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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土地制度范文1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2-0344-02
榆中县位于甘肃省中部,省会兰州东郊,总面积为3 296.7 km2,至2013年末,全县总人口43.1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8.55万人,占总人口的89.3%;城镇人口4.62万人,城镇化率10.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21‰,人口密度为131人/km2。
榆中县以种植业为主,主要种植小麦、玉米、马铃薯,经济作物有药材、蔬菜、水果、苗木花卉,有猪、鸡、牛、羊等畜牧养殖业,目前已形成蔬菜种植、水果、畜禽养殖、苗木花卉四大产业基地。
1 榆中县土地产权现状
目前,土地流转在榆中县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土地流转的面积逐年增加,农业逐渐向规模化生产发展。2010年新增土地面积2 000.0 hm2,2011年新增土地面积3 333.3 hm2,2012年新增土地面积3 333.3 hm2,2013年新增土地面积3 333.3 hm2,2014年新增土地面积4 000.0 hm2。截至目前,榆中县流转土地的面积达到了1.39万hm2,流转土地的面积已经超过全县土地面积的1/5。从流转规模看,土地流转正呈现出集中化、规模化的发展趋势。从流转的模式看,流转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有互换、转让、出租、转包等方式。从土地流转后的用途看,农村土地流转主要用于药用植物、设施发展农业、旅游业及其他经济价值在现代农业中添加值较高的领域。从流转土地的主体看,土地主要流向养殖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土地流转后形成了“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从流转土地的典型看,小康营通过租赁土地的方式,流转200.0 hm2土地发展日光温室生产,使当地现代设施农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定远镇通过租赁的方式流转土地13.3 hm2,主要发展特色花卉种植,并成立了合作社,特色农业效益逐渐凸显;甘草店镇通过租赁的方式流转土地100.0 hm2,主要种植玉米、马铃薯、中药材等作物,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重庆甘肃商会、甘肃兴陇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农户耕地133.3 hm2,拟建以种植薰衣草为主题的农业观光、游览、体验景区,以上土地的流转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效益是流转前的3~6倍。另外,贡井乡荣鑫源养羊、定远镇顺源蔬菜、众诚蔬菜、吉仓农产品等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与农户采用“公司承包+反雇农民”参与生产模式。让农民接受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根据市场信息、经营战略,以实现标准化的生产经营目标。
2 榆中县农村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产权主体不明
2.1.1 农民对土地所有权认知不清。榆中县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实行集体所有权制度,但所有权是属于村民小组、村集体还是乡镇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农民集体到底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有关法律也没有做出解释。从而使农民集体成为一个无形之物,既没有自己的组织形态,也没有法人身份,这造成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人有权,农民无权”问题的存在,从而导致大量耕地被政府、企业等恶意征收,农民失去土地,没有经济收益,贫困现象加剧。同时,农民对土地的管理多为短期投资,不注重土地的长期管理,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也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1.2 土地经营管理权主体含糊不清。村委会成员是由农民自行选举,代表村民处理本村相关事务,这一基层政权在农村常常越位替代集体经济组织,但法律并未对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做出相关的规定。
2.2 土地承包权不稳定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应由集体成员承包经营,任何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都不得限制或非法剥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集体内土地的权利,即国家依法保护村集体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变。然而在实践中,榆中县一般都存在“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现实,土地承包合同的不稳定性使农村土地产权的行使缺乏连续性。这直接导致农民对土地不进行长期投资,粗放经营土地,引发对资源的浪费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不利于保障农民的长期受益。
2.3 土地产权不完整
农村土地产权主要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土地处置权等。土地所有权归乡镇、村集体、村民小组享有。土地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可以通过承包或者划拨的方式获得。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置权受到严格限制。土地处置权不完全属于农村土地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流转方向受到限制,流转活动需要经过审批。农村土地权利人享有的土地收益权不能真实体现土地产权的价值。
2.4 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不充分,不明确
榆中县现行农地权利制度中因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而形成的主体双方权项内涵不清,权责混乱现象十分突出:一方面,农民在耕地上的权利意识不清,无法通过合理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常存在被政府无由征收的现象,特别是在城乡过渡部位。当前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城市周边土地被征用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就榆中县的情况来看,农民与基层乡、镇政府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冲突发生的频率不断增加。在当前的土地管理体系下,对土地的大量征用和农民对土地缺乏长期投资的现实无法避免。另一方面,政府在土地集体合同中义务不清。相关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没有明确、完整的规定,仅借由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来约定土地承包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承包合同往往很难做到权利、义务的明确和公平。尤其处于相对劣势的农民群体,受自身素质较低等因素的制约,农户在许多地方对土地权利的理解不清,维权意识的缺乏。这为使得各种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甚至出现承包合同内容与国家的土地政策法规相冲突的现象[1]。
2.5 土地使用权缺乏有效的流转机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在当前农村经济体制中,土地产权界限不明确,给土地流转设置了障碍,阻碍了农业生产规模化、集中化经营,不利于农村资源优化合理配置。当前,榆中县流转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不高,流转的范围较小,跟不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农民多进行私下交易,权利义务不明确,流转纠纷多发[2]。同时,土地流转后并没有形成种植规模,很难形成一个流动的效应。
3 榆中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
3.1 法律制度约束
3.1.1 流转程序不完善。目前土地流转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形成整套的正规流程,也缺少有效的科学管理制度。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中,还有很多产权未实际记录,同时尚未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市场和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体制建立健全。
3.1.2 流转机制不健全。目前,榆中县多是以村集体和农户自行转让为主,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土地流转多以农户之间口头协议为主,流转的随意性较大。在这种无序状况下出现农户流转期限不明确,流转双方权利义务不明晰的现象。土地流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了简单的合同,一旦情况发生了改变,就会产生纠纷和矛盾,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不利于土地流转工作的正常开展。
3.2 征地制度约束
当前榆中县地方政府为提高政绩而不顾农民利益强行征收土地并随意进行土地流转,大搞形象工程,出现侵害农民利益的“越位”行为。同时,政府从中控制土地交易价格获取暴利,种种行为使得农村集体耕地减少[3],农民享受不到土地所带来的收益。另外,集体的决策缺乏民主,往往具体到某件事情,是“村干部说的算”,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滥用土地,把大量的农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和工业用地,农民没有实质的决策权,严重的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3.3 社会保障制度约束
榆中县是国家重点扶贫县,经济落后,农民人口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仍处于不完善状态,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生活风险较大。榆中县农民低保制度只对农村特困家庭进行补助并没有大范围实施,使得其他同样存在困难的农村居民得不到救助,而且榆中县财政普遍存在困难,保障水平低,政府无力为农村低保提供足够的资金。另外榆中县当前土地转让价格低,这使得农民在失去土地时只获得了较低的转让费,但自此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保障[4]。
3.4 自然环境约束
榆中县自然条件差,山区耕地大多数为土层较薄、漏砂、地处偏僻、路途遥远、耕作不便的土地,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生产。另外,当地受气候干旱及经济发展落后的影响,耕地产量低而不稳,甚至出现投入而无产出,从而减少了政府投资企业的量。
4 榆中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4.1 明晰产权归属,强化土地所有权
让农户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处置权和受益权,是农民从土地中获得财富的根本保障。针对现实中土地所有权的“三级所有”格局,应对哪一级集体拥有所有权作出明确的规定,解决所有权主体缺位或者多头管理的问题。为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采取确权颁证的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榆中县农村,应在坚持农村集体产权的前提下,贯彻落实基本经营制度,做好登记、建立严格档案等管理制度,确保做到公平、公开。
4.2 完善承包经营权的内涵
一方面,榆中县现行土地所有权的最大缺陷在于使用权的权能不够充分,导致所有权经常侵害使用权。这就要求做到土地承包期永续化,保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有足够的期限,至少50年不变,保证两代人能够收回投资。做到只要农民在土地利用中符合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要求并在使用范围内切实履行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就不得干涉农民的生产活动。另一方面,榆中县基层政府出现土地使用审批不合理现象,违法占用农民土地,这是因为土地管理中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出现“内部人控制”行为而导致的结果,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
4.3 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流转机制
由于榆中县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导致土地产出率不高,有些地方经常会出现低产或绝收现象,这无形中会对农民的土地依赖性造成很大的冲击。由于农民减少或放弃对土地的依赖,很多农民会外出务工,土地撂荒现象非常严重,导致稀缺的土地不能被高效的利用,也会造成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后期会有更严重的环境问题出现。这种情况下,需要赋予农民权利,允许他们对土地进行处置,实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允许农民以出租、转包、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且依法签订合同。同时,在落实农民对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土地流转应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强化对土地使用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土地使用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4.4 建立健全农村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榆中县应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公共财政,同时以社会服务部门参与为基础,投资、保险和信用机制适当干预支持的新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从整地补偿金中划拨一部分用作保障基金,鼓励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对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生活给予关注,帮助农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
5 参考文献
[1] 王世联.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创新策略研究[J].农业经济,2007(9):28-29.
[2] 钱忠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残缺与市场流转困境:理论与政策分析[J].管理世界,2002(6):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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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国家 土地财政 法律制度
实际上来看,我国的发展速度较快,城市化进程飞速卓越的超过其它国家,必须要做到的就是城市建成区不断的扩大,那就意味着要逐渐从城市扩张到城市周边,利用出让的使用权来获取对应的收入可能就会变得尤为平常。我们再换个角度看的话,出让者把土地归给国家,成为国家所有,那么国家就有权力去生产或者投入到市场经济中,从而在其中获得的一切都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用土地来夺得收益也是具有正常性质的。
一、改革土地财政法律制度要做到势在必行
目前为止,不容忽视的问题,莫过于由土地财政所引发的问题。比如说,人们的就业问题、社会的保障问题和农村没有地的农民如何生存的问题;住在城市的居民没有地方住得问题;因为土地财政而发生了腐败的类似现象等等的问题。在土地财政方面,可能达不到可持续发展的程度,因为土地是具有局限性的,当土地越来越少时,那么就不能够维持现在的基本收入。政府必须不停的出让土地,尽量不让财政收入中断,要维持着:征用土地-卖地-收税-再征用土地,就这样的一个循环要一直持续,对于土地的拥有来说,是不是具有可再生资源还要继续探讨。我国现在的楼市保持着只提升不下降的趋势,造成我国楼市缺乏对于公民的诚信力,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模式制约着我们国家的经济,所以说改革土地财政法律制度要做到势在必行。
二、具有必然性的土地财政
在阶段性时期,政府把财政收入全部依附着土地出让收益,甚至于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是经济飞速发展中的国家,政府采取了最为合理性的收入手段,就是土地财政,使其变成最便捷、最少成本的获得渠道。可是我们国家的土地是有限度的,那么可以开发利用的土地就会越来越少,财政收入也会随之而改变。
三、拥有积极影响的土地财政
土地财政虽然有着很多的问题,但是土地财政是加快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有效途径,不应该过多的去探讨其缺点。我国现在的发展模式,明显的分为三部分,则是政府、开发商、买房市民。在地方政府中可能说没有很多的税收收入去支持城市中的建设,可是地方政府却拥有着大量的土地资源。开发商出资开始竞拍土地,人们购房构成了市场支撑,政府也就利用了土地的出让金使得城市得到经济的飞速增长,三方到最后都是有利的结果。土地财政对于城市的有效发展是有着推动作用的。
四、税收国家框架下“土地财政”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在地方的政府中能够根据土地来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方式为:土地收费、土地税收、土地出让金。这些是拥有法律依据的收入方式,但是我国正处在持续发展的趋势,社会经济不断的上升,使得一些文本上的法律,不能够很好的调控和适应社会经济,所以进行改革将成为必要的措施。“土地财政”在法律制度的正确改革中,其最高的理想应该是实现其税收的国家。要以税收国家的标准为基本点,进行改革措施的实施,改革后的完美成果,应该与税收国家的相契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则改革后的措施就会背离了税收国家的,促使这种改革是没有意义的尝试。在改革的正确流程中,应该重点改革的则是土地出让的法律制度。
五、在依赖性方面左右为难
政府在出让土地基础上让收入成为了一种捷径,似乎钱财收入是很容易的事情,可能有的地方政府就加大了房地产的开发,使土地越来越为之重要,渐渐的对于土地财政过分的依赖。这样的手段是促使财政收入变得不可发展。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是密切相连的,在目前我国这样繁荣的时期,依靠着房地产可以使经济飞速的增长,但是一旦在不景气的情况下,经济就会直线下降,会给我国的发展带来很坏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努力摆脱土地财政。
想要直接不去依赖土地财政,是不太可能的。目前分析出了三点都是不得不去依赖的方向。包含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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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是一个非常响亮的口号,为此,政府也一再表明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如此严格保护耕地,当然是为了保证中国人现在及以后有饭吃。现行的土地法律之根本出发点就是农地与城市建设用地严格区分管理,禁止农民将农用地私自转换为城市及工业建设用地。城市化及工业化如果需要土地,政府通过征地的方式,剥夺农民的土地,使其成为国有土地,随后将其建设使用权按照50年或者70年期限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工业企业。
乍看起来,这样的土地制度安排确实能够有效地保护耕地,相比于私人和企业,政府在处理土地的时候,更为关注公共利益,也具有更为长远的视野。
然而,恰恰是政府征地再出售的土地城市建设用地供应制度,把政府变成了土地商人。而且,在中国,政府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约束。于是,地方政府走上依赖土地财政之路,乃是现行土地制度的必然结果。
最重要的原因是,凡是以保护耕地为名,实行城市与农用土地分割制度的经济体,城市土地价格必然不正常地上涨,严重地偏离其“自然价格”,房屋价格严重超出民众承受力。内地现行土地制度学自香港,香港财政严重依赖土地收入,而该地房屋价格也远远超出普通民众承受能力。政府为社会稳定,不得不拿出部分土地收益建设公屋。
现在的城市住房价格之所以太高,源于土地与房屋供应的双重垄断。民众的选择权,城镇居民在住房问题上的自由选择权,是平抑房价、使其与人们收入大体相称的制度保障。而要让城镇居民行使这种权利,就需要改革土地制度,让农民充分地行使其对土地的权利,包括不经过政府征地程序,直接向城镇居民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价格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当然,很多人会立刻拉出保护耕地的大旗来,反对这种设想。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并不是土地在生产粮食,而是市场在供应粮食。因而,确保人民有饭吃,关键不在于国内拥有多少耕地,因为,假如种地无利可图,农民完全可以弃耕。农民之所以生产粮食,仅仅因为市场信号告诉他,生产粮食有利可图。假如市场信号告诉他,将土地用于其他用途,可得到更高收益,那就应当允许他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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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化的提高两件事是至关重要的,第一件,农村改革,第二种,民营经济的发展,两件事提高了中国的城镇化。城镇化作为农村改革的一个结果,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结果出现的。
农村改革的意义在什么地方呢?农村改革的意义就在于把农民从僵硬的计划体制下给解放出来了,解放出来了以后,劳动力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可以开始自由流动,所以城镇化的前提是什么?城镇化的前提是资源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还在计划体制下城镇化是提高不了的,因为农民被这个计划体制死死的拴在土地上,死死的拴在他的家乡,他动不了,不允许他到城里去,他在城里没法谋生。一个农村改革,农民开始自由选择行业了、选择工作了。不会被拴在土地上了,而且因为劳动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也提高了。
资源更大程度、更大范围的自由流动,这一次的自由流动不光是允许农民自由流动,那就要取消户籍制度,现在农民进城以后很多的社会服务他没办法享受,现在的自由流动不光是农民,土地也要自由流动,所以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农民进了城以后,你要想让他住下来,我们现在讲首先第一步解决现有农民工变成居民的问题,这是第一步,第二步才是更多的农民进城,他的工作在什么地方?你要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你要,让他有更高的收入,有更多的工作机会、更高的收入就要求资源产生更高的效率,而更高的效率来自于市场上的这种重新的组合,更加自由的流动。所以不光是农村劳动力,农村的土地也要自由流动。
取消户籍制度有一些现实的困难,比如说取消户籍制度以后,我们可以想像的,北京这个城市砰一下就要膨胀多少,但是你问一问,为什么北京会变得这么大?为什么大家都往北京跑?为什么?你得问问这个问题,因为北京不公正的享受了更多的公共资源,这是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不公平造成的,大家全往北、上、广跑,特别是往北京跑。
地方政府的财力完全是够的,问题是现在他们没有用在正道上,地方财政的支出现在大头两个,一个叫投资,一个叫养人,你看他养了多少人,他永远钱不够用。你把土地财产拿掉,很多地方政府立即过不下去,财政改革迫在眉睫,你不改革财政什么城镇化,你改革财政就是为了创造资源更加自由流动的条件和环境,城镇化才能起来。只要资源一开始流动以后,他往哪流、流多少你不用管,市场全给你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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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制度;赋税变迁;启示
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含义广泛,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和其他杂税。中国古代重要的赋税变革有八次,本文只探讨其中两个朝代的赋税制度――汉代和唐代。
一、汉代
(一)田税及其影响。汉代赋税遵循“轻徭薄赋”。《汉书?食货志》言:高祖轻田租,什五而税一。《惠帝纪》:帝即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孝景二年,三十而税一焉。这些对恢复和稳定农业生产起到极大作用。汉代赋税制度不重,农民生活本应十分轻松,但事实并非如此。秦朝井田制瓦解使土地变成私有,可以自由买卖,于是“豪民侵陵,分田劫假,阙名三十,实十税五”。没土地的人家只能当佃农,付给地主十分之五的田租。土地兼并严重,农民经济困难。不分男女老幼,每个国民都需缴纳人口税。汉代男子二十三岁服役,直至五十六岁。他们要到中央当卫兵;要当戍边三天,费用自理;地方还有国民兵,每年秋天操演一月;力役要求每年为国家免费服务一个月。汉代每个人都需要尽义务,但国家未保障其基本生活。难以完成国家义务的只能成为官奴。很多人宁愿成为私奴,虽奴隶人口税加倍,但由主人承担。
(二)非耕地税。汉代之初,山林池泽的商税极少,随着经济发展,铸铁、海盐兴起,收益不断增多。汉武帝讨伐匈奴所需军费极多,田税不够,故将非耕地收回,盐铁酒也成为国营。刘曾言:“以律占租者,谓令民卖酒,以所得利占而输其租,租即卖酒之税也。升四钱,所以限民不得厚利尔”。
(三)讨论。汉代赋税不重,统治者想要减轻农民负担,税法本质上是好的,但真正受益者是有资产的地主,农民难以享受实惠。国家主张缩小贫富差距,将属于国家的非耕地回收经营。但只强调公平和抑制富人,未保障穷人和土地分配。我国现代最低保障制度旨在满足每个人最低生活需要,相比汉代即为进步。近代曾设经济特区,给予投资者和企业家优惠,希望先富带动后富。然而先富富了,但在带动后富上却进展不大。沿海和经济特区极为发达,与内地差距很大。梯度税收旨在创造公平,以二次分配在收入方面减少差距。但社会财富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促进公平的道路举步维艰。
二、唐代
(一)租庸调制。唐武德二年二月,初定租庸调法。唐代田租四十税一,国家公开以实物形式征收劳役地租,第一次以法令形式取消直接劳役征课。郑樵评价:“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役多则免调。过役则租调俱免,无伤于民矣!”唐代制度保障了底层人民的生活权益,不仅轻徭薄赋而且为民制产,耕者有土地政府也能获得一定税收,更利于社会稳定。租庸调制允交纳实物代替劳役,劳动者劳动时间增加且可自由支配,其积极性自然提高。太宗曾说:“今省徭薄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则其富有矣。”《旧书?杨炎传》云:“开元中,不为版籍。人户溢,防不禁。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迁,非旧第矣”。人事松懈、豪强门第舞弊、信息传达不通使帐籍制度难以维系,租庸调制也走向凋亡。
(二)两税制。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安史之乱后,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无法执行,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严重的危机。两税制被财务大臣杨炎策划。《炎传》云:“凡百役之费,一钱敛之,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两税法按照资产和土地收租,人口的流动不影响税收,在一定时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众多赋税名目统一,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作弊摊派的可能,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唐朝政权。货币赋税要求农民进行贸易从而促进商品市场发展。两税法也有弊端,国家若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一旦遇上了荒年,仍按原标准收费,农民会逃亡以逃税,陆贽曾奏议此事。两税法征收货币而非实物,农民需卖掉产品换货币。有些商贩在快征税时压低粮价,农民无可奈何,虽税不高,但商人借此获利。
(三)讨论。唐朝赋税制度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重要转折点。租庸调制极大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农民有充足的时间耕种,保障其基本生活。但制度总会受到经济发展状况和生产力的制约。人事的发展要求制度相应的调整。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量出为入是中国赋税史上仅有的创见。两税法提出“凡百役之费,先度其数”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现在仍适用,即我国财政预算原则。
三、总结
(一)制度有使用期限。制度只能在一定时期适应社会的发展。一切都在变化,故制度也要随着时迁而改变,但规律和精髓可被借鉴。民能载舟,亦能覆舟。百姓是国家的基础,仁政的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是人民拥护的。
(二)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古代制度和措施的陨落大多缘于人力的混乱或阻扰。想要制度真正贯彻落实,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极权威的规范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制度实行的效果。如果政府失去了信用,百姓也会欺瞒政府。失去民心的政府将崩溃,不管是缓是急,都毋庸置疑。
(三)赋税制度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已经实现效率的增长,更多在追求公平。绝对的公平难以达到,但可以追求相对公平。再分配能够促进收入公平,但困扰的最主要的问题是资产的不平等,这属于私人所有,资产的继承很大程度上划分了贫富差距。
(四)制度的出台并非偶然,目的都是维护统治。制度的出台或一般都历经波折,是为解决问题想出的临时办法,哪怕后来造成恶果,也是因其不再适合目前的环境。任何制度都利弊共存,不能以现在的眼光苛求当时的制度。已成历史的制度虽不再,但其价值仍值得借鉴。
现在的土地制度范文6
加强体系建设,理顺了农经管理体制健全了网络,我省现有农经机构768个,遍布所有市(州)、县(市、区)和乡(镇)。明确了职能,通过法规和规章建设,把农经部门承担的各项职能纳入法规化轨道。壮大了队伍,全省农经系统乡级事业编制5769名,乡均9人;乡镇农经人员经费也同时纳入财政预算,实现了编制与经费的统一。理顺了体制,省政府出台《农村财务会计制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乡镇农经站,要继续实行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主的双层领导管理体制。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乡镇农经站的人事管理、业务指导。”人权在上、人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管理体制,成为推动农村各项改革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巩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全省5个村(社)开展了经营权登记试点,有效地解决了土地面积不清、人口底数不准、农户承包地块边界“四至”不详等问题。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形成了、仲裁、诉讼多渠道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新机制,全省累计调解、仲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23352起。开展了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我省共查处土地承包违法案件3850起。推进了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试点,截至2010年末,我省有40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土地流转面积达到41.2万公顷,土地流转地域逐渐扩展,形式日趋多样,主体趋向多元,数量逐年增长。
加强农民负担管理,构建了减负长效机制我省率先实施了全面免征农业税改革,农民负担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建立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农民负担监督监测等13项制度,完善了村内公益事业农民筹资筹劳管理规定,开展了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印发了420万份农民负担监督卡,有效地防止了乱收费、乱摊派。重点解决了加重农民负担的突出问题,已连续13年成为国家农民负担免检省份。
推行“三资”服务,转变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式 “三资”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抽调4300名工作人员,组成645个工作组,深入到村社,对全省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彻底清查。全省9061个村共清查集体资金72亿元,清查资产116亿元,清查资源面积842万公顷,收回不在册土地3.08万公顷。为了加强“三资”管理,全省建立了“三资”服务中心655个,有492个乡镇完成了基础设施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