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举报奖励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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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举报奖励办法

网络举报奖励办法范文1

一、宣传目的

为建立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贯彻《条例》长抓不懈,做到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全覆盖,实现监督管理常态化,持续捍卫医保基金安全,引导公众正确认知和主动参与基金监管工作,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监管氛围。

二、宣传主题

此次集中宣传活动主题为“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要围绕主题,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以适宜的形式同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三、宣传内容

(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系统宣传解读《条例》,让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能够准确了解掌握《条例》有关规定,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率。

(二)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成果及典型案例。集中宣传自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成果,梳理并曝光典型案例,发挥“曝光一例,警示一片"的警示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各类欺诈骗保行为的识别能力,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欺诈骗保行为的认知。

(三)举报渠道及奖励政策。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电话、信函、实地等举报渠道。广泛宣传《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发挥媒体、广大群众等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医保基金监管。

四、宣传形式

此次宣传要在满足疫情防控需要的基础上,多手段和全方位对《条例》进行宣传。以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为主要载体,以宣传页、海报、讲座及条幅等为辅的方式,宣传《条例》内容,宣传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一)“线上"宣传。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连续播发宣传海报和动漫视频,积聚人气,提升流量,发挥新媒体宣传的优势。如:《条例》的适用范围,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权利、义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违反《条例》规定将受到哪些处罚等等,列举相关案例,发出医疗保障声音,讲好基金监管故事。

(二)“线下"宣传。大型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及相关重要场所要做为宣传主阵地,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厅、住院窗口、定点零售连锁药店等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悬挂条幅,现场集中宣传不少于7天。通过悬挂宣传标语、播放宣传短片、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提高宣传的针对性。

(三)“定点"宣传。在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公交车、汽(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利用公共广告屏、字幕、LED滚动播放《条例》、《打击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典型案例》等宣传视频,扩大集中宣传的范围。

(四)“长期"宣传。设计制作《条例》等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展板,同时要大力宣传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和《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布市医疗保障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0436一5215551);对投诉举报查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例要进行快罚快奖,并大力宣传报道。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都应长期悬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宣传条幅,窗口(服务)工作人员要熟悉掌握《条例》基本内容并做宣传解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动员。经办机构及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要结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按照本《方案》要求,紧扣宣传月主题,充分发挥宣传主阵地作用,切实把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发挥好宣传应有的作用,推动宣传活动深入开展。

网络举报奖励办法范文2

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案件的来源及拓展

(一)基本来源

1 执法人员主动发现。执法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发现线索,包括在对市场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中,在开展各类专项检查中,在处理案件中发现和牵连出其他案件线索;从计算机网络及各类传媒上发现线索等等。实践证明。执法人员主动发现线索,是各级办案单位掌握案源的重要途径,是工商机关执法办案案源的主要渠道。

2 从检举、申诉中发现。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主体等受害人的投诉中发现,人民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反映检举违法行为,历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得线索的重要来源。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12315”投诉网络由消费者申诉中不断发现案源,将越来越多。

3 从有关部门转办中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长期以来同公、检、法及其他执法机关配合密切,根据各自不同的职能分工,线索互转的渠道是畅通的,尤其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又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出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有可能从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横向移送的案件或线索中获取案源。

4 从上级交办事务中发现。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交办案件线索,是实施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上级交办案件的线索来源很广,如群众来信来访、其他机关转来等。上级机关还有权指定下级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权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下级调查或办理。上级机关使用上述协调、指导职能,下级机关应当具有工作敏锐性和主动性,及时处理线索,发现案源。

5 违法当事人投案、自述。这类情况多见于共同违法中的成员,往往因分利不均或后果出乎预料,迫于艰难的处境而投案。这类案件数量虽不多,但往往是大案。发掘此类案源需要执法人员具有相当的职业素养,巧妙运用当事人趋利避害,希望从轻处罚的博弈心理,迫使其主动投案。

(二)拓展途径

1 积极延伸传统途径

首先,围绕行政执法的中心工作查找案源。利用一个时期的行政执法工作重点,针对重点行业,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其次。完善举报、投诉案源获取机制,充分利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去发现案源。一方面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对查实案件线索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并为举报人保密;另一方面针对办案重点,以红盾联络点为依托,积极在社会群众和各种行业的经营者中发展一些有正义感、有责任心的群众作为案件信息员,或巧妙利用不法经营户的内部矛盾,采取心理战术,使部分轻微违法经营户成为案件信息员。以随时掌握更多、更全面、更有价值的线索。特别是针对容易出现违法经营监管盲点的区域,更是充分发挥信息员的特点优势,安排信息员进行摸底工作,积极开拓案源。

再次,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监管的发现率。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工商执法网络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推行分类管理与重点专项巡查机制,重点关注屡教不改、易发生违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等待观望为主动发掘,以求迅速、及时地发现线索。

最后,深究“案中案”。在具体实践中,执法人员应善于举一反三,从过去已查的案件中,仔细分析。重新研究案情,核查有关细节上的问题,寻找遗漏的线索;或者将已查处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情况公开,接受群众再举报,发现新的违法线索;在此基础上,再完成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对案件总结归纳,吸取经验教训,为下一步发掘案源创造更好的条件。

2 大力开拓新途径

一是通过报纸杂志、互联网等载体发现案源。通过日常阅读报刊、查阅政府文件、上网浏览等方法,及时了解各地案件查处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去寻找案源。

二是在学习交流中获取案源。一些单位通过探索、实践、摸爬滚打,查处了大批新类型案件,拓宽了新的监管领域。事实上,这些案件在一定的区域内,在一定的行业内,均具有类似性和关联性。通过考察学习,听介绍,查阅案件卷宗,进行面对面交流,经过消化、吸收,再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步骤计划,便不难发现案源。

三是联合合法经营者找案源。工商部门应经常保持与厂家、商以及一些中介机构的联系,必要时邀请他们协助检查,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行业标准,提高发掘案源的敏感性,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种做法,往往可以大大节约办案成本,办理批量案件,起到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商家权益的功效。

四是主动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挖掘案源。应积极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彼此之间建立信息互通、案件线索及时转办、联合执法的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向他们了解、获取信息或根据管辖权通过移交、联手的方式获取有价值的线索。

二、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发案能力的基本构成

(一)综合素质

执法干部发案能力是一项由多种素质构成的综合指标,包括德、识、才、学、体等多种要素,是一个人的品德、学识、才能、情操、意识、风度、情感、意志和个性特征的综合体现。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要素:

1 政治敏锐。工商执法干部面对的是社会主义大市场,必须将执法办案放到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中来思考,增强政治敏锐性,对案源发掘的针对性很有裨益。将地方党委政府下达的工作重点与工商部门的监管实际联系起来,以此作为当前开展工作的重点,应善于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阅读领会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领会对当前工作的规范与指导作用,据此制定查处行动方案,案源发掘的方向性明了,途径也多了。

2 人文水平。当前社会的经济生活丰富多样,各种违法行为的载体、形式、手段等都具有自身一定的规律性,提高在执法中的发现能力,要求执法干部具有较高的人文素质,对}十会经济现象有较深的理解力。一方面是执法干部要具有较广泛的知识面,掌握多领域的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等,另一方面是执法干部要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辩证思维能力,对违反规律的现象有较强的感知能力。

3 职业情感。执法办案与其他工作一样,爱一行才能钻一行,进而才能精一行。执法干部必须对自身岗位

工作的价值有深刻的认同感和荣誉感,认识到执法办案工作对维护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心理上与违法行为难以共存,在工作和生活中保持敏锐性。是发案能力的重要保证。

(二)业务素质

工商执法干部发案能力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是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的综合体现。是运用所学知识创造性地开展案源发掘工作的能力,是合格执法干部必备的重要条件。作为一名具有较强发案能力的执法干部,其业务素质应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 法律知识。案源的发现过程实际上就是执法干部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等对市场主体的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梳理分析,找出其不合规律违反工商法律法规之处的过程。对涉及工商部门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熟悉和掌握是基本要求,对法律条文与日常经济生活的对应能力是案源发现的关键,即执法干部应同时具备将法律条文“翻译”成经济生活现象的能力和将经济生活现象“归纳”为法律条文的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经济现象和法律法规的变动性加大,执法干部要不断根据经济生活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来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做到与时俱进。

2 融合水平。经济生活中的违法行为涉及工商工作的各个条线,执法干部要在案源发掘上有较大作为,就不能将自己的视野局限于自身条线工作,必须对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市场合同、商标广告等条线工作有较强的认知,并能够将之与执法办案的需要相结合。同时,要保持对各条线工作的关注,甚至要保持对质监、税务等其他经济监管部门业务动向的关注,善于融合借鉴,不断扩展自身案源发现的视野。

3 实践技能。在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面对同一个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某一执法干部未发现违法现象,而另一经验丰富的执法干部则准确的发现了案源,关键就在于实践技能的高低不同。执法干部案源发现所需具备的实践技能是立体多维的,主要是具有独到的洞察能力,对市场主体的客观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要善于透过表面现象看本质,要善于抓住时机,抓住新情况、新问题,随机应变,当机立断,从千变万化的形势中捕捉有利时机。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干部多看多想。不断积累分析,在实践中积累技能。

三、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发案能力提升的保障机制

(一)培训机制

发现案件线索能力的大小,关键取决于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把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对培训工作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

1 开展理念培训。正确的执法办案理念是做好办案工作的指针,也是保障案源发现方向的基础,各办案到位应定期对办案干部开展教育,帮助其正确理解执法办案工作对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更新理念,把好案源发掘的方向关。

2 开展骨干培训。对于各办案单位的中青年办案干部,各办案单位应予以重点培养,根据其知识结构较完善、理解接受能力较强等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由上级部门专家带教的方式,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并以他们为基点形成示范效应,在执法办案干部中形成学业务、比业务、争当能手的热潮。

3 开展专题培训。为引领发掘系列案件的案源。各办案单位应根据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组织对某一类型案件查办方法的专题研讨,由已取得成功突破的单位介绍经验或以案说法,再加以头脑风暴式的集体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由业务指导科室予以总结并公布,供全体办案干部学习参考。

4 开展交流培训。执法办案人员要在新领域及一般经营行业中发现新的违法案源或重大案件线索。除了在工作中探索外,需要借助经验来推动实践,一些办案干部在实践中总结出了行之有效的方法,应为执法人员提供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通过经验交流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法规能力和发现、挖掘案源能力。

(二)激励机制

执法办案干部的积极性对于其做好案源发掘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干部的积极性除了理念教育以外,应通过一些实实在在的激励机制来保障,从而使他们的创造力继续保持和发扬下去,使干部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需要。

1 实施利益激励。分局层面应通过办案能手、优秀案件评选等方式弘扬先进,并将评选与年度公务员评优评先和岗位竞聘等结合起来,使勤查案、善办案的干部能够脱颖而出,实现自身价值。同时将案源发掘作为执法工作的基础,调动包括办案干部在内的全体干部发掘案源的积极性,对发掘案源有功的干部应根据案值大小及难易程度予以奖励。实施利益激励对于调动干部发掘案源积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关键还在于激励措施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制度制定应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情况,真正将激励落实到案源发掘好手身上。

2 实施绩效考核。对执法办案干部的考核,要在广泛征求办案干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一套大多数人认可的办法,并应充分考虑和增加其在案源发掘方面的贡献,在激励中严格执行并长期坚持,真正激发办案干部在发掘案源中的竞争意识。绩效考核要对工作成绩予以量化,如在同一案件查办中要区分不同办案干部对案源发掘贡献的大小等。

(三)信息机制

信息网络可以成为执法办案干部发掘案源的好助手。从执法实践来看,许多非自查案件和部分自查案件的初期线索都来自于外部,因此,完善从外部获取案源线索的信息机制对于做好执法办案工作也不可或缺。

1 畅通信息运转。基层工商部门应加大在执法办案方面的硬件投人。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互联网、内部局域网等技术手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使执法办案者及时得到有效信息。对各种信息应建立初步筛选渠道。增强办案干部获取信息的针对性,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类分析隐藏的深层次问题,并将分析情况及时反馈到执法办案机构,从中发现案源。

2 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法律、法规及工商职能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对工商工作的了解。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工商工作的支持力度。工商部门要对举报奖励进行专项经费预算,为群众举报奖励提供经费保障。根据举报案件类型、案件性质、案件大小和查处情况制定具体举报奖励办法,并进行宣传,增加社会知晓度。对举报案件者要及时给予奖励兑现,对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的要给予重奖,有效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案件的积极性,广开举报途径。

参考文献:

1 王学政主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释与适用》,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

网络举报奖励办法范文3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信箱,受理有关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包括:

(一)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二)有关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指定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九)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十)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十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十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十三)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的。

(十四)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五)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七)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十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九)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二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十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十二)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二十五)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二十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二十七)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整改、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十三)其他事故隐患及相关的安生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可采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网络举报或者其他方式。举报提倡实名制,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防事故隐患。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或企业名称)、地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对举报内容的处理要求等。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秩序。

接受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业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暂行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紧急强制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除后,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依法给予处罚。

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对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省安监局委托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负责接受举报(地址: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邮编:350001),举报电话:0591―87673638(白天)、0591―87521854(晚上),电子信箱:。

属于省安监局直接监管范围的或属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省安监局直接调查处理或转由各地安监局调查处理。属于跨设区市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省安监局调查处理。在同一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省安监局。

属于省直各有关部门监管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省安监局转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送省安监局。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群众举报,经查实,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市、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举报奖励规定。

第九条 省安监局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受理的涉及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产生积极效应的举报。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对及时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标准为3000―5000元。特别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事故隐患举报受理查处情况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事故隐患举报及受理查处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各类事故隐患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10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30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网络举报奖励办法范文4

一、突出重点,依法从严整治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遏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活动蔓延的势头,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尽快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为此,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机关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对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整治。文化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结果抄送文化行政部门和*机关。电信部门要根据文化、工商、*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办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省级以上连锁网吧经营企业设立直营门店的除外)。

(二)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机关要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继续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工商部门会同*、文化部门取缔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大专院校校园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三)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确保安全管理软件安装率达到100%,开机在线率达到90%以上。对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纳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传播、展览、比赛等活动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并会同信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明确步骤,有序推进整治工作这次专项整治用半年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取缔阶段(3月1日——3月31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普遍开展一次清查摸底、自查自纠工作。要认真组织拉网式检查,摸清黑网吧的底数。对被亮过“黄牌”(已两次有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又发生违规行为的网吧,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黑网吧予以取缔,并抓住典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提高专项整治的震慑力。

(二)清理整顿阶段(4月1日——6月30日)

结合调整布局、优化结构,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重点检查被亮过“白牌”(有一次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的网吧,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查处,把网吧总数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帮助守法经营者提高经营规模和水平。(三)复查验收阶段(7月1日——8月31日)

暑假期间,要集中打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入内的行为,继续对违规经营3次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将组织力量,进行暗访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中措施的落实情况,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利用计算机监管系统对网吧实行全程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群众是否满意。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限期解决问题并进行通报,初步完成控制总量、调整布局、规范经营的任务。

三、加强领导,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取得实效。

(一)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专项整治责任。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成立由市文化局、*工商局、市*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广电局、市法制办、市文明办、团市委等部门组成的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督查指导。协调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由各有关部门、网络公司派专业人员参加,具体负责全市专项整治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特别是要落实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

(二)明确职责,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各级文化、工商、*、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网络公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深入检查《条例》执行情况,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规行为,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对网吧经营者的教育引导,成立网吧经营行业协会,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行业自律,增强其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要依照《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齐的“黑网吧”。*机关要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执法力度。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对为网吧违法提供接入服务的要严厉查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大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格校纪校规;组织学生开展远离网吧的签名、宣誓活动,开展“网吧危害”大讨论,让中小学生树立起正确的网络观,增强中小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育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配合文化等部门开展创建“安全放心网吧”活动。

网络举报奖励办法范文5

食品安全谁来管――以改革落权责,监管体系逐渐完善

食品安全,是群众健康的基石,也是长期以来政府亟待破解的难题。曾几何时,一个“毒豆芽”让食品安全陷入了不知谁来管的尴尬境地。

违法使用添加剂生产出来的豆芽,按照生产环节,归农业部门管;按照消费环节,归工商部门管;按照《食品安全法》,归质监部门管。但现实中,农业部门认为是一般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问题,应该归质监部门管,流通环节出了问题,应该归工商部门管;质监和工商部门认为豆芽是豆子发的,是农产品,应该归农业部门管……到最后,这么多部门管不住小小的豆芽。

为彻底根除“交叉地带多头管”、“真空地带无人管”的现象,让食品监管“无缝链接”,2011年12月,延边州政府组建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延边州和八个县(市)均独立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州初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形成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延边州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全州食品监管机制进入“集中监管”阶段。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延边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延边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对各监管部门职责进行重新梳理和界定,大大减少了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和相互推诿现象;出台一系列工作制度、方案,形成《州食品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汇编》。延边州还出台《延边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从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强化食品安全重点领域监管工作、推进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加强各环节的食品监管等21项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规定,进一步为全州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相关依据和制度保障。

2014年,延边州在紧紧围绕食品安全诚信、法制、生态、文明、幸福的延边(即食品安全五个延边),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的同时,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州食安办、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商务局食品监管职能和人员全部整合到位,组建新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全州8个县(市)将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合并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51个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在每个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设立至少1名食品药品协管员。州、县(市)、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监管职能层层落实,内设机构整合实现了由“物理整合”向“化学融合”的过渡,全过程、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食品安全管什么――以创新谋突破,监管机制日趋健全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生产、加工、配送、零售乃至餐饮等各个环节。如何以有限的监管力量确保无限变化的各个环节无问题?是盯着生产者看、追着产品跑,还是跟着消费者的问题?为此,延边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创新谋突破,在从“问题导向”到“思民为民惠民”的转变中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作答这一食品安全管什么的民生考题。

2012年以来,州食安办大力推行网络建设,精心编织“食品安全网”。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延边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建立8个县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站(监督举报中心)、66个乡(镇)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站(监督举报站)、95个大型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快速检测室工作。针对农村餐饮安全,延边州成立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下设“村级食品药品协管办公室”,聘任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为义务监督员和信息员,负责本村食品药品安全和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管巡查和相关信息报送;建立农村自办家宴申请、农村宴席厨师登记等相应管控制度,从而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无盲区、全覆盖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管理。

电子追溯系统信息化惠民助企。率先在延吉市朝阳川镇开展可追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在龙井市开展消费奖励试点工作,拿出10万元设立食品药品安全消费专项奖励资金,以奖代补、以奖促推。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州共完成食品药品电子追溯设备签约入网9219户,已安装运行3013户,电子信息化监管迈上新台阶。

食品配货车斩断“五无”黑链条。在敦化市开展食品送货车电子追溯系统试点工作,州内472辆食品送货车配备电子追溯系统移动终端,实行食品配货车经营信息动态管理,并在全州其他县(市)迅速推广。

阳光厨房让食品生产透明化。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突出以学校、机关食堂、大中型以上饭店、旅游景点饭店为重点,开展阳光厨房建设,目前全州已有996家餐饮企业达到阳光厨房标准。以“开发零付费、使用低成本”为原则,在10户食品生产企业中开展“互联网+食品阳光生产”行动。通过食品生产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的开发与应用,形成了“时时查看、零距离监管”,让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可视、透明起来,确保食品生产规范有序、监督管理依法有据、消费者心知肚明,从根本上保障食品生产安全。

食品安全怎么管――向社会谋合力,监管维度不断拓展

食品安全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延边州委、州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连续几年将其列为重点民生工程,摆在突出位置,延边州的食品安全态势逐步平稳。但是,危害群众食品安全的案件依然屡有发生。一方面,监管范围点多面广,而执法人员和力量严重不足,监管难度日趋加大;另一方面,近年来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又呈现出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仅靠单一政府部门监管,难免出现遗漏,产生隐患。

如何在水涨船高的预期中增强群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成为破解延边州当下食品安全怎么管课题的关键所在。2012年9月18日,延边州在全省率先开通食品安全网和食品安全举报平台,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及时方便地了解国家、省、州有关食品安全法规及政策、食品安全动态和食品安全知识,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为食品安全监管建言献策。

2014年3月18日,《延边州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投诉举报中心的12331和8333999两部投诉举报电话,成为全州群众眼睛延伸监管触角的有利武器。截至目前,全州共受理投诉举报咨询991件,共发放奖金72万余元,进一步打响了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民食品安全保卫战。

为全面深入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延边州食药监管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开展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联合公安、畜牧等部门开展食品领域无证专项整治等行动,共摸排核查生产经营户34274户,生产经营户自行关停101户,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85件,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户42户;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捣毁了数十个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查破跨省收售病死牛、糕点厂违规生产食品、无证生产米酒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为提升执法和整治成效,州食药监部门着力强化执法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使机关内设监管处室将工作重点放在政策研究、日常监管上,稽查执法办案机构将工作重点放在大要案查处、专项整治上,形成了“一个拳头打出击”的顺畅高效工作格局。仅2015年上半年就累计查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90余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7件,查办案件数量、移送案件数量都达到历史同期最高水平。

网络举报奖励办法范文6

一、主要任务实施中的做法及进展情况

近三年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保稳定、保安全、上水平”为中心,以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为重点,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为目标,以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为中心任务,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纪违法行为。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感增强,食品药品经济健康发展,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按照“全省食品餐饮消费安全先进县”创建工作目标,采取“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生猪定点屠宰制、食品安全联合检测制”措施,县通过考核验收,成为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之一。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三年间,以强化农业“三品”和农业投入品的企业认证,狠抓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和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为主要,在全县建成并通过认证的有机食品基地2家、绿色食品基地1家、无公害食品基地7家。共出动执法人员4552人次,执法车辆903台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户7435户次,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57家,小作坊116家,食品流通企业1106家,餐饮单位744家,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2家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检查。同时,加大对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测工作。共采集12个餐饮单位食品样品48个批次送检。2012年5月至10月,对94家单位进行消毒效果监测,共抽样监测餐具样品509份,合格361份,合格率为71%。对抽检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整改。2012年5月至12月,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共发放行政许可证件337份,其中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297份,发放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40份。2013上半年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170份,城区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618份。共对90家餐饮服务单位餐具消毒开展了现场抽样监测,监测餐具414份,合格301份,合格率72.7%。

【食品安全专项检查】2011-2013年,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小餐饮专项整治等。2011年5月16日,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中,出动执法人员567人次,检查相关单位1085户,整治重点区域12个,重点单位25个,重点品种130个,查处违法案件4起,没收假劣食品180多公斤,货值0.62万元。10月,全县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中,出动执法人员150余人次,车辆50余车次,现场监督检查高中4所、初中22所、小学13所、托幼机构4所,A级食堂2家、B级食堂5家、C级食堂36家,现场制作各类监督文书80余份。在“地沟油”专项检查中,出动144人次,检查餐饮单位324户,对8户未严格建立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的经营户责令整改。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专项整治总体情况良好,小餐饮整治工作的开展使全县城区小吃店食品安全整体面貌有了较大的改观。

【创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创建工作目标,结合全县实际,开展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农村聚餐备案制、生猪定点屠宰和食品安全联合检测为主的创建活动,分别制定《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县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和《县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申报表》。2012年,重点开展创建餐饮示范一条街和示范店活动,推行餐饮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确定城区粉阳路一带、五山堰河村、南河旅游风景区等餐饮食品安全示范一条街和示范店,在示范一条街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共65家,已有3家达到了A级标准,16家达到了B级标准。以量化分级管理为主要监管手段,实行分级管理,全县量化分级管理率已达100%,其中A级单位5家,B级单位370家,C级单位209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4月18日下文公布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县名列其中(国食药监[2013]6号)。

【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有序开展】2013年,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项重点工作,开年伊始,就制定出台了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对创建任务进行了分解,创建责任落实到了个人。5月份,局班子成员分组组成督办专班对各乡镇的协管站建设进行了现场督办,目前,针对前一段时间督办工作中发现的不足正在制定解决措施,现已制作了宣传标语及宣传手册5000册,举报公示牌500块,各种软件、硬件资料正在有序筹备中。

【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充分发挥药械监管职能,广泛普及安全用药知识,保证全县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三年间,对全县药品生产企业1家,药品经营企业91家(其中药品批发企业4家,药品零售企业87家),乡镇以上医疗机构17家,村级医疗机构217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管覆盖率100%,乡镇以上医疗机构17家,覆盖率100%,村卫生室217家,监管覆盖率94%。出动执法人员1800余人次。办理一般程序案件61件,万元以上案件14件,涉案货值金额45万元;简易程序案件25件,结案率100%。接受群众举报投诉12起,回复率100%。监测药械电视广告54次,监测药械96品规,发现违法广告数量18品规,移送工商行政机关18件,移送率100%。GSP跟踪监管药品零售企业103家。

【药品安全专项检查】近三年,开展查处“十珍排毒强肾胶囊”等假药的专项检查、对珍珠通络丸等三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专项检查、特殊药品专项检查、铬超标胶囊专项排查、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等。2011年8月开展的高温季节药品储存专项监督检查中,对9家存在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情况下发立即整改通知书。9月份的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中检查药品批发企业4家,医疗机构14家,暗访药品零售药店8家,立案查处1家药店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及1家药品批发企业违规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不具备资格企业。2012年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中,共立案查处3起违法销售行为。“雷霆行动”中,立案查处2起无证经营案件。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活动中,查处3起关于票据的违法案件。隐形眼镜经营企业专项检查中,立案查处4家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的经营企业。2013年上半年开展“打四非”专项检查,截止目前,出动执法人员80余人次,检查药品经营单位14家,查处涉嫌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案件1起,涉嫌保健食品文号过期继续生产保健食品的案件1起,非药品非法宣传功能主治等治疗功能的案件1起。先行登记保存保健食品货值金额5000余元,此项活动目前还正在紧密开展之中。

【药品抽验】三年间,针对药品监督抽验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710余人次,监督检查12个乡镇,地域覆盖率为100%,抽样涉药单位共39家,抽样涉药单位覆盖率43.3%,日常监管抽样175批次,对抽样不合格药品的立案率100%,查处率为100%,结案率为91%;针对国家基本药物专项抽验工作,出动执法人员400余人次,共抽样98批次。

【不良反应监测】坚持加强对内业务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坚持强化工作考核奖励,确保工作落实,坚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获取外力支持,扎实推进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三年间收集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755例。

【食品药品教育宣传】各乡镇建立1-2个固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阵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药品信息员集中轮训。结合药品安全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等平台,向广大市民宣传安全用药常识以及《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三年间,共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450余人次。县食安办在全县主要公路、街道两旁竖立食品安全公益广告牌24块、刷写大型墙体标语14处;所有食品企业门口均悬挂《食品药品监督举报公示牌》。利用网络新媒体定期向广大群众时令消费警示10期,连续在县电视台三套节目中滚动播出警示内容,引导全县人民群众自觉在规范餐饮点就餐。扎实开展食品安全进学校、进农村、进工地、进社区、进企业的“五进”活动。制定印发《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推进诚信建设,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受褒奖,违法受惩处,诚信得实惠,失信受谴责”的良好氛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原因及调整意见

一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没有履行职能,部分乡镇没有建立协管站,没有专兼职协管人员。“县、乡、村”三级联动效能不够;乡镇一级监管无队伍及经费支撑,仅靠协管员及信息员难达到实质性效果。比如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无专门部门落实。建议机构设置延伸到乡镇一级。

二是地方财政投入不足。县财政目前只解决了执法大队的基本工资和部分津补贴,工作经费和抽验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经费困难严重影响了工作开展。建议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纳入硬性规定,明确数额,方便基层政府操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