间所有成绩的平均分)进行10%的权重划分;第二,GPA(高中学习期间单科成绩的平均分)进行20%的权重划分;第三,O-NET(国家基础教育测试)进行35%―70%左右权重的划分。该项目主要考察个体的基础知识水平,其主要是对高中学习期间学习状况的一种复查,时间通常为每年的2月,但值得注意的是,每位考生一生只可参与一次;第四,A-NET(国家高等教育测试)进行0%―35%的权重划分,该项目并不严格依据泰国的教育大纲,而更多的偏重于一种能力测试,这一考试每年3月举行,考生也可不限次数的参加。
不难看出,至此高考制度便成为由O-NET和A-NET组成的二元模式考试制度,其不仅仅在关注个体的学习状况,与此同时开始了对学生学力能力的关注,这也为日后的再次改革提供了思路。
第五时期为2010年至今,该阶段的主要特点便是将GPA从整个评价体系中进行了移除,同时将A-NET改为AT(能力测验),以此来突出人才竞争时期对于能力的高度关切。
也就是说,整个评价体系再次进行了重构:第一,由于GPA的取消,GPAX的比例得到相应提高,其权重由原先的10%上升为20%。第二,O-NET仍然维持在30%左右。第三,AT测试的权重设置为50%,这其中又进一步细分为GAT(普通能力测试)和PAT(专业能力测试)。其中,为GAT给予10%―50%的权重设置,此项目意在考察个体是否具备完成本科学业任务的能力;为PAT给予0%―40%的权重设置,以此来考察个体的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情况。
二、泰国高考制度存在的问题
泰国的高考制度改革一直致力于实现社会和国家需求的平衡,其进行的探索和实践均在一定程度上为上述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动力。然而,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泰国的高考制度的改革亦是如此,其中不免疏漏,具体如下。
(一)高考改革缺乏系统的数据支撑
没有实践就没有发言权,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道理。缺乏严格、系统、完善的调查,就不可能进行细致、科学、全面的数据分析,因而,也就很难制定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社会要求、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高等教育入学制度。纵观泰国的历次改革,均仅仅是依靠民间小范围的调查,其仍然难以较为全面的描述全国的普遍实情。因此,高考制度的改革必然存在局限性。
(二)高等院校办学质量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
在这里,我们应该从泰国的教育体制入手进行分析。泰国的教育体制虽然经历了集权的过程,但是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自身的分权传统。具体到标准制定和衡量这一具体政策实践而言,就是中央进行评估标准的制定,而地方则负责执行。在这一过程中,暂且不论泰国中央政府在指标体系的规范化、精确化上的科学水平,就是具体执行中也存在着巨大的问题。由于,执行权在地方,这就容易导致地方为了自身利益而对实际情况进行歪曲,以此使地方利益获得保障。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高校评估对于其自身有重大的意义,这就可能使得高校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来获得与自身并不匹配的评估结果。这一过程无疑将会严重阻碍泰国高考制度的改革。
(三)有关高考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当前,泰国的高考报名均采用互联网的形式,经由网络进行报名。然而,目前泰国的电脑普及率仍然不足,这无疑造成了教育机会的不公,使得部分没有电脑的泰国高考学生丧失了应有的高考机会。其次,由于服务器终端以及软件平台搭建过程中的问题,使得高考报名系统存在严重的漏洞,这无疑降低了个体报名的效率,而使得个体成本增加。因此,作为高考政策的配套手段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考试过程严谨性严重不足
从2006年开始,泰国就开始实行了“两考制”,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自己的最优成绩进行志愿的填报,这无疑对于破除“一考定终身”有重大的意义。然而,鉴于泰国国情,高考次数的增加使得原本人力资源就较为紧张的泰国政府很难保证考试过程的严谨性,最为明显的例子便是,在泰国经常可以发现考生成绩登记出现错误,致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这也无疑成为了泰国高考制度改革又一急需克服的障碍。
三、泰国高考制度问题解决的路径分析
当前,泰国的高考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措施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要求我们必须做出更为优化的路径设计来实现泰国高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作为一国选拔人才的重要工具,只有现实个体在起点、机会、过程中的平等,才能真正有机会实现个体结果的平等,也才能真正完成高考制度兴旺祖国的重任。
(一)完善全国信息搜集系统
泰国中央政府应努力搭建起覆盖全国的信息搜集系统,以此来支持高考制度改革所需的信息资源。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借力高校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实现“良好伙伴关系”的建构,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使政府用最少的投入来实现最大的产出。与此同时,政府应加强自身的建设,形成完善的行政组织架构,以此加强信息的搜集。在此基础上,政府要加强智库、智囊团的建设,保证信息资源高效、优质地发挥作用,避免信息浪费。
(二)设立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
科学、合理、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不仅是助力高考制度改革的有力工具,也是真正做到对学校负责、对学生负责,践行校本主义的必然要求。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中央政府科学地设定评价指标体系,同样要求严格执行机制,通过加强监管来使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特别要注意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使政策的制定以及执行真正地在全民下进行,接受全民的监督,以此助力高考改革的实现。
(三)完善高考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政府,其应该承担起与其权力相对应的责任。”[2]因此,政府有责任去加强有关高考的基础设施建设,尤其要保证高考报名过程中的机会平等。即要求政府通过有效的手段,优化并提供报名平台。所谓优化报名平台,即提升高考报名系统的建设水平,使报名系统界面更简洁、运行更平稳,最终实现更方便报名。所谓提供报名平台,就是指通过财政补贴政策提高电脑普及率、提升网络覆盖水平,同时,在边远地区要保证每地均有可供免费使用的专供高考报名的设备,以此实现真正教育机会均等。
(四)加强工作队伍建设
为了保证考试得以公开、公平地进行,有必要加强工作队伍数量和质量建设。就数量而言,要通过信息搜集系统进行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分析,明确当前人力资源缺口,以此增加有效的人力资源供给。就质量而言,应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加强责任心、道德意识的培养,加强工作能力、工作技术的培训,以此实现工作人员担负自身工作职责的使命。
结语
21世纪是一个人才时代,在这个时代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教育改革,尤其是处于人才选拔中心环节的高考改革无疑具有巨大的价值。然而,当前泰国高考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成为了制约泰国发展的重要因素。毋庸置疑,这需要泰国政府的不断努力,但是,作为学者我们也应担负起自己的职责,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潘俊财.对泰日韩三国汉语高考试卷的分析――兼谈对泰国汉语高考试卷的启示[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2013.
[2] 郭立强,梁莹.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策略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1):104-110.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and its upgrading path of Thailand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system
HUANG Ma-li (Chulalak Chakrachai)
(Politics and law college ,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ianjin 300384,China)
生态经济制度范文3
【关键词】生态角度,园林景观,功能,问题
前言
在园林设计中,植物配置是园林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植物配置就是将植物和其他物质相结合,按照园林植物的生长规律创造各式园林景观,满足人们观赏游憩的需要,从而改善城市的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
1、植物在生态园林景观设计中的功能。植物是园林景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植物可以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使人们在工作之余感受到美的享受,呼吸到新鲜空气,提高生活质量。
1.1降低城市温度,改善城市气候。近年来,城市热岛效应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园林植物自身的蒸腾作用,具有调节空气温度和湿度,降低城市温度,改善城市气候,可以净化水体,保护水源的作用。
1.2净化空气、增添城市生机。植物是城市最好的“空气净化器”,植物可以吸收城市的灰尘、杀灭细菌,消除噪音,有效减轻城市的污染,为城市增添一抹绿色的生机。
1.3美化环境、陶冶情操。不同的园林植物拥有不同的形态和颜色。万千植物增添了城市的大自然之美,降低城市的生活节奏,缓解紧张的生活压力,提高生活情趣,提高人们的审美情趣和情操。所以,植物景观的配置设计的优劣,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
2、生态园林设计中植物配置的原则
在现代的园林绿地中,植物配置有着不同时代的独特风格。园林植物配置要遵循科学性,讲究艺术性,科学合理的配置,创造出优美的景观效果,达到生态、经济、社会三者效益并举的效果。园林植物配置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2.1遵循自然规律。园林植物配置应使植物遵循自身的生长规律及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因地制宜。结合植物材料的自身特点和对环境要求来安排,使植物生存并生长得好。每个城市都有最适合于本地生长的植物,选择适合当地生长的植物不仅能够发挥净化空气等生态效益,而且还有降低配置成本的作用。
2.2生物多样性。一个生态系统是多种植物和生物的组合,城市生态系统也不例外。园林建设必须重视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物种配置可以体现人工美,使空间结构更加完整。乔木、灌木、绿草相结合,使园林群落更加稳定,充分利用空间提高生态效益,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单一的物种配置,在生态上和景观上都是单调的,显得城市更加的单调。隐藏了城市的独特风貌,削弱了城市特有的魅力,也弱化了城市园林绿化应发挥的生态效益。
2.3遵循美学原理。植物配置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根据美学原理,进行融合创造。注重不同园林植物的合理搭配,布局合理。在追求园林植物的现时景观时,要注重园林植物的季节变化的景观效果,定时进行人工修理,塑造植物主体形态,达到与周围环境相融合的目的,创造优美景观。
2.4色彩协调。植物配置要注重色彩的变化和对比。随着四季的变化,植物色彩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同一地区配置适合四个季节的植物,使城市四季常青。
3、生态园林设计中植物配置的艺术手法
3.1多层次。按着空间的顺序结构,在不同的空间层次配置植物,充实整个空间。将乔木、灌木、花卉和地被植物按从上到下的多层次配置,地表配置上不同花色花期的花卉,极大地丰富了植物景观,使城市充满色彩。
3.2协调性。每一个植物都有其不同的姿态,有的比较规整,有的参差不齐,有的高,有的矮。配置时,要注重植物相互之间以及植物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和谐协调,达到相互平衡的状况。
3.3对比和衬托。利用植物不同的形态特征,对比植物间的高低、叶形叶色、花形花色,相互配置,表现出一定的艺术构思,烘托出美的植物景观。树丛组合,要注意相互间的协调,将形态和姿色相近的树种组合在一起。
4、生态园林设计中植物配置应注意的问题
4.1树木的修剪问题。及时进行正确的修剪、整形是重要的园林养护管理措施。及时修剪可以调解树势,保持树冠结构,有助于形成优美的树姿,促使植物的开花结果,提高树木质量。达到树与周围的园林建筑搭配相得益彰,美观协调的目的。进行合理的人工干扰,形成一个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植物群落系统。修剪时,要选择合适的时间,在其休眠期,生长期分别选择不同的修剪方式。
4.2物种的选择问题。园林绿化树种的选择要与当地的自然环境相适应,也就是因地制宜。选择植物的物种时,要以当地的乡土植物为主,提高植物的成活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此外,需注意的是,不要选择有飞絮、有异味、易过敏的植物。另外,防止恶性杂草入侵,避免物种入侵。
4.3四季的变化问题。所以园林景观配置植物时,需要充分考虑四季的变化,确保园林景观在一年四季都有丰富艳丽的色彩。避免冬天过于萧条的景观。在合适的地区种植常青树,如冬青,松树等,加强落叶树与常青树之间的有效搭配,使园林植物能够在全年都保持鲜艳,更加有效地发挥其生态效益。
4.4病虫害的问题。病虫害的问题一直缠绕着所有的植物。园林植物群落不可避免的会有病虫害的发生。在面对病虫害时,一般采用化学药剂的方法。但园林植物是供人们娱乐的场所,所以应尽量避免使用化学药剂,以免对环境带来化学物质的污染,防止污染土壤。因此,需要利用生物学方法来治理病虫害,运用生态的方法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4.5园林绿地也是园林中非常重要的组成成分。园林绿地一般是较为宽阔的场所,可以作为临时性的避难场地。园林绿地要栽种比较耐践踏的草坪,这样还可以使人们与绿地的近距离接触,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生态经济制度范文4
一、废弃物是一种“因多而少”的间接稀缺性资源
废弃物是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经济行为(包括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只是生产和生活产品物质和能量形式的转换,是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一种形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人类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常常需要面对废弃物的“二多”问题:潜在废弃物(通过集约化经济活动可以避免的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已形成但并未进入废弃物处置场的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多”;末端废弃物(进入末端废弃物处置场的废弃物)经过处置后排放到生态环境中的污染物“多”。而这“二多”必然导致: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不断加剧:生态环境容纳力愈来愈成为稀缺性资源。
由于传统单向流动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多,自然资源的利用与回收率低,末端废弃物经处置排放到环境的污染物多,在同等技术条件下,要使人类经济活动满足一定量的社会需求,就必须消耗更大量的自然资源。而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多,又加剧了末端废弃物的总量,在相同的资源化处置技术条件下,排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就更多,这无疑给本来就稀缺的生态环境容纳力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必然使生态环境容纳力成为更加稀缺的资源。
二、“双失灵”导致废弃物资源的配置失效
1、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
根据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一系列理想假设条件下,是废弃物资源在不同用途之间和不同时间上配置的有效机制,也就是说,正常市场机制可以实现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理想假设条件往往无法满足,市场机制就不可能完全实现废弃物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产生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就废弃物资源来说,最严重的市场失灵包括:
废弃物资源产权不明晰
产权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基本条件是明确而专一的,且可转让和实行的产权。产权是有效利用、交换、保存、管理资源和对资源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
一般来说,废弃物资源往往拥有没有明确的定义、非专一即多重产权、不安全、不能执行、不可转移的产权不明晰特征。如生态环境容纳力的产权就不明确,而且多重产权,这就必然引起随地倾倒废弃物的短期行为,而不追求废弃物处置的高效资源化。又如政府宣布废弃物分类收集法规以及废弃物收费制度,但或者仅是说说而已,或者收费低于治理废弃物的费用而使经济行为主体宁可交费也不愿采取行动治理废弃物,致使废弃物资源产权难以有效实行。
废弃物资源市场不完善
首先,许多废弃物资源市场还根本没有发育起来,或根本不存在,如废旧电池回收后无处送;有些废弃物资源市场虽然存在,但价格不合理,如回收资源市场价格高于自然资源价格。由于自然资源价格只反映了劳动和资本成本,没有反映经济活动中自然资源消耗的机会成本,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大量耗用和浪费,也造成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的大量产生及末端废弃物污染物的无度排放。
其次,即使废弃物资源存在市场,市场失灵还表现为竞争不足。有效市场应具备卖者买者众多、进入市场障碍较小的特点。然而,例如我国的废弃物管理一直被视为社会公益事业,由政府一家包揽,政府部门既是监督机构,又是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主要费用由政府拨款,缺乏竞争机制而产生低效,造成废弃物排放量越来越大,污染越来越严重,废弃物治理的负担也越来越重。
废弃物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
公共物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对同一公共物品的消费;二是供给的不可分性,即为一个消费者生产公共物品就必须为所有消费者生产该物品。在许多情况下,个人不管付钱与否,都不能从公共物品的消费者中被排除,如,有效处置废弃物减少了污染而使生态环境清新,不可能把其中任何一人从这清新的生态环境中排除出去。因为没有人能够被排除,消费者就不会为消费清新的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而付钱。消费者不付钱,私人企业赚不到钱,就不愿意通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或者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效率,来提供清新的生态环境。
从废弃物资源配置市场失灵的三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市场失灵的产生主要在于废弃物资源的外部性问题。“看不见的手”的定理,要依赖于一个隐含的假设:单个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不产生影响,即不存在外部性。但是对废弃物资源来说,这一假定往往不能成立。根据外部性理论,废弃物资源外部性包括两个方面:
外部经济,即存在外在利益。如A经济个体因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清洁生产而避免了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的产生,节约了自然资源,保护了环境,给社会带来利益,但它自己并不能由此得到补偿,此时这一经济活动的私人利益就小于该活动带来的社会利益,该经济个体就不会持续进行此类经济行为。
外部不经济,即存在外在成本。如B经济个体没有实行清洁生产而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并大量排放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破坏了生态环境,给社会其他人带来了危害,但其并不由此而支付足够抵偿这种损害的成本,此时该经济活动所付出的私人成本就小于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于是该经济个体就会无所顾忌地不断进行此类经济行为。
如何鼓励A经济个体持续其清洁生产这一经济行为,而遏止B经济个体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外部性内部化是最好的选择,即矫正由于外部性而造成的市场机制对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失效。
2、政府失灵是废弃物成灾的另一制度根源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长期以来对废弃物资源外部性问题的忽视,导致了自然资源的滥用,形成了日益严重的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两大灾难性问题。可以说,外部性内部化是实现废弃物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和难点。
根据微观经济学原理,要实现外部性内部化,有两种途径:
第一,运用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内部化问题
通过明晰产权,使难以交易的外部成本或利益进入可交易的市场体系,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因为明确的产权及其可转让特性可以使私人成本(或利益)与社会成本(或利益)趋于一致,即不存在外在成本或利益,也就不存在外部性了。
第二,运用政府干预实现外部性内部化
政府干预可分为两类:直接管制,包括行政和法律手段;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抑制)和补贴(激励)两种手段。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采取经济政策来矫正外部性所造成的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政府经济政策的干预并不是直接干预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而是改变影响经济个体经济行为的条件(成本或收益)。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个体在条件改变之后,也必然会改变自己的经济行为,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是说,政府经济政策的作用仍然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所以这种政策并不是政府对市场机制的干预,而只是改变了影响市场机制的某些条件,即:当存在外在成本时采取税收等限制性手段,扼制经济行为的发生,当存在外在收益时,采取补贴政策等激励性手段,鼓励经济行为持续进行。
可以看到,政府在废弃物资源配置过程中具有矫正市场失灵的作用。但政府干预往往未能制定有效扼制废弃物排放并规范自然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政策,或者已制定的其他政策尤其是经济发展政策(旨在追求传统经济考核指标,如GDP等),却在加重市场失灵。这种情况称为政府失灵,就废弃物资源来说,政府失灵表现在两个方面:
缺乏循环型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
二十世纪70年代中后期之前,全球废弃物政策视点均停留在末端废弃物的治理问题上,从而形成了以“废弃物处理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到80年代中期,废弃物政策视点已部分转移到前端废弃物减量措施上,形成了以“废弃物排放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进入90年代,废弃物政策视点进一步转移到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减量的全过程控制对策上,而形成了以“循环经济废弃物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而且,资源利用模式也由“原料—产品—废弃物”的单向运行转变为“原料—产品—原料”的循环运行。废弃物政策视点的演进过程及资源利用模式的转变也从侧面说明,目前确实缺乏循环型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
其他政府政策尤其是经济发展政策的溢出效应
政府不仅有责任出台废弃物管理政策,同时也负责旨在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的政策制定,而这些政策无意间对废弃物问题产生了溢出效应,即这些政策加剧了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如,产业政策旨在追求产业部门的盈利率,而这必然带来自然资源和环境容纳力的过载;投资政策虽带来了区域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但也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的恶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针对于生产领域却忽略了消费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废弃物成灾的制度根源——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了废弃物资源的配置失效。但废弃物问题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由于人们的制度安排出了毛病。所以,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的制度创新是彻底根除废弃物灾难的必由之路。
三、构建绿色经济制度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制度创新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成了人们在政治、社会、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及其变迁和创新是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内生变量,有效的制度才能把土地、资本,劳动和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的潜在生产力转变为现实生产力。有了制度,这些生产要素才得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在某种意义上,资源配置也是由特定制度所支配的。
对废弃物资源来说,尽管废弃物是放错地方的财富,但我们却越来越被这些“财富”所困扰,学术界人士称之为“财富的灾难”。那么,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导致“财富的灾难”的根源在于废弃物资源管理制度的低效。表现为:缺乏一种能够把废弃物潜在资源优势转变为现实经济优势的制度环境;缺乏一整套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管理的制度框架;缺乏一种公平竞争、真正体现经济个体利益的制度环境。现存的废弃物末端管理制度运行效率低,表现为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废弃物规则把人们的努力与报酬相联系的程度降低;此外,人们的废弃物意识、法制观念和创新意识淡泊,思想观念传统守旧,从废弃物产生到处置整个过程缺乏激励性制度安排,针对废弃物源头控制和循环回收利用的经济动力,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
废弃物循环利用管理制度创新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研究、采取多方面的综合措施。笔者认为,其中的切入点是构建绿色经济制度体系。简单说,就是要更换经济行为的主要规则和考核指标,用绿色经济规则和指标,作为今后经济行为的“指挥棒”。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经济制度体系是随着全球环境革命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渗透而逐渐形成的,是环境经济行为的初步制度框架,可用框表表示:
附图
当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对怎样计算、评估生态环境破坏与资源浪费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怎样计算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保护生态、挽回资源损失所必须支付的投资,都已积累了一些初步经验,形成了一套初步可行的评估、计算方法。因此,绿色经济制度体系的概念,完全可以量化而投入实际操作。
用绿色经济制度体系这个新的“指挥棒”去规范和考核人们经济行为的业绩,对加强废弃物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有两大作用:激励和遏制。
各种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可以大大鼓舞那些率先实行高资源循环利用率、低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的经济行为。因为资源循环利用率越高,自然资源消耗越少,潜在和前端废弃物产生量越少,末端废弃物资源化率越高,其经济行为的环境经济效益就越大。这就能够激励经济个体进一步采取科学的、先进的经济技术措施,去更好地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把经济行为真正建立在循环经济基础之上。
生态经济制度范文5
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
生态经济制度范文6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循环经济;分析与对策
一、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层面分析
近年来,我国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基本的制度环境,但是,由于处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初级阶段,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安排上出现了供给和需求的非均衡。所谓制度非均衡是由于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也就是出现了新的盈利机会,产生了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和潜在的制度供给。在此阶段,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非均衡状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制度供求不均衡。随着中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来,人们对发展循环经济意义的认识逐步提高,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但这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无疑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供给,虽然非正式制度的供给能约束人们的行为,但其约束力较低。还有,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修改跟不上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只侧重于“治”而忽略“防”。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仍有不少法律上的空白。[1]譬如,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资源回收、科技、教育培训等纵向管理与企业经营、包装、垃圾处理、建筑、食品、化学品、家电、服务行业等领域,需要制定法规或者规章的任务很多很重,有许多法律上的空白需要填补。
2.产权制度供求不均衡。资源与环境一直被视为公共财产,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资源的公共性造成了资源过度使用、环境过度破坏并造成生态失衡。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经济外部性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使其内部化,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要改变生产的社会成本与个人获利的不对称性,就需要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以便把环境成本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流通,使得由产权不明晰所引起的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目前,我国存在建立多元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的需求与我国资源所有权单一 、公共所有和界定不清的供给不均衡状态。[2]
3.激励制度供求不平衡。在实现循环经济过程中,在企业范围内实现循环经济的关键是使企业在实施循环经济的同时,获得预期利益。我国政府为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有效防止资源破坏或环境污染,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财政、信贷和税收等经济激励政策,包括对节能技术改造、节能设备购置实行信贷贴息、差别利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和加速折旧等;对资源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风力发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等。这些经济激励管制制度的制定虽对循环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离循环经济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
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对策
1.突出企业在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要将对环境影响最小化和确保资源供给最有效利用作为原则,体现在整个计划中。在经营理念方面,倡导企业发展与节能环保并行,注重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其次,企业要进行技术的创新。以技术的创新,推动循环经济制度的创新。企业要进行技术创新首先要树立面向循环经济生态化的技术创新观,使技术创新观由传统经济发展观下只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忽略社会、生态效益,造成的巨大浪费和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的观念转化为以科学发展观为基础、体现循环经济思想,形成一个包含了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中间产品制造、加工生产、流通消费、循环利用全过程的循环型技术体系。再次,企业要进行管理制度的创新。企业面对循环经济的管理制度创新就是要求企业强化环境管理和加强环境保护。[3]
2.重视消费者在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中的参与作用。可持续消费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循环经济每一项原则的贯彻落实都必须建立在可持续消费的基础之上,因此,消费者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也要主动承担起自身责任。从个体消费者层面来看,它通过消费者的“环保选购”对企业生产产品的原材料获取、产品生产方式、消费过程以及消费后处置提出符合环保的新要求。这样,生产企业才会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实现生产资料的可持续消费,真正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自觉发展循环经济。从政府层面上来看,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和象征,政府的可持续消费行为具有示范带头作用,政府可持续采购对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的优势。可见,开展政府绿色采购,一旦标准明确、信息畅通、程序公平合理,供应商就比较容易根据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以此来推动绿色产业市场形成,以可持续消费拉动绿色生产,推动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
3.强化政府在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中的领导作用。政府在应加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建设。对已有的法律中央和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进行完善,要求政府作到监督密切、执行有力、奖罚分明,企业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抓住机遇,发展自己。其次,需要根据自然资源产权多样化特征,应分门别类建立起多样的所有权体系。[4]同时,改变自然资源使用权无偿获取的产权制度安排,建立起市场化的产权制度,建立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市场化。再次,政府在激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时,除了要不断完善各项激励工具,还要着力引导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使之与国家的产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宏观政策相一致。总之,在资源和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今天,应通过建立消费者责任制度对过度消费作出必要的限制,对畸形消费实行必要的惩戒,对浪费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使消费者自觉选择与循环经济相适应的绿色消费行为。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155-156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2]姜宏.《绿色消费:以绿色需求拉动绿色生产》[J]35页,《环境经济》, 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