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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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农村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范文1

【关键词】土地征迁 失地农民 安置补偿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西部地区城市化及工业化的发展速度加快,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加,土地征迁活动逐渐增多,征迁工作复杂性越来越明显,具体表现为:土地征迁工作任务繁重,项目较多,经济建设的跨越式发展使得征地面积不断扩大,拆迁任务量随之增大。征地项目涉及面较广,面临的情况较为复杂,经常涉及项目施工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及经济补偿标准问题等。西部地区土地征迁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政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土地征迁工作要求也更严格、更高。

结合目前西部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现状来看,征地拆迁矛盾仍然较为突出,由此引发的案例不断增加,数量处于同比上升的状态。地方政府在制定土地征迁政策以及实施整个征地过程时应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但很多时候地方政府都忽视了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农民对征地拆迁工作是否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方面提出质疑。对征地各项工作缺乏宣传,容易导致农民不了解征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从而反对征地拆迁,阻碍工作的进行①。在征地工作过程中容易造成公平性的缺失,土地征迁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是西部地区土地征迁工作中的突出现状。农民对于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方案的制定缺少协商的机会,只能在地方政府制定后提出意见。土地征迁争议解决机制将土地征迁纠纷按照行政诉讼问题解决,时间长、费用高的缺点会进一步损害农民利益,降低农民生活水平②。

西部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存在的问题

西部地区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实际,相对偏低。林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是许多西部地区农民重要的生活资料,也是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农民因经济林木的补偿标准偏低而不满意。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树木的生态价值还体现在维持和改善生态环境上,而对树木的补偿往往只注重其生长成本,忽视其生态环境价值,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无法与农民达成协议。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建筑材料价格上升,加上人工费用的上涨,建筑物的建造成本大大提高,相对于建造成本来说补偿标准偏低,难以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损坏了农民的利益。土地征迁补偿标准的制定一般参考土地原用途,往往忽视失地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③。

西部地区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缺乏合理的参考依据。在征地过程中,土地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分别根据土地本身的价值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来确定,然而西部地区在对失地农民的实际补偿中,往往将土地补偿费依据按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依据进行测算,忽视了土地本身的价值,如对于相同条件的耕地因播种作物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补偿基数,对于实行轮作的耕地难以确定补偿基数的计算应以何种作物为依据等。

西部地区所征土地等级与补偿范围的划分不全面。在西部地区土地征迁工作中,地方政府对耕地高、低、中产田的划分没有科学依据,对牧草地的优劣等级也没有进行科学分等,导致在征地补偿时被征土地都统一按照同一等级进行补偿。对一般乔木、经济作物分类没有进行细化,无法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西部地区很多地方都实行套种耕作模式,与单一的耕地补偿标准或树木补偿标准矛盾突显,对于花卉、新开荒地、设施农业等也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

西部地区对失地农民实行较为单一的安置补偿模式。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是西部地区土地征收实行的主要安置方式,加上农民认为股份制安置等方式风险较大,更加倾向于选择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方式虽然实施起来较为简单,但由于西部地区许多农民知识水平低、劳动能力差以及部分失地农民年龄偏大,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满足其生活及社会保障需求,促使上访事件频发④。

西部地区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模式调整的原则

公开听证原则。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在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模式时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组织听证会等方式充分保障农民的话语权,让农民充分了解、参与整个征地过程。

因地制宜原则。西部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各不相同,采取统一的补偿标准显然不符合实际。在制定安置补偿标准时,要充分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各项费用留下一定的弹性空间,便于日后的调整。

动态调整原则。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渐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国家征地及安置补偿政策也在适时调整,因此西部各地区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隔一段时间就应该进行补偿标准的合理调整。

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土地是农民主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在土地征收以后,农民失去了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生活环境发生很大改变,容易导致失地农民心理落差较大。因此,西部地区征地安置补偿要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能保持较稳定的生活水平。

西部地区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模式改革的对策

加强西部地区政府对土地征迁工作的立法,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法律法规。西部地区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土地立法,避免出现土地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状况,确保土地征收权的使用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要严格界定征地范围,区分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界限,将经营性用地退出征地范围,逐步缩小各种征地范围,最终严格限定在必要的公益事业用地范围内。在征地拆迁政策制定前,要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深入论证。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必须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及规避措施,做到“有法可依”,使政策的实施者能真正理解政策、接受政策、受益于政策。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应严格按照既定的政策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做到政策实施中问题及时反馈,为不同时期政策的调整提供依据,同时要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失地农民安置保障条例、政策、文件等,为失地农民安置保障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据。

加强西部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动员与宣传。西部地区政府应在征地拆迁之前组织召开农户动员大会,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公告,宣传征地建设项目的重要作用。政府应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重点宣传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标准、好处、操作程序,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迁对象对拆迁的顾虑和疑惑。西部地区征地工作人员应深入群众,以失地农民为中心,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

调整、完善西部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西部地区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属于一次性补偿,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的现状。随着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人们的收入、物价水平也不断提高,因此征地补偿标准应与各地经济增长的实际状况相适应,确保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西部各地区应建立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补偿标准开展相应的调整工作,使失地农民的收入真正随着现代化的进程“水涨船高”⑤。

完善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的培训与就业优惠政策。西部地区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要充分保障农民的生活需求,要让农民在未来的生活中有能力、有机会就业。鉴于西部地区多数失地农民知识水平相对较低、专业技能缺乏的状况,政府要加大对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资金投入,为失地农民安排专门的就业培训项目,提高失地农民的专业素质,以促进其再就业。

对于西部地区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要参照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在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适当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等。失地农民在创业初期遇到资金难题时,政府应予以提供支持与帮助,政府可通过设立转岗基金等形式鼓励村民从事个体户和经营私营企业。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包括设施种植设施养殖,以安置失地农牧民,鼓励辖区企业吸收农民工,如设立协警员、保洁员等岗位⑥。

完善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在西部地区社保制度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必须尽快把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保险费用从征地费用中支付,使失地农民能够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等,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西部地区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特别是对于过去补偿过低的失地农民,应当解决其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在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西部地区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可实行“低水平、有弹性、广覆盖”三原则,即实际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年限以当地基本生活需求标准为宜。

社会保障体系是西部地区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调整的主要参考依据,养老保险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最为重要的核心部分。在西部地区规划范围建成区内失地社会保障水平主要依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并结合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进行测算;西部地区规划范围建成区外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主要依据当地新农保待遇的水平测算。同时根据西部地区失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失地面积测算其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及最低档次,以此作为调整安置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

建立多种安置方式相结合的西部地区安置补偿模式。从近年来西部地区安置模式的运行效果可以得知,单一的安置模式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探索建立多元化安置补偿模式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入股分红、社会养老、留地安置、农地置换等安置方式在西部地区中的部分地区已经进行了阶段性尝试,但仍处于低水平状态,且每种安置方式都存在其优缺点。例如采取货币安置+就业安置+养老保险安置+政策奖励+住房保障的征地安置模式,通过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设置多种就业岗位、减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金额的比重、制定搬迁奖励政策、加大房屋置换的政策优惠等,可极大满足当地经济建设用地需求和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也可采取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养老保险安置+住房保障的征地安置模式,或者采取货币安置+粮食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征地安置模式,这些不同的安置模式组合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不同安置方式的优点,促进西部地区土地征迁工作以及其他经济建设工作的开展。

完善西部地区征地纠纷协调机制与安置补偿监督机制,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首先,要以西部地区各级办为负责主体,与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构建完善的协调机制。当西部地区失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或者补偿价格不满意时,能够通过有效途径提出异议,并能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形式及时化解纠纷。土地征迁安置补偿监督机制要及时进行纠纷处理,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的进行,保证失地农民申诉渠道的畅通,制定科学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西部地区征地拆迁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进行,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时,深入到村组户,加强征地拆迁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公开,按照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依法编制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

其次,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要完善安置补偿款的发放制度。西部地区各土地管理部门要明确土地补偿的收益主体,从而在农村征地过程中,对失地农民进行直接登记,由银行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直接打到农民专有账户中,避免出现补偿款被扣留的现象。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应做好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监管工作,要把补偿费的管理与使用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最后,要制定严格的西部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完善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监督机构,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派专人到场参与监督。要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政府在双方间搭建谈判协商的平台,进行平等的对话,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千方百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积极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相应宣传资料并进行答疑;充分保证权利主体在征地调查、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的协商、劳动力安置等过程中的参与权和发言权等。同时,要将土地征迁过程以影像资料形式存入档案,便于纠纷处理时的查用。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工作对于促进西部地区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开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且现代化建设对土地需求量处于持续增加的状况。而在西部地区土地征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导致失地农民有不同程度上的意见与看法,由此引发的征地矛盾不断出现。土地征迁工作要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模式,保证征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西部地区现代化建设助力。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本文受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养老机构入住的个体决策研究”与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寻找需求可变点―通过完善社区照料服务降低机构养老需求的研究”共同资助,项目编号分别为:11XJC840006、SC13E066)

【注释】

①钟德诚:“浅谈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和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2期。

②白非,刘振环:“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年第2期。

③林其玲:“我国征地补偿制度问题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9年第10期。

④史卫民:“完善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思考”,《商业研究》,2009年第4期。

⑤王立彬:“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动态调整逐步提高”,《湖南农业》,2010年第9期。

农村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范文2

[关键词] 征地补偿失地农民农民权益

由于我国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差异,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征用具体补偿标准,因而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各省可以有自己的标准,但在计算方法上主要采用“产值倍增法”,而忽视土地的机会成本以及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等,使补偿价值远低于市场价值,直接侵害了失地农民权益。因此,从完善我国征地制度角度来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就必然要求构建新的补偿方式。

一、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土地补偿价格机制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基本是按市场价格来确定征地补偿价格。根据美国财产法,“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赢利的折扣价格。美国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征收前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它充分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见的未来价值。英国土地征用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租赁权损失补偿、迁移费及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以公开市场价格为标准,残余地补偿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租赁损失补偿标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用而引起的损害。日本土地征用赔偿的项目与标准为征用损失赔偿,按正常的市场价格计价赔偿;残余地补偿,标准为因征用减低的价值;通损赔偿,包括建筑物、设备、树木等的赔偿及歇业赔偿、停业赔偿、营业规模缩小赔偿以及农业赔偿和渔业赔偿;离职者赔偿,标准为离职者寻找工作所需的期间内,对其支付不超过原工资的适当赔偿金;少数残存者补偿;事业损失赔偿。

可见,我国征地制度应明确规定被征地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采用土地或其它标的物在征用机关裁定征用申请当日的市场价值为准,残余地补偿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假如土地征收补偿争议上诉时,则以裁决机构决定进行裁决的那一天为估价日期。

二、新的补偿方式应包括对失地农民生存的“技能补偿”

我国征地制度在强调了对失地农民货币补偿的同时,忽视了土地对农民的非货币价值意义,由(图1)可见,在目前农民的社会保障非常不完善的现状下,土地作为不变资本是农民生活的保障,由于失地农民所受教育水平低,再缺少技能培训,他们很难顺利的从土地剥离出来,适应新的生活环境。“技能补偿”指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有免费培训失地农民使其掌握一技之长,从而顺利脱离原有的生活状态并进入新的生活状态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可见,对失地农民进行“技能补偿”是我国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建立新的补偿方式的一个前进方向。

实践也证明,失地农民进入城市有利于其收入的提高。我们以农民工较多的浙江为例,2002年浙江省农村人均纯收入4940.36元,农村居民在本地企业或外出从事劳务等工资性收入人均为2437.42元,占人均总收入的49%;农村居民从家庭经营中得到的人均纯收入为2075.36元,占全部纯收入的42%;而1990年工资性收入只有324.2元,占当年人均纯收入29.5%,见(图2)和(图3)。

可见进入城市后,农民的纯收入随着经营性收入的增加而大幅增加,但是,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是很强的,有田心里才踏实,而土地补偿费无论多少,总是有限的,一旦用光有可能陷入困境。特别是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就业技能是阻碍他们生存的重要障碍,见(图4)。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中初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较大,达到50.24%,即使是北京和上海这样发达的地区比例也达到了56.94%和48.94%,辽宁更是高达61.93%;而在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中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仅为0.64%,北京和上海也仅分别为4.83%和4.31%,最低的仅仅为0.17%。可见,政府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技能补偿”是何等的重要。

三、新的补偿方式应包括对相关利益受损群体的补偿

我国征地制度补偿的对象主要为被征地农民,对利益相关群体的调查和补偿并没有规定,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受利益驱使;二是没有将建设项目与本地区成系统整体考虑。如果征用土地来建设学校,周围居民会从中收益,这体现了公共利益原则,但如果在河流上游征用土地来建设污染度较大的工厂,则下游的养殖业会受到损失,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并没有就这种损失如何补偿做出明确规定,实际上间接侵害了公共利益。

因此,完善我国征地制度、健全补偿方式,政府应扩大被补偿主体的范围,科学的评估征地这一行为对整个利益相关体的影响,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对相关利益受损群体做出合理的补偿。

参考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课题.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市民化问题研究的调查与思考[J].浙江社会科学,2003,(7):90―95

[2]李腊云:论失地农民权益保障[J].中国劳动,2004,(6):10―13

农村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范文3

(2000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第三条 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当对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农村村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依法使用集体林地作宅基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用或者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各种林地地类划定为国家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国家重点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旱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同类木材的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为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含笋用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笋)林产值的2倍。竹林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竹笋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平均亩产量乘以销售价。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 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征、占用城市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规定标准2倍收取;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当高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用该标准再乘以2—10倍。

第十一条 被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采伐的林木归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年终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地(州、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二、二、六比例分配,通过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农村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范文4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

项目成果:保定市社科规划课题“新形势下保定市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研究成果(课题号:200901002)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

保定新市区M乡位于保定市西北郊,距市中心4公里,境内交通便利,M乡现辖13个行政村,总人口17,000人,总面积2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794亩,人均耕地面积0.64亩。全乡年社会总产值约12亿元,人均收入5,100元。2010年保定市新市区计划征地15,000亩,一期征地面积达到5,000亩,为保定高新区建区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征地,地处城镇化建设关键位置的M乡作为征地的重点。截至2010年8月,M乡已经有6个村的土地被征用。在土地征用中,新市区坚持对征地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规范操作,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于土地补偿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区片地价标准,即每亩80,866元。针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1)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地上青苗、树木等附着物平均按每亩1.6万元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标准,由乡政府指导村委会制定;(2)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实际评估价值和有关赔付标准赔付。经大致推算,失地农民得到的赔付款大约为人均6万元左右。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1、失地农民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在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下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拥有农民身份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土地却又被排斥在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之外,没有土地就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每个家庭在土地被征用后都得到一大笔土地补偿款,但这笔数额固定的补偿款需承担他们今后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子女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而这些支出的数额是不固定的,且还存在隐患。以保定市新市区M乡一个五口之家为例,五口人得到征地补偿款约为30万元,老人的养老问题、子女的教育问题都是家庭的敏感问题,假定老人养老费用为每人5万元,子女完成9年义务教育后还要继续深造,高中3年费用大约2万元,大学4年费用最低也得4万元,这两项支出就占去补偿款的一半还多,余款还要支付五口之家衣食住行的日常支出。因此,有限的征地补偿款远远不足以补偿农民永久的损失。农民既不能靠有限的补偿款来维持今后最基本的生活,更不能分享由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巨额增值,严重影响农民自身的既得利益。

2、政府对失地农民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起步较晚,政府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仍然偏重于城市,对农村社保资金投入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救济层面上,农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还处于起步试点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以M乡为例,政府制定了失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在征地协议签订后的次月开始每月发放200元补助金,标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并随保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做相应幅度的提高。但这点补助金相对于不断攀升的物价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的。资金供给不足与需求不断增长的双重压力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时也制约了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逐步推进。由于多数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方财力非常有限,因此地方政府在安排资金时往往选择那些获利高、见效快的投资项目上。政府只注重于短期效益却忽略了长远发展,这也直接导致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较低,重视程度不够。

3、五保供养制度不健全。保定在2010年推行“院户挂钩”供养模式,由县、乡、村出资聘用护理人员,对不愿加入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进行护理。但各县、各乡、各村自身财力有限,因此截至目前为止,只有25%的农村五保户签订了“院户挂钩”供养协议。对于M乡失地农村五保户来说,纳入农村低保每月也只能得到150元的救助,这远远满足不了他们日常生活支出的需要。而因为失地得到的补偿款毕竟非常有限,失去土地就没有了生活来源,今后的生活还需靠补偿款艰难维持。因此,失地农民尤其是五保户的供养问题尤为突出。

4、缺乏就业培训与就业指导。由于广大农村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农村中具有高中学历的寥寥无几。即便是拥有高中学历在校期间他们接受的也是以“应试”教育为主;更谈不上接受良好的职业培训了;回到农村后根本不能将所学知识直接运用到生产实践中去。教育的薄弱直接导致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基本就业技能。一旦失去土地,就只能谋求一些对技能要求不高而报酬又极低的劳动密集型岗位,甚至一些自身条件相对较差的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至今未能到位。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民向非农业转移,也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M乡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区政府规定对有再就业意愿的失地农民,无偿提供多种方式的再就业、创业培训,还会为培训合格者推荐工作。但对于庞大的失地农民队伍来说,这点少的可怜的培训基金根本满足不了培训的需要。更何况由于培训基金少,需培训的人员多;由于供需矛盾的存在导致M乡至今也无法合理有效的使用这笔基金,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成为区政府的一笔闲置资金。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二元制”的社会特征,从而导致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远远滞后于城市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法”,仅有一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其余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上,至今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立法更是空白。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失地农民土地补偿缺乏稳定性与规范性、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工作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保定市新市区M乡征地补偿标准就出现了前后各期不一致的情况,引起了部分农民制度不公心理;而区政府工作人员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是解释区政府的征地政策,甚至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不甚了解。有关部门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抓紧制定社会救助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并规范相关规章、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监督。

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加大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征地改革步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低,保障力度不够的直接原因是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因此,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资金结构,建立稳定、规范的财政支持体系。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制定土地征用程序,区分不同用途土地的征收方式,建立公平的土地补偿机制。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新标准的实施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这次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体现了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2、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要不断提高农民自身的综合素质,更新观念,改变该群体在就业中的劣势地位。这就要求当地政府首先要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将提高农民素质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把提高农民素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大事来对待,切实搞好就业培训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带动他们自主创业。政府可利用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也可拓宽资金来源积极吸收当地的民间资金,在居住较集中的村建立图书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组织农民举办有益的文化活动,允许有条件的个人招聘人才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给农民更多方便的选择机会;其次,在就业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在资金上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发放小额贷款,鼓励农民自主创业,拓宽当地农民的就业门路。此外,对于当前失地农民来说,提高素质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培训。各级政府要积极与当地企业直接接轨,对口培训,对口输出。不仅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还要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文明规范及法律法规培训等。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进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还要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受培训的农民参加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的考试,增强农民自信心,扩大培训机构的影响力,让更多的失地农民踊跃地加入到培训队伍中来。同时,各级政府还要承担起责任,积极组织各种类型的企业举行人才招聘会,鼓励优秀人才外出务工。

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障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各地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其中还应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做出全面界定,使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法律规定具体化,以增加可操作性。尽管各地在农村保障工作执行上有相应政策,但都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同时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更是无从谈起。各地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抓紧地方立法,针对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方面存在的不平衡性,各地可在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未出台前,制定临时的、更加细致的、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基本法出台后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逐步由地方性法规过渡到基本法。在制定地方法的同时,还要健全各种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检查范围与力度,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冬梅,钟永胜.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财政研究,2010.5.

[2]刘玉.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9.5.

农村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范文5

论文摘要: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是模糊残缺的,农民的土地私订财产保护足脆弱的。要完善农比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加强对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的保护,就婴改革l地的Ⅲ让方式,明确农[屯的上地私有财产权利,完善对土地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建立司法日『查制度以及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

新修订的宪法第13条增加了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但这一条款不会自动落实到8亿农民的身上。8亿农民的重要的合法私有财产—“土地私有财产权”还是残缺模糊的,农民的土地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村的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关键,也是影响整个中国的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须妥善解决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

一、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模糊残缺的私有产权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就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纵观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可以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划分为以下几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的使用权,承包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U1。所以,作为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3年月1日生效配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力。该法案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农民在长达30-70年的承包期内,拥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收益处置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权或流转权等。依照该法,农民实质上已经拥有了对承包土地的私有财产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也是一种私有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宅基地的占有与使用权、出租权、实施附属行为权、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征用补偿权,同时也实际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权、抵押权。因为虽然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抵押,但是并没有禁止或限制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等。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特殊身份,但是依合法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受让人的身份条件。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将不可分割地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清楚完整的私有财产权,体现了农民是土地的真正主人的立法意图。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私有财产权却是模糊残缺的,农民对土地私有财产没有取得真正的处分权。

首先,基础权利的模糊。土地使用权的基础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土地所有权是非常模糊的。首先,权属不具体。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在196?年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上确定的。“三级”即“乡(镇)、村、组”。从法律上看界线十分清楚。但具体到每一块土地,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权归属则比较模糊,具体属于哪个集体所有,是乡(镇)是村还是组? 不明确。同时乡(镇)、村、组是行政单元,并不都是经济学概念上的“经济集体”,也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经济法人”。其次,主体不明确。目前无论是乡(镇)、是村、还是组,对土地所有权的产权均无具体的土地产权证书予以界定和确认,无产权证就无土地产权的法律依据,这样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其土地所有权可以说成是乡(镇)所有,也可以是村、组所有,法律界定不清晰,随意性大。第三,权能不清楚。在赋予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的权能之后,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有哪些?由谁实现?怎样实现?都是一片空白。第四,农民作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他们作为具体个体的所有者权利如何得到保证?怎样实现农民对乡(镇)、村、组等集体“所有代表”的监督?这些也缺乏制度规定。最后,集体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也不清楚。表面看来集体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可以并行不悖,实则关系并不清楚。一是因为集体所有权的模糊,二是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也没有相关的处理依据。

其次、公益征用权的模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土地私有财产权在实际运行中常常遭遇到的公权,这种权利同样模糊。其一,何谓“公共利益”,确认者、确认标准、确认程序等目前都不明。其二,“依照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哪些?是不是任何法律法规都可以?指向同样不明。其三,征收或征用以及相应的补偿,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外,其余的都缺乏具体的程序和标准。

土地所有权的模糊,使得农民没有真正掌握土地,结果是“基层政权及乡(镇)、村干部掌握了绝大部分的土地处置权—农民失去了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仅只有法律意义上的承租关系。} (2]作为私有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就成了残缺的私有产权。而公益征用权的模糊,使得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也成了模糊的私有产权。这些是造成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的根本原因。

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脆弱的私二产 财 有

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是模糊残缺的财产权。一些人就利用这种模糊与残缺,“合理合法”地侵犯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和侵占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

仁一)农民土地被大量侵占,土地私有财产权成空中楼阁

土地所有权模糊、权属不清。土地实际的处分权落在了基层干部即县、乡、村干部的手上。于是,这些基层干部就常常以“合理合法”的“、集体所有“的名义,随意处分土地,随意侵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民不能真正获得所有者权利,也不懂得珍惜这些权利,更没有能力去与强势集团抗争来保护土地所有者权利。于是,在““集体所有,,的名义下,包括县、乡、村在内的地方政府在上地问题上,事实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种默契。其结果是,实施了几年的“.严厉的土地保护政策”,丝毫未能遏制住滥占土地的势头。相反,就在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后,东部几个城市还加大了土地出让的步伐。以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地方成为一纸空文,三次由“‘开发区”热引发的’.圈地热”,圈走了220多万hm,土地t=} ]。而在一些传统农区,由于集体经济薄弱,村干部工资常常不能按时发放。为了筹措经费,“卖地”成为首选的筹资方式(4]。据统计,7年来全国有近6 700多万公顷耕地被征用,有4 000多万农民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川。农民失去了土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也成了空中阁楼。

(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受侵犯

尽管农民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但实际上掌握了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村、组干部的强势集团也有“集体所有”、“发包方”的强大武器。因此,强势集团就借“集体所有”之名干涉农民的自主经营权,无偿收回或非法转让、出租农民承包的土地,违背农民意愿强行进行土地流转等,也借“集体所有”之名随意调整土地承包期。国家规定土地的承包使用期在延长1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期不断地被调整。 “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频繁的调整,使土地经营周期人为缩短,不利于对土地保护,不利于农民投资和经营,却有利于强势集团利用土地以权谋私、以权寻租,从中渔利。因为承包期越短,对所有者越有利。有资料显示,通过“圈地热”的土地转移用途产生的级差收益有3万亿元之巨。这些本来应当与农民共享的“级差收益“,由于现行法律语焉不详,而成为强势集团的“囊中之物一囚。值得注意的是,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随着经济形势的起伏而呈现出周期性变化的规律。于是,农民单访或群体上访案件居高不下,成为时下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难题。

(三)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及房屋等私产也易受侵害

我国宪法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和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国家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农村征用补偿的专门法律,以调整征用补偿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涉及征用补偿问题,对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宅基地使用权连及以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权则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甚至根本就没有独立的宅基地及房屋概念,它们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根本没有作出具体补偿标准。在现行处理农民这些私产中除了极为少量的法律涉及此问题外,主要是参照由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及文件来干预和处分在征用过程中涉及的农民私产。由于制定征用补偿标准的权力层层下放,各自为政,导致补偿标准高低无据,随意性极大。而且各级政府在征用补偿法律关系中,集规则制定者、参与者、裁判员与处罚机关等多种身份于一身。农民的公平受偿权利至少从法律及程序上就受到不当限制。由于缺乏法律对农民私产的征用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和规制,有的地方由镇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不仅处分了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打包”顺带处分了农民的房屋、树木、青苗等私产[6]0

有恒产者有恒心。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是农民主要的恒产,但这种“私产”却还如此脆弱,还远没有成为“恒产”,这对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及至中国的现代化发展都是不利的。

三、完善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加强对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的保护

(1)改革土地出让方式,推行依法行政,保护土地私有财产权的根本—土地。实践业已证明,由行政审批制度决定的土地出让方式,难于达到“严格保护耕地”的目的。因为,地方政府有追求GDP的冲动,为达目的会千方百计游说、“攻关‘’审批机关,其手法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而掌握着土地生杀大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则借机实现其寻租行为。强势组织共同防范的‘对象”是拥有土地““残缺产权”的农民,蒙骗的对象则是中央政府。现代经济学家用、‘寻租理论‘’证明‘“政权有自动扩大权力来妨碍产权的可能“。“当特权存在时,有特权的人总是想方设法来维护特权并寻求更多的特权,没有特权的人或受到特权所害的人总是想办法来消除不利于自己的特权,并寻求有利于自己的特权,由此带来了权力的博弈·. (1。这段有关、‘现代产权制度”的话语,成功地揭开了在‘·土地产权”主体混沌不清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与农民就土地问题的争议为何愈演愈烈,而滥占耕地、侵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行为几乎无法遏制的谜底。

(2)明确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利”。要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利,须制定具体的制度。具体的制度可以从两方面考虑:第一是明确所有权的角度;第二是强化土地使用权的角度。明确所有权,是这项制度建设工作的重点。明确所有权,就是清晰化所有权,要将集体所有权的各项内容都用立法加以明确规定;明确所有权,不是强化所有权,而是淡化所有权,要特别强调不能以“集体‘、少数服从多数”等名义,侵犯个体合法的土地使用等私有财产权。有专家建议取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实证的数据并不支持我国目前从根本上改变土地政策或实行土地私有化。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村目前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障体系,土地的公有制可以保证每位农民都有一份土地,外出打工的农民一旦没有了工作,还有一份土地可以养活自己,不至于完全失去依靠,这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都非常重要。;}sl而且,实行土地私有制还将面临政治意识形态等障碍。所以,目前我国还不宜实行土地私有制。强化土地使用权,则重在贯彻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加强土地的确权工作,确认农民的土地产权的主体地位。

(3)完善对土地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首先,要明确规定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两个:第一,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原则。对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是行政法律关系,性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限制,最基本的原则是政府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事项不可为,包括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农民的私有财产应当只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第二,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征用后的一补偿”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政府负有公平合理补偿农民财产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农民有权要求政府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和金额的确定应遵循平等合理、弥补实际损害的基本原则,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剥夺农民的财产主体地位及求偿权。

其次、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权限制私权过程中的行为边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为边界。法律要以例举或排除的方法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具体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播越法律,进行商业开发等违法行为。

再次,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对农民上地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借助严格的法律程序完成。具体包括:第一,征用程序。如: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第二,救济程序。如:行政裁决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这些程序都必须明确而完善,特别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用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

最后,制定统一的补偿计算标准及安置原则。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外,对其他土地私有财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确定计算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通过制定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能防止被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情发生。

农村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范文6

在的森林系统中,种类繁多的林木有云杉、冷杉、华山松、落叶松、白桦、青冈等数百种,其中,喜马拉雅冷杉等为独有。此外,藏东南部林区树木生产非常快,如波密地区树龄200年的云杉,平均直径可达92厘米左右,树高50多米,每公顷木材蓄积量可达2000立方米以上,年平均生产量每公顷为10立方米,其中个别树木直径达2.5米,树高达80米,单株木材蓄积量可达60立方米,为世界罕见。从用途上划分,的植物中,有油料类植物资源百余种,芳香油类植物约有180余种,鞣酸植物约有80余种,药类植物约有1000余种。

由以上情况可知,的林地,特别是原始森林大面积、完整地保存到今天,足以形成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一个重要自然资源因素。在此,仅援引有关人士对雅鲁藏布江大峡谷一带森林地区的资源特点描述便可见一斑:“你看,1100米以下的谷地,长满了千果榄仁、阿丁枫等热带树种组成的常绿季风雨林,林中芭蕉滴翠、藤蔓摇曳、老茎生花应有尽有,桄榔、树蕨、树蛙、蟒蛇盘踞,还不时窜出长尾猴、赤鹿等动物;1100米至2400米间,参差不齐的雨林冠,渐渐被如波涛起伏的整齐林冠所取代,这就是由青冈、瓦山栲、刺栲等组成的常绿、半常绿阔叶林,重枝叠叶的树冠,织成了不绝的天幕,林间弥漫着瑞香、春兰的香气,栖息着山熊猫、豹猫、苏门羚等哺乳类动物和多种鸟类;2400米至3800米间,是大峡谷最高大雄伟的森林———亚高山常绿阔叶林,它们由铁杉、冷杉组成,林高达40-60米,最高达70多米,林冠直插云霄,群山似乎也被它墨绿色浸染了。当林间积雪消融时,火红的杜鹃便会缀满曲地盘卧的枝头,这里是大峡谷最大动物———羚牛的越冬处;3800米以上,森林渐渐稀落,到4000米,郁郁的森林完全消失,出现了美丽明爽的高山灌丛草甸,春天到来时,山坡上鲜花盛开,如同一幅五彩斑斓的锦缎,美丽夺目。这里的高山动物有林麝、旱獭、灰尾兔;从高山灌丛草甸向上,越过生长着稀疏植物的冰缘地带,就是酷似极地冰原的永久冰雪带了。”

类似这样的原始森林地区在绝不仅为这一处。除了这些绝美的自然风景外,林区还蕴藏着巨大的生物生产力、科技生产力和旅游生产力。面对森林资源的情况,虽然国家和已划出了多个自然保护区对其进行保护,但这只是综合开发利用的一种常规手段。据统计,到2009年初各类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41.26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34.38%,居全国之首,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45个,其中国家级9个、自治区级11个、地县级25个。此外,还建立了21个生态功能保护区、7个国家森林公园、3个地质公园和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有效保护了重要的生态区域。

虽然关于森林方面的保护区不占多数,但是,的一些珍稀树种都受到了保护,主要有云杉、冷杉、华山松、落叶松、白桦、青冈等几百种。例如,察隅自然保护区,它以保护亚热带综合生态系统和珍贵物种为目的,其范围包括慈巴沟自然保护区、天朱云松高产林保护区、拉木弄巴沟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保护点,它充分反映了的景色和特点;波密县岗乡自然保护区,它以保护云杉高产林为主体的高产林为目的;林芝县巴结巨柏林保护区(中国的柏科之最);吉隆县以长叶云杉和长叶松等珍稀树木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江村自然保护区、聂拉木为开辟森林公园而划出的樟木沟风景林保护区等。面对这些具有世界影响的独特天然林区的多样性资源,必须要有全新的思维并运用人类到目前所形成的最新智慧和科技成果,绘制出林区资源保护盒综合开发利用的规划方案,开发以林地为依托的若干个特色产业(如利用特殊的自然环境大力发展绿色食品生产和旅游业等),形成经济发展的强大增长点和人与自然高度协调、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的和谐关系,努力探索出一条在新世纪里人类活动的新方式。如上所述,的森林资源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而且还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以下我们仅仅就有关学者关于本区域内工布自然保护区森林系统的经济价值作一点介绍。由表1可看出,的自然保护区中森林的生态价值相当高,而且这里介绍的仅仅是众多自然保护中的一个,其聚合的经济价值就可想而知了。总之,面积巨大、资源丰富、价值含量高的林业生态资源,为的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极其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由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所以当人们思考经济发展问题时,必然要站在新的历史坐标点上拿出新的发展措施。由于森林的生态屏障地位尤为重要,因此森林资源对整个国家甚至全球的生态平衡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起步晚,传统消耗型的林业经营方式已引发了一系列生态问题,迫切需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科学的、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新思维,进而推动林业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保护天然林的基础上兼以合理、科学、环保、高效的综合发展手段,坚决摒弃原有以砍伐木材为主的经营方式。同时将现有的经营模式进行变革,使其不仅在的经济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一切经济发展手段必须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这里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实行林业分类经营

林业的分类经营,可以较好地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满足社会对森林资源的多样性需求,同时也能很好的解决森林资源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之间的矛盾。根据相关理论,学者们将林业生态资源以及以此为依托而衍生的社会需求、经济需求和生态需求问题对森林系统进行了功能划分。从表2可以看出,人类对森林的需求大致可以分为经济需求、社会需求和生态需求三种类型。所以,应当按森林资源效益的不同进行分类经营,这样才会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人类对于森林资源的需求量非常大,然而森林资源的三大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性或对抗性问题,尤其是经济需求和生态需求之间的矛盾。从经济学原理上讲,要保持森林生态的平衡、三大需求的协调发展与相互促进,需要人类的总需求小于森林的总供给。面对怎样兼顾林业资源三大需求这个难题,一个别无选择的思路为:根据经济社会对森林的需求与林木功能的不同划分出主要需求,以此进行不同方式的经营。属于商品林型的直接进入市场,提供社会所需,以获得经济效益为主;而划分为公益林的主要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等,这一部分林业资源需要国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有效投入。林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调整和制定相关经营方案,使规章制度(例如采伐制度等)与分类经营方案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监督,严格管住公益林,保证林业资源的生态效益能够持续释放,同时让商品林规范地进入市场,充分发挥林业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调整森林资源

1、保护好现有自然保护区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凡是被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必然是天然的物种宝库。所以,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同时可以在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鼓励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科研工作者到保护区内进行科研考察,其研究成果必然会为更好地维护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等。

2、人工调整护育森林资源人工护育林业资源具体可从退耕还林、封山育林与科学砍伐三个方面着手进行。由于自然环境的差异性,使不同林种在宜林地分布极不均衡,因此在进行人工调整护育森林时要注意不同地区林种的分布,进而根据不同功能的林区使用不同的方法。具体方式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1)退耕还林。退耕还林主要针对周边农业发展较早的林区,这些地区往往由于大量开垦土地作为农田而砍伐树木,造成森林减少,环境恶化。例如,2002年,首先在昌都地区试行退耕还林,随后推广到拉萨、山南、日喀则、林芝等地区。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地方,具体包括: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防止当地群众对退耕还林是否影响原有生活存有疑虑和不理解;是生态环境较为恶劣的地方,补偿需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以此来调动当地农牧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在退耕还林区域,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投入以及原有农田的建设投入,以此来提高粮食生产率,解决当地人退耕的后顾之忧,防止农户因为客观因素导致退耕后造成损失。(2)封山育林。很多偏远林区由于当地群众长久以来靠山吃山对森林资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需要以封山育林的手法进行强制管理,目的是促使林区植物自然繁殖与生长,使森林进行自我恢复和更新。(3)通过采伐现实森林的调整。采伐调整森林的手法多用于林区资源参差不齐、过熟林比例较大的情况,有很多天然林区都存在这种情况。在具体操作方法上需要按同、异林加以区分:首先,现实同龄林的调整需要从两方面进行:第一,现实同龄林时间秩序的调整。根据轮伐期结合树种成长的特点确定龄级序列,通过一个轮伐期的各过程以后,可实现各个龄级林分基本同龄;第二,现实同龄林的空间秩序调整。传统的做法是最先采伐最老林分,然后再从面积较大的次老林分开始,逐步进行下去,经一个轮伐期后即可在经营区内形成各龄级林分所占面积大体相等。其次,对于异龄林的调整,可以落实到不同层级的林分本身,对此可采用择伐作业法。择伐是指定时期在林区中砍伐成熟林木,择伐一般会辅以抚育间伐的手法,主要是指在林区分次采伐林木。因此,通过间伐可以生产出大、中、小径材。对于森林调整而言,如何进行间伐应以需要达到的理想异龄林水平以及林地的实际为依据。

(三)提高林业发展的科技与管理水平

1、激发和引导农牧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目前的人工造林和管理,基本上都由政府机构如林业厅(局)、林业站等组织实施的,在管理上很少考虑当地农牧民组织及相应机制的培育问题,当地的农牧民成了责任的旁观者和利益的享受者。针对这种情况,要尽可能地鼓励农牧民参与管理,并保障其利益,建立一种让当地群众责任有担当、利益有享受和决策能参与的新机制,以此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2、提高林业发展科技水平政府应注意加强科研机构与技术应用机构的对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同时还要高度重视林业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积极鼓励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民间林农合作组织开展林业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3、理顺林场管理体制林场管理过程中需要赋予相关管理部门人、财、物的管理权限,建立严格的考核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需要充分发挥林场在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保证林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基层林场建设过程中需要给予人事聘用、生产经营、行政执法、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自,为林场科学化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4、规范林业人才体系与制度建设第一,在国家大力的政策背景下,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林业部门和林业发展较为先进的省市相关科研、管理人才,重视林业科技水平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二,建立多方面的激励机制,包括合理的工资待遇机制与有效的精神激励机制,努力吸引相关专业的人才到创业发展;第三,建立健全引导流动机制。开展林业系统内部人力资源流动机制,采用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其自主选择,到工作环境更适宜、能力得到更大发挥的单位工作;第四,提高基层和其他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待遇,为高素质人才到基层、到适合的岗位发挥作用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进一步改革和调整林业管理体制

1、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的经营模式区情、林情特殊而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不能照抄照搬内地的经验和做法,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各种深层次矛盾。所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必须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林权确权模式,具体如下:(1)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确权模式。对条件较好,地块集中连片的商品林和公益林,以及义务植树形成的林地,可按谁造林谁享有土地权属,合造林便共同享有的方式确定所有和使用权属。例如:拉萨、山南、林芝等地区某些公益林生长较好且较集中,便可以应用家庭联产承包的确权模式。(2)农户联合承包经营。若是多个农户共同义务植树造林形成的林地,可让其内部协商,实行联户承包经营。而有些地块面积过小难以承包到户,也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的方式,使其进行村民联户承包。例如林芝察隅镇部分油茶地块进行每户承包的话则每户不足一亩,规模效益则体现不出来,联户承包经营的效益就比较好。(3)股份制合作经营。对于部分面积较小、难以划分到村民户、适宜集体经营管理的林地,可采取股份制,林地集体经营,林地收益和公益林资金补偿按持证情况分配红利股份的方式。

2、建立合理的林业投融资体系。(1)加大公共财政的扶持力度。首先,根据的实际情况,政府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投入。公益林受益的是全社会,理应由财政支付公益林的价值补偿。在方式上,可应用税收优惠等的必要财政政策支持,包括调整税种、给予征收数额优惠等等。其次,林业保险体系需有政策性扶持。政府应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障体系,完善资金补贴,完善双重保险,即以初保为基础,辅以再保险机制,体系要与国家林改制度相配合。同时注意地域差异性,不同的地区补贴政策要适合当地具体情况,并建立林业风险巨灾的应急补贴基金。(2)完善商品林信贷制度。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基本要求,大部分商品林经营也应积极融入市场,应通过各种创新方式加强林业的投融资体系,吸引各种不同层次的社会资本进行林业投融资活动,例如林业信托、投资基金,TOT模式等多元化的融资方式。而且,现今全国实行的是统一的林业信贷还款期限,这个标准相对不符合实际,因为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全区各地区气候差异度较大,即使在同一气候区,由于海拔原因,不同种类林木的生长期和成熟期差异均比较大。因此还款期限在需综合考虑当地实际,区分长、中、短期。最后,农户或家庭合营在林业产业化的融资体系建设中是小额信贷的承贷主体,其大多是资金实力较为单薄的个体。因此在发展林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可以推行“公司+基地+林农”结合农村信用社的生产模式,同时也可以积极探索发挥大企业带动作用的方式,推出相应的“公司+基地+林农”小额贷款模式。

(五)不断健全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由于人类长久以来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资源匮乏成为全球的基本现状。很多国家也对生态工程相关项目的建设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做法对林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结合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政策和几十年来积累的经验教训,我们以为在运用生态补偿政策方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提高补偿标准,加大补偿力度。海拔高,生产与生活环境恶劣。据统计,在要达到与内地相同的生产生活标准和质量,工资水平起码是内地的2.4倍。而生态补偿水平也是一样的,再加之生态屏障地位的特殊性,导致在很多方面要以减缓经济发展来维护生态环境,而现今全国实行统一的生态补偿基金额度(实际上对是有一定倾斜的,但是倾斜的力度还不够大),每亩公益林补偿标准对来说太低,从其生态战略地位来看,应加大补偿额度。

2、需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性补偿机制。很多生态补偿工程或计划设定的期限均较短,这样的政策措施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例如过去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为10年(2001-2010年),退耕还林中营造公益林的“暂定补助8年”等等。这些项目的实施效果不确定因素较多,无法使群众积极配合,所以急需保持补偿机制的战略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3、以价值标准衡量补偿体系。影响生态补偿标准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稀缺度以及地域性因素等。例如1h㎡的林业资源在不同地域的稀缺程度不同,其水土保持的价值也不同,所以也需要积极探索建立具有本地域特色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4、以法律效力推动和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由于发展相对落后,管理机制在效率、规范化等方面还有待完善。所以生态补偿工作的首要目标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补偿机制,包括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等,使其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科学轨道。现今各项研究表明,缺少法制化的规范已经严重阻碍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经过多年来的统计资料显示,林业工程的生态补偿投入相较全国平均水平较低,政府需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具体投入水平应根据面积占全国的比例与生态屏障战略地位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全面核算林业三大效益产生的综合价值,制定生态补偿标准要更为科学、合理化,相关政策制定时应当充分体现这个特殊区域的具体情况。

(六)加强教育和引导,积极培育全民的生态文明理念

相比较而言,由于种种原因使这一区域的社会发展步伐较为缓慢,再加之改革开放后受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使符合“中国特色、特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制度还在探索与构建之中,与此相适应的民众需要具备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等还处在极其艰难的培育过程中。所以,与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所要求的新的生态文明观念也必然处在探索和构建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以为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大力加强环保宣传,逐步树立人们的危机意识。各级政府应设立绿化专管人员,营造爱护生态环境、保护林木的整体氛围。以多种手法宣传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以法律的强制力量保护生态,促使人们逐步树立危机意识。

2、牢固树立生态财富观。由于生态环境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其效益也具有外部性和传递性。因而,产生的生态屏障效益是由我们全国甚至是全亚洲人民无偿共享的,这是生态效益的无偿付出。因此我们需将生态效益计入生产和资本,赋予其价值,在衡量财富价值水平时不能和别的地区用一样的标准,需要加入生态财富产出,这种产出需要得到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共同认可与尊重。因此,全国人民要树立科学的生态财富观,特别是要明白在实行保护生态环境时所创造出的生态价值和生态财富,这种生态效益的奉献,应得到全国人民的舆论支持与认同。

3、结合藏族传统文化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一方面,传统文化中的佛教理念本身就有对生态自发性保护的功能,我们应以此为基础,把这种认识提升为思想上的现代生态环保理念。例如我们可以把藏文化中本来就有的对山川海湖、动植物等的自发性保护,引入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中来。另一方面,要在进行生态环保知识、可持续发展思想理念的教育,使当地农牧民使用更加科学的方法指导生产,用科学知识浸润和改造传统经验与习俗,持之以恒地进行新一代农牧民的教育。

4、创新生态理念教育方式。在这方面芬兰国家的林业管理理念与宣传手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芬兰政府建有专门的森林博物馆,以大量的实物、原景造型、计算机模拟操作、影像和图片等媒介载体,向国民和游客栩栩如生地讲述在过去的百万年中人类与森林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故事,生动地再现了森林工业原始阶段的艰辛历程,全面地展示了森林在芬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等。因此可以模仿国内外先进的宣传方式,结合当地实际,创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特点”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宣传媒体,为人们了解、学习林业生态知识和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提供便捷和多样化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