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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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文1

一、“三同时”定义、适用范围及监管分类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经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或者接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投资方(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根据建设项目安全(含职业健康危害)风险程度、危害后果及应急处置难度等因素,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分为A类、B类和C类(具体分类见附件)。

二、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工作程序

属A类、B类监管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建设单位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包括选址)进行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A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安监局书面提出申请。

县安监局收到申请后,对于A类第1项露天开采设计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设立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A类第2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经县安监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市安监局,由省、市安监局按权限组织审查。

对于A类第3—7项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及立项部门的具体情况,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或经县安监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市安监局,由省、市安监局按权限组织审查。

对于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不属于县安监局职责范围内审查的建设项目,县安监局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监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B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等资料报县安监局备案。

县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审查,并应当通知县安监局派员参加;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审查的,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在审查结束后,应将设立文书在报送县发改局或县经信局以及县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县安监局备案。

以上经县发改局或经信局立项(核准、审批、备案)的A类、B类建设项目,应将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文书作为前置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三)C类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安监局备案。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在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审查建设单位申请的,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A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向县安监局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县安监局收到申请后,对于A类第1项露天开采设计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A类第2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经县安监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市安监局,由省、市安监局按权限组织审查。

对于A类第3—7项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及立项部门的具体情况,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或经县安监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市安监局,由省、市安监局按权限组织审查。

对于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监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B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等相关文件资料报县安监局备案。

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审查,并应当通知县安监局派员参加;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审查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在审查结束后,应将批准文书在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县安监局备案。

以上未进行或者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A类、B类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C类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安监局备案。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A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向县安监局书面提出申请。

县安监局收到申请后,对于A类第1项露天开采设计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由县安监局组织验收,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A类第2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经县安监局初验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市安监局,由省、市安监局按权限组织验收。

对于A类第3—7项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及立项部门的具体情况,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或经县安监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市安监局,由省、市安监局按权限组织审查。

对于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不属于职责范围内验收的建设项目,县安监局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监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在审查结束后,应将合格文书报县安监局备案。

(二)B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将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安全设施试运行(生产、使用)自查报告等文件资料报县安监局备案。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验收,并应当通知县安监局派员参加;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验收的建设项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验收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在验收结束后,应将合格文书在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县安监局备案。

以上未进行或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A类、B类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C类建设项目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文2

关键词:安全;评价;生产;应用

安全评价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方针。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以实现安全为目的来关爱生命的体现。建立预防机制,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规范生产行为,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提出科学、合理、可行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

一、安全评价开展背景概述

我国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结构为纵、横向结合的条块形式,最早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属于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对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把安全生产工作与标准化相结合。属于安全评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标准及各行业标准中有关安全评价的标准、规范,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一)正确理解和处理安全评价,治理隐患和监控危险源。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工作与标准化相结合。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遏制事故高发的形势。使中国的安全评价步人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出台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意见、实施方案、考核办法、考核标准。为生产经营企业树立了“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通过报纸、网络、板报、展板、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二)安全评价贯穿于生产经营企业的生命周期之中,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仍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包括有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几种类型,大多数通过了相关体系认证、达到了标准。但是在规划、研究、设计的阶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识不足。因此需要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实施之前进行安全预评价,使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得到加强。安全预评价结论是批准建设项目、工业园区规划或生产经营活动立项的依据之一,避免个别单位出现敷衍了事、突击、应付、造假的现象。

(三)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是一项系统工程并涉及到企业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每名员工。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具有重要影响。检查工业园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更加深入。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再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活动,避免一些规模小、实力差的中小企发生安全事故。严格批准建设项目、工业园区规划或生产经营活动投入生产和使用,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

二、安全评价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应用

安全评价顺应了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发展的趋势,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园区内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并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配套措施的具体体现。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活动,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机制。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是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发展的要求。

(一)安全现状评价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达标难,是批准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之一。最基本的目标是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最终目标是实现动态达标、本质达标、长效达标和全面达标,保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部分企业在达标后存在思想麻痹、放松要求的现象,因此还需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通过安全标准化体系的有效运行,提高对安全生产标准化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全面的安全评价,从思想上彻底扭转对安全生产评价的理解`区。

(二)安全评价整体工作步入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对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安全评价工作已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现阶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其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评价的对象和主体,对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生产经营企业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评价的对象和主体进行安全评价,提高对安全生产标准化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安全评价立法,预防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安全评价实施和安全评价队伍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落到实处,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设立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深入开展并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建立自我约束。把有效防范各类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性任务,通过先进的思想认识推动正确的实践活动。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评价的重要作用。把主要精力放在治理隐患、遏制事故、减少伤亡上,从思想上彻底扭转对安全生产评价的理解误区。贯彻落实“综合治理”方针,提高全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评价的认识。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并持续改进,做到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与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使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得到提升,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而保证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地发展,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主体责任的落实。

参考文献: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文3

第二条任何投资者以独资或合营方式在我县建立选矿厂和尾矿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等项目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选矿厂和尾矿库实行“采选分离、选矿入园”的环境污染治理和尾矿库集中排放综合治理原则。

第四条为切实加强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县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安监局、规划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经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全县境内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在选址前,企业应向县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协调组织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及县安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对现场进行初步核查,签署选址意见,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达告知文书,并全程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初步认可的企业要聘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地质勘察,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地质初步勘察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填报《县选矿厂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表》。

(二)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的选址,经有关部门现场审查认可后,所属企业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开展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审批、审查备案手续。

(三)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项目完成国土规划、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后,将有关资料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立项。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控制规划区外日处理量低于100吨的选矿厂和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新建尾矿库不得核准和备案;对无尾矿库的新建选矿厂项目以及选矿能力、选矿企业生产布局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和备案。

(四)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项目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和立项后,要依法征用建设用地,办理国土、规划等相关手续;同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选矿厂及尾矿库初步设计。

(五)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环保实施方案后,将设计文件报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尾矿库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因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不可预见因素,由施工单位和企业书面提出意见,需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工程完工试运行前,选矿厂及尾矿库应向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环保“三同时”验收、安全验收评价。尾矿库的安全评价(包括预评价、现状评价及验收评价)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选矿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尾矿库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七)已经投入运行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必须经整改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选矿厂和尾矿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以及依法取得承包土地和村土地的农户,严禁擅自将辖区内土地、林地以任何形式出租、承包用于堆放尾矿或建设尾矿库。各乡(镇)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选矿厂和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和完善修改好相关应急预案,并做好库区下游居民的应急演练工作。

(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帮助指导企业申办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好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及时立案调查,形成卷宗,并依法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管理,负责矿业秩序整治,依法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矿山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的核准。

(五)经济局负责选矿企业供电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险库和病库。

(六)环保部门负责选矿厂、尾矿库的环境监测监管工作、环保“三同时”审批验收,以及对选矿厂、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检查指导乡镇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七)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选矿厂和尾矿库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

(八)水务部门负责选矿厂、尾矿库下游居民饮用水影响的监测,尾矿库截洪、排洪设施工程的指导、检查,办理取水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行政机关应当行使的其它相应职责。

第七条选矿厂和尾矿库所属的企业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选矿厂和尾矿库负责人在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保证选矿厂和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每年按选厂设计日处理量提取一定的安全费用集中存入县财政专户,用于尾矿库日常监管和隐患治理。

(四)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排放尾矿。

(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进行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审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选矿厂和尾矿库在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选矿厂、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十条选矿厂和尾矿库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监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江西省行政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所在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安全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订完善;

(三)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合格并对考核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带危险物料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产量应为年许可产量的10%-20%;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完成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并对验收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五)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时,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库或我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国家标技委或咨询委专家担任。专家组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六)组织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告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集团公司);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后,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按程序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现场核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委托设区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成立现场核查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或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3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指定。

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确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意见,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专家组对现场核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通过现场核查的,按程序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认为需整改的,整改完成后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7日内,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并在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撤下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延续,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

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在5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的品种、能力和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生产线(现场混装作业地面站)为单位核发。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及能力等内容,其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与生产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量情况;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年检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原有生产线不改变生产品种和能力的局部技术改造,及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设计审查,由企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生产线及危险性建筑发生变化的,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一)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的,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二)局部调整原生产线生产工艺、改变工艺参数和设备布置、更新专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第二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及《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暂时终止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必须向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文5

目次 前言 1范围……………………………………………………………………………………(1) 2定义……………………………………………………………………………………(1) 2.1要素………………………………………………………………………………(1) 2.2事故………………………………………………………………………………(1) 2.3危害…………………………………………………………………………………(1) 2.4风险…………………………………………………………………………………(1) 2.5风险评价……………………………………………………………………………(1) 2.6审核………………………………………………………………………………(1) 2.7评审………………………………………………………………………………(1) 2.8资源………………………………………………………………………………(1) 2.9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1) 2.10不符合……………………………………………………………………………(1) 2.11管理者代表………………………………………………………………………(2) 3HSE管理体系要素……………………………………………………………………(2) 3.1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责任………………………………………………………(3) 3.2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3) 3.3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8) 3.4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8) 3.5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9) 3.6运行和维修………………………………………………………………………(10) 3.7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10) 3.8检查和监督………………………………………………………………………(12) 3.9事故处理和预防…………………………………………………………………(13) 3.10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1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HS 0001.1--200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 Safety,environment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Of

China Petrochemical Corp.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工作。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要素 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中的关键因素。 2.2事故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件。 2.3危害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4风险 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事件结果的严重性。 2.5风险评价 依照现有的专业经验、、评价标准和准则,对危害分析结果做出判断的过程。 2.6审核 判别管理活动和有关过程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并系统地验证企业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方针和战略目标的过程。 2.7评审 高层管理者对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及其 2.8资源 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设备、技术和方法等。 2.9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 指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而构成的整体。 2.10不符合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事件;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的行为;与管理体系要求产生的偏差。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01-02-08批准

2001-03-01实施 2.11管理者代表 由公司或直属企业最高管理者任命,在公司或直属企业内代表最高管理者履行HSE管理职能的人员。 3  HSE管理体系要素 HSE管理体系由十项要素构成: 1.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责任 2.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 3.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 4.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5.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6.运行和维修 7.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8.检查和监督 9.事故处理和预防 10.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 这十项要素之间紧密相关,相互渗透,以确保体系的系统性、统一性和规范性。 公司应建立遵守国家有关HSE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程序。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是现行有效的版本,应将其具体要求传达给公司全体员工和相关方。 企业是公司HSE管理体系实施的主体,经理(局长、厂长)是HSE的最高管理者,按照本标准要求,应设立管理者代表和HSE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组建HSK管理委员会及HSE管理部门,明确责任并落实HSE责任。在开展HSE现状调查分析基础上编制出简捷明确、通俗适用的HSE管理体系实施程序,重点制定HSE目标、HSE职责、HSE表现、HSE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认真开展各层次的HSE培训。该程序应及时经企业最高管理者批准并正式投入运行,实行年度HSE业绩报告制度,通过审核、评审、实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HSE管理水平。 3.1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责任 3.1.1总则 公司在HSE管理上应有明确的承诺和形成文件的方针目标,高层管理者通过提供资源,通过考核和审核,不断改善公司的HSE业绩。 3.1.2领导承诺 公司高层管理者应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和自上而下的承诺,并建立HSE保障体系。公司承诺应以实际行动表明对HSE的重视。 a)各级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是HSE的第一责任人,对HSE应有形成文件的承诺,并确保承诺转变为人、财、物的支持。 b)直属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向公司、本企业员工和社会做出保证,本单位建立的HSE管理程序行之有效。 c)各级管理者应及时收集全体员工、承包商、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信息反馈,使其积极参与到HSE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3.1.3方针目标 方针目标是公司在HSE管理方面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实现良好的HSE业绩的保证。公司的HSE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HSE目标是“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国际一流的HSE业绩”。 公司的方针目标体现了以下原则,下属企业在制定本企业的HSE方针目标时应遵照执行: a)公司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应满足HSE管理的各项要求; b)与公司其他方针保持一致,并具有同等重要性; c)能够得到各级组织的贯彻和实施; d)公众易于获得; e)符合或高于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f)当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关规定时,可选用公司内部合适的企业标准; g)尽可能有效地减少公司的业务活动对HSE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h)通过定期审核和评审,以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1.4责任 公司和直属企业应建立HSE管理体系,组织落实,实现安全、环境、健康一体化管理。 a)各级企业的管理者通过自身的HSE表率,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不断强化和奖励正确的HSE行为; b)各级管理部门应为HSE管理的具体行动提供支持,应定期对HSE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编制年度HSE管理报告,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总结取得的进展并规划将采取的措施; c)各级企业高层管理者应建立明确的HSE目标、标准、职责和HSE业绩考核办法,并配置相应的资源; d)直属企业最高管理者对HSE管理应从设计抓起,认真落实并考核设计部门高层管理者HSE责任。 3.2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 3.2.1总则 公司和直属企业应建立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合理配置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广泛开展培训.以提高全体员工的HSE意识和专业技能。 建立培训记录,按要求不断完善培训计划,制定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 应有效地控制HSE管理文件,为实施HSE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3.2.2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HSE管理委员会。公司和直属企业应建立相应的HSE管理机构,并对其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3.2.3职责 a)公司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HSE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及HSE管理部门的职责,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HSE管理委员会是公司HSE事务的决策机构,HSE管理部门负责HSE事务的组 织与监督。 b)公司和直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科研、设计、生产计划、企业管理、生产技术、生产调度、公安消防、设备动力、质量管理、工程建设、供应、销售、财务、人事劳资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HSE职责,配置必要的资源。各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编制HSE实施计划书。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公司HSE管理体系的规定和要求,做好与HSE相关的工作,确保HSE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c)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提出制定企业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层其他成员、职能部门、各级管理者直至车间(装置、基层队、站库)负责人、班(组)长、员工等各级人员HSE职责要求。d)公司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员工应落实HSE职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负有HSE责任,无论身处何地,都应把HSE事务做好。通过审查考核,不断提高公司的HSE业绩。,:

1)定期检查,确保各项职责全面落实。以此为依据,确定部门、个人业绩目标。部门、个人业绩的实现情况应记录存档并反馈。

2)公司及直属企业应建立HSE业绩考核程序,各级管理层在同级部门和下属单位意见反馈的基础上,对照本年度的HSE目标对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管理层其他成员的HSE业绩进行考核,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 3.2.4培训 公司对岗位人员应认真选拔,确认其称职程度,进行系统培训,并建立对其技能和能力进行评估的程序。 3.2.5资金 公司应优先安排用于HSE管理方面的资金,确保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2.6物力 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为HSE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检测仪器、防护用品、应急医疗用品、通信器材和交通工具等。 3.2.7文件控制 3.2。7.1范围 ——公司概况; ——组织机构与职责; ——HSE方针、目标; ——HSE风险评价记录; ——年度HSE工作计划与年度报告; ——HSE工作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和考核记录; ——作业实体的HSE实施程序; ——HSE管理体系的审核和评审报告; ——应急预案; ——变更审批实施文件; ——政府法律、法规; ——与公司有关的标准、规范; ——培训考核记录; ——新装置开车前审核记录; ——装置停产检修、改造投产前检查记录; ——所有经过批准实施的作业许可证档案材料; ——检查监督报告;。 ——关键装置监控要求与检查报告;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报告; ——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评估材料; ——各类报表等。 3.2.7.2控制 公司应控制HSE管理文件,以确保: a)与公司的活动相适应; b)定期评审,必要时进行修订,前经授权人批准; c)需要时现行版本随时可得; d)失效时能及时从颁发处和使用处收回。 3.2.7.3修订 建立文件修订制度,使公司员工、承包商、政府机构等随时获得文件的现行有效版本。 3.3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 3.3.1总则 风险评价是一个不问断的过程,是所有HSE要素的基础。直属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应不间断地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并对它们进行科学的评价分析,确定最大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最大范围,以便采取有效或适当的控制措施,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3.3.2风险评价 主管领导应直接负责并制定风险评价管理程序,每隔一定时间或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程序见图2。 3.3.2.1明确评价对象、选择科学的风险评价方法和程序 评价对象确定后,直属企业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定科学的评价方法和程序,进行风险预评价和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 3.3.2.2危害和影响的确定 a)直属企业应系统地确定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运输及售后服务中危害和影响的全过程。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非常规的工作环境及操作条件。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包括来自: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缺陷; ——设备失效;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违反生产操作规程; ——违反安全规程; ——人为因素,包括违反HSE管理体系要求。 4)在敏感地区水域活动作业因物料泄漏导致重大污染的事故。 5)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 6)以往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明确评价对象。选择科学的风险评价方法和程序 危害和影响的确定 选择相应的判别准则 评价危害和影响 记录重要危害和影响 建立详细目标和量化指标 确定和评价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评价报告 实施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图2风险评价程序 b)公司应鼓励全员参与危害和影响的确定。 c)进行评价和风险管理时,应考虑所评价项目的顺序。 3.3.2.3选择相应的判别准则 a)判别准则表述了与公司或设施有关的目标,对危害及其影响的判断可以依据该准则。判别准则来自法律、法规要求、合同规定、公司方针或标准等。 b)在新装置设计或运行期间,直属企业应确定相关活动的判别准则并评价是否符合标准。若达不到运行判别准则要求,则应强化风险削减措施。任何关于修订判别准则的提议或放宽准则要求的建议,都应得到公司高层管理者的批准。 3.3.2.4评价危害和影响 a)在进行风险评价时,考虑对下列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1)人; 2)环境; 3)财产。 b)风险评价: 1)包括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影响; 2)强调人与物两方面因素导致的影响和风险; 3)考虑来自与风险区直接有关的人员的意见; 4)由具有资格的、有能力的人员来实施; 5)定期进行。 c)健康与安全的风险和影响评价应考虑到: 1)火灾和爆炸; 2)冲击与撞击; 3)溺水、窒息与触电; 4)暴露于粉尘、化学品、物理因素和生物药剂的环境中; 5)人机工程因素; 6)有害物料的泄漏。 3.3.2.5记录重要危害和影响 a)直属企业应将已确定的HSE的显著危害和影响形成文件,说明削减措施。 b)直属企业应记录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服务的HSE方面的法规、要求和规定,以确保与这些要求和规定相符。 3.3.2.6建立详细目标和量化指标 a)直属企业应建立适当、具体的风险评价目标和量化指标。这些目标与量化指标应根据公司的方针目标、风险管理要求、生产及商业的需要而制定.并且是可验证的、现实的和可实现的。 b)作为风险评价的后续工作,直属企业应制定有关HSE关键性的管理活动和任务的量化指标,这些指标在生产活动中应是具体可行的。公司还应定期评审这些指标的连续性和适用性。 3.3.2.7确定和评价风险控制措施 直属企业应采取措施来削减风险及其影响。风险削减措施应包括预防事故、控制事故、预防急慢性职业病、降低事故长期的和短期的影响等部分。 3.3.2.8风险评价报告 直属企业应定期根据风险评价情况编制出风险评价报告。 3.3.2.9实施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a)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随后的工作要求有可行的管理和现场监督规定,并要求操作人员对其理解和掌握。 b)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根据当地的环境和条件、投资和效益分析、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采取必要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3.3.3环境因素评价 直属企业应建立并保持环境因素评价程序,用来确定其活动、产品、服务中能够控制的环境因素,从中判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因素。企业在制定环境目标时,应对重要环境因素加以考虑。 3.3.3.1环境因素的确定范围 a)生产工艺; b)维修保养 c)检验、分析、检测设施; d)原材料、半成品的采购; e)设备更新; f)产品运输、贮存、使用和服务等; g)废弃物的处理、贮存、处置和利用。 3.3.3.2环境因素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确定和评价环境因素: a)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更; b)生产工艺发生变更; c)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3.3.3.3判定重要环境因素的依据 评价重要环境因素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 a)有关国家、地方及行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b)环境影响的范围; c)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 d)环境影响的持续时间; e)社会和公众的关注程度和环境敏感点。 3.3.3.4环境目标、指标的制定 直属企业应建立环境目标和指标。企业在建立环境目标和指标时,应考虑重要环境因素、可选技术方案、资金、运行和经营要求,同时要符合公司的HSE管理方针与目标。 3.3.3.5环境目标、指标的实施方案 直属企业应制定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环境目标、指标时的职责,实现环境目标、指标的实施方法和时间表。 3.3.4隐患治理 3.3.4.1隐患评估 a)自评:直属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按照推荐的评估方法对隐患进行评估,评估后的隐患应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其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 2)评审意见; 3)技术结论; 4)隐患治理方案; 5)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6)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b)复查:直属企业HSE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评结果进行复查,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出年度隐患项目治理计划表并列入年度综合计划。其中重大隐患治理项目需经HSE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报公司的HSE管理部门审查并组织实施。 c)公司的HSE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查,根据隐患治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计划进行评估,编制出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 3.3.4.2隐患治理 直属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对事故隐患应做到心中有数,并亲自组织隐患治理工作。 3,4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3.4. l总则 承包商和供应商及相关方对公司的HSE业绩十分重要,应评估他们的HSE表现,对供应商的产品和售后服务应进行验证,确保其符合公司的HSE管理规定和要求。 3.4.2承包商管理 3.4.2.1资格预审(预认证) a)制定预认证计划; b)建立公司认可的承包商名册; c)保存所有的承包商的资料和文件; d)检查承包商预认证表格,确认其是否满足公司的HSE验收指标。 3.4.2.2选择承包商 a)检查承包商是否按业主的要求进行HSE培训,验证其员工是否具备从事岗位工作的技能; b)检查承包商是否具有与业主相符合的HSE管理准则及标准; c)检查所有的合同是否满足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的HSE要求; d)参加预投标会议和合同签定前的会议; e)签定合同。 3.4.2.3开工前的准备 a)向承包商介绍与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有关的概况和危害,并进行人厂前的HSE培训教育; b)开工前应召开HSE会议; c)参加审查开工前有关HSE活动的计划; d)依据公司的HSE管理要求及标准监督承包商的HSE管理; e)参加开工前工作会议和审查承包商作业计划。 3.4.2.4作业过程监督 a)审查、记录承包商HSE表现,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 b)协调承包商之间的工作; c)协助承包商进行事故调查或事件调查; d)保存所有承包商员工的伤病记录; e)作业全过程检查承包商HSE计划的执行情况; f)检查承包商对应急预案的理解及执行情况: 3.4.2.5承包商HSE表现评价 a)审查、记录承包商HSE表现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 b)督促和鼓励承包商制定自己的HSE改进计划; c)组织对承包商的HSE体系的审核。 3.4.3供应商管理 a)对为公司和直属企业提品和售后服务的供应商,应制定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标准。 b)要经常识别、管理与采购有关的危害和风险。 3.5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3.5。1,总则 新建、改建、扩建装置(设施)时,应按照“三同时”即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石油、石化行业标准进行设计、采购、安装和试车,确保装置(设施)在运行寿命期间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3.5.2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 响评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正式进入可行性研究的批复。 3.5.3资质和审核 所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与控制管理机制及程序应形成文件。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人员应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初步设计的安全卫生环保篇应由HSE相关部门会签批复。设计施工图纸应由HSE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签章,设计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 3.5.4装置(设施)采购与安装 装置(设施)建设中的采购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建立文件并保存。 3.5.5阶段风险评估 从装置(设施)设计到试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及对环境的影响。 3.5.6试运行 应制定新建、改建或扩建装置(设施)的试运行审查程序,并形成文件。审查内容包括验证装置(设施)与设计要求是否一致;HSE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员工培训是否已完毕;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审查过后应形成记录文件。 3.5.7实际偏差 建设(施工)与设计标准发生的偏差必须得到国家主管部门、公司的审核和认可,并建立文件予以保存。 3.6运行和维修 3.6.1,总则 公司应建立运行和维修管理程序,以确保HSE方针、目标的实现。 3.6.2基本要求 a)对所有新安装和改造的设备,应进行开车前、开车后审查,审查情况应记录存档,确认建设(建造)与设计相符,所需的验证试验全部完成并被接受,所有建议(偏差)已有结论并得到指定技术管理部门的批准。 b)满足或优于适用的法规要求。运用明确的操作、维修检验或腐蚀控制体系,保持运行正常和机械完好。 c)设置关键运行参数并定期监测。为保持装置在这些参数范围内运行,员工应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d)编制明确的开车、操作、维修和停车规程,并指定专门的审查批准人员。 e)停车维修和改造的设备再次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记录检查结论和实验结果。 f)制定保护系统试验和维修计划,包括临时解除的管理办法,以保持可靠性和可用性。 g)评估、控制因在运行装置上或其附近同时施工、作业所带来的风险。 h)公司应建立关键生产装置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i)对重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并保持控制程序,以确保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和活动在程序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程序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偏离HSE方针和已制定的环境目标、指标; ——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程序应涉及到企业内部与该环境因素有关的任何部门; ——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并与现行的规章和作业实体HSE实施程序相结合; ——程序要文件化。 j)对于使用达到报废期的设备或装置,应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废弃、修补或恢复再用的计划。 k)要有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更换或改造的设备保持完好运行。 3.7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3.7.1,总则 变更管理失控往往会引发事故,应实施严格的变更管理。一旦发生事故时,为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不破坏环境,不损害公司的声誉,应实施应急管理。

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工作过程、工作程序、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应急管理是指对生产、储运和服务进行全面、系统、细致地分析和调查研究,识别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3.7.2变更管理 3.7.2.1变更类型 a)工艺、技术变更:如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原料及介质变更,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等重大变更,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操作规程的变更等。 b)机械设备及设施变更:及设施变更:如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和配件,设备材料代用用变更,临时性的电气设备变更等。 c)管理变更:如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变更,人员和机构的变更,HSE管理体系的变更等。 3.7.2.2变更申请 变更的申请按统一的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3.7.2.3变更审批 《变更申请表》填好后,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由其组织有关人员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变更。任何变更都需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7.2.4变更实施.

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形成文件。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的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3.7.2.5变更验收 变更实施结束后,应由变更主管部门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文件,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3.7.3应急管理 a)应急管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组织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应急顶案, b)应急预案的制定:

1)每一个重大危险设施或装置、要害部位和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场所部应有相应的现场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应由企业生产协调部门组织安全、环保、技术、公安、消防、工业卫生、医疗、设备、物资等相关部门制定;  3)应急预案应考虑各种特殊情况下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施(设备、用品)以保证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4)在制定过程中,应听取来自基层自勺意见。 c)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1)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2)参与事故处置的部门和人员;  3)紧急服务信息,如报警和内外部联络方式等;  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工艺处理措施;  5)应急救援及控制措施,包括抢险和救护等;  6)有害物料的潜在危险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7)人员的撤离及危险区隔离计划;  8)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要求等 d)直属企业及生产厂应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并做如下准备:  1)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周围地区图;   2)工艺流程图,包括消防系统等;  3)应急照明;   4)应急通信系统;   5)必要的参考资料,如应急预案、需要报告的上级机构一览表、企业有关人员联络的方式、必要的技术和气象资料等;、  6)应急所使用的设备、物资及互救信息等。 e)应急预案的审批和检查。

应急预案制定后,应经HSE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l)应急预案一经批准,应急管理部门应确保每一个职工和外部应急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熟悉和了解。 2)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的检查,其内容有:在事故期间通信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各种救护设施(用品)是否齐备、有效,撤离步骤是否适宜,事故处置人员能否及时到位等。 f)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与修订: 1)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2)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演练后,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找出存在的不足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3.8检查和监督 3.8。1,总则 公司和直属企业应定期对已建立的HSE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监督制度,形成文件,以保证方针目标的实现和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8.2检查和监督依据 a)国家和公司的通知; b)公司的文件规定。 3.8.3检查的分类和频次 3.8.3.1检查的分类 a)国家、公司安排及要求进行的指令性检查; b)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分为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方式。 3.8.3.2检查的频次 a)国家和公司的指令性检查,应按要求立即进行; b)公司对直属企业组织的检查,直属企业、生产厂、车间(基层队)的检查按公司的规定进行。 3.8.4不符合纠正 a)当发现不符合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查,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b)对不符合情况可以通过检查监督、与员工(承包商及相关方)的交流或事故调查来确定。 c)不符合情况发生后,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责任单位和相关方;

2)确定导致不符合的原因及可能的结果;

3)制定整改计划和改进方案;

4)根据不符合情况,制定并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预防活动的有效性;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文6

安全评价也称为风险评价或危险评价,是以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造成的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安全评价贯穿于工程、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退役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3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作为预测、预防事故重要手段的安全评价,在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安全评价可确认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评价过程中,评价人员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检查,能够发现现场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助于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管职能。

通过系统的辨识,分析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评价现有防护措施的有效性,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有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安全评价,能够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现状

截至2012年7月,全国共有安全评价甲级机构182家,主要分布在北京、山东、山西、河南4省市,分别为33家、17家、11家、10家,占甲级评价机构总数的近40%。乙级机构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总数约1000家。

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覆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大多数评价机构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执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服务,成为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重要的支撑保障力量。

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安全评价师1万9877人,其中一级4679人,二级7904人,三级7294人,初步显现出金字塔形的人才阶梯结构,从业人员老中青结合,技术骨干力量趋于稳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壮大,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已经建立起了职业化的技术队伍,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满足了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保障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安全评价市场存在的问题

收费价格混乱

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新疆、天津、四川、陕西等省市制定了地方性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已出台的收费标准中,收费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和所属行业的危险程度,约占投资额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十,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高于其他行业。但实际上,评价机构的收费远低于此,且彼此差距较大。

例如,某中央企业一个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共7家评价机构参与报价,价格从低到高分别为17万元、28万元、35万元、38万元、43万元、50万元、62万元,差价近3倍,且各个价格区间均有分布,收费之混乱,可见一斑。

很多项目的建设单位,仅以报价为依据,采取最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缺乏了必要的评价经费,评价机构必然会降低成本,难以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精力,评价报告的质量也就难以保障。

未充分体现公平竞争

大型企业集团,尤其是中央企业,很多都有自己的规划、设计或咨询机构,在开展各自行业相关业务的同时,也取得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这些企业集团的安全评价业务,大部分都被内部机构承担。虽然有些项目进行了公开或者邀请招标,但集团之外的评价机构,中标者寥寥无几,大部分都是内部机构中标,而且中标价格明显高于其他投标者和市场价格。

虽然企业集团内部的相关机构对本企业和行业的相关情况更为了解,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也更容易受到内部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利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无法保证;同时也容易产生垄断,不利于安全评价行业的整体发展。

招投标不透明

目前,大部分企业对于服务的采购建立了招投标制度,企业自己或委托招标机构对拟采购的安全评价服务进行招标。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暗箱操作、影响评标结果、内定中标单位等问题。

投标人在开标会递交投标文件后,招标人一般会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一般由邀请的专家和企业内部人员组成,对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两个方面的评定。在评标过程中,某些投标人会通过各种关系找到能够对评标结果施加影响的人员,对评标小组“打招呼”,参加评标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往往都能够“心领神会”,按照某些人的意愿,确定中标单位。评标过程一般不会对全体投标人开放,同时也缺乏监督,即使评标小组中设有纪律监督的成员,也未引入无相关利益的第三方,往往由招标人内部的职工担任,并未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由于招投标的不透明,使得遵纪守法、技术水平高、收费公平的评价机构难以中标,而某些“头脑活泛、机制灵活”的评价机构却大行其道。

评价报告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安全评价报告对于项目的设计、企业日常的安全管理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相当一部分评价报告的水平,并没有达到这一高度,仅仅以通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为目的,照搬照抄、生搬硬套,同质化严重,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指导意义不大,评审通过后往往被束之高阁,从此再无人问津。

现有的安全评价机构,主要由各研究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及个人成立的评价公司组成,人员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我国正式颁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不过10余年,大部分从业人员都是转行而来,既懂专业,又有丰富评价经验的从业人员数量不多。

刚取得评价师资质的年轻人,由于缺乏现场经验,对风险的识别往往不够全面,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又过于理想化,缺乏可行性;有过企业安全管理经历的评价师,往往又过于依赖以往的经验,忽视了对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做出的评价报告有时会缺乏先进性。

企业对安全评价工作未充分认识

安全评价工作是一项精细的劳动,是建立在对评价对象充分了解、对风险充分认识和分析的基础上的,一般要经历资料收集和分析――现场调研――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作出评价结论等多个环节,需要一个合理的工作周期。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整个社会都处于比较焦躁的状态,很多事情都要“赶进度”,以提前完成为成绩。片面地要求速度,质量势必难以保障。要编制一个相对完善的安全评价报告,需要一个合理的工作周期,但经常有企业要求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不断对评价机构施加压力。评价机构为了赢得合同,或为了与企业保持好关系,只能接受。为了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评价项目,只能省略某些应有的工作环节,比如不进行现场调研;或在某些方面偷工减料,比如以定性分析替代定量计算。

安全评价是对项目日后安全建设和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和安全保障,如果不认真对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势必会留下事故隐患。

评价机构未达到相应级别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2号),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有些评价机构其实并不具备以上条件。有的是专职安全评价师人数不够,有的是一级安全评价师或二级安全评价师所占比例不够,于是就请一些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将评价师资质注册在该机构进行挂靠。这些人员并不参与日常的评价工作,只是为了满足评价机构取得资质的要求而取得报酬。

针对现状提出的建议

出台收费标准,加强监督力度

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全国统一的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或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情况,尽快出台地方收费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引入无相关利益评价机构,保证客观公正

对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不宜由建设单位内部机构承担,应由无相关利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相关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办法或在审查时进行监督。

透明评标,加强监督

评标过程应向所有投标人公开,并邀请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避免人为影响评标结果和暗箱操作,保证公平公证。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证评价报告质量

在评价师资格考试分数设置上,应增加解决实用性问题的试题的权重;对评价师进行定期再教育,提高评价师的专业素质;在评价报告的专家评审环节从严把关,提高评价报告的质量和实用性。

转变观念,追求有质量的增长

企业乃至整个社会亟待转变观念,将片面追求速度、“大干快上”、粗放式的发展方式,转变到有质量的、安全的、稳定的发展方式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