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发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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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发展

网络支付发展范文1

诚然,网络视频直播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发出来的新型娱乐模式,也是内容产业在商业模式上的创新之举,但是鉴于快速发展的科技与立法和监管滞后性之间的矛盾,这种新型的娱乐商业模式也带来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问题,以及一些处在监管空白领域的社会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加以讨论。

网络秀场作为法律主体的性质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网络秀场是作为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主体之一的广播组织吗?它是否应受到与广播组织相关法律框架的保护和制约?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相关权)分别规定的立法措施。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第四节是关于邻接权主体中广播组织的规定,但是仅使用了“广播电台、电视台”这种具体列举式的表述,这不能构成概念性定义。从该节条文的字面意义来看,广播组织仅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这与《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罗马公约)一致,但是比公约的语言更为开放。《罗马公约》并没有对广播组织做出定义,只是把广播定义为一种“无线电传播”,相应的,广播组织就被理解为利用无线电传播节目的组织;这与当时的传播技术相适应。随着传播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先后出现,因其传输电视节目的方式与无线广播电视具有高度相似性,都是线性、单向传播;尤其后者与传统无线广播组织的合作和利益分配可以在当时的法律框架内得到满意的解决,因此虽然没有明确的文字表达,广播组织这个法律概念的内涵实际上已经扩大并涵盖了有线电视台和卫星电视台。在WIPO主持的广播组织条约谈判过程中,各国几乎毫无争议地同意把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纳入广播组织的定义之中。但是,当涉及到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点到点、交互式的传播方式(网播)是否也应该纳入传统广播组织法律框架中的时候,各国意见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这致使WIPO广播组织条约迄今仍未通过。以交互式传播为特点的网络秀场就是典型的网播行为。

在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的过程中,网播的问题也被提上了议程。社科院建议稿主张“将广播组织扩大至有线转播组织、卫星广播组织和网络广播组织”,人民大学建议稿主张“用广播组织替代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表述”。送审稿均未采纳这两条建议,而是令人遗憾地回避了对广播组织做出定义的问题。送审稿仅在第41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首次播放的载有声音或图像的信号”。这固然是一种技术中立的立法姿态,但是却无助于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现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和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和广播电视技术设备…”此外,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实行审批制等。由此看来,网络秀场的法律主体地位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首先,它们未经过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其次,很难说它们的网络主播人员和技术设备达到了国家规定的专业标准;第三,它们的投资构成比较复杂,不排除有外资进入。但是它们所从事的却又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首次播放载有声音或图像的信号”的行为。由于既有规定的表述模糊且衔接的不好,虽然依据条例可以基本排除网络秀场作为广播组织的主体地位,但是该如何对待其所从事的类似邻接权主体的行为,目前法律仍不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网络秀场的著作权法问题

目前,网络秀场的内容主要包括歌舞表演、相声、小品、美文配乐诗朗诵等形式。网络主播所使用的素材除很少一部分为原创之外,绝大多数内容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个网络秀场平台可以同时容纳数十万个网络主播,版权内容的使用量不可谓不大。此外,网络秀场的商业模式显示,其主要是依靠用户流量和在线广告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从双边市场的角度分析,它们对版权内容的使用是商业性的使用,并且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十二项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因此它们使用版权作品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从当前网络秀场的演出方式看,需要给予关注的是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等;以及音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网络秀场依靠流量和广告的赢利模式固然与好莱坞式的版权模式不同,但是它绝对绕不开版权问题。对于如此分散的版权作品使用,最适宜的版权保护模式当然是与各类著作权收费组织进行合作。据悉,中国音著协已经注意到网络秀场分散且大规模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况,已经准备就此问题展开相应的工作。不管网络秀场作为法律主体是否为广播组织,它毫无疑问是版权作品的使用者,既然使用了作品并因此而牟利就应该支付报酬,否则就要承担侵权的风险。因此下一步网络秀场平台与音著协面临的将是如何协商确定合理费率和收费机制的问题。也许把网络秀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加以类比,签订一揽子许可协议是一个可行的思路。

从网络秀场自身的角度看,主播表演原创作品或者获得合法授权的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应获得相应的表演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当主播,特别数量庞大的主播使用版权作品构成侵权,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将构成一个著作权法上的难题。在排除了侵权因素之外,每个主播制作出的节目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由谁享有该著作权,这些问题也都有待法律上的确定。

网络秀场内容监管亟待提上日程

网络秀场最初是以视频社交的面目出现的。如开篇所述,主播的收入取决于用户给他献上多少虚拟礼物。为了吸引更多用户和获得更多礼物,主持人不惜使用各种噱头,甚至包括一些暗示性的语言,以至于有媒体把网络秀场比作“网络夜总会”。由于网络主播人数众多,且网络秀场的播出方式是视频直播,因此播出内容的质量、水平和监管就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

网络支付发展范文2

关键词:高职;网络技术;教学;负面影响

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带来的优势在高职校园中更加明显,以手机、电脑为主的网络信息工具被学生大量用于学习、生活及娱乐。一方面,信息资源内容丰富,方便快捷,生动形象,可以被循环使用,使教学领域得到进一步延伸,大大提高了教学效果;另一方面,学生利用现代化媒介获得信息,开阔眼界和思路,知识和思维都更加开放和活跃。可以毫不夸张地讲,网络技术的发展给高职教学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它包括教学目标的改变,教学内容的改变,教学模式的改变及教学时空的改变,这些改变大大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有效提升。但是,它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信息丰富,选择信息艰难;对网络过多地依赖,弱化了对事物的独立思考;过多虚拟世界的交流,带来了现实世界的孤独。尤其是对于高职院校自我约束能力相对较弱的学生来说,负面影响将更加突出。网络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正在对高职教学活动造成严峻挑战。

一、网络技术发展对教学的不利影响

1.造成高职学生上课注意力转移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手机、电脑上网越来越方便快捷,网络中新鲜的事物,会对学生产生强烈的吸引力。再加上有些学生自制力不强,就会花费大量时间在这些方面,甚至上课时也不能专心听讲,严重影响了学生听课效果。

2.不利于高职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

随着网络资源的不断丰富,当学生在学习中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自己的探索和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首先到互联网中去“百度”一下。这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学生会逐渐失去独立思考的能力。如果长时间持续下去,学生失去的不仅仅是思考能力,更会形成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

3.造成高职学生身体素质下降

网络技术发展带给我们的新体验层出不穷,对于每一个用户的吸引力都是强大的,广大学生更难易抗拒。高职学生除了正常学习时间以外,使用网络的时间也在不断延长,不管是通过电脑还是手机,当学生在使用网络时,而且需要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各种信息。加之上网占去大量时间,造成锻炼身体的时间缩短,长此下去,学生的身体健康就会受到影响,同样也会影响到教学的目标能否顺利达成。

4.网络技术对教师的发展同样也存在不利影响

首先,它会大大缩短教师每天看书的时间与独立思考时间。其次,它会导致教师遇到问题依赖上网搜,不会考虑动脑筋思考问题。

二、改变网络技术对教学不利影响的建议

1.发挥媒体的正面作用

目前,社会正在向学习型社会转变,形成一种人人追求进步,人人爱学习、爱读书的良好大环境。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好自己的作用,制定法律,加深监管;媒体应该发挥自己特长,积极宣传正能量,担负起引导和教育全体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校的学生,更需要媒体的引导和教育。

2.加大对学习型软件企业的奖励力度

网络在资源共享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运用好这些资源,需要好的网络软件工具。如果政府能够在软件企业开发和制作学习型软件方面给予更大的税收减免和资金奖励支持,那么企业就会积极研究和设计制作更多、更好的学习型软件,这样学生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将会获取更多有益的知识和技能。

3.学校必须重视管理和引导

学校应该深刻认识到网络校园带来的影响和改变,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提高学生对网络内容的辨别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

对于某些场所某些时段,需要强制禁网。比如,理论教学、语言教学、教学研讨等不需要网络的场所,必须屏蔽网络信号,严禁学生上网。

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发展也是时代潮流,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唯一要做的就是正确认识它、用好它,积极发挥它有利的作用,减小它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刘红,张月楼.高职学生利用网络学习情况的调查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7(17).

[2]张慧芳,刘柬林.互联网络对高职院校学生的负面影响及对策[J].陶瓷研究与职业教育,2006(4).

网络支付发展范文3

关键词:氟比洛芬酯;芬太尼;骨科患者;术后谵妄发生率

Abstract:Objective Study the impact of flurbiprofen fentanyl analgesia on postoperative delirium in elderly orthopedic incidence. Methods Selected 60 years or older fracture patients 88 cases, admitted in our hospital orthopedic from January 2012 to January 2014, who was undergoing elective surgery. Divided them randomly into Experimental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each group had 44 cases,. Experimental group received fentanyl analgesia with flurbiprofen, control group were given fentanyl,, and took continuous postoperative controlled intravenous analgesia (PCIA) for two days. Compared the incidence of postoperative delirium and the VAS score between the two group. Results The incidence of postoperative delirium in experimental group was 11.4% (5/44)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the incidence of postoperative delirium was 27.3% (12/44), which had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ce (P

Key words:Flurbiprofen; Fentanyl; Orthopedic patients; Incidence of postoperative delirium

谵妄又称为急性脑综合征,常见于老年患者,以起病急、病情反复为特征,临床多表现为精神萎靡、注意力涣散、认知功能降低、意识水平下降、活动力下降和觉醒度改变为特征。老年患者疼痛耐受力差,手术后多接受PCIA,以减少疼痛引发的术后谵妄等并发症[1]。临床多用氟比洛芬酯复合芬太尼镇痛,氟比洛芬酯是非甾体类靶向镇痛药,通过抑制环氧化酶使前列腺素合成减少,从而降低痛觉过敏反应,芬太尼属于阿片类药物,是强效麻醉性镇痛药。为研究两者联合使用对老年骨科患者术后谵妄发生率的影响,对我院骨科拟行择期手术的>60岁的老年骨折患者88例,分别以氟比洛芬酯复合芬太尼镇痛及单独给予芬太尼镇痛治疗方法,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骨科自2012年1月~2014年1月收治的拟行择期手术的60岁以上的老年骨折患者88例,利用随机数表法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组各44例,实验组年龄范围60~91岁,平均年龄(66.5±3.5)岁,对照组年龄范围63~89岁,平均年龄(69.4±4.1)岁。两组患者均无氟比洛芬酯禁忌症,且在年龄、性别、骨折部位及程度、已患基础疾病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组间可比。

1.2方法 术前所有患者行血Rt、尿Rt、肝功、肾功、血糖、血脂、ECG等常规检查,情况允许后行手术治疗,入室后即建立静脉通道,常规监测ECG、SpO2、HR等,常规面罩吸氧,全部病例均采用气管内插管静脉复合全身麻醉。术后患者接受PCIA 2 d,对照组镇痛泵用药为生理盐水+芬太尼1 g+盐酸格拉司琼3 mg=100 mL,2 mL/ h,时间锁定为15 min,0.5 mL/次,实验组镇痛泵用药为生理盐水+氟比洛芬酯100 mg+芬太尼0.6 mg+盐酸格拉司琼3 mg=100 mL,2 mL/h,时间锁定为15 min,0.5 mL/次。

1.3观察指标治疗 ①谵妄发生率:患者术后镇痛治疗后谵妄发生率。②VAS疼痛评分:0~10分,0分:无痛;1~3分:轻度疼痛,患者可以忍受;4~6分:中度疼痛,患者上能忍受;7~10分:重度疼痛,患者疼痛难忍[2]。

1.4统计学方法 结果采用SPSS 17.00统计学软件处理,计量指标以(x±s)表示,进行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检验值P

2结果

实验组与对照组镇痛治疗后镇痛发生率、VAS疼痛评分的比较:实验组患者术后镇痛治疗后谵妄发生率11.4%(5/44)与对照组患者术后镇痛治疗后谵妄发生率27.3%(12/44)差异显著,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3讨论

谵妄是一种精神性疾病,促发因素与易感因素共同作用削弱大脑功能,影响大脑内环境,致使脑内神经免疫损害、神经递质、神经内分泌的急性变化,促发谵妄。不仅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病痛折磨,而且给临床治疗及护理工作带来困难,不良反应增加,预后不良。老年患者疼痛耐受力差,手术后多自愿接受PCIA,以减少疼痛不适及疼痛引发的术后谵妄等并发症。研究发现临床使用氟比洛芬酯复合芬太尼镇痛,镇痛效果与单独使用芬太尼相似,但其镇痛后谵妄发生率却显著降低[3]。氟比洛芬酯是非甾体类靶向镇痛药,其作用机制主要是通过抑制环氧化酶使前列腺素合成减少,从而降低痛觉过敏反应,芬太尼属于阿片受体激动剂,是强效麻醉性镇痛药,其起效迅速,作用时间短。单独使用芬太尼个别病例出现了恶心、呕吐、视力模糊、发痒及欣等,反应明显,且用药量较大[4]。两者联合使用镇痛效果和单独使用芬太尼无异,但其治疗后不良发应发生率明显下降,盐酸格拉司琼是一种高选择性的5-HT3受体拮抗剂,对手术引起的恶心和呕吐具有良好的预防和治疗作用,故在本实验中加入本品以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本实验结果表明:氟比洛芬酯复合芬太尼镇痛对老年骨科患者术后谵妄发生率显著低于单独应用芬太尼镇痛对老年骨科患者术后谵妄发生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笔者认为:老年患者体质较弱,术前应详细检查,术中及术后都应严密监测,明确镇痛药物的适应症及禁忌症,并给予心理疏导。

综上所述,氟比洛芬酯复合芬太尼镇痛对老年骨科患者术后谵妄发生率显著低于单独应用芬太尼镇痛对老年骨科患者术后谵妄发生率,效果显著,安全系数高,临床可广泛应用,是不错的镇痛用药方案。

参考文献:

[1]贺纯静,聂浩雄,郭春芮,等.氟比洛芬酯术后镇痛对老年髋关节置换术患者术后认知功能的影响[J].临床麻醉学杂志,2013,29(1):13-15.

[2]苗玉良,钟京,方伟武,等.氟比洛芬酯复合芬太尼在脊柱侧弯术后镇痛中的应用[J].中华临床医师杂志(电子版),2012,6(1):224-225.

网络支付发展范文4

关键词:网络虚拟货币;银行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2-0093-04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界定与现状

1、网络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网络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密切相关,根据当前学术界讨论研究,对于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的范畴界定,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电子货币包含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只是电子货币一种形式。二是认为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有着交叉关系,它们一部分的范畴是交叉重叠的。央行副行长苏宁(2008)在《虚拟货币的理论分析》一书中把虚拟货币分为高能初级虚拟货币和低能初级虚拟货币两部分(见图1),将电子货币中具有预付性质的如交通IC卡、电话缴费卡、加油Ic卡等界定为高能初级虚拟货币。三是认为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属于两大不同的范畴,电子货币只是真实(real)世界中法币的电子储存的直接或间接表现形式,对应的是真实世界中的商品和服务;虚拟货币是由网络企业发行的在局部虚拟(virtual)社区(社会)中使用的作为虚拟社会商品和服务交易媒介的等价物。他们使用区域的边界在于真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作为交易媒介的边界在于真实商品和服务与虚拟商品和服务。根本的区别还在于前者是法币(money),后者是网络企业发行的虚拟社区通货(currencies)。

笔者认为,把现在网络上使用的Q币、u币、盛大币等称为虚拟货币不是很确切。一是它只是局部网络社区的通货,没有普遍范围的一般等价物的特性,还不是人们通常观念中的“货币(money)”;二是它离不开网络社区,较难回到真实世界中来(电子货币可以较容易地转换成现实的货币形式),目前还没有对应的纸质权力凭证,不仅是表现形式上的虚拟,而且是交易模式上虚拟(对应虚拟物品和服务),不具有“货币”完全特性,所以称之为“网络虚拟通货(currency)”更合适。

2、网络虚拟货币在我国发展现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在给广大网民提供大量免费服务的同时,各大网站也纷纷推出了收费服务项目。特别是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以点卡、游戏币形式出现的网络虚拟货币不断产生、滋长。因网络游戏产业利润丰厚,近几年发展迅速,网络游戏运营商为上、下游企业带来了可观的收入。据艾瑞咨询公司统计,2008年全国网游市场规模达207.8亿元。同比增长52.2%。预计到2012年整个产业的收入将达到686亿元,每年的增长率将在20%以上。从全球范围来看,2008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收入约占全球27%的份额,排名第二(美国以29%位居第一)。按照全球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市场的占有率还将以每年5%左右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12年,我国网络游戏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将达46.9%。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虚拟交易市场的交易额约为100亿至130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已达5550万人,其中付费用户的比例已经高达76.5%,至少有千万用户在使用虚拟货币。

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与网络游戏和网络虚拟社区紧密相连的网络虚拟货币,也不断涌现。目前在局部网络社区流通的有Q币、U币、百度币、酷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点券等11种(见表1),还有不断增加之势。这些网络虚拟货币一般都用人民币充值,1元人民币能充值各类网络虚拟货币1元至10元不等。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规模、多家企业参与的市场,发展非常迅猛。

3、网络虚拟货币的主要特点。与现实世界中的法币相比,网络虚拟货币有以下特点:一是网络虚拟货币由于其发行范围有限,属于某一虚拟社区“通货”,并不构成一般等价物,且由于网络虚拟货币自身并不具备内在价值,因而只能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仅发挥流通手段职能。二是现实法定货币发行权唯一,只属于央行,而网络虚拟货币发行由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网络服务商决定,其发行权具有明显非权威性、分散性、局部性。三是与现实法定货币相比较,目前的网络虚拟货币无法实现“提现”的功能,再加上互联网提供的便捷支付加快网络虚拟货币流通速度,这就使得网络虚拟货币在理论上具备无限扩张能力。即使网络服务商不会无限提供虚拟商品,网络虚拟货币交易量依然可以实现无限倍放大。以上特点表明,网络虚拟货币以网络企业的信誉为保证,风险较大,可能对现实社会中的金融、经济、法律秩序造成冲击。

二、网络虚拟货币产生的技术基础和环境条件

1、电子支付的基础架构,提供了虚拟支付的技术环境。作为支付工具,必须有6个结构组成部分(潘辛平,2008):第一是身份,即谁发出支付指令,谁要把货币的储藏价值转移走。第二,发出指令的终端或载体是什么。第三,这个指令通过什么渠道传递。第四,谁处理这个支付指令。第五,价值从哪转出,即付款账户。第六,收款账户,即货币将流向哪里。在现有的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环境下,这些基本结构要素在以卡基支付、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为载体的电子支付演进中已成为通用基础技术。因此,日常浸泡在电子支付基础环境之中的网络企业,比较容易比照该类成熟的技术建立自己网络社区的支付体系,发行、使用网络虚拟货币。

2、以网络游戏参与者为主体的虚拟社区出现,培育了流通使用的群体和环境。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报告显示。上半年我国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国家顶级域名注册量(1296万)三项指标仍然稳居世界第一。目前3.38亿网民中64.2%的人玩网络游戏。这意味着这个市场拥有高达2.16亿个参与者。一款主流网游同时在线人数动辄超50万人。根据艾瑞咨询iUser-Tracker网民行为监测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网络社区服务日均覆盖人数达到4380.6万人,相比2008年同期增长63.8%。13.8%的网络社区用户日均花费在网络社区上的时间超过了8小时,该类人群将一天中三分之一的时间用于浏览使用网络社区,对网络社区表现出极强的依赖性:同时累计近六成的用户日均花费时间在4小时以上。这些虚拟环境条件支撑着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使用。

3、特定市场的交易需求,创造了虚拟货币的生存空间。我国现有的官方支付体系,较难满足电子化微型支付,使得发源于网络企业内部的解决“微支付”问题的网络虚拟货币有了生存空间。现有支付体系难以实现电子化微型支付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支付体系

的参与主体不支持微支付,现有支付体系主要由金融机构和清算组织组成,网上销售商品和虚拟财产的网络企业无法作为主体参与支付体系。二是支付体系的支付额度不支持微支付,现在大额支付系统金额在几万到几十万元,小额支付系统金额在几十元到几千元之间。而微支付金额通常在几角和几元之间。三是收费方式不支持微支付。小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每笔在0.03-0.75元之间,而网络微支付一般都采取免费。此外,由于以卡基为基础的银行支付体系在用于微支付时容易泄漏客户个人信息而带来风险,而以网络虚拟货币为基础的微支付与个人基本信息脱钩,充值后与卡基分离降低了个人资金风险。

4、虚拟社区交易活动监管正待完善,使得网络虚拟货币一定程度的存在成为可能。对于真实世界中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监管部门采用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很容易实施监管。而对各网络企业内部的虚拟交易活动,目前监管手段有限,且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还存在以下困难:一是网络虚拟货币由于更多依赖于技术发展。因此带来第三方机构的出现与发展,对这些发行虚拟货币的非金融机构,传统法规和监管未能涉及,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二是网络操作的匿名性使得监管部门对客户和发行机构的操作难于控制和追踪。这些都给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和存在创造了可能。

三、网络虚拟货币对银行业潜在影响

从长期来看,网络虚拟货币对银行业的潜在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商业银行支付服务地位和央行的货币发行垄断权地位的挑战。和对央行调控金融经济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网络虚拟支付将使银行支付服务边界有所收缩,支付市场的利益主体和竞争格局产生重新调整。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一方面增加了银行服务的渗透度,使电子银行等服务方式获得更广阔的空间,如银行间的服务合作更加便利,跨行支付系统相互渗透,清算服务的自动完成等:另一方面,特别是网络虚拟货币的出现及其微支付功能的实现。使银行业在支付领域不再独当一面,某些网络支付市场受到发行网络虚拟货币企业和第三方支付中介的争夺,支付市场竞争格局将发生新的变化。第三方支付、网络企业等将在微支付市场发挥重要影响,分得支付市场利益的“一杯羹”。

2、若网络虚拟货币与法币相互转换,银行的核心支付功能将可能在局部出现“脱媒”。在金(King)和普劳瑟(1984)的金融中介模型中,金融中介的职能只有一个,提供交易服务。依据Xavier Freixas和Jean Charles Rochet(1997)梳理当代银行理论后划分的四类银行核心功能标准,即:提供支付系统、资产转换、风险管理、信息处理及监督借款人。支付服务正是商业银行四大核心功能之一。19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工具的丰富完善,商业银行作为借贷中介(资产转换)呈现“脱媒”之势。电子支付的发展使银行支付服务边界收缩,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对银行业核心支付功能影响更直接。如果网络虚拟货币在虚拟社区能完成各类支付,且又能与法币兑换,则银行支付服务就难以渗透到这些区域。在这些区域商业银行将面临“支付脱媒”。如图3所示。

3、若网络虚拟货币不合规发展,可能会影响央行货币发行的垄断权,对央行有效地控制基础货币和调控宏观经济带来影响。对于网络企业而言,因为消费者从购买虚拟货币到使用或赎回虚拟货币有一定的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虚拟货币发行者实际上从虚拟货币购买者中获得了无息贷款,这部分收益相当于“铸币税”,为获得更多的“铸币税”,网络企业有大量发行的冲动。这样不仅会带来虚拟货币发行失控的风险,而且经与法币兑换,冲击央行的基础货币,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降低调控宏观经济的效果。

四、政策建议

1、强化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管制,强化央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管制可以从三个层面人手:一是对于网络虚拟货币可能冲击基础货币,挑战央行货币发行垄断权的,要果断管制。2007年14部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都明确了“虚拟货币不能购买实物”,限制了其对现有基础货币的冲击:且“只能用货币充值不得用其他方式向用户提供”。表明网络企业没有虚拟货币发行权。管制措施已十分明朗。二是对于网络企业服务于虚拟社区微支付市场的作用,要加强引导,兴利除弊,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引导成为现有支付体系的有益补充。三是网络企业在虚拟交易中收入的利益分配问题,要加以规范,依法纳入税收管理。2008年10月国税总局对北京地税局的《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也细化了对于虚拟货币在税收方面的管理,明确将虚拟货币买卖的盈利纳入个人所得税管理范围。

网络支付发展范文5

关键词:网络支付;第三方支付;网络品牌;网络营销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99-04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当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金融服务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网络支付成为主要的支付手段,其方便、快捷、高效和经济的结算方式带来了极大的社会效益,然而,其应用也存在着不少的风险与隐患,如公信力问题,洗钱风险,安全隐患等等。为了加强支付服务市场的有效监管,降低市场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及时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整个行业加以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并逐渐发展壮大的,如何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提高自己的社会公信力,以及如何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建立自己独特的网络品牌。本文详细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了介绍,并对其网络品牌建设的总体原则和思路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此基础之上,给出了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二、第三方支付行业分析

(一)基本概念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网络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依附于大型的门户网站,且以与其合作银行的信用作为信用依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较好地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行业现状

首先,目前第三方支付主要的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代付等各类业态;其次是提供预付卡业务的公司,如目前销量比较大的资和信、家乐福等企业,均从事礼品卡等业务,这类企业的特点是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还有一种是从事银行卡收单的企业,目前多家银行外包的收单业务将被纳入监管范围,他们主要是通过销售点终端(POS)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始自2001年,当时最早的模式是网关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进入门槛低,价值有限,简单地做个网关软件,并不深入做行业。到2005年,新支付企业逐渐发展起来,呈现出一些新的模式,包括易宝模式、支付宝模式、财付通模式等。

据易观国际2010年8月10日的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达到4.546亿元,环比增长33%,比去年同期增长89%。目前中国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产品主要有PayPal(易趣公司产品)、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财付通(腾讯公司,腾讯拍拍)、易宝支付(Yeepay)、快钱(99bill)、百付宝(百度C2C)、网易宝(网易旗下)、环迅支付、汇付天下、汇聚支付(Joinpay)。其中用户数量最大的是PayPal和支付宝,前者主要在欧美国家流行,后者是阿里巴巴旗下产品。支付宝、财付通模式,主要解决的是网购中的诚信问题,这个模式在中国目前来说非常有前途,它们承担了培养中国网民网上购物胆量的重任。

(三)盈利模式

未来日益激烈的竞争使得第三方支付既有的盈利模式面临巨大挑战。目前,手续费和客户备付金是第三方支付企业利润的重要来源。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靠收取支付手续费,即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确定一个基本的手续费率,付给银行;然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这个费率上加上自己的毛利润,向客户收取费用。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为抢占更多的客户,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惜赔本赢得市场份额。第三方支付企业利润的另一重要来源为客户备付金,在2010年6月21日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随着行业规范的明晰与竞争加剧,第三方支付企业既有的盈利模式将面临挑战。如何应对挑战,目前仍停留在由价格竞争转向服务竞争、增值服务收费等讨论阶段,并未形成新的、明确的盈利模式。

(四)行业优势

由于网络购物不是面对面的交易,因此如何有效保障买卖双方依然享受到等同或面对面交易时的利益成为交易成功的关键,而银行业所提供的电子支付功能只能根据通常已成惯例的支付条件,一般是对付款人身份和账号、密码验证核实后即进行付款,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因此难以满足网络购物的这种附带信用担保的支付需求,第三方支付可以比较有效地保障了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环节,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适应了这种支付需求特性而得到了蓬勃发展。

三、网络环境给第三方支付行业带来的挑战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基于网络产生并逐渐发展壮大的,网络环境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环境,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不确定性,如何在这种环境下取得客户的信任,提高自身的社会公信力,是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在网络平台上,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转账的企业也为数不少,这说明第三方支付的门槛并不太高,这样导致了第三方支付服务行业内部的激烈竞争,如何在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专长,吸引更多的网络用户,建立自己独特的网络品牌,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考虑的问题。

网络服务的安全性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网络环境下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沟通买卖双方的中介组织,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海量处理和存储功能,在交易信息和支付指令的收集、传输、储存过程中,掌握了大量客户信息。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客户服务主要通过公网进行,容易出现非法窃取或篡改支付信息等问题。现在网络病毒种类繁多、传播方式和途径的多样化,时刻威胁着支付平台的安全。一旦支付机构所掌握的用户信息泄露,必将对社会稳定产生消极的影响。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想取得用户的信任,还需要采用技术手段,预防系统风险。

四、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品牌建设的总体原则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在进行自身建设时,既要严格遵循政府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配合各部

门工作,又要从自身人手,提高支付平台公信力,采用合理的网络营销策略,打造自己独特的网络品牌。

(一)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的管理办法

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的管理办法,是支付机构建立网络品牌的基础工作。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由于之前一直处于“政策真空”状态,迅猛发展的第三方支付无章可循,滋生了诸多行业弊端,如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以及大量沉淀资金带来的风险等。该办法的出台不仅将为第三方支付企业,尤其是为民营第三方支付企业正名,而且将使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畴、监管等有章可循。

《办法》明确了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准入门槛、申请规则、监督管理及处罚等予以界定。措施有利于解决现有的盲目扩张现象,整合优良资源。实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被收购和兼并的可能,完善的市场推出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并提高整个行业的公信力。

(二)从自身人手,提高支付平台公信力

优质的网络品牌来源于社会公信力的培养。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有取得用户信任,不断地扩大用户规模,成为主流媒介,才能实现自我增强的良性循环,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一旦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资信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买卖双方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信心,从而间接地降低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信水平,阻碍整个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这对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用户的保护是相当不利的。因此,无论从国家、行业还是企业层面来看,培养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公信力都势在必行。

(三)利用网络营销手段

网络营销手段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建设网络品牌的关键。根据现代信息经济学中的“信号传递模型”,市场中具有信息优势的个体为了避免逆向选择行为发生,将“信号”可信地传递给在信息上处于劣势的个体。信号要求经济主体采取观察得到且具有代价的措施以使其他经济主体相信他们的能力,或者相信他们的产品的价值和质量。在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通过定向服务、市场推广、广告宣传、质量认证、从业资格认证、荣誉证书、良好的售后服务等营销手段使客户了解自己的服务,使得客户对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发生信任,进行网络促销以及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从现代信息经济学的观点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上述的网络营销手段扩大自己的影响是一种信息传递。对于用户而言,他们也会优先选择在网络上服务周到、口碑好的支付机构,无形之中也增加了这些支付平台的注册用户数和点击率,从侧面帮助支付机构进行宣传,这种宣传通过网络的传播又得到扩大。这样,口碑好、服务周到、网络品牌越过硬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就越能吸引客户,促成了一种良性循环的机制。

在网络经济中,优势或劣势一旦出现并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两极分化局面。实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被收购和兼并的可能,国家只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颁发牌照,这将有利于提高市场的信心和降低相关风险。牌照既是一种行政许可,又是一种信号传递,它通过网络向市场各方传递出获得牌照的服务商有实力在这一领域做得更好的信号,这有助于市场各方对获得许可服务商的认可与依赖,有助于行业的发展。

五、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品牌建设的思路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品牌的建设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树立营销理念

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层要从思想上对网络营销加以重视,转变营销理念,这是建立网络品牌的前提条件。支付机构在营销过程中应该以客户为对象,着重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以吸引客户。支付机构要树立以客户为对象的营销理念,充分挖掘网络客户的潜力,要借助网络的优势,构架新的营销体系;要以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为依托,通过网络大力做好渠道建设,丰富支付手段,满足客户全方位的支付需求。

(二)市场细分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细分市场,选择自己的目标市场,根据目标市场的需求推出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在网络支付环境下,应该利用网络资源,搜集客户的需求信息,根据客户的需求来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支付产品。在以客户为中心的时代,客户的需要就是企业的努力方向。传统营销方式因为各种局限,无法实现企业与客户的全方位信息交流,不能准确进行客户需求统计、行为分析。而网络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开放性和能够实时沟通的特性,这两点克服了传统营销的局限性,可以利用客户信息数据,比较快速全面地了解客户需求,对客户群进行细分,并根据不同的需求,研发设计不同的支付产品,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产品与服务。

易观国际研究发现,随着市场进一步深化发展,各主要支付服务商均加强了在细分行业的渗透。其中,支付宝、财付通在航空领域,环迅支付在B2B支付领域,快钱在保险行业,易宝支付在移动互联网支付领域的发展值得关注。传统领域每个行业都需要支付的电子化,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能提供安全、可靠的定制化产品,就有很大的机会在未来几年实现规模扩张,在电子支付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三)技术手段

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高效、安全、专业的网络服务平台,也是培养网络品牌中必不可少的硬件条件。首先应该注重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采用消息队列技术提高系统的吞吐量,不断提高系统运行效率,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其次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优势,将重点放在对金融服务渠道层的设计与探索上,注意加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加丰富的接入渠道和专业优质的服务;最后,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数据中心安全体系的建设,采用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四)加强外部合作

第三方支付机构培养良好的网络品牌,还需要有完整的产业链来支撑,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外部机构的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1.与商业银行的合作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分工细化的产物,是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灵活补充。与商业银行相比,支付机构有着自身的优势。它们利用自身庞大的网络资源,成为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沟通的桥梁。在电子支付链中,第三方支付厂商所提供的网关服务是非常关键的,他们与银行可以进行错位或互补,支付厂商可以在前台作一些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而且这个过程会衍生出很多其他类型的客户需求来,在这方面第三方支付较之银行是更有优势的。其服务更贴近市场,更了解客户的一些需求。而银行这个平台的特点是规模比较大、客户群体比较多、运营优势比较好,正是这样一种错位互补可以使得双方达到一种双赢。

2.与物流公司的合作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发生的交易,由第三方支付推荐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每签一笔服务订单,需

要按比例向第三方支付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回报。在与物流公司协议时,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提高对用户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打造完整的第三方支付产业链。如果是物流公司导致货物受损,物流公司要承担赔付责任。这样通过契约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物流公司推卸责任。这种合作的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和物流公司是共赢的。

(五)注意对网络品牌的保护

要注意网络品牌的建设和保护,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域名的独占性和统一性,实现网络品牌形象的整合。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于虚拟的电子空间当中,网站的形象就代表着支付平台的品牌形象,如何给客户留下深刻印象,是其在网络营销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建立具有独特风格、简洁形象,令客户印象深刻的网络品牌,是商业银行营销成功的重要标志。首先,要注意域名的保护,保证它的统一性和独占性,维护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品牌形象,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次,要整合网络品牌形象,实现网上产品和服务的品牌化,将分散的网络支付产品和服务品牌形象,实现总体设计、整合传播,在客户心中塑造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如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支付宝和口碑网都是行业中非常优秀的网络品牌。

(六)培养复合型人才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实施人才培养策略。网络支付是知识密集型的业务,同时也是复合型的业务。它的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它的竞争最终是人才的竞争。培养人才,重视人才,是第三方支付服务行业的发展之路。支付机构的发展需要既掌握支付业务和市场营销的专业知识,又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高级专业人才。支付机构应创造促进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或者引进合格人才。只有拥有了足够的精通业务和爱岗敬业的专业人才,才能够为客户提供好的支付产品,从而赢得广大客户的依赖和支持,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网络支付发展范文6

关键词: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付工具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3―0049―02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6-10

[作者简介]李鲁新(1963-),男,山东冠县人,经济师,本科。

随着信息技术在银行业务中的不断应用,在网络上以暗码技术作为支付方式的电子货币正在发达国家陆续实验。电子货币目前有electronic money、cvber money、e-cash、venture money等多种实验名称。尽管电子货币和预付卡、信用卡的概念,以及和企业银行(firm banking)与家庭银行(hone banking)等业务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并且同样依托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但是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工具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代表了不同的金融创新路径。

一、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的差异

依据狭义的货币供给定义,货币基本上是指央行发行的现钞与银行存款,而支票、信用卡、借记卡(debit cards)只是支付工具(payment instruments),最终仍须经由封闭性的银行网络(bank net)移转存款作清算(clearing and settlement),因此货币并不等于电子支付清算,电子货币也不等于新型的电子支付工具;而新型电子支付工具是指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等应用于开放性网络上的支付清算。

电子货币是经由开放性网络移转资金,达到支付清算目的的交易媒介,同时具有移转性、匿名性与相对性,即是经由电子网络移转的价值(移转性),支付隐私不被对方或金融机构所悉(匿名性),交易时除买卖双方外,无第三者介入(相对性)。电子货币以数码形式流通,在开放性的网络上流通货币,信息是公开的,可能面临金融信息被盗用、窜改等问题,必须应用暗码技术来防伪。关键问题是要解决一连串的数码如何成为货币并在网络上流通。

电子支付则一般难以满足匿名性与相对性的特性。根据日本电子商取引实证推进协议会的定义,因交易所发生的购买金额与手续费,利用网络、IC卡等作支付清算者称为电子支付,由此,电子支付必须通过中介完成,多数在金融媒介的封闭网络中进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家庭间的交易所产生的支付,可由现金、支票到一些电子清算方式,例如自动柜员机(Automatic Teller Machine,ATM)、销售点终端机(Point of Sale,POS)、自动清算所(Automatic Clearing House,ACH)等电子资金移转系统,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由消费者对企业、企业对企业的支付(pay-ment)、银行间的清算(clearing)与中央银行的结算(settlement)所构成,中央银行在清算系统的顶点作最终的拨付结算,这些支付清算都在封闭性的银行网络内进行,进而组成了整个电子资金移转系统(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System,EFFS)。

二、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和网络标准

电子支付系统要求高度的安全性,因此传统的电子支付系统在封闭性网络下采用集中清算方式,封闭性的集中清算方式相对安全,但交易成本也较高。开放性网络上所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在线上实时完成,若支付采用离线交易(例如e mail、传真告知卡号),不但手续烦琐,交易成本高,而且隐私外泄、伪造仍可能存在。目前,新型的电子支付工具主要集中发展记忆式资金移转系统。

目前除现金外,不管是支票或银行直接转账都要通过封闭性的银行网络进行。而积极推动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等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发展,消费者就可以在开放性网络上购物的同时,立即完成网络购物付款。这种以支票或信用卡为基础的网络支付清算称为记忆式资金移转系统(Notational Funds Trans―fer System,NFTS),与电子资金移转系统的差异在于私密付款信息(信用卡号、银行账号等)与订单一起传送,从而把电子资金移转系统的优点延伸到小额交易上。

(一)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一种将传统书面的支票应用于网络付款的电子文件,原为纸质的支票簿变为电子支票簿,签章、背书被数字签章取代。数字签章即为现实世界中的印鉴章,而电子凭证是印鉴证明书,在网络上交易所传送的文件需要数字签章时,另外须附上认证机关所发行的电子凭证。当加盟店收到电子支票,向银行请求确认时,银行可从发行者的电子凭证中取得公钥以验真伪,完成确认后将电子支票回传给加盟店;经过电子支票提示后,其票据交换程序、账户清算流程与书面支票无异。在美国小额支票支付相当普遍,故以支票支付的电子支付清算实验相当多,例如Check Free是一种代为执行支付清算的系统,在速度上、效率上求改进,但仍是电子资金移转系统的一种而非电子货币,而FSTC(Financial Services Tech―nology Consortium)的电子支票是将暗码化支票信息在网络上使用。

(二)电子信用卡。电子信用卡是指使用者在开放性网络上购物,直接将信用卡号输入,实时完成付款的电子支付系统。由于信用卡属先消费后付款,银行有信用风险、认证、利率等成本支出,手续费无法降低,小额的买卖可能被商家拒绝,而电子信用卡可弥补一般信用卡支付清算的缺点。电子信用卡交易过程是直接在网络上传送信用卡号,使消费者立即完成网络购物付款。虽然在开放性网络上,电子信用卡、电子支票等可以作为实时的支付清算工具,但这些方式并非完全在开放性网络上进行,消费者与店家的付款信息虽在开放性网络上进行,但收单银行、信用卡组织与发卡银行相互间的存款移转,仍要通过封闭性的银行网络,因此仍属记忆式资金移转系统,但资金移转更有效率,而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的网络标准或协议,主要有贝尔实验室所提出的匿名网际网络商业协议(Anonymous Internet Mercantile Proto-cols)、欧盟的CAFE(Conditional Access for Europe)、安全电子交易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等,根据这些开放性网络安全标准,软件公司、金融机构与信用卡组织互相结盟,利用开放性网络进行各种新式的电子支付实验,例如CyberCash、Digicash、Mondex、NetBill、NetCheque等,Visa与Master两大信

用卡组织也在积极参与以信用卡在网络上消费付款的实验。这些实验大致有两个发展方向,一是发展可以直接将信用卡号在开放性网络上安全传送的电子支付清算;二是信用卡的EMV标准化,EMV卡是以Europay、MasterCard与Visa三家信用卡组织的第一个字母命名的业界共通的IC卡,在IC卡上整合金融卡、信用卡、借记卡与电子货币所有功能。

三、电子货币形态发展和金融应用趋势

由于信用卡等电子支付手段已被广泛接受,因此电子货币实验试图将信用卡的支付清算功能再予以提升。一种是将现行的信用卡发展成多方位的使用用途,卡片本身可储存金融信息,不与银行信用卡组织直接联机,可在实体商店或网络加盟店消费,实时完成交易支付清算。另一种是电子货币不利用信用卡,而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创设出网络货币,只适用于网络上购物。就目前的实验情况而言,电子货币依据存在的场所,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一)IC卡型电子货币。主要将金融信息电子化,记载于集成电路中,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现金的替代,消费付款时直接移转给店家。按照交易完毕后,是否回流发行单位,可以再分为开放循环型(open loop)与封闭循环型(close loop)。开放循环型电子货币在交易完毕后,不必回流发行单位,可继续不断使用。

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具处理与记忆功能的超小型计算机,可以储存金融信息,可从自动柜员机提领存款。此外,还可以利用特定的电话机,通过电话线,从银行账户中将存款提出。在装设读卡设备的商店消费,可直接自卡中扣除消费金额,移转至商店的IC卡中,而商店经由电话机将营业收入存入银行账户。这种电子货币的流通动向很难掌握,因此对于流通中的货币,保证其不被仿冒的安全措施尤其重要。参与电子货币研发的厂商,正在尝试设计复杂的算法,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同时,IC卡型电子货币在其生命周期中,都须通过安全性评核机构的认证,这些认证程序是再研发机构、发行单位或者是专业认证机构所制定并执行的。因此在客观和可量化的评定下,IC卡电子货币具有相当的公信力。

(二)网络型电子货币。使用开放性网络型的电子货币时,须具备银行账户功能的软件,消费者在网络加盟店购物时,经由开放性网络,将其在契约银行的电子货币领出,以暗码化方式传送至网络加盟店,网络加盟店再将暗码化的电子货币转入其往来银行,经确认无误后,贷款由消费者的契约银行移转至网络加盟店的往来银行账户中。网络型的电子货币一旦提出做交易支付后,立即送回发行机构作真伪的确认,属封闭循环型,此类型的实验例如e-cash。

网络型电子货币通常由发行机构统一管理,使用e-cash须在原有的银行账户设立相同的账户称为world currency access账户,下载e-cash用的软件,使用者若要求获得c-cash,则从与world currency access账户连接的e-cash专用的虚拟账户MINT传送e-cash,保存在个人计算机的内存中,或是经由网络付款给加盟店,发行的e-cash皆依序赋以编号,银行管理使用过的e-cash编号,一旦使用过须流回发行机构检查其有效性。e-cash之所以可行,主要归功于数字签章(digital signature)与盲目签章(blind signature)技术,其中数字签章提供e-cash无法被伪造的功能,盲目签章则赋予e-cash号码,确保类似现金的匿名性。e-cash利用暗码防止伪造,维护交易匿名性,消费者购入何物,自何处购入,皆可保有隐私。但网络加盟店无法再度使用其所收到的电子货币,对网络加盟店的付款仍是采用银行存款的拨付,因此丧失了现金的价值可分割性与连续转让性的优点。此外,发行机构必须维护大型的数据库,记录已经使用过的电子货币,防止重复使用的弊端,而随电子货币发行的增加,该系统的负担也会随之增加。对于网络型电子货币,各国政府更担心货币控制的有效性与洗钱问题。

参考文献:

[1]黄梯云,李一军,管理信息系统[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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