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近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近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近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1

关键词 课前演讲 独立学院 英语教学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近代的民法原则中,十九世纪的民法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发生了变化,原有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以及契约自由原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应用的民法三大原则。随着社会的变迁,民法也相应地做出了调整,特别是所有权绝对性的限制,已经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财产绝对所有权的天赋权利,而是将这种绝对所有权观念进一步完善,使其能够灵活地应社会的需要而灵活运用。从这个层面对于所有权绝对原则审视,其概念的界定已经由原有的绝对性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演变。所有权制度呈现出了动态发展的态势。将所有权的使用,从维护个人利益中摆脱出来,更多地发挥其社会职能,尤其不可以以伤害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来维护个人的利益。审视近代各个国家对于民法的确立,所有权绝对原则是重要的法律原则。在近代中国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已经对于所有权绝对原则有所提及。作为中国近代修订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其中对于法令界限内的所有物支配权都有所提及,对于所有物使用的自由权利、收益以及处分权力等等都有所规定,但是并没有诉诸到具体实施当中。这一民法原则的确立,为中国民法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借鉴。本论文针对近代中国的民法进行探究,并从新的视角对于所有权绝对原则进行审视,对于中国未来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中国传统所有权观念

从古到今,中国对于财产所有权的称呼有所不同,往往被泛泛地称为“有”,秦汉时期对于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使用名字来申报,因此被称为“名”,主要包括有田宅、衣服等等。进入到中国的两汉时期,中国对于财产所有的界定,可以在《汉书・王莽传上》上查找到有关文字记载,“各竭所有,或入金钱,或献田亩,以振贫穷”,其中已经将财产的所有权表达出现,但是并没有从法律上给予界定。进入到清朝末期,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修订过程中,将西方的“所有权”一词引入到法典当中。按照现代民法理论,对于所有权的界定根据客体的不同而进行划分。土地是人们生活中赖以生存下去的主要财产,传统社会中,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划定为不动产所有权。可见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对于所有权的制度的展开,与当时社会的所有权观念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主要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的。

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审视所有权,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从史料中,尚且还没有找到土地私有权的法令,但是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可知,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关于“所有权”概念的形成时间尚无考证,有学者认为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有关于“所有权”的描述。秦国时期,商鞅变法其实就是对于土地所有权向私有土地转向。当秦始皇颁布了“令黔首自实田”之后,土地私有权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确认。至此延续至清朝末期,对于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划分为两种性质,即公田和私田。随着朝代的不同,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也会有所差异。由于各个朝代不断地更迭土地法令,因此在土地占有比例上也会有所调整。秦汉时期,公田占有全国土地面积的比例已经超过了95%,进入到清代,公田逐渐向私田转向,私人占有土地的比例甚至于超过了75%。

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是至高无上的。虽然宅田逐渐私有,但是,如果涉及到买卖则在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亲邻先买权”的契约制度建立起来之后,就在唐、宋、元、明、清代延续着,虽然其中对于该制度有所修改,甚至于废除,但是,在一些地区依然将其作为民间习惯流传下来。中国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具有历史延续性,起到重要作用的是土地所有权观念。通过比较可以明确,对于土地所有权持有不同的观念,在具体条文的制定和实施上也会存在着差异。按照中华法系特色,虽然土地的私有存在着,但是有被国家所确认,与此同时还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另外,中国土地所有权还要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思想上“重义轻利”的意识形态,决定了在中国近代的民法原则中,并不会培育出所有权绝对原则。

2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大清民律草案》中的确立

对于所有权的最早理解,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80年代对于《法国律例》中《民律》中鱼贯条文的翻译,其中有关于“所有权”的描述,即对于自己所拥有的物件,有操持的权利。鉴于当时关于所有权的理解还非常模糊,设计到的“所有权”的这种描述也显得有些晦涩。为了能够对于“所有权”的界定更为明晰,在中国的近代对于所有权的绝对原则表达的更为繁琐,其内种涵义即为,一个人对于自己所持有的物件都具有自主管理和支配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处理,可以随自己的心意而不必受到任何的约束,既可以将所有物送给其他人,也可以对外出售。在财产的处置上,虽然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但是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律例来执行,对于法律条文中没有被约束的,可以随意处置,否则,就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可以触犯法律。“所有权”内涵的这种描述性表达,可以明确其还没有进入到专业学科研究体系当中,因此缺乏语言的系统性表达。同时也证明了中国所有权民事法律事实是存在的,但是没有形成规范的概念体系。

关于“所有权”概念规范化描述主要还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二十世纪初期,民事法律术语中关于“所有权”的界定在《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译文中有所表达。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将所有权绝对原则确定了下来,即“所有人于其所有物,得排除他人之干涉。”其中对于所有权的重要作用有所明确,而且还将所有权绝对原则确定下来。为了能够将该条文更为明确体现,在《大清民律草案》的第991条中,又有所规定,即“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干涉,如果没有妨碍到所用权的行使,就不可以加以限制。从这一段条文中可以看出,对于所有权是存在着严格的范围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们不得干涉,如果出离这个法律局限,在不妨碍所有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则不必过分追究。鉴于此,就很有可能存在着一些持有侥幸心理的人,他们对于他人的所有权有所觊觎,却可以不触犯法律。从操作的实质性意义上来看,很容易会引起诸多的诉讼案件。对于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在理论层面接受了外国法,还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修缮,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体现为理论的局限性上,而主要还是受到中国封建传统的影响。法律的建立要与政府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契合,才能够执行下去。因此,要对于《大清民律草案》的内涵有所理解,就要对于当时的中国法制史学史有所研究。

3民国时期所有权绝对原则的传承与发展

进入到民国时期,新的民法法典还没有被编纂出来,因此依旧沿用《大清民律草案》,其中的所有权绝对原则也被传承下来。关于不动产所有人对于不动产的处分,在1914年的判例中就有所规定,即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动产所有人可以行使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于所拥有的财产卖给何人,属于是财产所有人的自由,买主如果对于不动产的买卖出现质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与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典卖有关条文相比较,土地所有人可以对于所拥有的土地自由买卖而不必受到条例的限制,这是对于“亲邻先买权”的否定。所有权绝对原则在民国时期已经有所完善,其中更多地保护了个人的所有权。对于家产的处理,民国初期的大理院将其定位在“共有财产”范畴,即对于家产,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共同拥有,与此同时,也承认家族中的特定规约,甚至对于家产处理的传统习惯给予了确认。《民国民律草案》于1926年编纂完成,对于所有权绝对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所有人于不违反法令或第三人权利之限度内,得任意处置其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本处事实上是效仿了德国民法中的有关立法方式。虽然在条文上对于所行使的权利有所规定,但是,在实现了所有权的概念原理上与所有权的自由权责相契合的同时,也为行使权利的人提供了空间自由权。那么,从立法的角度而言,虽然《民国民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在表达上会有所不同,但是在所有权绝对原则上却存在着继承性。

进入到二十世纪的40年代,受到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价值取向在法律的制定过程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所有权绝对原则在社会化条件下受到限制,特别是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已经在《民国民法典》中有所体现。除此之外,还对于有关规定以单行法的形式予以颁布。

4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在民法中的所有权问题,在中国的秦汉时期就已经有所体现,直到清末颁布《大清民律草案》,但是并没有发挥其实际效用。到民国,《民国民法典》虽然对于《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一些条例有所修订和完善,但是在所有权绝对原则的界定上是具有继承性的。

参考文献

[1] 张卉林.从所有权绝对到所有权社会化:所有权观念及立法变迁[J].山东社会科学,2013(5).

[2] 康纪田.论物权绝对性与相对性统一[J].政法论丛,2012(3).

[3] 康纪田.物权的经济分析[J].政法论丛,2011(5).

[4] 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J].中国社会科学,2012(9).

[5] 刘美希.论近代所有权绝对原则遭遇的现代挑战[J].法学论坛,2006,21(1).

[6] 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近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2

以文明史观审视古代东西方文明,可以分别梳理古代东西方文明的基本内涵及其内在联系。

一、梳理基本内涵

文明史观认为,人类文明由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部分组成。

1.古代物质文明。高中历史必修课程中主要概述了古代中国长期居于世界先进水平的农耕文明的发展历程及其成果,涉及一个专题,包含自然经济、小农经济两个重要概念,以及农业、手工业、商业等领域。自然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目的不是为市场交换需要,只是为了满足生产者本身或经济单位需要的一种经济形式。小农经济强调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业经济,在铁犁牛耕技术出现和普及、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之后产生。古代中国以农立国,精耕细作是我国传统农业经济的基本特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我国古代农业社会生产的基本模式。古代中国的手工业享誉世界,官营手工业的发达和私营手工业的发展是当时手工业的主要特征。农业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2.古代政治文明。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两个专题,包含贵族政治、官僚政治和民主政治三个重要概念。贵族政治就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由世袭贵族的代表人物掌握政权的政治制度;官僚政治就是政府权力掌握在官僚手中,官僚政权以国家或者民族利益为理由,随意掠夺普通公民自由的政治制度;民主政治即奉行多数人统治的一种政治制度。

随着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的建立,我国开始出现早期国家政治制度。王位世袭制、等级森严的分封制和血缘关系维系的宗法制是古代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到秦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建立起来。历经汉魏、隋唐至宋元,皇帝与宰相之间的权势此消彼长,中央与地方争权斗争接连不断,最终皇权不断强化,中央集权逐渐得到巩固,明清时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发展到顶峰。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和选官制度的演变,是政治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三条重要线索。中央官制主要包括秦朝的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度,唐朝的三省六部制,明朝内阁制,清朝军机处等;地方制度主要涉及秦朝的郡县制、汉初郡国并行制、元朝行省制度;选官制度主要涉及汉朝察举制、魏晋九品中正制、隋唐科举制。

雅典的奴隶制民主政治、体系宏大而缜密的罗马法,是被奉为西方文明之源的古希腊罗马文明的代表。梭伦改革动摇了旧氏族贵族世袭特权,保障了公民的民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克利斯提尼改革基本铲除了旧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公民参政权空前扩大,确立了雅典民主政治;伯利克里统治时期,雅典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公元前5世纪中期,《十二铜表法》发表,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罗马帝国对外扩张过程中,公民法逐渐演变为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即“万民法”;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罗马法,汇成《民法大全》,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影响广泛的法律体系。

3.古代精神文明。这部分主要涉及三个专题。以儒学为主流的古代中国的思想文化源远流长、蓄积深厚,对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影响深远,还极大地影响了东亚和东南亚思想文化的发展,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世界文明史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四大发明为代表的中国古明和发现,领先于同时期西方国家,对周边国家乃至世界文明进程,都产生过巨大影响。中国古代的文学艺术,如诗词、小说、书法、绘画、戏曲等,异彩纷呈、绚丽多姿,具有多元一体、多民族融合、吸收外来文明成果、雅俗共赏等特征,从不同方面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风尚和时代风貌。

古代希腊的智者学派和苏格拉底等人关于人的价值的阐述,把对神的关注转向人间,试图从实际出发探究宇宙万物的本来面目,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蕴涵着西方人文主义的萌芽。

二、把握内在联系

古代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物质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政治文明反作用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是一定经济、政治环境的产物并在自身传承中得以发展,又反作用于物质文明与政治文明。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进,例如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是耒耜农业发展到铁犁牛耕农业阶段,适应小农经济、精耕细作为特征的农耕文明的发展而形成的。此后,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成为了中国农耕文明发展的保证,成就了中国古代思想、科技、文学、艺术等灿烂的文明成果。明清时期,中央集权制度下君权的强化,是传统农耕文明高度发达与外来文明因素摩擦的结果。

建立在传统农业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制度,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以明清时期为例,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并且在封建专制层层重压下缓慢地发展,旧制度的衰落和新的社会因素产生,首先在思想界里反映出来。当时的思想界出现了一批反对传统儒家思想和封建专制主义腐朽统治的思想家,他们批判继承了传统的儒学体系,使我国传统文化重新焕发了生机。但是,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专制制度下统治者继续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极力提倡程朱理学,清朝实行闭关锁国,致使近代科技与工业文明没有诞生在当时科技与经济发达繁荣的中国。

古希腊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有利于发展海外贸易和工商业,是民主政治产生的经济基础;海外贸易、殖民活动及其他经济、文化交往活动使古希腊形成宽松自由的社会环境,并较早地接受平等互利的观念,是民主政治产生的社会条件;小国寡民、独立自主的城邦制度是孕育古希腊民主政治的摇篮。奴隶制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雅典成为希腊政治和文化中心,人们越来越多地参与政治生活,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于是,在智者学派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思想家的思想中,蕴涵着西方人文主义的萌芽。

近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3

关键词:中古英国;财政;私权;公权

中图分类号:K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1)05-0172-03

关于中古英国王权的性质和地位,史学界历来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英国王权的发展大体呈现出中古早期以私权为主,公权为辅,14世纪以后,则由私权性质较强的王权向公权性质不断加强的王权转化过程。中古英国赋税形态及财政机构的演变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一、赋税形态的演变

中古英国税项繁多、名称各异,总体上可以分为封地税和国税两大类。封地税是西欧历史上一种独特的税收形态,它是国王在封君封臣体制下作为最大的封君向封臣征收的赋税,封地收入的一部分相当于王室财政来源正常收入的税收部分。从法理上说,这是一种建立在私权基础上的税收。封地税与英国当时实行的封君封臣制密切相关。在中古前期,封地税与国税相比不仅项目多,包括盾牌钱、任意税、王领其他收入、司法收入、协助金、王室特别收入等,而且税率高,征收量大。而盾牌钱和任意税是封地税中的大宗。国税基本上相当于王室财政来源的额外收入部分,是国王作为一国之君向全体国民征收的一种赋税,是国王封地特权之外的收入,是建立在公权基础上的税收。国税相对于封地税税种较少,主要包括丹麦金、卡鲁卡奇、动产税、关税等。

中古英国赋税经历了一个由封地税向国税逐步演变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带有较强私权性质的王权向不断扩大公权性质的王权转变的一种体现。中古英国国王,在封君封臣体制逐渐衰落,作为特权收入的封地税逐渐减少,军事和行政开支不断增长的压力下,不断寻找新的税收,从而导致英国赋税形态发生变化。

(一)封地税向国税的演变

由于封君封臣制度的影响,中古英国税收呈现出临时性的特点。除关税外,国王缺乏常规性税收来源,许多税都是作为紧急性措施而征收的,如丹麦金、卡鲁卡奇、任意税、盾牌钱、动产税等。因此,每遇战事发生,国王常常陷入财政紧迫状态。因此,为适应形势需要,封地税和国税自身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丹麦金及卡鲁卡奇税率不高,税额不大,征收次数不多,因而国王转向了动产税、关税的征收;封地税税种较多,但并非同时并存,如盾牌钱被任意税取代,而任意税则演化为国税中的动产税。

14世纪是封地税向国税转化的过渡时期。14世纪以前的中古英国的赋税以封地税为主,国税所占比例很小。12世纪以前英国国税仅丹麦金一项。亨利一世1129-1130年度的财政收入为26000镑,其中只有2500镑来自丹麦金,其他的都来自封地收入,国税还不到封地税的1/9。

14世纪以后,由于百年战争等因素的影响,英吉利民族国家逐渐形成,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也逐步建立,国王向着一种者的方向发展。以土地封授为基础而形成的封君封臣制度逐渐衰落,使国王的封君身份逐渐淡化,国君的地位凸显了出来,封地税征收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因此,封地税收入的比重下降,国税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在旧有国税的基础上,开征了一些新的税项。所以,中古英国赋税形态呈现出由封地税向全国性税收演变的趋势。

(二)由特权收入向协议收入的转变

14世纪以前中古英国的封地税是国王作为封君向领主征收的赋税,国王还可依据他作为国王的身份向全体臣民征收赋税,这些赋税具有鲜明的特权性质。由于来自这些项目的收入构成了财政收入的主体,中古英国前期的财政收入就具有显著的特权收入的特征。

14世纪以后,国家行政及军事开支不断增长,迫使政府希望迅速增加收入以应付日益增长的支出。但是,封地收入用来维持王室生活绰绰有余,而用于战争则远远不足,政府不得不寻求新的财源。14世纪上半叶,英国王领之外的封地税项逐渐减少,与此同时,一些必须经过议会批准才能征收的国税项目相继产生,已经废止的封地税有的也归入国税项目一起征收。这样便引起了赋税形态的变化。在这些新兴项目中,征收经常且数额较大的是关税、动产税。这时的关税收入已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基础。按照西欧法律制度,这些赋税只有在爆发战争等紧急情况下才能征收,并且必须通过一定范围的协商才能获得批准。最初的协商对象是贤人会议、贵族大会议一类组织。13世纪末议会制度成立后,征税权转移到议会手中。这样,14世纪以后,以特权收入为主体的赋税形态逐渐转变为以协议收入为主体的赋税形态。

中古英国王权既体现出私法特征,也体现出作为国家公共事务处理机构的公权特征。这体现在赋税形态上就是封地税和国税的征收的消长变化。国税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经济体现,是国王以国君的身份征收的赋税。在封君封臣制度下,作为全国最高领主的国王也像其他领主一样,依靠自己领地和其他封地特权的收入,而非征自国民的赋税,来维持王室的正常需要。在中世纪前期,英国主要以征收封地税为主,在13世纪达到高峰,在此之后逐渐衰落。随着庄园经济的瓦解,封地税收入的比重下降,国税征收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并最终取代封地税。这说明此时王权的私权特征已逐步让位于公权了。

梅特兰认为,“王权是一种所有权形式”,国王和其封臣的权力都是私权,两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王权与贵族的领“只是在程度上而不是种类上存在差异”,国王的权力比其他领主强大并不完全证明它是公权,只能说明它是一种“特权”。中古英国前期的财政收入所具有的特权收入的特征说明了这一点。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在中世纪,“国王的财产、职位只是他私人拥有的”,只有到了14世纪,国王在财产拥有上才有了公、私之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并包含着国王个人特权的“君权”才开始出现。14世纪以后,中古英国赋税形态呈现出的演变趋势,体现了王权『生质的这种变化。

事实上,由于英国中世纪独特的“公权私权同一”现象,建立在私权基础上的封地税与体现公共权力的国税的界限还是模糊的。一方面,国税具有临时性、随机性的特征,赋税只是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另一方面,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即使“西欧最早的国税”丹麦金也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国税。虽然丹麦金已是封地之外的税收,具有明显的公权性质,但是直到12世纪中期以前,国家的税收还未征及不自由人。1198年理查统治时开征的卡鲁卡奇,首次征及维兰(农奴)。以后逐渐开征的动产税,则不问其身份如何,皆按户估产计征,所以维兰的财产也是要纳税的。由此,国税的性质开始发生变化,封地色彩减弱。

13、14世纪之交,英国政体发生了重大转变,议会控制了国家的财权并由此进一步制约了王权,税收也日益具有公共性质。从14世纪起,国王开始主要依靠国税支付战费,英国

税制开始从协商制进入议会授予制。随着国王封地收入逐渐减少和新税源的拓展,议会开始控制征税权,英国开始了由王室税收向公共税收的初始转变。

二、财政机构的演变

中古英国财政机构先后经历了早期的宫室、国库、锦衣库等王室私人财政机关向管理王国公共财政的财政署逐步演变的发展过程。

(一)宫室

中古英国的财政管理机构起源于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当时,王室既是国王宫廷生活的管理中心,又是王国的政治中枢。它以国王的私家内府为核心组成,主要负责王国的行政、司法、财政等事务,尚未形成独立的财政机构。最初,国王所征钱物纳入王室内府所辖宫室的锦衣库,由司宫掌管。内府中的宫室,本来是国王的寝宫,负责国王的各项财政支出、王室领地的税物征调保管和及货币的铸造发行等。威廉一世继续将宫室作为王室的财政机构,以后从宫室中逐渐分离出来的国库、财政署等机构,在一段时期内曾一度取代了宫室作为财政机构的职能。但宫室并未沦落至单纯储藏室的地位,其作为王室财政机构的权力仍然很大。由于国王经常在外巡行,随时需购买一些王室生活必需品,且要支付随行官吏薪金,从财政署所属的国库提取钱物不便,于是国王就继续就近利用宫室处理王室的财政收支。亨利二世时期,宫室逐步取代了财政署的财政职能。在约翰王统治时期,宫室在财政事务中的地位更加突出。爱德华六世为了扩大收入,把宫室作为主要的财政机构管理财政收支。亨利七世即位之初,财政署是其主要财政机构。后来亨利七世对财政管理制度作了改进,从1487年起,宫室成为王室的主要财政机构。此后,财政署趋于衰落,而宫室的地位也没能长期维持。

(二)国库

国库是中古英国的第一个中央财政机构。早在11世纪初,盎格鲁一撒克逊王室便已在温切斯特建立了国库,当时,国库已能够比较成熟地征收税款、审核账目和分派现金。1066年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效仿旧制,扩建了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巡游时所设的温切斯特国库。后来,还在大陆设立了鲁昂国库和法莱士等国库,并派专人管理。威廉二世时期,国库在温彻斯特有了自己的官吏和固定的办公地点,初步形成相对独立的财政机构的雏形,国库长一职开始设立,由国王派内府司宫担任,专门负责温切斯特事务:钱物收支、账目核算、文件档案、财务纠纷等。国王委派重要官员一年两次前往温切斯特国库审核账目,这意味着国王开始加强对国库的控制。由此,国库渐与内府分离而向财务管理机构转化。

(三)财政署

和国库一样,财政署也是从王室内府的宫室中分离出来的。威廉一世、威廉二世统治时期,国王从王室领地庄园中征收的多是实物地租,征收程序比较麻烦,加之新税出现后征收数目和征收人员增多,账目记载更加复杂,宫室人员已无法负担如此繁重的任务,财政署应运而生。在亨利一世时,财政署取代了国库的地位。最初它主要处理司法事务,只呈现出一个机构的雏形,在亨利二世时才逐渐定型。13世纪时财政法庭始从中独立出来,财政署发展成为较为独立的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财政署逐渐形成了一套复杂而准确的计算方法。财政署上部的《国库卷档》由国库长口述,经卷档记录员抄写而成,从而建立起自己的档案制度。从著名的《财政署对话集》中我们可以较为详尽地了解财政署的情况。

中古英国的财政署是当时西欧诸国较为成熟完备的财政机构,它对确保王室收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亨利二世后期及理查、约翰王时期财政署得到了迅速发展,王室财政收入的大部分由其掌管。但财政署发展绝非一帆风顺。英王爱德华一世时,锦衣库作为财政机关逐渐取代了财政署的地位。财政署这一官僚组织的不断完善自然导致其独立性加强,从而和国王的个人意志相抵触,国王更愿意利用近僚进行管理,形成个人政府。13世纪中期财政署衰落和锦衣库兴起即是典型例证。

财政署的出现标志着中古英国独立的财政机构的初步建立,近代以后逐步发展成为国家的公共财政管理部门,而以宫室为核心的财政管理机构则逐渐萎缩为国王的私人收支机构。因此,中古英国财政机构的演进尚未能突破封君封臣制的范畴。中世纪晚期以前,英国一直没有形成完备的全国性的国家公共财政管理机构。因此,它只是一个过渡性的国家机构,真正使财政署发挥效力的财政制度只是到近代才得以产生。

(四)锦衣库

锦衣库是宫室的下属机构,最初只是负责保管国王行李的地方。但在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像其他贵族一样“巡行就食”,到各个王室领地的庄园去当场消费农产物。随行的各种王室档案、现金收支也渐归锦衣库保管。到13世纪末,因为战争需要,锦衣库的地位日益重要,逐渐取代财政署而掌管王室的财政收入。在约翰王后期,为更方便控制财政,国王开始让锦衣库取代原属宫室的财权。1213年的《收支卷档》记载,王室的生活费、军费、官吏薪金等都由锦衣库支付。宫室的财权逐渐转归锦衣库掌管。他们主要靠国王的印玺工作,直到现在,印玺的作用仍然很大。亨利三世为改善窘迫的财政状况,力图对行政机构进行改革,结果遭到贵族的反对,并直接导致1258-1265年的内战,锦衣库一度衰落。但在亨利三世后期和爱德华一世时期,锦衣库的开支主要是就地为王室的军事行动提供军费,地位又有所恢复。王室将财政署大权收归宫室,而后又转入锦衣库。锦衣库后来逐渐发展为收支机关,财政署则成为一个结算部门。爱德华一世死后,锦衣库因其掌管军事、财政大权而成为被抨击的主要对象。但是一直到亨利五世时期,锦衣库作为重要财政机构的地位并未改变。

纵观整个中古时期英国的主要财政管理机构,从中古早期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室到都铎王朝的几个世纪,从王室内府的宫室中逐渐分离出国库、财政署、锦衣库,又从财政署逐渐回归到宫室、锦衣库,最后又到财政署,经历了一个长期复杂而又反复的发展演变过程。这些财政机构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机构重叠,权限不明,一个机构往往兼领数项职能而权力泛化。大致说来,宫室主要负责王室的收支;财政署主要负责公共财政收支同时兼有司法职能;锦衣库负责战争收支,还起着军事指挥机关的作用,13世纪时更上升为国王的主要行政机关。在中古时代,这些财政机构的变化总是局限在王室的内部,始终未能完成王国政府机构与其母体王室的分离,带有明显的私家政府的性质,政府官僚还带有王室内府私家臣仆的痕迹。

从法理层面分析,宫室、国库、锦衣库等财政机构,从其来源及其职能看都属于王室内府私人权利机构性质,具有明显的私权的特征;财政署则逐渐从王室内府的机构中分离出去,成为负责管理王国公共财政的机构,应属于公权的性质。英国财政机构的反复演变,也反映了英王与贵族、议会之间围绕财政权所进行的长期斗争,而最终的结果是财政署树立了掌管国家财政的最高权威。可以说,英国中世纪财政机构演变的过程是一个争夺财政控制权的过程。

三、结论

中古英国赋税形态及财政机构的演变过程,体现了英国王权从私权到公权性质的转变过程。大体说来,13、14世纪之交,是英国王权性质转变的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受封君封臣体制的影响,随着土地的逐级分封,附着在土地上的统治权也被层层分割,英王的统治主要依靠整个贵族阶层中上下级之间的效忠与庇护关系来维持。领主制是这一时期英国最主要的特征,英王就是王国最大的领主,英国王权主要表现为一种私家宗。这一时期的英国王权以私权性质为主、公权性质为辅。14世纪以后,随着庄园制的瓦解,封君封臣体制逐渐衰落,英国王权的公权性质凸显出来。然而英国王权的有限性并没有因此改变,虽然英王受到的传统制约有所减少,但是新的制约因素――议会随之出现。议会制度的建立,加强了英国王权的公权特征,但议会同时也是限制英国王权过度膨胀的重要因素,从而在体制上避免了英国专制王权的出现。

参考文献:

[1][英]摩根.牛津英国通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2]Dowel S.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 Taxes in England[M].London:Frank Cass,1965.

[3][英]波斯坦M M.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PoHock F.&Maitland F W.The History of EngishLaw[M].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

近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4

一个系统通过周期性崩溃遏制进步和演化,长期保持特定的组织形态,这正是超稳定结构所具有的属性。这种超稳定系统特有的组织方式,使得中国封建社会具有比世界上其他农业文明更强大的组织能力。每个王朝鼎盛时期,都呈现出高度繁荣,取得了在古代世界难以想象的成就。但是,也正是这种组织方式造成它的演化中的动态停滞。西方社会却在不断演化,一旦它长驱直入到资本主义工业文明,中国也就由先进转化为落后挨打。那么,能否用超稳定系统假说来研究中国社会近现代的演变呢?

中国文明最大的特点,是它在数千年中成功地维系了一个地区辽阔、人口众多的农业社会的整合。因此,只要把社会组织分成上、中、下三个层次考察,我们就能发现,在这三个层次,中国社会均形成了和其他民族不同的组织方式。中国封建社会的上层组织是以皇权为中心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从秦汉到清朝,各个朝代官僚人数不等,但大都保持几万到十几万人的规模。他们服从中央号令,执行对辽阔地区的行政管理,很少出现分裂和。

中国传统社会的独特之处还在于,春秋战国时期,逐步形成一个不甚强调身份等级、并与土地相对游离的士阶层。到秦汉时期,他们所信奉的儒家意识形态日益完备并占主导地位。中国之所以能在秦汉以后维系大一统农业帝国的稳定,正是因为设立了一种用意识形态为标准的选官制度,从而可以依靠士阶层作为大一统国家的组织者。

同时还必须依靠中层组织同上层官僚组织的有效配合。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层组织方式是县以下的地主乡绅自治。这些地主缙绅,不是一般的地主和领主,他们大多也是接受儒家意识形态的知识分子。不少人从小饱读诗书,甚至有低级功名,有的本人就是退休官员。缙绅阶级按照儒家意识形态原则行事,保证了他们和政府的有效合作。

中国的宗法组织内部俨然是一个小社会,族长、家长握有支配财产、执行族规家法、决定同族人公共事务的大权。清代有谚语云“国法不如家法”“乡评严于斧钺”,形象地刻画出宗法组织在基层对每个人的控制。另一方面,宗法组织也能够和政府管理衔接,宗法族长、家长往往把监督族人完课税、服役、承办官府事务作为自己的要务,宗法族长往往由本族中辈分高又识字的人来担当。这样,中国封建社会就通过上层国家机器――大一统官僚机构达到每一个县,再以乡绅自治为中介,最后由基层宗法家族达到每个家庭,实现了一个超级农业社会之整合。

但是,中国传统一体化结构是在相对孤立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的全部功能基本上是针对实现一个幅员辽阔的农业社会整合而设立,在对外开放、碰到近代工业文明冲击时,它立即显示出一个不可克服的内在悖论:当它力图保持社会组织三个层次整合,在这一前提下去学习西方,其后果必然是现代化的失败。一旦由政府全力推行现代化事业,代价则是传统一体化整合方式的解体,社会面临日益严峻的内部整合危机。

总之,中国古代史和近现代史,均是其独特社会结构所表现出的行为模式。在相对孤立的条件下,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基本上来自内部。一体化结构只需应付内部挑战,中国对外开放,碰到的是西方工业文明的强大冲击,社会危机来自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传统儒家意识形态不变,系统将难以适应内部整合与对抗外来挑战的双重压力。

近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5

 

一、引言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在《人口论》中最早提出一国的人口增长受制于土地和自然资源的观点。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描述了一种现象:一国的人口会不断超过食物的供给,马尔萨斯的逻辑是,人口在没有限制的条件下将呈几何级数增长,与此同时,食物生产根据数学级数增长。为了防止食物跟不上人口增长,就会有周期性的战争爆发,并通常伴随灾难性事件发生。由此,学界把人类前现代社会的人口数字增长达到一定界限就自动下降的特征,称作为“马尔萨斯陷阱”。

 

二、寻求突破“马尔萨斯陷阱”与地理大发现的冲击

 

人类最初使用理性的方法来寻求走出“马尔萨斯陷阱”。布罗代尔将贸易划分成两种类别:一种是低级形式,如小市场和商人等;另一种是高级形式的,如交易会等。低级形式的贸易无法突破该地区资源要素限制,所以对打破“马尔萨斯陷阱”的作用是很小的。然而高级形式能跨越地理界限,从而逐渐发展成为全球性的贸易形式。在16-17世纪世界贸易中心的优越条件下,欧洲汇集了来自各大地区的资源,为其最早突破“马尔萨斯陷阱”并完成经济跨越奠定了基础。

 

然而商业行为的本质与农业劳动和工业生产是有区分的,它更是一种资源的流通。所以,商业活动虽然可以重新在空间上配置物质资源与财富,并帮助特定地方的人们突破“马尔萨斯陷阱”,但是,就整个人类而言是不可能依靠商业活动来突破“马尔萨斯陷阱”的。

 

16世纪开始欧洲经济的崛起说明地理大发现有力地推动了欧洲的原始资本积累,然而地理大发现并不能为突破“马尔萨斯陷阱”提供决定性的动力。王珏、冯志轩(2010)的研究表明,规模报酬的迅速提高是摆脱马尔萨斯经济模式的主要因素。自然而然的想到,18世纪中期英国的规模报酬受力于工业革命快速提高,使得英国称霸时间长于西班牙和荷兰。

 

三、突破“马尔萨斯陷阱”:工业革命

 

根据斯密的观点,劳动分工与专业化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并推动了经济发展。分工产生了交易,而交易也会促进劳动分工,但分工会受制于市场大小。市场的扩展会推动劳动分工进一步演变。分工和市场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经济发展的“斯密动力”。由此,我们可以将地理大发现造成的市场规模扩大这种外生冲击所带来的社会演化动态路径。

 

英国之所以在跳出“马尔萨斯陷阱”问题上做得很好,就是因为社会市场、制度与科学技术、工业革命之间协调发展的很好。在工业革命时期,英国的经济生产发生巨大变革,生产技术日新月异,国民生产总值、资本形成率、劳动力的增长和构成变化等各种指标出现明显变化。虽然英国人口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但是经济增长却远远快于其人口增长。

 

总的来说,自中世纪以来,西欧一些主要国家(特别是英国)在经济政治勃兴的基础上发酵了专业化分工和扩大市场,而制度演化、由地理大发现引发的以市场分工深化和市场规模拓展为特征的斯密动力与工业革命,这三者相互促进,极大地推动了英国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结果,虽然近代以来英国的人口有比较大的增长,但由于其经济增长远远快于其人口增长,所以很好地突破了“马尔萨斯陷阱”。

 

作者:马超 来源:中国经贸 2016年10期

近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6

基于传统文化的发展观: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内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分析

分工、分配与劳资关系——收入差距的政治经济学解释

土地供给与经济周期: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理论诠证

中美贸易的商品结构变化及其对中国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

中国的金融中介发展、收入分配和贫困减缓关系的实证研究

股权分置改革中网络投票实证与实验研究

外汇领域个人洗钱机会主义行为分析:理论与实证视角

消费风险、利率与股票市场波动

套利定价理论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证研究——基于渐近主成分分析方法

基于区域经济的公司绩效:对山东、浙江、广东的对比分析

产业结构与体制因素共同作用下民营企业市场进入问题研究——基于东北老工业基地县域农村民营企业市场进入的实证分析

集群中的中小企业成长研究——集群优势对企业资源与能力提升的作用

所有权、财产权及产权概念辨析——兼论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现代产权理论的异同

《西部商学评论》学术委员会

经济危机、经济增长与市场经济模式选择

财政收入、税收政策及宏观经济波动研究综述

中国西北地区产业竞争力的提升

山西省虚拟煤炭产业集群研究

住房抵押贷款评估的博弈分析

赤道原则: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器

城市贫困的联合方法研究:多维视角和研究路径

乡镇改革评论

信任与企业战略:前沿理论与实证研究

乡村旅游地品牌个性特征研究——以西安长安区“农家乐”为例

劳动力稀缺、人力资本深化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对我国现阶段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论探析

《西部商学评论》编委会

《西部商学评论》学术委员会

电子货币对货币乘数影响的实证分析

知识城市发展研究

先秦时期农地产权演进的制度经济学分析:基于人口压力的视角

近代陕西煤炭的开发利用及其影响

DEA视角下的地方财政支出效率分析

整体稳健推进县域金融机构改革及管理的政策思考——基于县域金融机构改革及管理之演变进程的实证研究

PE、PEG指标在选股中的有效性分析

公平与效率的必要张力——基于三元均衡范式研究

大学生利他行为的社会调查与统计分析

国际直接投资与进出口贸易关系计量分析

我国文化产业的关联性研究

第三届“理论经济学科经济史教学暨经济发展史研讨会”会议综述

《西部商学评论》学术委员会

我国产业集聚的区域差异及均衡对策分析

市场经济初期地区行政垄断对规模经济的作用机制分析——基于钢铁、汽车工业规模效率的动态测算

我国区域经济增长溢出效应比较分析——以东、中、西部三大地区为例

EKC假说与中国经济增长——一个政府行为视角

克鲁格曼等新经济地理学派对产业集群的有关论述

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压力与行为模式的实证研究

封闭式基金折价与投资者情绪新解——基于投资者情绪指标框架的分析

黄金价格与经济活动——论中央银行应该增持黄金储备

商业银行人权政策框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