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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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

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1

    关键词: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 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 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 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 梢匀我庋竦模??侨【鲇谌死喽宰匀唤绲娜鲜冻潭群透脑炷芰Γ?瓷??Φ姆⒄顾?健5鄙??Φ姆⒄故?值拖率保?死嘀荒芤揽俊叭说囊览倒叵怠崩凑绞ぷ匀唬??阕陨淼男枰??饩褪侨擞胱匀恢?涞摹白匀痪?谩笔逼冢坏鄙??Φ姆⒄钩鱿至松缁岱止ぃ??卑樗胬投?晒?辛耸S喽???接兄埔院螅?擞胱匀坏奈镏时浠还叵稻鸵??⒃凇耙晕锏囊览敌晕??〉娜说亩懒⑿浴毙问缴希?慈嗣峭ü?吧唐方换弧钡男问嚼词迪致?阕陨淼男枰??嬷?死嗌缁峋?没疃?男问揭簿徒?肓恕吧唐肪?谩狈⒄故逼冢坏鄙缁嵘??Φ母叨确⒄梗?股缁岵聘坏囊磺性慈?汲浞钟苛髦?螅?投??晌?死嗌?畹牡谝恍枰??接兄埔菜嬷??觯?鋈说玫饺?娣⒄梗?鞘比死嗌缁峋?没疃?问骄筒恍枰?ü?敖换弧钡男问嚼词迪郑?簿筒恍枰?凹壑怠辈迨制浼洌??且浴案骶∷?埽?葱璺峙洹钡男问嚼绰?阕陨淼男枰??佣??搿安?肪?谩钡姆⒄菇锥巍?/P>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 。“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 “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 。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 。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 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 沼诒蝗鲜读说谋拘岳炊源?庵稚??Φ氖焙颍?缁岬纳??拚??刺?腿梦挥诎凑丈缁嶙芴搴兔扛龀稍钡男枰?陨???械纳缁岬挠屑苹?牡鹘凇!盵9] 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 。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 。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官僚主义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官僚主义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 。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2

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历经近3个世纪的不断发展和丰富,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成为公共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石。

公共产品(publicgoods)①一词最早由林达尔(Lindahl)1919年在《公平税收》中提出。不过早期学者如休谟、斯密等,虽没提出这一用词,但针对事物公共性论述了公共产品问题。萨缪尔森指出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为公共产品。[1][2]但是“萨氏”将所有产品分为纯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未免过于简单。[3][4]

公共产品特性和分类一直为学者所关注,例如马斯格雷夫(1959)将产品分为公共产品(纯)、私人产品、混合产品和有益产品;[5]奥斯特罗姆夫妇(2000)将产品分为私益物品、收费物品、公共池塘物品和公益物品。[6]

传统观点认为存在着市场失灵,市场不能有效供给公共产品,政府应承担供给责任。但是科斯1974年在《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中以事实为依据提出公共产品供给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的观点。此外,在公共产品提供上出现“政府失灵”问题,也促使学者探索政府之外的供给方式和模式。例如德姆塞茨(1970)指出如果存在排他性技术,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某些公共产品。[7]韦斯布罗德(1974)提出由第三部门即非营利部门提供公共产品,论证政府和第三部门的合作互补关系。[8]奥斯特罗姆夫妇(2000)提出多中心供给理论。[6]

有些经济学家指出,政府供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亲力亲为、直接生产,施莱弗指出当政府与私人企业签订比较完备的合同时,私人生产公共产品比政府更有效率。[9]但是经济学认为公共产品供给关键不再是效率,而是制度设计,没有有效的集体决策制度,公共产品无法有效供给。[10]

现实中人们往往不能或不愿表露真实偏好,蒂布特(1956)指出“用脚投票”以表露偏好。[11]格林和拉丰(GreenandLaffont)设计非市场机制诱导提供公共物品所需信息。[12][13]

以上是间接偏好表露法,近些年经济学界以调查和问卷形式获取个人对公共产品偏好,被称为“或有估价法”(ContingentValuationMethod),是直接偏好表露法。

地方性公共产品理论是公共产品理论的延伸。奥兹(Oastes)在《财政联邦主义》中指出,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量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14]全球公共产品实践与理论的发展,[15]对已有公共产品概念及供给机制形成新的挑战,为国内公共产品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与实验机会。

从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发展路径可以看出,对公共产品研究基本形成以下研究框架(见表1)。

二、西方公共产品理论的批判性解读——基于视角

1.公共产品定义、特性以及分类的误导性。

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公共产品最基本的特性,不可分割性、共同性等多是从基本特性派生出来的,其目的是使定义与特性更具现实解释力。但是公共产品这些特性从根本上说是产品具有的物质技术特性,是基于产品自然属性的纯技术性判断标准,只是抽象出“非竞争”和“非排他”作为假设特质。用这些特性认识公共产品,一方面无法摆脱就现象论现象的认识怪圈,误导人们只从物质技术特性即自然属性出发,而对决定公共产品本质的社会属性视而不见;另一方面,误导人们在公共产品供给措施和政策上做出错误选择。

例如,萨缪尔森将公共产品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1]可以看出,非竞争性只是产品消费机会均等性即消费属性在现实中的片面表现,许多私人产品例如私人花园,其美景、花香就符合“萨氏”的非竞争性标准。虽然布坎南等对“萨氏”定义提出异议,但也不过从公共产品一些表象出发做了补充和拓展。如布坎南的俱乐部产品是根据一定范围内的消费机会平等性和非排他性对产品从私人产品到公共产品的转换作了连续性处理。[4]这种认识虽更贴近现实,但是仍是从现象上把握公共产品性质,只不过更加注重了一定范围内产品自然属性带来的效应。

如果以西方公共产品定义、特性为标准,对同一产品例如教育进行判断,其研究结论大相径庭,例如巴罗教授认为“教育是纯粹公共物品”;布坎南和萨缪尔森认为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可见,对同一产品进行公、私判断会产生不同认识,无疑会给供给政策制定和措施选择带来很大的误导性。因此,使用“萨氏”基于自然属性的技术判断标准,抛开历史性、社会性,从根本上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不能做出符合历史逻辑的科学解释。对公共产品进行界定并科学认识本质应从其社会属性出发,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分类主要依据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程度和产品形态等。从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程度出发,只能对公共产品做有限个罗列,这种有限性源自对公共产品自然属性把握的不完全性和片面性。从产品形态分类拓展了对公共产品的认识,将长期忽视的制度和文化形态公共产品纳入到范畴中。但是这种分类依然淡化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实际上就是淡化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以及制度等性质的决定作用,用这种割裂内在联系的方法,粉饰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本质。

2.满足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的虚伪性。

表面看,公共产品是为满足公共需求、为社会公共利益由公共部门即政府提供的一种产品。这种“公共”性,似乎看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为普通社会大众需求和利益服务的“美景”。但是将这种“公共”性纳入历史分析框架,就能够揭开“公共需求”、“公共利益”的虚伪面纱。

“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具有很大的虚伪性。这种看似社会普通大众的公共需求,只有成为符合资产阶级利益需求并为资产阶级共同利益服务时,才能成为一种能被满足的需求,也就是说某种公共产品只有在给整个资产阶级带来的收益大于损失的时候,它才能被有效供给。[16]例如规制环境污染的公共产品在威胁到社会普通大众生存的情况下还不能得到有效供给。这说明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决定社会普通大众公共需求能否满足、公共利益能否维护取决于这种公共产品能否符合资产阶级共同利益需求,能否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只有资产阶级把其“特殊社会”的需求上升为社会的普遍需求,把其局部的资产阶级利益上升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把资产阶级追求原则上升为社会的普遍原则,社会普通大众的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满足和维护。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指出,林木所有者一方面以受害人身份要求获取对私人利益的赔偿;另一方面又利用自己的立法者身份,打着“公众惩罚”的名义,企图将自己的私人利益公共化,获取更大的利益。[17](P277)可见“公共需求”、“公共利益”的实质是以资产阶级公共需求为出发点,并从根本上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而服务的。只不过,资产阶级这种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从形式上泛化为社会普通大众的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披上了看似美好的虚伪面纱。

由于“公共”性,似乎公共产品供给与公共部门即政府有了天然的联系。但这种由“公共”性引发的政府供给,其实质是为了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顺畅运行,满足资产阶级私利需求而引发的。马克思指出在一些国家,“甚至可以在生产方面感到铁路的必要性;但是,修筑铁路对于生产所产生的直接利益可能如此微小,以致投资只能造成亏本。那时,资本就把这些开支转嫁到国家肩上,或者,在国家按照传统对资本仍然占有优势的地方,国家还拥有特权和权力来迫使全体拿出他们的一部分收入而不是一部分资本来兴办这类公益工程”,这是因为资本“总是只寻求自己价值增殖的特殊条件,而把共同的条件作为全国的需要推给整个国家”。[18](P24)马克思指出在私有制条件下,国家采取的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即以表面上“公共利益”代表的姿态出现,但是它集中体现了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性质。那么政府活动必须与国家本质保持一致,由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其根本目的在于为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创造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使整个社会成为实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有效途径或工具。

3.以市场失灵作为划分政府、市场供给边界的局限性。

由于公共产品特性致使分散的市场力量不可能有效提供,供给存在市场失灵,从而为政府供给提供理论依据,[1][2]市场失灵成为划分公共产品政府、市场供给的边界。但是这种划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只以市场尺度为基点,公共产品只能成为市场失灵的附属物,只是市场不能解决才让渡给政府。这种划分的局限性在于对公共产品(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绝对化认识。

首先,西方公共产品理论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认为“经济人”追求私利,存在公共产品市场供给失灵,需要政府供给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是伴随着“经济人”的存在必然产生的,这就难免将公共产品(政府)和市场看作弥补与被弥补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历史的起点,而不是历史的结果,是自然的、永恒的现象。认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是为弥补由于“经济人”本性带来的市场失灵,就会使供给主体和政策选择绝对依赖于公共产品(政府)和市场关系,选择的出发点只以市场失灵为基础,只有市场不能或不愿提供时才转而需要政府或其他供给主体,这种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必须看到公共产品是一个历史概念,是历史发展中的经济现象,并不是市场永恒伴生物,不仅仅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存在的。早在资本主义市场制度出现前,在尚不存在纯粹市场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已经存在所谓的公共产品,根本无从谈起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

即使在资本主义市场制度下,公共产品的最终目的也不仅仅是弥补市场失灵。更主要的是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顺畅运转、发展服务的,这突出表现为何种公共产品能提供、何时提供是不以社会普通大众意志为转移的,而以能否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为准绳。选择的标准,在于哪些弥补市场失灵的公共产品是资本主义制度允许的,哪些是能听之任之的。因此,绝对化认为公共产品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产物,并以此划分政府、市场供给边界显然没有把握住市场失灵现象背后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应该说,公共产品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作用机制大不相同,不能仅局限于它与市场的关系来考察。

此外,公共产品供给已从绝对的政府、市场两分法得以扩展,形成了多中心供给、自愿供给等模式。但是,这种供给主体多元化是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生产关系不断调整而形成的。就公共产品供给的根本目的而言,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其所依附的经济制度健康发展和完善。因此,考虑其供给主体不应该机械地认为要么是政府,要么是市场,而应基于生产力水平以社会经济制度对公共产品的现实要求为标准。

而就公共产品供给量而言,认为市场失灵导致供给意愿和供给效力不足是主流观点。诚然,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确实存在,但也存在着供给过剩问题,而决定这种供给过剩或者不足的,不是弥补市场失灵的要求,而是社会经济制度发展的要求。有些公共产品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代表主导阶级利益,往往存在着供给充足或过剩现象;有些公共产品代表着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往往会供给不足或受资本家抵制而不能得到有效供给。

由于把“经济人”的利己性归结为一般“人”的特性,即把资产者特殊人性说成一般人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只从成本收益(或付费)的角度来定义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至于供给量的决定,西方理论界倾向于采取均衡分析方法,强调在供求均衡中寻找供给的具体量。实质上,公共产品供给量是一个受多重因素制约的变量,其大小与社会经济制度所要获得的利益程度密切相关,供给量的把握更重要的是看到社会经济制度对这种公共产品的需求。如果这种需求是从社会一般利益出发,则这种供给量除了受到剩余产品量的限制之外,还会受到社会一般利益的长远利益、眼前利益以及社会一般利益内部结构等限制。

4.唯心史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论上的错误性。

之所以西方公共产品理论会在定义、特性以及分类上具有误导性,在满足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上具有虚伪性,在以市场失灵作为划分政府、市场供给边界上具有局限性,其根本原因在于方法论上的错误性。

西方公共产品理论依然沿用的是西方经济学分析范式和惯用的方法论,是从唯心史观出发,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看做是天然的、永恒的,不研究生产关系本身,而是把重点放在物的发展上,甚至有意、无意地用物的关系来掩盖人的关系,并运用个人主义方法看待公共产品问题。总的来说,就是割裂经济关系与其他社会制度的关系,无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沿用抽象、演绎的个人主义方法,从表象出发,将公共产品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孤立地区分开,采用边际分析和成本收益方法研究公共产品特性①与供求均衡条件,利用证实和证伪的检验理论对理论前提、结论以及本身逻辑推理的合理性进行检验和验证。

虽然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在不断修正中完善,但是这些修正与发展沿用的依然是唯心史观看待社会发展的思维方式,归根到底不能用科学的唯物史观看待社会历史变迁中的公共产品,这是因为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在研究问题上存在着两个共同缺陷:一是在研究问题时脱离社会性和社会关系,将事物属性视为某种与生俱来、永恒不变的共性;二是用这种抽象不变的共性来解释各种社会历史现象,把抽象孤立的属性看做是打开各种社会经济现象的钥匙。

三、基于视角公共产品理论构建的几点设想

公共产品是一个历史概念,公共产品理论只有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才能科学揭示其本质,正确看待其供需特性以及选择合理的供给模式。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将公共产品放入历史长河可以看出,公共产品是为了满足某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共同需要而存在的,它关系到社会存在和发展,这种社会共同需要得到满足时往往会带来利益共享,最终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正是因为这种需要共同性与利益共享性,才会在现实中外在地表现为消费的共同性与受益的非排他性,这两个特性又受到历史条件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这种制约不仅体现在公共产品的内容、结构和种类上,还体现在它与私人产品的转换上。认识公共产品,必须看到其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既不能离开共性也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条件。因此,公共产品本质上说,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以一定范围的社会共同需要为出发点,体现社会一般利益共享,为维护和促进其所依附社会经济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产品。可以看出,公共产品不仅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推进利益共享,更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其所依附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产品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与设计,社会属性对公共产品界定起着决定性作用。

2公共产品分类要立足其本质属性,它是以“社会共同需要”为出发点,体现“社会一般利益共享”,“为维护和促进其所依附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产品。根据社会共同需要、利益共享和维护、促进社会经济制度发展和完善的程度不同,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维护性公共产品、经济性公共产品和社会性公共产品。维护性公共产品是指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和个人基本存在的公共产品,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是最基本的共同需要,覆盖范围最广,利益共享程度最高,强调消费机会平等性和供给公平性,例如国防。经济性公共产品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经济顺畅运行和发展的公共产品,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需求具有针对性,是一定范围的利益共享,例如扶持某种产业发展的政策。社会性公共产品是需求层次较高的公共产品,这类公共产品更侧重促进社会完善和个人发展,关乎发展权利,例如教育。这三类公共产品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变动的。一般来说,在经济处于较低发展阶段时,维护性公共产品需求更多和更容易被供给;当经济进一步发展时,经济性公共产品日益被需求和供给出来;当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时,对社会性公共产品共同需求不断增长,供给能力也不断增强,这种公共产品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维护性和经济性公共产品所占比重相对下降并保持在一定水平。

3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与模式的选择应基于现实社会经济条件而呈现出动态变化,不能绝对地、孤立地看待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与模式,仅仅认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使公共产品成为市场附属物。因此,在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和模式的选择上,应该坚持供求双层约束下的经济发展动态观。供求双层约束下的经济发展动态观认为,公共产品供求总量、内容、类型和结构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约束的,其供给主体和模式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的不同呈现出动态变化,只不过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上,哪个供给主体和哪种供给模式更占主导地位而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有政府、市场、非营利部门等多种主体,也就形成以某个供给主体为主导的供给模式,或是多元参与有所侧重的供给模式。一般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共产品供求结构、供求重点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具有阶段性特征。在选择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和模式的时候,要立足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把握供求的阶段性特征,并以动态视角正确审视各种供给主体供给能力的大小,选择合理的供给模式。供给能力大小和公共产品对社会发展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供给主体和模式的选择,当经济发展处于较低阶段时,公共产品更多地由政府供给,居民对维持性公共产品具有更大需求;当经济日益发展时,可以将公共产品市场化供给作为政府供给的补充选择,此时居民对经济性、社会性公共产品具有更大的需求;当经济发展处于较高阶段时,公共产品供给可以不再主要依赖政府供给,而是形成市场、非营利部门、自愿等多元供给格局,供给主体和模式呈现出经济发展的动态变化。

[关键词]公共产品;市场失灵;社会需求;社会利益;唯物史观

[摘要]公共产品是一个历史概念,公共产品理论只有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才能科学揭示其本质,正确看待其供需特性以及选择合理的供给模式。西方公共产品理论之所以会在定义、特性以及分类上具有误导性,在满足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上具有虚伪性,在以市场失灵作为划分政府、市场供给边界上具有局限性,其根本原因在于方法论上的错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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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3

一、经济伦理的含义

西方古典经济学开创者亚当?斯密、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经济学家马克斯?韦伯等较早使用了“经济伦理”一词。其中斯密的经济伦理思想来源于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依赖性,即看不见的手。而韦伯在考察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时对经济伦理做了如下阐述:“产生资本主义的因素是具有合理的记账、合理的技术和理性法的那种合理的永久性的经营,但也不独是这些。必然补充的因素是理性精神,对生活普遍指导的合理性以及合理性的经济伦理”。后来,韦伯又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多次使用“经济伦理”一词,但始终未下过确切的定义。至今经济伦理在国际学界尚无统一的定义,我国学界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济伦理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伦理精神或伦理气质,或者说是人们从道德角度对经济活动的根本看法;第二种意见认为,经济伦理是在经济领域中,一定社会或阶级用以调节个人和他人、个人与社会、社会团体与团体之间利益关系且能以善恶进行评价的意识、规范及行为的总和;第三种意见认为,经济伦理就是人们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并对其评判和制约的道德观念,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产生于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中的道德观念;二是指人们对这种道德观念的认知和评价系统。上述观点都从一定程度上把握了经济伦理的内容,但尚有局限性。因为它们都忽视了经济伦理的一个最主要的方面――经济制度伦理。如果经济制度结构不合理,甚至不道德,个人的道德行为就起不到多大的作用,而只能作为独善其身的手段。相反,如果经济制度结构合理,符合道德精神,那么,即使某些个体存在不道德行为,它对社会的危害也会受到相应的制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伦理这个概念严格地说来,它涉及人类社会经济制度、经济活动中的道德问题,涉及处理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相互利益关系中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以及对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道德评判。由此,笔者将经济伦理定义如下:经济伦理是指人们在经济制度合理前提下,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

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中,涌动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两股大潮,在这种情势下,如何密切结合我国的经济现象与经济生活,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伦理,进而实现区域金融生态平衡,既具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价值。

二、区域金融生态与经济伦理

从2006年春季开始显现,2007年8月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2008年下半年全面爆发――次贷危机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个热点问题。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严重影响,全球主要经济体经历了二战后的又一次冲击。本次金融危机始于次贷危机,进而演化升级为全方位的经济衰退。

在这样的残酷的现实下,金融生态已经摆脱了仿生概念的抽象化探讨,诚如周小川行长所说,“金融生态”这个比喻,指的主要不是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而是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也就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这个词能形象地表述中国金融风险复杂的形成机制。国内的许多学者也对区域金融生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滕春强(2005)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对我国区域金融生态不平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他指出:区域金融生态是由既定的经济体制和法律法规等制度环境所决定的。苏宁(2005)认为区域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

众所周知,亚当?斯密在其伦理学名著《道德情操论》中提出了“道德人”的假设,认为源于人的同情的利他主义情操是人类社会道德行为的普遍基础与动机。在其后来出版的经济学巨著《国富论》中,斯密又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设。作为经济学的人性假设,斯密认为,在经济行为中,人们是从利己心出发的,因此应该从人们的利己心的角度来考察经济世界。由此,“经济人”和“道德人”的区别与对立亦称为“亚当?斯密问题”。

金融活动中,金融活动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各种活动,具有明显的“经济人”特征,同时这种逐利的活动又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作为“社会人”的社会责任,在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不能共赢条件下需要进行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时,应该承担作为利益关系方相应的伦理责任,践行伦理准则,维护金融生态的健康开展。这实际上是金融交易和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金融伦理规范的要求,是金融活动主体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其中最主要的是信用准则和公平准则,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促进了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发展。

信用准则是区域金融生态的重要准则,是金融活动的基础,是现代金融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信用是以诚信为内核,互信为前提,信任为归宿的制度,各种金融借贷活动是信用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由于我国金融信用体系构建的滞后,在金融领域存在比较严重的信用危机,体现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票据市场等方面,均表现出比较严重的损害金融信用准则的现象。在信贷市场上,许多已经贷到款的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转型时期我国金融制度的漏洞以及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制造大量呆坏死账,以此逃废银行债务,侵吞银行资产,使银行资产萎缩、自身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增加银行的风险;在资本市场,2001年以来,以重庆亿安、银广厦、蓝田股份等为代表的中国多家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联手制造了多起“金融黑幕”事件:在重要报告中虚报利润、隐瞒重要信息、虚假信息、伪造凭证等,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在票据市场上,出现多种票据欺诈的行为,导致商业票据在金融交易中失去应有的作用,即不利于企业间的交易,同时又妨害了银行业务的开展。金融机构自身也存在诸多损害信用的做法:比如,为了逃避审计与监管,擅自伪造和虚报各种会计数据,不进行规范经营;或者不计成本、不择手段进行不正常揽储或向客户推荐高风险的业务与产品;或者与其他机构沆瀣一气,进行违规造假,扰乱市场秩序。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对金融生态环境的践踏,急需重构金融健康发展的信用制度。

公平准则是金融活动主体公正平等履行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准则与行为方式,金融活动主体与各个利益相关者在金融活动中必须公正平等地进行金融交易,是金融生态环境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博特赖特研究指出:“只有当市场被人们认为是公平的时候,人们才会积极投入到资本市场中去,因而作为效率这个目的的一种手段,公平性具有一种伦理价值。”金融市场中存在种种不公平现象:欺诈与操纵、不对称信息、不平等的谈判力量以及无效定价,这些使个人投资者和社会成员在金融市场运作中处于不公平的待遇。在各种金融契约关系中也存在因为委托与产生的各种不公平的交易,金融交易中经纪人应按相关的规则履行他对客户应尽的义务,而不能利用其专门的金融知识或信息为了自己的私利进行工作,以避免各种利益冲突。否则,对于委托人或被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经纪人在委托或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无疑增加了诸多的交易成本,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也增加了金融活动中的伦理风险,严重的可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如巴林银行的倒闭等。金融活动中公平是相对的,单玉华称之为“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有多种体现:形式上公平,内容上不公平,甚至形式上公平掩饰了内容上的不公平;规则上是公平上,但可能制定规则本身不公平;参与主体本身身份地位导致的不公平;金融活动主体为了实现自身目的而进行的不公平的投资区域选择如“圈红”等等。这些不公平的做法在我国金融领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从而也显示了在我国加强金融伦理规范的必要,进一步构建公平合理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三、我国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存在问题

1.我国金融资产质量地区发展不平衡,抵抗风险能力差。主要表现在东部沿海地区资产质量水平较高,中西部地区则较低,其中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地区尤为严重,2003年,2004年连续被评为E级,致使该地区不良资产比例居高不下,金融生态系统不能良性运转。

2.地方政府权力过于集中,权利被放大,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形成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在分税制以前,主要表现为擅自减免企业税收、将预算内收入转移为预算外收入等;在分税制以后,则表现为鼓励企业拖欠中央税款、谎报收入基数以及鼓励地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等。其结果是造成地方财政举步维艰的困境。从而促使地方政府将眼光投向金融资源――争夺区域内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资源。

3.社会信用环境恶化。中小企业融资难,造成银企关系紧张。以中西部地区尤为严重。西部地区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大量的呆坏账的同时,也给中小企业和个体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负担和影响。

4.国有金融职能没有发挥作用,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过多的土壤,对金融机构产生冲击。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者在创业资金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采用民间融资方式进行补救,来满足需求,虽然促进了民间融资行为的发展,由于民间融资在借贷程序、利率、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规范问题,对区域经济及社会稳定都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四、改善我国区域金融生态的对策建议

鉴于要素贡献弹性系数直接反映各要素的变化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力的大小。所以引入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构成要素的贡献弹性,对于区域金融生态的对策建议的分析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本文引入了中国社科院2005年的《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的分析,该报告通过对50个大中城市样本形成的立体饼图的要素贡献弹性,可以看到:城市法治环境、地区经济基础、地方金融发展、金融部门独立性和诚信文化等五项因素的贡献弹性总和达到四分之三左右,足见它们是决定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优劣的最重要因素。

结合此成果,对我国区域金融生态的对策建议如下。

1.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按照有利于金融生态平衡的基本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到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宏观环境下通盘考虑和安排,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制定出系统可行的规划和阶段性的具体目标,使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活动循序渐进,逐步达到预期目标。

2.促进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营造以资本市场为主,货币市场为辅的金融市场体系。在积极运用股票市场融资方式解决各地区的资本筹集问题的同时,不断完善市场的组织体系,加快货币市场的基础建设,积极建立灵活有效的融投资体制。扩大货币市场交易与实现市场客体多元化同时并举,以增加货币市场交易工具,从而满足不同融投资主体的需求。

3.强化区域法制,创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法制影响着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序性、稳定性和平衡性。既要做到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法制,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又要求金融机构内部相关人员严格守法。规范相关当事人的金融行为,为金融业的发展和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提供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

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4

一、理论体系比较

(一)逻辑起点和起始范畴

任何经济学理论体系都有其逻辑起点和相应的起始范畴或概念。

1《资本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资本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商品理论,其起始范畴既不是资本,也不是产权,而是“商品”。当然,这个“商品”是资本主义的商品,不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过的商品。马克思认为,“商品”是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一般的形式,“商品”范畴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最一般的范畴,在其中包含了能够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矛盾的各种矛盾或矛盾的萌芽。

这一逻辑起点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演变顺序一致的。商品既是马克思资本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资本关系发展、演变的现实起点。资本并非一开始就表现为资本,它经过劳动力的购买并实现了货币的增殖,才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也是由商品所有权规律演变而来的。所以,商品关系是资本关系的历史演变的现实起点。

马克思分析了商品的二重性和决定商品二重性的劳动二重性,揭示了蕴涵在商品中的矛盾: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从而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而资本的一切矛盾,也在商品分析中得到初步的揭示。这些矛盾正是资本内在矛盾的胚芽,是资本矛盾最抽象和最一般的形式。

2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是对企业性质和存在原因的分析,“企业”是其起始范畴。

“企业”是一种组织,是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的微观主体或经济细胞。正统微观经济学对企业的研究构成了其厂商理论,但它把企业视为一个既定的主体,一个既定的存在,一个与其他个体一样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者来看待,它所分析的是企业如何运行以达到利润最大化。至于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如何?正统经济学没有回答。科斯的理论构建,则从探讨企业的本质及产生原因开始。

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是其对经济活动分析的基本单元,又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最普遍、最一般的活动。科斯从企业分析开始切入,对企业本质、产生及规模变动原因的逻辑追问,直接引出了“交易费用”的存在,从而修正或否定了正统经济学的“零交易费用假设”,也开始了交易费用理论的构建。“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后面的分析都是围绕着各种各样的交易及其成本展开的。科斯认为,市场交易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优的或最有效的。因为市场交易本身是有代价的,即存在交易费用。然而,为什么不能把所有交易都纳入企业内部呢?因为企业内部交易也是有成本的。于是,在二者之间就有选择的必要,企业规模与市场交易就有一个边际均衡点。这样就进入了交易方式或交易规则的选择问题,也就是制度选择问题了。

科斯在分析“企业本质”、“企业存在及规模变动原因”等问题时,已经将“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了,后继的其他产权经济学家无非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要么补充和完善交易费用理论,要么是将这一理论作为分析工具,运用到其他具体领域。

(二)核心范畴

马克思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资本”与“剩余价值”。它们本质上是一个范畴。因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剩余价值体现的关系就是资本关系。而对“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分析也就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即对资本产权制度的分析。

产权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交易”与“交易费用”。不过,与“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不一样,“交易费用”并非是“交易”的本质,“交易”是人们从事的活动,“交易费用”是人们在活动中消耗的资源或代价。“交易费用”只是揭示了“交易”中有成本这一事实而已。

(三)理论主线

所谓理论主线是指贯穿一个理论体系的逻辑主线,它将各个理论构件或组成部分串成一个整体。

《资本论》的逻辑主线是对剩余价值或资本增殖的分析,剩余价值理论是贯穿整个体系的主线。整个《资本论》,从头到尾,都以剩余价值的分析为核心。从总体框架看,《资本论》第一卷研究资本如何增殖或剩余价值如何产生;第二卷研究剩余价值如何通过流通,使其增殖部分得以实现;第三卷研究剩余价值如何在不同的资本家阶层之间分配;第四卷研究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史。其不同卷、篇、章、节中的具体理论,也都贯穿这一主线。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主线是产权的交易费用分析,交易费用理论贯穿在其理论体系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

两条主线各自在其理论体系中发生作用的方式或把理论构件联系起来的方式是有差异的。

剩余价值理论是作为马克思经济学一切理论构件的内核而存在的,它是任何一个理论组成部分的实质。例如,劳动价值论是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基的,揭示商品价值的源泉,其真正目的和作用在于揭示剩余价值的源泉;对资本生产过程的考察,实际上是研究剩余价值生产的理论;对资本循环、周转,对资本再生产的分析,是为了研究剩余价值实现的规律;对利息、利润、地租等的分析,是研究剩余价值在资本家阶层分享的转化形式。

“交易费用”并非每个理论构件的实际内容,而是其中的方法或工具。用它分析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企业产权理论;分析制度变迁,构建制度变迁理论,等等。

(四)主要理论组成部分

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组成有两种划分意见:一是按《资本论》四卷的逻辑顺序,分成剩余价值生产理论、剩余价值流通或实现理论、剩余价值分配或分割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史;另一种则超越四卷的先后顺序,将其划分为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再生产理论、资本积累理论、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理论、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理论等。两种划分都能成立,而且不矛盾。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构件是松散的。“交易费用理论”是其核心部分。以交易费用理论作为工具分析的理论,包括:(1)企业性质理论;(2)企业产权结构理论;(3)制度变迁理论;(4)法律经济学等。

二、方法论比较

从整体上看,两种理论范式建立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有着不同的分析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

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含义和内容一般概括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变化都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具有必然性,最终的决定因素是生产力,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状况不同,生产关系和支配分配、交换关系的规律也不同。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和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三者合一,本质是自由地追求个人功利。它遵循的是古典主义的个体分析方法。这种方法认为,一切社会现象都应追索到它们的个人行为基础,都必须从个人的角度来分析阐发;个人的目的或偏好是经济学分析的出发点和基石,必须把个人的有目的性放在首位。因为,个人根据他们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个人的有目的性乃是一切社会行为的起因。三、产权理论比较

马克思经济学的产权与新制度经济学定义的产权有许多共同之处。(1)它们都认为产权是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的组合体;(2)它们都认为产权可以分解;(3)它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法权。尽管如此,通过比较,我们还会发现二者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产权的本质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的归属是所有制的本质规定,财产权利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决定法律上的财产权利。而诺斯则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私有权。产权是其制度理论的核心范畴,并认为法权(产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二)产权的形成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所有制及所有权(产权)的形成与发展同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变化相联系。而诺斯则认为“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

(三)产权的功能

马克思经济学强调所有制对社会制度的性质以及社会公平的影响。而新制度经济学则强调产权的激励功能与效率功能。

四、制度变迁理论比较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仍然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1)经济人是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点,只有个人才进行选择和行动,集体是无法选择和行动的;(2)与经济人相联系的成本一收益法是“标准经济学方法”,也是制度变迁理论的核心分析方法;(3)制度变迁取决于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平衡,是制度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是经济人在成本约束下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趋利过程;(4)国家拥有利用暴力“规定和强制实施所有权的地位”,它以提供“保护”和“公正”的服务换取统治者的收益,一旦制度创新会使统治者私人收益超过私人成本,制度调整就势必发生;(5)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有利于克服搭便车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源的非市场配置及降低社会经济运转的费用。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1)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类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迁,主要应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迁来解释;(2)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与激化,从而引起社会经济制度乃至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与革命;(3)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矛盾,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主要体现在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或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了不同社会制度变革的性质、方式和程度;(4)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代表生产力的社会集团或阶级,阶级斗争在制度变迁中起着杠杆作用;(5)制度变迁的动力源泉在于现有的各种法权关系或社会制度不能适应潜在生产力的实现和发展,致使掌握新的生产力的社会集团为获取自己所能控制的、潜在的、新的收益而推动制度的变革;(6)由于社会基本矛盾和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矛盾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式是不同的;(7)尽管国家、社会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且不同的民族文化差异会影响到制度变迁的模式与方式,但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社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的差异是世界各民族文化差别与制度变迁模式差别的客观根据与决定因素。

五、几点结论

1马克思经济学从人类社会历史变迁的宽广角度,研究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灭亡的规律,着重分析资本与雇佣劳动、资本家与工人阶级的对立,指明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向,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提供思想武器;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是在肯定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如何修补、完善私有产权制度,以减少制度的磨擦,提高经济绩效。前者是宏观的、整体的、深刻的,对人类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后者是微观的、个体的、精细的,对调整企业、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马克思经济学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引入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范畴,分析了人们在历史形成的生产方式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分析了由这种关系所决定的不同的利益集团或阶级,揭示这些集团和阶级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相互关系的变化,从而较好地解释了人类历史上重大社会制度的变动。

但由于它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内部矛盾、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上,而对资本家之间、资本家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像个人的心理活动、行为选择等微观个体的行动特征的揭示,没有列入自己的分析框架内,或者没有作为自己研究的重点,因而,它对基本经济制度相对稳定条件下的、日常的、微观的企业制度变迁缺少针对性较强的分析。

3新制度经济学以个体主义的分析方法来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释制度变迁的原因与机制,强调个人理性与个人选择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把制度变迁归结为个人之间相互博弈与相互交易的结果;但它没有分析决定个人理性与个人选择的社会经济条件,以为个人可以随意地进行选择,这就难免陷入唯心主义泥坑,无法解释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与实现条件。

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5

一、经济理论

经济理论主要体现在《资本论》当中,《资本论》主要侧重于研究生产关系,主要意图在于批判资本主义。会计学和经济学之间有着比较直接的关系,当中的主要表现就是经济理论和会计学之间的关系。从商品货币理论上来看会计本质,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物,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

(一)经济学中的商品本质和会计学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另外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之间进行交换,这就是价值交换。而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渐演变出了货币,商品的价值也就有了代表性的价格。在经济市场中,会计本质是计算货币计量和控制企业的资金流动的过程。可以说资本都是在不断的运动过程中而将自身的价值逐渐提升,而作为会计工作人员,首先应明确商品和货币以及资本这几者之间的关系,并清楚货币在一个企业的发展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作用,这样才能更加深入的进行会计理论分析。

(二)资金循环、生产与会计学之间的关系企业当中资金的循环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首先要经过流通,然后经过生产,最后再流入市场,这个过程中生产是企业经营的决定性因素,也只有生产过程才能为商品提升本身的价值,并创造更多的价值。除此之外,企业的资本运动也无法脱离流通的过程,当企业购买的生产材料无法适应劳动力,那么将不能进行生产。而在最后的销售阶段,如果对商品不进行销售那么生产就完全失去了意义。因此,企业的资本应按照比例分为三分,一份用来作为生产资本,一份用来做货币资本,剩下的一份则是商品资本。资本是不断循环的,这个过程不是孤立的行为,而是周期性规律运动。资金周转的速度快慢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成本的各个部分即是并列存在,优势接踵进行的。在现代社会经营是十分重要的,周转速度越快就会产生越高的利润。

二、经济学、财政会计概念与实证剖析

最开始的会计体系是有人们经过长久的记账实践和不断的改良而形成的。上个世纪初,会计理论工作人员还将会计工作中的重点放在描述一些不便于观察的会计实务中,并没有形成一套整体的会计理论和准则。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权的逐渐变化,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障,经过不断的研究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会计原则,以此来规范原本毫无章节的会计实务。到上个世纪20年代时,很多受过专业经济理论教育的博士研究人员逐渐的走到会计理论研究中来,采取了比较规范性的演绎法,来彻底的改变了会计理论中的杂乱现象,形成了会计行业中的焦点概念。后来又有很多著名的经济学家在著作中都涉及到了“收益”这个概念。并在论证中对收益的概念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分析,但是与传统的会计体系进行比较,其收入实现以及费用配比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在上个实际70年代以后,西方的财政会计中心逐渐向资产欠债方面转移,资产转而成为理论研究中的重点内容。美国的财政会计概念中以一个比较新颖的思绪,也就是资产作为了财政会计的焦点概念,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财政会计和陈述的框架。

三、西方经济学与我国会计学

(一)经济学视野研究西方经济学主要围绕:.出产何种制品或劳务,出产多少;采纳何种手艺来产出想要的制品和资本怎样分配;为谁出产和分配制品,这三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宏观经济学主要研究社会经济中的产出、就业、价钱和对外经济四个方面,以此来对财政政策拟和收入政策等方面进行仔细的研究和分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来平衡总供授和总需求二者之间的关系。经济学的发展当中包含的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当中最重要的就是比来20年而演变成的一个分支:新轨制经济学中主要对产权、经济组织和轨制变迁等理论进行了分析,这些理论都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提供了参考性意见,同时又有着极强的操作性。

(二)西方经济与中国会计关系和发展研究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就履历这异常历史性的轨制变迁,不仅涉及到了根基的规制结构,同时也涉及到了一系列的轨制放置,当中表现出了很多传统会计理论中无法阐述的内容和问题。对于在成长中的中国会计学者来说,将西方经济学理论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从根本上对我国的会计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决,同时也提升了我国的会计理论研究的水平。

四、结束语

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6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法定原则;客观必然性;具体内容;精神实质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7)05-0151-05

宗志翔(1964—),男,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江西南昌330022)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最具特色、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贯穿于整个物权法的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构建一定社会物权制度的基础,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实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首次将物权法定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为使我国物权法对社会物权关系的规制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有必要对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进行相应的研究和探讨。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渊源和理由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换言之,按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人们只有遵循法律有关物权类型、内容及创设方式之规定而实施法律行为时,才能创设物权;否则,其法律行为便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

历史上,关于物权的创设,曾有放任主义和法定主义两种主张。放任主义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法定主义则由法律明定物权之种类及内容等,不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渊源问题上,通说认为,物权法定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为法国、德国、日本、奥地利、荷兰民法及我国台湾民法加以继受。物权法定原则被公认为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通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其物权编的第1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奥地利民法典》第30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虽然未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民事判例,理论学说均持肯定态度。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在立法上明文规定或者在判例、理论上推崇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学者认识不一,但却大同小异。其中具代表性的观点当属日本学者椿寿夫及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椿寿夫提出了四点理由:其一,历史原因。近代各国民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是整理十分复杂的封建土地关系,破除等级制、人身依附关系等对土地的束缚,赋予所有权独立和自由属性的需要;其二,技术原因。物权作为一种直接、排他控制客体物的权利,不应允许当事人自己创设,否则就会给人带来不安,阻碍商品交换的正常发展;其三,公示制度的要求。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设立,则必然会增加公示的困难;其四,国家管理的需要。王泽鉴先生也提出了四点理由:第一,物权具有绝对性。物权有极强之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若许其以契约或习惯设立,有害公益实甚,故不许创设。第二,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用。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联系,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种种之限制及负担,影响物之利用。以法律规定其种类及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益。第三,交易安全与便捷。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物权种类及内容法定,便于公示,可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第四,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

国内学者也大多从物尽其用、交易安全、便于公示以及整理旧物权的角度来认识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

二、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如前所述,学者对物权法奉行物权法定原则理由的阐述可谓详尽、细致、合乎事理。但是,就我国《物权法》确立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而言,笔者认为,物权法定除上述理由外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物权法定是整理我国经济生活中现有物权类型,构建和谐物权关系的客观需要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囿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我国一直没有制定物权法。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未采用“物权”这一概念,而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该规定既不全面,也不科学。相应地,由于我国经济生活中既有物权种类残缺不全,物权内容含糊不定,从而造成物权关系的矛盾和不协调。为适应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物权法》才应运而生。物权法定原则通过对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物权种类和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加强了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明晰物权关系,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从而协调物权关系的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物权法定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需要

就物权的本质属性而言,物权法定就是基本经济利益的法定,或者说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定。正因为物权从根本上反映的是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如果允许人们自由创设物权,势必导致人们在物权问题上的纷争。而人们在生产资料权属问题上的纷争,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危及社会的经济基础。因此,我国《物权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实质上是以物权法定的方式,对我国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确定,这无疑对于进一步巩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此外,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还有其特殊原因和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使代表国家行使国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代表农村集体组织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人员依法为个人或集体创设用益物权;同时,也有利于依法维护公有生产资料的使用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充分发挥公有生产资料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民法理论上的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学者大多认为,物权法定包括物权种类和物权内容法定两个方面。我国学者对此也认识不一,但大多数认为,除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之外还应当包括物权效力法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法定等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第5条虽然仅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两方面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通观《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就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而言,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法定。

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类型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创设。物权种类法定是物权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建立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尤以物权种类的选择为重要。一般地,各国物权法把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即所有权)和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分别予以规定。但不管完全物权或者定限物权。各国民法均就其诸具体物权形态,逐条加以规定。从我国以往的法律规定来看,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这种物权结构体系十分混乱,不利于发挥物权法的功能。我国《物权法》第二编至第五编通过重新整理物权种类,规定了如下物权种类: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种类的这种规定,较为全面地涵盖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现有的物权类型,反映了对改革成果的确认和保护。较之以前我国民事财产关系的立法,《物权法》有了崭新的发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例如,《物权法》第十一章共用了11个条文的篇幅,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独具特色的用益物权种类,肯定了这个具有独创性的物权,既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也不同于其他国家中的用益权,是中国物权法的一个最具特色的用益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权能的法定,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法定物权权能以外的新创设。物权内容法定,要求物权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物权权利的范围;超出或违反法律对物权权能的规定,为权利滥用,为法律所不许。物权内容法定。首先是所有权权能法定。大陆法系国家对所有权的内容规定有所不同,有的采概括方式界定,如德国。有的采列举方式界定,如日本。相形之下以列举方式界定所有权权能,利于人们把握和理解,故为我国现行法律所采用。但各国关于所有权权能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权具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三项权能,而我国《物权法》第39条沿袭了《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其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其法定内容最为全面,而定限物权的内容则以所有权内容为限。关于定限物权内容法定,法律规定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我国《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采用由法律直接规定诸项权能的方式;而对于担保物权则采用由法律规定权利人权利和义务人义务的内容方式确定。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内容的这种规定方式保持了与我国既有法律规范的有机衔接,十分有利于人们对物权内容的把握。

物权效力法定是指物权的法定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创设。物权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物权因法律赋予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会产生不同的效力。各物权既有共同的效力,也分别有其自身特有的效力,但均以法律规定为限。物权的共同效力是各物权依法共同具有的法律上的强力。关于物权的共同效力,学者一般认为包括: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物权的特殊效力,一般在诸种物权中单独规定,如抵押权、质权的物上代位性等。物权的上述法定效力,在我国《物权法》的相应规范和条款中均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时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方法公示,物权变动行为无效或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性,物权变动直接影响相对人及第三人利益,关涉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客观上要求物权变动应当采取一定方式公之于众,使外人能清楚地认识物权变动的内容。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各国法律大多明确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严格物权变动形式。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是法律对公示方法的选择。从各国物权立法来看,物权的公示方法基本相同,即动产的公示方法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这是现代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物权的公示方法与各国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相同的。我国《物权法》在第二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和第二节动产交付中坚持了这种做法。因为这种公示方法既考虑到了物本身的特性对交易的影响,又考虑到了国家对有关财产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在不动产登记问题上,较原有规定有了较大的完善。例如,在物权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明确了登记机关的职责,登记机关失误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新建立的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利益,可以有效地遏制商品房预售中“一房两卖”现象。

四、物权法定原则与财产自由

从表面上看,物权法定原则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限制和固定似乎使物权法失去了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抵制了新类型物权的出现,从而限制了人们的财产自由,压抑了人们的创造积极性,使他们不敢也不愿去创造新的东西,使物权法体系陷于僵化和封闭。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任意创设物权的自由,从而使物权法具有了一定的强行性,这一点与不采法定主义、不具有强行性的债权法显然有所区别。但是,物权法的强行性也不等同于基于直接的行政权力而导致的行政法的强行性。物权法要求人们在以法律行为创设物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有关物权种类、内容及创设形式等方面的要求,但是物权法并不强制人们创设这种物权而不创设那种物权。在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范围内,人们仍然有根据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任意选择创设某种物权的自由。同时,实行物权法定原则也没有使物权法成为封闭的法律。物权法与债权法一样,仍然是开放的法律。一方面,禁止个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并不意味着物权法不能规定新的物权。恰恰相反,物权法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规定新的物权种类,发展物权体系,以满足人们在物权创设问题上对自由的需要;另一方面,物权法也不限制人们以债的形式来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当人们不满意现行任何物权形式时,它完全可以选择债权形式来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如传统的租赁形式、借用形式及其它创新的债权形式。以债权形式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和以物权形式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以债权形式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即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人;以物权形式调整相互间财产占有关系,其效力则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它既可以约束当事人双方,又可以对抗第三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任意创设物权的自由,但是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人们仍然享有较为充分的财产自由,究其精神实质而言,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妨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贯彻。可以预见,我国《物权法》确立物权法定原则,必然有利于加强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这无疑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必将有利于和谐的物权关系的建立,极大地激发物权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宗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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