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权属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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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权属制度

农村土地权属制度范文1

[关键词]地籍测绘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 GPS技术 遥感技术 摄影测量技术

[中图分类号] P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3-117-2

农村土地权属的确定主要是通过土地登记制度来完成的,但是在现在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对于土地管理部门来说,制度是不完善的,不同土地用途的土地登记分散在不同部门进行管理,不同部门的土地登记其技术标准、登记口号、登记内容等都有着许多的不同。很显然,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登记技术层次低,土地登记系统无法满足我国农村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地籍测绘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的确定所起的作用愈来愈明显,该项技术能够保障土地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和保障性,也能够以技术性的数据缓解矛盾,解决土地权属纷争,做到土地权属的明确性,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1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表现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农民自身的土地权益问题,更关系着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步伐能否稳定前进。只有确定了土地权属,农民才能安心发展生产,整个农村经济也才能稳定繁荣,国家经济也才有强有力的后盾支持。但是现在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依然还存在很多弊端,在农村地区因为土地问题所引起的纷争依然是层出不穷。

(1)农村集体土地界线不明,导致权属问题存在众多纷争。农村集体土地在实行的时候,很多都是人为的指定界线,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的指定界线在经过三四十年的变幻之后,界线变得不明显,很多原先指定界线的长辈也不在人世,因而导致土地界线问题变成了死角问题。于是,为了各自的利益,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纷争不断。

(2)矢量图形不完备,在解决土地纷争的时候没有切实的证据进行比对。在国家进行山林土地的新一轮规划的时候,很多地方都是个人亲力亲为,没有设计精良的仪器设备进行定位,所以存在很多的失误,导致土地矢量图的不完整,也就埋下了土地权属纷争的导火线。

2地籍测绘在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确定的运用

传统的人为测量或者是人为指定所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纷争不断,如何高效解决问题,而且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只能靠参数严密,具有精确性的仪器设备进行现场的测量考定,以具体的数据地标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界线问题。

地籍测绘在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界线问题上所运用的基本方法有:①地籍碎部测量,是目前获取地籍要素的主要方法。通过直接将每个碎部点的高度角,水平角和斜距自动记录在外业电子手簿或者是掌上电脑上,直接解算界址点的三维坐标。②地籍控制测量,地籍控制测量是根据界址点和地籍图的精度要求,视测区范围的大小,测区内现存控制点数量和等级情况等,按测量的基本原则和精确度要求进行技术设计,野外观测,数据处理记录等测量工作。该方法可以利用GPS定位技术测农村土地地籍基本控制网,可以在控制网上进行大量的基础性测绘工作,GPS可以在控制点破坏的情况下来加强和改造已有控制网,进行精准的定位。

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和全球定位系统统称为3S技术,是现代地籍测绘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上的纷争,有效的利用这三项技术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地籍测绘可以对地块权属界线的界址点进行精确测定,并把地块仪器附着物的位置、面积、权属关系和利用状况等要素准确绘制在图纸上和记录在专门的表册中。在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上运用比较到位的测绘技术是GPS技术、遥感技术、摄影测量技术。

(1)GPS技术,运用该技术测量时需要根据地籍测量的要求采集两类数据:一是地块的地理坐标数据;二是属性数据,如权属、利用类型等。每测量一个地物,就必须及时填写野外记录表。采用该技术,定位精准度高,测站间无需通视,在没有现成基准点的遥远控制地区也能进行高精度的定位计算,定位也不会受到人眼视线的限制;精度高,使用大地测量型双频GPS接收机,能在同一坐标中提供三维信息,GPS定位是在国际统一的坐标系中进行计算的,因此不同地点的测量成果相互关联,可实现数据共享;操作简单,容易使用,GPS仪器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体积也越来越小便于携带,也大大降低了野外测量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GPS技术由于信息自动接收,数据也自动存储,内外作业紧密结合,从而减少了繁琐的手工计算工作,也减少了人为因素所带来的误差。由于配备有功能完善的数据处理软件,可以迅速提交控制测量成果,提高了测量成果的可靠性和规范化。

(2)遥感技术的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本身具有宏观性、真实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进行土地利用动态变更调查,及时准确地获取变更信息,可以及时做标记,以免土地纠纷问题出现时没有说服力的证据进行调节。遥感的出现,扩展了人类对于其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较之于传统的野外测量和野外观测得到的数据而言,遥感技术具有一些不可比拟的优势:第一,观测范围巨大,能够提供大范围内的瞬间静态图像,用于监测动态变化的现象;第二,能进行大范围内的重复观测,即使是人力不能到达的偏远地区,任何一个角落的信息都可以准确记录;第三,大大扩宽了人眼所能观察的光谱范围,遥感使用的电磁波波段从X光到微波,远远超出了可见光的范围,而且雷达遥感由于使用微波,可以不受制与昼夜、天气变化,可以进行全天侯的观测;第四,空间详细程度高,航空相片的空间分辨率可以高达厘米级甚至毫米级。与航空遥感相比, 航天遥感能够进行连续的、全天候的工作,提供更大范围的数据,其成本更低,是获取遥数据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数据更新的方法是在前期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基础上,根据变更申报到现场勘查,在详查图上标绘宗地变化的边界位置、权属变化和利用类型的变化,再到室内进行编绘更新。整个过程比较复杂,耗时较长,利用遥感技术操作方便,准确度高,减少因为人工误差所带来的矛盾纠纷。

(3)摄影测量技术的运用,数字摄影测量具有高精度、高分辨率、高效率、自动化程度高、低成本、周期短、作业方式简单以及不受气候和季节的限制的一系列优点,这能为我国大比例尺土地信息调查提供测绘的基础。同时能为我国现阶段新农村建设提供快速的测绘数据更新成果。所以,在运用地籍测量技术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界线划分的时候,运用该方法测绘地籍图具有质量高、速度快、精度均匀、经济效益高等优点,并提供了精确的数字化地籍数据,实现自动化成图。

3结语

我国有百分之七十的农业人口,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解决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不仅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表现,更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繁荣发展。运用先进的地籍测绘技术可以规范土地权属问题,解决因土地权属问题所带来的利益纠纷,同时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取得高效率的作业成果。地籍测绘技术定将在以后的国土建设和资源整合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洪大永.GPS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及其应用 厦门:厦门大 学出版社,1998.

[2]刘福臻.数字化测图教程 四川: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8.

[3]魏子卿,葛茂荣.GPS相对定位的数学模型 北京:北京 测绘出版社,1998.

农村土地权属制度范文2

关键词:土地权属调查;工作流程;个中问题思考

Abstract: through the second land survey, the rural part of the working process of the authority survey of the paper,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his own ideas and claims, and about the problems with the thinking opinion.

Keywords: earthy land ownership belongs to survey; Work process; Chinese problem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 F301.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土地调查是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利用方式和权属状况及其空间分布进行科学调查的手段和方法,是国家管理土地的账本、算盘,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是实施土地用途的基础,也是政府日常决策和制定经济社会使用土地的重要依据。

其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数据,并对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

在土地调查中,权属调查作为其中一项显得尤为重要。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法律承认的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指法律规定,分配给全民制单位、集体、个人等使用土地的权利,我国土地权属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

此次调查的内容是农村部分权属调查: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及其权利所籍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的基本情况,严格意义上讲,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资源调查。

调查的基本原则:

①沿用性原则:已有的确权资料(登记资料、协议书等)经过核实未发生变更,且与实地一致时,原资料继续沿用,不需重新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其实确认过程已完成了此种情况的调查。

②完善性原则: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不需重新确权。

③重新确权原则:已有的确权资料,如登记资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存在错误或实地界线已调整的,如将国有荒山划为集体土地、村庄合并等。应重新确权,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农村二次土地调查权属调查部分的流程:

一般由当地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持,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相邻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经过技术培训的土地权属调查人员及其他必要人员(知情人)必须到场,经过审阅提供的权属资料,到实地指界等阶段,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

⑴权源确认方式:权利人能够出示源文件的。经过确认权源文件能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按权源文件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根据权源文件上记载的信息,将土地权属界线直接标绘或到实地指界,将界线标绘在调查工作底图上,并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当权利人出示的权源文件不能够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权源文件只能作为参考,用其他方式确权。

⑵指界确认方式:指界确认是基于双方均不能出示被现行法律认可的权源资料、文件且界线有无争议,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和归属。

通过双方指界不能将没有法律依据的国有土地如: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流等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

⑶协商确认方式:双方均不能提供权源文件,或相邻权属单位双方对权属边界认识不一致时,通过协商确权,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界线。

采用这种方式时,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权,也可由级主管部门在场主持协商确权,通过实地指界,将双方共同认定的权属调绘在调绘底图上,鉴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使用这种方法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尊重历史、重视现实、实事求是;二是相邻权属单位认可,指界签字盖章,防止错误认定;三是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

⑷仲裁确认方式:对双方权属争议的土地,当双方出示不一致的有关文件,且双方互不相让时,或一主或双方均不能出示相关文件又各执一词而互不相让时,上级主管部门听取双方申诉,经过综合分析,合理地进行裁决确权,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界线和归属,采用这种方式时,上级主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对土地权属的申诉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争议界线进行裁决,对不服从裁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⑸争议界线确认方式:当双方的界线存有争议时,为了完成以村为单位的土地调查,可绘制争议界线,并填写《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并双方详细填写争议原由,以备查实。

⑹权属调查记事确认方式:当权属双方或多方均以例会进行权属调查包括现场指界时,应如实填写权属调查记事:以备查实其项目如下:

①与本村相邻的权属单位,其中包括外省、市、县(区)、乡(镇)的村名、本乡(镇)内的村名或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全称(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实际土地使用者)。

②本村是否有飞入或飞出的土地(是否具有权源资料)包括地块名称,飞地亩数等相关信息。

③在本村是否具有土地(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如:国有道路、河流、国家级的大型工厂、国家征用的建设项目及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个人等。

④除居民地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如为本村或一村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批的建设用地。

⑤指界人到场指界情况:如是否法人(村主任)及委托人现场指界。

⑥本村在边界上是否存在有争议,如无争议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若有争议则填写《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以上六项是权属记事的基本内容,以签字、盖章及年月日等形式形成一份记事材料,一并上交为调查材料中,以备查。

思考:通过对农村土地权属的调查,充分的体会到以下几点:

①土地是人及其他生物生产生活的基础,是一切财富之母,在我国日新月异的发展今天,人类利用土地资源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立意保护土地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

②开展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是为了真实、准确的将调查数据应用到国民经济发展中来,同时也是切实保护占我国人口中多数农民的利益。

③从法律层面上讲,鉴定各种协议书、指界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的证明,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它赋与了农民对土地的合理合法的拥有,有了法律保障。

④通过土地权属调查,对查清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调处土地纠纷,实现土地登记的全域覆盖,完善土地调查及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省级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为实现土地的宏观调控,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各项土地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辅助作用。

⑤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权属调查工作质量,是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成果分析的有力保证。

农村土地权属制度范文3

一、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落实农村土地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开展这项工作,明确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加强城乡土地资源统一管理和耕地保护,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标,不仅要查清我县城乡各类用地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还要全面查清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状况,及时调处各类土地权属争议,依法明确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实现城乡土地登记的全覆盖。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

二、工作范围、目标和时间要求

(一)工作范围。全县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另行安排)。

(二)工作目标。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权属审核,依法确认集体农用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数量,全面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时间要求。年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月份全面铺开,年底前完成仁川、双峰、墨林、窈川、双溪、玉山、胡宅、万苍、九和、大盘、盘峰、维新、高二等十三个镇(乡)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年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以下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已经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下同)农民集体土地界线,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未打破,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小组,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虽未打破,但在土地承包中以村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土地证书备注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镇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镇乡农民集体。没有镇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乡政府代管。

(四)不能证明属于镇乡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镇、乡)农民集体"表示。

四、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办、农业局、民政局、林业局、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及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县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负责组织与协调工作。各镇乡要建立相应组织,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负责地籍调查、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发改、农办、农业、林业、民政、水务等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充分利用行政勘界成果、土地承包经营及林权发证成果等,做到成果共享,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本次集体农用地地籍调查费不再收取。

(二)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工作质量。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进行。要统一标准,进行科学调查,规范操作程序,完善法律手续,严把工作质量关,在达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法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权属制度范文4

关键词:土地调查 土地权属 地类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144-02

一、 菏泽市概况

菏泽市(古称曹州府)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其地理坐标为北纬34°32′~35°44′,东经114°48′~116°24′。与苏、豫、皖三省接壤,是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地。南北纵距145km,东西横距146km。现辖区牡丹区、曹县、定陶、成武、单县、巨野、郓城、鄄城、东明等八县一区和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

二、项目背景及来源

菏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资源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实现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用先进的科学手段搞好土地调查,随时掌握土地资源的现状和变化趋势,提高土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土地变化的现势性,是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首要环节,也是贯彻执行可持续发展战备的重要措施。菏泽市于1992年完成了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工作,并通过了原山东省土地管理局验收,取得了大量基础数据。但是,由于前些年变更调查基础资料和技术手段落后,基础投入差,没有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信息化程度比较低,土地信息不能共享、更新不及时,造成了一些图、表、实地不一致的问题,给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带来很多不便。别处,由于是平原地区,砖瓦窑厂较多,窑厂采用平地取土,形成矿坑,占地面积无法精确统计,给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造成很多麻烦。为解决上述问题,菏泽市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的要求,安排部署第二次土地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任务

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的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1)农村土地调查。以1∶10 000比例尺为主,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2)城镇土地调查。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调查城市、建制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地类和面积等利用状况,以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3)基本农田调查。在农村利用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状况;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汇总统计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4)专项用地统计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收集利用有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5)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6)统一时点变更。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

四、土地调查技术要求

(1)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2)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3)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4)计量单位: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平方米(m2),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km2)和亩。(5)调查比例尺:农村土地调查采用1∶10 000比例尺;城镇土地调查以1∶500比例尺为主。(6)基本调查单位:农村土地调查为完整县级行政辖区;城镇土地调查为宗地。

五、农村土地调查内容和方法

(1)权属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为重点。此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按宗地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便有权调查,将权属界线调绘在调查工作底图上或直接标绘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处理和调处权属争议,签订或继续使用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2)农村土地调查方法: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查清国有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土地)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查清村庄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查清城镇、村庄居民点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查清公路、铁路、河流的土地权属状况。其他土地的国有、集体权属性质。

六、城镇土地调查内容和方法

(1)权属调查以宗地为单元,查清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用途、利用状况等内容,经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认定,并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为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提供法律意义的调查文书凭证。(2)城镇土地调查方法: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遵循“尊重历史事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技术要求,确保权属调查工作质量。确定调查范围。根据确定的范围大小,可再逐级细划成若干个小区域,即街道─街坊―宗地三级划分。准备调查底图,街道、街坊、宗地的划分、接受申请文件、下发调查通知、进行宗地权属调查和界址调查。

七、外业调查基础资料收集

收集资料,包括收集2007年以来的航空遥感资料制作的标准分幅正射影像图或数字正射影像图、更新调查资料、行政勘界资料、土地权属资料、地类调查资料、基本农田资料、耕地后备资源资料、调查区自然、社会经济资料和其他资料。(1)调查要求:外业调查时必须直到、看清、绘准、绘真;真实准确。对画在底图上的各种要素都必须实地认真判读,做到位置准确地、符号运用正确、大小等级分明、地物形态逼真;问清查实。地理名称要问清、问准、各种数字注记资料要实地量测,核实无误;记清记全。对于野外调查内容要在外业调查记录表上全部记录,做到清晰易懂,新增地物补测要画草图加以说明。(2)精度要求;与影像相比,调绘(转绘)的各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1mm;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图上0.5mm,山地不得大于图上1mm;线状地物宽度丈量精确到0.1米,二次量算的相对误差小于20%。(3)外业调绘:地类调查采用调绘法。调绘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当影像上地类界线与实地一致时,将地类界线直接调绘到调查底图上;二是当影像不清晰或实地地物与影像不一致时,采用实地测量方法,将地物补测到调查底图上;三是当有设计图、竣工图等有关资料时,可将新增地物的地类界线直接补测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但必须实地核实确认;四是将地物的坐落、权属性质、权属单位、图斑编号、地类编号、耕地类型、线状地物宽度等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册》上。

八、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1)建设任务: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的任务是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土地利用、土地权属、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等内容,集影像、图形、属性、文档等数据于一体,互联共享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2)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以完整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行政辖区集成;系统以GIS平台为基础,满足各级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和同步更新;系统应满足矢量、影像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库的管理,能满足矢量、影像数据的快速浏览、查询等功能;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查询、统计、汇总、制图、输出以及变更等功能。(3)建设主要步骤;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主要分四个阶段:一阶段为建库准备、建库方案制定、人员准备、数据源准备、软硬件准备、管理制度建立等;二阶段为数据采集与处理、基础地理、土地利用、土地权属、基本农田、栅格等各要素的采集、编辑、处理和检查等;三阶段为数据入库、矢量数据、栅格数据、属性数据以及各元数据等的检查和入库;四阶段为成果汇总、数据成果、文字成果、图件成果和表格成果的汇交。(4)数据库内容: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耕地后备资源数据、栅格数据、表格、文本等其他数据。

农村土地权属制度范文5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年底,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务。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图件、数据库成果资料,年以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还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影像资料、土地统计台帐等资料。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登记与土地调查有机衔接,推进地籍信息化动态管理、查询,基本实现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底前,完成全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写、论证工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根据确定的范围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区、镇(街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应机构,落实培训区、镇(街道)、村、国土资源所以及专业测绘队伍参与确权调查有关工作人员;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公告。

(二)实施阶段。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建设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集中受理确权登记申请。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经初审符合登记要求的,以村为单位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后,为权利人颁发集体所有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权利证书。

(三)总结检查阶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自查和数据汇总,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权属确认。

1.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土地更新调查时已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4)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社区)小组区划调整的,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农民集体所有,但不得改变各农业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

(5)因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要在经农民集体协商同意或按土地调整协议约定,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所有权。

2.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至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街道)、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街道)、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街道)、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②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③以兴办“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④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⑤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9)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②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③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⑤一户多宅的;

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

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的;

⑧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⑨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⑩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土地登记簿。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凡确权登记的宗地,必须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土地登记卡,将登记卡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成土地登记簿,并按土地登记卡建立土地归户卡。在建立纸质土地登记簿同时建立电子土地登记簿,并明确专人管理及更新,确保其现实性、真实性。

(三)争议地、插花地、无权源土地等土地的处理。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四)工作协作。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土地登记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村委会负责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

1.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其中村是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有下列资料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资料:

(1)土地详查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2)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

(3)镇(街道)、村共同出具有关面积和界线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农村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宅基地由户主申请。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镇或街道审查);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地籍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镇(街道)及专业测绘队伍开展地籍调查。全区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统一使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核定工作优先采用双边确界模式;其次可采用农民集体各自单边走界模式(重叠部分为争议区);如相邻农民集体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单边界线的,可采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双方界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全区村庄地籍调查统一使用1:5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三)登记材料组织汇总。以村为单位,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并对材料初审,按每月一次汇总初审通过的材料报送至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审核。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各镇(街道)报送的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四至、面积、用途(地类)等进行审核。

(五)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确权登记结果在现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张贴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宣传栏或村委会宣传栏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告张贴在登记宗地现场和该宗地所有权人办公场所宣传栏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公告以村为单位集中张贴在该村委会宣传栏内。

(六)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登记卡应记载权属总面积及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书填写土地权属总面积。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的,应在土地证记事栏加以备注。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镇(街道)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全区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组织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情况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公安部门负责协调调阅户籍档案;民政部门负责行政边界确定和行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协调国有林区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水利设施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公路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等道路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相关工作;区、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在签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维稳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支撑。

(二)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严格规范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规程,依据《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实施。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乱发证书。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统一和规范,确保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

农村土地权属制度范文6

1.1

项目背景

为了掌握准确、翔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决策,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全面发展,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来土地利用的分类、分布、面积和权属的现状,以及自然的变化和人为的变更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文件精神,决定于1月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项目任务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由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接。中心下属的数据采集部具体实施市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的实地调查工作。调查工作自4月实施,至8月结束,形成了覆盖市1610平方公里的土地利用、土地权属和基本农田实地调查成果。

1.2

项目任务

1.2.1总体目标

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综合采用遥感、卫星定位和地理信息技术,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掌握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依据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地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掌握调查区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2.2实地调查任务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市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项目实地调查任务如下:

(1)权属调查: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公路、铁路、河流和国营农、林、牧、渔场、企事业单位等用地权属状况的调查。

(2)地类调查:地类调查是对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等分布和利用状况的调查。

(3)工作试点:先开展调查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4)基本农田上图资料收集:收集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5)统一时点变更:确定10月31日为统一时点,统一时点前已完成调查的县级单位,开展统一时点变更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土地利用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的调查,以及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变更。

1.3

调查区概况

地处苏鲁两省交界,是的北大门,东陇海产业带的中心城市,全国县级市中为数不多的交通枢纽。全市总面积1592平方公里,辖下16个镇,总人口97万,其中城区人口24万。市地理位置为北纬34°06′-34°26′,东经117°59′-118°39′。东西最大跨度62.9公里,南北最大距离41.0公里,位于省北部边缘,东与连云港东海县、宿迁市沭阳县相接,南与宿迁市宿豫区以河、骆马湖为界,西与邳州市为邻,北与山东省郯城县接壤。

是交通发达的区域中心。是亚欧大陆桥东起第一座枢纽城市,距徐州、连云港、临沂、淮安等大中城市均在100公里左右,战略地位十分突出。陇海与新长、胶新铁路,京沪高速与连霍高速、徐连高速公路,205国道与323、249省道,在形成“三纵三横”的交通网络格局;京杭大运河绕境而过,直通长江水道;东靠连云港港口,出海通道非常顺畅;周边80公里范围内分布着徐州观音机场、连云港白塔埠机场和山东临沂机场,构成了快速便捷的立体交通网络。

1.4

主要资料情况

(1)第一次土地调查资料:在1984年~1996年组织完成了全市1∶10000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后按照日常地籍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都实施了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按照国家新的土地分类要求,又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1∶10000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取得了大量的调查成果,建立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调查成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建设用地量逐年增大,土地利用结构已发生变化,1∶10000基础图件的现势性一般。

(2)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调查底图资料:为了加快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的工作进度,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于1月至4月统一组织实施了辖区内县、市、区的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调查底图制作任务,采用dmc数字航摄仪器进行航空摄影,摄影比例尺1∶0,实地分辨率为0.24米,dom分辨率为0.5米,调查底图比例尺为1∶5000,材质为防水相纸,市辖区共计297幅,成果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聘请的监理单位的检查验收。

(3)调查区建设用地批文资料。

1.5

技术路线

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的领导指挥下,自上而下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土地调查数据的重要性;组织培训,使全体参与人员全面掌握调查技术和调查规定;以镇为单元逐村分布实施,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手持调查底图,采用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权属调查、地类调查和资料收集,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新增地物补测,并填写记录手簿,为市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提供准确翔实的基础资料。

农村土地调查总体流程图:

gps测量

航空摄影

jscors网络rtk

像控设计与测量

解析空中三角测量

dem制作

dom制作

tk与dom叠加制版

topland生成tk

标准分幅调查底图

农村土地调查

人员培训与宣传发动

权属调查

地类调查

权属、地类清绘上图

基本农田、权属

等资料收集

底图扫描、纠正

技术设计

权属地类图形数字化、属性录入

数据质量检查装入标准数据库

数据质量检查、系统管理

图件、报表输出

1.6

主要成果

市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实地调查总面积约为1592平方公里,共调查16个乡镇,1个开发区,一个工业园253个行政村(居委会),调查宗地16217个。

(1)1∶5000防水相纸调查底图297幅;

(2)以村为单位的权属略图253张;

(3)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4)权源资料:以村为基础、以镇为单位汇总的指界通知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指界委托书、村民小组代表身份证明书、村民小组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土地权源材料。

(5)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资料。

2准备工作

2.1

组织准备

市政府成立了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乡镇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程。在全县范围内召开了动员大会,给有关人员阐明了此项工程的目的和意义。

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列为今年的工作重点,成立了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及指挥承接的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对具体项目设立总负责人,全程跟踪项目投入、进度、质量情况,各工序设立分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工序的工作进度和产品质量,机关各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技术、培训、进度和质量监控,并定期向项目总负责和领导小组汇报。

2.2

技术培训

为统一技术标准,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组织所有参与调查的外业、内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以《二次调查规程》、设计书等为依据,采用讲、做结合的方法,阐述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示范具体的操作方法、要领,达到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方法的要求,做到内外业充分衔接,确保调查质量。

2.3

投入情况

投入设备有jscors接收机1台套,ibm笔记本电脑2台,汽车一辆;通过技术培训和考核选择具体实地调查的作业人员,共投入实地调查人员76人,质量检查人员8人、项目负责1人、技术负责1人。

2.4

资料准备

调查区已有的1∶l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以村为单位的土地权属界线图、原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等权属调查档案资料、各镇土地利用现状总图、各镇独立工矿、企事业单位权源资料、各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生态退耕、结构调整等资料、各镇合并前各村民小组名称(按村统计)、各镇近期土地利用变更的批准文件及其附图、各镇基本农田划定资料,准备调查工作中所需的权属界线协议书表格、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法人证明书、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等。领取二次调查工作底图297幅。以上资料的准备方便了调查区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工作的开展以及调查成果与更新调查成果的衔接。

2.5

工作试点

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工作技术起点高、时间紧、任务重,为了统一认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方法,使二次调查整体成果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规程之规定,确保检查验收顺利通过。4月23日选择了具有典型地类和权属特征的唐店镇作为市1∶5000农村土地调查的试点镇,5月完成了从实地调查到内业调查数据录入、数据入库及应用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报表统计及图件输出工作,形成了唐店镇二次调查试点成果。通过试点给市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工作的全面铺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3实地调查

市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是以镇为单元、逐村分布实施。市、镇逐级召开土地调查动员大会,并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我们协助各镇国土所将批而未用的土地批文图件落实至调查底图上,以便实地核对。

实地调查工作分为行政界线核定、权属调查、地类调查、基本农田调查。

3.1

行政界线核定

市位于徐州市域的最东部,省级、地市级、县(市)级行政界线是以民政部门的勘界数据为准,标绘于工作底图上,未作变动。

调查区内部的镇、村间的行政界线,以第一次土地调查更新调查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界线为参考,按实地重新指认的界线为准划定。为保持行政村的完整性,对跨村的镇有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可按就近原则将这些单位用地划入到所占用地面积较大的某一个村的范围内。相邻两村之间以国有道路、水域为界时,村界按道路或水域中心线位置确定,国有道路、水域分别按村设宗。

3.2

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了镇集体土地、村集体土地、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权属界线和国有农、林、牧、渔场圃、公路、铁路、河流、湖泊及村庄外独立工矿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国有土地权属界线。

3.2.1权属调查方法

由调查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必要时应提前与权属单位沟通),在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向土地权利人发放指界通知书,明确本宗及相邻宗的土地权利人或委托代表到现场指界的时间、地点和需带的身份证明与权源材料。对认定的权属界线,由调查人员按照实地走向标绘在调查底图上,同时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确认书)。

在实地认定权属界线时对权属界线所依托的地类同时标绘在工作底图上,为了确保权属界线的正确位置,权属界线所依托的线状地类未作综合。当权属界线所依托的线状地类小于上图规定时仍据实表示。

3.2.2镇集体土地权属界线调查

镇集体土地由村委会代表与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双方指界,有批文的按批文确界;批文与现状不完全一致的,按现状定界;无批文但符合《确权规定》相应条款的,按实际使用现状范围定界并确定权属界线。

由镇筹资修建、管理的公共设施(如公路、河流、沟渠和水工建筑等)、公益事业用地,镇办企事业单位划为镇集体所有土地。为安置农村拆迁户,由镇统筹建设的农村居民点,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对未办理征地手续但已兑现用地补偿的居民点按镇集体土地调查,既未办理征地手续也未进行用地补偿的农村居民点仍按原权属调查。

3.2.3村集体土地权属界线调查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土地,主要包括由村统筹建设的村委会办公处、村办厂、学校、老年活动中心、道路、水利设施和河流沟渠等。调查人员是参照有关权源材料,调查为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

3.2.4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调查

由村民小组成员承包经营的责任田、自留地及居民点等调查为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调查人员会同村委会代表和各村民小组代表共同参加指界。界线确认后及时在调查底图上标绘清楚。

3.2.5国有土地权属界线调查

农村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含独立工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按提供的权源材料确权,对权源材料不齐全的,按《确权规定》要求或实际使用现状及权属双方协商结果确界。多个独立工矿毗连一起,相邻之间能够分清界线的,按土地使用权利人分别划分宗地,国有土地按设计要求不填写地籍调查表,只填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确认书,确认书中注名权属单位名称。

国有铁路、公路、水域等权属界线调查

按管理部门提供的权源材料定界,权源材料不齐时,按实际使用现状或双方协商的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界线。对现场无明确使用者指界的国有公路、水域等与集体土地间的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权属单位单方指界。

居民点外的高压线塔、微波塔、地上管道等建设用地,已办征用手续的按国有土地确权,未办理征用手续的仍按原权属调查,仅作地类图斑表示。

对于1962年“四固定”时未明确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和农民集体提供不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河流、湖泊水域,均确定为国家所有,作为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3.2.6权属界线协议书制作

权属界线协议书是土地权属调查确定权属界线的原始记录,权属界线的叙述是以三交点为起点,现场式实地边走边叙法由上至下顺时针方向叙述界址点、界线,至三交点结束。叙述时采用八方位(东、南、西、北、东北、西北、西南、东南)叙述方向。在不同类线状地物的交点、或是相同类但不同方位、不同属地的线状地物的交点上设置界址点;同一河流、道路的中心线、边线,同一湖泊、坑塘、水库的岸边线未标注界址点。

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采用1∶10000~1∶5000的比例尺绘制,依据权属单位现场指界的实际情况,绘制界线附图,界线附图上标注界址点位置和界址点(线)与相邻地物的关系,且标明真北方向。

权属界线协议书的文字内容采用电脑打印,并加签打字员姓名。

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签字盖章是由权属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及单位盖章;再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审核盖章。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权属单位、镇土管所、市国土资源局各执一份;权属界线涉及上一级权属界线时,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相应增加一份。

3.2.7特殊情况的处理

(1)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被国有或其它集体土地分割的,都进行分别设宗。

(2)当集体土地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所有,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时按共用宗地进行调查。在广洋湖镇,因其属射阳湖湖滩地区,水系发达,村民大都集中居住,很多个小组混杂在一起,小组界线无法调绘,此种情况,经和市国土资源局和工程监理方协商量后按村集体处理,并加注涉及小组,但不标注百分比。

(3)集体土地的权属界线,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确认方法。镇企事业单位用地,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确定为镇集体所有。镇政府筹资在村集体土地上修建和管理的河流、道路等,在征得村同意后确定为镇集体所有。其他行政村与镇集体土地之间的界线,按镇集体土地的实际范围,由村确认。

(4)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界线,已调查确界的,直接应用其成果。

(5)在确定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基础上,确定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村民小组之间的界线由村民小组或村代表实地指界确认。

(6)村和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后,由调查人员将权属界址点、线标注在正射影像上,填绘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由权属双方签字盖章。

(7)本调查区内调查了飞入地,对飞出到其它区县市的土地在其它区县市范围内进行调查。

(8)“批而未用”的土地,在调查时,是按建设用地确认,按批文确定其权属界线位置、范围和地类,并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注明了相应的批文号和土地批而未用的性质,其中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不作为耕地表示。

权属线确定后,在乡(镇)境界内形成由行政村所有权界线、村民小组界线、铁路、公路、水域等权属界线、村庄外企事业单位权属界线、国营农、林、场、圃权属界线、剩余国有土地界线构成了无缝隙、无重叠的界线关系。

3.2.8权源材料的整理

对本次调查中所搜集的权源材料(含复印件),如初始和日常变更土地利用调查图件、调查记录、权属界线协议书(或确认书)、批文、宗地草图、身份证、征用地合同等,分别按其权属性质整理,并以镇为单位汇总归档。

3.2.9权属界线绘制

权属调查结束后,先将行政界线着墨清绘在工作底图上,清绘顺序由高级到低级直至村界线,行政界线与内图廓相交时,标注界端注记,接下来将国有、镇有、村有、组有宗地清绘上图,宗地内标注权属单位名词。

3.3

地类调查

3.3.1调查方法

地类调查采用全野外实地调绘法,是持调查底图直接到实地,将影像所反映的地类信息与实地状况一一对照、识别,将各种地类的位置、界线用规定的线划、符号在调查底图上标绘出来,将地表覆盖属性用地类代码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填写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最终获得能够反映调查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的原始调查图件和资料,作为内业数据库建设的依据。

3.3.2基本原则

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地类含义解释,坚持实事求是,结合上图标准进行地类取舍。实际调查过程中结合以下原则进行地类调查。

(1)线状地类宽度大于等于5米时,按面状地类表示。

(2)线状地类宽度大于等于1米而小于5米时,按单线线状地物表示,小于1米时归并到相邻地类。

(3)最小上图图斑面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为图上4.0㎜2,耕地、园地为6.0㎜2,林地草地等其它地类为15.0㎜2。

(4)同一地块内,交替穿插两种(或两种以上)地类时,选择主要的地类表示。

(5)达到上图标准的新增地物补测上图,并按要求填写了《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6)调查中注意了沟渠、道路、河流的系统性、连贯性的表示要求。

(7)在图幅与图幅之间、作业员与作业员之间、镇与镇之间,在认定原则、认定方法上做到一致性、连续性。

(8)对季节性、临时性地类不硬性认定为现状地类,而认定长期性、常年性地类。

3.3.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调查

(1)考虑到城镇地籍测量的完成时间要远远滞后于农村土地调查,为了确保农村土地调查上报权属、地类数据准确性,对建成区内集体土地的权属和地类进行调查,集体土地的权属调查到村民小组。

(2)为便于地方国土部门掌握本地区详细的用地情况,对建成区和集团式居民点以外的建设用地将土地分类细化到二级类标注于工作底图上。

(3)对村庄及独立工矿用地内部的商业、学校、公共事业设施用地等地类调绘至二级类并标注了单位名称。

(4)建成区、集团式居民点内部的水塘、堆场以及在空闲宅基地上临时种植蔬菜的土地面积不够上图标准时仍然调绘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5)对于穿越城镇村的河流、道路调查时调绘为相应的地类。

3.3.4地类的认定

调查时地类是按《二次调查规程》附录a《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的要求执行。

⑴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调查区内的耕地以水田为主,主要种植水稻,轮种棉花,旱地和水浇地很少。

⑵园地: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长木本和草本作物。调查区园地较少,调查区的园地主要为农民为追求经济利益将原耕地改种成经济作物,对于在耕地中零星夹种果树的土地未确认为园地,仍按耕地确认。

⑶草地:本调查区无草地。

⑷林地:调查区林地很少,农民集体在耕地上种植速生树木获利的土地未确认为林地,按种植密度情况分辨确认为园地或耕地。

⑸商服用地:商服用地位于城镇建成区内按202表示,位于村庄居民点内按203表示,位于城镇建成区和村庄居民点外地类调查到二级类。

⑹工矿仓储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位于城镇建成区内按202表示,位于村庄居民点内按203表示,位于城镇建成区和村庄居民点外地类调查到二级类。

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用202表示,农村住宅用地用203表示。

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位于城镇建成区内按202表示,位于村庄居民点内按203表示,位于城镇建成区和村庄居民点外地类调查到二级类。

⑼特殊用地:特殊用地位于城镇建成区内按202表示,位于村庄居民点内按203表示,位于城镇建成区和村庄居民点外地类调查到二级类。

⑽交通运输用地:交通运输用地调查到二级类,其中街巷用地位于农村居民点的用203表示,位于城镇建成区的用202表示,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用201表示,街巷用地不单独表示。

⑾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地类调查至二级类,调查区主要有河流、湖泊、坑塘、沟渠及水工建筑用地,由于调查区河岸较陡,对常水涯线到耕地边的斜坡、行树和河边小道综合到水面表示,河流边有河堤,河堤单独表示为水工建筑。

⑿其它土地:城镇、村庄、工矿内部的空闲地不单独表示,归并至建成区、村庄居民地和相应的工矿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田埂、田坎调查至二级类。本调查区无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及裸露地。

3.3.5线状地物调查

线状地物是地类调查的重要内容,是图斑划分的重要依据。线状地物包括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沟渠和田坎等。

在地类调查中,图上宽度≥1㎜的,按图斑调查;线状地物图上宽度小于1㎜,调绘中心线,用单线符号表示。单线线状地物除调查其地类外,实地量测宽度,用于线状地物面积计算。典型线状地物的边界定位方法和宽度量测,是按《二次调查规程》附录e的要求进行。

(1)公路、铁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的调查。公路(或铁路)一般以公路(或铁路)两侧坡脚线位置划定地类界线,有护路林或护路沟的,以护路林外侧或护路沟外侧坡脚线划定地类界线;国有公路、铁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以确定的权属界作为地类界。河流无堤坝时,一般以河流背水坡底边线作为与其他地类的分界线,河流有堤坝时,堤坝用水工建筑表示;

(2)耕地内常年固定的平均宽度大于标准(包括护坡在内)的道路、田坎、沟、渠等,作为相应地类划定。但耕地内随农作物生产分类不同而随时改变的田坎、沟等,即使其宽度大于标准,也仍视为耕地;

(3)铁路、公路及固定的农村道路的宽度量测。当以路为主时,除其本身宽度外,还包含其两侧不以排灌为主的路沟及行树;若农村道路通行是因沟渠结构而形成的,将农村道路归入沟渠地类界内;若农村道路和沟渠彼此间独立,则分别确定地类界,表示时取其中一条主要的线状地物按其准确位置标绘上图,其余线状地物按相互关系间隔0.2mm表示。

(4)线状地物表示时调注了权属和地类。1∶5000比例尺宽度在1.0m≤l5.0m时,图上以单线表示,实地在平均宽度处丈量线状地物宽度,精确到0.1m,并在丈量处加点,标记量测点及其宽度值。当线状地物宽度变化大于20%,形成不同宽度的线状地物时,分别量测线状地物宽度,并在实地变化对应调查底图的位置,垂直线状地物绘一短实线,分隔宽度不同的线状地物。

3.3.6线状地物关系的处理

(1)当不同类别的线状地物相交时,一般将上面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完整,下面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面积计算时,只计算上面线状地物的面积。例如道路跨河流水面的桥梁部分,道路要贯通,水域中断到桥头岸边线处,为表示水域的连通性,桥梁仍要用相应图式符号表示出来。

(2)当同类的线状地物相交时,一般将高等级的线状地物表示完整,例如有不同权属性质或技术等级的道路相交时,则要将国有的或高等级的道路表示完整,如一条高架国有道路在另一条集体所有的道路上经过,应把国有道路表示完整,集体道路中断在国有道路边线处;又如一条高架高速公路在另一条四级公路上通过,则要将高速公路表示完整,四级公路中断在高速公路的边线处。

(3)线状地物与土地权属界线、地类界线重合时,线状地物调绘在准确位置上,其他界线只标绘最高级界线。

(4)两条(含)以上线状地物并行时,一般不综合处理,应按下列要求标绘:

a、均为双线表示的线状地物并行,要分别标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

b、双线表示的线状地物与单线线状地物并行,双线线状地物标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单线线状地物按准确位置标绘或离双线线状地物边界0.2mm标绘,以双线线状地物为图斑界线;

c、均为单线线状地物并行,依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干渠、县(含)以上公路、农村道路、沟渠、林带、管道等为主次顺序,主要线状地物标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作为图斑界线,次要线状地物按准确位置标绘或离主要线状地物0.2mm标绘。

(5)线状地物之间狭长地类的标绘处理

a、狭长地类宽度≥图上1㎜时,标绘为图斑,地类按现状调查;

b、狭长地类宽度图上1㎜时,可综合到相邻地类中,不进行单独调查。

综合时尽可能不要综合到耕地地类中

(6)线状地物与居民点交汇时的标绘处理

a、线状地物穿过城市和建制镇时,一般断在城市和建制镇外围界线处;

b、农村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穿过农村居民点时,一般断在居民点外围界线处,且不参与面积计算;

c、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干渠、县(含)以上公路等穿过农村居民点时,应连续标绘完整并计算面积;

d、双线表示的线状地物与农村居民点并行,当间距≥图上2㎜时,双线线状地物和农村居民点边线均应标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其间的地类按现状调查;当间距图上2㎜时,双线表示的线状地物标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其靠农村居民点一侧的边线可作为农村居民点图斑界线;

e、单线表示的线状地物与农村居民点并行,当间距≥图上2㎜时,单线线状地物和农村居民点边线均应分别标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之间的地类按现状调查;当间距图上2㎜时,单线表示的线状地物标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可作为农村居民点图斑界线。在面积计算时,农村居民点图斑面积应扣除作为图斑界线的单线线状地物面积的1/2。

3.3.7地类的图面标注

(1)地类编码表示方法

图种与表示方法

调查底图

土地利用现状图

表示形式

示例

表示形式

示例

图斑

a/d

231/021

ab/d

231g/021

单线线状地物

a/d/c

148/104/1.9

ab/d

148z/104

(2)编码定义

a

—图斑、单线线状地物的各自编号(以村为单位自上而下,呈“弓”字形顺序编号);

b

—权属性质代码(国有-g、镇集体-z、村集体-c、村民小组集体-cz(图上一般可省略cz注记));

c

—单线线状地物宽度;

d

—地类编码。

(3)单线线状地物的地类编码应在宽度丈量处平行于线状地物标注,字头朝北(东北)或西(西北)。双线线状地物按图斑的要求标注。

(4)补测地物的编号在顺序号前加b。

3.3.8地类调查中的经验

市地处平原,土地利用以水田居多,用于水稻、小麦轮种,水田内田埂和机耕道路纵横交错。城乡居民点以集团式沿主要道路、河流两侧分布,较大的河流两侧建有防洪堤等水工建筑。

(1)图斑不宜勾绘过大,以利于辨别及日常变更。

(2)村庄周围或内部大于上图面积的双线沟或坑塘要表示。要拆迁的村庄除外。

(3)村庄周围或内部够上图面积的零星树木,其间有居民的小厕所和小牲畜圈或堆放的柴物和杂草、粪坑、小水塘、且地面高低不平的,作为村庄绿化或生活用地归入村庄,村庄外面独立的林地按有林地(031)或其他林地(033)表示。

(4)村庄内部达到上图标准、且影像清晰的耕地应表示,反之归入村庄。

(5)河流两侧水工建筑用地表示注意了连贯性,显示水网地区的特点,水工建筑用地上的其它建设地类应表示。水工建筑用地上有公路通行时,应表示为公路用地。

(6)除双线道路、沟渠等穿过村庄时连通表示外,水泥或砂石路穿过村庄时也必须表示。

(7)几条线状地物并行时,应按实际情况表示,如实反映测区特点,路、沟、路,沟、路、沟或沟、渠、路、沟等情况的处理,以最外两侧为图斑线内部绘置线物配合表示。几条线状地物并行时,有权属界线通过的线状地物准确表示,其它线物移位表示。二条线状地物并行时,且互为独立的分别表示。线状地物依其主要用途确定地类。

(8)对于水塘、鱼塘之间塘埂的表示方法遵循以下4点分别表示:

a、水塘、鱼塘之间的农村道路单独表示;

b、水塘、鱼塘之间的河流、沟渠单独表示;

c、水塘、鱼塘之间的宽度为5米以上的面状地物单独表示;

d、水塘、鱼塘之间的小于5米的塘埂综合到水塘、鱼塘范围内。

但需要人为将每个水塘、鱼塘用地类线表示,该线状地物不注记地类代码和宽度,并在数据库中单独设立一个层,以此反映测区坑塘的分布特征。

(9)地类调绘要做到判清绘准,尤其是影像不清的河流、坑塘及村庄的图斑边线,不能人为地勾绘过宽。

(10)村庄内的老河流及外围的围庄河,按河流调绘。

(11)线状地物被权属界线分割时,应分别加注地类代码及宽度。

(12)河流、公路边的简易房,人工鱼池的看护房等临时性房屋不应调绘为农村居民点。

(13)高压铁塔、微波塔面积达到上图标准时表示,已征地的为国有;未征地的为小组集体。

(14)抛荒地以耕地表示,低洼不平的参照原1∶1万土详图。

(15)茨藕田的表示:坑塘内种植的按坑塘表示;水田内种植的按水田表示;洼地内种植的参考1:1万土详图。

(16)国有公路单独设宗,镇集体以上的道路为公路,通达工程的道路以农村道路表示。

(18)公路、河流有名称的应注上图。

(19)两沟三岸情形,两沟中间的圩堤按规程作为水工建筑(118)调查。

3.4

地物补测

地类调查时除了将调查底图上影像显示的信息标绘出来外,对于影像上没有显示或影像不够清晰,而又需要表示的地物,按其位置、形状、范围补测到调查底图上。补测的内容包括自航摄时间到调查期间出现的新增地物,或是由于比例尺较小无法直接解译的较小地物,以及被阴影、云影所遮盖而未成像的地物。补测的截止时间到调查区全部实地调查结束离开现场时。补测手段是采用了pgs网络rtk技术或直接用皮尺丈量新增地物与已有地物的相关位置尺寸,将补测结果按规程要求填写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

3.5

底图清绘

(1)外业采用双色清绘,目的使调绘内容表达清晰完整易读,其中行政界线和村、组界以及权属界线用红色清绘,其它的内容采用蓝色清绘。

(2)线条清绘技术指标:平地和丘陵位移不超过0.2mm,困难和隐蔽地区图上不超过0.5mm,新增工矿企业等地类图斑平地和丘陵位移不超过0.4mm,困难和隐蔽地区图上不超过0.8mm。

(3)权属界线图清绘:各级行政界、权属界线是按规程附录j的符号清绘,符号间隔尺寸进行了适当放大。清绘位置严格套合底图影像。界线在单线线状地物中心时,界线在线状地物两侧跳绘;界线在双线线状地物中心时,界线在地物中心线绘出。界线在单线线状地物一侧时,界线在线状地物一边间隔图上0.2mm绘出。

(4)地类界的清绘,图上以细实线表示,在界线范围内注明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性质。国有土地代号图上用“g”表示,镇集体代号图上用“z”,村集体代号图上用“c”,组集体代号图上省略。

(5)地类清绘:所有图斑构成封闭的面,图斑边线和取舍要求是按规程附录j之j.1执行。

(6)单线线状地物外业量注线状地物宽度,量宽位置在线上加点,在点位附近注出线状地物宽度,当线状地物加流向时,表示此线状地物为单线渠,如是小路,图上用线型表示,如是单线田埂,图上用细实线上加点和注记宽度表示,清绘时分母表示宽度,分子表示地类号。当权属界线以小于1米的线状地物为界时,图上表示并注记宽度。

(7)每个图斑内标明图斑的地类号,单线线状地物含盖在一个地类图斑内。

(8)图上的各种文字注记:包括村名、组名,主要独立工矿、铁路、公路、河流等。

(9)外业工作底图的图外整饰包括:图名、图号,左下角注明调绘日期,右下角注明调查员。

(10)外业调绘结束后,图幅之间进行了认真接边,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和线状地物均按影像接边,相邻图斑和接边的线状地物的地类属性,权属界线等级、相邻行政单位做到严格一致。

4质量控制

为确保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质量,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的领导下,我们采用了作业单位检查、监理单位监控、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自检的质量控制程序来确保成果的质量。

4.1

作业单位检查

实施部门按照iso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质量管理,并提交了各项检查资料。实施部门的检查是采取自查、互查和专查三种检查方式,自查工作是由调查人员自己完成,互查是由实施部门组织进行,专查是由中心质量保证科的专职检查员实施,并撰写了检查报告。经中心质量保证科质量检查合格后的成果及时提交给监理单位检查。

(1)自查

自查是由调查人员对自己完成的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内容包括权属调查资料、地类调查资料是否齐全,图表有无错漏,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内容及表示是否齐全、正确,是按行政村、图幅进行核对检查,并进行修改。完成的自查比例为:室内100%,室外50%。

(2)互查

互查是由实施部门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检查人员和技术骨干进行,内容包括调查人员提交的所有资料,除进行了必要的目视校核外,还使用系统检校功能实施了属性信息和图形数据的互校,然后根据内业检查情况,有重点地进行了实地检查。

完成的互查比例为:室内100%,室外30%。

(3)专检

经实施部门自查、互查后的成果成图,提交中心质量保证科,由专职检查员进行成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对各类图件及各种调查表册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的外业抽查,检查后形成了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会同调查人员确认后进行了修改。专检结束后,编写了检查报告。

完成的专检比例为:内业成果100%,外业成果20%。

监理单位监控

监理单位对试点实施部门的每一工序进行了质量监控,多次进行外业、内业的数据资料抽检,对权属和地类调查等都进行了及时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盐都分局作了汇报。针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及时提出了解决方案。

监理单位按《徐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理。保证了试点成果的质量,监理单位对各环节按照内业100%、外业20%的比例进行质量监理检查,每一次检查都进行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整改通知书,经市二次调查办公室技术负责人签字后送实施单位整改。

市二次调查办公室自检

市二次调查办公室对经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后的成果成图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了监理单位和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进行了修改并进行了复查,直至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

成果评价

市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采用合格的1∶5000调查底图,逐地块实地调查了市辖区内土地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收集了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实地调查成果经作业单位检查、监理方检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自查以及徐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复查,认定调查成果真实可靠,评定实地调查质量为“良”。

5项目经验与体会

市国土局和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对本次农村土地调查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作业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和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领导多次到一线看望慰问大家,鼓舞了大家的士气。监理方认真负责,不定期到一线指导检查工作。各乡镇政府的大力配合,使得调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经过各方努力,互相沟通,协调一致,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市1∶5000农村土地调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与领导的组织落实到位分不开,特别是地籍科的领导,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项目实施时都亲自到现场指导和协调。

在思想重视的基础上,严格的管理是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决定性因素。生产、技术、质量体系的建立保障了调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