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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配激励方案范文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较之于股份公司股票激励,有其鲜明个性。在制度设计时,应当统筹考虑激励功能与约束功能的综合实现,并妥当安排股权管理、股权行使、利益变现等重大问题。
关键词:
股权激励;约束;股份期权;限制性股权;虚拟股权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15801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权(或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层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有利于缓和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成本,提高管理层回报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联度,实现管理层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之间的三位一体。《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规定,为上市公司股票激励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操作路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激励预留了法律通道。但对于数量众多、体量巨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有专门的立法规制或政策指引。目前,大量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科技型、创新新和知识密集型企业,有强烈的股票激励动因和现实需要。此态势下,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需要统筹梳理和厘清,并有待于专门的制度出台,以完善规则、明晰程序、加强指导和监管。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的特殊性分析
与股份公司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股权非等额化、股权交易与定价机制等方面,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较之于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票激励,具有多方面特殊性。
1.1人数限制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则实施股票激励后的公司股东人数不能突破50人的人数上限。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尚无大碍。但对于规模较大、管理层人数较多的公司,则可能遇到操作障碍。已有实践中,有员工股持股会、工会代持股权,或委托其他个人代持股权,或以信托方式持股等不同解决方案。但随着制度的变革调整,员工持股会和工会已不是适格的持股主体;他人代持方式既易引发股权纠纷,也可能被认定为是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信托持股方式会增加持股成本,且技术性强、操作较为复杂,同时,因为我国信托制度的不完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边界不清晰,容易引发权属纠纷。因此,目前以激励对象直接持有股权为主要方式。
1.2股权的非等额化与非股票化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占公司股权总额的百分比进行划分,与股份公司的等额化股票形式大相径庭。在明细股权数量、股权价值与价格确定等方面,较之于股份公司的等额化股票,激励方案的实施难度更大。
1.3没有公开的股权流转平台和定价机制
目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尚没有统一的交易平台和市场化定价机制,股权转让主要以私下的协议作价为主,无法实现价格发现和定价功能。同时,股权价格受公司经营现状、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判断等多种因素影响,此外,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到控股权的转让,对股权转让价格存在重大影响。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法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对激励股票的权利变现可能产生复杂影响。
1.4股权激励不能影响到大股东的绝对控股权
基于股权分散度与表决规则的不同,股份公司控制股东只需持有相对控股权,即可保障其控制地位;但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一般需维护其不低于51%股权比例的绝对控股地位。这会导致用于激励的股权额度受到限制,如公司管理层人数较多,则每人获得的激励股权的份额较低,股权激励的力度与效果会受到较大影响。
2股权激励方式汇总分析
2.1股份期权
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份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此方案的实质是激励对象分享公司的未来发展成果,激励对象的收益与未来公司业绩紧密关联,既降低公司当期激励成本,又可以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激情。
2.2限制性股权
限制性股权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比例的股权,但在股权行使上设定业绩、禁售期等条件,条件未成就前,股权予以锁定或冻结。较之于股份期权,限制性股权对于激励对象更加触手可及,激励力度更大,但会增加公司当期激励成本。
2.3虚拟股权
虚拟股权指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比例的股权额度,并以该股权额度作为计发激励对象利润分配的依据,但该虚拟股权不纳入公司股权总额,也不发生股权转让或变更登记。此方案的优先点在于,可实现激励对象对激励股权最核心的追求,即事实上参与公司发展的利益分配,同时又不改变公司股权结构和影响大股东控制权,前述股东人数上限问题也可迎刃而解。但不足之处在于激励对象不享有表决权等股东身份权,其与公司的联系程度与工作参与度较弱。
3股权激励制度设计的要点归纳
3.1激励与约束功能的综合实现
没有约束的激励只会导致公司成本增加和驱使管理层对利益的趋之若鹜,在股票激励制度的设计中应首先综合考虑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注意贯彻以下原则和思路:(1)增强管理层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进一步激发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推进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2)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3)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4)引导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从管理层片面追求薪酬增加进化到共谋公司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使命感和新的分配机制。
3.2激励对象的排除
为确保股票激励制度的导向作用和激励效应的充分发挥,对于特定情形人员不宜纳入激励范围,或在实施有效期内,对已经纳入人员,应取消其资格或减少激励股权的授予数额,具体情形包括:
(1)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本人死亡、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前述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原职务的;(3)未经公司同意辞职、离职的;(4)因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泄露公司商业信息、失职或渎职,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或因违背公司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导致的辞退、解聘、解任等;或因前述原因导致的撤职、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情形导致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5)政策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再作为激励对象的。
3.3激励股权的管理
激励股权既是激励制度的物质载体,也是分配利益的依据,同时也是公司股权的一部分。应当高度重视激励股权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充分保障在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股东能够统一行动,不伤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具体内容包括:
(1)确保激励股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避免因激励股权的擅自对外转让或被司法执行,从而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或致使激励制度失去载体。
(2)如或因政策法律要求,或因公司投融资需要,或因公司进入证券交易所(场所;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激励股票可以采取托管、代管、或新设机构集中管理等方式,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和业务需要。
(3)如因政策法律要求,或因公司投融资需要,或因公司进入证券交易所(场所;产权交易中心)需要,公司可以回购激励股权,或者安排激励对象统一对外转让激励股权,激励对象应当配合,但交易价格应当公允。
3.4激励股权的行使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权利行使渠道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而资产收益作为股东财产权利,是激励对象追求的主要目标,确保激励股权财产权的实现,是股权激励制度功能实现的重要内容。
(1)利润分配权。
在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润的条件下,是否分配,分配多少,何时分配,是影响激励对象利益实现的重大因素,但前述事项由股东会决定,而激励对象往往处于表决劣势而没有话语权。因此,对利润分配制度的设计,是关乎股票激励制度功效实现程度甚至是事关制度成败的关键因素。实践中,应当妥当平衡短期利益变现和公司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考虑加大利润分配力度以确保激励对象利益的实现,甚至可以考虑在针对利润分配方案的表决时,加大激励股权的表决权重。
(2)股权出让权。
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同于股份公司股票,无法实现公开流转,也缺乏定价功能,特别是在非控股转让情形下,股权价格可能被严重低估,甚至无法实现转让。而另一方面,激励对象对激励股票的期待收益,除利润分配之外,激励股权的转让所得是更为重要的方面。鉴于此,可考虑在符合业绩和期限等条件的情形下,设定控制股东强制收购激励股权的制度,以确保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权有效退出。
股权分配激励方案范文2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协助达成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首先,激励方案的实施能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使其更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如果引入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的设置并不单单只是注重当年的财务性指标,还注重企业未来的价值,而且长期股权激励方案还设定部分奖励卸任后延期发放等条件,使得经营者不仅关心任期内的业绩,并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
其次,激励方案的实施能够创造企业的利益共同体。一般而言,企业的所有者较为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而企业的其他人员则较为注重各自在任期内的收益,其两者的利益并不完全致。引入股权激励方案可以让企业的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成为企业股东,成为利益共同体,进而弱化两者之司的矛盾。
第二,业绩激励。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后,企业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具有分享利润的权力。此时经营者会因为自己工作的好坏而获得奖励或惩罚,这种预期具有一种强烈的导向作用,会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利益驱动有利于刺激员工潜力的发挥,促使其采用各种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
第三,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不仅可以让其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还能增强员工的归属感。
四种激励方案及实施障碍
在企业发展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各类型的企业均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但由于非上市公司在交易市场上的局限性,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分摊股权激励的成本,也无法通过市场确定单位价格,因此非上市公司无法采用股票期权,期股等常用的股权激励工具,非上市公司能使用的激励方案主要有:
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指企业将净资产分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形成的一种“账面”上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增值收益,但这部分虚拟股票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然而,虚拟股票的激励方案有其自身的问题与障碍。
首先,价格制定需要一定的依据。对于该问题,企业一般会通过聘请薪酬方面的咨询专家,结合自身的经营目标,选择定的标准(一般是财务标准)对虚拟股票予以定价。企业采取该方法不仅通过专业化的公司获取较能反映企业业绩的真实数据,也可体现激励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引发现金支出风险。虽然该激励方式不会影响企业的资产和所有权结构,但企业会因此发生较大的资金支出,该障碍一般会通过设立专门的基金予以解决。
再次,潜伏“道德风险”。由于非上市企业经营信息的不公开性,缺乏有效的市场和社会监督,而虚拟股票激励方式又将激励对象收益与未来业绩的增值水平挂钩,这时作为“内部人”的激励对象则可利用信息不对称人为地提高企业业绩,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却不一定使得公司和原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因此,这种“道德风险”需相对应的配套措施予以弥补。
业绩单位
业绩单位是指企业每年预先给激励对象制定考核与奖励指标,绩效考核方法、奖金分配比例、奖金发放方法等,若激励对象完成考核指标,则实施业绩单位激励计划。企业一般在实施过程中,将奖励基金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在考核结束之后直接发放;另一部分则以风险基金的形式由企业代为保管,当激励对象合同期结束之后再以现金形式发放。但是,如果激励对象在工作中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风险基金中扣除部分奖励。在业绩单位激励方案中,激励对象只拥有企业收益的分配权,没有企业增值收益,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
相对其它激励模式,业绩单位主要是缺少了企业增值的附加收益,较大的可能导致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但业绩单位激励模式一般会与风险基金予以配合使用,进而强化激励效果。通过风险基金,在现金奖励中增加股份收益,也就是说,企业可以用没有发放给激励对象的风险基金购买公司股份,将股份的分红收益和兑现后的增值收益,计入风险基金中。而当激励计划结束时,企业可以将风险基金全额发放给激励对象。由此可见,风险基金所起到的作用,不仅仅是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施以激励;激励对象也会为了提高风险基金的收入,努力提高公司业绩,一定程度上增强业绩单元的长期激励性。
“账面”增值权
“账面”增值权是指具有企业增值收益权利的“账面”性股票的激励方式,其没有分红权、所有权、表决权。其具体又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其中,购买型是指在激励计划期初,需按照每股净资产购买一定数量的“账面”股份,期末再由企业回购。而虚拟型则是指在期初不需通过购买,而是由企业无偿授予“账面”股份,在期末根据企业每股净资产的增值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
这种方案中,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尤为突出。由于账面”增值权没有虚拟股权的当期的分红权收益,经营者的收益更大程度上的与企业的未来业绩挂钩,因而更易导致为了个人利益而人为的增加企业业绩水平。
限制性股票
股权分配激励方案范文3
专家简介:崔学刚,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北京工商大学MBA教育中心主任,北京工商大学信息披露研究中心主任,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中国会计学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理事。
《财会学习》:股权激励在国外上市公司已盛行多时,我国上市公司今年也在积极探索推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具体包括有哪些?
崔学刚:目前国际上有很多种分类方式,股权激励制度的具体安排因企业而异,操作细节上稍加变化就会有所区别。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以下这些:(1)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流通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2)限制性股票,指公司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出售等作了一些特殊限制,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者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3)股票增值权,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若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就可以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也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4)业绩股票,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到年末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5)虚拟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6)延期支付,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其他方式还包括有经营者持股、管理层持股、账面价值增值权等等,这些股权激励模式不是绝对独立的,在实践中是相互交叉的。
《财会学习》:就目前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比较适合采用哪些股权激励模式?
崔学刚:简单地讲,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来探讨这个问题。第一,采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005年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就规定了“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二,我们从股权激励的功能与方式的特点分析,股权激励是基于公司委托关系,股东委托人经营管理公司的资产,人为公司经营付出努力,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而公司借助资本市场使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股权激励可以使管理层、核心技术员工及骨干员工得到公司的股票或股票期权,使得公司长期激励效应增加、成本减少、企业价值增加。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和监管水平还不够成熟,还有不少缺陷,这就造成股权激励的定价、股票来源等的确定都有一定争议,如果我们不考虑激励效率等因素,单从法律可行性上讲,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相对而言,是比较适合目前我国市场的。
《财会学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我国还处于试水的阶段,比如说伊利股份和海南医药刚实施股权激励不久就宣告亏损,以及部分公司出现了高管套现风潮,这与市场预期有相当大的差距。那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带来哪些风险?
崔学刚:首先,公司股东与管理层是委托的关系,在这个关系里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大股东、中小股东与管理层在公司治理上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股东希望股权价值最大化,管理层则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股权激励的本质功能就是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得管理层为公司长期服务,而且只有当激励效果大于激励成本,股权激励计划才是合算的。激励成本,主要是股权激励强度,激励不足,起不到激励作用,激励过度,则会出现掏空上市公司、公司亏损、侵犯股东利益等风险。
其次,管理层获得激励收益取决于是否都能实现业绩标杆,目前大多数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都以会计利润等为衡量标准,管理层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与股东相比,有获取掌握信息的先天性优势条件,而公司业绩与管理层获取激励收益的高度关联性,使管理层有足够的动机和手段来影响公司经济效益的确认判断。管理者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中就会有损害股东利益的可能,这种倾向是普遍存在的。
第三,我国股权激励的市场特征和体制环境,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具有制度诱因的套利行为特征。管理层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除了它的内在利益驱动以外,同时还受到各种外在机制的影响,管理层的行为最终是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股权激励只不过是各种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适用还需要有市场机制的支持,这些机制我们可以归纳为市场选择机制、市场评价机制、控制约束机制、综合激励机制、权益和负债的估值服务市场与市场的政策法律环境等。然而我们要看到,我国的市场尚在一个发展完善的阶段,市场机制的缺陷造成制度上的先天不足。再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委托关系来看,我国的体制决定了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公司委托管理的主要矛盾有所不同,居于绝对优势的大股东与弱势的中小股东也存在利益冲突,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一般是依附听命于大股东,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有时就会共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管理层一旦出现自身的特殊利益需求,就会为己奋斗,凭借其与大股东的紧密关系,它的这种内部控制人行为就会更加隐蔽,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利用充分掌握信息的优势,对标的股票数量、行权率等方面作出最大限度的利己安排,高强度、早套现,这样高强度的股权激励方案严重损害了公司价值,“绑架”了股东与政府。
为防止这些内部控制人侵害股东利益的风险,我国监管部门最近掀起了一场“监管风暴”,从严审批股权激励方案,相继发出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导致大部分的股权激励方案非停即改。
《财会学习》:前不久国资委的补充通知,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了新的规定,设置了收益封顶,激励收益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这样的标准是否合理,是否会降低激励的效果?
崔学刚:这是关于控制股权激励强度的问题。如果仅仅是从股权激励本身作用来看,设置收益封顶,是不太合理的,但我们必须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环境来分析。第一,在我国目前股权激励对激励对象来讲实质是种福利,行权的条件往往都是利润增长率、收入增长率等业绩软约束,财务报表上的人为调节就可达到目的,激励对象获取激励收益并不十分困难。而且,上市公司,尤其是去境外上市,在IPO的时候一般需要有股权激励计划,才能使投资者更看好企业的发展前景,此时的股权激励计划对股价就带有一定估值的功能,将股东与经营者利益捆绑,具有符号价值。其次,股权激励方案一般是由管理层制定,管理层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在企业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与管理层的契约是不对称的,这就要有赖于管理层的道德自律。当管理层有其特殊利益要求时,它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增加激励强度、提前套现等手法来获取更大的利益,这就造成了内部控制人侵占股东利益的负面效应。因此,规定收益上限的做法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我们这么规定主要处于严格监管的目的,不是一下子放开,限定风险,使股权激励的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是不是会降低股权激励的效果则比较难判断,这样的规定是渐进式的改进,也说明了我国对股权激励事前研究不够,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再修修补补,是我国实践股权激励制度的一个中间过程。总之,股权激励对完善公司治理是有促进作用的,不能因为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就不去尝试,还是要勇于吃螃蟹,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财会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准则――股份支付》规定,实行期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等待期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将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处理办法,对公司等待期内的经营成果产生影响,这是否会影响到报表使用者或投资者的决策?我们应如何准确理解?
崔学刚:当前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归纳起来,主要有“费用观”与“利润分配观”等观点。费用观的主要观点是把股票期权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计入损益表;利润分配观则认为股票期权的实质是管理层对企业剩余价值的分享,应将其确认为利润分配。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引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费用观”的处理办法,明确了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属于薪酬费用,应当在企业的损益表中确认,而不是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列支。这个规定对于企业利润将产生影响,在股份支付准则没有前,企业不用在其损益表中列示费用,股票期权经济实质是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努力工作而给予的一项薪酬,员工因现在或将来为公司提供服务而获得股票期权,公司则因获得服务而支付给员工报酬,只不过这种报酬是以股票期权的方式,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出与激励对象薪酬的其他部分如工资奖金等无本质差别,会计上应该将其确认为费用。费用化的处理办法使财务报表更具信息含量,改进了财务报告的可信度,报表使用者或投资者通过财务报告的披露可以看到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利润增减的影响,以及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博弈关系,这样会更好地根据情况作出决策判断。
《财会学习》:“费用观”与“利润分配观”各有优缺点,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确认办法还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崔学刚:国际经济一体化与我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的实施,使我国与国际经济交流日益频繁。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经济一体化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协同,乃至等效是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包括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原则的选择,也是重点考虑了该因素。当然,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是符合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的,它能提供企业准确信息给报表使用者,这是我国新会计准则确认办法的直接依据。
《财会学习》:除会计准则以外,我国为了规范股权激励已出台了不少法规,相关的政策规定还有那些漏洞或问题亟待弥补?
崔学刚:首先要重新认识股权激励的本质功能与目的,股权激励是基于公司委托关系的一项长期机制,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限制和引导管理层,以达到减少成本、增加公司效益与长期激励等效应;其次,改进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从业绩软约束转变为业绩硬约束,可以将行权条件与公司股票市值挂钩,股价是反映公司经营绩效和投资价值的综合性指标,它离不开业绩,业绩又不是决定市值的唯一因素,这就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了业绩软约束条件下管理层人为盈余管理来谋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倾向;第三,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股权激励中的利润操纵、市场操纵与利益输送等控制不力,监管不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尤其是对非上市国有公司的违法违规处罚不力,因此监管力度必须还要加强,政策法规做到具体细化;第四,我们还要认清股权激励方案决策本身的风险所在;第五,证监会审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关键点需要把握好,并且进一步加以规范,从严审批股权激励方案。
《财会学习》:我国对股权激励的下一步运用,还应该注意那些问题?
股权分配激励方案范文4
关键词:薪酬 激励 制度
1刺激性的薪酬政策的制定
双因素理论认为,薪酬作为一种保障因素,对工作人员并不能起到激励的作用。而传统的薪酬制度更是缺乏对员工的激励因素。因此,我们必须对目前的薪酬制度及逆行那个科学的变革,使其能达到激励员工的作用。
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从公司内部来讲,工作人员关注工资的差距比自身工资水平还要多。因此薪酬制度要想达到激励作用,必须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公平性有内部和外部之分。对外公平是指所在公司的工资水平要与本行业其他公司的工资水平相当。对内公平就是公司内部的按劳分配工资。如果有员工对待遇感觉不满意,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所以只有保证工资分配的公平,员工们才能尽自己的努力为公司效力。当然仅依靠公平的工资分配是不够的。想让员工发挥出自身的全部能力去服务公司,就必须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这样会让员工认识到自身的重要性,增加工作积极性。
重视工资和小组的合作关系,以小组为单位,小组协作的工作方式越来越流行,对不同的小组设计不同的薪酬计划和方案,这样能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这种计划比较适合人数少强调协作的公司。再设计薪酬方案时,必须重视固定薪酬的制定。合理的制定固定工资,让工作人员心里有安全感,才能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对员工进行薪酬激励是目前最主要的激励手段,这种手段是由单位控制,自行制定适合的薪酬激励制度,达到公司整体工作质量和效益的提升。
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人才竞争已一发不可收拾。为了保证公司人员的稳定和减少人员流失,各公司都在制定适合自己的薪酬激励制度。所谓长期激励,是指奖励支付在一年以上的薪酬。这其实是强调了薪酬的延期性。就是公司和工作人员签订协议可以推迟薪酬的发放时间。一般来说长期激励包括:与股票(股权)tB关的权益性激励计划、长期性的绩效奖励计划,以及一些具有特别针对性的福利及退出补偿计划。
2基于“虚拟股权”实现价值增值
没有上市的公司不具有股权的外流资格,也不能再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同时国有资产(股权)的处置也不可单纯从组织内部角度按经营意图随意进行,从而使得非上市国有工作单位并不具备实施传统股权、股票激励计划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非上市的国有工作单位在长期激励上没有操作空间,实际上一些特殊的激励模式为其提供了丰富的选择余地“,虚拟股权计划”便是在实践中比较适用的一种方式。
所谓“虚拟股权”,即是将公司股份以模拟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以公司某项绩效单位的水平作为虚拟股权的股价。虚拟股权的持有者不具有对公司实际股份所有权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治理决策权,也不允许对虚拟股权进行全额(抛售)兑现,通常只被授予增值分红权,即在一定的期限后兑现虚拟股价的增值部分。持有虚拟股权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某些条件下以约定的某个初始价格进行购入,将虚拟股、权转化为实际股权,由于虚拟股权方案具备以上的灵活性和延展性特征,这种方案被我国很多的没有上市的国有公司所采用。
3向核心集中合理评估对象的激励价值
我国国有工作单位在改革中才采取运作实际股权去提升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实践,例如成立员工持股大会的方式去实现全员持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禁止这种方案的实行。且国际上的实践也逐渐证明,这种长期的激励方案的对象要对准单位的核心人员,主要是为单位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等,但是目前已经有很多的非上市国有公司让职工持有股份,我们必须适时将职工股回收。这些回收的职工股份有用于董事会,也可以由董事会决定能否用于对核心人员的激励。这就关系到对激励对象的评估问题,职位评估和能力评估是两个最基本的方面,前者基于职位体系关注对象所任职位的相对价值,后者基于能力认证序列关注对象本身的能力认证等级。对于国有单位来说,还必须考虑到激励对象的历史贡献。在单位理由很多人员在岗位上长期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但在激励薪酬方面却达不到与实际接轨,因此对于这种长期的历史贡献的人员也要适当的予以薪酬激励。
4以绩效为根本条件
激励对象实际完成的绩效,便是权益授予的一项根本条件。通过约定绩效条件来调整和控制虚拟股权等权益的实际授予量,是一种十分必要的平衡激励与约束的做法。相对于完全无条件的赠予而言,这也被称之为“受限制”的权益授予方式。绩效标准是最常用的限制条件,可通过与激励对象订立绩效合同等方式,来约定对象在相应时间段里应实现的绩效目 标,及达到目标后可获得或兑现的虚拟股权或其他权益的授予量。有些绩效合同中也可约定激励对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服务期,作为授予或兑现其增值权的条件。
在安排绩效条件时,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将权益的授予量与对象的绩效实现状况挂钩。在设定基准授予量之后,安排与对象实际绩效不同水平相对应的授予系数。这样,激励对象获得权益的实际授予量即为基;隹授予量与授予系数的乘积。这实质上实现了当期绩效和长期绩效的统一。前者与虚拟股权或其他类型权益的授予量挂钩,后者则体现为公司单位价值的整体增值。激励对象只有在当期绩效和长期业绩上都做出好的成绩,才能够获得更充分的权益实际授予量和更高的增值回报。应建立人性化绩效考核机制,让绩效考核服务于工作人员的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工作人员工作的特点,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在绩效考核上形成双赢的观念,保证绩效考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让绩效管理变得人性化一点。
5人员新老更迭时的“降落伞”
股权分配激励方案范文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6.036
1 引言
股权激励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员工激励方式,企业采用对经营管理者授予股权的方式,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加入企业决策中,共担风险,同享利润,以达到激励的作用,使员工尽心尽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我国股权激励的相关研究进行的较晚,经过多年发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逐渐走向成熟。伴随科技的进步,市场的完善饱和,我国家电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稳定和吸引优秀的管理团队,保证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家电行业的许多上市公司纷纷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本文就以青岛海尔为例,研究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2 案例分析
2.1 青岛海尔简介
海尔集团1984年创立于青岛。创业以来,公司坚持以用户需求为中心的创新体系驱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从一家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小厂发展成全球大型家电第一品牌。2016年海尔全球营业额预计实现2016亿元,同比增长6.8%,利润实现203亿元,同比增长12.8%。
2.2 青岛海尔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情况
青岛海尔的股权激励计划于2009年10月9日获得了股东大会的通过,正式实施。
2.3 青岛海尔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青岛海尔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如下:第一个行权期内,因员工离职,激励对象由49人变更为44人,可行权数量为全部股票期权额度的10%。行权日2010年12月24日本次实际行权人数为41人(3人考核未合格),各激励对象均以自身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10%参加行权,行权价为10.58元/股。第二个行权期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0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520.4万份,因公司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1元现金,且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故行权日2011年11月29日公司的行权价调整为5.24元/股。
第三个行权期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6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718.44万份,因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1.70元现金,故行权日2013年1月14日公司的行权价调整为5.07元/股。第四个行权期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6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71.04万份,因本年度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3.70元现金,故行权日2013年12月9日公司的行权价调整为4.70元/股。
2.4 青岛海尔股权激励对绩效的影响分析
本文对海尔的绩效衡量建立在盈力能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及发展能力各项财务指标基础上。青岛海尔自2009年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的股权激励,笔者故整理了公司2007-2015连续9年的财务数据分析股权激励前后相关指标的变化,以期进而判断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2.4.1 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支柱。从青岛海尔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趋势分析,其盈利能力总的来说处于上升趋势,尤其是2010年,提升了近13%,并于次年达到峰值33.28%,此后至2014年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说明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了作用,海尔管理层经营得力。2015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有所下降,但仍比股权激励前要高。此外,青岛海尔的总资产报酬率整体走势呈一字型,与净资产率相比较为平缓,波动不大。
2.4.2 营运能力分析
公司的运营能力关系到它的获利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只有进行有效的运作和经营,企业才能不断盈利,从而谋求更好的发展。海尔的总资产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的走势稳中下滑,尤其是流动资产周转率九年间由4降至1.5,总资产周转率九年见则由2.8降至1.13,降幅小于流动资产周转率,相对较稳定。海尔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呈现先上升后持续下降的趋势,尽管进行了股权激?钜裁挥刑?大成效,有待进一步加强。
2.4.3 偿债能力分析
青岛海尔在实施股份激励前资产负债率均为37%,属于保守型的资本结构、比较稳健,但财务杠杆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实施股份回购期间其资产负债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升至67%,随后略有下降但也保持在50%之上。流动比率反映了一个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较高的流动比率说明企业的拥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但凡事有度,该比率也不是越高越好,如果流动比率过高,则说明企业投资的机会成本太大。青岛海尔的流动比率处于下降趋势,从1.92下降至1.38。至于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九年间波动不大,始终保持在1.1和0.6上下浮动,说明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比较稳定。
2.4.4 发展能力分析
一个公司不仅要“活着”,还要不断经营发展壮大。其中,营业收入便是一个公司的主要经济来源,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一家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情况,该比率较高可推测公司未来几年的生产活动将产生较为可观的效益。海尔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15年达到顶峰31%,在此之前均为负数,但一直呈现出上升趋势。海尔的净利润增长率的走势跟营业收入增长率基本一样,只是波动更大。资本积累率反映了公司股东权益的增长率,海尔的资本积累率跟前面两个指标相比基本为正数,且走势整体上呈上升趋势,股权激励实施期间该比率先下降至-2%后大幅上升。
2.4.5 杜邦财务分析
本文采用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杜邦分析体系,对青岛海尔股权激励期间影响净资产收益率的各驱动因素进行连环替代分析,通过计算发现年销售净利率对海尔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提高影响最大,接着便是资产周转率。
股权分配激励方案范文6
关键词:股权激励 费用观 利润分配观 每股收益
一、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
股权激励的模式多种多样,其中股票期权在国际上是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早期的股份支付交易主要指股票期权,由于股票期权的性质比较特殊,因此一直以来都是国际上公认的会计难题。股票期权应在会计报表内加以确认已经形成了一致观点,但是应予以费用化还是应作为利润分配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还存在分歧,股票期权是否作为一项费用列入运营成本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利润分配观认为,股票期权的实质是经理人对企业剩余收益的分享,应将其确认为利润分配。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既没有导致资产的流出,也没有导致负债的增加。而且,由于员工提供的劳务往往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劳务的消耗也不能视作资产的消耗。因此,应将股票期权确认为企业的利润分配,而非确认为费用。卢燕(2008)认为这样的会计处理将不影响利润表,也不会导致每股收益被重复降低。经理人通过股票期权进行利润操纵的动机大大减少,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也消失了。
费用观认为,股票期权是企业为补偿经理人将来要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一项经济利益的让渡,根据配比原则,应将股票期权交易相关支出在经理人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并作为企业的成本列入利润表。具体来说,授予经理人的股票期权是有价值的,此价值体现为经理人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企业将股票期权授予经理人,从而获得经理人未来将提供的服务这项资源。当经理人实际提供服务时,相当于企业消耗了这一项资源,劳务这种资源是立即被消耗的,因此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另外,股权激励起到了契约的作用,是员工薪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属于薪酬费用项目(Guay、Kothari和Sloan,2003)。我国学者方慧等也赞成“费用观”,方慧(2003)认为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是一项服务交易,本质上是为购得经理人服务、激励高管层为公司长期发展工作而给予的薪酬。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4年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 2)及相关实施指南和解释公告等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将经理人股票期权按公允价值确认为费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2004年12月的修订后《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SFAS 123),要求企业将授予雇员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费用。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准则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规定要“记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确立了我国企业会计股份支付业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计量原则,费用化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本文赞同费用观的看法,因为作为经济利益让渡的股票期权的价值是企业为了获得服务应当付出的代价,而这个代价是以股票或股权来支付的,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为费用,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股权激励费用化对业绩的影响
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效激励机制,其激励作用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的业绩,但同时其作为一项费用也会降低公司的业绩,尤其是在授予管理层较大数额股票期权时,对公司业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我国学者吕长江、巩娜(2009)认为费用化将对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指标产生影响,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并且根据股权摊销年限和集中程度的不同,对业绩的影响也不同。伊利集团2007年年报显示:2006年11月,伊利共授予激励对象5 000万股股票期权,这些期权公允价值为每股14.779元,伊利股份将总额7.3895亿元的激励费用在两年内加速分摊导致了2007年1.1499亿元巨亏和营业利润971万元的亏损。
可以看出,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费用化处理对公司净利润造成的影响说明股权激励计划在发挥激励效应的同时也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期权费用化的要求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前期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上市公司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规划计划的激励份额与幅度,合理对费用进行摊销,降低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不利因素。另外因为股权激励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其激励效益的发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不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猛烈的影响,但是计入当期损益的却是一笔庞大的期权费用,因此执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前期对外报告的财务报表上利润极有可能出现大幅下滑,甚至出现由盈转亏的现象。财务报告使用者在对其进行财务分析时要理性看待这种现象,分析利润表时注意披露的股票期权执行情况,关注期权费用处理对当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应该着重从剔除股票期权对利润的影响后来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切莫只看表面不进行实质分析。
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每股收益(Earnings per Common Share,EPS)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财务指标,综合反映公司的获利能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要求公司要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股票期权是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之一,其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当普通股股价处于不同的价位水平,股票期权对每股收益所产生的稀释作用也不尽相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EPS稀释程度与股票市价有密切关系。股票市价越高,回购的行权股数就越少,真正流通在外的行权股数就越多,股票期权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就越大。当股票市价等于行权价时,行权股数全部被回购,此时行使股票期权不会带来任何现金流入,所以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相等,股票期权不会产生稀释作用。
作为股份支付两种代表性方式,股票期权和现金股票增值权都增加了企业的费用,降低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其每股收益,导致每股收益下降。在现金股票增值权方式下,激励对象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股票,不改变股本总额及原有股权结构,不会对公司的股份结构造成影响,也不会产生股权稀释效应。而股票期权方式下,企业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不仅影响了每股收益,还影响了稀释性每股收益,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股票期权将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变,随着股票期权占原股本比例的逐渐提高,原有股东的权益所受到的冲击也就越来越大,由于引入新的股东,原有股东的控制权可能被削弱。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应当考虑适宜的公司治理环境来启用合适的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注意采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带来的稀释效应的影响。
四、不同股权激励形式对现金流的影响
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重要的影响。实行权益结算方式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在行权日将收到相应的款项,不仅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相反将导致企业现金流入。随着激励对象的陆续行权,公司将有更多的现金流入。相反,实行现金结算方式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的公司根据行权情况来支付现金,这种方式一般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出,但不影响企业的股权结构。
采用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为激励成本的股票期权模式,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且流动性限制的公司会有动机用权益性报酬代替现金报酬以减少现金支出。通过现金股票增值权发放的现金奖励增加了公司现金流出压力,如公司股票大幅上涨,可能会使公司无力兑现支付承诺,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故现金股票增值权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同时股东也会倾向于用现金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形式来解决问题。公司在执行现金股票增值权方案时,要适当安排好公司的现金流量。
股权激励的选择与企业的财务状况密切相关,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实务中股权激励的选择方式应该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股权激励费用化的会计处理并不影响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但对公司业绩会产生明显的作用。股份支付的两种结算方式对企业的稀释性每股收益和现金流量影响各不相同,影响到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以每股收益为业绩指标的,应倾向于选择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现金流较紧张时,应倾向于选择以权益结算的方式,反之,可采用以现金结算的方式。总之,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人员应在充分了解各种股权激励模式的情况下,通过对财务状况影响的分析,充分考虑方案实施所能带来的影响才能实现激励效能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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