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1
2005年8月8日,记者驱车来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清苑镇郎庄村,该村居住着600多户人家,这里是远近闻名的蔬菜种植专业村。1998年,为了方便村民卖菜,村里建了一个蔬菜批发市场,2003年该村被列为无公害蔬菜基地、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保定科技专家工作站分站、河北农大农民增识训点郎庄分试区。菜农户亩均年产值都在3000元以上。正在施工中的保沧高速公路从村北穿过,征用该村土地80多亩,涉及农户62家,征地赔偿至今没能落实。
提起保沧高速征地,法律义务宣传员申××就一肚子的火,据申介绍,郎庄村属半菜半农区,村里种蔬菜的特别多,每年早春茄子开始上市时,不光河北各市的客商前来收购,而且北京、天津、山西、内蒙、江苏、山东等地的客商也有过来收购的,高峰时每天运往外地的茄子高达100吨左右。秋冬季的西葫芦、黄瓜、西红柿等常年采摘不断,大棚蔬菜亩均年产值一般在3000元以上。土地被征后,村里仅给被征地户生活安置费、土地补偿费每亩15000元,青苗费300元。申表示,既然是国家建设征地,肯定应该有各种手续和相应的补偿标准,并应向村民公布,村民享有知情权。村民找村里理论,得到的答案是,补偿标准按每亩补偿费71%归征地户,29%归村委会提留。对于老百姓的质疑,清苑县人大副主任、清苑镇书记张红启是这样跟群众解释的:保沧高速征地根本就没有公告,公告给老百姓看不着,征地也跟老百姓协商不着,每亩地赔偿15000元的标准是按年产值1320元,11倍核算得来的,清苑县大庄村种植麻山药,年产值最高,年产值按大庄算的。
当村民对张书记的年产值提出质疑时,张书记表示,“分给你们承包地是让你们种小麦、种玉米的,而不是让你们种蔬菜的,所以蔬菜不能算产值。”就这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村民的蔬菜大棚和小麦就给推平了。
采访中一位郎姓村民告诉记者,县里来推地时,申××因懂法,提前给村民做了动员,阻止了村民闹事,村民们虽然现在有的还没有领取补偿款,但推地当天没有一人闹事。该村民表示,不闹事并不表示软弱,他们将通过合法途径继续向上反映,直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后记者又来到清苑镇滕庄村,村民听说来了北京的记者后,主动去叫被征地户。牛大妈第一个来到现场,牛大妈来时气喘吁吁,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是,“可把你们盼来了!”经过记者多方走访调查,终于弄清了征地的前后经过。
3月31日,大队一帮人在未通知村民的情况下,偷偷在村北量了地。4月20日上午,县里执法部门开始推地,直到这时村民才知道自家的地被征了。村民听到消息后,前去制止。让人琢磨不透的是,执法队伍中有几个人拿着摄像机,把村民的行为全都拍了下来,由于村民极力反对,当天地没有推成,但是60多岁的老党员卢××让“他们”抓走了。
“4月30日上午,乡政府又来推地,一共来了九辆车,有公安的、司法的、还有一辆大面包,一下子下来一百多口人,吓的占地户都没敢出门,就这样在一分钱没给的情况下就把地推了。”村民牛大妈如是告诉记者。
下午,村民袁××拿大喇叭召集占地户到村北开会,不到15分钟,镇书记张红启的汽车就到了村里,村干部用大喇叭通知征地户到大队开会。最初商议调闲散地给村民,可是土地资源也很紧缺的村里根本就没有闲散地。后又商议给村民每亩地补偿7920元,最终还是没能谈妥。乡党委书记大发雷霆,通知大队锁队部大门,准备把村民关在队部。同时,打开村里的大喇叭,大吼大嚷,大骂村民素质太低,张书记“愤怒”的声音传遍了整个村庄。
5月1日,被征地户派牛大妈前去队部商谈,如果村民接受了每亩地补偿7920元这一标准,能否领钱,大队会计表示同意。村民们纷纷前去队部领钱,正准备领钱时村民被告知,7920元是一次性的补偿,按完手印就可以领钱,领完钱后终身不再有地。而且,人死后还要从子孙的地中扣除,当问其原因时,张红启表示这叫做“父债子还”。由于镇里开出的条件苛刻,征地补偿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5月12日,大队再次召集被征地户去队部领钱,大队会计号召牛大妈带头签字。牛表示,如果牵涉到她自己,她早就签了,她签了无所谓,她不能害乡亲们。这时牛大妈和村干部发生冲突,在推搡当中牛大妈晕了过去,而且一直抽风,村干部见势慌忙离去。
采访中,村民刘××告诉记者,麦收前她和苏×、樊××还有滕×的媳妇上访到县局,县局通知张红启前去接访,张红启把她们接了回来,回来后就把她们扣了起来,一人一间房子给隔离了,直到晚上才把她们放回家。
次日,她们又上访到保定市局,四名妇女铁了心了,只要不处理,坚决告到底。四人去市里上访了九次以后,终于有了音讯,每亩地又补了7080元。
据了解,保沧高速征地涉及清苑13个行政村,各村赔偿情况均不一样,截至记者发稿时,郎庄每亩地为15000元,腾庄为15000元,大庄乡草桥为18000元,何桥乡蔡桥为18000元,大福村列入开发区的为18000,未列入的为16500元。青苗补偿,地上附属物赔偿更是五花八门。而且涉及拆迁的赔偿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南候村拆迁每平米赔偿300元,北大冉村的拆迁每平米仅赔偿100元。由于高速征地赔偿的不公开,加之有的村也未进行财务公开,导致部分村民以谣传谣,以讹传讹,部分村民处于观望状态,有些村民开始上访。
离开清苑,记者又来到南市区五尧乡南沟头村,南沟头村现有人口2000多人,被征土地300余亩,该村因紧邻保定市二环路,土地已多次被征,因征地引起的遗留问题甚多。保沧高速征地后,区里给出每亩地三万元的最高价,村民仍不同意征地,原因是村民想要亲眼见到征地批文和补偿公告。后区里又将补偿款调至每亩35000元,村民还是坚持原来的要求,不给看公告不让征地,至今村民在被征土地上搭着窝棚轮流值班看地。
接着记者又来到南市区其它几个被征用土地的村,尽管都属南市区,各村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丰台村占地163亩,公布的却是150多亩,每亩补偿21600元。安庄占地10.8亩,共补偿40多万元。唐村是唯一一个张贴公告的村,公告显示唐村被占地2.2857公顷,每亩3.5万元。地上附属物一栏没有任何显示,青苗补偿费1093.75元/亩,落款是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沧高速征用满城土地涉及于家庄乡五里铺、郭村、郎村三村庄。五里铺村第一次征用200多亩,铁道南涉及一半以上村民,每亩赔偿21600元,青苗补偿500元/亩。原来说机井每口赔偿10000元,截至记者采访时也没给。土地原来说的是每亩补偿24000元,结果只给了21600元。一位姓刘的村民告诉记者,土地被征时,小麦已经灌满粒了,离麦收只剩了十多天,推后一亩只给了500元青苗补偿费,刚够化肥、农药、浇地的成本。如果迟几天,每亩按产粮900斤,每斤按0.7元计算,也不止这个数。而且推了地之后,土地就闲置着,到现在也没施工。郭村被占地200多亩,每亩地补偿17600元。郎村则只有17200元/亩。
之后记者又来到高阳县晋庄乡苇元屯村,该村的情况和清苑县滕庄村相似。据了解,因修建保沧高速公路,2004年9月,该县开始路用征地工作。仅晋庄乡宋桥、苇元屯、杨家左、南晋庄、北晋庄5个村庄就征用土地437亩,其中征用苇元屯土地129.1亩。
2005年春节前,高阳县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高阳县委书记袁振江代表县委、县政府发表电视讲话,袁书记向全县人民承诺:保沧高速征地补偿款2.112万元/亩,必须发放到户。不准县、乡、村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截留土地赔偿款!
4月底,村委会的大喇叭开始召集被征地户去领钱,村民到了村委会后才知道,每亩地的赔偿只有7920元,对此乡村两级干部对被占地户做出如下解释:土地赔偿款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13200元的土地赔偿款归村集体所有。对青苗补偿费和占用临时便道只字未提。
随后晋庄乡党委、晋庄乡人民政府又写了一封致保沧高速公路占地户的信,信中写到,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13200元,安置补助费为7920元。根据《土地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补助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县领导明确表示要将赔偿款发放到户,而乡村两级却以法律条文来压制被占地户,村民们百思不得其解。为了得到一个明确的解释,4月28日,苇元屯村三位村民咨询了省局,一位女同志告诉他们:“村与村的情况不一样,根据《土地法》和《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村里能补分土地的话,被占地户可以根据土地好坏的差值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没有补分土地,土地的补偿款基本上应该全部归土地承包户。”
采访中一位姓张的村民告诉记者,本来高阳全县补偿都很低,后来因为城东的村民极力争取,并找到了省里的领导,最后每亩地给补了17500元。5月16日乡里广播了一个通知,通知说当日12时之前领款的奖励1000元,下午4时之前领的奖励400元。尽管如此,现在还是有很多村民未领。村民只想看看公告,闹明白他们究竟该拿多少钱。
邢南乡的补偿则更是离谱,斗洼村一位姓唐的村民告诉记者,他们村每人只分得耕地0.5亩,其余土地由村里以每亩120元的价格再承包给村民,他家在村南承包了10亩地,正在征地的范围之内,承包地里种了很多杨树,每棵树赔了10元钱,大队里还扣了2元,村民每棵只分得8元。高速公路占了该村600亩地,村里把这些地全部收回,又重新分村里原来的地,到目前为止,村民们没见一分钱的土地赔偿款。
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管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条征地费管理的范围及原则
(一)凡履行合法手续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被征地单位所取得的征地补偿费及其收益统一列入管理的范围。
(二)征地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l、利益兼顾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必须按照分项统筹安排,计划使用,兼顾好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农民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特别是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要真正起到对失去土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作用。
2、专款专用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民主管理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等相关事项,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条凡在本县范围内征地补偿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收、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
(二)征收、征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计算;
(三)征收、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
(四)征收、征用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计算;
(五)征收、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
第六条建设项目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收、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单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5至7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7至9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9至10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
(二)征收、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收、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征收、征用精养鱼塘按6至10倍计算;
(三)征收、征用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至4倍计算。
第七条征收、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给付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征收、征用土地用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标准提高10%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年产值,按县统计年报表所列被征地单位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量乘以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无统计年报资料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产值。
第三章征地补偿费的兑付
第九条征地单位必须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将征地的补偿费足额缴付到县国土资源局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征地补偿费专项帐户。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将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补偿费汇入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专户,不得以现金支付,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四章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在集体内部合理分配,并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本集体成员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前,必须制定使用、分配方案,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村民代表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人员的资格,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有关法律民主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使用、分配: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主要用于兴办乡镇、村企业发展农副业生产,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劳动力人数的平均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和不能就业人员作为生活补贴;也可以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征收、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应当对承包者未能收回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的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四)土地被全部征收、征用的村(组),村(组)建制被撤销,其农业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征地补偿费经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全部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第五章征地补偿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组)在本地金融机构设专户存储。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应定期向本集体组织成员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组织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征地补偿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费须严格按使用分配方案的规定来使用、分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
第十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业局应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受理群众的投拆。有权调查和了解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并要求被调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征地补偿费分配和支付清单。有权建议纠正和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逾期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应当向被征地单位按日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凡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向用地单位交付使用土地,用地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3
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
但必须看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这就警示我们: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天津市大港开发区超出标准,违法占地1384亩。中塘镇大安村1076名失地农民按手印,强烈要求将非法占地恢复原貌,并全额支付已批准征地的土地补偿金。(本报记者王晔彪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应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一句话,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生计”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应当说,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实现目标的四种手段
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3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更为重要的,积累资产本身对穷人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事实也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而言之,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的安全网之一。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政策工具来实现上述目标呢?可行之策有两条: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对于失去物质性和生产性资产的农民而言,就业收入构成了大多数生存策略的核心内容。因此,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3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就业能力。通俗地说,就业能力是指获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或专业级别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补贴显得尤为紧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在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关键的一步是,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沦于贫困的世界。切实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极为必要。实际上,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详细复杂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换句话说,如果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国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3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
1.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
——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创业和发展。
2.关于资产建设。
——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3.关于就业促进。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5条:一是建议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四是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五是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
——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
——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
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4
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是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以直接的经济赔偿。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坚持下去并逐步改进。但应看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显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一段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被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建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即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过去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才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和政策意义。
二、实现政策目标的四种手段
(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
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所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以“迎头赶上”。要真正实现加速发展,还应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
事实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安全网之一。因此,一是要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
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其就业能力。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技能水平均难以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另外,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
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地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陷于贫困境地。切实保护这些失地农民,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有必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三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相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三、落实政策手段的具体措施
(一)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二是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三是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创业和发展。
(二)关于资产建设
一是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其中,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二是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第一,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第二,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第三,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三是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三)关于就业促进
一是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五条:第一,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第二,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良性循环;第三,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第四,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第五,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二是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确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三是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5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
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这就警示我们: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一句话,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WSSD)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FWCW)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应当说,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才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意涵。
二、实现政策目标的四种手段
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更为重要的,积累资产本身对穷人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事实也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而言之,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的安全网之一。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政策工具来实现上述目标呢?可行之策有两条: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对于失去物质性和生产性资产的农民而言,就业收入构成了大多数生存策略的核心内容。因此,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就业能力。通俗地说,就业能力是指获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或专业级别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补贴显得尤为紧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在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关键的一步是,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沦于贫困的世界。切实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极为必要。实际上,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详细复杂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换句话说,如果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国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三、落实政策手段的具体措施
1.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
——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创业和发展。
2.关于资产建设。
——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3.关于就业促进。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五条:一是建议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四是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五是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
——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
——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
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6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
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这就警示我们: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一句话,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 livelihoods )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 )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WSSD)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FWCW)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应当说,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才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意涵。
二、实现政策目标的四种手段
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更为重要的,积累资产本身对穷人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事实也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而言之,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的安全网之一。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政策工具来实现上述目标呢?可行之策有两条: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对于失去物质性和生产性资产的农民而言,就业收入构成了大多数生存策略的核心。因此,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就业能力。通俗地说,就业能力是指获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或专业级别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补贴显得尤为紧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在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关键的一步是,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沦于贫困的世界。切实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极为必要。实际上,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详细复杂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换句话说,如果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国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三、落实政策手段的具体措施
1.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的现状。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
——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创业和。
2.关于资产建设。
——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3.关于就业促进。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五条:一是建议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四是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五是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
——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
——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