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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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制度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1

实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控制采伐量的前提下来保证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从而实行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及利用,保证对环境的改善。在实行这个制度以后,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可持续管理制度与森林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也在逐渐增加。例如制定的生产计划与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匹配,非常容易出现林木浪费的情况。再者,对森林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也对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森林抚育是对森林资源实施保护的重要措施,因为进行抚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储备森林后备资源,并不是以利用现有的森林资源为主要的经营手段。但是这种保护措施,对于森林经营者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的经营活动都是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并不是以社会及环境利益为最大的追求目标。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约束下,森林经营者不能对森林实行完全的处置权,没有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样就降低了经营者的积极性,甚至会减少经营者对森林的管理及投入热情,这是非常不利的。森林林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很多时候都是制度上的,这也造成了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失去了指导性作用及意义。通过实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可以保证对违法的采伐行为实行制约并追究责任,避免了管理制度在经营活动中被忽视的现象。在商品林的经营及处置中,目前我国实行的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了一个障碍。在现在的制度管理下,商品林经营和没有得到真正的采伐权,没有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如果没有在林木的处置上获得真正的处置权,就不能保证经营者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之前说的对经营者给予完全的经营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经营者也就失去了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不论对于经营者还是管理者都是一个损失。

2合理性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讨论可以看到,在进行商品林木的采伐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并且很多的外界因素会对采伐工作造成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出合理性的建议和改进,以便可以更好地进行林木的采伐工作,同时也可以增加商品林木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提高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完善,推动森林经营活动的合理性,保证森林林木采伐的可持续性,保证环境效益和社会利益,并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2.1建立合理制度,提高可持续经营发展的进度

现行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多年前制定,并实行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现在看来虽然对采伐活动有某些方面的制约,但是也不能马上取消,只是需要制定相关的改进措施来进一步完善。例如,可以制定采伐申请管理制度。这个申请制度与采伐限额不同,这是从经营者逐级向上申请的一个措施,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在经营者的管理经营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满足经营者的经营需要,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决定森林林木的开采量、开采时间及抚育时间。如果没有较大的影响,可以允许经营者采伐。

2.2采取森林分类经营的模式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中,经营者需要在自己被赋予的权利与所受的制度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经营的经营目的,同时也保证了采伐管理制度的顺利执行。这就要求经营者需要按照经营方案及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活动。其中的森林经营方案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及指导下完成的,不仅能够保证森林林木的生产力及可持续发展经营性,同时也满足了经营者对于经济和技术的要求,满足了各方面的多种要求。

3结语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2

关键词:森林资源;限额管理;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S75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733082

古浪县在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古浪县实际情况,分析了在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供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者参考。

1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十二五”期间,省上下达古浪县森林采伐限额为3087m3,其中:国有采伐限额为198m3,集体(个人)采伐限额为2889m3。县林业局对林木采伐实行总量控制,由林木所有者按采伐目的、树种、数量提出申请,经乡、村两级审核确认无权属争议后,由所在乡镇林业站实地调查,核实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对实施采伐的地段要求采伐单位(个人)按期限完成抚育更新。

2011年,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4份,采伐林木30.2 m3,其中:国有采伐27.2 m3,集体(个人)采伐3m3。2012年,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12份,采伐蓄积181.6 m3,其中国有177.5 m3,集体(个人)4.1m3。2013年,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13份,采伐林木137.22 m3,其中:国有采伐63.4 m3,集体(个人)采伐73.82m3。2014年,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14份,采伐林木166 m3,其中:国有采伐105 m3,集体(个人)采伐61m3。

采伐原因为:因干旱缺水,特别是引黄灌区黄斑星天牛危害频繁发生,致使部分防护林带干枯死亡,失去防护作用,林网建设多年来坚持渠路林配套,多数林带栽植在渠系旁,多年来渠系破旧、渗漏等因素,进行维修改造,部分林带影响施工和农田水利建设,经调查后属实,批准更新;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需采伐的林木,农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个人栽植需要采伐的林木。

2 主要做法

2.1 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森林区别管理

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森林资源数量、林分构成等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森林采伐限额政策,实行有区别的管理。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公益林中的天然林要严格执行限额管理,以保护为主要手段,禁止经营利用性采伐;对商品林,放活经营权,让经营者自主经营,切实享有处置权

2.2 总量控制和分项控制并行

对森林采伐消耗总量实施定额控制,不能超过省上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采伐类型,对商品林以主伐为主,对公益林以抚育采伐为主,对效益低下的农民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适当地安排一些低效林采伐。

2.3 按照设定的采伐程序采伐

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林木,由林业站实地勘察,确定采伐地点、采伐数量,并设计采伐作业,确定权属类型后上报审批。审批后,严格执行采伐公示制度,在林木采伐地点张榜公示7d,在具体实施采伐时,林业工作站派员监督实施,以确保不发生少批多采,异地采伐等现象,采伐后对更新的林木实施验收。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凭证采伐的法律意识不够

由于采伐单位法律意识不强,林业工作监督不到位等种种原因,不同程度的存在无证采伐、异地采伐、越界采伐、少批多采等现象。

3.2 对森林采伐系统规划不够

森林经营单位没有对森林采伐做出科学的,系统的规划,致使在森林采伐中保持着很大的随意性,一些需要采伐的成熟林、过熟林没有及时得到采伐,造成林分质量下降;由于林业站技术力量薄弱,采伐作业设计质量不高,没有达到有关技术规程,致使采伐误差大、精确度不高。

3.3 林木采伐更新后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诸多原因,在林木采伐更新后验收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没能严格执行采伐验收制度,按照作业设计逐地块验收。

4 几点建议

4.1 提高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生产经营主体,要从生态立县的战略高度出发,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摒弃树是自家载的,想怎么采就怎么采的错误思想,树立起凭证采伐意识,保护全县森林资源。

4.2 以法律为手段,严厉打击各种类型的违规采伐

以森林公安为依托,开展多层次的森林资源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无证采伐、跨界采伐等不法行为,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执行,有效保护森林资源。

4.3 强化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加速中、幼林抚育

国家重点公益林除了国家重点工程征占用外,不得有任何经营利用性的采伐,省级公益林及地方公益林只允许以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对中、幼林需要抚育跟新的及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抚育更新。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3

关键词:林木采伐;作业质量;森林资源调查

中图分类号:S7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7-0215-02

1 引言

对林木进行合理采伐能够对林木资源进行循环利用,不仅可获得经济效益,还可实现生态价值。但在林木采伐过程中也因采伐作业质量存在问题而使林木资源遭到巨大损失,林木质量大幅度下降,影响了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 对伐区进行深入调查

林木采伐工艺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今天然次生林较多,各地区林木的分布状况也不相同,与原始林木相比,林相、林型等也出现较大的差异,不利于对伐区生产工作进行顺利组织。为解决这种问题,相关人员需对森林进行充分调查,搜集伐区生产工作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对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制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切实提高林木采伐作业的质量,为林木采伐工作创建良好的生产环境。

林分的生长潜能随采伐强度的增加而增加(图1),由于采伐强度和采伐后的保留木株数大致成反比,故采伐强度大的林分其平均保留木所分配的有效空间大,这显示出采伐强度会影响林木相对生长空间的大小,而生长空间的效应则反应在最大生长速率出现时间的早晚。建立胸径分布模式可用于人工林的经营管理,为今后林木定向采伐及定向管理提供一定的根据。

3 对林木伐区进行合理采伐

相关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林木伐区生产作业,需遵守相关法规,合理采伐伐区对提高伐区的采伐质量有重要作用,利于林木资源后期培育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效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进行伐区采伐时要严格按照林木调查设计的相关规范来实施采伐工作。要对林木采伐密度进行控制,积极采用定株抚育的方法对林木进行管理,对公益林进行培育,丰富林木资源。要合理划分林木伐区,对商品林进行采伐时,要关注生态效益,使其与社会效益有效结合。采伐工程完成后,伐区会出现许多采伐环节后的剩余资源,对这些剩余资源要进行合理利用。施工单位可将这些剩余物质进行集结并从伐区运送到相应地点,通过此种做法不仅可以完成清林环节,还可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小的经济收益,施工单位对这些剩余物质进行加工,可生产出多种类型的材料如削片等,将其投入市场获取一定效益。施工单位可以与林木场地制定枝丫材工作完成量的奖惩合约。采用这种办法能够有效保证清林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高了清林工作效率,也符合可持m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从而使伐区作业质量的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4 提高采伐人员的专业素质并充分利用林木采伐技术及设备

采伐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施工单位采伐人员的共同努力。采伐人员的专业素质对采伐工作的质量有着重要影响。采伐人员要对采伐工作的环节熟练掌握,要对采伐技术进行灵活运用,并要树立科学的采伐理念,坚持林木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做好林木保护工作。施工单位要定期对采伐人员进行培训,组织采伐人员学习采伐专业基础知识,并为采伐人员提供必要的采伐实践机会,让采伐人员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到实际生产活动中,锻炼采伐人员的专业能力,使其专业素质得到提高。采伐技术人员要深入采伐区进行调查,与采伐操作人员进行积极沟通,探讨合理可行的采伐方案。采伐人员要增强自主学习能力,不断强化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要学会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致力于提高采伐施工质量。

根据研究发现,采用机械化采伐系统(伐木归堆机和抓钩式集材机)与传统采伐系统(链锯采伐,钢索式集材机)对保留木的损伤,结果表明传统采伐系统对保留木树干的损伤率为22%~44%,而机械化采伐系统为20%~31%。作业季节对保留木损伤部位和损伤宽度有显著影响,因此采用伸臂更长的采集机械可降低对林地保留木的损伤。因此, 采伐人员应学会利用现代化信息科学手段,使用相关采伐设备,在选取设备的时候要根据伐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促使林木采伐工作顺利开展。如今在林木资源中,人工林及过伐林较多,树木径级不大,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选择具有轻便性特点的油锯,选择此种采伐工具的原因为油锯可有效提高采伐工作效率,并能够降低采伐人员的工作强度,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另外采伐树种不同,对保留木的损伤程度也不同,一般来说,阔叶树种,树较粗,树冠大,倾倒时覆盖面积比较大,对保留木损伤可能性较大。相反,针叶树种干通直,树冠较小,倾倒时覆盖面积比阔叶树种小得多,对保留木的损伤也小。因此在采伐阔叶树种时,一定要严格控制树倒方向。

保留木的损伤率与采伐强度和林分密度的关系的计算公式为:

根据公式计算,可见保护环境,做好采伐的技术管理,才能保证林木的恢复和增长。因此采伐人员可结合采伐区地形情况,对树木倒向的方向进行分析,使用相关工具对树木倒向进行调控,避免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影响采伐质量。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促使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相关技术,为采伐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要积极购进新的采伐设备,为采伐工作提供设备支持。要充分利用GPS技术,对地形图进行绘制,确定采伐面积,要根据株数、蓄积等参数对采伐强度进行测算,可采用全林实测法对出材量进行计算。

5 做好管理与监督工作

林政管理机构、作业设计单位和森林公安部门等要对林木资源进行科学计划组织并合理协调,做好监督工作。要对伐区定期进行检查,对采伐人员的工作进行监测,并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建议。对林场进行检查时若发现不合理现象,要停止对其资金的投入,并禁止向采伐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林业局在对林场检查时要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好相关记录,以便下次进行检查时有针对性。要对林场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在方案中要对林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人员找出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运用科学方法对原因进行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伐区质量具有平衡性差的特点,林业局的管理人员要关注伐区质量问题,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各伐区进行检验,也可采用拉大网方法。检验人员要重点关注边远地区的林木伐区,这些地方容易在检查过程中被忽略,通常这些地方存在较严重的伐区作业质量问题。管理人员要加强伐区质量检查工作,对质量检验工作给予重视,切实落实检验措施,在执行检验方法时注意结合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切实提高伐区质量检验水平,从而促进伐区健康发展。

6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6.1 完善林木采伐制度

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规范,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程序进行作业。要不断完善伐区拨交验收制度,伐区采伐工作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对采伐完成的伐区进行检验,查看其是否合格,若合格则给予通过,并向施工单位颁发采伐许可证,允许施工单位对新的伐区进行开采。施工单位在获得采伐许可证后,要让施工人员对林木调查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需要采运技术员提供相应的施工技术,技术人员及采伐工作人员等要明确设计方案的要求,对伐区的情况进行调查,根据伐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采伐施工方案,不嗤晟撇煞ゴ胧,将相关措施合理运用到实际采伐工作中去。

6.2 经营机制科学化发展

传统经营机制中,施工单位通常只负责伐区的采、集、装环节,至于打枝与清林环节则没有专门人员进行负责,伐区工作完成后,要经过较长时间才会进行清林。面对这种情况,要合理确定经营机制,促使施工单位对采伐工程进行整体承包,即全面负责采、打、集、清、装等环节,相关部门要对伐区进行严格验收,确保合格的施工质量。

7 结语

为保证林木采伐作业质量,要加强林木采伐团队建设,相关部门要对采伐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采伐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采伐人员科学的采伐价值观,强化采伐人员的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要对林木伐区进行充分调查,全面搜集相关数据并进行科学分析,在采伐前要科学设计方案,采伐人员要严格遵循相关操作要求,合理使用采伐设备与技术。同时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做好伐区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林木伐区作业质量水平,促进伐区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林木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意保护林木伐区的生态效益。

参考文献:

[1]张金柱.对平泉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调查与思考[J].林业资源管理,2015(4):157~160.

[2]袁少青,谢守鑫.我国林木采伐管理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林业资源管理,2013(1):1~5,31.

[3]陈淮安,张旭君.南方集体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困境与对策[J].林业资源管理,2015(3):7~10.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4

    林地、林木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减少污染、改善生态等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本市坚持实施首都绿化规划,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强化林业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取得了明显成绩,全市林木覆盖率现已达到43%,但与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为了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巩固首都绿化美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程建设要严格遵守不占或少占林地以及少砍伐林木的原则

    近几年,本市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的数量增加较快。有些工程建设单位事先没有按规定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就进行规划选址、用地申请、设计施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砍伐林木时才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有些施工单位,在林业主管部门尚未批准时,便开始采伐林木。为了保护本市绿化成果,顺利实施《北京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本市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不占或少占林地以及少砍伐林木的原则,能够移植的林木一律不得砍伐。今后,本市工程建设单位在报批大量砍伐林木时,必须说明移植和保留树木的详细情况,否则,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必须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本市计划、规划等部门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选址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本市林业总体规划,尽可能地保护林地和林木资源,并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本市道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在立项、选线、施工等各个阶段,都要尽量保护林木,确需伐移林木的,要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时,要在项目概算中明确列出绿化资金,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并在申请林木伐移的同时,上报绿化的具体方案、实施责任人及完成日期。绿化方案应由具有绿化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专业设计,绿化任务原则上在工程竣工后当年或次年春季完成。

    三、本市工程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用地单位必须向林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经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面积超过上述规定数量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本市工程建设伐移林木,应尽量安排在林木采伐期内进行

    根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本市工程建设伐移林木的采伐期确定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在林木采伐期内,林木因季节因素生长趋缓,采伐的林木可以利用,同时还有充足的时间对采伐迹地进行造林前期准备工作。另外,在林木采伐期内移植林木,成活率较高,有利于绿化成果的保护。今后,本市工程建设确需伐移林木的,原则上都要安排在确定的林木采伐期内采伐施工,非采伐期内不准进行采伐。

    五、本市工程建设采伐林木,必须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5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 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6

1加强林业采伐管理工作

我国森林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以及过量的开采利用,导致我国的森林资源受到巨大的破坏,造成当前我国森林资源短缺的局面。为了确保有限的林业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1.1确定林业采伐限额

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采伐规定最大的指标,从而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使用,这就是林业采伐限额制度。为了保证森林的可持续利用,在规定采伐限额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保证采伐量要小于生长量。这样可以将森林的采伐数量远远的控制在低于生长量的情况下满足对木材的需要。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林农具有自主经营权,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如果对于采伐数额规定太少,容易产生乱砍滥伐的现象发生,从而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在制定采伐计划的过程当中要对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了解,在指标制定的过程当中充分的考虑生态、经济以及社会效益。在不超过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应该全额下达生产指标,从而使林农能够获得林木处置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巩固林权改革。

1.2合理公平分配林木采伐指标

我国对于林权制度进行改革,使林权具体到每个人身上,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鼓励林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林农生产的积极性。很多林农积极进行林木的种植,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希望拿到较多的采伐指标。如果在分配采伐指标的过程当中出现不合理或者是不公平的现象,就会严重降低林权改革的公信力。因此,要做好林木采伐指标的分配工作,从而使得林农能够真正的享受到林权改革所带来的收益。在林业的经营和管理过程当中,对林木采伐的限制应该逐步放开,使林业资源能够满足林农获得经济效益,同时也不会出现过量开采,使林业的生产量和采伐量能够保持一个大致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林农真正获得林木处置权所带来的实惠。当前采伐管理改革的目标,就是要让广大林农能够公平、公正地拿到采伐指标,落实林木收益权。最终实现林农依据自己的意愿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自主决定造林树种,经营方式、采伐类型、采伐量等,真正实现“山上管严,山下放活”,改变目前主管部门与林权权利人之间的“猫”、“鼠”关系为“鱼”、“水”关系,杜绝林木采伐指标的买卖和截留挪用,真正将林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林农的正当权益。

1.3加强采伐监督管理

第一,林农在采伐的过程当中必须具有相应的采伐证,林业部门安排专门的监督人员在采伐的过程当中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超量采伐。第二,对于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对于采伐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的进行解决。第三,对于木材采伐、运输以及加工的各个环节都要加强相应的监督,从而保证采伐限额的执行效果,防止存在疏漏。

1.4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三凭证”制度,不断规范“三证”管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通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来具体实施的。“三证”管理得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为此我们不断规范“三证”的内容、格式,堵塞“三证”管理上的漏洞;不断健全“三证”审批、核发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不断完善“三证”验证领证、交旧领新制度和办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科学调整,做好造林工程

2.1完善创新造林机制

在严格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按照分类经营要求,以减政、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放手搞活商品林经营,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面貌全新的造林机制。主要抓住调动全社会造林积极性这个核心,强调在严格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按照分类经营要求,以放活商品林经营为主要对象,以减政、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全新的造林机制为改革目标,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一是进一步明晰林地经营权,实行谁造谁有,使林农真正掌握经营自,壮大民间造林,搞活林地流转。二是减免税费负担,让经营者多得实惠。农民不愿造林,是因以前木竹税费过重,种树不划算。因此,只有把农民负担降下来,才能使农民提高造林积极眭。经营权落实后,林业规费和地方各级税费将全面减免。三是放宽采伐限制,实行依法自主采伐。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在确保生长量大于采伐量的前提下,实行依法自主采伐销售,经营大户享受林木采伐计划单列;“四旁”零星商品林自主采伐。

2.2施行多元化造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