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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的意思范文1
伯尔和弥恩提出的由公司的控制权和剩余资产所有权相分离而产生的问题在美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1].早期对公司控制权和剩余资产所有权相分离的根源解释侧重于规模经济和管理者的专门知识。如果经济原因的解释是惟一正确的,那么经济竞争的动力将使各国的公司治理制度走向单一的模式。但是,罗尔的研究表明相似发达的国家具有很不相同的公司治理制度[2].尽管世界上公司治理制度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大量的研究仍然集中在是否有最佳的公司治理制度模式上面。有的学者更大胆地把一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和经济的表现联系起来。我在第二节从功能的角度阐述可能世界上并无最佳的单一公司治理模式。在第三节,我讨论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是否可以或必要将公司治理制度和一国的经济表现相挂钩。在第四节,我尝试在比较公司治理研究中建立一个机构竞争的模式并讨论该模式对发达国家和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指导意义。
二、最佳模式的寻找
公司的建立和成长需要资本。而资本通常可以通过举债或发行股票而筹得。当然这两种筹资的方式都会在资本使用者和供给者之间产生摩擦。股票融资会造成由股票融资而产生的成本,而举债融资会造成因债务融资而产生的成本[3].由于通过股票融资或债务融资去从事公司活动并不相互排斥[4],大多数公司同时使用这二种融资方式。然而,这二种融资方式会导至不同的结果。跟德国和法国的公司相比,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更加依赖于证券市场。例如,英国一百万人中有36家上市公司,美国则有30家。但是,法国和德国分别只有8家和4家[5].类似地,德国和英国及美国的股票市场市值和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具有鲜明的对照性。在德国,股票市场市值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7%,而这一比率在英国为132%[6].1995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的股票市场市值为国民生产总值的87%[7].
不同的公司融资方式会导致不同种类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这些不同利益冲突问题需要不同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是使管理阶层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工作和保证资本供给者合理回报的机制。在美国,资本供给主要来自证券市场。在这样的经济里,公司在竞争条件下的成长主要决定于规模经济[8],股票投资分散化[9],降低交易成本[10],和管理者的专门知识[11].德姆塞茨和莱恩认为公司股份的集中程度和公司的总规模成反比[12].有二个理由说明这一关系可以是正确的。第一,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公司规模增大时,取得控制股份的代价会增长。这显然不利于控制的积聚。第二,当控制交易的边际利益小于股份分散投资而得到的边际利益时,人们会选择后者。在一个公司融资主要来自证券市场而公司股份又非常分散的体制里,如果没有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股份融资的代价就会更高。事实上,美国的产品市场,股票市场和收购市场在解决管理阶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德国,初始公开上市历来很少,整个1994年只有10起[13].股票市场的低兑现性和波动性是有名的[14].通常来说债务融资比股份融资在德国起了更大的作用[15].债务融资会产生债务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德国的公司治理机制对由债务融资而造成的成本作出了良好的反应。在没有政治和法律因素的限制下,德国银行在债务融资方面的历史和重要的作用使得他们有必要在债务公司拥有股份[16].
在债务融资中,债务人通常只能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偿债时才能干预债务人的事务。由于破产常常会减少普通债权人的求偿权,债权人在没有对债务人拥有足够控制的情况下偏好早期退出。然而,假如债权人同时是一个主要股东时,它能阻止财富转移交易。事前,债权人股东可以阻止债务人通过采用财富转移交易的决定。这样的干预通常是债权人股东在监事会上按排代表来实现的。监事会通常可以要求董事会递交报告。监事会也可以要求董事会在作出诸如超过一定限额的贷款等重要决定前获得监事会的批准。事后,债权人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去惩罚经理人员。由于在债务公司的大量持股使得债权人股东的参与管理比退出公司更重要。不然的话,债权人股东会在债务投资和股份投资上都遭受损失。所以不难发现德国银行常常参与处于金融危机中的公司的重组。经验调查表明非自愿性的董事会人员变动不但在有严重问题的公司中出现并且还在某些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全体或个别董事不满的问题不太严重的公司中出现。所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参与降低了因债务融资或股份融资而产生的成本。
追求最佳公司治理模式至少始于90年代初期。波特认为由于以银行为中心的融资方式使得管理人员看得更远,而股份分散的以证券市场为主的融资方式迫使管理人员追求近期利益,所以美国股份分散化的制度劣于德国和日本以银行为中心的资本市场[17].格朗得反思特认为美国的法律管制系统地使股东愿望受制于经理们免受资本市场制裁的期望[18].他说:
由于拥有股份和债权而造成利益一致的结果,日本公司只需要付较低的代价给供款人而鼓励他们承受因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冲突而产生的风险。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日本的资本结构比美国的更好地降低了成本,并使投资者更有效地监督管理阶层。特别是问题的改善使日本企业比美国的企业更多地投资于研发方面和保持更大的现金性和灵活的资产结构。
类似的对美国公司治理制度的批判也见于公司治理的政治理论。政治理论对美国大公司的股份分散性的形成原因归因于政治力量的产物、历史的偶然性和经济效益的综合结果[19].
很快地人们对美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劣于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观点提出疑问。曼西和米勒认为强的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带来了一个新的冲突。这种提供贷款的厌恶风险的求偿权人和股份投资的剩余资产求偿权人之间的冲突使得债权兼股份投资者不能承受社会最佳风险[20].可是,曼西和米勒的观点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作为固定求偿权的强有力的银行比较少地关心债务公司的成长潜力最大化而比较多地关心债务公司损失的最小化的论点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这就是德国的银行有时在债务公司拥有大量的股份。例如,在1986年,德意志银行在奔驰拥有41.8%的股份。在拜耳有30.82%的股份和在西门子有17.64%的股份。显然,德意志银行也会从债务公司的最佳风险承受中取得部份收益。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者很久以前就认为效益因素最终决定公司的结构。斯蒂格勒和弗拉特莱特对伯尔和弥恩的主要论点进行过批判。他们认为当伯尔和弥恩写他们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一书时的经验证据并不能证明公司中的不同类型控制对利润的影响[21].德姆塞茨把公司结构看成是财富最大化过程的内成结果[22].尽管具有分散化股份结构的公司有较高的成本,但这样的代价可能远小于因与风险相关的资本成本的降低和因规模经济和管理者专门知识而获得的收益。
最近的研究使人怀疑即使法律障碍被消除,机构投资者是否能在公司治理中起很大的作用。罗曼诺的研究表明公共养老基金由于面对政治压力而使得它们不能成为投资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者[23].考费认为机构投资者的长期关系性投资将由于需要它们牺牲兑现性而显得成本太大[24].曼西解释了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的公共产品性质使得他们很难在所投资的公司中积极参与公司治理[25].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需要同其它被动机构一起分享因参与管理而获得的收益。但是,监督的成本将完全由这样积极从事公司治理的机构负担。再有,并没有清楚的证据表明机构投资者所需的人力资本技能和提供为所投资公司需要的管理建议的人力资本技能是相同的[26].美国的经验调查表明机构投资者并不具有能提供改善所投资公司表现的熟练雇员[27].还有,机构投资者在所司的治理中的积极参与并不一定会创造财富。史密斯认为机构投资者不可能在牺牲分散投资而增大投资组合的风险的同时在少数几个公司拥有大量股份[28].他也表明,在信息不完善的条件下,过多地参与所司的治理无可避免地会产生很大的风险,并会使奉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在和不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经验数据已初步支持了史密斯的立场。在分析过机构投资者在所司治理中积极参与的金融文献之后,罗曼诺发现机构投资者在所司治理中的积极参与对公司的表现只有无足轻重的影响[29].相反,机构投资者的限制管理人员报酬的建议对所司的股价产生负效因。类似地,机构投资者要求所司增加独立董事的建议也对所司的股价产生负面影响。
近来,公司治理研究的一个重点是侧重建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对经济发展的融资能力的关系[30].如前所述,美国和英国有较发达的股票市场而德国和法国的股票市场则相对弱小。从事这一方面研究的金融经济学者认为只有在对小股东提供足够保护的法律制度里才能有发达的股票市场[31].考费表示如果这些金融经济学者的观点被接受,这将会使人们否定罗尔和其它人提出的美国公司治理的政治学说[32].这是因为公司股份的分散性可能不是对金融机构的政治和法律限制的产物。相反地,对小投资者完善的法律保护鼓励了投资者变成小股东。这一点并不新颖。德姻塞茨曾说过在自我利益起着重大作用的经济行为中,如果管理者不受制于股东的利益,那么股东系统地把重要资源的控制权供让给管理者的行为是非常愚蠢的[33].
不管美国的股份分散结构是否由对金融机构的法律限制所造成,股份集中是法律对公共小投资者的保护不足的解释是不完善的。意大利控制股份的82%的市场溢价远大于美国5.2%的溢价是事实[34],但是仍然很难得出股份的分散结构优越于股份的集中结构的结论。集中股份的股东有激励因素和能力去监督管理人员。高的控制股份的市场溢价也许是对控制股东参与管理和监督经理人员的一种回报。论证一种把监督努力和回报相联系的制度的缺陷性是有困难的。虽然美国控制股份的溢价很低,美国公司管理人员的报酬远高过德国和日本的公司管理人员[35].例如,在克赖斯勒和奔驰合并的前一年,克赖斯勒的行政总裁有6百万美元的现金报酬和5百万价值的股票期权,而奔驰的行政总裁的报酬是克赖斯勒行政总裁收入的八分之一[36].一个可行的解释是股份非常分散的公司里的股东必须支付足够的报酬给管理人员去促使他们为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工作。这些不同不足以从合同的角度来判断何种公司治理制度更好。集中股份现象在大多数国家的存在表明在给定限制下,这些经济中的股份集中性也是有效益的。股份的集中也会在一个对小股东法律保护较好的国家中出现。譬如,风险企业家希望在风险资本从成功的企业撤出时掌握公司的控制权[37].贡扛收购是另一个表明集中股份在美国同分散股份是同样有效的例证。雪莱弗和维许尼指出贡扛收购是大投资者降低成本的有效组织方法[38].
至今,还没有清楚的证据表明是否美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好于或坏于日本或德国的公司治理制度。那种某个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好于或坏于另一国公司治理制度的主张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影响于这两国当时的经济表现。例如,当日本经济至少在90年代初还很繁荣时,很多人表示了偏好日本公司治理制度的看法[39].可是,美国经济在90年代的强劲表现改变了公司治理文献的潮流。很快地许多人表示了美国的公司治理制度优于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观点[40].把公司治理制度的表现和经济的成功联系起来的还包括某些曾经对比较公司治理研究抱非常勤慎态度的人。例如,罗曼诺曾讲过[41]:
尽管我们不能预测美国作为经济领导是否会被超越,经济学家认为影响绝对生产率表现的主要因素包括储蓄或投资率,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及投入基础和应用研究的努力程度。既没有理论也没有证据把任何其中的一个因素与公司治理安排相联系。奇怪的是关心公司治理对比较经济表现产生影响的评论家没有提到这些主要因素;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把这些重要因素和公司治理制度联系在一起的难度是巨大的。
最近,罗曼诺又这样讲[42]:
评论家通常都赞成机构股东的积极主义,至少部分是基于一个能仿制德国和日本控股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填补80年代后期由于美国敌意收购减少而造成的监管缺陷的信念﹙尽管德国和日本公司治理制度的昙花不再,这是由于美国经济在10多年里的优越表现及近年又增加的敌意收购活动﹚……
由于通过使用公司治理和经济表现的联系去证明某个公司治理制度优越于另一个是非常困难的,我们显然还远离找到最佳公司治理模式。把公司治理制度和经济表现挂钩的关键难点是这种取向不能有效地衡量不同公司治理制度中的下属制度的相互替代效因和互补效因。
三、经济表现的判断标准
福克斯和海勒从侧重于企业的经济功能的角度定义公司治理[43].基于这一定义,他们建立了一个能够揭示坏的公司治理对实际经济造成损害的分类。他们的定义要求满足二个条件。第一,经理必须实现公司剩余财富最大化。第二,他们必须把剩余财富按比例分给股东。
显然,他们对好的公司治理规定非常严格。即使在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中,经理人员在给定限制下也会追求他们的个人利益。斯蒂格勒和弗拉特莱持在评论伯尔和弥恩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一书时指出公司追求现在值最大化必须考虑经理阶层自身的不同利益[44].在现实中,经理人员是在既有约束又有激励的情况下追求公司剩余资产的最大化。福克斯的海勒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按比例分配的第二个要求在现实中既不是必须的也不是完全可行的。没有理由表明为什么对公司作出更大贡献的股东不能取得更高的报酬。如果在美国由于股东不积极参与监管经理人员而要给经理人员更好的报酬,那么在德国和意大利由于控制股东积极监督经理人员而取得更高的报酬也是无可非议的。两个制度都奖励为公司作出更大贡献的人。并无因果标准去衡量何种制度更优越。金格尔斯发现在全世界范围有表决权的股票价值通常比无表决的股值高出大约10-20%[45].金格尔斯的发现表明绝对按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资产不是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即使在美国公司融资更加依赖股票市场,有表决权的股值比无表决权的股值高出约5.4%[46].
有些学者倾向于放宽福克斯和海勒的第二个条件。雪尔佛和维许尼把公司治理定义为资本的出资者确信他们的投资能获得回报[47].在阐述强的公司证券市场的二个必备条件时,布莱克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及其机构必须给小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价值的良好信息和保证公司的经理人员或控股股东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或偷窃去欺骗小投资者全部或绝大部分的投资的信心[48].
福克斯和海勒文章的更大问题是将他们的二个要求和俄罗斯的贫困的经济联系起来。可是他们的文章并没有提供系统的经验证据详细地给出不同病状公司的百分比。至多他们只用了几个个案,但却试图将不良的公司治理和整个表现很差的俄罗斯经济建立因果关系。他们讨论的绝大部份俄罗斯公司的病状同样存在于中国。此文仅举几例。
成都红光工业公司
1996年,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光﹚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上市申请[49].尽管红光在1996年的实际亏损为1.03亿元,它却虚报1996年度盈利为5千4百万元。在上市后的97和98年,红光依然虚构利润和少报亏损。除了掩盖巨额亏损外,红光还用了集资的34.3%的资金用于股票投机。因为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是被禁止股票投机的,红光开了228个个人账户用于卖买股票。事实上,红光只把16.5%的资本用于招股书里陈述的项目。绝大部份所筹资本被用于偿还所欠国内和国际债务。调查后,证监会没收3红光投机卖买股票的4百5十万元非法收入,罚了一百万的款,和永久禁止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副部长担任何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这三人三年有期徒刑到缓刑不等的刑事处罚[50].虽然这是第一起上市公司负责人被刑事处罚的案例,但该法院拒绝对民事责任进行审理。这样的案子在发达的普通法国家是一个明显的会承担民事责任的欺诈性错误陈述案。就是在我国,根据证券发行与交易条例第77条和证券法第63条,上市公司等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令人遗憾的是成都中院认为投资者的损失并不必然是由欺诈造成的。
活力28
活力28[51]在上市时虚增利润1667万元。上市后三年累计虚增利润21124万元。另外,该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和配股资金投向。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对活力28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对上市后虚增利润负有责任和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负有主要责任的原董事长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其他几位董事也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该案没有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诉讼。
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医药)
证监会在2001年对三九医药进行检查时发现,除了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问题外,该公司的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了上市公司资金超过25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96%,严重地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52].证监会认为三九医药董事会、监事会未依法履行应有的决策、监督职能,其董事长赵新先和全体董事、监事未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对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的诚信义务,有重大失职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检查办法》[53]第15条的规定,证监会对三九医药董事长及多名董事予以公开批评。在该案中,除了证监会的公开批评外没有股东向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由于不存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derivative action﹚,在我国股东以公司的名义提起对违反《公司法》或《上市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或滥用权力的董事或经理人员的诉讼是非常困难的。不当使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也出现在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54].在此案中,美尔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也不当地使用了属于美尔雅上市公司的3.689亿元资金,占公司净资产的41%.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8月,证监会对嘉宝进行了检查。在调查中,证监会除了发现虚增利润和不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外,嘉宝还有从事违法卖买股票的行为[55].经查,嘉宝于1996年末到1998年期间,通过多个证券公司营业部及利用300多个个人股东账户,投入资金2亿多元进行一级市场新股认购及二级市场股票买卖,获利84万元。除了从事非法买卖其它公司的股票外,嘉宝还利用3个个人股东账户在二个不同公司的营业部从事本公司股票的投机买卖活动。证监会对违法活动负有责任的原公司董事长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公司的其它多名董事处以警告;并处以没收嘉宝违规买卖股票收入的84万元。
山东渤海股份有限公司﹙渤海﹚
这是一起操作本公司股价并从事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案件。渤海的主要负责人于1994年在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情况下从事对本公司股票的虚假买卖操作[56].和前几起案例相同,渤海的主要负责人用了四个个人股东账户。渤海共动用了约1千9百万元的资金购卖了约3百9十万股的本公司股票。市场操作的结果使渤海的股价上升了102%.当渤海最终出售所买的3百多万股股票和先前拥有的80几万股时,总共获得了约5百9十万元的利润。在调查取证后,证监会公开遣责了渤海并处以1百万元的罚款;没收了非法利润5百9十万;还对主要负责人处了5万元的罚款。
中国的这些案例也表明这些公司的经理人员不是为了公司剩余资产所有者的最大利益而工作。他们在上市时欺骗了投资者的钱﹙红光案﹚.在公司上市后,一些公司还继续从事利用虚增利润以求在增资时欺诈投资者﹙活力28﹚案。控股股东在三九医药和美尔雅滥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揭示了控股股东无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内部控制人﹙经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对资本供给者的欺诈被人们以“圈钱”的形象说明充分地表现出来。嘉宝案中不按投资者事前说明的方法不当使用资金表明经理人员在筹措资本时并无好的投资项目。这样的案例比滥用剩余现金流量的现象更糟糕。欺诈股东并不需要任何管理才能而剩余现金流量则是管理人员创造的公司财富。嘉宝和渤海操作本公司的股票表明这些经理人员并没有把他们的全部技能和努力用于发现有净现在价值的项目或去有效地使用现有资产。这种对本公司股东非常明显的欺诈事件在对中小股东保护很完善的法域是很少会出现的。
经济制度的意思范文2
【摘要】 目的 分析老年急性脑梗死患者颈动脉股动脉脉搏波速度(cfPWV)及颈动脉桡动脉脉搏波速度(crPWV)的一致性,探讨脉搏波速度(PWV)在脑梗死防治工作中测定部位及参考值的选取。 方法 测定44例老年急性脑梗死患者双侧cfPWV及crPWV,Pearson相关分析及t检验分析不同部位测量值的一致性。结果 ①双侧crPWV无显著差异〔左侧(10.73±1.88) m/s vs 右侧(10.97±1.82) m/s,P>0.05〕,双侧cfPWV无显著差异〔左侧(11.80±2.50) m/s vs 右侧(11.76±2.55) m/s,P>0.05〕;②双侧crPWV均显著低于cfPWV(P
【关键词】 脑梗死;脉搏波速度;颈动脉股动脉脉搏波速度;颈动脉桡动脉脉搏波速度
脉搏波速度(PWV)是通过测量心脏搏动产生的脉搏波在动脉管壁上传播的速度。PWV测定具有无创、简单、快捷、能及时准确反映动脉僵硬程度的特点,从而反映动脉粥样硬化。PWV越快,动脉的顺应性越差、僵硬度越高〔1〕。研究资料显示〔2,3〕,PWV测量具有较高的精确性和可重复性,作为临床和研究指标是可行的,目前常用的测量部位有:颈动脉股动脉脉搏波速度(cfPWV)、颈动脉桡动脉脉搏波速度(crPWV)。cfPWV及crPWV分别作为反映中央弹性大动脉和外周中等肌性动脉僵硬度的指标,目前尚无大规模临床试验确定其作为脑梗死高危因素的参考值,两者在老年脑梗死患者中的一致性也少有研究。本研究探讨PWV不同测量部位的一致性,反应动脉硬化在全身血管广泛存在,为其在脑梗死患者中的应用提供了依据,同时本研究也给出了老年脑梗死患者的不同部位PWV的参考值范围,为临床应用及更大规模的临床研究提供参考。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均为2007年11月~2008年3月在我科住院的老年急性脑梗死患者,共44例,其中男31例,女13例,年龄60~80(平均69.0±6.4)岁。发病时间在72 h之内,临床均符合1995年第四届全国脑血管病会议修订的脑血管病诊断标准〔4〕,并经颅脑CT或MRI确诊。
1.2 方法
应用法国ArtechMedical公司生产的康普乐(Complior SP)测定双侧crPWV及双侧cfPWV。测量前患者卧床休息15 min,测量血压、身高、体重,输入仪器,受检者取仰卧位,将压力感受器分别置于左侧颈动脉和桡动脉搏动最明显处,待波形稳定后,记录左侧crPWV测量值,然后将压力感受器分别置于患者左侧颈动脉和股动脉搏动最明显处,测得左侧cfPWV。同样方法测量右侧的crPWV及右侧cfPWV。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1.5统计软件,进行组间t检验及Pearson相关分析。
2 结果
2.1 老年急性脑梗死患者不同部位PWV的测量
所测患者右侧crPWV显著低于cfPWV〔(10.97±1.82) m/s vs (11.76±2.55) m/s,t=2.037,P=0.048〕;左侧crPWV显著低于cfPWV〔(10.73±1.88) m/s vs (11.80±2.50) m/s,t=2.665,P=0.011〕。左侧和右侧的crPWV之间相比未见显著差异(t=0.826,P=0.414);左侧和右侧的cfPWV之间相比未见显著差异(t=0.199,P=0.834)。
2.2 同侧crPWV和cfPWV的相关性
右侧crPWV和cfPWV显著相关(r=0.356,P
3 讨论
血管功能是影响PWV的主要因素。在调整了其他因素对PWV的影响后,PWV主要反映动脉壁的顺应性,PWV值越大,动脉壁顺应性越差。根据PWV与弹性系数的平方根成正比,由于动脉弹性的减低,脉搏波在动脉系统的传播速度加快了〔5〕。动脉僵硬度与年龄、性别、吸烟、高血压、糖尿病、高胆固醇血症等因素相关。随着年龄的增长,血管壁中层退行性变,胶原含量增加,导致弹力层断裂,同时伴有中层纤维化和钙化,动脉顺应性下降。多项研究显示动脉僵硬度与动脉粥样硬化密切相关〔6,7〕,Yamasaki等〔8〕研究也证实血小板的活化也与动脉僵硬度相互影响。而流行病学及临床研究表明,动脉粥样硬化是心血管疾病患病危险的独立预测因子〔9〕。Laurent等〔10〕研究指出:伴有原发性高血压的人群,应用PWV作为评价指标的动脉僵硬度是发生致死性卒中的独立危险因素。动脉粥样硬化、血小板活化都是脑梗死的危险因素,并均先于疾病临床症状出现,提示动脉僵硬度增高也是先于脑梗死出现的。
目前PWV的测定方法中,cfPWV和crPWV常用于临床检测,原因是:①这两种PWV的检测部位动脉位置表浅,压力波容易被记录;②检测部位之间的距离较长,能精确地测量出两个波之间的时间间隔,从而可以准确地测得PWV的结果。本研究结果证明PWV在反映动脉弹性和僵硬度方面具有较好的一致性,也同时说明随着年龄的增加和动脉粥样硬化的发展,全身动脉管壁的病变是弥漫性的,系统性的,动脉粥样硬化是一种累及全身血管的病理改变,它不单纯局限于某一个病变部位,而是导致全身血管弹性的改变和血管僵硬度的增加。通过体表易触及的部位测量出来的PWV值同样能够反应脑部血管的弹性和僵硬度,从而反应脑部血管的病变程度,对脑血管病的发生风险进行评估。
同时,本研究发现同侧的crPWV均明显小于cfPWV,这可能与血管的几何形态及管壁结构有关。由于二者是在不同的血管上测得,cfPWV主要反应主动脉和髂总动脉等大动脉血管壁的弹性和僵硬度,crPWV主要反应锁骨下动脉和肱动脉等中动脉血管壁的弹性和僵硬度。这提示在临床检测PWV的时候,需要对crPWV和cfPWV设定不同的参考值,以便更加准确地评价全身动脉的弹性和僵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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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的意思范文3
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决策的分散化、市场竞争的自发性,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必须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深化财政改革,完善财政管理。当前,完善和加强财政监督,主要在于强化监督职能,健全监督主体,确立监督目标,形成一个优化高效的监督运行机制。
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强化财政监督
首先,完善和加强财政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财政通过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监督管理职能的运行,对市场分配秩序、分配行为进行监督,对建立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保证财政分配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都是一种强有力的推进和保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形成一种以市场为基础来组织管理经济的体制,它需要一个完整的、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法律体系和监督约束体系。
其次,完善和加强财政监督,是贯彻宏观调控方针、深化改革开放的有力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分配的形式、内容、渠道和流向,已经发生了全新的变化,传统的财政监督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监督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使得各种扰乱分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严重影响国家财政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所有这些只能依靠法制和社会化监督来制约其蔓延,只有在监督中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发挥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两大优势,才能保证财政分配职能的转变,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能够在较为宽松的经济环境中顺利推进。
二、当前财政监督的基本状况与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基本上健全了财政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健全了微观财政监督机制,在维护国家财经法规,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财政监督的宽度和广度有限,在财政监督的实践上偏重于微观财政监督,即主要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收支以及与之相关的财政财务经济活动,对宏观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及时反馈信息,发出预警信号综合平衡的监督软弱透视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不适应、不对称、不到位现象,财政监督还缺乏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具体来说,这些问题既表现在微观财政监督中,更暴露于宏观财政监督的各个方面。
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来看,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首先,无论是从税制的稳定还是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看,都不宜作大的改变,因而企图依靠增税的方式来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困难作用是有限的。财税体制改革确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和国际惯例的税收格局。其次,财政支出迅速膨胀,投资、补贴、行政费增长缺乏约束,三公经费模糊公开,财政支出效益下降。上述收支两方面的监督软化,导致财政收支平衡困难,财政赤字有增无减,并有扩大的趋势。为此,建立健全社会化、法制化的财政监督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三、健全和强化财政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财政监督的内涵与层次更加丰富,财政监督的内容更趋复杂与多样化,财政监督的范围将从过去单纯对国有经济的监督转身对全社会的监督。这在客观上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财政监督机制健全监督主体,确立监督目标,保证财政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就财政部门而言,重要的是以下四点:
1.健全监督机构,强化监督职能。一是建立一个纵横交织、反应灵敏的财政监督信息系统,以追踪、监测经济活动,为决策部门及时提供资料信息,以便及时提出调节措施,提高财政监督的效应。二是加强理论研究和加快监督立法工作,以指导和保障整个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推进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
2.搞好工作协调,提高整体监督效应。财政部门作为财政监督的业务主管部门,搞好内外工作协调,是做好整个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改变业务部门各自为政的状况,建立必要的信息分析交流和工作联系制度,按照统一部署,安排监督检查工作,使财政监督工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以促进整个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对外与人大、监察、审计机关沟通联系,与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机关纵横交流,形成一张财政监督网络,就可以对整个财政监督过程进行科学的安排和指导,协调具体的监督工作。
3.改进监督方法,讲求监督实效。要按照监督与服务、防范与堵漏、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思想教育与法纪制裁相结合的原则,从实效出发,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目前,要改变重视突击性监督、忽视日常的监督检查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做法,把日常检查与全面监督、专项监督结合起来,把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实现财政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
4.突出监督重点,努力促进财政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配合中央宏观调控方针的落实和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监督的重点:应加强对财政预算收支、财政部门管理的周转金、国库资金、社保基金、支农资金、规费收入等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格对偷税、越权减免税、截留国家收入的检查处理,加强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要严明纪律,严肃执法,对已经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令、法规的案件移送纪委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树立财政监察部门的权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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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宿舍管理模式;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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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作为大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学生活拥闹匾场所,同样也是学生生活习惯养成和思想交流的主要阵地。宿舍的物质环境和文化建设对塑造学生的人格和行为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学生宿舍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一直以来关注的重要领域。高校也号召辅导员要时常走入宿舍,多与学生沟通交流,将思想政治教育落到实处。
这些年来,绝大多数高校实行后勤社会化后,学生宿舍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这对于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针对宿舍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适时开展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充分利用学生宿舍的阵地作用,将德行育人能够深入人心。同时,现行的宿舍文化的形成是硬件和软件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以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为例探讨学生宿舍文化的现状,以及对目前宿舍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 目前我校宿舍硬件配置、管理制度参差不齐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的宿舍分为校内宿舍和鹏远公寓两部分区域。两个宿舍区域在硬件配置上存在差异,在管理上也是风格迥异,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上更应该区别对待,区分侧重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宿舍硬件条件、分配方式决定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
校内住宿是学校统一安排、统一管理,收费标准低,能够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求,但宿舍配置一般,管理相对松散。但是学生住宿非常集中,在按照同年级同专业的原则进行分配后,宿舍内多为同班级学生,学生们在一起沟通交流比较方便,也便于辅导员能够充分利用学生干部的带头作用开展工作。
而鹏远宿舍的管理更偏向盈利性质,宿舍的配置差别较大,收费标准也是相差甚多,学生自主选择住宿标准。这对于一些家庭比较富裕的学生,可以入住价位高昂的单人间、二人间,而且在宿舍分配时也比较混乱,学生分散住宿,不便于统一管理。这无疑加大了辅导员的工作量,降低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率,增加了建立宿舍文化的难度。
(二) 宿舍管理制度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的侧重点
校内宿舍因学生住宿集中,辅导员直接管理学生的住宿情况,因此便于发现学生矛盾、宿舍不和等苗头事件。例如学生调整宿舍需要本人向辅导员老师提出申请,辅导员每周下宿舍与学生谈心等这些管理模式都有利于辅导员及时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提前引导学生正确看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将宿舍危机降至最低。在这种情况下思想政治教育虽具有发现问题及时性的特点,却在解决实际问题、将教育工作深入宿舍的过程中忽视了大学生的主体价值和同辈引领的作用,这种封闭式的教育模式不利于加强学生自我管理及构建管理法制化、社会化的健康、有序的学生宿舍环境。因此,创建学生社区,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服务的创新型管理模式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有待探索的思想政治教育新模式。
宿舍是学生学习、休息、生活的重要场所,同样也是思想和习性展露的地方。学生虽然是被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但同时也是有思想、有主见的青年群体,不应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更应该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引领作用。首先,学生干部来自学生群体,是有威望、有号召力、个人素质高的学生骨干,他们能够充分融入群体,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离不开学生干部的参与。
鹏远寝室调配属于鹏远自行管理,辅导员缺乏学生动态的一手资料,因此往往在教育引导过程中比较被动。另外,鹏远自主制定管理制度,信息不透明的情况造成学生管理处及辅导员不能和及时判断学生的动态,在教育过程中十分滞后。另外,不同学院、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学生混合住宿、作息时间相差也甚大的情况往往会使造成宿舍成员相互影响、缺乏沟通,感情淡薄的现象,不利于宿舍成员之间建立纽带。这就需要辅导员进驻宿舍,通过经常与学生谈心了解学生的想法和生活状态。因此在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辅导员每周一次的查寝过程中,深入学生宿舍是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的必要途径。其次,在针对鹏远公寓冬天供暖不足,收费涨价等问题上,我们也会不定期的根据鹏远宿舍的情况开展学生的情绪疏导、思想引领工作。
二、 学生宿舍管理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的引导
学生宿舍文化是在管理模式下逐渐形成的教育理念,宿舍内的文化氛围和学习环境都会影响学生的思想动态、行为表现,而积极健康的宿舍文化环境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引导。为此,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高效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开展主题多样的宿舍活动
(二) 将人性化管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制度管理,强化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 深入宿舍关心其学习、生活、发展等诸多方面,结合思想政治教育理念,与学生建立深厚的友谊,使学生能够愿意向辅导员袒露心声,说出问题,主动寻求老师的帮助
思想政治教育是影响高校学生的德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工作,这需要全方面地开展人性化育人理念,从学生的学习、成长和生活多种角度做学生的心理导师,避免学生不良习性的养成。同时还需要提升思想教育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发挥学生干部的带头、模范作用,还需要学校加强宿舍软、硬件设施,为高校的思想政治育人工作提供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戴生彪.试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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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1.1 劳动合同“民法化”1.1.1劳动合同的民法属性大陆法系国家进入工业社会后,随着公民独立法律人格的普遍获得,人人均被认为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订立雇佣契约,雇佣契约被列入私法范畴,归由民法调整。在1804年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中,雇佣关系被当作民事契约的一种。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约自由。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0年实施)第 611条至第 630 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奥地利的劳动契约法制基础为其民法第1151条至1164条;瑞士债法的修正则更为超前,开创了在民事法典中正式以“劳动契约”取代“雇佣契约”之先河,使具有浓厚社会连带色彩的劳动契约正式成为民事普通法的一部分。之后陆陆续续地,意大利、丹麦、西班牙、加拿大、智利、阿根廷、日本等国家,也将劳动合同列为各自民法典的内容。
1.1.2 劳动合同的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发端于罗马法,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是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传统思想和法律思想的产物。契约自由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和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立论依据是“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维护者,契约既然依当事人自由意思之合致而订立,其内容之妥当性亦可因此而受到保障”②。
契约自由是民法的灵魂,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成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将劳动合同纳入民事合同范畴进行统一调整,因此,民法时期劳动合同也完全适用契约自由原则。《拿破仑法典》首次将契约自由作为资本主义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写进了法典,标志着契约自由原则的正式确立,此外,该法典还在第 1101条、1156条、1158条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由于《法国民法典》极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而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所效仿,契约自由原则由此也被广泛推广。
1.1.3 劳动合同“民法化”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大陆法系国家的劳动合同完全遵循民法的契约自(文秘站:)由原则,只由民法调整。所谓“劳动合同民法化”,就是指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而只属于大陆法系民法调整。并由此本文“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特指劳动关系属于大陆法系民法调整的历史时期。
1.2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1.2.1 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拿破仑法典》第1780条规定“人们仅得就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工作,负担对他人提供劳务的义务”③,这个规定包括“一定的期限”和“一定的工作”两个内涵,“一定的期限”是对封建人身依附——无期限的“终身制”的排除,是劳动制度的进步,它确立了全新的资本主义的有限的劳动期限制度;“一定的工作”是从劳动量角度规定劳动期限的,一定的工作完成之时就是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的期限。“一定的工作”实际上是“一定的期限”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依本条之规定,当时法国的劳动合同必须约定期限。
1.2.2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化
起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反对封建性生产方式中的人身依附,防止雇主对劳动者的终身奴役,其实质是用期限来限制个别企业对劳动力的占用时间和对劳动力的过度剥削;当社会经济形态进入市场经济之后,封建式的人身依附已无存在基础,资产阶级关于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在私法领域表现为人们可以自由决定私人事务,于是,在劳动契约自由理念的引导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了劳动力流动,实现了雇佣自由。实际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民法时期普遍使用的惟一的劳动合同形式,固定期限也就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惟一形式。
《拿破仑法典》是第一部规定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的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之后,《德国民法典》才确认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时期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传统,固定期限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劳动合同期限的惟一形式,于是,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化。
1.3 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是民法化的必然要求民法时期,除身份行为、单独行为外,“法律行为原则上皆得附期限”④是个民事法律传统,它包含两个层内涵:首先,除身份行为、单独行为外,这个原则排除了不约定期限的合同;其次,这个期限毫无疑问是有限的期限,当然,可能是较长的期限,也可能是较短的期限,但是绝对不可能是以终身为期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符合民法合同期限原则。劳动合同做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其期限也必然是有固定期限的,因此固定期限化是民法的必然要求。
2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具有深厚的基础民法时期盛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深厚的人本思想基础、政治制度基础、经济制度基础和法律制度基础。
2.1 人本思想基础
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破除封建身份桎梏、充分尊重人的平等和自由、人权天赋的思想奠定了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理念和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赋予人民更多的自,即在私人领域,人们可以自由决定私人事务。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权利为民法时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人本思想基础。
2.2 政治制度基础
在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能反封建专制,主张人的平等,承认公民对自由、财产和生存的天然权利,主张国家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天然权利。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普遍建立,民主政治制度为劳动契约自由的广泛存在提供了深厚的政治土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这块沃土上“结出”的硕果。
2.3 经济制度基础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主张自由竟争、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好政府,国家的职责是充当“守夜人”。资产阶级主张
国家立法和决策以自由主义为指导方针,并以不干涉主义和
自由竞争为经济原则,让市场机制发挥调节资源的作用。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与契约自由互为表里,市场经济成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制度基础。 2.4 法律制度基础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资产阶级的立法者们在私法中把契约自由主张发挥到了淋漓尽致:首先,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这种合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干涉,尤其是基于当事人合意的契约,具有天然抗拒法律适应的能力,在这里,法律的规定只做当事人合意的补充;其次,保障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实现是法律的神圣职责;第三,在法律实践中,如在契约解释时,法庭须以充分还原和实现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为己任,而不必拘泥于文字。如此契约自由的法律环境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
3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尽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形式,但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惟一的劳动合同期限形式,由此决定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有重要的价值。
3.1 劳动合同的有限期限真正实现了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期限的自由,劳动者就没有自由流动权,劳动合同与封建卖身契也就没有任何实质的区别。可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外在形式,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权力是其劳动力所有权的保障。
3.2 拥有劳动力独立产权的劳动者是其作为合格市场主体的前提条件资本、劳动和土地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素,市场经济需要人人参与、自由竞争,不能缺失劳动者这个市场主体。而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的劳动者,必须是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完全产权的劳动郑孝华: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时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者。
3.3 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化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者获得决定自己劳动期限长短的权力,能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自由雇用原则可增强雇员的流动性、保持劳动力市场的活力,促进劳动力市场规模有效增长,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民法时期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化,使劳动者拥有对自己的身体和智力的控制权,可以向资方提供劳动力;而雇主拥有货币资本的所有权,能够给劳动者提供工资,这样,通过劳动力市场,劳资双方提供了可交换的对价: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在这里,所达成的劳动合同,包括期限在内,在形式上能满足民法对于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的双方地位平等,以市场均衡价格为基准确定劳动力价格,没有超经济强制。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既解放了劳动力,又满足了资本主义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机制的形成与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4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对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启示4.1 必须加强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契合研究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民法框架内,大陆法系国家的劳动合同一度以固定期限为惟一形式,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是,国内对大陆法系劳动合同法律和制度的研究,忽略了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这一重要的阶段,因而也就不明白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是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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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兼顾平等保护债务人利益理念
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已达成共识,当不成问题。需要突出提出来的是债务人利益的平等保护问题。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更何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平等原则在民法领域显得尤为重要。民法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而平等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而存在,贯穿于民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理应贯彻平等原则。而当事人地位平等又是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当事人只有具有平等地位,才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交易主体的平等必然显得更为重要。新物权担保立法切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关注对债务人利益的平等保护。如《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将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规定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从而改变了因债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的现状。作为法律适用者的法官,理应对新物权担保立法的价值和精神所蕴含的理念作出回应,树立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兼顾平等保护债务人利益的民事裁判理念,才能实现作为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之一的公平理念。从而切实实现市场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继承与及时更新相结合理念
新物权担保立法虽然对旧物权担保立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但仍然秉持了法的稳定性、连续性特征,对于旧物权担保立法的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价值和精神仍予以继承。如《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的规定,仍继承和延续《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和理念。因此,在适应立法变化对理念作相应改变时,应对既有的能延续法的价值和精神的民事裁判理念予以保留,以避免对人们的既有观念造成冲突,从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立法必然也应作出相应调整,以使其法的价值和精神适应这种变化了的社会关系,而不丧失原来立法的精神。如《物权法》第十五条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明确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改变了我国以往对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不加区分的做法,从而使我国的债权行为的独立性得到了全面实现。新物权担保立法对旧物权担保立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其所蕴含的理念也有别于旧物权担保立法所蕴含的理念,但是,我们在更新民事裁判理念时不应矫枉过正,对于旧物权担保立法所蕴含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保护债权人利益、权利一体保护、国家干预、物权担保设定法定等民事裁判理念仍应继承。
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
民法作为私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权的维护调动市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生活的繁荣。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成为私权神圣原则的必然延伸。而市场交易主体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进行市场交易活动一般具有自发性和随意性。不恰当地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干预也即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势必抑制市场交易主体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对于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充分尊重当事人进行交易的意思自治和民商事交易规则和惯例,切实保障其合同预期目的实现。从而减少因国家过度干预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稳定,刺激市场交易主体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积极性。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实际上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的体现。因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裁判理念也是权利本位理念在民事裁判领域的具体体现。
四、合理性思考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