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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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电商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1

[关键词]股权激励; 激励强度; 激励结构

作者简介:李 乐(1983―),男,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成都,610065),博士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

张 良(1983―),男,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成都,610065),博士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

闫 磊(1988―),男,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成都,610065),硕士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

一、引 言

股权激励指的是一种以企业股票为标的物,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及其他人员进行长期激励的方式,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国内部分上市公司就已经引入了股权激励这种激励方式,但由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制约,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以及获赠股票的可流通性都受到了很多的限制,因此,股权激励在实务界的实施大都采用了变通的现金支付方式,而非真正的股份支付方式。在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出台后,我国财政部、国资委于2006年9月联合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允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依法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以及获赠股票流通性的法律障碍已经清除,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试水股权激励,所以对股权激励制度进行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

股权激励效应的研究领域存在两种假说:利益一致性假说(Convergenceof Interests Hypothesis)与堑壕效应假说(Entrenchment Hypothesis)。利益一致性假说认为,成本源于管理层没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而股权激励可以使管理层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1]堑壕效应假说则认为,当管理层持有的股份过多时,其权力会出现膨胀,使得企业的董事会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即使他们有背离企业目标的行为也不会受到惩罚。[2]但以上两种假说均将股权激励作为一个独立的外生变量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缺陷,正如王华、黄之骏所提到的“如果不同的持股水平会影响公司价值,在有效市场中,市场会自动淘汰公司价值较低的公司,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仍然能看到经营者持股水平相差很大的不同的公司的存在。”[3]所以近年来,不少学者开始从微观层面对股权激励中的各项制度要素进行研究,比如股票期权方案中的激励标的物数量、行权价格、激励对象、激励期限及行权条件等,这些制度要素的设计对股票期权方案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具有较大影响。[4][5]吕长江等以2005―2008年公布股权激励草案的公司为样本,并且按照激励方案中激励条件和激励有效期的区别,将样本划分为激励型公司与福利型公司。通过考察不同激励类型公司的公布激励方案后窗口期CAR的情况发现,上市公司可通过改善激励条件和激励有效期来提升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并且发现这些制度要素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安排。[6]在此基础上,徐宁、徐向艺对股票期权这种激励制度的合理性特征及其内生约束性因素进行了理论探讨与实证检验,他们的研究表明,激励期限与激励条件是体现股票期权制度合理性的关键要素,大股东、债务融资与独立董事等内生性因素对两者具有显著的约束作用。[7]

目前针对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实证研究,不是将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样本进行分析,就是选取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行业或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如Mishra和Nielsen选取大银行控股的企业为样本;[8]Ghosh和Sirmans以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为样本。[9]以上两种方式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根据内生性研究思路,不同企业或行业特征会对股权激励制度的安排产生影响。[3]那么,这种影响是什么样的呢?影响的来源又是什么?这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差异

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中国有136家上市公司公布了长期激励方案,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其中,采用股票期权方式的公司有109家,占到了总数的近八成。通过观察这109家公司的激励标的物来源,我们发现只有5家公司是使用的存量股票,选择回购股份作为标的物的也只有1家公司,而选择定向发行新股的公司达到了103家。由此可见,采用股票期权,以发行新股为激励标的物来源是中国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所常用的方式,最具研究意义。所以,在此我们选择以定向发行新股为标的物来源的103家上市公司作为本研究的整体样本。

与以往的研究不同,本文将整体样本划分为高科技企业与传统行业的企业两个子样本进行对比研究。如此划分的原因是高科技行业的企业成长性高,经营者更需要长期的激励来保证企业稳定增长,其在股权激励制度的安排上与传统行业企业相比或许会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Cui和Mak的观点,高科技企业具有与众不同的企业特征,例如高的成长机会和信息不对称程度,不同的董事会结构与不同的股权结构等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对企业股权激励制度产生影响。[10]但是目前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对于高科技企业的界定仍没有统一并且权威标准,因此我们比照Cui和Mak[10]所确定的高科技行业和证监会 2001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如下几个行业的企业为高科技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43)、化学纤维制造业(C47)、电子业(C5)、仪器仪表及文化和办公用机械制造业(C78)、 医药生物制品业(C8)、信息技术业(G)。本文据此将整体样本进行分拆,得到高科技行业企业39家和传统行业企业64家两个子样本。

股权激励制度中的制度要素很多,与以往的研究只是选取激励方案中的简单要素――比如激励标的物数量、激励条件数量、激励对象等不同,我们认为从激励强度与激励结构这两个方面来分析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合适。①(1)激励强度。激励强度的计算公式为:激励标的物数量/企业总股本。在此我们并没有采用激励标的物的绝对数量,因为企业的规模有大小之分,采用相对指标更能反映出其股权激励的强弱。(2)激励结构。本文用两个指标来表征企业股权激励的结构:一是核心员工所得标的物数量占激励标的物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核心员工所得标的物数量/激励标的物总数,这个指标可以考量企业倾向于激励高管还是核心员工;第二是激励集中度。与企业的股权集中度类似,其计算公式为: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获得激励标的物数量最多的对象所得的标的物数量/激励标的物总数,它能够衡量样本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是集中于少数人还是呈现出一种分散的状态。

在这三个要素的基础上,本文仍然加入了激励有效期这个要素,因为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高科技企业更需要长期的激励来保证企业的稳定增长,在此方面两种企业或许也会有不同之处。我们将这些指标进行描述性统计,并对两组样本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通过对比研究发现,高科技企业和传统行业企业在股权激励制度的安排上存在显著的差异。在我们选取的要素指标中,激励强度、激励集中度、核心员工所得激励标的物比例都通过了独立样本T检验。其中,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激励强度总体均值大于传统行业的企业,并且核心员工所得的激励数量更多,而传统行业的企业激励集中度较高,激励有效期并没有通过检验。于是,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高科技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显得更为大方,并且更倾向于将橄榄枝抛向核心员工,激励分布也较为平均;而传统行业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则呈现出一种量小且集中的趋势,在激励有效期方面,两种类型的企业没有明显的差异,说明中国企业在激励有效期的制定上存在“羊群效应”。

对于上文所描述的这些差异以及这些差异是受到何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在学术界里仍然鲜有人提及。本文试图通过一个新的研究框架来解释这种现象。

三、研究框架与实证检验

股权激励作为一项具体的企业制度,是在外部市场强制力作用下,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结构和人际关系结构特征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下文将从市场强制力、企业生产经营结构和人际关系结构三个方面来探讨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

(一)市场强制力

企业与环境之间时刻在交换着能量,其主要方式表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产出品市场以及中间产品市场都会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力;反过来,相关市场也同样会对企业施加某种程度上的压力。我们把企业向市场输出的能量,或者说企业对市场产生的影响称之为市场影响力,而把市场向企业输入的能量,或者说市场对企业产生的压力称之为市场强制力。市场总是充满了风险与不确定性,奈特指出了两者的区别:风险是能度量的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是不能度量的风险。[11]从逻辑上说,风险由不确定性引发,不确定性因知识和信息缺陷而产生,这是由于不同个体之间的知识和信息拥有量不同使其无法准确预期其他个体的行为,因而个体行为不确定性导致市场不确定性,这也就决定了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永远是一个不可逆的“试错”过程。当企业面临的市场强制力加大时,为了降低经营者的不确定性决策所带来的风险(没有剩余索取权的他们并不会承担这些风险),企业会倾向于让他们及部分核心员工分享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从而分担风险,而股权激励就是其中一种较好的方法。在这里,本文并没有用任何变量来表征市场强制力,这是因为市场强制力并不是直接作用于企业的制度,而是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结构和人际关系结构的改变间接对企业的制度安排产生影响。即如上文所说,股权激励是在市场强制力作用下,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结构和人际关系结构特征所进行的一项制度安排。

(二)生产经营结构

生产经营结构是指企业的产品结构及其生产方式与市场竞争策略之间的关系。在市场强制力的作用下,以下两方面因素将对企业股权制度安排产生影响。

1.企业多元化程度。企业的多元化策略是其降低经营风险的一种方式。当其所处行业的竞争加剧时,也即是企业受到的市场强制力加大时,企业管理层往往会选择开辟新的战场来分散风险,避免因为偶尔的决策失误便造成企业消亡,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也受到贬低。Amhud和Lev也指出多元化是经理们为了降低他们的“就业风险”而进行的。[12]而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也是分散风险的一种方式,它与多元化策略或许存在替代的关系,即是企业的多元化程度越高,股权激励的强度就越低。在本文中,衡量多元化程度的变量为收入熵指数DT,计算公式为:DT=∑Ni=IPiLn(IPi)。其中,Pi表示企业第i个行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企业多元化水平越高,收入熵指数就越高,当企业专业化经营时,该指数为0。

2.企业规模。虽然多元化策略能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但是规模小的企业可能并没有实力选择此种策略,因为多元化是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才会出现的产物。当市场强制力加大时,为了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这些企业或许会选择对企业成员进行较大强度的股权激励,并且在激励结构上也会较为分散,以便让更多的高管及员工共同面对市场的压力。

(三)人际关系结构

本文所定义的企业人际关系结构包括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结构和企业外部的人际关系结构。企业内部人际关系结构主要是指以财产权为核心构成了所有者财产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所有权三个层次的契约制度,特别是基于不完全契约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结构形成了企业治理结构的基础。在市场强制力的作用下,企业内部基于权力分配的人际关系结构的调整对企业制度的形成、变迁有重大影响。在这里,可用以下三个变量来表征企业的内部人际关系结构:

1.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代表股东行使权力,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如果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较高,对管理层能进行有效的监督,自然就不再需要对其实施高强度的股权激励,因此,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替代的关系。在对管理层的严格监控的前提下,独立董事比例越高的企业,或许会给予管理层更低的激励强度。在中国上市公司所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中,管理层获授的激励标的物数量往往占到了总数的绝大部分,所以,管理层激励强度的降低势必会使得企业总体激励强度的下降。

2.管理层持股。由于现代企业的两权分离,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对等的情况。管理层持股会增加其在企业中的权力,假如管理层再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增加自身的持股比例,将进一步增加其在企业内的影响力,有可能危及到其余股东的权益。因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规定,除非是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2008年颁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也明确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假如管理层本已持有了较多的股权,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应倾向于将激励给予核心员工且激励集中度不宜太高。

3.成本。根据委托――理论,成本越高的企业,其管理层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是降低成本,防止管理层机会主义的一种措施。由此似乎可以这样推断,成本高的企业,其激励强度必然更大。

企业的外部人际关系则体现为企业和外部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长、短期契约结构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在此结构中,最重要的当属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当管理层因股权激励而获得企业的股权后,会有最大化股东财富的动机,例如选择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以期获得高收益。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行为会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有损债权人的利益,加大了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成本。为此,债权人将会为其提供给企业的债权资本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从而提高企业的负债融资成本,使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受到较大的强制力。因此,企业为了有效地降低债权融资成本,就应降低与债权人之间的成本,进而需要减少管理层基于市场基础业绩的报酬,例如管理层因股权激励而获得的收益等,负债越多的企业越有此动机。[13]所以可用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来表征其外部人际关系结构。

综上所述,我们提出如下假设,高科技企业与传统行业企业在股权激励制度上存在差异,是由于两者在市场强制力的作用下,生产经营结构与人际关系结构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所导致的。高科技企业的激励强度大是因为:(1)规模一般来说较传统行业企业小,多元化程度低;(2)独立董事比例、资产负债率相对于传统行业的企业来说较低;(3)成本相对较高。其激励结构较为分散,更愿意将激励给予核心员工是因为:(1)规模较小,多元化程度低;(2)管理层持股比例相对较高。

为了检验假设是否正确,接下来,本文将对高科技企业和传统行业企业的这些指标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看是否存在显著的差异,从而揭示不同行业的企业在股权激励制度上存在差异的原因。实证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通过对表2的观察,我们发现所选取的表征指标都通过了检验,证明高科技行业的企业和传统行业的企业在市场强制力作用下形成的生产经营结构和人际关系结构确实存在显著的差异。并且通过观察这些指标的均值,我们发现结果符合上文提出的假设:高科技企业的成本与管理层持股数量的总体均值高于传统行业的企业,其他指标的总体均值则相对较低。

四、结 论

根据独立样本T检验的结果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身处高科技行业的企业因为其规模较传统行业的企业小,多元化程度低,为了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需要通过高强度和结构相对分散的激励制度安排来敦促高管与员工更加努力的工作;传统行业企业的独立董事比例较高,能对高管进行有效监督,对股权激励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替代性,所以其总体激励强度较低。另外,企业的成本与资产负债率的高低会影响企业股权激励的强弱,而高管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之前的持股数量会影响企业的股权激励结构,比如是否会授予核心员工更多的激励标的物,以及是否愿意将更多的企业成员纳入到激励机制中来。

新的研究框架在对本文所探讨的问题上表现出良好的解释力。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不能简单地说成是一种解决委托――问题的工具,实际上,它是企业在市场强制力的作用下,对自身生产经营结构和人际关系结构上各种因素考虑权衡后的一种制度安排,当企业的生产经营结构和人际关系结构发生改变时,其股权激励制度的安排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所以,我们认为,高科技企业和传统行业的企业在股权激励制度的安排上存在差异,是因为它们在两种结构上所具有的不同特征所造成的。

注 释:

①张正堂、李欣[14]在研究高管的薪酬水平时认为,薪酬设计存在两个焦点问题:薪酬水平和薪酬结构。相比较而言 ,薪酬结构的设计对于组织的影响可能更大。根据这个思路,在股权激励的制度要素中,激励水平和激励结构也同等重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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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张正堂,李 欣.高层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薪酬差距与企业绩效的关系[J].经济管理―新管理,2007(2).

The Impact of Industry Characteristics on Listed Companies' Equity

Incentive:A New Research Framework

Li Le1 Zhang Liang2 Yan Lei3Abstract: Currently there is little literature mentioned whether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ustry will have impact equity incentives, so we use the data of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06 to 2009 as samples, which proved the existence of th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of equity incentive regime elements between high-tech enterprises and traditional enterprises. Then, this paper explained the reasons for appearance of the differences by using a new research framework. In conclusion, by the action of market power, the operation structure and the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structure present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which result that firms, with different industrial characteristics, have discrepancy arrangements of equity incentive institution.

电商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2

控股股东行为公司独立性

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绩效以及公司治理效率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因此,考察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尤为必要。我们将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企业定义为家族企业,将实际控制人为非个人的企业定义为非家族企业。经研究发现,在273家中小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公司所占比例最大,达到了71.79%,共计196家。这196家公司均为家族控股企业。与2007年家族企业占比68.81%相比,这一比例略有提高,充分说明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广泛。

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增大。在这196家家族控股企业中,实际控制人的平均持股比例为36.44%,相对于2007年的平均持股比例29.18%有所增长。其中,美邦服饰公司的比例最大,为78.18%。非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平均持股比例为43.42%,比2007年增长了4.85%,其中,ST张铜的比例最大,为100%。可见,2008年,中小企业的所有权向实际控制人有所集中,并且家族企业相对非家族企业集中的比例更大,这说明实际控制人有进一步增大持股比例,从而拥有增加上市公司所有权的强烈动机。

在不同行业,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比例差别很大。餐饮旅游,公用事业,黑色金属和金融服务的实际控制人中没有自然人,特别是后三个产业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由国家控制并且适当引入战略投资者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那些不涉及到国计民生的产业要由市场来引导,国家鼓励民营经济介入,体现了国家产业发展的战略布局。 (见表1)

家族企业的成长性明显好于非家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高成长性排名的50家公司中,有39家属于家族控股且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或是自然人控制的企业,其所占比例为78%,高成长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平均持股比例为41.29%。在低成长性排名的50家公司中,有33家属于家族控股且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或是自然人控制的企业其所占比例为66%,低成长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平均持股比例为35.77%。从中可以大致推断出,中小企业板家族企业的成长性明显要好于非家族企业,同样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高的企业的成长性也高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低的企业。

股权制衡

上市公司的非控股股东可以制约控股股东的某些行为,其与控股股东的持股差额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这种制约力度的强弱。差额越大,其制约的力度相对较小;差额越小,其制约的力度相对较大。

持股差额对股权制衡能力的影响第一大股东与后九大股东持股差额越小,越能对控股股东形成股权制衡,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害。在全部的273家中小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与后九大股东持股平均差为8.23%,较2007年的6.49%,增幅为26.81%。其中,高成长性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与后九大股东的持股差额平均值为10.74%,较2007年增长了31.46%,而低成长性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与后九大股东的持股差距平均值为9.79%,较2007年增长了73.58%。虽然不能臆断后九大股东对控股股东的制衡关系会对公司的绩效产生重大影响,但从统计数据来看,虽然高低成长性公司的股权制衡能力均小于全部273家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但是低成长性的公司股权制衡要比高成长性公司有力。

持股差额对公司成长性的影响在202家2008年前上市的中小上市公司中,成长性排名下降的上市公司有67家,其排名平均下降41位;成长性排名上升的上市公司有55家,排名平均上升53位。成长性排名下降的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后九大股东持股平均差为4.84%,低于273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持股差(8.23%);成长性上升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和后九大股东持股平均差额为10.42%,高于273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持股差。可以判断,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后九大股东的平均持股差值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有显著性影响。差值越大,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越好;差值越小,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越不好。

关联交易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又不能真正起到约束大股东行为的作用,因此,有一些控股股东为牟取私利,通过贷款担保和关联交易定价等渠道,侵蚀上市公司利益,并损害中小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例如,2008年发生关联交易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71家,关联交易总额为989675.27万元,平均每家交易金额为13939.09万元。 (见表2)

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数量和金额高成长性企业中,无论是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数量,还是平均关联交易的金额,都大大增加;低成长性企业关联交易情况反而大大降低,且没有高成长性企业严重,说明高成长性企业越来越多地进行关联交易,并有可能存在转移利润之嫌,在2008年发生关联交易的71家公司中,有42家是家族企业,其关联交易占款额度平均值为14375.21万元,29家非家族企业的平均占款额度为13307.47万元。对比2007年的相关数据发现,非家族企业的关联交易规范程度逐渐恶化,非家族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和家族企业样越来越普遍。

关联交易类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最为频繁,表明越来越多的公司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分享上市公司的好处,其次是与同一控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也相当频繁。从不同控制关系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占总额的比例来看,同样也是与公司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所占比例最大。 (见表3)

关联交易金额在2008年发生的95起关联交易中,涉及金额达到667832.64万元,其中有7起是2008年前签署的协议,交易在2007年末尚未终止,交易总额为103443.04万元,占总额的15.49%。2008年第一季度共发生关联交易14起,平均每起交易金额为15906.74万元;第二季度发生关联交易23起,平均每起交易金额为8917.37万元,第三季度发生关联交易21起,平均每起交易金额为2268.02万元;第四季度发生关联交易29起,平均每起交易金额为3067.67万元,仅为第一季度平均每起交易金额的19.29%。

自金融危机于2008年9月份登陆我国后,我国制造业面临更大的生存与发展压力,因此,上市公司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一些抵御,以减少金融危机带来的经营环境恶化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可是从数据上看,自金融危机后,虽然中小板块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次数呈上升趋势,但是平均0每起交易金额却在大幅下降。

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贷款担保的次数和金额2008年中小板上市公司共发生108起关联方贷款担保。其中,高成长性企业发生18起,平均每起担保金额为17497.75万元,低成长性企业发生22起,平均每起担保金额为21300.69万元。由此推断,高成长性企业的关联贷款担保情况相对于低成长性企业较为规范,控股股东牟取私人利益的客观行为相对较少。

2008年,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贷款担保共发生94起,平均担保金额为15745.68万元。其中,高成长性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发生贷款担保15起,平均每起担保金额为19914.35万元;低成长性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发生贷款担保16起,平均每起担保金额为24500.10万元。从发生的担保数量和金额来看,低成长性上市公司比高成长性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贷款担保更频繁,更严重。

利益相关者权益与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权益

一个好的企业,在谋求发展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司社会责任。而公司社会责任强调公司对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所在社区等)负责。包括遵守法规,商业道德,保障生产安全与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慈善事业,保护环境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协调好管理者、股东、债权人三者的关系,同时确保处理好与政府部门、供应商、社区,顾客,职工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为企业带来更多的隐形资本,实现企业成长与发展目标。

从公益支出水平来看,2008年高成长性公司平均公益支出为110.23万元,而低成长性公司平均公益支出仅为61.62万元;从接受相关部门处罚来看,高成长性公司平均罚没支出为9.86万元,而低成长性公司平均罚没支出却高达31.58万元。可见,高成长性公司能够更好地与利益相关者“和谐”相处,共同谋求发展目标。

承担社会责任是兼顾利益相关者的一个重要举措。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环境准入机制尚未成熟,导致某些“双高”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生产高污染,高耗能产品,有的企业在成功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环境事故与环境违法行为屡屡发生。

纵观中小企业年报发现,有78家企业在年报中对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披露,比如,黔源电力为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在电力调度方面实施结构调整,积极推行节能调度,清洁调度,优先调度:九阳股份在节能减排方面加大了研发力度:大洋电机积极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年产700万台节能微特电机生产线项目:有的上市公司披露“在2008年度通过自主创新,提高自动化水平,加大技改投入来节约能源、降低消耗”。然而,披露节能相关信息的公司只占到了全部上市公司的28.57%。强制上市公司对节能减排方面的信息披露,从而唤醒企业环保意识,进而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仍是任重而道远的。

信息披露

落后自有落后的道理。在273家中小上市公司中,排名靠后的部分低成长性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都有重大违规行为。例如,排名第229位的*ST琼花,2008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被立案调查。排名第267位的中捷股份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且在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中期报告中均存在虚假记载。

再如,排名第270位的*ST张铜,于2008年8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通知书,经查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公司2007年度亏损1.79亿元,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个月内披露预亏公告,而是直至2008年4月才披露预亏公告:2.公司在年度业绩快报中披露2007年度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420万元,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在中小企业板的273家上市公司中,有17家披露了重大诉讼仲裁信息。其中年度内发生诉讼次数较多的有粤传媒(3次),通产丽星(3次)、东华能源(2次)。

激励约束高管薪酬

2008年,高管人员年度报酬支出平均为265.45万元,最高者为金风科技(成长排名第7位),高达2836.38万元;最低者为棉德股份(成长排名第255位),仅有29.45万元。两者相差96倍之多。人均年薪平均为17.47万元,同比2007年的17.047万元上升0.43万元。年薪最高者和最低者为宏润建设(成长排名第69名)和德棉股份,人均年薪分别为136.67万元、1.64万元,两者相差83.34倍。

2008年受经济危机影响,企业净利润普遍下降,273家企业中净利润不足以支付高管薪酬的企业有21家,而这个数字在2007年仅有1家,这21家企业中有19家企业甚至出现净利润为负。但与此相矛盾的是,高管薪酬支出占净利润的比重较2007年却上涨了2.3%,平均为7.02%。高管薪酬支出占净利润的比重最异常的是华帝股份(成长性排名第185位),同比2007年排名下降了52位,为-14.74%,其净利润为-1040.48万元,而高管薪酬为153.4万元,较2007年上涨了12万元。在业绩,成长性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高管人均薪酬仍较2007年上升,薪酬水平与公司业绩严重不符。

2008年,前三名董事报酬(人均30.55万元)整体比前三名高管报酬(人均30.55万元)略低,个体差异较2007年也在变小。独立董事津贴人均4.48万元,与2007年上升了近1万元,除银轮股份未详细披露独董津贴数额外,最低者为广陆数测(成长排名第188位),人均5000元,最高者为宁波银行(成长排名第272位,成长性排名下降了270位),人均22.8万元,两者相差近46倍。

我们根据公司实际薪酬支出和实际领取人数,计算推出2008年高管人均年薪排行榜(见附表)。高成长性公司相比低成长性公司,在高管薪酬上有较大优势,比低成长性公司人均年薪高出6.3万元。薪酬前50名中,有24%的高成长公司,10%的低成长公司;与此相反,薪酬后50名中,有28%的低成长公司,18%的高成长公司,可见,高管薪酬水平与公司成长性基本吻合。

细分行业报酬比较 2008年高管薪酬排名第一的虽然仍是金融服务业,人均29.81万元,但较2007年的69.70万元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下降了近40万元,58个百分点。排在第二位的是房地产行业,相比2007年同比增长了25.49%。排名最低的是新增的食品饮料业,仅有6.3万元。而2007年行业报酬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在2008年有显著提升,人均增长2.75万元,同比增长了

29.28%。

整体上,高管人均行业报酬为17.53万元,同比2007年的20.37万元下降了2.84万元。在22个行业中,有9家行业超过平均行业报酬水平,分别是金融服务业,房地产业、建筑建材业,商业贸易业,采掘业。机械设备业,医药生物业、信息服务业,信息设备业。2008年新增两行业黑金金属和食品饮料行业的高管人均行业报酬均低于行业报酬平均水平,分别是13.83万元和6.3万元,排在16位和22位。 (见表4)

成长性前50名企业中,以化工行业和机械设备行业数量最多,金融服务,房地产,商业贸易、餐饮旅游没有进入此列。

成长性后50名企业中,化工行业数量最多,金融服务业和房地产行业所包含的成长性后50的公司的比例也较大,分别达到了100%和50%。与2007年这两个行业所包含的成长性前50名的公司的比例较大,形成鲜明对比。公用事业,农林牧渔、黑色金属,采掘等8个行业没有进入此列。

2008年的金融风暴对行业整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整体报酬有所下降,大部分行业报酬平均水平出现负增长。其中,行业报酬平均水平同比2007年下降最多的是金融服务行业,交通运输和商业贸易行业,分别下降了-57.39%、-34.07%和-25.36%。而行业报酬增长幅度最大的是农林牧渔行业,比2007年增长了29.28%。这与金融危机中金融行业、对外贸易行业受严重冲击,金融资产缩水,信贷萎缩,出口受阻,而农林牧渔业等第一产业受影响相对较小的实际情况相符。

地区报酬上海高管人员平均薪酬最高,达39.50万元,吉林省高管人员平均薪酬最低,达4.72万元。两者相差34.78万元,最高者是最低者的8.37倍。这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地区经济水平,而高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能脱离地区经济水平。(见表5)

高管持股

整体看来,2008年高管持股水平比2007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有77家公司不含有高管持股,占总体的28.2%,较2007年升高了13.16%。总体样本高管持股平均为19.34%,较2007年上升约26个百分点:高管持股面(持股高管人数/高管总人数)平均为34.74%,较2007年上升了32.01%。

2008年前上市的公司的各类高管持股情况均低于2008年新上市公司,说明新上市公司在高管股权激励方面较为重视。高成长性公司整体高管持股水平显著高于低成长性公司,说明高管持股对公司成长性有一定影响。高管人均持股最高的是天邦股份,达到99.72%,成长性排名第14位。持股面最高的是威华股份,达到89.47%。 (见表6)

股权激励

进度截至2009年5月,中小企业板已有40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计划,其中13家公司方案正在实施中,16家公司已停止实施,董事会预案11家。高成长性的50家企业中,合计有12家公司设计了激励方案,而低成长性的50家企业中,仅有4家公司设计了激励方案。(见表7)

停止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16家公司占总的股权激励方案的39%,其中有15家是在2008年下半年公告停止实施的,停止实施的原因大多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利润水平较往年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标的物选择期权标的物的公司达到总体样本的79%,选择股票标的物的公司和选择股票增值权的公司各占总体样本的16%、5%。样本公司采用的激励方式主要有五种:股票增值权、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买入流通A股、授予期权(行权股票来源为股东转让股票)。授予期权(行权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其中,以授予期权(行权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方式激励的公司有34家,占总体样本的85%,说明上市公司普遍青睐这种以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为来源,来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方式来激励员工,以使得企业高级人才与其公司自身利益能有效结合。

激励范围在已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除中捷股份,广宇集团,浙富股份没有披露奖励人员明细,其他38家公司均对奖励人员进行了详细披露。激励对象以公司核心业务骨干和高管为主,各占到当时激励总额的48.70%和51.23%,其他激励,包括个别公司的优秀员工奖和预留待分配,约占激励总额的0.07%。

整体看,股权激励范围宽窄不一,激励对象的结构问题没有统一标准。样本公司中股权激励侧重激励核心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特殊贡献人员)的公司有28家,其中武汉凡谷,永新股份激励核心业务人员的比例达到100%的份额。侧重激励高管人员的公司有12家,其中,在伟星股份,双鹭药业、广百股份、广东鸿图、得润电子股权激励计划中,高管拥有100%的奖励份额。

激励强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已公布方案中,单一激励比例最高的是得德美化工,达到9.94%,单激励比例最低的是广百股份,仅占总股本的0.44%。整体而言,样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幅度主要集中在总股本的3%以上,这些公司占总数的比例达到了71%,而激励幅度小于1%的公司占总数的比例只有8%。激励幅度在1%~3%之间的公司占总数的比例为21%。样本平均激励强度为4.43%,偏差达到2.51。

七匹狼停止实施股权激励

与中小板上其他15家因股价跌过行权价格而停止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相比,七匹狼在已经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管理层仍是放弃行权,其高管停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历程,更像是一场基于公司利益而集体发扬风格的表演。

七匹狼股权激励历程

2006年8月初,福建七匹狼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9月,公司公告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七匹狼授予激励对象7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5年内的可行权日以10,2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七匹狼股票的权利。该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七匹狼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700万股七匹狠股票。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700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时七匹狼股本总额11050万股的6,33%,其中预留240万股份给预留激励对象,占本次期杈计划总数的34 29%。公司副总经理毛金华等17名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第一批股权激励对象获授数量在15万35万份不等的股票期权。

依据股权激励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在相应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满足了行权条件,应在2008年佃月25日前授予激励对象。但截至2009年3月21日,尚无激励对象开始行权。2007年激励对象周永泽辞职,2008年激励对象毛金华辞职,依照股权激励计划,上述人员未行权部分被取消,2008年10月 公司董事会未就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授

杈,相应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作废。由于股权澈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进行了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因此,截至2009年1月1日,公司仍有效的股权激励对象有15人,总激励数为877,6万份,行权价格为4,49元。

放弃行权,管理层发扬风格

2009年3月21日,公司停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告称,15位股权激励对象集体向公司来函,为支持公司进行整体激励约束制度改革,平衡公司整体薪酬奖励方案,自愿无条件放弃其所获援的所有股票期权。按照调整后4 49元的行权价,若与2009年S月21日12 12元的市价相比较,价差为7,63元,15位股权激励对象共计877 5万份有效期权粗略估计损失约为6695万元。与此同时,公司称15名股权激励对象自愿无条件放弃股权激励,七匹狼2007年利润由此增加1017届8万元。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计提的相关股份支付和奖励基金,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处理方案:

关于股份支付,原计提的股份支付不进行调整,拟在2009年计提的股份支付在2008年提取,故2008年增加计提股份支付费用182 83万元,共计557,67万元,2006~2008年累计计提股份支付费用1 970 80万元,以上款项全部计人资本公积。

关于奖励基金,2006--2007年公司共计提奖励基金720万元,扣税g5,18万元后,将其中的386万元作为2006~2008年3年的绩效奖金发放给各激励对象(在职,但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需计提奖励基金1200万元将不再计提,已经提取但尚未使用的奖励基金474,82万元,将作为未来职工福利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对公司2006-2007年的业绩没有影响,由于不再计提奖励基金同时加速计提2009年股份支付,将增加2008年利润总额为1017,68万元。

终止的背后:公平至上

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激励结构不合理。该激励计划的激励范围较窄 许多新加入的高管人员和技术骨干未列入激励范围:同时,激励对象由于参加股权激励,200B年以来的3年未获得绩效奖金,而基本薪酬比例又相对较低,反而影响了激励对象(特别是业务骨干)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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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国内上市公司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第一案于2008年8月28日一审结束:法院驳回了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076,下称雪莱特)的请求。雪莱特9月16日提起上诉。

案由并不复杂。2007年10月25日,雪莱特原董事、副总经理李正辉认为,公司在未通知其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并决议其辞职的议案,侵害了其作为董事的权益,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的诉讼。李正辉于2008年3月撤诉。之后,雪莱特认为李正辉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滥用诉权,在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原告提讼,在案件经法院两次开庭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后,随意撤诉,该行为明显是滥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包括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支付律师费用等在内的各种损失。故至法院要求李正辉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一审认定,李正辉向法院诉请撤销,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李正辉为了反驳柴国生诉其未遵守承诺和约定辞职,请求法院确认董事会召开程序违法,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雪莱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为了非法目的无故,滥用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今年4月1日生效,“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成为新案由,雪莱特以此案由,成为该案由生效后全国首宗案件。

何谓滥用股东权利

禁止权利滥用的思想起源于罗马法,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一般认为行使权利不得逾越权利的本质及经济目的,或逾越社会观念所允许的界限。美国、日本等国家很早便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引入商法领域,具体表现为禁止公司滥用法人人格以及禁止滥用股东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股东滥用知情权、质询权或派生诉讼权等权利时,常常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对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我国公司法并未对滥用股东权利的构成要件及其具体类型作出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应当包含如下要件:第一,滥用股东权利的主体应为公司股东;第二,股东客观上行使了股东权利;第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为目的。至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是否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则不应作为认定滥用股东权利的要件。例如,公司控制股东滥用多数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而该决议有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之虞时,就应当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否则该决议付诸实施,造成公司或小股东利益受损时,未免亡羊补牢,为时晚矣。

滥用股东权利并非控制股东的专利,少数股东同样可能滥用权利。因此,依主体可将滥用股东权利分为控股股东滥用和少数股东滥用。另外,由于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包含多种表现形式,依股权的类型,可将滥用股东权利分为资本多数决之滥用、代表权之滥用、质询权之滥用、知情权之滥用、直接诉讼诉权之滥用、派生诉讼诉权之滥用等。

滥用股东权第一案的启示

雪莱特诉李正辉滥用股东权利,具体说来应为诉其滥用直接诉权。本案中,李正辉在提交辞呈后,又以董事会召集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恢复其董事地位,表面上看,李正辉的确“出尔反尔”,但由围绕雪莱特与李正辉之间的一系列纠纷可知,李正辉提起该诉讼很可能是为避免承担返还获赠股票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是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但为个人利益提讼无可厚非。至于公司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支付律师费用等损失与认定滥用直接诉权并无直接关联。首先,公司的股价由多种因素影响,雪莱特并不能证明股价波动一定是由李正辉提讼所导致;其次,李正辉提讼并无非法目的,即便客观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也无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雪莱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正辉提讼的目的是非法的,故驳回其诉讼请求。主审法官认为,判断滥用诉权的标准,应从严界定,只有具备相关要件,才能构成滥用直接诉权,行为人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相关要件,主要是指目的要件。

雪莱特认为李正辉滥用股东权利的另一个关键理由便是其在案件受到广泛关注后撤诉。撤诉行为,是股东直接诉权的一个方面,股东有权提讼,同样有权撤销诉讼。认定是否滥用撤诉权的关键同样在于是否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为目的,而雪莱特拿不出相关证据。

雪莱特在一审判决后公告称,法院将“滥用股东权利”与“滥用诉权”进行混淆,对李正辉是否滥用股东权利不进行审查,而审查李正辉是否滥用诉权,因此提出上诉。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审查李正辉是否滥用诉权,实质上即为审查其是否滥用股东权利: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最终必须落实于滥用何种股东权利。

背后的纠葛:股权激励纠纷第一案

这桩诉案并非孤立事件――为激励高管,雪莱特董事长柴国生曾分两次将名下公司股份无偿赠与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要在公司服务满一定期限,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股权并给予经济赔偿。由于李正辉提前辞职,2007年9月29日,柴国生李正辉要求其返还获赠股票并赔偿损失。

雪莱特于2006年10月上市,柴国生将其名下股份赠与李正辉是在公司上市之前,因此该股权激励方案并不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手段多样,除《公司法》外,受到其他的约束不多。雪莱特上市前,柴国生将其个人股份无偿赠与李正辉作为激励手段,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完全依照双方的约定。作为股权激励表现形式的赠与合同其实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李正辉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应当依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即为公司服务满一定期限,当受赠人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时,赠与人依约要求返还股票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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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非法定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国外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一种合约,由公司授予其雇员在一定年限后可以某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讲,股票期权制的实施包括赠与(grant)、授予(vest)、行权(exercise)和出售(sale)四个关键环节。这项制度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之后,它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公司业绩和整合公司人力资源的薪酬激励工具,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迅速推广开来,并获得很大成功。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约有50%的公司、90%以上的大型上市公司都实施了股票期权计划。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施股票期权的国家如日本、欧洲等国,其税收政策在原则上同美国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下面主要对美国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问题作较详细的分析。

(一)两类股票期权纳税规则不同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股票期权可以分为激励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大类。激励股票期权是指符合国内税务法则422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属于“法定股票期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非法定股票期权是指不符合税法422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两种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纳税规则。

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受益人只要不马上卖出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纳税,而且,如果按规定时间出售股票(出售股票时距行权日满1年,同时距赠与日满2年),则其取得的行权收益(行权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不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而是作为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可延期到出售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同时,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受益人持有股票的时间越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力度也越大,即对于持有股票时间在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的,其长期资本利得的税率为28%;对于持有期超过18个月的,其税率为20%.但是,如果受益人出售股票的时间不满足上述要求,则期权收益将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可达39.6%.对这些高收入者来说,若能适用28%或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而非39.6%的个人所得税,那的确是很有“激励”意义的税收优惠。

非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受益人取得的行权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一般情况下,公司根据税法要求,从受益人的工资中预扣28%的税款,作为个人所得税准备。受益人在出售股票时,如出售日距行权日不满1年,则出售股票收益(出售日公平市场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征税;如果出售日距行权日超过1年,则出售股票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

另外,美国税法规定,无论何种股票期权计划,只要受益人的行权收益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资本利得征税),则该行权收益不能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相反,只要受益人的行权收益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普通收入纳税),则公司可以对该行权收益进行税收抵扣,即可以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享受税收优惠有条件限制

按照税法422条款的规定,公司实施激励股票期权,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股票期权,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股票期权的赠与计划必须是一个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成文计划,指明按该计划将发行的股份数额,哪类雇员有资格参与该计划,全部期权必须在计划实施后10年内赠与完毕。(2)赠与对象必须是公司的雇员(非法定股票期权可赠与公司的供应商、管理顾问等)。(3)被授予人必须自行权日起持有股票时间1年,并要满足自赠与日起持有股票2年的条件;如果没有满足该条件出售了股票,则属“失资格处置”,将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4)每人每年最多只能有10万美元的激励股票期权可以行使。(5)行权价不能低于赠与日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6)股票期权必须自赠与日起的10年内行使。(7)如果拥有超过10%投票权的雇员要接受激励股票期权,则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批,并且其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赠与日公平市场价的110%,同时,还必须在赠与5年之后才能行使。

(三)对股票期权税收严格管理

为了鼓励和配合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美国政府对股票期权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必须负责从期权受益人的行权收益中扣缴税款,并将这一税款上缴税务部门。年终时,还要向国内收入局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所有雇员的全部收入及纳税信息,其中包括行权收益的纳税情况。

(四)国外的经验总结

从上述美国税收政策中可得到三点启发:(1)鼓励公司实施is0计划。因为is0计划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效果更大,他们只有通过努力工作,大幅提高公司业绩,增加股东财富,才能使股价上升并超过行权价,以获取差价部分的高额收益,否则,期权失去了价值。(2)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从税法规定看,在行权后,受益人持股时间越长,享受税收优惠力度也越大,鼓励受益人继续长期持股。(3)政府应制定较为完善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并进行严格管理。

二、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与存在问题

(一)目前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主要政策规定

我国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因而股票期权涉及的税收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受益人而言,其行权收益和出售股票收益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就公司而言,该行权收益能否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从现行的税收政策看,针对性最强的一项规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该《通知》反映了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1.界定了所得的性质。《通知》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规定了计税的方法。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明确了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方法。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另外,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于个人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予以征税,但考虑到为支持企业改制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则按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现行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收政策根本不能适应当前各种股权激励计划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已出现了多种股权激励计划,如年薪制与限制持股相结合(“武汉模式”)、强制高管人员购股并持股、用激励基金为公司骨干购股、模拟持股和股票增值权等模式。由于《通知》中只对个人“实际认购股票”这种情况作了规定,因此,对一些模拟认购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诸如模拟持股、股票增值权等所引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收政策尚不明确或属于空白,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只能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税法设定的纳税环节很不合理或过于笼统。根据《通知》的规定,无论受益人是否获得期权的现金收益,一律在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时,立即对购股金额、激励基金、模拟股份、股票增值权等进行征税,这必然会对受益人产生巨大的现金压力,迫使其立即出售股票或兑现模拟股份价值,不利于鼓励长期持股。另外,“实际认购股票”的设定标准过于笼统,在某些股权激励计划中难以明确界定。如在模拟持股计划中,公司授予员工的仅是模拟(非真实)的股份,只有在公司将模拟股份按彼时的股票价格兑现给员工时,他才真正获得了现金收益,而在此期间,“实际认购股票”的行为不易确定。

3.税收政策存在搞“一刀切”的不合理现象。目前,我国对所有的股票期权计划都同等征税,既不分计划的“激励性”与“非激励性”,也不分受益人持股时间的长与短。这种低效的税收政策很可能诱致公司经理层的短期行为,即只注重短期见效快、易提升公司业绩的投资项目,而忽视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一旦取得股票期权,就立即兑现股份价值并获取高额的期权收益。这显然有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

4.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发生的股票期权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但是股票期权支出能否视同工资性支出,现行税法尚不明确。目前许多公司是通过提取激励基金为高管人员购股或模拟购股,对该类激励基金的扣除问题,在2001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激励基金可以全部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公司用年薪为高管人员购股而发生的支出,是按计税工资扣除还是按其他办法处理,税法没有明确。

三、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在股票期权试点工作的初期,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所作出的上述原则性规定,是基本上符合国情和税收征管现状的。但随着试点工作经验的逐步积累和制度的渐趋规范,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将加快,因而在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股票期权计划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所接受并实施。因此,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本着既要有利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并适当减轻纳税人税负,又要加强税收征管、合理调节受益人过高收入的总体思路,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l进一步明确所得的性质及确定方法。鉴于当前股权激励计划形式的多样性,税法应明确:在行权时,无论是实际认购股票,还是模拟认购股票,个人从其雇主处取得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均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以其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得。行权后,个人将股票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并获得的所得,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并以其股票转让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得。

2.科学设定纳税环节。从理论上讲,个人在行权环节、股票转让环节均为“取得”了应税所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将其设定为纳税环节是基本合理的。但为了鼓励受益人在行权后继续长期持股,建议采用国外激励股票期权的递延纳税办法,即在行权时,只要个人不马上出售股票、没有取得股票或模拟股票的现金收入,就可不立即纳税,但应按税法规定申报并计算出该行权收益应纳的所得税,到个人出售股票或兑现模拟股票价值取得现金收入时,再按规定缴纳。对于个人出售股票取得的增值收益部分,依照现行政策规定,暂不征税。

3.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从国外经验看,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及持有时间的长短不同,可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从我国国情看,目前各种股权计划的行权收益均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难以从税率上给予不同受益人差别待遇。为了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以及鼓励公司实施为雇员“真实”购买股票的股权计划,可考虑对行权收益的摊计时间给予一定优惠。具体建议是:对模拟购股类的期权计划,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自实际取得所得的当月算起);对实际购股类的期权计划,如出售日距行权日不满1年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自出售的当月算起),如出售日距行权日满1年但不满2年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如出售日距行权日满2年及以上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对于个人转让除股票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支出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按规定提取的激励基金。该类支出的扣除问题在有关文件中已经明确;二是按规定应支付给高管人员的年薪。对该类支出的扣除问题,目前国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鼓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要适当减轻公司负担,应允许在税前全部扣除;另一观点认为,无论公司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都应按计税工资办法扣除,不应厚此薄彼。根据国外股票期权的发展经验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经过权衡利弊,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如下:

1.从税收调控的角度看,目前我国对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未真正理顺,董监事会及独立董事等的监督力度也较为有限,因而有必要在税收上加以一定的调节和限制,以防止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为名,滥发工资、奖金,随意支出和分配利润,侵害国家和其他股东利益,侵蚀税基。

2.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支付的年薪(工资性支出)就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支付的同等数量工资则必须按计税工资办法扣除,这显然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3.从实施股权计划的条件和目的看,这种计划一般是在上市公司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实施。如果企业无增量资本或税后利润,就不具备实施股权计划的先决条件,也失去了实施该计划的意义。正如我国已实行的配股、送股、转增股等做法一样,都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的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公益金之中拿出资金搞的。因此,公司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支出也应与税后利润相联系,即只能或主要来源于税后利润,以真正体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作用和目的。

(三)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1.确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以股权激励计划的被授予对象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规定申报纳税及缴税的方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就股票期权的行权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分别将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股票期权赠与通知书》、《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缴款凭证》、《代扣代缴证明》和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纳税人在行权后并未马上出售股票,则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不缴纳税款,但出售股票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3.明确罚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报送上述有关凭证、资料的,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周全林。在美国获得股票期权如何纳税[n].中国税务报,2002-09-09.

[2][美]汤姆。托里。员工股票期权获利策略:gerting yourshare of the action[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3]李曜。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案例分析与方案设计[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4]辛向阳。薪资革命:期股制激励操作手册[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5]李曜,周庆文,王彬。税收——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j].上市公司,2002,(3)。

电商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5

有行业资深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华侨城集团考虑到集团与旗下公司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关系,势必会将项目交给华侨城A(000069)运作。”此举意味着华侨城A将从中分得一杯羹。

此外,从华侨城A近期股价走势来看,11月10日一周涨幅达到11.7%,明显强于万科等其他地产股。本周公司又正式了智慧旅游体系,在电子商务方面再推新品。有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国企改革概念股受到市场追捧,华侨城A具备这一概念,投资者可积极关注。

集团或将项目转给上市公司运作

深康佳于日前公告称,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方案的议案》。

根据议案,华侨城集团和康佳集团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开发康佳集团总部厂区更新改造项目;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华侨城集团占30%;康佳占70%。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双方以现金出资,按出资比例分期同步交付;经营期限为50年,投资总额不超过50亿元。合资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康佳委派3人,华侨城委派2人。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此前持续已久的康佳和华侨城集团为旧改的“掐架”也宣告和平收场。

值得注意的是,华侨城集团作为华侨城A的大股东(持有华侨城41.3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9%)其曾作出过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华侨城集团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与华侨城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因此华侨城集团此次虽占到旧城改造项目公司30%的股权,但其不可能自身去进行开发,其最有可能的作法是交给华侨城A去运作。

国企改革和电商投资标的

记者注意到,近期华侨城A二级市场走势表现突出,在沪港通开通前一周,该股出现放量上涨,周涨幅接近12%,而同期同属地产板块的万科涨幅不到3%;金融街涨幅也仅有3%。华侨城A走势明显强于其他地产股。

此外,在日前开幕的2014年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上,华侨城正式智慧旅游体系,通过该体系,游客不需要导游、地陪、代办等支持,只需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享受到更便利、更丰富的私人定制旅游服务。

电商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6

就在黄光裕家族与以陈晓为首的董事会为争夺国美电器的控制权打得不可开交时,国美的老对手苏宁电器(002024.SZ)重新启动了曾两度搁浅的股权激励计划。苏宁电器抛出股权激励计划目的在于“鼓劲”。值得注意的是,行权条件隐含着4年内净利润翻番的宏大目标,似欲与国美比拼业绩。

得人才者得天下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苏宁电器拟向248位进入公司五年以上的对公司的连锁发展、经营管理起到重要作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

苏宁拟授予激励对象8469万份股票期权,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21%,行权价格为14.5元,行权有效期为五年,分为四个行权期执行。行权条件要求,苏宁电器每年度销售收入较2009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09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

自古以来就有“得人才者得天下”之说。国美与苏宁的差距在2003年苏宁开始实行系统化的人才战略时就已经悄悄地埋下伏笔了。

从2003年以来,苏宁电器制订并实施了“总经理工程”、“采购经理工程”、“1200工程”、“店长工程”、“督导工程”、“蓝领工程”、“4045工程”等一系列人才引进和培养工程,对促进就业和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人才工程构成了苏宁的人才体系战略。可以说,正是对于人才的渴望和高度重视,才使得苏宁的内功练得异常扎实,使得企业竞争的基础――单店竞争能力远远领先于同行,从而最终在持久的零售业马拉松赛跑中,迅速地赶上并超越,而且给了对手根本无法超越的机会。而曾经长袖善舞善于资本运作、善于兼并打规模仗、两眼紧紧盯住网点、盯住供应商的国美突然间发现自己的内功与苏宁相比竟是如此之大,但此时已是悔之晚矣。

从战略选择来看,国美走的是典型的粗放式经营的路子,希望以规模以速度取胜。而苏宁走的是集约式发展的路子,其实苏宁的发展速度也是相当快的,苏宁从1999年到2008年这10年间,以50%的年均销售增长率和90%的年均利润增长率创造了零售企业内生性增长的奇迹。

双方长跑了7年,尽管这7年中有6年是国美领先,但是从第7年开始,也许就是苏宁永久地领先了。由此可见,人才的系统化培养在企业的可持续竞争中是多么的重要。

体验数字化

在国美遭遇规模不经济、投入和产出不成比例的问题时,苏宁却一直努力在提升自己的单店盈利率,其中重新打造卖场的营销平台是极为重要的一步。据了解,2009年,苏宁电器与博嘉互动传媒共同启动了“苏宁数字化”卖场项目,在引进了全球最新的卖场互动体验数字化系统后,苏宁电器第五代3C+旗舰店陆续开业,在国内掀起了零售大卖场“数字化互动体验”新热潮。博嘉互动传媒与苏宁开始在其卖场联手打造数字化互动传播平台,该平台包括了至炫新品体验专区、通讯产品互动体验港、店内全覆盖的LCD联播网和打折专区,以数字化卖场为核心,互动体验为特色,让消费者进入一个全新的媒体世界,享受体验消费的乐趣与魅力,同时还可帮助企业以全新的营销方式,推广品牌和产品信息,促进销售,这一全新的实践引起了众多业内人士以及风险投资者的高度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数字化项目并非一个动听的噱头,而是一个采用了最新多点触控技术的互动式媒体传播平台,简单的说,消费者可以比以前更为主动、有目的地了解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还可以借助这一系统模拟使用产品或尝试搭配不同产品,带来全新的消费体验。

日前,2009年中国连锁百强榜出炉,苏宁以1170亿元的销售额力压国美,成为行业领头羊,其销售额和门店数增幅分别为14.3%和15.9%,在高基数上实现了超过行业平均值的增长。有业内人士透露,苏宁卖场形象的迅速提升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博嘉数字化互动媒体平台的启用,这也是苏宁加速超越国美的关键,更为重要的是,连锁行业很可能由此掀起一场营销与消费模式的革命。善于做加法的苏宁,再次走在国美前面。

新战略挑战国美

根据苏宁电器近日的2010年上半年的业绩快报,2010年1月-6月,苏宁电器增加店面数量134家,店面总数量已达到1075家,而且其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1.9%至360.54亿元,而净利润更是增长56.08%,达到创纪录的19.74亿元。

东方证券分析师陈刚介绍,“黄光裕出事前,国美电器的规模比苏宁至少高出40%,这次国美电器的内乱又给苏宁电器提供了全面超越的机会。”

照苏宁电器公布的发展规划,未来5年其连锁店面数量将增长到3500家,同时为其配套的物流基地将突破120个,与此同时,苏宁电器还将向商业地产、高端酒店等领域扩张,到2015年将拥有超过15个大型商业中心,以及10家五星级酒店。

为了达到这一战略,苏宁电器已经对大区管理层进行了调整,而近日又让原营销总部执行总裁金明接替孙为民出任总裁,而孙为民将主要协助张近东制定更为长远的战略规划。

苏宁业绩大增的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是以旧换新、家电下乡、能效补贴等一系列拉动内需的消费政策效应;二是公司连锁网络规模的继续扩大,终端销售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国美电器近日公布的新五年计划,只提出店面目标为2000家,今年下半年仅净增长120家门店。双方的战略目标也由此拉开了差距。

一个张近东等于两个陈晓?日前,苏宁电器(002024.SZ)公布的2010年中报显示,受益于家电行业景气回升且自身经营良好,公司上半年净利达19.7亿元,同比增长56%。这一数据等于国美电器中报净利的2.05倍。

中报显示,苏宁电器上半年总营收360.5亿元,同比增32%。而国美电器同期仅为249亿元,两者差距已被拉大到110亿元。国美电器同比增长也只有20%强,远低于苏宁电器。

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说,预计2010年1到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同比将增长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