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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
近年来,在银监会与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资产公司的商业化改革转型稳步推进,市场化发展道路已经确立,并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资产公司已全资或控股成立了多家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金融领域与非金融领域,初步形成了集团化经营的格局。银监会、财政部等五部委针对资产公司的转型发展现状、趋势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了《办法》。
《办法》分为十一章,共一百六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特殊目的实体管理、资本充足性管理、财务稳健性管理、信息姿源管理、信息披露、监管罚则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规定,资产公司的集团监管是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侧重于多重杠杆、风险传染、风险集中、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及风险敞口等同集团经营相关联的特有风险。资产公司的集团监管包括集团层面监管和集团范围监管两个层次。集团层面监管是指对资产公司母公司的审慎监管以及通过资产公司母公司对集团内不直接受到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未受监管实体的间接监管。集团范围监管是指通过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及其他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对资产公司集团实施的全面审慎监管。
《办法》要求,资产公司应当在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集团层级及附属法人机构数量,集团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公司母公司主要在战略、财务、经营决策、人事等方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附属法人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的程序,对附属法人机构实施控制权。资产公司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附属法人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位。
《办法》强调,资产公司集团应当整合风险管理资源,建立独立、全面、有效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定期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前瞻性压力测试方案,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到决策、风险管理(包括应急计划)以及资本和流动性水平的内部评估中。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不得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补贴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号)和《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建〔〕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生猪养殖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是指在本县区域内栏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5头以上、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原种猪场、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扩繁场、良种猪生产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严禁挪作他用。
(二)稳定和发展并举原则。稳定现有规模生猪养殖场生产,鼓励新建或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品种改良、生猪饲养管理新技术推广。
(三)公开透明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成立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领导小组负责奖励资金方案审定、奖励资金额度安排、奖励资金扶助项目审批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
(二)组织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是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调查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的基本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对象建议;
(三)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
(五)督促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县财政局作出处理;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其它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稳定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的生产奖励;
(二)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户(场、小区)的奖励;
(三)生猪饲养管理新技术推广奖励;
(四)生猪养殖户(场、小区)创办龙头企业和创建标准化示范场奖励;
(五)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疫情监测、生产动态监测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
第九条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养殖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县境内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5头以上,生产栏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规模化养殖户;
(二)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有健全的生产记录档案和免疫台账;
(三)引进种猪应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购买,并有种猪合格证和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四)持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使用国家违禁药物,两年内无重大疫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使用奖励资金进行猪舍标准化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的规模化养殖户,项目竣工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栏舍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种猪与商品猪分开;消毒设施完善,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生产档案规范,饲养密度合理。
(二)引进种猪品种纯,谱系清楚,生产性能良好。
(三)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后应符合国家环保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奖励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对验收合格的规模化生猪养殖户按照以下4个档次进行奖励:
(一)栏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5头以上50头以下,常年存栏总猪数300头以上500头以下,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2万元。
(二)栏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100头以下,常年存栏总猪数500以上1000头以下,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三)栏舍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00以上200头以下,常年存栏总猪数1000以上2000头以下,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四)栏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00头以上,常年存栏总猪数2000头以上,安排奖励资金10-15万元。
第十三条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申请奖励资金的应建标准化栏舍1000平方米以上,存栏能繁母猪60头以上,且由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规划设计栏舍,各项建设内容在奖励资金发放前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奖励标准为:
(一)标准化栏舍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繁母猪60头以上1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二)标准化栏舍1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8万元;
(三)标准化栏舍30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新建专业化生猪供精站的奖励: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规划设计,独立建站,且标准化栏舍200平方米以上,防疫、环保等配套设施完善,检验检测设备齐全,存栏可使用良种公猪(大约、长白、杜洛克)10头以上,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创建生猪产业农业龙头企业和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的奖励。
(一)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生猪产业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二)获得省级、国家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第十六条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在奖励资金总额的10%以内。
第十七条当年已享受标准化规模养猪户(场、小区)项目资金专项扶持的,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会同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奖励资金额度,编制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和验收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具体的实施单位、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规模、投资构成、实施期限、基本概算、监督管理等内容,报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根据全县生猪生产和项目建设验收情况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经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人审核,报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财政局设立奖励资金使用台帐。
第二十条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统计局对全县生猪养殖场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本数据进行动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生猪养殖大户进行年度评定,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和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抽查、复核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资金使用全程跟踪,包括奖励资金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奖励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
(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
(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
(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
(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
(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实行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
财政部、环保总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确定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考核等内容,年底联合将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环保总局与各地区各项目单位签订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环保总局对落实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负总责。
各地区和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年度预算目标。
第四条减排资金由财政部、环保总局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
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
4.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给予奖励;
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建设及奖励计划,相关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制定减排项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总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对落实预算目标负总责;
5.会同财政部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五条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机制。
(一)对超额完成*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
(二)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减排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财政部、环保总局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考核,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要求,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政部、环保总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资金安排、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内容:《无锡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在无锡举办的经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重点展览会和重点国际会议给予支持。
一、资助对象与资助方式
扶持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无锡举办的经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重点展览会。
市重点展览会应具备的条件:
1、由会展企业或机构举办的展览会,举办会展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资本必须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我市产业发展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定期(每届正式展期在3天以上)举办的专业贸易性展览会;
3、展览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外地(含境外)参展企业数占比不低于50%;
4、展览会经费收支由举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使用。
(二)在无锡举办的经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重点国际会议。
市重点国际会议应具备的条件:
1、举办国际会议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资本必须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我市产业发展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举办,有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2天以上,与会人数5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
3、国际会议经费收支由举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使用。本扶持资金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重点展览会和国际会议的宣传推广、认证等费用给予资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扶持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已经获得无锡市其他财政性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
3、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4、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适宜资助的项目。
二、资助条件及标准
市重点展览会的资助条件与标准:
1、对无锡市重点展览会,按照实际场租费的10%-30%给予宣传推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从2011年起已在无锡连续举办3年、每期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30000平方米的市重点展览会的举办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为50万元。
3、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4、鼓励建立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对为促进全市会展业整体宣传推广、综合保障、人才培训等搭建的会展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市重点国际会议的资助条件与标准:
对市重点国际会议,给予会议场租费和境内外专业媒体宣传费50%的资助。每个会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为促进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所设立的资金。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专款专用,由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适当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及项目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核实、分配,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考核;参与项目的验收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核定绿化维护项目面积;主持建设项目验收考核;参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
第四条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重点为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维护项目,同时适当奖补城市园林绿化成绩突出的区和开发区的园林绿化建设、维护及绿化规划设计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确定原则:
(一)专项资金只用于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维护项目按照申报项目的绿地面积计算,不包括硬化面积;
(三)建设项目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查初步设计,竣工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申报资料:
(一)中心城区、府所在地、重点城镇申请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园林局联合上报,单独上报的不予受理;开发区申请专项资金由开发区直接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建设项目提供申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决算报告(未竣工项目提供预算书),资金筹措情况等文字材料及附表1。
(三)维护项目填写附表2。
(四)各区财政局、园林局及开发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上报的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维护项目资金在核定维护面积后予以拨付,建设项目资金和规划设计项目资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项目进展程度提出拨付意见,由市财政局拨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要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督查。
第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拨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和园林局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立专用账户,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范文6
一、以规范促管理,健全制度约束机制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规范和加强农业财政管理的基础和前提。长期以来,我们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理念,坚持“先建制度、后分资金,先规范、后运作”的原则,每一项专项资金,都首先研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延伸到哪里,制度管理就覆盖到哪里,在制度建设上实现全覆盖,确保了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上的科学规范。同时,我们在制度设计上突出操作性。对每一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了资金分配标准、支持范围、支持环节、申报程序以及管理监督责任等,注重增强基层一线人员对政策的理解、把握和执行能力,确保做到每项工作都经得起审计检查和历史检验。据统计,近年来我们累计研究制定管理制度80多项,逐步构建起了科学合理、覆盖全面、运转有序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体系,真正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管钱、管事。
二、以创新促管理,健全预算执行机制
一是积极创新预算执行模式。在我省推广实行了“基础工作前移+公式法因素法分配+资金直拨到县+县级报账提款”的预算执行新模式:在预算编制时提前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扶持重点、分配原则和时间进度等关键问题,并在年底前组织下年度项目申报;不断扩大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范围,更多地采取公式法、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市、县;对明确到县的资金采取专户直拨的方式直接拨付到县,由县级实行报账制管理,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财政支农资金早到位、早发挥效益。二是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督导制度。进一步强化各级农口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的责任意识,努力提高预算执行的进度和质量。建立预算执行月调度制度,关键时期实行周调度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采取约谈、督导、通报制,督促协调有关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政府采购进度和集中支付速度,为加快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三是切实强化预算执行奖惩机制。在继续对各市农业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将省直农口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并把考评结果与下一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直接挂钩,切实调动了各级各部门抓预算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推行这些改革,我们每年上半年基本完成省级农业财政资金的分配,前三季度基本实现支出,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财政支农预算执行管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三、以统筹促管理,健全资金整合机制
一是挖掘横向整合潜力。在对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优化整合的基础上,加强预算综合统筹,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河道工程维护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政府性收费与相关财政专项统筹安排,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农资综合补贴等资金与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捆绑起来使用,努力做到“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预算一个盘子”,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财政支农资金的规模效应。二是加大纵向整合力度。充分发挥省级财政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加强上下联动,协调推进。对上,坚持将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与中央政策进行有效对接,积极将国家有关部委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沼气等资金与省级财政支农项目捆绑结合,项目统一规划布局,资金统一安排使用,有效避免了项目分散、交叉、重叠等问题。对下,积极为市、县整合创造条件,省级大幅度减少具体项目的审批,把决策权、审批权下放到市县,由各市、县负责将各级财政资金捆绑起来,统筹安排使用,切实增强了地方在资金统筹和项目决策方面的自,集聚了政策和资金合力。三是创新县级整合途径。以财政部启动实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为契机,引导鼓励各项目县以两类项目为整合平台,以统一规划为指导,自主开展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切实做到了“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与此同时,省财政加大政策扶持和考评奖励力度,实行“县级自主整合、省级绩效考评、专项资金奖励”的办法,引导县级建立起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长效机制。
四、以公开促管理,健全外部监督机制
一是在政策制定上坚持民主决策。注重发挥我省农业专家顾问团、科研院校及有关部门和基层的“智囊”、“外脑”作用,在形势分析、思路研究和政策制定上,积极征求他们的意见,在项目立项、申报过程、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环节,聘请他们全面参与,真正做到了决策过程公开、公正。二是在项目确定上坚持公平竞争。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项目,积极推行竞争立项、公开评审。比如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时,通过采取“县级申报、专家评审、公开陈述、现场打分、当场亮分、全省公示”的评审程序,提高了项目选择的科学性、民主化和透明度。三是在项目管理上坚持借助外力。积极推行第三方监管,对一些重大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投资规划进行审核把关,委托财政监督机构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理评估,邀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项目选择,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补贴补助类项目推行公示公告制,全面加强和扩大监督管理,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安全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