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合伙人股权的激励方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合伙人股权的激励方案范文1
引言
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limitedpartnershipprivateequityfund),即由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而共同设立,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股权投资基金类型。由于该组织形式将有限合伙人(投资人)排除在投资决策机制之外以及"穿透税制"的特性,使其从产生之日起便与风险投资行为伴生[1],时至今日成为现代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类型之一,特别是在股权投资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主导的基金组织形式。
为推动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的确立预留了法律空间[2],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创设了普通合伙之外的有限合伙形态,国家和地方政府为确保有限合伙形态与现行的其他相关制度顺畅对接,陆续出台系列配套措施,如允许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允许有限合伙作为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股东、明确合伙人的纳税细则等等,至此,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舞台。
l2007年至今,我国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落地已经三年,三年的市场验证凸显本土化特性的诸多问题,诸如有限合伙人(投资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合伙人资质难以确认,无限责任实现路径不清晰,尤其是对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约束制度的缺失,导致"出资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扩大了成本,动摇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投资人与管理人的信任基础,限制了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发展。
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域外成功与域内失落的制度效果反差,使得笔者开始审视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本土化成功路径。本文首先从有限合伙的两大核心制度--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制度切入,解读有限合伙组织形态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原理层面正当性,进而观察我国现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缺陷所在,最后,提出笔者对于如何完善该项制度的自我见解,并主张只有一方面保证管理人专业能力的发挥,另一方面保障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在"管理人中心主义"前提下重新建立"资--质"平衡,才能真正实现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持久发展。
一、我国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制度架构
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水平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运营效率,而运营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及其相应的成本的高低。然而,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又与基金本身的特性和要求具有内在联系和逻辑上的关联性。无论公司型基金、信托型基金还是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态都仅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外衣",只要其在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及避免双重征税等实质方面契合了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内在特性,能够实现投融资快捷、安全,实现投资人和管理人利益诉求,自然就会成为一条有效的路径。有限合伙的核心制度有效的满足了股权投资基金的诉求。
有限合伙组织形态从其诞生之日起便伴随着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其责任形式二元性与经营管理权限一元性特征,衍生出二个核心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利润分配制度。这二个制度通过基金内部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确立了基金管理人独立决策权、激励相容的分配规则,既满足了投资者的投资预期,又使基金管理人的人力资本得以回报。
(一)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制度
就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在权力配制方面,所有权即利润分配和参与重大决策由作为货币资本提供者的有限合伙人和人力资本提供者的普通合伙人共同享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则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单独享有。在机构设置方面,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合伙人会议来共同行使全体合伙人的共享权力,而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除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治理结构外,均以《委托管理协议》或《有限合伙协议》的形式确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
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享有对于基金运营的广泛控制权。普通合伙人虽然对于有限合伙的出资比例甚少并且可以劳务出资,但是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决策,诸如投资对象的选择、投资前的评估、尽职调查、投资时机的决定、投资定价及数量、投资协议的签订、投资后的管理、退出等权限,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完全由普通合伙人自行决定。
日常投资决策权由普通合伙人组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享有。投资决策委员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时还会吸收部分外聘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及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外聘专家要求必须具备行业、财务或法律背景。毋庸置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普通合伙人的自主决策权,客观上可以起到保护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作用;同时,外聘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士参与基金重大事务的决策,不仅可以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有限合伙人滥用权力,三方参与者相互制衡,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各方利益,有利于基金的运营发展。
同时,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也并非意味着对企业资产控制权的丧失。《合伙企业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但却规定了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全体合伙人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对于这些事项进行表决不仅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更有效率,有助于基金的运作。对于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有包括有限合伙人在内的合伙人会议作出决定,而这些事项并非是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事项,因此,有限合伙人参与这些事项的表决,并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因而也就没有丧失有限责任保护的危险。
(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利润分配制度
对财富高速增资的渴望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也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参与其中的根本目的所在,有限合伙制度保证了智力出资者获得较高的利润分配,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激励,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效益的提升。因此,在有限合伙型基金募集时,就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企业法》亦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利润分配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3].
通常而言,有限合伙型基金在退出每一个投资项目之后所得的收益(即扣除管理费及运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就应当在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国际通行的基本分配规则是,将投资收益总额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作为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其余的80%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此种分配规则充分认可了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对财富增值部分的分配权,最大程度的激发了管理人运用专业技能实现财富增值的热情,缓解了成本问题。
二、我国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本土化缺失
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国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取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但由于缺乏有限合伙制度本身赖以存在的信用环境以及信用义务制度的缺失,导致其正常发展及功能有效发挥遭遇严峻的现实困境。最初采纳有限合伙制的一些股权投资基金,甚至在运营一段时间以后最终折戟沉沙。
曾经轰动一时的长三角地区首家有限合伙型基金--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东海创投")即为典型。成立于2007年7月的东海创投,由10名合伙人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9名,包括佑利集团等8家民营企业和1名自然人;普通合伙人1名,即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确保有限合伙人的资金安全,东海创投设立了"联席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全体合伙人均为联席会议成员,会议主席由出资最多的佑利集团的董事长胡旭苍担任。
联席会议的决策规则是:以每500万元作为一股,每股代表一个表决权,每一项投资决策须获得全表决权的2/3才能通过。由于普通合伙人出资最少,只占基金规模的1%,因此也就在事实上成为有限合伙人聘请的经理,并无最终决策权。这种运作模式的弊端很快便显现出来,致使东海创投无法正常决策,运行陷入僵局,最终导致在成立仅7个月之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分道扬镳。
东海创投失败的惨痛教训昭示我们:《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规范的缺失,致使有限合伙人过于担心自己的资金安全,而不能完全信任普通合伙人。应当说,有限合伙人的此种担心的确有其合理性,因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拥有对基金运营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绝对的控制权,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致使有限合伙人难以对其行为进行观察和监督,由此导致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事实上的不对等地位,普通合伙人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也就不可避免[4].
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防止普通合伙人滥用管理权,英美衡平法创设了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fiduciaryduty)规则,即"普通合伙人应当殚精竭虑、忠诚于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利用职权牟取私而损害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同时还应当以高度的注意与谨慎履行职责,千方百计地谋求合伙企业利益最大化。"而我国《合伙企业法》尚无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完整规范,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进一步影响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运作效益。
三、我国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机制的变革路径
首先,确立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即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这是完善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必经道路。所谓明确信义义务范畴,是指要求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有限合伙人恪守诚信,并专注于增进有限合伙人的最佳利益,而不得使自己处于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具体包括:
1.对于其因基金管理而取得的利益或商业机会,都应当向有限合伙人如实披露,并获得其同意;
2.应当避免自己在管理基金的同时与基金进行交易,或代表他人从事有损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
3.避免与基金构成竞争。其次,明确信义义务的主体,实践中多数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并由基金管理机构指派专职的投资管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这些投资管理人员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而并不直接对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
如果在投资基金领域严格遵循此项原则,则可能导致在基金管理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为履行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而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防止此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证监会专门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5].该等规定颇具合理性,亦应当准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员。
其次,细化并明确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路径。一则,建立普通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普通合伙人以"智力"出资而享有有限合伙的控制权,最重要的风险控制制度就是无限连带责任,无论普通合伙人是个人还是机构,需要建立普通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以确保有限合伙人清晰判断商业风险。二则,明确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诉讼权。《公司法》中当股东发现管理层出现了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法律赋予其"股东诉讼权",以便能够追溯管理层责任,该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三则,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职业生涯。当基金管理人非因道德问题而触发了无限责任,应为其"重生"提供合理的制度路径,保证普通合伙人职业生涯的持续性。
再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监管,经由发展信用评级措施,实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信用体系,以构建行之有效的声誉机制。国内的评级机制已经有了雏形,比如杂志、报刊等公共媒体已开始建立,另外像清科研究中心这样一些专业调查公司,以及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等中介组织都已开始这方面的工作,但仍需大力发展。首先,建立政府背景的信用评级机构,或者扶持本国的信用评级公司,并明确监管责任;其次,推广评级标准,尽快对我国的投资机构、企业给出信用评级,并与审计等其他机构相结合,加强合作,将信用评级纳入监管体系。
最后,确立适度的政府监管制度。适度监管是指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以保证基金的市场调节为前提,不得以通过监管而压制、限制了基金机构竞争和发展的活力。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一种比较宽松的模式,但是这种宽松并不是一种无序的放任。2009年3月26日美国出台了金融体系改革方案,该方案旨在加强对金融市场尤其是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的管理人在SEC进行注册;二是要求股权投资基金以保密方式向证交会定期报告管理资产量、贷款额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三是加强了对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的控制,从产品开发人到承包商必须在该产品中保留部分经济利益,防止风险的全部转嫁;四是成立专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对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监控。我们应吸收国外的经验,从保护金融市场安全角度,建立政府适度监管制度,明确监管的重点:(1)规定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最低资质;(2)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与透明性,增强行业自律的强度与水平;(3)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日常监控系统,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
注释:
[1]有限合伙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中世纪地中海沿岸从事海上贸易的一种新型商业经营方式_康孟达(Commenda)契约。其产生原因有二:一是为了规避教会禁止借贷生息的法令;二是希望通过契约的约定将投资风险限定于特定财产。根据康孟达契约,一方合伙人(通常被称为Stans的投资者)将商品、金钱、船舶等转交于另一方合伙人(通常被称为Tractor的经营者)经营,冒资金风险的合伙人通常获得3/4的利润,且仅以其投资为限承担风险责任;从事航行的企业家则以双方投入的全部财产独立从事航海交易,其获得1/4的利润,并对外承担经营的无限责任。
[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第1款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3]参见《合伙企业法》第18条、第61条的规定。
合伙人股权的激励方案范文2
6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中国保险投资基金首次被公诸于世。彼时,会议提出,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这将改革商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市场需求,有利于保险业创新增效,也可以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下称《方案》)显示,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1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公司)。中保投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中保投资公司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不形成控股股东,遵守合伙企业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由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担任。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规则。
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首期1000亿元,存续期限5—10年,投资期后可发起设立后续基金。初期从整合现有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入手,新项目融资实行分期募集。基金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实现退出。
基金主要向保险机构募集,保险机构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基金募集采用认缴制,认缴资金根据实际投资进度实缴到位。基金募集遵循市场化原则,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并提示风险,投资者自主判断投资价值和风险,自行决策出资。基金根据投资需要,可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有关金融机构融资。
投资范围方面,《方案》称,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拉动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的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新型城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重大项目等。基金和中保投资公司应在协议和章程中明确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低比例。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健康养老、能源资源、信息科技、绿色环保、中小微企业等领域。基金投资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股权、优先股、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
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组建合伙人大会和投资顾问委员会,健全运行机制。中保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市场化方式组建管理团队,或聘请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管理,并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基金投资具体项目,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原则进行选择和决策,交易结构和收益安排应当既有利于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也有利于调动参与主体积极性,防范投资风险。基金可设立专项子基金,开展特定领域投资,提高管理运行效率。基金与子基金之间应合理配置管理资源,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
退出机制上,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以债权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投资期限和增信安排,按投资协议约定到期退出;以优先股或夹层基金等方式投资的,应明确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约定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保监会将负责该基金的监督管理。《方案》称,保监会牵头组织筹建基金,制定相关规则,依法对基金设立、运营等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基金运作风险,并在偿付能力监管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建立基金与国家宏观管理部门的项目信息沟通机制,主要提供服务,不得干预基金投资决策。
此前,在2015陆家嘴金融论坛“保险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保险中心建设”分论坛上, 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何肖锋告诉财新记者,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的设立,核心想解决的问题是,一些国家重大的项目,因体量很大,一些小公司没有能力跟进,而大公司要单独拿下也比较困难。所以,设立体量如此大的资金可以给保险机构更多选择。
合伙人股权的激励方案范文3
据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中心今年1月23日的2014年A股市值管理行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多达154家。员工持股计划吸引了多家上市公司的关注和试水,民企居多的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则是2014年激励市场的主角。
“股权激励使公司管理层、业务骨干拥有股份,可以起到稳定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作用。”中原证券研究所所长袁绪亚对《英才》记者表示,“另外,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一般都会与公司的净资产增长率、利润增长等业绩指标挂钩,对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对公司的业绩和股价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一位实行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管理层对《英才》记者坦言,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都比较高,因为公司业绩向好、股价提升自己会直接得益。而且,股价激励之后还可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不允许不作为的员工存在及节约公司成本,“甚至打印的时候不是双面打印都会有人提醒。”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这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年内涨幅将近200%。
为了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以及留住优秀人才,股权激励越来越被其他公司效仿,进而实施,而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则值得其他公司关注和借鉴。
迪安诊断 券商资管计划
今年1月,创业板上市公司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迪安诊断)(300244.SZ)推出了一份《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通过向陈海滨、迪安控股、迪安员工共赢1号、优质增发资产管理以每股38.69元的价格计划发行2600万股,募集资金10059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让市场关注的是,在这份定增方案中,迪安诊断还通过券商资管计划嵌入了员工股权激励。
在四个发行对象中,认购300万股的迪安员工共赢1号尤其值得关注。
《英才》记者查阅资料显示,迪安员工共赢1 号的委托人为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迪安员工共赢1 号持股计划(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迪安诊断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迪安诊断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经董事会认定有重大贡献的其他员工。
对于此次参加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为参加对象合法薪酬、其他合法方式筹集及公司控股股东陈海斌借款,总额为11607万元人民币。
海兰信 信托计划
2014年12月,上市公司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兰信)(300065.SZ)公告,推出一份专门的《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根据草案,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人员,以及公司认可的有特殊贡献的其他员工。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50人。
在海兰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山东信托-海兰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
该信托计划份额上限为4000万份,以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买入并持有海兰信股票,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海兰信在《草案》中表示:“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中航资本 有限合伙
2014年12月,央企中航工业旗下子公司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资本)(600705.SH)公告进行资产重组。根据方案,中航资本拟向中航国际、陕航电气等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航资本下属子公司中航租赁、中航证券、中航信托少数股权。同时,中航资本拟向中航工业(或其指定子公司)、祥投投资、圣投投资、志投投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总交易金额的25%。
《英才》记者查阅祥投投资、圣投投资、志投投资的背景资料,发现这三家投资机构均于2014年12月成立,并且与中航资本均存在关联关系。
资料显示,祥投投资、圣投投资、志投投资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分别成立于2014年12月9日、12月8日及12月9日。并且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系由中航资本及其主要子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组成。
合伙人股权的激励方案范文4
在境内外日益升温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下称PE)浪潮中,国内券商显得不无落寞。
“券商直接投资业务放开已经酝酿了将近两年,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上报试点方案以来,临门一脚已经等待了十个月。”一位券商高管如是感慨。
中国证监会对于券商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表现出了审慎的支持,即初期只允许券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而为了防范风险,需要等券商将客户保证金实现“第三方托管”后方能启动――毕竟,此前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殷鉴并不遥远。
证监会要求券商们于今年8月底之前实现第三方存管,即证券公司下属所有营业部的新客户直接进入第三方存管系统。证监会把实施情况看做证券公司市场准入、风险评估的重要指标,并且实质上将其设为券商开展直接投资、QDII和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前提。“虽然第一步允许券商做直接投资是用自有资本金,但也要等待第三方存管完成,并获得当地证监局的验收报告。”一位知情人士称。
截至6月15日,正常经营的100多家证券公司中,共有72家公司实施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上线营业部约占行业营业部总数的47%,上线客户约占总量的14%,很多券商还没有完全上线。比如,因为建设银行系统难以迅速接纳全部客户,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还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第三方存管上线。
前车之鉴
在直投业务上,中国的券商可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老牌券商曾经大量进行房地产、实业投资,均在海南房地产泡沫中蒙受巨大损失。2000年,南方证券增资扩股的前提,就是把非证券类资产全部剥离。南方证券当时成立了深圳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接收了40多亿元的实业资产。这些实业资产大都为南方证券的全资实业子公司们所拥有,通常的模式是这些实业公司向银行贷款投资房地产,而南方证券提供贷款担保。 由于券商做直接投资造成很大问题,2001年4月证监会即要求停止直接投资并进行清理。
在经历了券商生死轮回的五年之后,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政策瓶颈由此消失。
去年,中银国际申请成为渤海产业基金管理人时,就一度希望以其内地公司担当管理人。但由于直投试点尚未开始,最终仍由注册在香港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担当了管理人。今年1月,中信证券董事会通过议案,将与胜达国际集团(SICO)合资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主要投资于境内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双方合资的承诺资金额不超过10亿元,各方将出资5亿元,各占50%比例。
暗流涌动
如同产业投资基金并无管理办法出台一样,对于券商直接投资业务如何监管目前未有定论。据悉,证监会曾经征求过券商意见,其草案对投资规模、投资股权多有限制,致使有“管得太死”的业界反映。
目前,对于哪些券商有资格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证监会还没有形成标准。知情人士称,证监会的思路是批准合格券商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直投业务。
子公司模式一方面是为了与券商进行风险隔离;另一方面,如果试点效果好,子公司有可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券商的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担任基金的管理者,在法律上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投资,按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有券商称,证监会官员曾口头表示,为了控制风险,试点期间暂不考虑对外募集资金,只能以自有资本金进行投资,投资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一定比例。以中金公司为例,其净资本为20多亿元,即使获得批准,能够进行直接投资不过数亿元,直接投资规模过低显然成为瓶颈。相形之下,国外券商也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但大都同时管理别人的资金,即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基金,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
合伙人股权的激励方案范文5
关键词:创投基金有限合伙制 运作机制 创新
一、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方兴未艾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合伙企业可以采取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模式。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在国外成熟创投市场,普遍认为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创投基金运作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作为创投基金运作的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有限合伙制规则使得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具有了共同的价值取向,凭借运作机制的创新实现了不同基金主体间的相互制约、互利合作。
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美国80%以上的创投机构都是采取有限合伙模式来进行风险投资的,并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随着国内新《合伙企业法》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必将促进国内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迅猛发展。
二、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运作机制创新
在有限合伙制的架构下,创投基金的运作机制较过去的风险投资运作有了更多创新,本文着重从组织机制、治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等四个方面对其独特的创新之处进行分析。
1.有限合伙制的组织机制创新。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组织机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有限合伙的方式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明确创投基金的有限合伙制形式。
在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中,普通合伙人通常既是合伙人又是基金管理人,一般只提供占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出资额,但作为专业机构来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同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是基金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提供99%左右的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基金的投资经营或其它管理活动,同时只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此外,为了确保基金资本的长期稳定性,典型的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通常会约定一个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如果延期,但最长多控制在15年以内。
2.相互制衡的合伙人治理机制创新。由于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其不能采取法人治理机制,只能采取合伙人治理机制。为了有效控制合伙风险和体现有限合伙的治理机制,创投基金一般通过设置联合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顾问咨询委员会、基金托管人等管理机构来实现相互制衡的合伙人治理机制。
联合管理委员会类似公司制基金中的董事会,行使对基金的经营管理及有关基金投资活动的决策权,具体负责诸如基金合伙协议的修改、基金存续期的延期、基金管理人的聘任、基金利润分配或进行再投资的安排。其成员主要由各基金合伙人推荐。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涉及项目评估、投资方案设计、投资管理、投资收回等所有投资活动的决定,其成员大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提名,少数成员由有限合伙人提名或只作为基金观察员。
顾问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进行评估、对投资项目的价值进行评估,其成员主要由从有限合伙人或外部机构聘请的技术、经济、财务、金融、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但其评估意见仅为建议性的参考,普通合伙人无需强制执行。
基金托管人是指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通常由商业银行担任。
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通过这种内部机构的相互制约,实现了所有权、经营权和支配权的“三权分立”,更好地发挥了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专业理财”的优势,有利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权力和利益的相互平衡。
3.灵活的出资方式和相应分配制度的激励创新。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激励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以劳务出资和相应分配制度的规定方面。普通合伙人拥有的多是人力资本,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管理才能、客户资源和市场信誉来执行风险投资运营;而有限合伙人则相当于资本供给者,依靠其雄厚的资本实力来提供风险资本投入。普通合伙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使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这种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双方的共生相容。
首先,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除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还可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这条规定对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提供的人力资本投入可以作为劳务出资进行明确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
其次,普通合伙人的报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金管理费,这是固定收入,与基金的经营无关,一般按照创投基金的实际资本净额的1.5%~3%收取,主要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和支付工资等。二是利润分成,这一部分实际是业绩报酬,与投资管理的收益挂钩,普通合伙人可以分享投资收益的20%左右,而有限合伙人则分享投资收益的80%左右。这种以收益分配方式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是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激励机制的中心环节。
此外,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对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具体投资管理工作,而有限合伙人则禁止直接干预经营活动的制度设计,也保证了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独立地位,激发了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使其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投资管理的才智,认真对待投资管理行为,取得满意的投资收益。
4.委托关系的约束机制创新。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模式,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降低两类合伙人之间的“委托—”成本,采取了更加有效的约束机制。
首先,对基金资本认缴方式实行授权资本原则。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金合伙人可以分期分批缴纳其所承诺的出资总额。一般做法是每位合伙人的首期出资额为其全部认缴资本的50%~70%,后续出资则可根据基金实际运营情况在基金正常运作后若干年内全部缴清。这就使得普通合伙人一次可以动用的资金额度有所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投资决策失误或内部人控制失败而给有限合伙人遭受的损失。
合伙人股权的激励方案范文6
论文关键词:薪酬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
前言
加入WTO后,国内会计市场不断开放。很多国外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在全国各地设分支机构或发展成员所。这些国外大所凭借其百年的历史、完整的管理制度、全球的业务网络、全方位的服务以及许多成功案例形成强大的品牌,很快占领了中国会计主流市场。作为刚刚起步的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在财力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利用薪酬杠杆吸引、留住和激励优秀人才,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国际“四大”侩计师事务所的薪酬模式及其不足
1、国际“四大”的一般薪酬模式
人们通常说的国际“四大”是指目前全球最大的四家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PWC)、安永(E&Y)毕马威(KPMG)和德勤(DTT)。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
2008年“四大”在国内的总收入占全国前百家事务所收入的43.88%。以毕马威为例,毕马威的助理审计员分为A1、A2、A3三级。副经理分为B1、B2、B3(做到经理需要2年还是3年,由个人的表现决定)。经理是C级,高级经理是D级,然后是合伙人。A最低,Al表示A级第一年,A1.A2,A2.A3基本公司部门每年涨30%左右。B1.B330%左右。B.C每年大约涨60%,每一级表现最好的员工,除了有机会跳级外,还可以获得比一般员工高不超过10%的工资,被称作“toppay”。“四大”的一般员工,即助理审计员没有奖金,只有基本工资,加班费和差补。年终的月份可以拿两个月工资。加班费按国家规定,差补大约是150元/天。到了经理级别,就有奖金、提成、分红之类了。这些一般是根据他们具体负责的项目的收入和效益来决定。
2、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薪酬模式的局限性
“四大”的薪酬模式过于强调金钱对人的激励,而忽略了人的其他需求。高额的加班费和差补,到后来都不能阻止很多员工的离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四大’,对劳动力的压榨型使用。
由于“四大”的工资高,大学毕业生都争着进去,所以“四大”的合伙人们并不担心员工辞职。所以在福利制度的设计上做得就很少,让员工感到事务所对员工个人缺乏关心,员工更渴望获得到精神上的报酬以及公司的认同和关心。
二、会计师事务所薪酬管理的设计的原则
1、薪酬设计的原则
结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薪酬体系的设计工作遵循下述原则:为了设计一套科学合理和行之有效的薪酬体系,必须遵循以下一些薪酬的基本原则:
(1)战略原则
战略原则是指将企业的薪酬体系构建与企业发展战略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薪酬体系成为实现企业发展的重要杠杆。这一原则要求在进行薪酬设计时一方面要时刻关注企业的战略,通过薪酬设计反映企业的战略需求。另一方面要把实现企业战略转化为对员工的期望和要求,然后把对员工的期望和要求转化为对员工的薪酬激励,体现在薪酬设计中。
(2)公平性原则
薪酬制度的公平原则包括内在公平和外在公平两个方面含义内在公平。内在公平是指企业的薪酬制度制定以后,首先要让内部员工认可,觉得所得薪酬是公平的。外在公平是企业在人才市场加强竞争力的需要,它是指与同行业内其他企业相比,企业所提供的薪酬是具有竞争力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招聘到优秀的人才,留住优秀员工。
(3)竞争性原则
根据调查,高薪对优秀人才具有不可替代的吸引力,因此较高的薪酬水平,会增加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企业在设计薪酬时必须考虑到市场的薪酬水平和竞争对手的薪酬水平,应视自己的财力、所需人才的可获得性等具体情况,保证企业的薪酬水平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能充分地吸引’、留住和激励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性人才。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富有竞争力的薪酬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4)激励性原则
激励是制定薪酬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即通过合理的薪酬政策来激励和引导员工的工作行为,取得最佳的工作绩效。坚持激励性原则,就是要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基础上,使工资分配能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贡献来适当拉开差距。缺乏挑战性、激励性的工作性质和管理行为,是难以满足员工的进取心理需求的,最终也必然会影响到企业对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5)经济性原则
经济原则一方面是指企业在薪酬设计时,需要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人力资本成本核算,把人力资本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另一方面是要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薪酬水平的高低不能不受经济性的制约,也就是说,要考虑事务所实际承受能力的大小。
(6)合法原则
制定薪酬政策的最基本依据就是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企业的薪酬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如最低工资保障、反对薪酬歧视、法定带薪假期等,都是工资政策具有合法性的依据,这些方面在企业薪酬设计中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2、薪酬设计的基本思路
根据事务所的发展和对现有薪酬体系的分析结果,确定薪酬体系设计的基本思路是:
(1)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的基础工作
做好岗位分析。科学的工作分析有助于工作评价、人员测评、定员定额、人员招聘、职业发展设计与指导、薪酬管理及人员培训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2)采用结构薪酬体系
事务所的岗位类别虽少,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性质比较复杂,故拟采取结构薪酬体系,由不同的组成部分发挥薪酬的不同功能。
(3)尝试混合型的薪酬结构策略
在薪酬设计时考虑一定的基本薪酬,给员工一个根本保障,尤其是对于新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能增加其安全感,保持一定的士气和忠诚度,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
另一方面,针对事务所业绩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的努力程度这一特点,在薪酬设计时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考虑浮动薪酬的比例,尤其是项目经理以上人员要加大浮动薪酬的比重,发挥浮动薪酬的激励作用,使这部分薪酬真正起到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达成组织目标的作用
(4)对于项目经理以上人员(含合伙人)实施“红利”计划作为奖励薪酬。“红利”是依据“红股”计算的剩余收益。“红股”是指事务所每年按职务层级和绩效考评结果计算出由合伙人和员工共同分配的股份,该股份为无偿取得,只有参与当年剩余收益分配的权利,不具有合伙人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红利计划,不同于“长期股权的激励计划”,“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扩大合伙人或出资人的队伍,具有较高的风险。一是如果对新加入的合伙人考察不够,不能是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不利于日后的合作,而考察时间过长,就可能因时效性的问题而使事务所丧失优秀人才的加盟。二是出资利益分配复杂,如果处理不好,会使股权处置存在法律层面的问题。而实行“红股计划”可以避免“长期股权的激励计划”的不利方面,既满足了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的目的,又为吸收志同道合的合伙人赢得了时间。
(5)发挥福利的保障和激励作用
引入整体薪酬的理念,主张内在薪酬和外在薪酬的结合,将优越的工作条件、良好的工作氛围、培训机会等很好地融入到薪酬体系中去。因此除了基本的社会保险以外,拟对于不同层次的员工的不同需求提供差异化的福利项目,充分发挥福利项目的保障和激励作用,并使之制度化。
3、薪酬管理的保障措施
(1)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为保证薪酬方案有效地实施,事务所今后应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完善的绩效考评体系、培训体系,重新修改、完善岗位说明书等,并且依据各种影响因素,对薪酬体系进行不断的修改完善。
(2)提高非货币性外在激励效果
在货币薪酬以外,还可以采用非货币性外在薪酬激励员工,如通过员工座谈会、组织文体活动等增进感情,颁发勋章、奖杯、纪念品等象征性奖励或旅游奖励,通过装修改善工作环境等。
(3)增加工作的内在激励因素
可以通过工作内容丰富化、岗位轮调等手段使工作更富有吸引力,为员工提供业务交流和学习的机会,赋予员工较大的责任及较多参与决策的机会等作为对薪酬体系的补充。
(4)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
扩大工作自主权,建立一种宽松的工作环境,使他们能够在既定的组织目标和自我考核的体系框架下,自主地完成任务。当然,在建立自主的工作环境的同时,事务所也应加强业务的质量控制,避免风险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