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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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范文1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2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村种值业的发展,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四至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待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所承包的土地归还甲方并复垦。

五、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地边地界的临时问题的处理和土地应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购置财产的所有权。大棚赔钱归乙方所有。如丧葬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3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完善、规范土地二轮承包管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和期限

甲方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第 村民组农村集体所有的 亩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土地二轮承包期限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及时规范办理好因国家征收、征用、集体占用土地及农户流转土地的相关手续,搞好土地档案管理。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经营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

5、执行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6、负责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和集体道路、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占用,应自觉服从,但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村镇规划区内耕地,因农户建房需要的,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

3、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积极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好项目农业园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

4、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须经甲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流转合同报甲方备案。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干涉乙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涉及国家征收和征用、集体占用和规划区内农户建房等需要,乙方不服从安排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承包土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年去甲方处办理合同、清册、证书等相应变更手续。乙方放弃办理,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拒绝办理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五、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作废。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姓名: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耕地抛荒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大力发展抛荒耕地农业生产,努力减少耕地季节性抛荒,坚决制止多年性抛荒,确保耕地不抛荒。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一是完善土地经营制度,强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加快土地流转。对常年性抛荒耕地可由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的政策法规的规定,收回其承包经营权,重新进行发包或租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租赁抛荒耕地从事农业开发,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户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向种植大户和经济能人集中,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二是围绕做大做强超级稻等农业主导产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土地流转。

(二)建立抛荒耕地约束机制。对弃耕抛荒的严格按照《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并组织恢复耕种。严格执行农业补贴政策。水稻良种补助、粮食直补、农机补贴及其他综合补贴必须依法依规补贴给直接经营者,不得发放给土地承包者。

(三)抓好抛荒耕地农业生产。对具备生产条件的抛荒耕地要结合秋冬季农业生产,指导农户改种或抢种玉米、马铃薯、红薯、大豆等旱粮作物和蔬菜,提高土地复种指数和经营效益。对因地下开采、干旱缺水和洪灾损毁而抛荒的耕地要采取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土地整理,大力改善生产条件,积极发展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

(四)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乡党委、政府将抛荒耕地治理工作纳入全乡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责任体系,强化工作责任,严格考核评比,对治理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各村、乡直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地流转政策,以及制止耕地抛荒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全乡广大干部群众抓好抛荒耕地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范文3

关键词:内蒙古草原;保护;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4-0055-02

一、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出台了《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刑法》等一些与草原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随之,内蒙古陆续制定了两自治条例分别为《草原管理条例》《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三个部门规章分别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草畜平衡暂行办法》,形成了独特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草原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制度上创造出西部民族地区草原生态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1](P.44)

在草原生态保护法律体系中,《草原法》第5条、第12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草原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原管理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积极保护草原、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草原管理实施细则》第7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草原由旗县人民政府确认草原所有权,核发《草原所有证》。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原所有证》发给嘎查村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属于苏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发给苏木乡镇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分别发给各该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第9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草牧场,是指为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适应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的重点保护牧区、半农半牧区和农区草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第5条、第7条明确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合法流转;集体所有的草原承包在本集体内优先流转,流转时要保证草原等级的稳定,不能破坏草原资源。 [2](P.35)

二、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效果评析

文章上述这些法律法规遵循新理念,加强了草原监理体系建设,规范了草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草原权属,为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实现草原畜牧业和谐发展创造出良好氛围,具体表现在:

第一, 在制度上营造出草原资源保护的良好环境。《草原法》较为完整地规定了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的各项基本制度,不仅完善了法律层面意义上的禁止传统的过度开垦草原、禁牧和休牧,还预见性地规定了中部草原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矿产企业开采作业活动、维持半干旱地区的草畜平衡、发展生态性草原地区民族特色的旅游活动管理等制度。[3](P.23)与此同时,《草原法》还着重于加强规范一系列关于草原的各种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补充了草原行政执法的配套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方面,建立了一种有效法律机制,健全了草原生态资源管理机制内容。《草原管理条例》《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草原管理实施细则》《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和《草畜平衡暂行办法》构建了内蒙古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监督体系,加大了草原纠纷案件的执法力度,依法解决草原权属纠纷,明确草原权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落实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打破草原粗放经营模式和固化均衡的传统,实现草原生态管理体制等,为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氛围。[4](P.56)以2011年为例,包头市政府就针对西部高原地区草原结构的特点制定、拟制了《包头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这一方案不仅进一步强调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原则,还规定了符合当地经济水平的草种补贴标准、禁牧补贴标准等具体配套政策,从而细化了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实施范围和保障措施;同年达茂旗、九原区、固阳县这三个旗县提交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试点的申请,并已得到包头市政府批复,已开始加紧运作各自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巴彦淖尔市通过大量调研,由政府牵头,组成制定行政规章的领导小组,在分析当地草原管理机构提供的基础数据上颁布了《巴彦淖尔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意见》,这一实施意见对巴彦淖尔市具体落实草原补奖植物种类和草种补奖标准做出了配套的政策规定,现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过审核。鄂尔多斯市派遣技术人员对各旗区基层政府、村委会、牧民进行相关草原补奖具体实施方案的专业指导,对其所制定的补奖补贴政策进行评审,使草原生态补奖方案和牧草良种补贴方案的落实与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原则相一致。

第二,在实践工作中营造出草原资源保护的良好环境。在草原保护意识方面,上述法律法规颁布出台后,广大农牧民自身合法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基层草原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遵法、用法积极性明显增强,[5](P.76)以2011年为例,包头市针对本地区的希拉牧仁草原相关矿产企业、牧区的农牧民推行了一系列有关草原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持续进行宣传的车辆、人员有26台、67人次,地方电视和广播草原法规专题讲解11次,共发放蒙汉文宣传材料8100余份、举办草原法律业务培训班10期、培训农牧民7723人次、基层草原监理员34人次。巴彦淖尔市以“保护草原生态、共筑美好家园”为内容举办了草原普法专题活动,制定了《关于开展2011年草原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制作了专题节目对草原征占用内容进行重点报道,通过地方媒体重点针对草原上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形式多样的各项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学习。鄂尔多斯市的各级草原监理人员在村民委员会、那达慕召开之际举办了各种形式多样的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培训班,向广大农牧民播放微电影和PPT,生动地讲解了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效果。在草原围栏面积和禁牧面积方面,以2011年为例,农牧业厅、财政厅首家批复了《包头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6](P.75)同年包头市政府又在原有基础之上进一步制定了《包头市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补助任务》,明确规定包头市草原禁牧目标为2415.29万亩,全市补贴多年生牧草保留补贴面积21.42万亩,即按照4个等级进行分类补奖,多年生牧草70元/亩、一年生牧草30元/亩、饲用灌木15元/亩和10元/亩。据统计,20011年全年巴彦淖尔市就多年生牧草共补贴资金600万元、新建面积达到20万亩,饲用灌木共补贴资金1000万元、新建面积达到100万亩。在草原保护的基础工作方面,包头市政府积极推动建立以市、旗县区的两级草原监理单位为核心的草原生态保护机制,其中包括市级草原监理机构1个、旗县区级4个、草原动监测点27个,该机制由包头市草原监理部门带头、围绕希拉牧仁草原生态现状进行监测分析、把乡镇作为检测单位制定调查路线,全面了解围封禁牧和草原保护的现状,从而制定相应的草原监测与评价机制对草原植被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包头市农牧业局为强化草原生态保护基础工作,组建了草原生态补奖机制领导小组,依照各司其责的要求,按照部门职能性质特点具体分设了草原监理监测组、草原旅游项目管理组、草原人工种草技术支撑组三个小组,由行政正职担任组长、行政副职担任副组长,负责落实补奖机制的具体实施。巴彦淖尔市重点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并开采草原、侵害牧民的违法行为,共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85起、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56起、已进入审理阶段并结案的4起,遏制了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趋势。

同时,西部各地方政府加大了基层草原监理机构建设,建立以科研院所为技术支撑积极开展对所属的草原流转情况、相关草原承包家庭的调查,积极掌握草原流转的参与主体,草原流转收益的分配,草原生态的监测预警,草原生态破坏的形式、面积和时间等,及时将新问题和新发展反馈给立法机关,使之做出相应对策;认真核查草原矿产开发活跃区、草原违法开垦易发多发区的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尽快完善这些地区的行政处罚、恢复补偿等票据具体操作流程,降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冯学智,李晓棠.我国草原法律体系的完善[J].草业 科学,2013,(5).

[2]斯庆图.内蒙古“一法一例一规章”草原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析[J].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12,(6).

[3]王俊霞,贾志敏.内蒙古草原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与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律研究[J].内蒙古 社会科学(汉文版),2012 ,(6).

[4]巩芳,王芳,长青,刘鑫.内蒙古草原生态补偿意愿 的实证研究[J]. 经济地理,2011,(1) .

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范文4

积极发展粮食生产,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未来五年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100万吨的重要指示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2011年粮食生产有关事宜交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全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实现保供增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工作力度,以扩大总产、增加效益、推进农业现代化为主体路线,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单产为主攻方向,以落实种粮补贴政策、加强耕地保护和利用、开展高产创建、推进配方肥普及、扩大规模经营、搞好重大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强化农业防灾抗灾、增加生产投入为主要手段,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发展粮食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生产,实现全县粮食总产稳定增长,确保粮食产品有效供给。

二、目标任务

兼顾小春和晚秋生产,突出抓好大春粮食。重点抓好水稻和玉米生产,大力发展薯类和杂粮。全县粮食播种面积125万亩以上,其中水稻14.4万亩、玉米35万亩、小麦2.6万亩、薯类62万亩、豆类6万亩、其他粮食作物5万亩,粮食总产达30万吨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各乡镇、县及涉农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加大对中央、全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核实面积,严格补贴标准,及时将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各项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县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补贴发放的监督,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各类补贴兑付工作。

强化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耕地保护首长责任制,二)提高耕地利用水平。乡镇主要领导为耕地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依法加强基本农田、用地补充、农业环境污染的监控管理。充分发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口粮田建设、粮食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农田水利等项目作用,集中连片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实行田、水、路的综合治理,大规模开展中低产田改造,提高高标准农田比重。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引导和规范耕地承包、流转,防止耕地闲置、撂荒,保证粮食生产面积。

提高粮食生产水平。把继续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作为全县粮食生产工作的重点,三)开展高产创建活动。全县范围内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县农委负责抓好桑柘镇马铃薯、新田乡玉米、汉葭镇玉米3个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的建设,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水稻、玉米、薯类、高粱等主要粮食作物,建设1至2个千亩以上规模的高产创建示范片。各示范片要通过增加生产投入、推广主导品种、集成应用高产高效技术、培育种植大户等措施,实现示范片较大面积增产10%以上,提高生产水平、引导规模种植等方面做出典范。通过宣传高产做法,展示增产增效成果,促进粮食增产增效技术的应用,带动全县粮食生产水平的提高。

促进粮食生产节本增效。县农委要充分利用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的前期成果,四)推进配方施肥。形成县内不同区域、不同土壤类型、不同作物、不同耕制以及不同产量水平的施肥配方,制定配方肥施用简易技术方案,利于种粮农民使用。各乡镇要积极引导农民树立科学施肥的意识,利用测土配方施肥项目成果,推广配方肥施用,从而使广大种粮农民节约施肥成本,增加种粮效益,减少施肥浪费和农业污染,促进粮食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提高粮食生产集约化水平。把培育种粮大户和推进集约化生产作为全县粮食生产的重要工作来抓,五)扩大规模经营。逐步提高全县粮食生产规模化水平,发挥规模种植在遏制耕地撂荒、提高生产水平、发展现代农业上的主力作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尊重农民土地流转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强指导和服务,大力扶持种粮大户和合作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扶持上予以优先考虑,种植品种建议、生产技术应用、产后销售渠道沟通上给予优质服务,引导各类有识之士、各种经营主体加入到发展粮食生产上来。

六)推进重大病虫害专业防治。围绕主要粮食作物,强化病虫监测预警。抓好主要病虫鼠害的监测,加强对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的会商,努力提高病虫害预报的准确率,进一步扩大马铃薯晚疫病预警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提高指导防控面。坚持“政府扶持、部门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运作”原则,建立一批专业化防治组织,对主要产粮区的重点粮食作物进行病虫害集中防治,降低病虫害造成的损失。

七)减少粮食生产因灾损失。近年来农业灾害频发,科学防灾减灾。给粮食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日益加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把降低灾害影响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掌握灾害性天气信息,制定粮食生产的防灾减灾技术方案。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应对农业灾害,把灾害对粮食生产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组织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范文5

[关键字] 农业知识产权农业技术专利知识产权战略 法律保护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民以食为天”,以粮食为主导产品的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和经济实力的竞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农业的发展也应以科技发展为核心,科技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农业基础相当薄弱,农业科技整体水平相对落后,与国外质优价廉的同类产品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加强对我国农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农业知识产权,一般来说是指人们在农业科技领域就其智力创造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信息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一)植物新品种权。截至2008年3月31日,农业部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累计达4881件,涉及49个属、种,其中大田作物的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90%。(二)农业技术专利权(包括生物技术专利权)。农业科技领域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主要有:农机具和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可申请为发明专利;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申请发明专利等。(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标权(包括原产地域产品标志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受自然和生态条件的制约,表现出很大的地域性。同一品种的农产品因产地、栽培条件等不同以致品质产生很大差异。同时,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名、优、特、稀物种资源丰富,对农产品进行商标保护是合适也是必要的。(四)商业秘密权(包括动植物育种方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数据、管理技巧、价格信息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这在我国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五)农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农业科技人员、农业企业等对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学艺术作品及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权利。(六)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透析上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我们不难看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保护尚未系统化。目前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仅散见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部分,而且根据对象不同,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种子法》、《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专门法律加以规定。在实践上, “西湖龙井”、“绍兴酒”、“天津小站稻”等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是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之典型。尽管如此,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农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滞后与农业生产贸易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往往不尽如人意。例如福建农大研制成功的菌草伐木栽培食用菌等十几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只有3项申请了国家专利,12项申请了外国专利。菌草技术已通过各种渠道传到16个国家,目前仅蘑菇一项的全球年产值就达100亿美元,由于专利的地域性,这项发明在别国不受法律保护,被多个国家无偿使用。综观各地实践,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思想上看,我国农业领域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缺失,农业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由于长期以来重论文、轻专利、重成果、轻市场观念的影响,农业科研人员对相关农业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主创新数量和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农业科研和农业产业严重脱节。让国外很多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考察交流、技术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窃取我国的农业技术成果,以致农业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第二,从立法上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状况较为混乱,尚未形成一个良好有序的体系。尽管有前文所述的法律法规保护,但它的规定仅是部分可以被用来保护农业科技成果,如对于农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把“齐云山”酸枣糕申请为注册商标等。从整体上看,我国还没有建立适应全球新形势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涉农产品的很多具体问题也和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有某些不协调之处。和工业技术相比,我国农业专利申请量偏少,这很大原因是立法不健全所造成的。在农业领域,除了植物新品种以外其它方面的规定较为罕见。

第三,从体制上看,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管理机制不健全。就生物技术而言,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成果已使作物对于干旱、虫害、盐碱、有毒重金属、疫病的抗性大大提高,而由于职称晋级等体制上的原因,使生物技术研发人急于把技术公开,却没想到去申请专利。国内大多数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也没有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办法,未设立专项管理基金,缺少相关管理规定和利益分配办法,知识产权工作无从下手。更有甚者,一些本该权属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被单位职工据为己有,私自转让。

鉴于以上分析,要抓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仅靠现有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结合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点,必须多层次、多领域地对农业知识产权提供全方面的保护,形成一个良好的系统循环和机制模式。笔者认为,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从整体上制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专利、农产品商标权、地理标志权等为核心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中央和地方的步骤协调一致,在行政立法上予以重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科技项目列入各级科技计划。也可以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和地方政绩挂钩,切实加强保护的成效。

第二,加大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力度。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思想的淡薄是由于不了解所引起的,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学习培训、普法宣传、政府奖励等方式,向人们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人才强国战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对于农业科技管理干部和农业科技人员,可以组织计划培训,介绍目前的相关法律和申报程序。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是提高农业科研单位、农业科技企业与科技人员,以及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既要依靠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和有关专门法律法规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要建立和完善适应新经济形势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以及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对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等。完善知识产权体系,把知识产权和农工商产业结合,促进农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四,建立健全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的运作机制,使农业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改革把论文成果和职称晋级、工资福利挂钩的制度,完善科技评价指标体系,将科技发明纳入对科研单位和个人的评价衡量标准。科研单位可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制度,同时设立专项管理基金,制定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和开发办法,制定各种奖励措施,调动广大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五,形成以自主创新产品为基础的农业产业链,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农业产业化发展。国家制定政策扶植以自主创新产品为主的农业企业,在税收、土地承包和进出口等方面给予优惠,打造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研制者和实施转化过程中的有贡献者给予优惠政策,农民也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条件,被企业雇佣,继续在原有的土地耕种,同时倡导科技人员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入股、参股形式,直接实施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同时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科学管理,加大对优势企业技术改造、人才培养的支持,形成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系统,包括政府的产业政策、产业环境、基础研发设施、人力资源等要素,形成这些要素间的良性合作和互动。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数据库,确保信息畅通,避免重复开发。加快农业专利审批速度,缩短周期,减化手续,调整收费,提高审查人员素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创新审查方法。对长期存在的自有资源进行合理的挖掘、利用和保护。这些资源包括基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中药配方、中医诊断方法、古建筑群落以及特定的生活方式。规范管理农业知识产权知识机构,包括农业专利、商标机构的规范和完善。通过这些途径全方位多管齐下,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定能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宋秉斌.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卷第1期).

[2]贺骁勇.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新农村建设[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3]张文珠,李加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农学通报,2003(6).

[4]杨玉,丁超英.农业知识产权类别及保护[J].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00(4).

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管道运输;占压物;安全隐患;治理整治

油气资源及其生产设施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公用事业的性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管道运输是现代五大运输方式之一,是最经济、安全和环保的运输方式,目前,我国70%的石油和99%的天然气是通过管道运输的。未来一段时期内,国家经济将保持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石油能源需求继续上升,因此保证输油气管道的平稳安全运行,对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

长输管道输送的介质一般是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任何安全隐患都会严重威胁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近年来,管道外部运行环境非常严重、复杂,占压物屡禁不止、打孔盗油(气)势力猖獗、人为损害时有发生、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等,都是管道的安全运行的障碍,本文简要介绍我处管道占压物的现状并进而分析清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我处管线占压物的现状、

目前我处管辖872多公里管线,有924多处占压物隐患,累计占压管道长度近30公里。大面积、长距离等严重占压,如集贸市场、工厂、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区等人员密集部位,沉积多年,没有得到根本治理。占压物不但为盗油分子提供了作案的隐蔽性场所,而且占压物对管道的安全运行形成了很大的威胁,造成管道受压变形,管体腐蚀加速,管道承压能力降低;占压物下方管道长期无法得到检测和维护,原油管道特有的高温、高压和易燃的特性,时刻危及管道上方以及周围人员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一旦泄漏,会发生爆炸、燃烧、污染等严重事故,极易造成人员烧伤、中毒、窒息等严重后果,成为群死群伤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而且原油管道及其上下游的油田和炼油厂的生产安全生产也将受到严重威胁,进而危及到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危及到国家能源安全。全国各地,诸如大连、南京等地管道事故的发生,一次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新增管道占压时常发生,形式多样,管道占压物隐患治理涉及的工农、企地关系复杂,协调难度大,杜绝新增占压物的任务繁重,困难重重。在清理占压物的过程中,虽然管道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占压物隐患整治工作进展仍然缓慢。

如何合法有效清理占压物,消除管道安全隐患,建设平安管道、环保管道,保证管道周围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一直是我们国有企业在发挥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的同时,追求的社会责任。近年来,作为石油管道运输的基层单位,在管道占压物的清理过程中不断摸索,不断尝试,力求以法律为依据,在保护管道企业合法权益、第三方财产利益与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寻求平衡点,通过平安管道的建设确保管道沿线公共安全的实现。

二、近几年我们在清理占压物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空白

作为管道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进行占压物的清理整治。先后采取了与业主进行协商谈判、政府部门调解、公安部门挂牌督办等方式,但是效果不是特别明显。2007年我处以侵权纠纷青岛华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要求拆除占压在输油管线上的生产厂房。由于青岛华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且厂房的建设经过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尽管我处的输油管线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经过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依据,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为由,裁定驳回我单位的诉讼请求。我单位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给胶州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人民政府予以解决,但是,最终没有得到答复。

三、清理占压物过程中的法律思考

由于占压物成因较长远,属性各不相同,不仅有小型建筑物,而且有学校、居民住宅、厂房等大型建筑物,清理整治不仅涉及建筑物业主的权益,而且涉及地方规划、土地、城管等许多政府部门的职权分工,而是一项艰巨的工程。在清理整治的过程中,我们理性地分析各种问题,尽管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有过诸多的磕绊,但是,我们依然目标明确,以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为支撑,不断探寻更加适合的方式消除占压隐患,下面从管道上方土地使用权利方面分析占压物整治的诉讼法律支撑。

目前输油管道用地有以下三种土情况: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占压物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管道企业通过出让以及其他合法形式取得了管道沿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就是我们的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在管道企业拥有产权的土地上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财产权益作为民事权益的其中之一,完全可以向法院寻求保护,如果胜诉,法院判决最终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在这一诉讼过程中,管道企业应注意以下情形,一是对于城市以及依法属于国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其占压物的建设用地等各种审批手续齐备,所有权人也为此缴纳了各种规费;另外一种情况是集体土地,虽然我们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农民耕种的集体土地上的蔬菜大棚等占压物,在当时土地承包时,集体也将此处土地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一部分,发包给农民。对于出现这样“一女二嫁”情况,如果在进行诉讼时,应将当地规划、土地以及村委等与此相关的政府部门作为共同侵权人一同诉讼。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规划、土地以及村委等部门的责任,将管道企业已经取得了使用权的土地未经其同意,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侵害了合法使用单位的财产权,作为共同侵权人当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的占压物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这里主要指的是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管道企业依法或者依照当事人协议获得了这种权利,就能在他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实现管道建设施工、日常维护等工作,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接受并给予配合,法律上将这种权利叫“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对于在管道企业拥有他项权利证的输油管线上形成的占压物,因为他项权利是受限制的物权,依据物权法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按此规定管道企业在建设管线时,不能损害土地上已经形成的用益物权,同样输油管线建成后,在此土地上形成的其他用益物权,包括建设建筑物以及其他构筑物时,也不得损害已经建设的输油管线正常运行维护的权利。因此,对于取得他项权利证的土地上形成的占压物,管道企业在进行诉讼时,完全可以以《物权法》为依据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