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集体;征收;拆迁

中图分类号: D92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8-14-1

1 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柳河县累计征收集体土地7302亩,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794户,5.5万平方米,有力保障了城市建设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2012年,全县开展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百日会战”活动,仅用三个月时间完成了征收集体土地465亩,拆迁512户,面积3.8万平方米。实现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平稳有序推进,没有发生一起重大上访事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2 主要做法

2.1 依法行政,坚持原则,为实现和谐征地拆迁创造前提条件

2.1.1 统一征收标准,维护征收秩序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结合《征收条例》,迅速出台了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严格依法程序制定各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前严格执行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法定程序,明确“拆一还一”政策,严格按照评估结果补偿,对最终审查确定的低保户、困难家庭给予住房保障特殊扶持。

2.1.2 突出奖励政策,调动动迁热情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实行了奖励政策:在征收第一时段内实行“5、3”奖励政策,即:5000元和300元/m2的搬迁奖;第二时段,实行“3、2”政策,即:3000元和200元/m2的搬迁奖;收尾时段实行“2、1”政策,即:2000元和100元/m2的搬迁奖,超出时限的不予以奖励。

2.1.3 坚持补偿标准,保证公平征收 坚决按照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操作,做到了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贯始终,对不在补偿范围内或超过补偿标准的坚决不予补偿,保证征收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扰乱征收秩序的行为,明确要求征收干部,不得违犯法纪,严禁擅自提高补偿标准,严禁接受宴请、礼品等行为。

2.1.4 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权威 经过前期摸排、违建鉴定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及群众监督举报,对集体土地征收区域的违建进行了确认,并依法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顶风私搭乱的坚决予以。在解决钉子户问题上,县法院提前介入,靠前指导,对司法裁决、限期迁出的重点户,做好政策法规宣讲和劝导工作,促使其达成协议。

2.2 协调联动,综合举措,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形成强大合力

为协助各包保组工作,柳河县成立了五个包保职能组:征收宣传组、征收管理组、纪律监督检查组、考核管理组和法律指导、司法执行、维稳组。成员主要由住建、国土、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财政、审计、宣传、广电、教育、司法等部门组成,每个组都有牵头部门,各自都有责任包保,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2.3 完善机制,形成优势,为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提供有效保障

2.3.1 健全责任机制,落实包保任务 充分发掘各部门的优势,形成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以县国土资源局为责任主体、包保部门全体参与、协同部门全面配合的大工作格局。

2.3.2 坚持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监督 探索并制定整套的征地拆迁工作流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征地拆迁现场设立办公室,并悬挂、张贴工作进度表、包保部门一览表和各类公示板,做到“三公示、三监督、六到户”坚持征收工作全程公开、透明。

2.3.3 实行包保到户,形成感情优势 感情通、工作通。各包保组坚持以人为本,包保干部包保到户工作,以真心诚意、真实行动做好动员工作,细致周全、有策略地与被征收户们拉近关系,耐心宣讲政策法规、热情地做通思想工作。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集体土地上没有产权房屋问题

没有产权房屋包括: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征收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征地拆迁工作与保护群众利益发生矛盾。

3.2 被征地农民的生产资料存放问题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后,计划村民回迁楼房,但农民还有剩余土地,需要继续耕种,部分以农业生产为主农户的生产资料、耕种机械设备存放地点难以解决。

4 今后工作思路

4.1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拆迁

在今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中,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作为确定拆迁范围、审核安置补偿方案、房屋评估、签定拆迁协议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依据。

4.2 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征地拆迁客观公正

在实施农房拆迁过程中,突出被拆迁群众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坚决把握“严细”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对评估结果严格细致地审核,确保征地拆迁客观公正,确保补偿价格合理。

4.3 耐心周到服务,坚持人性化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农民;平等权;农村;土地制度

1.农民平等权的理论概述

1.1农民平等权的概念

农民平等权是指作为中国社会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同等地享有或应该享有与其他会成员无差别的权利或公平的利益,以及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农民平等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具有三代人权的属性,是一种建立在形式平等基础之上的实际平等要求。

1.2农民平等权的特征

首先,农民平等权主体平等。农民作为公民,不论其出身、社会地位、政治地位与市民有何不同,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次,农民与市民享有相同内容的权利。农民平等权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等公民权利的各个方面,凡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农民都平等地享有。此外,农民也应当平等地履行义务。

2.农民平等权保障的现状

2.1农民未享有与市民完全平等的政治权利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组织结构和差别待遇的状况比较严峻。对于城市工人阶级,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来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而国家却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权益,农会制度的缺失使得农民没有统一的群众组织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2.2农民未享有与市民同等的经济权利

首先,经济资源政策不平等,由于我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我国长期坚持的工业优先发展,农业支持工业政策,所以,经济政策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倾斜性。这样的发展政策加大了城乡发展差距,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鸿沟。而在社会保障方面,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的扶持程度,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经济权利。

2.3农民未享有与市民同等的发展条件

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国家教育经费大部分用于城市。农民工子女很难接收到与市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条件。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问题,是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的突出表现。在医疗保障方面,城乡的医疗保障差异较大,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较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较低。在就业机会方面,城市居民有失业保障,而农民却无法享受到这一保障。

3.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的缺陷及其对农民平等权益的影响

3.1农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

我国农村土地是归农村居民集体所有,而集体所有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无法落实到具体的主体上,导致农村集体土地的决策权不明晰。在集体产权主体虚设,没有人格化的产权所有者的情况下,模糊的农地产权关系使农民土地的基本权益无法得以保障。

3.2农民土地使用权缺失

家庭承包责任制虽然明确了土体的使用主体,但是由于土地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干预的影响,农民无法完全自主决定土地的用途。农民种地不管挣不挣钱,都无权对承包土地的经营项目自主选择,更不能变更土地用途。

3.3农民土地处分权不完整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所以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非常有限。我国立法对农地所有权有严格限制,农地所有权代行主体对集体土地只负责经营、管理、没有处分权。

3.4农民土地收益权受损

在国家征用、征收土地过程中,农民无权决定是否被征用和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征收土地补偿价格完全由政府确定。由于大量未征先用违法用地的存在,加上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又很低,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3.5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中有不少限制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的规定条款,而对有关土地征用过程中侵犯农民利益行为的救济条款仅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这增加了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难度。

4.创新农地制度以保障农民平等权益的建议

4.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

国家应该做出相关规定,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归属问题,每一个农村居民都应该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拥有者,都对农村集体土地享有决策参与权。国家应该采取灵活的政策,盘活农村集体土地,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允许农民们集体协商,对集体土地进行转让、转租、出售、抵押等。要充分下放权力,让农民可以自由决定土地的使用,决定土地的收益分配等等。

4.2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土地的流转需要相应的流转平台来完成,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土地价值评估制度以及土地流转定价制度。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流转原则,让农民在充分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交易,创新土地流转的形式,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土地市场的价值规律,提高土地流转市场的效率,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增加广大农民的收益。

4.3健全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缺少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在征地过程中出现强征滥征,不顾农民的基本权益,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政府应该加强土地征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流程,规范农村征地补偿的标准,杜绝强征滥征现象,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出台征地的相关政策,让农民知道被征土地的用途,要充分保证农民对土地用途的知情权。

4.4改革收益分配机制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价值必然会增加,对于农地转用的增值收益,要理清政府对土地一级开发和开发商对土地二、三级开发的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政府、开发商、农民的利益,既要防止地产商低价取得土地、高价卖房侵占农民利益,也要承认地产商在土地开发升值过程中的投入和合理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川荣.论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2,01.

[2]黄宝莲,黄祖辉,顾益康,王丽娟.产权视角下中国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路径研究[J].经济学家,2012,03.

[3]刘灿,韩文龙. 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性质、内涵和实现问题——基于经济学和法学的分析视角[J].当代经济研究,2012,06.

[4]韩文丽,马位正.现行土地制度与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04).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土地征收;矛盾排查;补偿;安置;土地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随之产生在农民土地征收中的利益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矛盾纠纷和冲突也在不断加剧,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情况更为特殊若不妥善处理势必影响农村和谐、民族团结。如何调处好在土地征收中所产生的矛盾工作,也成为了基层工作人员的一条难题。笔者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为例,对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征收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收中的补偿费用。在农村,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我国征地补偿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产值倍数计算,是对农民原有土地从事农业收益补偿。农民依赖土地种植,收获之后一部分维持家庭自给,一部分进行商业交易。而如果土地被征用,这就意味着农民丧失了生活的基础。以前种植农田收益低,尤其是在张家川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种田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家庭生活需求,农民对种田缺乏积极性。

(二)土地权归属。《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为属权个体,这也就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确定性,对集体土地权难以进行有效的归属划分。直到现在为止,农村中耕地和宅基地都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划分,农民期盼的证明自己土地所有权的“红本本”至今还未有。这是一个巨大的隐患,有时候甚至会严重影响着农村邻里的和睦相处。

(三)拆迁安置。拆迁安置分配是农村土地征收环节中的关键问题和热点,土地征收中的补偿问题也是一个黑洞,这都成为了各种矛盾的交点。在施行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出台的征收标准和乡村干部的工作过程中,也会出现只讲情面,不讲社会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安置中可以享受条件的农民没有达到安置的标准,和村镇工作人员有关系的农民安置超标,这种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大地反响,这样以来,在工作的施行中、完成程度上和想要达到的目的中都大大的提高了工作难度。

(四)土地款使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土地款发放中,乡村干部与镇乡工作部门握有很大的自也会因监督不力,造成款项挪用,款项去向不明的问题,为广大农民带来了很多损失,也激化了干群之间的矛盾。

二、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征收中的矛盾调处策略

(一)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更正农民群众心里的错误意识,缓和干群矛盾。国家出台法律法规,为的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只有普及和宣传,才会让农民了解和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和存在的必然性,从而懂得以大局为重。

(二)完善征地程序,维护农民的利益。完善和制定一套完整的土地征收程序,实行公告制度,所有程序都曝光化,让农民群众看得见,这样以来也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征地款项使用分配情况公开,让群众参与监督,举报,赋予所有人以知情权和参与的资格。最重要的是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保证农民群众失地的补偿与安置,提供必需的法律援助,最好是与法律部门联合办公。

(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土地征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补偿,所以国家应该提高补偿标准,以人为本,以至少达到可以满足农民生活的必要条件。提到以人为本,国家应该考虑民生问题,连带的就是补偿的问题,其中多与少的关系就应该另行考虑了,这个问题尤为关键,我们可以从征地使用中获得的利益来界定补偿的标准。

(四)合理界定土地归属权。土地权属牵扯到农村集体、农民自己、国家。经济利益分配是征地矛盾核心问题,征地中对土地权属不详的,要依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依法确权。在此过程中既要考虑农民利益,又要考虑集体利益,在各种利益碰撞时,要本着以人为本原则,让利于民。在早期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归属权调查工作,为后期的征地工作奠定基础。

(五)设立农村土地征用矛盾排查调处办法。思路决定出路。土地征收中的种种矛盾往往是干部的工作没有细化,方法简单,和农民群众产生激化矛盾引起的。还有就是补偿标准过低,农民群众想方设法要达到自己心目中的补偿标准而做的干群冲突问题等等。这是,领导干部就应该站出来,设立一些矛盾调查办法,排查和排除矛盾,有效的化解矛盾。这样,农村土地征收才会顺利的进行和完成。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必须解决好农村农民问题。现阶段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已成为我们不能忽视的重点工作。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是解决农村土地征收中矛盾和冲突的关键,除了上述的解决策略外,我们还必须建立清晰明确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征收补偿制度,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定位好政府在处理农村土地征收中的职能,加大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农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唯于此,我们才能更好的发挥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职能作用,树立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而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社会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农村房屋拆迁;农民切身利益;加快补偿立法

一、前言

国土资源部2016年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对我国国土资源的形势做了介绍也提出了相关要求。表示目前征地拆迁等矛盾日益突出,必须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倾情倾力使资源惠民利民,使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二、我国农村房屋拆迁现在解析

鉴于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政策性、实效性和群众性都很强,因此拆迁工作涉及的范围广、难度大,致使我国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面临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程序不完善,没有相应的司法保障,导致政府职能错位、监管不到位;其次,一些地区没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因而补偿款较低,不能满足农民需求;再次,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另外,关于非住宅类的房屋拆迁其补偿标准不够健全、完善。种种问题,导致农民切身利益受到损失,引发了农民群众的不满,严重阻碍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稳定开展。

当前,在我国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成为拆迁工作难以开展的矛盾焦点:

首先,拆迁项目的开展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为响应国家政策,很多地方在开展农村房屋拆迁项目时并没有经过严格考察审核,各地方政府为加快本地经济增长,未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就盲目实施拆迁项目,造成后期工作难以进行。

其次,我国农村房屋不能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导致拆迁过程中对房屋进行补偿时只能以当地政府的“重置价”计算。这就导致政府规定的补偿价跟农民所能接受的补偿价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农民利益受损现象的发生。

再次,缺乏健全、完善的农村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做保障,导致政府在实施拆迁工作时没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容易滋生不合理、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工作流程缺乏科学合理性,一些上级部门监管不到位,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最后,就是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农村房屋管理混乱,很多农村房屋在拆迁时无法确认产权所有人,或者测量问题导致安置面积不能确定。

三、加快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房屋拆迁相关事宜,我国于2011年1月,由国务院最新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为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提供了规范的依据,解决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矛盾和问题。但是并未就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做出相应的规定。要想拆迁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应给予被拆迁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可依据的法律有:《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采用年产值倍数法确定补偿金额,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可见现有规定虽基于各地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各地农村房屋拆迁适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地方人大的政府规章和部门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但却导致了拆迁补偿政策混乱、各地做法不一且补偿标准较低,宅基地上的房屋仅作为附着物进行补偿。导致由于没有直接的国家层面法律做依据,无法给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和充分的保护,拆迁双方难以对拆迁补偿标准达成一致,引发大量的拆迁纠纷,成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

因此应订立关于我国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条例,让拆迁有法可依。因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事关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只有严格依法阳光拆迁、公平拆迁,才能保护被拆迁人合法私权。与此同时,制定对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还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提高拆迁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一旦拆迁补偿中存在随意性,则很可能导致拆迁补偿出现不公平现象。一些被拆迁人极可能因为执法的随意对拆迁工作产生非常强烈的抵触情绪,使得拆迁难以进行。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拆迁人利益可以为顺利拆迁提供保障。

其次,有利于保证社会的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只有平衡了各方当事人利益,充分尊重保障被拆迁农民的权利,加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才能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维持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最后,它有利于房屋拆迁法律的完善,保证法制统一。由于在土地性质和管理方法方面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存在很多差异,因此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利保护进行研究,有利于推进农村房屋被拆迁人权利保护系统化、体系化,提高该领域的法治化水平,保证法制统一。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农村土地; 土地流转; 流转原则; 流转方式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农村土地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首先需要界定农村土地的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和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各类土地。范围主要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与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

(二)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包括两种情况: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包括土地的买卖、赠与、征收等。在我国目前土地流转的实践中,所有权的流转基本上是从集体所有流向国家所有,即只允许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主要是国家进行征地时土地的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

(三)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主要是国家通过征收的程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为我国现行立法原则上不支持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是指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贯穿于整个流转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在土地流转中,发挥着指导、约束、和补充功能。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原则

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原则主要是土地征收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原则。主要包括依法原则、合理补偿原则。

1、依法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合理补偿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对土地实行土地征收的要给予补偿,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补偿的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1、依法原则

依法原则指土地流转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依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原则要求流转的期限合法、流转的用途合法、流转的程序合法。

①流转的期限合法。

《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都做出了硬性规定。这就要求流转双方在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时,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长的期限:农地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②流转的用途合法

对于流转的土地,流入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本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就要求:流转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批准,不能用于非农业生产。

③流转的程序合法

流转的程序合法主要是指流转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流转双方应该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受让方再次流转的,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2、意思自治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条所体现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思自治原则。

3、坚持有利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充分的村,鼓励整体集中连片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还不够充分的村,鼓励农户相互流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

农村土地流转的种类根据人的主观意愿,土地流转可分为主动的土地流转和被动的土地流转。

(一)主动的土地流转

主动土地流转指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本人的意愿将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遵循一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我国农村土地的主动流转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可以分为:低层次的土地流转、市场行为的土地流转和资本化的土地流转。

1、低层次的土地流转

低层次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户与农户之间,是比较初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类型形式,主要包括互换、代耕代种。

2、市场行为的土地流转

市场行为的土地流转是指通过市场手段,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从而得到一定的收益的行为。目前我国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出租,二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三是土地信托,四是反租倒包2。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农村土地;权益;法律框架

一、农村土地制度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工业化的水平不断提高,城镇的发展更加迅猛,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虽然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完善,但多数的农村经济发展还是停留在相对落后的耕种模式。随着农业耕种的成本不断增加,自然灾害的频发,农作物价格较低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主要收入不再是从耕种庄稼而来,更多的是进城务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我国出现很多的“留守村”,农村农田无人耕种,多数农田处于荒废的状态。原本,这些荒废的农地应该承包出去,使得农民在进城务工的同时也拥有土地出租所带来的收益。但目前,在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归属的主体不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集体经济组织难以保障农民自身的权益。而且,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容易导致主体虚位,进而引发相应的权力寻租行为。

如前所述,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农村土地变为城镇用地。而这一转变的过程,需要通过土地征用的方式,也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地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目前,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征用制度使得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受到限制。我国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征收转为国有上地才能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缺乏直接入市获取利益的渠道。而在征收的过程中,农民的所得的收益只有相应的农地征收补偿金。但这些补偿金在每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而且,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土地进行征用,但却没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很多时候,地方政府为了凸显政绩,滥用政府的土地征用权,通过极低的土地征收补偿金来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进而形成差价收归地方政府的财政。而通过征用的土地,有很大一部分被用作经营性用地。在经营性用地上,政府和开发商都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土地增值收益。

《决定》强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人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由此可见,国家正在逐步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但回观现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还存在着种种的弊端。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这一规定,显然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风险,从而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难度。

二、农村土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完整意义上的土地产权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使用权和转让权。上文说到,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不清楚,农村土地难以流转,在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时,农民和村民委员会甚至是乡级政府都会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农村土地难以流入市场。

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分散,不成系统。二是家庭承包经营虽然实现了土地的平均分配,实现了社会公平,但也使土地分割过于细碎,分布零散,难以实现规模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需求相矛盾。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如果在承包期内举家迁出农村,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而且一旦交回就不能再要回。三是农民没有完整的自主经营权。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不稳定。随着人口的变动以及农村产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有些地方频繁变动农民土地承包期,导致承包经营权人丧失信心。

而在土地征收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问题。第一,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样一来,很多地方政府就利用法律的漏洞,将很多经营性的项目划到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而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第二,征收的价格不统一而且偏低。土地征收的性质就是将农用的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本来就应当得到能让其足够生存下去的补偿。但很多时候,地方政府的补偿金是不能维持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所需。而政府通过赚取其中的差价,满足地方财政所需,并且在转化为经营性的用地上与开发商分享获得的增值收益。第三,政府在征收农村土地的过程中,有使用暴力征收的行为。对于农民的正常诉求,地方政府没有认真听取和处理。农民的权益往往是在政府的暴力下而不断被损害。

三、完善农村土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以上的问题说明,我国农村土地的保护力度还是有所欠缺,相应的法律制度还是存在相当大的漏洞。因此,完善这些制度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稳定、高效、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自年始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以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创新为发端,可视为农地制度的第二轮改革,其改革基础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统一经营体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让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有自主处分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而要明确集体所有全的归属,则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从近期的利益来看,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行为,能从法律的意义上确立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从长远的角度看,依法确认的集体土地物权,有助于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且可对抗公权力不当干涉的产权制度。当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自身独立和完整的所有权,将更有利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流入市场,加快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加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二)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决定》继续强调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于《决定》允许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重大主张,有学者解读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权设置,明确经营权流转及行使的法律地位,建立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并行分置三权的新型农地制度。通过法律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定下来给广大的农民。而在这个承包经营权里面,应担包括独立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抵押权。这样,农村土地的商品化程度将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