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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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制度

乡村治理制度范文1

一、多元中心治理分析

(一)合作共治性制度设计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应以政府为主导、多元化的组织体系,多中心治理体现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意味着在公共物品生产、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事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着多个供给主体,也面临着多方应对客体。推行“农事村办”面临多方公共管理主体和应对客体,如,防城港市已经明确6大类、共66项“农事村办”服务事项,20多个部门参与其中,合作共治性制度设计是深化“农事村办”、促进各方管理主体的真诚合作和对管理客体的有效应的内在要求。1、“联办”制度。“联办”是“农事村办”的重要服务方式,也是合作共治的实践形式,一些“农事村办”服务事项涉及面广、牵涉面大,需要多个部门深入村屯,共同办理便民服务活动,迫切需要建立“农事村办”“联办”工作制度。2、“网办”制度。“网办”是深化“农事村办”的重要措施,也是目前“农事村办”顺利推行的制约瓶颈。要推动县、乡、村三级联动政务处理信息化,把“农事村办”服务信息化纳入县、乡电子政务建设内容,以实现县、乡、村三级“农事”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等“一站式”服务。凡是能纳入县、乡、村三级联动政务处理信息化的服务事项都必须开展“网办”业务;凡是参与“农事村办”的部门都要创造条件开展网上业务办理;所有网络化政务处理,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要作统筹协调,等等。3、“代办”制度。根据委托理论“委托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农事村办“服务队伍作为人有着专业化优势,开展”代办“制度建设是推行“农事村办”内在要求。当前,需要在县、乡(镇)、村分别落实若干名“农事村办”代办员,全程代办各办、中心(站)因受权限制约未能办结的各类“农事”;对无法办结的业务,通过代办员协助各办、中心(站)逐级办结群众待办事项。4、公民参与机制。多元公共治理要求政府与社会力量走向合作,才能达到良好的治理即为“善治”。良好的公共治理格局越来越离不开公民与社会力量的参与,“农事村办”的深化越来越需要群众开展各项自愿。在各中心自然屯设立1-2户中心农户或党员中心户充当“农事村办”服务户或信息户;在热心公益的党员、共青团、复退军人、致富能手、退休干部中挑选“农事村办”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二)回应性制度落实回应性是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对公众的社会需求和所提出的问题做出积极的反应,“农事村办”回应性制度建设,重在深化,关键在抓落实。1、拓展“农事村办”服务边界。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动态性及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的多样性决定“农事村办”制度建设要具有回应性,办理“农事”必须适时回应群众实际需求。参与部门只有进一步深化拓展“农事村办”服务事项,才能进一步巩固“农事村办”服务事项。2、公开“农事村办”服务方式、时间节点及办事流程。公开“农事村办”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时间节点及办事流程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回应性制度建设的重要体现。能够直接办理的,迅速办理;属于“代办”的,限时办理;属于“联办”的,集中办理;属于“网办”的,网上办理,各类办理方式、牵涉事项及时间安排逐一向群众公开;各服务站(点)每天坚持有人值班,实行周一、周四及农村圩日村干部全日值班。3、建立健全县、乡、村、屯、户五级联动制度。推行“农事村办”要求要有健全的服务网络,建立以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为龙头,乡镇服务中心为后盾、村级服务站为窗口、屯级别服务点和服务户为基础的五级联动服务网络。要在制度上明确从县、乡、村、屯、户及社会力量中选派“农事村办”工作队伍;要在考评责任落实中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群体的目标职责、权能权限;要在配套建设上加快行政审批制度及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

(三)公共性制度安排公共性是多元中心治理的基础和核心,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便民服务制度设计与安排主要基于公共性考虑。推行“农事村办”目的是解决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公共性问题,促进农村管理服务方式创新,“农事村办”公共性制度安排势在必行。1、服务阵地制度建设。要依托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在各乡镇成立“一办三中心”,在各行政村成立“农事村办”服务站(点),在各自然屯设立“农事村办”服务员或信息员或代办员等。要突出以村级服务站为核心,把“农事村办”纳入县(市、区)政务服务体系;防城港市应依托村级阵地建设“十六有”,综合利用现有办公设备,配够配齐必要“农事村办”服务设施。2、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推行“农事村办”是一项综合性业务办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岗多能”业务素质。依托干部大培训,把“农事村办”业务培训纳入“统一队伍培训计划”范畴;依托参与部门现有培训资源,在专业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开展交叉培训;依托党员中心户、骨干农民培训,培训“农事村办”代办员、信息员、自愿者等。3、宣传发动常态化开展。“农事村办”宣传发动,首先要认清发展阶段,把握宣传重点。针对当前“农事村办”发展现状与特点,宣传发动工作重点应在服务事项办理,部门责任落实、乡镇“一办三中心”及行政村“农事村办”服务站(点)组建等方面,其次要掀起开展“农事村办”良好氛围。再次要紧扣现有工作载体。如,防城港市要紧扣村级组织建设“六统强基工程”,再次掀起为民便民利民服务新。

二、综合改革体制分析

(一)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推行“农事村办”主要目的是促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化、常态化,更加具体、更加深入、更加便捷地把政府服务送往农家。“农事村办”推行与乡镇机构改革及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同步进行,只有配套改革乡镇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才能真正实现基层政府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当前乡镇机构改革及政府职能转,要按照“农事村办”发展要求,通过整合乡镇“七所八站”资源,成立乡镇“一办三中心”。整合后人员通过“一分四统”即资源统一使用、干部统一管理、工作统一调配、绩效统一考评、干部人事权与使用权分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合署办公。整合乡镇党政办、人大办、机关后勤等部门,成立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工作方针、政策,做好上传下达,组织协调便民服务工作;整合乡镇国土、民政、宣传文化、财政等部门,成立农事村办服务中心,负责联系上级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开展乡镇、村“农事村办”工作,做好服务站(点)、流动专业服务队,检查督促“中心、站、”服务工作运行;整合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成立产业发展指导中心,负责乡镇产业发展编制规划和组织实施等;整合乡镇司法、综合治理等部门,成立民情乡解服务中心,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倾听群众的呼声,掌握社情民意,应对突发事件和等。

(二)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目的是避免政府管制的弊端及政府的“三位”(越位、错位、缺位)现象的出现,适时将管理权限回归市场、回归社会。推行“农事村办”旨在把政府职能前移村屯,服务送往农家,做到一般“农事”办理不出村,特殊“农事”办理不出乡(镇)。从防城港市6大类66项服务事项看,涉农证照审批事项已经占据了服务事项的二分之一,加快建立适应“农事村办”的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1、明确涉农审批事项范围。要进一步清理各种涉农行政审批项目,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推进县级行政管理权限向乡镇下移、乡镇行政管理权限向服务站(点)下移;对于由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涉农事项,可根据法规采取受权委托等措施下发审批办理;对于没有明文规定要县级审批的服务事项,则创造条件下放乡镇“一办三中心”或行政村“农事村办”服务站办理;对于确实不能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尽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2、规范“农事村办”行政审批程序。并联审批、流程再造是行政审批制度建设的最大亮点,也是审批制度改革的最大价值所在。当前,要对“农事村办”并联审批的范围和办理流程作统一的规范,要突出解决前台流程优化与后台沿袭传统审批方式的矛盾。3、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推动县、乡、村三级联动政务处理信息化是电子政务建设的内在要求,“农事村办”并联审批关键在于开通“网办”系统,开展“网办”服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一站式”服务。当前,要进一步开通宽带网络和安装“网办”软件程序全套,以解决“农事村办”制约瓶颈问题。

(三)着力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多元中心治理过程其实是政府管理的一个分权与让权的过程,要求在机制转换过程中,既要规范公益,也要放活经营,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推进多元中心治理格局的内在要求。推行“农事村办”着力在于建立以政府公共服务为主导、农村社会化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机制:一是建立参与组织的准入机制。既要坚持放开搞活,创造公平、公正的服务环境,让各类服务实体不断涌现,逐步壮大,积极主动参与“农事村办”,又要建立健全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规范公益,监控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农村信息化服务网络平台。突出以村级阵地建设远程教育终端设备为基础,建立健全农村服务体系,主要融合农业科技服务系统、农资营销系统、农产品营销系统、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系统、物流配送系统、文化产品传播系统、劳动力培训转移系统以及诚信保证系统为一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乡村治理制度范文2

第二条专项资金确保拨付到位,使用公开,专款专用,实现“政府出资、市场运作、乡镇搭台、农民看戏”。

第三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搞好调查研究,精心安排,高度重视,稳步推进,扎实做好乡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来源:省财政安排给我县的乡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使用范围: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乡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六条使用比例:购买文艺演出、购买电影和乡镇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等乡村文化活动的资金使用,原则上按40:4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专项资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购买文化产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会议等开支。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县文化主管部门不予报帐。

第八条每个乡镇每年必须购买四场以上县级(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乡(镇)、村为农民演出。对文艺演出实行最高限价,文艺演出一般每场不得高于3000元,大型文艺演出(演职员在60人以上),其演出费用可适当增加。

下乡演出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事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演出市场。

第九条乡镇政府每年为每个行政村购买六场以上电影为农民放映,购买的电影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发行的拷贝。电影放映归口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每场放映故事片1个、科教片2个,且每场收费不得高于300元。

第十条乡镇政府每年要组织2—3次由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龙舟、乡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开展各项活动的方案必须事先经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大型活动须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报帐程序

(一)报帐票据:各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凭乡(镇)政府演出证明,到各乡(镇)财政所开具费用单据后,凭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脸税务发票;电影放映公司凭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村委会放映证明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具税务民标;各乡(镇)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必须对照文化活动方案,由财政所审核并开具费用报销票据。

(二)到县文化广播局报帐: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放映公司携带税务发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演出证明和地税所开具的税务发票,到文化广播电视局报帐;由文化广播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三章乡(镇)政府职责

第十二条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及维修等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机构,并配备好人员。各乡(镇)要提供演出、放映场所,并负责维持演出、放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在安排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时,应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以改善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终抽象将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是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其它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前,事先要负责向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要制定年度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方案,有选择地确定全年的节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要成立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村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活动的工作,确保演出、放映和文体活动顺利开展,并制定本乡镇年度活动方案和签订有关演出、放映协议。

第四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文化活动费用支出报表送县财政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各类活动,做好业务上的培训和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建议。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开展文化活动的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通盘考虑,择优劣汰的基础上,向各乡(镇)推荐演出团体、放映单位,并审定相关内容,供乡(镇)政府选择。

第二十一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信息收集、档案整理,并认真总结经验。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乡村文艺演出队伍和电影放映的建设,确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场次任务圆满完成,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看戏和看电影难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乡(镇)购买低级庸俗的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和走私、盗版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虚作假、虚报演出场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财政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参与编制全县乡村文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审核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使用计划,安排调度好乡村文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乡(镇)财政所负责参与编制乡(镇)年度乡村文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乡工(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费用报帐等,确保乡(镇)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为切实加强乡村文化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乡村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有序进行,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文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上饶县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县文化行政、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墙报、标语、幻灯等新闻媒体和工具,大力宣传省政府设立“江西省乡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使之深入乡村,家喻户晓。切实加强乡村文化活动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培训文化骨干,组建文化队伍,鼓励文艺演出团体,电影公司抓住机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竞争力,积极开展乡村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条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奖励处罚

乡村治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乡村旅游;动力机制;生态旅游;农村经济

1 引 言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生活的人们对田园风光的向往,寻求对大自然的真实感受,开拓了乡村旅游市场。乡村生活牵引着城市居民走出城市,走进乡村,去体验与城市截然不同的生活。乡村旅游的这个过程,拉近城市与乡村的距离,缓解城市居民生活、工作压力,使人们回归自然,享受乡村绿色。同时,可持续的乡村旅游开发将会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化利用与城乡产业结构的战略调整;乡村旅游也可缓解就业压力,促进乡村社区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共建乡村人居和谐环境。

2乡村旅游的概念界定

通过大量对先行研究的文献考察,国内外学者和学术机构从不同的视角,对乡村旅游做了不同的界定。较有代表性的是欧洲联盟(eu)和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将乡村旅游定义为发生在乡村的旅游活动,其中“乡村性”是乡村旅游整体营销的核心和独特卖点。

笔者综合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将乡村旅游作如下定义:在乡村地域内,利用自然环境、田园景观、农林水牧业生产作业、农耕或游牧文化、民俗传统、历史古迹、农家民居等资源条件,通过科学规划和开发,为到访者提供观光考察、休闲娱乐、健身疗养、交流结友等体验的一种有别于传统大众旅游的新式旅游开发活动。乡村旅游包括农业观光旅游、乡土文化旅游、乡村度假旅游以及乡村生态旅游等多方面,是一项区别于城市旅游,具有地域性、乡土性和综合性的新型旅游形式。

3 乡村旅游开发动力系统分析

乡村旅游开发不是单纯的旅游资源及接待设施的开发,而是所在地域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乡村旅游开发既不能游离于国家经济实力和政治制度等宏观环境之外,同时在微观上又要受到开发者的思维和意识的影响。

3.1 乡村旅游开发的一般动力因素

1)经济发展。乡村经济基础的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收益下滑,迫切需要新的经济增长点。旅游业具有高度的产业聚合效应,发展乡村旅游是实现乡村经济振兴,寻求自我发展的重要手段。

2)政府推动。为了促进落后地区的发展,法国、日本等西方国家政府相继制订了“休假法”、“度假区法”等法律法规为乡村旅游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并加大对乡村旅游开发的资金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政府不断推出的振兴农村经济的“三农”政策和兴起的“建设新农村”活动等都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的发展。

3)乡村活性化与平衡年龄结构。通过完善社会福利设施、创造舒适环境与大量就业机会等旅游开发项目,既满足老年人修养生息需求,又吸引大批年轻居民留守,改善当地人口年龄结构,永保乡村发展的“动力源泉”。

4)旅游需求多样化。旅游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供需求不平衡的矛盾,旅游业需要寻求进一步拓展市场,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5)环境保护。乡村地区特有的垄断性资源面临环境保护的压力,而乡村旅游规划开发从某种程度上促进当地环境的保护与利用,如图1所示。

3.2 乡村旅游开发动力系统模式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发现,乡村旅游开发涉及到众多宏观、微观因素,其发展的动力系统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方主体共同驱使。众多学者对如何协调各关系主体而进行了多方位的研究。其中,学者邹统钎从战略的角度提出乡村旅游地的社区主导开发cbd( community-based development)模型。它包括3个方面的内涵:产业链本地化、经营者共生化和决策民主化。所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有当地居民、外来投资企业以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如图2所示。该模式作为一个理论框架模式,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农村的社区居民在涉及到国土资源整备和地区经济结构布局的旅游开发事业时候,涉及社区居民的主导权以及软实力(管理能力)和硬实力(经济实力)等问题需要协调解决。一般而言,当旅游产业链利益分配机制合理,景点和旅行社合作关系密切,景点和旅游产品信息宣介成本较低,投入的回收期较短。如何协调好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在现有的机制上建立一个操作性强的动力因素协调系统成为该类课题进一步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

4大连乡村旅游开发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动力机制构建

4.1大连乡村旅游发展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乡村旅游的开发模式大致可概括为:村落民居旅游模式(包括以古民居、古宅为凭借进行开发,以新农村新风貌为凭借进行开发)、民俗风情旅游模式、田园生态旅游模式和综合旅游模式四种模式。

经过实地考察发现,大连市乡村旅游开发的主要模式是田园生态旅游。这种开发模式即以农村田园生态环境和各种农事活动为凭借和吸引物,“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摘农家果、做农家事”为特色,把生态与风情结合起来,旅游与休闲结合起来,大力开发诸如竹乡游、花乡游、渔乡游、水乡游、樵乡游、果乡游等不同特色的主题旅游产品,满足游客回归自然、寻找梦想的心理需求。该开发模式在大连乡村又主要表现为娱乐体验型农园和农业公园两种形式。笔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利用软件绘制了大连市乡村旅游地分布图,如图3所示,大连大部分县市区都有各据特色的生态农业旅游区,、

总体来看,大连市的娱乐体验型田园生态旅游仍处于自发阶段,没有明确的旅游主题,也没有系统的产品设计和市场开拓计划,开发主体和经营主体多为个人或自发结成的小团体。休闲农业公园型田园生态旅游,虽然有一定的主题和活动安排,也有较具规模的事业主体,但也仍然处于一种缺乏总体规划自发形成、自主小规模运营的状态。

通过进一步考察笔者发现,现阶段大连的乡村旅游存在以下问题:乡村旅游深度开发的“机车”动力不足;乡村旅游开发理念空泛方法陈旧;没有健全乡村旅游供需销售网络;完全承包制的经营模式严重地影响了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分布散、规模小、档次低、旅游服务质量亟待规范;旅游产品单一、缺少创新、季节性强;乡村资源利用不完全与乡村环境的破坏等。

4.2大连市乡村旅游深度开发的动力机制构建

针对基于上述的理论考察和大连市乡村旅游的实地调查而形成的大连乡村旅游深度开发所面临的问题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健全大连市乡村旅游开发的动力机制。

第一,健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的推动机制。乡村旅游具有投资小、风险小、经营灵活、不误农时,明显的本土性,非常适合农民经营,可以看作是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最佳途径之一。农村的资源优势就是以葱郁的绿色和优美的环境为依托的产业资源,而这些资源正是最为重要的旅游业资源。通过发展乡村旅游而新兴的旅游产业以其高度的产业关联度和聚合作用,会不断加强对乡村其他经济成分的带动,实现农村经济的振兴。这种对以发展乡村旅游而振兴农村经济的期待是发展乡村旅游的经济推动因素。

第二,乡土情粘合的开发管理团队为乡村旅游深度开发提供了牵引机制。乡村旅游开发是一个对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协调各关系主体,实现旅游发展的可持续性,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推进机构。这个机制包括:促进乡村旅游事业蓬勃发展的旅游经营者、有能力协调代内各关系体权利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有代际公平利用意识的乡村居民。以法国和日本的开发经验而沦,成功的乡村旅游开发都是有一些认识到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并成为发起者、赞助者、投资者,热心地推进旅游发展的人,而且这些人结成组织,通过彼此相互合作,促成了当地旅游的发展。

第三,健全乡村旅游开发的吸引力机制。旅游资源是旅游业资源中最为重要的资源,而旅游资源的核心要素是吸引力要素。乡村的环境资源和产业资源的旅游价值越来越大,成为农村发展乡村旅游最大的优势。在开发乡村旅游时,应将新导入的旅游产业与既存产业(农林渔牧业)之间建立起互为依存的关系,协同发展。对旅游资源或旅游产品的开发应突出乡土性,不断提升现有资源开发,其形成步骤和运行机制包括:①居民开发构想;②专门机构的设计案;③社会组织的建议案和政府机构的宏观控制;④旅游资源开发方案;⑤旅游资源开发施工。如图4所示。

第四,网络营销的开展为乡村旅游深度开发引入了新的销售机制。旅游宣传是旅游业赖以生存的重要手段,可瞄准市场,利用多途径、多媒体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电子时代的旅游业能够实现旅游商品信息的自由流动。过去由于旅游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平等交易现象,现在得到了较大地改善。相对于其它大众媒体,网上宣传有着节省成本,传播范围广,信息更新方便,可以时时查阅和方便调取等优点,但由于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门人员来维护,这使得很多乡村旅游经营者望而却步。如果当地能联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委托某一网页开发业者就有望解决这一实际问题。

第五,生态环境的改善为乡村旅游的开发利用提供了保障机制。以往生产活动的过度开发容易造成资源的退化和枯竭,生态质量下降,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和谐统一的生态旅游经济关系是消除生态危机的途径,是生态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发展旅游,使农村的旅游产业资源和自然环境得以保全和改善,从而替代了高能耗企业的引入。此外,为了维系或提高乡村旅游业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必须将旅游业的一部分收入,返还于环境的保护。

乡村治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水利工程 项目质量 监督管理 问题

水利工程项目是关乎我国国民生活的大事件,一件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过关与否不仅关系到普通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与跟国家水利事业密切相关的许多部门都有诸多联系,同时也是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不严谨,将会发生不可预计的惨重后果。而今水利工程的质量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重点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也正在逐步完善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监管过程中仍有问题存在,因此如何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仍然是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监管机制的内、外部两条线索入手,尝试分析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旨在为今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设与完善提供参考。

一、监督机制外部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关乎民生的重要工程,水利工程项目备受老百姓的关注,但目前在其监督管理上却依然存在着问题,如经费不足、经费落实不到位与其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被上级足够重视等问题,都来源于监管机制外部的重视程度不足。

(一)外部给予监管机制经费不足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费大多是由工程项目法人所缴纳的,这部分费用可用于日常的质量监管开支与必要的检测费用,但这部分的收费标准低廉,所统筹到的资金无法独立支撑整个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而国家可调控统筹的财力又很有限,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无法做到对资金调配得面面俱到。比之养老、医疗等必要的财政支出,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管经费显得无足轻重,因此很多水利部门的报送至财务部门的预算都成为了一纸空文,财政部门给予其的监督经费明显不足。在这样双重资金补充不足的情况下,质量监管费用势必短缺,而质量监管费用的短缺又会影响到质量监督管理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办公,甚至有些时候的外部资金投入连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无法保证,更不必说保证日常的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工作了。

(二)未将监管机制正确定位

监管机制的外部问题除了资金投入不足外,还有对质量监督管理的不正确定位。当前还有不少人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还存在着轻视,认为质量监管工作无足轻重。究其原因是因为很多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监督机制只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或认为监管工作应由被监管单位全权负责,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的概念也混淆不清。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普及质量监督管理的知识与重要性,以实际的案例教育企业单位与个人以加强质量监管的重要意义。

二、监督机制内部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1986年开始正式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由于起步较晚、正式实行的时间较短,因此其监督机制内部存在着组织形式不完善,定义不明确的现象。而工作人员的职责不明,监管部门部分人员工作流于形式也是造成质量监督管理中出现问题不可规避的原因。

(一)内部组织形式及其性质不明确

一般而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水利部总站、质量监管总站、各省市地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三级构成。虽然有着较为清晰的监管体系,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机制的内部组织常常有一人兼多职的情况,甚至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质量监管行业的基本专业知识,这样内部组织形式混乱不清的现状成为了监管工作开展时的巨大阻力。而对质量监督管理形式性质的含混更加剧了监管不严的现象,对监管的随意定性造成了内部组织人员的意见分歧与矛盾,从而引发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开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二)内部监管人员职责不明,部分人员工作流于形式

上文提到由于水利工作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其工作人员基本身兼多职。这样的兼职工作使得监管工作的职能不易划分,这样含混的职能划分造成了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薄弱,工作不易深入。而工作人员的职务划分不明,专业性不足,使得当前的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工作的侧重点仅以监督行为为主,着重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等质量责任主体与审核从业人员资格,而忽略了承包该工程的企业所提供的工程资料是否准确,行工制定的工期是否符合施工标准等关键问题,质量监管工作流于表面。而部分监管部门人员工作流于形式更是造成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结束语

关乎民生建设的水利工程需要健全的监督管理来保证其工程项目的质量合格,因此如何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是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现今情况而言,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虽仍有诸多问题存在,如监督机制外部存在的资金短缺、对质量监管的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以及监督机制内部存在着组织形式与性质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划分不清、部门部分员工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但笔者认为在实行工作中出现问题是此监管形式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相信在今后不久的将来,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将逐渐完善、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曾金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广东水利水电,2007,(4).

乡村治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徽州历史档案;土地制度;留存传世;影响

Abstract: Land archives accounted for most of Huizhou historical archives, land system has a comprehensive and profound impact on Huizhou historical archives’ retaine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Huizhou land system and its evolution, this paper reviews the files generated under impact of the land system, and then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the land system to Huizhou historical archives retained from four aspects of the concept-oriented ,litigation needs, value delivery an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Keywords: Huizhou; Land system ; Handed down; Affect

徽州历史档案(又称“徽州文书”、“徽州档案”、“徽州文书档案”、“徽州契约文书”等),简单地说,是指保存在徽州当地,或由徽州人在社会、商业、宗族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史料。从现存徽州历史档案来看,其种类十分繁多,细分不少于300种。[1]其中,反映土地财产所有、土地财产所有权变动、土地与财产关系、土地经营管理和赋税收割的文书最多,占整个徽州历史档案的绝大部分。根据中国社科院历史所徽州文书档案分类统计表显示:该院所藏各类徽州文书中,土地关系与财产类的文书档案占收藏总量的72.8%,赋役类档案占10.7%。可见,与土地相关的文书档案占所藏徽州文书总量的83.5%,其余包括商业、宗族、政治、会社、教育等类别的文书总量仅占16.5%。[2]不仅如此,在比例较小的非土地档案中,商业、政治和宗族等社会活动产生的文书也或多或少与土地有关。徽州历史档案能够历经近千年而得以大量、系统地保留至今,除了地处山区、战乱较少等特殊的地域因素外,徽州土地制度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试从“产生”和“保存”两个角度分析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传世留存的全面影响。

1 徽州的土地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土地是中国封建经济的基础,是农业社会的根基。数千年封建制度的发展与内部矛盾斗争大都围绕着土地问题而展开。土地制度是人类在开发使用土地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形态,[3]反映了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关系。在传统观念上,人们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在中国古代,不同朝代的土地制度受到国家政策和社会生产力的影响而不断发展变化,各地因受不同地域特色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徽州土地制度的形成深受其自然环境和社会变迁的影响。从自然环境而言,徽州境内万山环绕,川谷崎岖,素有“七山一水一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的民间说法。其土地多数土质瘠薄,耕种困难。再加上山区涝旱侵袭严重,气候也不利于农作物生产,所以土地在徽州极为珍贵。徽州人极为重视土地,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证物更是倍加珍惜。从社会变迁来说,因避乱而拥入徽州的难民不断增加,中原的衣冠巨族更是举族迁入,使得徽州的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土著百越民族与新迁入的汉族在长期的斗争、融合中促使徽州土地制度逐渐形成。

总体来说,徽州土地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两个漫长的演变过程。[4]

1.1 由松散的个人田到相对集中的族田制度的演变。在大规模的汉人迁入徽州之前,土著山越人主要依赖自然的生活资料,土地几乎没有得到开垦。汉人入徽后,以豪门望族为中心聚族而居,用北方汉人的技术和设备进行原始的拓荒垦殖,谁垦殖就归谁所有,是一种松散的个人田形式。随着汉人不断增加,人地矛盾也越发激化,土地兼并与土地集中不断发生,土地的社会管理要求不断自觉,于是就有了自觉的土地管理制度。从历史上看,徽州的土地兼并和集中与其他地方相比极其缓慢,但宗族地主的土地集中却相当迅速。大量土地被集中到宗祠,被冠以“祭田”、“祠田”、“族田”、“学田”等名称。原则上,族田不得典卖,所以当个人田逐渐集中到宗祠,成为“共存产业”或“祠产”后,由宗族统一掌管,土地的地契、典卖契约、税契文书等档案也一并由宗族放置“公匣”统一保管,这为土地文书的长期留存提供了保障。

1.2 由自耕田到佃租田性质的演变。在土地兼并与集中过程中,一些自耕农因种种原因将土地出让给所在宗族或支派,是一种所谓“倒户不倒族”的地权转让方式。寸地没有或土地不够耕种的农户可以佃耕族田或本族地主的土地。徽州自由型佃农比重较大,他们通过口头约定或文字契约从土地所有者那里租种土地。契约期满后便将土地归还并自由离去,与地主之间无人身隶属关系。尽管如此,徽州历史上租佃关系的变动并不频繁。相反,长期租佃关系较多,并形成了永佃制这种特殊的耕租形式。在永佃制度下,即使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动也不能终止或改变其佃耕权。

徽州的土地制度正是在其独特的地理、人文、历史环境的影响下发展演变而来。现存的徽州土地档案形成于这个演变过程之中,真实地记录了徽州的土地关系和土地制度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封建社会后期,土地转让逐渐频繁并趋向法制化。徽州人为了掌握土地所有权就必须签订契约并将之好好收藏。

2 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形成的影响

形成数量可观的文书档案是其得以留存的前提。从现存的徽州历史档案中可以发现,土地档案占绝大部分,故产生的土地档案也必然最多。这主要是受到徽州土地制度的影响,包括土地关系、土地权属的转移、土地管理和赋役等方面的影响。

2.1 土地关系文书档案。宋元以后,租佃制成了封建地主剥削地租的主要形式。农民与地主之间租佃关系的确定,经历了由口头约定到契约约定的发展过程。宋元时期,徽州的土地租佃关系大部分以口头约定的形式体现,签订契约的情况相比明清较少,因此留存至今的宋元徽州土地典卖契约、土地划界互换文约、土地买卖税契等档案的数量也较少。目前,面世的徽州宋代土地买卖契约只有10件,元代土地买卖契约和税契也仅有两套。到明代,徽州土地租佃关系普遍以契约的形式表现。不论租佃土地多少都必须签订佃约。这种现象说明了土地使用已是完全由契约形成的一种租佃关系,故而产生了大量的租佃契约。

2.2 土地权属转移产生的文书档案。土地权属转移,主要指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一般通过买卖和典当两种方式实现。土地买卖制度由封建政府制定,包括税契和推收过割。其中,税契是土地私有、民间自主买卖的产物,说明私有土地买卖得到了官方承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据不完全统计,宋元明清时期的土地买卖契约,全国数徽州遗存下来的最多。而推收过割始于南宋,元、明、清递相继承,[5]它关系到土地所有权的合法转移和税粮的落实。徽州买卖土地推收、过割票据原件尚有不少存世,包括推单、推票、割票和收票等。土地典当是土地管理权的短期转移。由于缺少家用等原因,徽州百姓无钱度日,被迫向人借款。作为还款的保证,常以土地、房屋等有价资产作为抵押,立有典契或当契。逾期借款不还,典契或当契便加批文或重立契约变成卖契。

2.3 土地管理文书档案。土地管理包括政府对地籍和户籍的管理,民间组织对农林生产的管理等。政府在清丈土地时,形成大量的鱼鳞图册,并刊印了与土地清丈相关的票据。归户册介于鱼鳞图册和黄册之间,以人户为中心,登录着每户土地占有的全部资料。对户籍的管理,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推行户帖制度,之后为了适应官府征调赋役的需要,又在全国推行黄册制度,以实现对户籍和丁口的管理。此外,封建政府对农林业的生产管理一般不直接过问,而是通过制定一些导向性政策来协调民间组织间接管理。如《嘉靖二十六年祁门汪舍远等禁止伐树文约》正是官府通过支持民间乡约护林并加以告示钤印,从而使之具有合法形式。这类文约现存于世的还有很多。

2.4 赋役文书档案。田赋是土地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封建社会,田赋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命脉,也是政府土地管理的目的。明清时期,粮长制、均徭、“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在徽州的推行与实施,产生了大量赋役文书档案,如力差役目表、折银表、条编由票、易知由单、长单、滚单等。此外,在土地关系和财产买卖方面还产生了大量欠据、合伙兴养、承管文约、分业合同、载地信票、产业清单、土地对换文约、山场力分和力分田典卖契约等档案;在地籍、户籍管理和赋役方面还产生了亲供册、实征册、田土号簿、串票、垦荒贴文、土地丈量单、审图小票、捐款收条、立户文书、土地陈报收据、公议税书合同等档案。

综上所述,徽州土地制度直接影响了徽州土地档案的产生,包括产生的档案类型和数量。徽州土地文书档案的产生,随徽州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真实记载并反映了徽州各时期的土地买卖、产权转移、税赋割收、山地管理和田产登记的历史情况。

3 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留存的影响

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的留存传世有着广泛而全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契约意识的观念导向、维护权益的诉讼需求、资本转换的价值传递和土地政策的制度保障四个方面。

3.1 契约意识的观念导向。徽州人的契约意识最初体现在商业领域。东晋时期徽州已有人外出经商,至发展成为“无徽不成镇”的著名商帮,徽州人形成了浓厚的契约意识,徽州也因此被认为是一个典型的契约社会。在契约意识的影响下,徽州人凡事都喜欢“立字为据”,特别是关乎生存根本的土地买卖活动,因此徽州产生了大量的土地契约。从现存的土地契约中可以发现,每一份土地卖契的最后一句都注明了“恐口无凭,立此卖契为据”。也许有人会将这句话认为是契约中的一句套话,无关紧要。但实质上这句话确是徽州社会积淀深厚的土地买卖契约意识的直接表达。这种意识并没有因为封建王朝的更迭和社会制度的变革而发生变化,因而被完整地传承下来,并体现在徽州社会的方方面面。

契约的意义在于对利益、秩序和责任的合理期待。徽州人将契约作为利益实现的桥梁,用以规范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恐口无凭,立此卖契为据”或“存照”或“存证”的“凭据”,是根据土地购买者的权利需要由出卖者同意而立下的“凭据”,是购买者要从法律凭证上确保所买土地产权从卖者手中转移到自己手中的“凭据”。[6]它的存在关乎契约双方的直接利益和权利,所以在契约意识的观念导向下,徽州人重视契约、保存契约、利用契约已成为一种自觉的习惯,是人们心中的主动选择和倾向。

3.2 维护权益的诉讼需求。历史上,徽州人素以“健讼”著称,即好打官司,或者说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个人权益。这与徽州浓厚的契约意识和较高的人文素养有关。“直到现在,徽州保存有大批的诉讼案卷,这与为数可观的契约文书相映成趣……有那么多的契约,才会有如此之多的诉讼;而有那么多的诉讼,又会引发人们订立更多的契约。”[7]徽州人喜欢讲道理,遇事通常采用文明的协商手段解决,因此经常要打官司,所以保存各类契约文书便显得尤为重要。土地对徽州人来讲,不仅是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更是财富和地位的象征。维护自身权益,很大程度上是维护个人对土地的占有权。在徽州历史上,因证据不足而致官司败诉,最终导致财产被外人霸占的案例不少,所以徽州人往往对于地契、典当契等契约非常重视,将其深藏不露,妥善保管。而祠堂、文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契约,还要放在“公匣”之中,由专人看管照顾。此外,有些人家还会将自家契约文书放置在阁楼、墙壁、地窖中收藏,并作防虫处理。这一切的保管措施都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需求,也对档案文献的传世留存作出了很大贡献。

3.3 资本转换的价值传递。徽州山多田少,土地资源紧缺,从而导致土地价格较高。正如俞弁所说:“江南之田,惟徽州极贵,一亩价值二三十两者。”而导致徽州田价偏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徽州人将土地作为滋养生息的手段而把在外经商所得资财返回徽州购买土地。[8]这种情况在徽州地区非常普遍,某种程度上说,徽州各种契约文书正是土地资本和商业资本在相互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并保证了资本价值的有效传递。有些徽商因筹措商业资金或商业活动失败而卖产,有些徽商因经商致富而买产,但他们在故乡始终没能走出“卖产经商――发财致富――大量买产――诸子均分――卖产经商”这样一个循环,徽州的土地买卖也没走出“土地财产转化为商业资本――商业赢利资本扩大――商业资本又转化为土地财产”这个往复循环。[9]徽州很大一部分档案产生于这个周而复始的封闭圈,并保障了资本的循环转换。所以徽州人出于资本转换的需要,必须妥善保管好相关档案。

3.4 土地政策的制度保障。土地契约是土地政策的直接表现形式。徽州的土地制度,政策之多变、内容之繁复、结构之复杂,直接体现在徽州土地档案中。这些土地档案保证了土地制度的运行,反之,土地制度也为档案的留存提供了制度保障。如在土地买卖中,卖主除了要与买主立买卖契约之外,还需向买主提供来脚契(也称上手契或上首契)。它是指相对于现在卖出这块土地所立的新契约,卖主之前买进或者祖上买进该土地而遗留下来的契约,是卖主拥有这块土地产权的重要法律凭证。“从宋经元明清一直到民国,皆把上手契视为土地买卖的合法凭证。在签立新契时,是否承认原来的脚契,不仅涉及到来脚契是否能作为土地产权的合法凭证,而且涉及到是否承认产生来脚契时的土地制度。”[10]又如徽州自宋代就开始使用官版契纸。现藏于安徽省档案馆的崇祯休宁县官版契纸(档号为46.2.54)中明确规定:“契纸用清水绵科,以便长久。”此外,契尾的印刷均需“置立文簿,挨次挂号”,并按号填发。可见官版契纸在用印、纸质、刊印等方面都做了较严格的规定,从而确保契约载体的安全,有利于其长久保存。此外,历代徽州政府在对保存档案上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早在唐宋,徽州府县就设有专职人员执掌簿册、管理档案。明洪武年间,设架阁库专门保存户籍黄册、鱼鳞图册等官方文书和档案,并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档案管理和借阅的规章制度,“凡欲节观者,乞即面查,誓不借出”,[11]其作用相当于现在的地方档案馆。

4 结语

徽州历史档案能够大量、系统地留存下来,是偶然也是必然。仅从土地制度的影响来解释,大量土地文书档案的产生为徽州历史档案的传世留存提供了前提基础,契约意识、健讼之风、资本转换、土地政策等因素又为其留存创造了多重保障。这为当今的地方民间档案的保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严桂夫,王国健.惠州文书档案[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5):96;132~147.

[2]王钰欣等编.徽州文书类目[M].黄山书社,2002年版:目录.

[3]刘和惠,汪庆元.徽州土地关系[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42.

[4]姚邦藻主编.徽州学概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66~69.

[5]栾成显.明代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之演变[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4):119~129.

[6][10]汪柏树.徽州前后的土地卖契[M].黄山学院学报,2005年4月,第7卷第2期:34~39.

[7]王振忠.徽州文书:商人与社会[J].图书馆杂志,2011(05):100~102.

[8]陈学文.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选辑及考释[J].中国农史,2002年第21卷第3期:47~59.

[9]周绍泉.试论明代徽州土地买卖的发展趋势――兼论徽商与徽州土地买卖的关系[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4):97~106.

乡村治理制度范文6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在经济发展遇到了不少的挫折,尤其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阻碍,但是,我国政府通过利用强力的宏观经济手段,利用有形手的威力,保证了我国金融市场不断的走向成熟。而如今,在金融市场改革的进程中,我国已经走到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节点,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从国际经验上看,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与利率市场化的完成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足以见得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程度。因此,本文从分析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出发,通过对存款保险的背景探讨其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背景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背景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传统制度的束缚而造成金融市场化的阻碍等。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隐形存款保险制度阻碍金融改革。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较西方发达国家较晚,在我国发展商业银行时,为了保证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采取了由国家信用担保下的隐形存款制度。在如今加快金融市场开放与发展的大背景下,金融风险越来越大,国家财政的这种担保变得越来越被动,也反过来束缚着金融改革的进展。

出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需要。隐形保险存款制度是并非真正的保险制度,它没有法律说明或者正式的保险机构为存款提供保险,其本身的缺陷使得银行事实上存在经营上的风险,而这种风险若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则必然会对我国金融体系产生致命的危害。因此,出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需要,也必须推行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保证商业银行公平竞争的需要。在隐形存款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获得的政策支持远远高于中小银行。国有银行在政府的全面担保下,风险意识薄弱,其趋险性大大增加,从而导致了国有银行积压大量不良资产,付出高额的代价。反观中小银行的生存环境则恶劣得多,在缺乏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下,两者的实力差距越来越悬殊,缺乏市场竞争使得银行业的效益受到影响[2]。

我国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由于我国正向法治社会迈进,我国在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也越来越全面,因此,在进行银行监管上,我国银监会的监管水平与以往相比,有了巨大的进步,这也必然会增加我国银行监管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

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我国政府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取得可喜的成绩,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从国际经验上看,利率市场化的实现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有很大的相关性。当我国银行业逐渐放开了利率限制,无疑会增加优胜劣汰的速度,这将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金融机构的获利能力。我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利率制定的主动权把握在银行手中,因此,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进一步保证金融机构的获利能力,也就是说,我国金融机构能够保证存款人的权益以及利益同时,通过对企业的贷款或者对国家相关产业提供金融支持,获得更高的获利能力。

有效的吸引了闲置资金。目前,我国居民的储蓄量居世界第一位,尽管如此,我国居民由于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手中仍然留有相当数量的闲置资金。而这些闲置资金,由于在居民手里不会产生作用,也不愿意放在银行中,因此,造成了社会资本流通的障碍。而我国政府通过颁布和实行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的保证存款人的权利,从而有效的吸引了社会闲置资金向银行的流动,进而极大的提高了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

保证了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制度的施行和推进,是进一步金融改革的基础。只有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才能够开放存款利率,使得各个银行都能够参与到公平的市场竞争当中。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将加入中国商业银行的庞大市场,充分发挥其地方性的优势,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促进银行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在自由竞争的市场里,储户们会用脚选择,只有那些经营管理水平高的银行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由此倒逼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银行业长远健康发展,也为人民群众带来福利。

(二)消极影响

由于我国政府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使得商业银行在经营压力上骤然增大,各个商业银行之间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储户在选择商业银行进行存款时,也会有更多的选择。而且,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银行业垄断地位也将被打破,也就是说,银行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将一去不复返,必然会导致银行在存款上面很多的隐形福利消失,从而为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空前的压力。

同时,考虑到我国储户风险意识薄弱的特点,人民更关心的是利率的高低,而对银行经营的稳健性考虑较少,这很可能使得商业银行可能会增加它的风险偏好,更倾向于投资风险利润较大的业务,总体上将可能增加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这对于我国银行的监管将是一大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