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权激励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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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权激励协议

公司的股权激励协议范文1

××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

甲方:

××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

根据《××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就乙方参与甲方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订立如下协议:

一、资格

乙方自

日起在甲方服务,现担任

一职,经甲方薪酬管理委员会按照甲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认乙方具有参与该计划的资格。

二、激励基金的授予

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授予乙方××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基金,总额(Fi):

元。乙方税后实得激励基金(FAT)数:

元。

其中激励基金(FAT)中转化为股票的激励基金

元,若乙方为高管人员,则以个人名义购买股票并依法锁定,若乙方为非高管人员,则购买股票并约定一段时间后逐步兑现。

三、持股管理

3.1

若乙方为高管人员:

(1)

高管人员获得激励基金后,应在年报公布后的90日内用激励基金择机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高管人员购买公司的股票必须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锁定,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购买激励股票说明书》(见附件5),说明股票购买时间、购买价格、购买数量。

(2)

由于股票购买的最小单位是1手,会有资金余额,资金余额归激励对象。

(3)

高管人员购买股票后,自行处理分红、送红股、配股等事项,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激励股票分红说明书》(见附件6)、《激励股票送股说明书》(见附件7)、《激励股票配股说明书》(见附件8),说明有关分红、送红股、配股等情况。

(4)

高管人员用激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涉及的申报、锁定、信息披露、流通等事项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2

若乙方为非高管人员:

(1)

非高管人员获得激励基金后,应在年报公布后的90日内用激励基金择机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购买激励股票说明书》,说明股票购买时间、购买价格、购买数量。

(2)

非高管人员购买公司的股票必须锁定2年以后才能兑现。

(3)

非高管人员购买股票后,自行处理分红、送红股、配股等事项,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激励股票分红说明书》、《激励股票送股说明书》、《激励股票配股说明书》,说明有关分红、送红股、配股等情况。

四、信息通报及记录

4.1

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在《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中为乙方记录有关激励基金、股票、红利、红股、配股及其变动等信息。

五、特殊情况下股权激励制度的管理

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转化为股票的激励基金仍可按照既定的限制性条款运作。

(1)

劳动合同期未满,乙方申请离职,公司同意时;

(2)

劳动合同期未满,乙方因公司裁员而解聘时;

(3)

劳动合同期满,若公司提出不再签约时;

(4)

乙方退休时;

(5)

乙方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时。

5.2

乙方在任期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在《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上作相应记录,乙方持有的激励股票可立即兑现,乙方的人、监护人或其继承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理。

5.3

当公司被并购时处理原则如下:

(1)

公司新的股东大会同意承担本计划,则本计划将按照原有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

(2)

公司新的股东大会不同意承担本计划,非高管人员锁定的激励股票立即解除限制,高管人员激励股票的流通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董事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乙方激励计划的终止,并按《实施细则》对相关事项做出处理。

(1)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的情况;

(2)

因经营亏损导致停牌、破产或解散;

(3)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七、聘用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对乙方聘用关系的承诺,甲方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八、承诺

8.1

甲方对于授予乙方的股权激励基金数量将恪守承诺,除非出现本协议书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情况,不得无故中途取消或减少乙方所得的激励基金数量,不得中途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8.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乙方承诺,了解甲方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但是不限于《实施细则》等。

8.3

乙方承诺,依法承担因激励基金授予、激励股票的买卖产生的纳税义务。

8.4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将激励基金购买本公司股票并及时如实向甲方薪酬管理委员会报告持股情况。

8.5

乙方承诺,在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中,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九、协议的终止

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

协议到期;

(2)

协议当事人协商同意;

(3)

乙方死亡时;

(4)

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时。

9.2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违反甲方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甲方停止股权激励制度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乙方出现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而又违背激励基金的激励目的及《实施细则》时,则由薪酬管理委员会确定最终处理方法。

双方发生其他争议,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从本决议,本协议未约定的按照甲方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决。未涉及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平合理地解决。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其他

11.1

乙方在遵守本协议的同时,也要遵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

11.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定的新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协议,乙方应该遵照执行。

11.4

乙方如有任何关于股权激励基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可查阅《实施细则》或咨询甲方薪酬管理委员会。

11.5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日始,至

日止。

11.6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签名)

授权代表:

律师鉴证:

(签名)

公司的股权激励协议范文2

实践中,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措施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中短期激励措施,另一种是长期激励措施。

一、中短期激励措施

该措施中公司将设置一定的业绩目标,如果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达到了约定的业绩目标,公司将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此种措施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业绩目标设置时间不长,一般是年度目标;二是奖励方式通常为现金奖励。

在具体的操作方面,公司可以制定 “中短期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办法”,通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方式对奖励政策进行固定,该方式适用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还可以就具体的奖励方式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协商,由双方签订激励协议,该种方式适用个别激励。

二、长期激励措施

长期激励措施是指实行“持股计划”,我们又可将其称之为“股权激励”(Stockholder’s rights drive)措施,该措施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将公司治理绩效与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利

益结合起来,使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常见的股权激励分为以下几种:

1)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如3-10年),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行使期权时,享有期权的员工只需支付期权价格,而不管当日股票的交易价是多少,因此员工就可得到期权项下的股票。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必须注意的是,虚拟股票所对应的股票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

除了以上三种模式以外,股权激励模式还有“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等。

我国目前的股权激励,绝大部分是在上市公司内实施。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高科技企业,也开始考虑采用股权激励的模式来激励管理层员工,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可能完全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

1)关于激励人数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故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范围较窄,实施后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则比较容易操作;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范围广泛,大量的员工都要参与,则需要考虑间接持股模式或者委托给信托机构代持。

公司的股权激励协议范文3

一.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所得税会计探讨

(一)会计处理

1.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

由于股权激励未来支付的对象只能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骨干等特定主体,《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规定职工不仅包括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管,也包括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董事、监事等。11号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

虽然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但是否行权、行权的时间、行权的金额,都是未来不确定事项,但股份支付协议条款的设计是倾向有利于计划的成功,一旦满足相应条件就应兑现,行权事项很可能发生,在协议生效日开始就应认定这是一项现时义务。协议对行权时间给予了一定范围,行权导致的权益损失和增加负债的金额也能合理估计一个区间,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按会计谨慎原则要求对此应确认相应负债,如此处理既是对职工债务的保全,也是对股东权益的谨慎反映。

2.计价与分摊

首先,会计核算要求及时、谨慎确认对职工的负债。等待期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要按当期末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对可能承担的负债作出最佳估计,按计划执行进程修正计量结果。以市场业绩为行权条件时,每期末公允价值和行权人数会影响每期确认的负债,以非市场业绩为行权条件时等待期、公允价值和行权人数三因素会影响每期负债金额。

其次,按配比原则分摊负债,包括空间与时间上的配比。空间上的配比根据受益对象将成本费用计入存货、劳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对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区别处理也体现在其中,最终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和非流动项目中列示。时间上的配比是指根据劳务付出的期间分期确认负债,实质就是按计划进程分期计量。

(二)所得税处理

1.适用税法的援引

11号会计准则和指南中所指股份支付包括现金结算和权益结算的交易,该交易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以真实、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为基础。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所指股权激励是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18号公告后面条款与公告解读并未提及现金结算方式所得税处理。可见,会计与税法的股权激励计划范围界定有差异。

但是18号公告条款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为会计上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提供了参考的可能,并且公告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此条款再次传递该公告规范的有限性,其他未尽规范以兼容其他法律法规的方式表达,其中“比照……”的表述包容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合法有效的激励方式,这自然包括会计上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且……会计准则……”的表述体现了税法与会计的协调性。

2.基于立法意图的所得税处理

如上分析,若认同所依据税收法规,意味着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所得税问题参照权益结算探讨所得税会计处理。税法认为股权激励计划对象是企业员工,其所发生的支出,不论是何种结算方式,都是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及其他员工管理人员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在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性质上,该支出属于职工工资薪金范畴。但是两者会计处理有差异,其所得税会计也有差异。

(1)等待期的处理

①税前扣除时点

会计上如前所述,在等待期内每期末都要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由于税法所得税前扣除确定性原则的要求,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当年实际支付的工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18号公告也规定,这种成本费用不得在确认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激励对象行权时已经实际发生支付才给予扣除。

例1:假设A公司为上市公司,20x2年1月1日,公司向其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职员从20x2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自20x5年12月31]Zl起根据股价的增值幅度获得现金,该增值权在20x6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毕。A公司估计该负债结算之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后的每份增值权现金支出额如表1。

分析:A公司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

20x3年A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47500(95x15x1/3x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7500

20x4年A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62900(92x18x2/3x100-47500)

公司的股权激励协议范文4

姓名: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地址:

现住址:现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声明: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过《X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与本合同的各条款,了解其法律含义,并出于本意接受。为发展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的事业,实现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价值的和谐发展,根据《X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有利激励、促进创新的原则。

二、本协议不影响乙方原有的工资、奖金等薪酬福利。

三、本协议有效期限为5年。

四、该计划中,甲方向乙方赠予________股分红股。签约当日公司的股份总数等同于注册资本数额,即__________股。

五、乙方持有的分红股每年分红一次,分红时间为每年年报正式公布后的30个自然日内。

具体的分配办法由董事会按照规定执行。

六、乙方不得将所授予的分红股用于转让、出售、交换、背书、记账、抵押、偿还债务等。

七、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前,当发生送股、转增股份、配股、转增和增发新股等影响公司股本的行为时,董事会有权决定乙方的分红股是否按照股本变动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退出某(“退出”包括辞职、自动离职或被公司除名、辞退、开除,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约等),其所获分红股自动失效。

九、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获得的分红股:

(1)乙方因严重失职、渎职或因此被判定任何刑事责任的;(2)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甲乙双方根据相关税务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纳税义务。

十一、本协议不影响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做出资本调整、合并、分立、发行可转换债券、企业解散或破产、资产出售或购买、业务转让或吸收以及公司其它合法行为。

十二、公司准备发行股票并上市或有其他重大融资安排时,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的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对其所持有的分红股进行处理。

十三、本协议是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甲乙双方签定协议并不意味着乙方同时获得公司对其持续雇佣的任何承诺。乙方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

十四、本合同是《X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附件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

《X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进行解释。

十五、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需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签署变更或补充协议书予以明确。

十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本协议和《X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已涉及的内容按约定解决。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解决。

十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公司的股权激励协议范文5

一是股权激励的起源。现代企业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使得企业家的职能发生分解。企业家的目标和公司股东变得不一致导致了问题的产生,这会导致企业价值的下降。运用激励机制是将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机制是否合理有效对于公司治理效果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只要存在着委托关系,就可以用激励机制去解决。股权激励起源于美国,是企业授予经理人员报酬的一种方式。由于激励措施大大提高了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生产效率,从而也提升了企业竞争力,近年来在全世界被广泛运用。股权激励最常用的手段是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一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在与管理人员签订时,赋予管理者在特定的时期内按某一个预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行为。这种期权给予管理者的是一种权力,而不是义务。

二是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2005年12月31日,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的措施和行为。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中,对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也以独立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加以规范,上述两项法规,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计量原则,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论,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随着股权激励在上市公司被越来越多的使用,它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会计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三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流程。股权激励计划得实施分为准备阶段、审核阶段和实施阶段,在准备阶段,公司应该通过治理结构专项活动监管部门验收,然后进行财务测算,确定合理的激励规模和数量,初步拟定方案。将方案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部门沟通,取得认可后再与证监会沟通。最后将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准备阶段完成后进入审核阶段,将材料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获得无异议函后公告。在实施阶段,股东大会应当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并由董事长确定授权日。

第二,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与设计要点。

一是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的效果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如果股价不能反映公司的价值,甚至出现股价和业绩相背离的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将失效。股权激励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力,激励对象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此过程称为行权)。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以无偿赠与或者折价转让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转让受到限制。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预先设定的考核条件后,激励对象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实质上是以现金结算的“虚拟股票期权”,即如果激励对象达到预先确定的考核条件,则激励对象可以要求公司依据行权时公司股票市价和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支付现金作为奖励。业绩股票,公司事先确定一个合理的年度业绩指标,然后根据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从公司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激励基金,用激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作为业绩股票,并将这些股票奖励给激励对象。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由实践和数量的限制。业绩股票也可以视为限制性股票的一种形式。

二是股权激励各模式的设计要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数量。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证监会151号文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激励人员最近三年无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关于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证监会151号文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的来源问题: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于数量,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目前提出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授予的股票期权所代表的标的股票的总量占公司总股本的平均比例为6.0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定价方法和有关期限的规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激励对象未取得股票,其规定的是等待期和行权期;而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激励对象已取得股票。其规定的是禁售期和解锁期。

第三,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一是国外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国外对股票股权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提出了股票期权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内在价值法。1972年APB第25号意见书规定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采用内在价值法进行计量并确认其报酬成本。内在价值法是指企业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高;反之,其内在价值就越低。运用内在价值法。企业与管理人员签订股票期权协议的日期(即授权日)就是股票期权的计量日。会计按照当日股票的内在价值借记“递延报酬成本”,贷记“股票期权”,以后逐渐摊销转为费用,等到期满管理人员行权后再将期权转为股本。公允价值法。1995年FASB了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公告要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和内在价值有很大的区别,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一经确定,在以后的期间除行权价变化之外,不得对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因此,公允价值法一般情况下在会计期末不必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采用这种方法,克服了内在价值法的缺陷,能够公允地反映股票期权的经济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操纵的可能,保证各利益主体获得公允信息。在会计处理方面,公允价值法和内在价值法有相似之处。公允价值法要求以公允价值与行权价的差额计人待摊费用与股票期权。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它的缺陷,如在开始时就确认期权价值,这比较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对于大规模的高科技公司来说,采用公允价值法往往要确认一大笔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公允价值法遭到了来自微软等大型高科技公司的强烈反对一

二是新会计准则解读及确认方法。《企

公司的股权激励协议范文6

股权激励作为对管理层激励的一种方式,能够将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绑定在一起,使其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进行决策,从而有效的降低了公司的成本。在国外,股权激励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在美国约9O%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实行了这一制度。而在国内,股权激励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开始推行股权激励方案,但是对这些方案的评价则褒贬不一。笔者研究了伊利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以此来反映国内股权激励的发展现状。

二、伊利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伊利股份于2006年4月24日股改后复牌当天出台了股权激励草案。随后在2006年12月28日在公司董、监事会审议通过,正式确定将5000万份伊利股份股票期权分别授予公司高管,占当时股票总额的9.681%。每份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8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l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权利。期权授予日为2006年l2月28日。

1、关于行权价格

该方案的行权价确定为股权激励草案摘要公告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除权后的价格为13.33元。此后由于实施利润分配和发行认股权证,行权价调整为l2.05元。这一价格水平相当于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按市场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价格的确定还是相当公平的。

2、关于行权条件

该方案明确规定,激励对象首期行权时公司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l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而在2007年4)130日的公司公告中,这一关键条款已被董事会以确定业绩考核指标计算I:1径为名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在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基础上加上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本身对净利润的影响数后与上一年相比的实际增长率。之所以这么修改,我认为是由于股权激励幅度非常大,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对等待期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将非常明显。如果严格执行原计划,激励对象很可能无法行权,从而失去潜在的巨额收益。伊利股份激励对象既想获得股权激励,又要剔除期权费用化对净利润的影响,这种做法不仅在国内绝无仅有,在国外也非常罕见。

3、关于行权安排

该方案的行权安排是:激励对象首次行权不得超过获得的股票期权的25%,剩余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在首次行权一年后的有效期内选择分次行权或一次行权。在这种规定下,必将产生后期激励不足,使得激励方案大打折扣。因为伊利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是12.05元,在激励方案推出后,中国股市进入牛市,上证指数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创下了6124点的历史记录,而伊利股份的股价最高达到38元。在牛市中高位变现,高管们将获利颇丰。如果均匀行权,牛市结束,股价可能会深幅调整,高管们的利益显然会受到损失,因此激励对象存在加速行权的动机,这样必将导致后期激励的不足。

4、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计划按照相关会计制度,需将已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作价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按照伊利股份的做法,股权激励费用在初始两年内按照25%,75%的比例全部摊销完毕。即在06、O7年分别摊销l馏5亿元和5.54亿元,这部分费用不带来现金流的变化,对于公司整体权益无影响,但会导致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2007年还首度出现亏损。根据财政部精神,激励期权费用应该尽早摊销。伊利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长达8年,却要在两个年度内摊销所有激励期权费用。而且明知道这种摊销方式会造成账面亏损,也就是说,公司2007年所赚的钱,全部分给该公司激励对象还不够,而留给该公司广大投资者却是利润亏损。上市公司对高管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结果却是让投资者买单。

5、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对管理层实施有效激励,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而伊利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能达到有效激励的效果吗?数据显示,伊利殷~2001年至200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2.7%、19.8%、40.6%、l8.6%$H21.5%,均高于股权激励约定的15%的净利润增长率。也就是说,即使伊利股份的管理层无法让公司保持过去五年来的平均增长率,仍然可以从容获得巨额股份,由此可见该方案行权门槛定得太低。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为国内乳业巨头的蒙牛2004年上市前,与大摩等风险投资签署了一份“对赌”协议,即蒙牛幕在未来3年内年盈利复合增长率达到50%,否则蒙牛管理层就必须将所持7.8%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大摩等外资股东。两相对比,不免让人觉得伊利的股权激励有向公司管理层输送利益之嫌。由于缺乏股东的有效监督,目前国内上市公司高管层利用股权激励的最主要方式就是通过设定极低的股权激励条件,使高管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最终有可能演变为“股权分红。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