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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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实现“*”规划提出的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设立区域污染减排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减排奖励资金”)。减排奖励资金与减排量挂钩,多减排,多奖励。旨在强化污染减排作为政府责任约束性指标,发挥政府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引导作用,鼓励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条减排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从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与市政府签订“*”减排责任书并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享受减排奖励并用于支持有关污染减排项目实施。

第二章奖励的标准及计算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排放总量特指纳入国家减排总量考核的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量的核算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根据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对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按照超额完成的减排量在当年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给予奖励。

第八条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为去除当年排放增量后的实际净减排量。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额为减排量与减排奖励标准的乘积。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减排奖励总额为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额的总和。

第三章奖励额度的核定

第九条市环保局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国家审核通过并公布本市总量减排考核结果的基础上,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量进行核查。市环保局据此将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各主要污染物净减排量核定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的核定结果,按照减排奖励标准核算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奖励总额,并下达减排奖励资金计划。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市财政局核定下达的减排奖励资金预算指标,制定减排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填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经市环保局初审和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减排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应符合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需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对减排奖励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经评审论证合格后,及时拨付减排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减排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对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作出实质性贡献的项目,优先安排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办法明确认可的项目和措施。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市级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

(二)实现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的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项目;

(三)各级污水处理厂设施改造、管网建设、中水回用项目、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改善和生态保护等非基本建设类项目;

(四)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污染源现场监督监测能力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

(五)其他与污染减排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十四条减排奖励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已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染减排奖励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核定和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的初审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范文2

1、成立自查自纠工作专班。我局接到文件后,迅速组织学习并予以落实。成立了以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专班。

2、财政专项资金:

(一)2012年313.4万元(其中省级10.4万元,中央303万元)

(1)文化设施维修5万元;

(2)地方戏保护资金5万元;

(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0.4万元;

(4)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资金5万元;

(5)湖北省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专项资金12万元;

(6)提前下达2013年免费开放经费41万元;

(7)三馆一站免费开放经费9万元;

(8)湖北省农村文化建设补助资金206万元;

(9)湖北省农村文化建设奖励资金30万元。

(1)文化设施维修3万元;

(2)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建设补助经费320万元 ;

(3)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和文化设施维修补助;

(4)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6.5万元;

(5)文化设施建设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80万元;

(6)省级农村文化建设补助资金55万元;

(7)送戏下乡补贴4万亿;

(8)提前下达2014年免费开放经费50万元;

(9)湖北省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专项资金2万元;

(1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城市社区文化中心和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项目资金30万元;

(12)中央农村文化建设补助资金146万元;

(三)资金使用情况

2、未拨原因:

(2)2014年提前下达免费开放经费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进度拨付。

(3)两馆建设实行的是bt方式,加上地方财政已安排文化中心建设前期费用300万元,所以补助资金也是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工程进度申请拨付。

(4)其它小额专项资金将在2014年逐步安排使用。

二、自查情况

(一) 专项资金管理的措施

1、专项资金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1)有明确使用用途和确定项目单位的所有专项资金做到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

(2)没有明确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由主管局向财政提出的分配计划,再按分配计划组织实施。

(3)有明确项目单位但由于不是独立核算单位由我局代管,集中使用,单独设置记账科目。

2、所有专项资金各需要衽政府集中采购的,由政府统一集中采购。

3、加强内部审计力度,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不存在截留、挪用和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用途、范围。

4、制订了一系列财务、财产、党风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

5、我局和财政局已经联合起草了《XX市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市地方戏曲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五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 专项资金使用取得的社会效果

1、群众文化铺天盖地。农村文化站、村级文化活动室(中心)、文化广场建成已成为当地群众文化娱乐中心。各类农村群众文化活动蓬勃开展,丰富了农村业余文化生活,是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如开展送戏下乡、送电影、送展览等日常性文化活动和举办大型公益性文化活动;扶持每村建设一支舞蹈队,激励全民广泛参与文化活动。

2、精品文化顶天立地。近年来,XX市推出了一批文化精品。如文曲戏《草鞋老太爷》、《渔鼓声声》,XX市农民艺术节,XX市广场舞大展演等。

3、设施文化翻天覆地。XX市文化中心无论是资金投入、建筑面积还是内部设施设备配置都超过了XX市几十年对文化投入的总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与过去相比也是无法想象的。还有村级文化活动室和文化广场正在如火如荼建设中。

三、存在的问题

2、在使用上利用率普遍不高。

3、监督上缺乏共管机制。

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范文3

 

 2010年,宁夏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这一中心任务,创新工作,创新项目,积极争取经费投入,扎扎实实地推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2011年被国家人口计生委评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核评估‘财政投入’三等奖”。

一、深化少生快富工程,进一步加大利益导向机制投入

宁夏以“少生快富”工程为基础,进一步延伸、丰富、充实“少生快富”工程的政策、范围和内容,积极协调,落实政策的资金投入保障,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2010年,宁夏以解决民生问题为立足点,改革创新,积极争取自治区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投入,推动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不断完善。一是提高奖励扶助资金标准,由50元提高到60元,全年核实奖励扶助对象4378人,兑现奖励资金315.216万元;二是少生快富工程分别实行3000元、5000元、8000元奖励标准,全区全年落实少生快富项目户10459户,发放奖励资金3869.2万元;三是自治区从扶贫资金中切块安排500万元开展“少生快富”工程示范户创建活动,创建示范户1250户,每户给予4000元扶贫项目奖励,用于发展生产,实现带头致富;四是实施计划生育家庭保险,53449户,自治区投入154.33万元;五是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由每月12元提高到50元;六是全面开展特别扶助制度,核实特别扶助对象530人,兑现扶助资金63.6万元。同时,继续推行“少生快富”工程独子户纯女户提前奖励扶助制度,核实扶助对象25052人,自治区财政发放奖励资金1490.98万元。

二、创新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工作投入

2009年起,宁夏创新改革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首先是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设立综合奖、单项奖和创新奖,增加奖励名额,提高兑现奖励标准,如:提高地级市综合奖奖励标准,奖励总额由原来的28万元增加到80万元;将县级纳入综合奖奖励范围,奖励总额为135万元;提高创新奖奖励标准,奖励总额由10万元增加到40万元;设立单项奖8个,奖励总额为40万元。其次是开展“星级乡镇”创建活动,一星级和二星级乡镇由县级政府自行表彰;三星级乡镇由市级政府命名表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的四星级和五星级乡镇,一次性奖励8万元和10万元。通过以上“以奖”方式,弥补基层工作经费的不足。2010年,兑现2009年度考核奖励经费共643万元。

三、加强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大服务体系建设投入

2010年,宁夏除贯彻落实《“十一五”时期全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设备配置方案》,自治区和县级安排354万元配置县乡服务站所设备外,又从三个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计生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国家资金670万元配置计划生育服务设备项目也通过验收;二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理念,投入1004.64万元,为全区所有乡镇服务站和农林牧场配置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共208辆,极大地改善了基层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手段和服务条件,提高农村人口计生服务能力;三是争取自治区财政厅和经信委安排信息化建设资金50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全区全员人口宏观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四、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积极争取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同时,宁夏人口计生委也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探索完善相关经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投入,严格项目申报程序,如对“少生快富”项目,明确了个人申请、乡镇批准、签订合同、实施手术、兑现奖励、张榜公布、跟踪服务、建立挡案台账等程序;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对利导投入资金确立了“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原则,规范运作程序,采取全封闭运行的办法,通过邮政储汇直接将奖励资金送到项目户手中,取消了中间环节,从源头上杜绝了项目资金的截留、挪用。对于考核奖励资金,通过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到基层,规定奖励资金的20%或30%用于奖励,其他用于工作经费。对于设备配置资金,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招标,设备验收合格后,通过国库统一支付。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措施积极争取投入,加强财务管理,2010年宁夏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取得明显成效,财政投入27777.81万元,比上年增长20.84%;事业费投入19739.27万元,比上年增长25.03%。2010年末人口数为630万人计算,则人均财政投入为44.09元,超过中央《决定》人均30元的标准;人均事业费投入为31.33元,超过中央《决定》人均22元的标准。

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范文4

专项资金是什么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单位工作经费不足,单独行文申请的业务经费,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的业务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

(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 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优化首都发展环境,规范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财务规定,结合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专项拨款设立。

第三条 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办事,量力而行”的原则,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分类分项地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核算体系,独立核算经费的拨入与支出,准确反映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使用,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为国业务工作,其开支范围包括: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经费、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安置经费、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经费、留学人员创业经费及与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是指为留学人员开展科技活动提供的启动资金。包括购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参加学术活动、出版学术著作和进行科研业务等费用。

第七条 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经费是指对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费用,主要用于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的评选和表彰工作。包括奖励经费、专家评审费和业务费等。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安置经费是指为来京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提供部分资助的费用。包括科研启动经费和安家费等。

第九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经费用于资助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孵化留学人员企业及其相关工作。重点是用于促进北京市各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发展建设和管理业务。包括购置基本办公设备费用、相关人员培训费用和业务费等。

第十条 留学人员创业经费用于资助、扶持留学人员兴办企业和对留学人员的自主成果(经国内同行专家、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进行示范和规模化推广工作。包括创业启动费、成果宣传费、举办成果推广培训班费用和业务费等。

第十一条 与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有关的费用是指为开展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为国业务工作所发生的日常性开支。包括:宣传费、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参加会议的国际旅费、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调研费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须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县或上级单位留学人员工作主管部门(简称有关区县和部门)审核。有关区县和部门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把关后,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表及书面报告一并报市人事局。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用途和各类经费的申报情况,分别聘请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和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的资助,市人事局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资助、分配合理的原则,在综合评审委员会意见基础上进行确定;对留学人员工作经费的资助,市人事局根据各申报单位和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事局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有关区县和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向市人事局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等工作。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市人事局报送工作总结、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同时附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有关费用的开支,应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市人事局将收回原资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至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三)用资助项目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

(四)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市人事局根据评审确定的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按规定的使用标准分类分项、分期分批拨至有关区县和部门,并由区县和部门将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受资助者所在单位。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事局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稽核制度。包括:会计帐证的稽核、财务收支和经费管理的稽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应对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负有监督审核的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审批程序,认真审核,专款专用。要保全原始单据的完整、真实,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严肃性,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受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资助项目完成后,、专著时,均应标明得到“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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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范文5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是指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解交、使用和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地方政府收取预算外资金的企业单位及中央、省驻威单位。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预算外资金的稽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举报案件。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内容:

(一) 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执行情况;

(二)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销毁情况;

(三) 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使用情况;

(四) 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情况;

(五) 拨付的第二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 预算外资金财务管理情况;

(七) 国家、省规定应当稽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对象的确定:

(一) 根据年初稽查计划确定;

(二) 根据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确定;

(三) 根据举报确定。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 擅自增设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 隐匿、坐支、挪用、私分预算外资金的;

(三) 未经批准,私自减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附加的;

(四)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解交财政管理的;

(五) 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

(六)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或丢失、损毁、挪用票据的;

(七) 编报虚假计划,骗取第二预算资金的;

(八) 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擅自发放奖金、补贴和福利的;

(九) 未经批准,在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逃避财政监督的;

(十) 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稽查机构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向被查单位发出预算外资金稽查通知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必事先通知:

(一) 举报被查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 稽查机构有根据认为被查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 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第九条 稽查人员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稽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对被查单位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实施预算外资金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稽查证件。无稽查证件的,被稽查单位有权拒绝稽查。

第十一条 实施预算外资金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稽查时可根据稽查对象和内容不同,采取调帐、进点和实地稽查等方式。调出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填写调出帐簿资料清单,并在30日内完整退还。

第十二条 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收集证据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及干扰、阻挠调查的,稽查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制作稽查报告,其主要内容:

(一) 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案件的来源;

(三) 稽查时间;

(四) 稽查内容;

(五) 稽查的基本情况;

(六) 稽查结论;

(七) 稽查人员签字及报告时间;

属违法违纪案件,还应当写明违法违纪的事实,给予处罚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五条  稽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稽查报告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 未发现问题的,向被查单位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

(二) 违法违纪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向被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三) 违反财政法规、规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四) 违反物价法规、规章的、移交物价主管部门处理;

(五)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单位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对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盖同级财政部门印章。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查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查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被查单位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稽查案件处理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资料(包括笔录、录音、录像及其他文书)应于结案后30日内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后,由财政部门按违法违纪金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二条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检举揭发人员和未作出处理决定以前的稽查资料,必须予以保密。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范文6

财政收入创历史新高年初,县政府立足于早谋划、早启动,在全面摸排税源的基础上,及时将全年收入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和财税三部门,实行目标管理,加大考核力度,力促均衡入库。国、地税部门大力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加强对企业税源动态监控,严格税户管理和停歇业管理,强化纳税评估,开展房地产税收专项整治,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努力挖潜增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狠抓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稳步推进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化改革,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年,全县财政收入连跨5亿元、6亿元两个台阶,达到65048万元,比上年增收21697万元,增长50%。财政收入总量和增幅在全省61个直管县中分别位列19位和5位,比上年分别前移1位和16位,增收额、增幅再创历史新高。

支出保障能力有新提高*年,全县财政支出连跨了4个亿元台阶,达139396万元,比上年增长41.4%,保证了工资性支出兑现,提高了机构运转和招商引资经费保障水平。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了抗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全县通过“一卡制”发放财政涉农补贴资金25821万元,比上年增长54.1%;全年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3234万元,改造中低产田1.5万亩,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3个;继续纳入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县,拨付农业项目资金3836万元,支持了116个项目建设。积极实施二十六项民生工程,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4609万元,比上年增长161.7%。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支出分别增长48.3%、24.7%、87.1%、63.6%、27.3%,重点支出保障较好。进一步加大县对镇转移支付力度,镇级财政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支持经济发展有新举措积极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完善对上争取奖励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加强政策研究和部门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上争取项目和资金工作。*年,我县获得省财政专项追加支出达44179万元,比上年增加18086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全县经济建设和重点事业发展。积极支持企业改制和发展。全年审核拨付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5136万元,安排国有企业改制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企业改制成本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资金补助;增加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加入省担保集团再担保体系,进一步增强了融资担保能力,全年共为156户中小企业担保贷款11591万元,比上年增加7451万元,增长1.8倍。全年办理企业政策性退税2195万元,出口退税2476万元,农村信用社营业税返还10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企业发展。积极支持招商引资工作。认真落实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全年共拨付招商引资工作经费420万元,保证了招商引资工作需要。大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全年多渠道筹集并拨付资金2.85亿元,支持了县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和庐城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环境。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出台了《*县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办法》、《关于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贴息和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损失补偿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财政改革迈出新步伐实施财政强镇工程。研究出台了财政强镇奖励办法,支持财政强镇率先崛起,促进镇域经济加快发展。*年,全县有7个镇获得财政强镇奖励,县财政补助财力185万元。实施减轻巢湖区域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全面取消了面向农民收取的湖区排涝费和水规费,启动了湖区基层水管体制改革,明确了政府和农民在农村水利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筹资筹劳行为。全面开展惠民资金管理“一线实”改革。制定了惠民资金管理“一线实”工作方案,将31项惠民资金全部纳入“一线实”管理范围,在惠民资金和补助对象管理中实行“责任明确、规范操作、动态管理、政策衔接、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到一线;对各项惠民资金逐项制定管理和发放业务流程,逐项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同时,建立惠民资金管理“一线实”及农民负担监督员制度,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坚持早编、细编部门综合预算,建立部门单位基础数据信息库,调整完善支出定额标准,统一使用“e”财部门预算编制软件,着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积极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试点。制定了《*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选择10个县直单位开展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

财政监管取得新成效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全面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加大政府集中采购力度,采购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全年实施政府集中采购369次,采购资金10047万元,采购规模首次突破亿元,节约资金1657万元,节约率达16.5%。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出台了《*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部门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监管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出台了《*县规范公务用车配置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核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明确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和购置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狠抓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全面审计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并对省审核认定的我县8556.36万元债务本着“实是求是、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直接从县财政专户支付给债权人。目前,我县已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经济建设、民生工程、教育危改、财政扶贫、国债项目等资金使用情况和涉农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县会计中心严把支出报账审核关,全年共审核退回不合规单据3479张,金额2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