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考核细则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未成年人保护考核细则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未成年人保护考核细则

未成年人保护考核细则范文1

[关键词]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16.7 [文献标识码] A

一、设立《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专章

笔者主张,在将来的《社区矫正法》中,应当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专章 。理由如下:

(一)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自身特点的要求

未成年人在个性特征、认识特征、情感特征、意志特征等心理特征、行为特征方面不同于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1]。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大多具有偶然性,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有易矫正性。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一方面决定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重要性,相对于成年犯罪人而言,未成年犯罪人更有采用社区矫正的必要。在立法上,在将来制定《社区矫正法》时,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以突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也决定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的特殊性。对未成年的矫正对象,在矫正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和成年矫正对象有区别的矫正处遇措施。因此,在立法技术上,将涉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内容独立出来,单独成章,从而避免未成人和成年人之间的混淆,体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

(二)符合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的需要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规定了“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但遗憾的是,在该法中没有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非监禁刑罚执行管理上的区别作出具体的规定。 [2]目前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由于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比例较低,因此在管理上基本未加区分。[2](P431)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上,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大多数的试点省份,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都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也没有配备专门的人员,导致未成年人的社区混同于成年人的社区。又如,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目前对此缺乏有效的协调。

总而言之,当前,在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差异很大,存在不少的问题。对此,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范。通过在《社区矫正法》中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是较好的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范的统一和明确,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范在实践中的适用。

(三)适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需要

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甚至是整个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的立法,确实存在相当明显的问题。其一是法律规定欠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 与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在上述法律法规中, 都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之一, 负责对未成年罪犯的刑罚执行, 并没有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以及如何进行社区矫正作出规定;其二是已有的规定权威不够。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尚以通知、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这些规定的层次都较低,不足以协调整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权威不够,有待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有必要在社区矫正立法中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四)符合国际上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的趋势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各国在立法上都反映出来。许多国家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立法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法律规范设立专门的针对社区矫正的章节,如在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又如日本在20 世纪中叶陆续制定了《少年法》、《日本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缓期执行者保护观察法》,1995 年又制定和颁布了《更生保护事业法》。[3]其中,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都有独立的规定。

二、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建立了有别于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的人员。例如英国建立了专门负责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社区矫正的管理监督机构,并配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管理监督人员, 赋予相应权力。英国设有全国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该机构属非政府组织, 由负责缓刑的公务员、教师、警察和卫生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负责与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4]。在美国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也是由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并且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相区别。

(一)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

2003年7月两院两部的通知中仅涉及了社区矫正管理机制的一般情形,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并没有作特别规定。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规定了“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但遗憾的是,在该法中没有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非监禁刑罚执行管理上的区别作出具体的规定。[2](P426)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导致实践中很多地方并不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

可考虑在司法部建立与监狱管理部门并行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在省(区、市)一级,可以在司法厅(局)内设立独立的社区矫正局,分管本地的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在县(区)一级,可以在司法局内设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处、科室。在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中,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矫正办公室”,专门管理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所设立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矫正办公室”隶属于政府机构系列,由政府进行财政拨款,保证其正常运转和履行职责。

(二)建立选用制度,配置专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

未成年人矫正工作者除了具有一般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外,还需要特别的素质适合进行未成年人工作。如在美国,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均设有不同于成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有比较严格的准入和考核制度,他们需要扮演法律执行者和未成年犯的矫正者的角色。[5]在我国,除上海等少数地区之外,大多数地方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没有配备专业的矫正人员。缺乏专业素质的矫正人员,无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制定、推行有效的矫正计划。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矫正混同于成年人的矫正,矫正效果值得质疑。

可以考虑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选用制度,制定明确的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标准要求,提高录用门槛,以整体上提高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与此相配套,应当相应提高矫正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政府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者工资专项费用。其二应当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社会地位,保持矫正工作者具有工作的荣誉感,从而达到稳定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目的。

三、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和适用范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7月10日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只能是以上五类人,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范围也是一样。

目前,认为社区矫正尤其是未成年犯罪行为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过低,已经是学界的共识。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种刑罚执行方法。这就决定了社区矫正是否适用不是取决于特定的主体,而是取决于特定的刑罚种类,或者刑罚执行到特定的阶段。

在社区矫正定性为刑罚执行方法的法律框架内,要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唯一的办法的就是增加法定的五种情形的适用率。事实上,按照不同的主体,特别是未成年主体,提高五种情形的适用,有一定的法律依据。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但是,通过提高五种情形的适用率,从而达到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率,存在一定的问题。问题在于,其一是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之后,再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同样无法避免监禁刑的弊端,仍然有交叉感染和贴“标签”的危险。其二,上述五种情形中的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适用本来就极少,形同虚设。在此前提下,笔者认为,近期而言,可以在社区矫正立法中明确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管制刑的适用,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率低的问题。同时,避免了《社区矫正法》和刑法的直接冲突。从长远来看,可以考虑将社区矫正单设为一个刑种,并且由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犯等特殊主体优先适用。

但是,把社区矫正单纯定位为刑种,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当前,在学界有不少学者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将应当处于劳动教养的行为人纳入社区矫正。如果社区矫正定性为刑种,则将本应定性为违法的人升格定性为犯罪,显然不当。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社区矫正的性质都不是单一的,因为其本身没有违法与犯罪的区分。例如,日本的社会内处遇制度包括保护观察制度、紧急改造保护制度,假释、缓期执行、恩赦、时效以及社区服务令。保护观察主要包括终局处分型的保护观察、缓刑型的保护观察及假释型的保护观察。第一种保护观察实际上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后两种才是刑罚执行方式。[6]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将部分较轻的犯罪行为以及部分违法行为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从而达到扩大社区矫正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目的。

四、设立符合未成年人心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在未成年人矫正项目的设置方面,各试点省市都注重依托社会各方面的资源,设计矫正项目和计划,探索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方法。但是,从总体上,缺乏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目前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由于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比例较低,因此在管理上基本未加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矫正相混同,矫正项目类似,缺少能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行之有效的矫正项目。实践中,一般都采取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方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的设置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没有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形成足够的约束力,使社区矫正面临虚化的危险;(2)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矫正项目普遍不能切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没有针对性。对矫正对象没有吸引力,缺少矫正意义。迫切需要针对未成年犯设立更多的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在该问题上,有学者在借鉴英美等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后,提出了具体的构想。具体是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构建一个梯形结构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区矫正项目体系:第一阶梯是教育性和非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主要包括训诫、赔礼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父母管教等;第二梯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如定期报告、参加各种类型的学习和工作技能的培训、寄养之家项目、心理矫正项日、集体活动项目、促进就学和就业项目等;第三阶梯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项目,包括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宵禁、参加特定的职业技术学校等[7]。笔者认为该构想基本上是可取,可以作为将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的参考。

另外,在设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要设立并高度重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引导、矫治项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引导、矫正是一个重要课题,需要加以高度重视。心理引导、矫治项目应当针对所有的未成年矫正对象,而不仅仅是第二阶梯的项目;(2)社区矫正项目的设立要因人而异,因不同人的不同罪而异。对具体的矫正对象,应当结合具体的矫正计划和矫正方案来设置和实施矫正项目;(3)在设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时,应当利用“本土资源”。在设置项目类型时,要进一步激活我国现有的潜在社区矫正项目。

五、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当矫正机关接受了社区矫正对象后,首先需要对其进行危险性评估以及需要结构的评估,从而确定对罪犯的监管、矫治计划及实施方案。例如,在英国,矫正机构非常重视个案矫正计划的制定和审核。在具体程序设计上,英国重视个案的调查研究,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不同情况,矫正官首先通过面试罪犯,对其工作能力做出评价;然后走访不同单位和组织,寻找相适应的社区矫正项目;最后分别与受益方及罪犯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监督项目的进行。[8]

随着社区矫正的不断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有创造性的做法。例如上海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的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试已具备了这种制度的基本特征。但从总体上考察,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本问题上,存在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目前许多地方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缺乏对青少年矫治特殊需要结构的研究和评估,基本没有建立起有针对性的、适用于个案特殊需要的社区矫正项目和计划;(2)在矫正的过程中,缺乏整体上、具有延续性的规划。矫正活动不能体现出矫正对象的变化,没有过程性和变化性;(3)在矫正过程中,在程序上缺乏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引导、控制的步骤及方法,现有的监管措施,如按期报告、访谈等各项管理手段没有真正落实;(4)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效果缺乏科学的评价依据, 影响矫正效果的实现。

对此,有必要建立以下制度,实现对未成年对象的有针对性矫正:(1)矫正前的调查制度。要求在实施矫正前,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矫正对象的具体信息、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性格特征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以便能因人而异,实施矫正;(2)对每一位被判处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罪人,先由矫正中心的专家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心理精神状态、家庭环境等特点,为其量身定做一份“社区矫正计划”;(3)矫正时的反馈、调整制度。在计划实施的过程中,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动态,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变化所需,调整矫正计划和矫正内容;(4)详细的备案制度。真正落实个案矫正,一人一案,独立建档,资料完整,有据可查。

[参考文献]

[1] 齐岩军.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2] 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26.

[3] 刘文.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研究[J].青年探索,2007,(1).

[4]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英国社区矫正制度[J].中国司法,2004,(11).

[5] 刘乐.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4).

[6] 莫洪宪.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中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之构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未成年人保护考核细则范文2

一、抓好了妇女就业创业工作

1、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配合劳动保障所、农技站开展就业培训,积极协调新办服装企业安排女劳动力,如广大鞋业、雨琪服饰、苏州岚斓制衣上半年招收女工百余名。

2、积极帮助创业女性申请小额贷款。

3、与乡农技站对有培训需求女种植户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分别结合各村发展实际对各村留守妇女开展了“大棚蔬菜种植技术”、“水产养殖技术”、“水稻病虫预防”等内容丰富的实用技术培训。

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重点,开展各类活动

1、利用“三八“维权周,落实“六五“普法规划,配合乡司法、综治办开展了一期《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活动。

2、响应区妇联提出的“五月感恩母爱”号召,开展了“浓情五月感恩母亲”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开展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为妈妈们提供妇女健康咨询,免费发放生殖健康、妇女保健知识、妇女权益保障等各宣传资料。积极配合乡计生站、乡卫生院开展一次常见妇科疾病免费检查活动,通过健康检查项目的有效实施,共查出患有不同程度生殖道疾病45例,乳腺疾病2例,接受治疗10例,受到了广大妇女同胞的好评。

3、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利用“母亲节”、“六一”儿童节在中小学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如“母亲节”为妈妈给母亲写一封信、办一期黑板报等。

4、配合乡综治办抓好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对平安家庭户实施动态管理。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继续做好妇女教育培训工作。把教育培训与妇女就业结合、与提高妇女素质结合,配合劳力站,农技站等部门配合举办技能培训班,加强再就业培训。

2、继续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3、继续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加强维权工作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妇女儿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强化妇女之家等维权机制和窗口的作用。

4、继续做好妇女儿童关爱工作。做好“春蕾计划”、“贫困大学生资助”、“关爱留守儿童”等实事。

5、继续做好继续扩大基层妇联工作的覆盖面工作,推进妇联组织建设。

未成年人保护考核细则范文3

遵循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从“做人第一,全面发展”为宗旨,坚持“抓早、抓细、抓实、抓薄弱、抓反复”,引导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有效性、时效性,力争使班级德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1、构建科学的德育工作思路,保证管理到位。以落实德育常规制度为根本,以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为依托,以校园文化建设为重点,以德育科研为动力,以提高学生文明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为宗旨,在实效上下功夫,在管理上作文章。

2、进一步学习《洼子店中学班级工作常规考核评比细则》、《文明班级评比条件及标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学生一日常规》、《学生仪容仪表规范》、《洼子店中学校内文明礼仪标准》,抓好学生的常规管理,强化学生的养成教育。

3、面向全体,促进个性发展,实现激励领域里的教育平等,让每一名学生都在赞扬中成长,开发学生的各种智力潜能,尤其要帮助那些表现不佳的学生,通过发挥其特长而树立起学习信心,由“对学生的行为约束”转变为“引导学生自主管理”。

4、继续组织学生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学生在浓厚氛围中增强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三、具体措施:

1、强化班主任的责任感,规范班级管理工作,坚持做到期初有计划,周周有主题,平时工作有落实,期末有总结,要求自己用爱心去塑造、用真情去感化、用榜样去激励、用人格去熏陶,将敬业奉献落到实处。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积极开展班级文化建设,营造优美的教学环境,建设有凝聚力的班集体,要求各班要根据本班实际和学生行为表现,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开好晨会、班会,晨会、班会不能被挤占,不能被挪作它用。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针对性要强,注重实效。主题班会做到:主题鲜明,条理清楚,形式多样,学生参与面广,真正达到使学生受到教育和启迪之目的。班主任要做到:升旗、间操、集会、班级各种活动四到位。

2、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文明行为的养成教育。从学习《文明班级评比条件及标准》、《学生一日常规》、《洼子店中学校内文明礼仪标准》、《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入手,把基础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抓实、抓细、抓持久,改变和规范部分学生的不良行为,培养学生讲文明、守纪律的良好习惯,以三月份“文明礼貌月”为契机,开展“争当文明示范生”活动。以讲文明话、做文明人、站好队、做好榜样、扫好地、讲卫生、有礼貌等基础行为入手,每月评出一批文明之星、最佳环保卫士。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做到先进及时表扬,后进及时曝光。用评选促进成长,推动学生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形成。

3、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和寝室卫生管理办法,努力净化、美化校园环境,用幽静的环境陶冶人,推动学校的环境卫生、寝室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层次。

4、加强各班的小组建设,化整为片,选好组长,分层管理。将竞争意识引入小组之中,加大组与组之间的评比力度,适时进行表扬,将“比、学、赶、帮、超”真正落实到实处。做到周周有评比,月月有奖励。

5、利用好班干部,让他们当好班主任的助手。

6、加强班级学生的凝聚力教育,培养和增强学生的集体主义荣誉感。

7、注重全体,关注差生,要经常与学困生交流、沟通。扬其长,避其短,将转化工作做到位。

四、活动安排:

三月份:学习《学生一日常规》、《洼子店中学校内文明礼仪标准》。

四月份:召开“遵规守纪是我们的职责”主题班会。

五月份:召开“我为班级添光彩”主题班会。

未成年人保护考核细则范文4

一、基本情况

(一)学校情况

全县中小学校共35所:普通高中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初级中学3所、县城小学1所、中心校22所、中心校下设教学点7所。

(二)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情况

2019年秋期,全县7-15周岁适龄人口6207人。7-12岁适龄儿童4104人,已入学适龄儿童4104人,入学率100%,无辍学儿童,辍学率为0;13-15岁适龄儿童2103人,已入学适龄儿童少年2103人,入学率100%,无辍学儿童,辍学率为0。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健全了工作机制

1.继续实行“六长责任制”。继续实行了县长、乡(镇)长、村长、局长、校长、家长等“六长”控辍保学责任制,每一个岗位的控辍保学责任进一步明确,做到了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建立协调机制,增强部门联动。为使各乡(镇)、各部门通力配合,形成控辍保学合力,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控辍保学”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2020年,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8号)文,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控辍保学”责任书,拟定了“控辍保学”考评细则,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中。县教育局主动与统战部、公安局、民宗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工作。通过努力,及时掌握到了适龄儿童辍学动态并进行劝返,保证了他们入学就读。

3.学校主体责任得到落实。教育系统内继续按照往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属地管理分工惯例,控辍保学工作分工实行了由7-15周岁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校牵头负责、各中学协助的方式进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划分。

4.建立台账动态监控。对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适龄儿童,学校掌握了辍学原因,进行了家访,仍未返校的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进行了汇报,并报送了适龄儿童辍学名单,乡镇人民政府向辍学适龄儿童监护人发放了《限期复学通知书》,并进行了多次动员。同时,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适龄儿童的动态监控,各校建立了辍学适龄儿童台账,并实行劝返销号制度。

(二)加强了组织领导

阿科里乡、毛日乡属于我县纯牧地区,是藏族主要集聚区,也是我县最偏远的地区,这些地区的适龄儿童极易发生辍学。鉴于此,县教育局成立了县教育局控辍保学工作攻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分工明确。同时采取了“问题乡镇,重点管控”的措施。

(三)加强了“控辍保学”舆论宣传。各校将每年春季、秋季开学第一个月确定为“控辍保学”宣传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大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了义务教育的概念意义,让中小学生深知辍学的危害及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处罚规定,增强了各级干部、广大群众、学生家长和学校教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意识,政府、社会、家庭、学校任务职责进一步明确,全社会形成了“控辍保学”的良好氛围。

(四)全面排查了无学籍适龄儿童

各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员重点排查了7周岁有无漏建学籍的学龄儿童。对于漏建学籍的适龄儿童,学校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进行了动员和劝返,学校学籍管理员也及时为无学籍适龄儿童创建了学籍。

(五)加强了目标管理,并进行严格督查考评。

为有序、有效推进我县控辍保学工作,县教育局在对学校教育综合目标进行了考核,其中包括了控辍保学工作的考核,考核组根据《县控辍保学工作考核细则》进行了严格考核打分。

(六)全力实施了政策帮扶和社会救助民生工程。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在掌握好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儿童学生的基础上,县教育局根据名单及时落实了国家各项扶贫政策,同时引进了社会救助,拓宽了救助方式,加大了对贫困户学生和残疾儿童学生的帮扶力度。

(七)关爱弱势群体,让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学校在保证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同时,采取了各项措施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全面关爱每一位学生,让学生在校得到应有的关爱。特别是有留守儿童的学校,留守儿童享受到了真正的关爱与温暖。

(八)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集中劝返。

为使每一名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得到保障,县委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驻村工作组、各学校及村两委冒严寒、顶酷暑深入广大牧区牧民家庭,宣传控辍保学相关政策,了解牧民疾苦,及时解决大家的困难,苦口婆心劝返动员每一名辍学适龄儿童。通过不懈努力,辍学适龄儿童全部劝返回校。截止2020年5月,多名辍学适龄儿童已全部劝返。

(九)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县审计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文件提出:“控辍保学”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3名辍学儿童本学期未劝返入学。经核实,3名辍学适龄儿童信息如下:

3名辍学儿童均属阿科里乡人,因厌学曾多次辍学。掌握情况后,及时与阿科里乡人民政府对接开展劝返工作,通过努力,3名失学儿童相继在5月20日前劝返入校。详情见《县2020年7-15周岁辍学适龄儿童劝返台账》(附件1)和《县2020年7-15周岁辍学适龄儿童劝返销号佐证》(附件2)。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适龄儿童有入寺动向,而藏民进寺庙学经遍布的寺庙多而广,摸底排查难度较大。

五、今后努力方向

1.强化乡(镇)职责。各乡镇为控辍保学的主体责任单位,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控辍保学工作。积极组织相关人员逐村逐户开展一个不能少的摸底、建档工作。

 2.集中进行劝返。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在开学的第二周进行集中劝返,采取一对一,人盯人的办法,劝返失辍学的儿童少年入学就读。坚持三项制度(集中劝返制度、定期家访制度、失辍学生劝返销号制度)、七项措施(帮扶控辍、依法控辍、行政控辍、安全控辍、质量控辍、爱心控辍、快乐校园控辍),把控辍保学工作同精准扶贫工作结合起来,对不送子女入学的责令其按时送子女入学。

3.落实惠民政策。要积极落实好各项惠民政策,特别是要落实好对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和对家庭的帮扶政策,解除学生和家长的后顾之忧,确保控辍保学的效果。

未成年人保护考核细则范文5

对于这两名教师,地方教育部门、涉事幼儿园都在第一时间做出了处理:辞退涉事教师,并准备就此对所有教师进行集中的师德教育。包括一些网友,也认为这是师德严重缺失的结果。然而,就这两起事件的性质分析,这不能仅进行行政处理(辞退只是行政处理),还应该进行司法处理,这也不是师德的问题,而是违法问题。最新的消息是,浙江温岭这名教师已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拘,这表明,暴力体罚、虐待儿童,应按违法犯罪处理。

虽然对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女教师,舆论纷纷认为我国应增设“虐童罪”,完善处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这颇有道理。但客观而言,从法律体系说,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针对中小学的就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政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责,有明确的规定,依照这些法律,教师虐待孩子的行为,已然违法。

当前最关键的问题是,已有的法律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这些法律并没有根植于教师的脑海,甚至在教育管理、学校管理中也被忽视。在这种情况下,增设一项“虐童罪”,对现实能起到多大改变作用呢?前不久,我国出台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其中之一是教师不得挖苦学生,这条标准令人匪夷所思,表面上看,这是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可是,关于这一点,《我国未成人保护法》早有明确规定,这何须在标准中再提?另外,法律的规定,是教师的底线标准,这怎成了专业标准?

由于有法不依,因此,我国一再在政府文件、通知中,重申法律已经做出的规定,这非但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反而让教师的法律意识十分单薄。而对于教师的教育,本应该明确从法律角度提出的要求,也被演绎为师德。这实质造成师德标准的下降。本该是人人都应坚持的底线,做到了反而成了有道德的事。

要改变这一问题,需要转变传统的“师德教育”为法律教育,在教师入职和日常管理中,明确告诉教师必须依法教育、管理学生,不得侵犯学生权益。对此,学校必须清理一系列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校内管理规定,给教师们做出示范——我国一些中小学制订的校规,其实是和上位法有冲突的“土校规”,诸如,要求男生女生交谈时要距离1米以上,否则要被处分,甚至开除,就明显侵犯学生的权益。另外,学校在教育中,也应把法律教育、规则教育作为十分重要的内容,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是监督学校和教师,依法治校和依法教育的重要力量。

(来源:熊丙奇的博客,作者熊丙奇)

【一句话点评】

即便未曾为人父母,也知道儿童的懵懂与柔弱,究竟是什么,让他们能下此“毒手”?除了个人,恐怕还有更深层次的文化和社会原因。

【素材运用】

对师德的严厉拷问,为人师者,基本的职业道德荡然无存。教育者首先应该对教育对象怀有情感上的善与爱,这是不能退让的底线,是最重要的“教学基本功”。

如此狠心的教师,为何能够在教师队伍中生存并成长?我们不禁要问,学校的择师标准、考核项目是否科学合理?社会对老师的价值判断、评价体系又是否存在偏差?

未成年人保护考核细则范文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继而“依法治校”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进程,是每一所学校认识自我、脱胎换骨的动力与契机。

学校是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学校日常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激起教职工的矛盾,引发消极情绪,影响到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多年来,在一些地方和学校,评先进、表彰模范、晋级晋职,甚至绩效工资的发放上,事实性的存在着“违规违法”问题:有的是领导说了算,有的是“推磨转”,有的为了好交差,干脆投票决定。这样一来,“老实”干事者,不会“为人者”,成绩突出者,往往得不到公正的评定,有时甚至是“名落孙山”,名利皆无。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得教职工怨气较大,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在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上形成“老大难”问题。

我校结合实际,在依法管理教师绩效工作的实践上认真探索,主动深入到群众中去,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有人认为,“单单以考核的分数来确定教师的绩效不能反映全貌,有失科学性”;有人还认为,“前勤后勤,不同岗位放在一起比较,不好把握,有失公正”;还有人认为,“考核评比,要把人为因素减到最少,因为人的因素主观性大,最是不好掌握”,七嘴八舌,意见和建议集中反映了教职工对依法依规管理绩效的迫切希望。

学校领导班子一致认为,教师绩效是事关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大问题,大家有意见有想法,领导班子就要想群众之所想,忧群众之所忧,解群众之所难。对学校来说,教职工关注和关心的事情就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新时期、新要求、新情况给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要从更加科学合理的角度来破解管理难题。于是,管理层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几个月的时间里,“诸葛会”、座谈会开了一次又一次;背靠背提意见、面对面听建议一回又一回:征求意见稿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一轮又一轮。“一评二算三测四定”的评选办法,终于以规章的方式确定下来。

一评,就是教职工对照条件、细则,自己给自己评分。本质上说,最了解自己的莫过于自己,自评的过程,也是对照检查自己的过程,哪里做得好,哪里做得不足,一目了然。重要的是。自评的过程不仅使自己了解了条件细则的内容,又前瞻性地预估了自己可能的成绩,是终选结果被认可的基础。

二算,是成立以工会主席为组长,教研组长、教职工代表等为成员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教职工个人的自评得分情况进行细致地检查、审核、认定和计算,并形成全体参评人员的得分排名名单。

三测,是根据评先进、表彰模范、晋级晋职、年度考核等分配的名额指标。确定差额评选名单,在教职工大会上进行民意测评,初步确定评选人选。

四定,是领导班子会同考核小组,对初步确定的评选人选进一步审查,看所得数据是否可靠准确,有无涉及一票否决的情况,将终审评选人选进行公示。

学校这一“评、算、测、定”的方法,经历了从民主到集中的过程,是“人治”到“法治”的重大转变。2012年春季开始,学校实行全方位的教职工绩效管理改革,把“评优评模、晋级晋职、绩效工资发放”以“一评二算三测四定”的方式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评,学校领导无权决定教师的优劣,教职工无权决定他人的命运。自己的优劣与命运自己做主,自我进行评定。而学校领导只有服务的权力,必须尽服务的义务。这样的绩效评定结果,有法可依,教职工信服、认可,教职工工作有了热情,奋斗有了目标,过去工作由领导推着走,优劣由领导说了算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实现了自我管理、自我评价,自我奋斗相结合的和谐管理目标,学校工作呈现出你追我赶的生动局面。

难题的破解,带来的是教职工高昂的精神士气的回流,心气顺了,劲头足了,效果不言而喻,这不能不说是“依法治校”成效在学校管理中的生动诠释。回顾工作经历,从民主到集中,从“人治”到法治,其过程,我们得到三点启示:

启示一:管理人,要有一套固定且不断完善的管理制度。

如果只有一只手表,可以知道时间;但如果拥有两只或者更多的表,却无法确定几点;没有手表,那就无从知道准确的时间。对任何一件事情的管理,特别是人的管理,要设置固定并不断完善的管理制度,要有明确的目标,否则就会盲目,在学校的日常事务中,绩效管理是这样,其他事务也是这样。

启示二:评价人,要进行综合评定,仅看一个方面就定结果不够科学。

木桶定律告诉我们,木桶中最短的那块木板,决定了这个水桶可以装多少水。反之可以知道,所有的木桶都装不满水时,也可以测量出哪一个装得更多。评价的功能,特别是对人的评价功能要体现在综合评定上,看一方面就定结果,往往会失去公正,有时甚至会面目全非。当然,学校制定的细则和制度既要依法依规,又要体现“把最短的那块木板和其他的木板弄成一般高”的导向,这样才能达到最好的结果。

启示三:引导人,要有目标,目标在哪里,人的行动就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