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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标准范文1
农村土地管理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紧张,各种违法占地的问题频发,对于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综合分析,土地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不规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是用于非农业建设,也不得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但是由于管理力度不足,导致擅自占地、非法骗取宅基地、非法转让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以及超面积占地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导致国有土地的流失,而且由于非法占地以及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繁琐、操作困难,不利于实现农村土地管理的规范化。
(2)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农村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非农建设占用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农村耕地面积不断缩减;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虽然有助于实现农村用地的占补平衡,但是耕地质量不过关,导致农作物产量不断下降;农村建设用地规划不合理,农村土地资源闲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均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也不利于农村土地管理的可持续。
(3)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不完善。在农村土地市场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不规范,土地转让价格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因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不规范。而且部分地方政府随意的更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造成农村集体土地的非法流失,而且对于农民的土地赔偿安置管理不完善,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措施
(1)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以及建设流程。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地方政府首先必须完善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每户一处宅基地的标准,而且应该控制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宅基地超标的应该由乡镇政府组织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为了强化对于宅基地的监督,应该采取对宅基地审批结果公示的方式,通过农民群众开展宅基地审批、使用监督,实现宅基地审批以及建设使用流程的规范合理。
(2)强化执法监管,避免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为了保护农村的土地资源,必须通过强化执法、加强监督的措施,避免国有土地资源的流失。执法监督应该采取动态巡查的方式,通过定期巡查以及集中整治等多项措施,坚决的打击违法占地现象的发生。此外,应该在农村设置土地协管岗位,利用土地协管员对农村用地进行全程的监控管理,提高土地监督管理效果,杜绝违法占地以及违法建设等问题的发生。
(3)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土地流转市场作为农村土地交易以及出让的交易平台,也是实现农村土地管理规范化需要重点完善的内容。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应该遵循公平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试点建设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农村土地的出让与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在农村土地市场的建设上,政府应该转变传统的土地经营的职能,将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土地的使用规划、土地管理以及市场监管与调控方面。
(4)保护农村耕地资源,严格控制土地补偿标准。耕地是保证我国粮食供应稳定的基础保障,因此必须保护耕地资源,在进行农村土地置换管理以及土地整治过程中,必须确保耕地质量,实现耕地资源数量与质量的双重保护。其次,为了实现农村社会以及经济发展的稳定,必须严格控制农村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上,应该综合考虑征地的用地性质、土地市场价格以及对农民生产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制定公平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结语
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标准范文2
从理论上而言,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流转涵盖两个层面:一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二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流转,只表现在国家对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征收上,只是单向性的流转,征用土地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唯一方式。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村土地的非农化使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现有的国有土地存量是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需要的,必然要占用大量的农业耕地。农地非农化曾是高速工业化和快速城市化的助推手,但是过速的农地非农化已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
就目前来说,从征地角度对农地流转的研究,大多是从理论上进行探索,实证研究较少,且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补偿和土地收益分配。本文通过对芜湖市繁昌县部分农村征地情况的实证调查,分析农民对农地价值及功能的认知,以及农地所有权流转后农民权益的受损情况及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调查数据的获取与问卷调查设计
本次调研活动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主要通过召集座谈会,走访典型村和选点进行入户调查问卷等方式获取调查数据。问卷调查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农民对农地所有权流转的认知程度调查;第二部分是农户家庭征地情况调查;第三部分是征地后农民权益受损情况调查;第四部分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及就业安置情况调查。
二、农民对农地价值及功能的认识
(一)中国农民的土地情缘。农民没有了土地,他们就没有了退路,社会就很难安定。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是生产和生活资料,而且是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为一体的生存保障资料,是农民最为重要的经济利益和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农民坚决捍卫、不肯轻易放弃的理由。历史的经验也证明,农民失去土地,是社会动乱的根源,农民与土地的直接结合,则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二)农民对农地所有权流转的态度。对芜湖繁昌部分农村的调查表明,对农地所有权流转持肯定态度的农民中,65.84%的认为可以改善地方交通、通讯、学校、医疗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实施;37.89%的认为可以繁荣地方经济,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8.70%的认为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仅有3.11%的认为可以将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对农地所有权流转持否定态度的农民中,70.19%的认为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63.98%的农民认为政府强行征地,农民与政府、开发商的矛盾时有发生;12.24%的农民认为征地后收入减少,人均土地面积减少,生产成本增加;1.24%的农民认为基本没有补充和保护农地的措施。
三、农地所有权流转后农民权益受损情况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当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繁荣了农村经济,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伴随农民失地而来的,往往是农民的“失业”、“失权”、“失利”。
(一)“失业”,即失地农民就业权益的流失。目前,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基本上采取自谋职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自谋职业中多以打短工、开小店、办小厂为主,这些职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管理的加强,随时存在着被淘汰的危险。政府推荐与用地单位安置就业的人员,由于自身素质问题,工作能力不强,在工作岗位的竞争上常常处于弱势,尤其是失地的中老年农民,就业问题更为困难。就业权的没落使得生活也就没有保障,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就像不稳定的“化学分子”,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失权”,即农村土地征用导致农民的土地权及附着在土地上的其他权利的严重缺失
1、土自由交易权的缺失。农地征用制度,形成土地一级市场的政府垄断,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自由交易权。在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占用征地制度下,农民既不能决定土地的买和卖,也不能与买方平等地谈判价格。农民征地前的知情权和咨询权、征地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征地后的受益权和监督权等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甚至连利益受损后的法律救助权也被剥夺。可以说,农民在农地的整个过程中就是处于被动的地位,甚至被迫的地位。
2、农民社会保障权的缺失。征地前,土地就是农民的基本保障。农地被征用后,农民仅得到一笔几万元的补偿款就买断了几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加之,社会保障体系又不健全,造成大量的“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农民的存在,“三无农民”的生活境况堪忧。
3、失地农民发展权的缺失。失地农民以土地这个唯一的生产资料换来不多的补偿,在考虑到以后的生活保障,子女高昂的教育支出及紧急情况下应对之类的安排后,已经是寥寥无几。这样,许多农民根本不敢动用这笔“保命钱”来用于未来的发展,如再教育培训、投资等。同时,由于自身年龄、残疾、教育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失地农民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
4、其他权利。农地被征用后,农民附着在土地上的其他权利也相应丧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占有关系与基层政权和政治治理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拥有土地才能拥有农村集体的成员权,也才能获得与此相适应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一旦失去土地,这些权利也就不复存在。
(三)“失利”,即农地征用导致农民的利益大量流失
1、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农民利益大量流失。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农民的相关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国家标准,以现金形式的补偿通常在每亩1.5~3.5万元。实践中,不少地区征地时仅以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补偿额,征地补偿额本来就不高,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给农民的更少。此次调查涉及到的芜湖繁昌柏树村的补偿标准为:水田每亩4,500元,旱田每亩3,500元。
2、土地征用补偿价格与土地出让价格相差悬殊,土地收益分配严重不公。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往往以较低的补偿费获得土地,再以较高的出让金转入市场,实践中,这部分的增值额是非常大的。这些增值额实际上是在土地从农用地转为公益性用地或者产业性用地过程中产生的。但是,国家对征地过程中的这部分增值额不予确认,也没有让失地的农民从增值中获利。
3、征地补偿费被各级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截留。在具体的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实施单位一般不直接面对农民个人,而只面对乡、村两级,征地补偿费一般先经乡政府,再经村委会,最后才到农户,资金拨付一般也先到乡政府,只有个别直接到村。补助款层层截留,农民实际得到的少之甚少。
四、农地所有权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缺失
1、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治、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制度。一方面造成农村与城市土地分属不同法律约束,由不同机构管理,形成不同的市场和权利体系;另一方面形成只要涉及农地变为建设用地,就要通过政府征地,任何单位建设所用土地都要使用国有土地。这种制度使政府成为农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唯一决定者,成为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唯一供应商。
2、立法上的缺失。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规定与“公共利益”的目的存在矛盾,导致“公共利益”的范围规定得不够明确,不能使土地资源在征收过程中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该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原来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也不排除申请使用国家征收的土地的可能。如果是这样,就严重违背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土地征用与监督管理不规范。不少政府为追求政绩的最大化,行为短期化趋向严重,过多采用粗放式外延扩张的用地模式,在“经营城市”、“推动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等口号下,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滥用土地征用权,非法强行征占集体土地,出现了“多征少用,多占少用,早征迟用”,甚至“征而不用,占而不用,好地劣用,非法租用”的粗放性用地模式,造成十分严重的浪费土地和侵犯失地农民权益的现象。
(三)土地补偿制度不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目前,我国实行的征地补偿办法明显留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不仅征地补偿标准低,征地补偿的内容也不合理,难以全面反映现代高效农业收入现状,不能真正体现土地的价值和劳动力失业损失,无法保证失地农民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准。
(四)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短缺。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短缺是指农民利益表达能力短缺、经济参与能力短缺与社会机会不足。一方面广大失地农民对国家法律法规十分不了解,对自己应当享有的权益知之甚少,寻求法律保护、运用法律手段的意识薄弱;另一方面广大失地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即使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但却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失地农民不具备知情权和参与权,失地农民参与国家和农村集体事务决策的权益基本得不到保障,甚至表达愿望的渠道也常常被堵塞,正常利益常常被集体组织截留。
五、对策与建议
(一)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政府垄断,在源头上阻断地方政府卖地机制。贯彻宪法规定两种土地所有制长期并存的基本精神,实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平等的制度,应赋予两种所有制的土地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平等权利,改变目前农地只要变为建设用地,其所有制就由集体所有变为国有的格局。遏制地方政府通过规划控制冻结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行政区划调整、村民改居民、新一轮城市规划修编等行政手段、推行土地国有化、强行将农民集体土地转制、导致农民“失地”,以及伴随之而来的“失业”、“失权”、“失利”。
同时,要实施更加严厉的耕地保护政策,就必须下决心让政府退出土地经营,而让政府退出土地经营的最好办法,即是让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二)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土地征收制度的目的。我国应采取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概述加列举式的立法方式,除了保留现有“公共利益”的原则性规定外,还应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我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范围与世界各国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可以将这条规定作为确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基础,同时将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明确列入“公共利益”的范围之中。此外,我国还应加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各项事业的立法,建立我国完整的公益事业立法体系,具体规定各项公共事业中的哪些建筑、设施可以适用土地征收。
(三)规范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时,除涉及到特殊情况外,应当和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平等谈判协商。政府应当将征地目的、用途、补偿措施等具体事宜进行公示,召开包括失地农民代表在内的各方参与的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同时,国家可以建立征地申诉制度,一旦出现地方政府损害实地农民利益的行为,失地农民能够通过申诉制度向上一级政府直至中央进行申诉。同时,严格界定土地征用主体、客体、条件、方式、适用范围、具体步骤,要约束公共权力。尤其进一步严格审批征地手续,坚决杜绝征而不用、少征多用、未征先用等现象的发生。
(四)改进征地补偿工作,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在深入实施农村城市化战略的过程中,较大规模地征用农地在所难免,关键在于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失地农民土地补偿的长效机制,以满足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现行的征地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农村社会的发展水平。特别是一些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远远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为此,应充分考虑土地作为财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各种因素,确定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土地征用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进一步尊重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五)健全利益表达和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引发农村征地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农民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正常的、合法的、制度化的渠道加以解决,因而就采取了非正常、非制度化乃至不合法的手段和渠道来寻求解决。群体性上访事件就是这种利益表达受阻的具体表现。因此,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避免或减少因征地问题引发的农村社会不稳定现象,就必须健全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1、充分尊重农民的话语权。给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表达意见提供一个“场合”,防止因话语权的缺失而导致农民采取极端化的行为。
2、疏通农民的维权渠道。为农民维权提供更多的法律和制度途径,让农民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正常、合法、制度化的渠道加以解决。
3、健全纠纷解决机制,避免矛盾激化。征地过程中出现纠纷在所难免,关键是要有一套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纠纷。
(六)稳妥安置失地农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积极创造条件安置失地农民就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培训力度,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成失地农民就业。
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标准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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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_____________ 的需要,欲以每亩_____元的补偿标准,采取_____流转方式,转入土地_____亩。意向流转期限___年,即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对地块的意向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转入的土地主要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具体事宜委托贵单位与转出方协议确定。流转土地的权利和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和流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请贵单位帮助协商解决。委托人(或单位): (签字或盖章)
住址或地址: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日
(二)转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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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农户因_____________,欲将位于_____村_____组的_____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_____流转方式,以每亩_____元的补偿标准,委托贵单位储备、流转(需委托流转的土地情况附后),流转期限为_____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具体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有效期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户主):(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标准范文4
关键词 水库移民;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补偿原理
中图分类号 F0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2-002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5
水库移民是因兴建水库而产生,其生产安置重点在于解决移民的土地问题,最终要实现移民与安置区老居民的完全整合。已有的关于水库移民土地补偿,从研究角度上看,更多的是单纯着眼于移民获得土地得到安置及今后的发展,内容上侧重于移民区土地补偿研究,理论研究主要在移民经济的理论方面。实际上,我国移民土地安置从建国初到现在,主要是通过土地重新划拨和调整,但是,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土地重新划拨和调整的余地愈来愈小,同时受环境容量的限制,移民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移民、安置区老居民、安置区集体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也日益显现。因此,从移民和安置区老居民的同步发展的角度,深入分析土地权利在安置前后的变化以及应给予的补偿,探讨移民安置中土地权益协调问题既是实际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非自愿性移民土地权利发生转移过程中土地制度建设和政府调控必须面对的问题。
1 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现状
1.1 安置土地来源与调整方式
现阶段水库移民安置土地来源,以所有权性质不同来看,一种是用国有土地安置移民,其安置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发生移转安置移民。另一种则是用集体土地安置移民,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通过移转集体的机动地,或开发荒山荒地,或改造中低产田等安置移民;第二,集体利用外迁移民留下的承包地安置后靠移民;第三,移民的土地全部被淹没,需要外迁安置移民的,政府通过调出安置区集体已发包给居民的土地安置移民。
安置方式按照移民迁移的距离远近可分为:就近后靠、近迁(县内)和远迁(出县)等情形安置。从安置区土地调整变化来看,依据笔者的调查,土地调整的方式可归纳为:“村组土地局部调整流转”、“土地全组调整流转”以及“房地一起调整流转”等3种模式。村组土地局部调整流转的,则移民是分散安置。首先,在安置区选择用于调整的承包地位置(移民自主选择,或安置区集体为移民划出承包地);其次,结合安置区环境容量,确定移民安置方案,明确安置区土地调整的范围;第三,移民部门实施移民安置方案,政府拨付补偿款到安置区村集体后,部分安置区居民为移民调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最后,移民与安置区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获得承包地。而土地全组调整流转的,与上述土地局部调整不同的是安置区集体为移民调整承包地后,将安置区集体剩余的承包地按照安置区居民总数进行平均分配,移民安置涉及到全部的原集体成员。至于房地一起调整流转的,安置区居民在土地流转调整过程中需要将土地和房屋一同作价“出售”给移民,同前述一样,在确定调出承包地的位置,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补偿款拨付到位后,安置区村集体则依据移民的购买意向将房屋的购买款拨付给出售房屋的安置区居民,而后安置区居民将房屋及家庭承包地一并交付移民使用[1]。
1.2 安置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课题小组通过长江水利委员会、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汉江集团等单位收集到的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龙滩水电站、瀑布沟水电站、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等12个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及部分水库的实地调查来看,现阶段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利用征地补偿款在安置区开垦荒地和改造中低产田,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区居民间按比例分成,安置区居民通过分成弥补调整流转土地损失。第二,通过计算出人均移民安置经费,安置区则按照接纳的移民人数获得补偿。第三,参照库区淹没(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区土地流转的损失。具体还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与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完全相同;二是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和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分别采用年产值倍数法测算(详见表1)。
2 存在问题
2.1 安置区土地补偿缺乏具体法律依据
从我国现行的土地法来看,关于水库用地的土地补偿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安置区集体和居民补偿的条款,仅在国务院47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明确四种补偿情形:①当农村移民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将土地补偿费、安置区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原移民集体经济组织;②当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由地方政府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交给安置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③当农村移民在本省内其他县安置的,项目法人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④当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可见,有关行政法规将安置区土地补偿与淹没区征地补偿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以“以土地换土地”原则,忽视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价值差异。
2.2 补偿多少并非依据安置区土地实际状况
从表1的补偿情况来看,安置区土地补偿都是在淹没区征地补偿的基础上,采用不同方式进行补偿,并非体现安置区土地本身价值。
第一种方式,将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区居民间分成,由于各库区依情况而定标准,使得各库区之间差别悬殊。如:三峡水库移民与安置区居民的分成比例主要遵照《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区处理新老居民关系的经济措施》的规定进行,即利用移民投资开垦的荒地新老居民按7∶3分成,进行土地改造后的耕地新老居民按5∶5分成;隔河岩水库和江口水电站土地改造后的耕园地则按新老居民4∶6分成,显然后者的分成比例更有利于安置区居民。这种分成比例的确定与实施是在既定的生产安置标准下,与安置多少移民的生产安置紧密相关,而与安置区土地状况、土地开垦改造需要的资金关系不紧密,其比例的确定缺乏科学性。此外,由于农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许多安置区居民不愿意把他们的土地拿出来进行改造后重新分配,因为他们担心耕地面积减少所带来的损失会超过土地改造所创造的效益[3]。而且,近年来我国为缓解建设发展占用耕地的矛盾,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政府通过拨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以其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增加耕地。这样安置区集体和居民会更愿意将荒地和中低产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以期获得更多的利益,而非与移民分成。同时,用于安置区土地开发改造的投资受移民补偿资金总量的限制,其新增耕地质量也难以保证。如,在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万州区天城农村移民安置过程中,八年试点(从1985年起到1992年止)土地开垦面积有170.00 hm2,主要集中在海拔600 m,坡度25°以上,土地脊而薄,水利配套困难,经调查评价,难以利用。
第二种方式,按安置区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虽然人均标准可统一,如:紫坪铺水库、瀑布沟水电站和皂市水利枢纽工程分别为1.2万元/人、1.5万元/人和0.9万元/人,但由于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补偿标准是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在保障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用于补偿安置区土地的补偿就受到影响,安置区土地的补偿标准难以体现安置区土地状况,转出土地的
集体、农民其土地权益难以获得补偿。第三种补偿方式,参照库区淹没(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区土地流转的损失,则是以甲地补偿标准替代乙地补偿标准,显然难以体现两者之间的差异。
2.3 安置区土地补偿未体现其土地权利变化及权益保护
水库移民安置过程中,包括两个重要阶段,第一,土地征收阶段。国家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坝区、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复)建用地实行征收,并根据相关法律给予补偿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秭归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耕地补偿倍数7.77倍,灌溉水田113 934元/hm2,望天田90 198 元/hm2
计列了县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投资10 276.10万元
长江水利委员会
1996
隔河岩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及修编概算报告
按1994年价,水田79 500元/hm2,旱地73 320元/hm2,补偿倍数7倍
劣改优耕地面积261.68hm2,新老居民4∶6分成,老居民得158.21hm2;计列了迁外县征地费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0
重庆市芙蓉江江口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等同初步设计)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耕地补偿倍数7倍,按淹没区各乡镇年产值分别计算补偿,其中草山补偿倍数按5倍计,13 500元/hm2
改造现有耕园地新老居民4∶6分成;安置区荒地转让补偿费13 500.00元/hm2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0
红水河龙滩水电站围堰区天峨县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专题报告
库区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126 090元/hm2,旱地71 340元/hm2,果园116 430元/hm2,荒山草地6 645元/hm2
天峨县出乡安置移民的土地来源通过土地转让获得,土地转让费标准与征地补偿标准相同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1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万州区天城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报告
没有计算淹没区土地的补偿投资,按照安置单个移民5 839元计算生产安置补偿投资
开垦出来的土地新老居民7∶3分成;改造出来的土地5∶5分成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2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
――
安置区转出耕地的补偿费用为185 280.00元/hm2,补偿倍数8倍;实际执行按照安置区接纳的移民人数获得补偿,每个移民12 000.00元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5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龙泉驿区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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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水田278 100.00元/hm2;旱地177 150.00元/hm2;实际执行时按安置区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每个移民15 000.00元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郫县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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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成都双流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大邑县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376 650.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8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试点移民安置规划
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均采取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倍数为16倍。其中,湖北淹没区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402 960元/hm2,青苗12 600元/hm2;旱地269 520元/hm2,青苗8 430元/hm2
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均采用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倍数为16倍。其中湖北省安置区补偿标准为:水田376 800.00元/hm2,青苗11 775.00元/hm2;旱地281 280.00元/hm2,青苗8 790.00元/hm2
汉江集团
2008
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库区水浇地补偿倍数20倍,补偿标准312 000元/hm2;旱地补偿倍数20倍,补偿标准204 000元/hm2,其他地类都有详细的补偿标准
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库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中,河北滩安置区水浇地补偿标准312 000.00元/hm2;在本村内部流转土地安置的,利用淹没补偿投资进行安置;异村流转的土地的,参照征地补偿标准支付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8
湖南渫水皂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修订本)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
247 920元/hm2,旱地补偿单价为167 040元/hm2
按照安置区接纳的移民人数补偿,每个移民9 000.00元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8
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300 480元/hm2,旱地210 000元/hm2
完全按照库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水田补偿单价300 480.00元/hm2,旱地210 000.00元/hm2
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9
金沙江鲁地拉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553 200元/hm2,旱地补偿单价为311 040元/hm2
经计算,为移民配置土地的补偿标准为311 040.00元/hm2,与鲁地拉水电站旱地征收标准完全一致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二,安置区土地调整阶段。为保证移民有一份土地作为基
本生活来源,移民需要在政府划定或自主选择的安置区内
获得部分土地。两阶段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安置区土地补偿问题对于协调水库移民安置中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实地调查,首先分析了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次,运用土地产权理论和福利经济理论,从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原因、范围和补偿原则等方面阐明了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基本原理;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和利益平衡、体现农地价值等政策建议。结果表明:其一,安置区的土地补偿,无论从现行法律、还是从实际获得的补偿来看,均未体现对安置区土地权益的保护;其二,安置区集体和居民理应获得相应的权益补偿,其补偿范围既包括转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也包括对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带来的权益分配变化的补偿;其三,土地制度的建设和改进上,应依据安置区土地资源状况和调出土地的状况确定补偿标准,淹没区集体、移民和安置区集体、居民应获得同等补偿,并力求体现农地价值。
关键词 水库移民;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补偿原理
中图分类号 F0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2-002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5
水库移民是因兴建水库而产生,其生产安置重点在于解决移民的土地问题,最终要实现移民与安置区老居民的完全整合。已有的关于水库移民土地补偿,从研究角度上看,更多的是单纯着眼于移民获得土地得到安置及今后的发展,内容上侧重于移民区土地补偿研究,理论研究主要在移民经济的理论方面。实际上,我国移民土地安置从建国初到现在,主要是通过土地重新划拨和调整,但是,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土地重新划拨和调整的余地愈来愈小,同时受环境容量的限制,移民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移民、安置区老居民、安置区集体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也日益显现。因此,从移民和安置区老居民的同步发展的角度,深入分析土地权利在安置前后的变化以及应给予的补偿,探讨移民安置中土地权益协调问题既是实际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非自愿性移民土地权利发生转移过程中土地制度建设和政府调控必须面对的问题。
1 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现状
1.1 安置土地来源与调整方式
现阶段水库移民安置土地来源,以所有权性质不同来看,一种是用国有土地安置移民,其安置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发生移转安置移民。另一种则是用集体土地安置移民,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通过移转集体的机动地,或开发荒山荒地,或改造中低产田等安置移民;第二,集体利用外迁移民留下的承包地安置后靠移民;第三,移民的土地全部被淹没,需要外迁安置移民的,政府通过调出安置区集体已发包给居民的土地安置移民。
安置方式按照移民迁移的距离远近可分为:就近后靠、近迁(县内)和远迁(出县)等情形安置。从安置区土地调整变化来看,依据笔者的调查,土地调整的方式可归纳为:“村组土地局部调整流转”、“土地全组调整流转”以及“房地一起调整流转”等3种模式。村组土地局部调整流转的,则移民是分散安置。首先,在安置区选择用于调整的承包地位置(移民自主选择,或安置区集体为移民划出承包地);其次,结合安置区环境容量,确定移民安置方案,明确安置区土地调整的范围;第三,移民部门实施移民安置方案,政府拨付补偿款到安置区村集体后,部分安置区居民为移民调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最后,移民与安置区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获得承包地。而土地全组调整流转的,与上述土地局部调整不同的是安置区集体为移民调整承包地后,将安置区集体剩余的承包地按照安置区居民总数进行平均分配,移民安置涉及到全部的原集体成员。至于房地一起调整流转的,安置区居民在土地流转调整过程中需要将土地和房屋一同作价“出售”给移民,同前述一样,在确定调出承包地的位置,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补偿款拨付到位后,安置区村集体则依据移民的购买意向将房屋的购买款拨付给出售房屋的安置区居民,而后安置区居民将房屋及家庭承包地一并交付移民使用[1]。
陈银蓉等: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现状与补偿原理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2年 第2期
1.2 安置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课题小组通过长江水利委员会、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汉江集团等单位收集到的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龙滩水电站、瀑布沟水电站、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等12个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及部分水库的实地调查来看,现阶段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利用征地补偿款在安置区开垦荒地和改造中低产田,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区居民间按比例分成,安置区居民通过分成弥补调整流转土地损失。第二,通过计算出人均移民安置经费,安置区则按照接纳的移民人数获得补偿。第三,参照库区淹没(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区土地流转的损失。具体还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与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完全相同;二是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和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分别采用年产值倍数法测算(详见表1)。
2 存在问题
2.1 安置区土地补偿缺乏具体法律依据
从我国现行的土地法来看,关于水库用地的土地补偿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安置区集体和居民补偿的条款,仅在国务院47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明确四种补偿情形:①当农村移民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将土地补偿费、安置区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原移民集体经济组织;②当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由地方政府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交给安置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③当农村移民在本省内其他县安置的,项目法人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④当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可见,有关行政法规将安置区土地补偿与淹没区征地补偿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以“以土地换土地”原则,忽视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价值差异。
2.2 补偿多少并非依据安置区土地实际状况
从表1的补偿情况来看,安置区土地补偿都是在淹没区征地补偿的基础上,采用不同方式进行补偿,并非体现安置区土地本身价值。
第一种方式,将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区居民间分成,由于各库区依情况而定标准,使得各库区之间差别悬殊。如:三峡水库移民与安置区居民的分成比例主要遵照《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区处理新老居民关系的经济措施》的规定进行,即利用移民投资开垦的荒地新老居民按7∶3分成,进行土地改造后的耕地新老居民按5∶5分成;隔河岩水库和江口水电站土地改造后的耕园地则按新老居民4∶6分成,显然后者的分成比例更有利于安置区居民。这种分成比例的确定与实施是在既定的生产安置标准下,与安置多少移民的生产安置紧密相关,而与安置区土地状况、土地开垦改造需要的资金关系不紧密,其比例的确定缺乏科学性。此外,由于农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许多安置区居民不愿意把他们的土地拿出来进行改造后重新分配,因为他们担心耕地面积减少所带来的损失会超过土地改造所创造的效益[3]。而且,近年来我国为缓解建设发展占用耕地的矛盾,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政府通过拨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以其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增加耕地。这样安置区集体和居民会更愿意将荒地和中低产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以期获得更多的利益,而非与移民分成。同时,用于安置区土地开发改造的投资受移民补偿资金总量的限制,其新增耕地质量也难以保证。如,在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万州区天城农村移民安置过程中,八年试点(从1985年起到1992年止)土地开垦面积有170.00 hm2,主要集中在海拔600 m,坡度25°以上,土地脊而薄,水利配套困难,经调查评价,难以利用。
第二种方式,按安置区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虽然人均标准可统一,如:紫坪铺水库、瀑布沟水电站和皂市水利枢纽工程分别为1.2万元/人、1.5万元/人和0.9万元/人,但由于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补偿标准是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在保障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用于补偿安置区土地的补偿就受到影响,安置区土地的补偿标准难以体现安置区土地状况,转出土地的
集体、农民其土地权益难以获得补偿。第三种补偿方式,参照库区淹没(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区土地流转的损失,则是以甲地补偿标准替代乙地补偿标准,显然难以体现两者之间的差异。
2.3 安置区土地补偿未体现其土地权利变化及权益保护
水库移民安置过程中,包括两个重要阶段,第一,土地征收阶段。国家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坝区、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复)建用地实行征收,并根据相关法律给予补偿;第
表1 水库淹没区征地补偿标准与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对照表[2]
Tab.1 Comparison Table between Requisition Standard in Inundation Area and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Resettlement Area
报告年份
Reports year
报告名称
Reports name
淹没区征地补偿标准
Requisition standard
in inundation area
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resettlement area
报告提供单位
Reports provides unit
1994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秭归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耕地补偿倍数7.77倍,灌溉水田113 934元/hm2,望天田90 198 元/hm2
计列了县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投资10 276.10万元
长江水利委员会
1996
隔河岩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及修编概算报告
按1994年价,水田79 500元/hm2,旱地73 320元/hm2,补偿倍数7倍
劣改优耕地面积261.68hm2,新老居民4∶6分成,老居民得158.21hm2;计列了迁外县征地费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0
重庆市芙蓉江江口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等同初步设计)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耕地补偿倍数7倍,按淹没区各乡镇年产值分别计算补偿,其中草山补偿倍数按5倍计,13 500元/hm2
改造现有耕园地新老居民4∶6分成;安置区荒地转让补偿费13 500.00元/hm2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0
红水河龙滩水电站围堰区天峨县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专题报告
库区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126 090元/hm2,旱地71 340元/hm2,果园116 430元/hm2,荒山草地6 645元/hm2
天峨县出乡安置移民的土地来源通过土地转让获得,土地转让费标准与征地补偿标准相同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1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万州区天城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报告
没有计算淹没区土地的补偿投资,按照安置单个移民5 839元计算生产安置补偿投资
开垦出来的土地新老居民7∶3分成;改造出来的土地5∶5分成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2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
――
安置区转出耕地的补偿费用为185 280.00元/hm2,补偿倍数8倍;实际执行按照安置区接纳的移民人数获得补偿,每个移民12 000.00元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5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龙泉驿区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水田278 100.00元/hm2;旱地177 150.00元/hm2;实际执行时按安置区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每个移民15 000.00元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郫县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成都双流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大邑县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376 650.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8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试点移民安置规划
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均采取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倍数为16倍。其中,湖北淹没区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402 960元/hm2,青苗12 600元/hm2;旱地269 520元/hm2,青苗8 430元/hm2
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均采用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倍数为16倍。其中湖北省安置区补偿标准为:水田376 800.00元/hm2,青苗11 775.00元/hm2;旱地281 280.00元/hm2,青苗8 790.00元/hm2
汉江集团
2008
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库区水浇地补偿倍数20倍,补偿标准312 000元/hm2;旱地补偿倍数20倍,补偿标准204 000元/hm2,其他地类都有详细的补偿标准
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库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中,河北滩安置区水浇地补偿标准312 000.00元/hm2;在本村内部流转土地安置的,利用淹没补偿投资进行安置;异村流转的土地的,参照征地补偿标准支付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8
湖南渫水皂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修订本)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
247 920元/hm2,旱地补偿单价为167 040元/hm2
按照安置区接纳的移民人数补偿,每个移民9 000.00元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8
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300 480元/hm2,旱地210 000元/hm2
完全按照库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水田补偿单价300 480.00元/hm2,旱地210 000.00元/hm2
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9
金沙江鲁地拉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553 200元/hm2,旱地补偿单价为311 040元/hm2
经计算,为移民配置土地的补偿标准为311 040.00元/hm2,与鲁地拉水电站旱地征收标准完全一致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二,安置区土地调整阶段。为保证移民有一份土地作为基
本生活来源,移民需要在政府划定或自主选择的安置区内
获得部分土地。两阶段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图1 水库移民安置土地补偿支付与土地权益变化示意图
Fig.1 Diagram of the land compensation payment in reservoir
resettlement
areas and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changes
从安置前后土地权益的变化来看,对于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原来共同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独自享有的使用权消失,在安置区移民重新获得承包土地,与安置区原居民共同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于整体搬迁的集体则获得相应的土地权利补偿;而安置区集体土地所有权虽然仍然存在,但随着集体成员发生变化,安置区集体土地所有权份额发生变化,原居民的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这样,移民通过“以土地换土地”的安置模式,其土地权益获得了保障。同时依据国务院471号令,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而安置区为移民异地重建家园提供了生产和生活用地及必要的其他各项资源,其重建成本从淹没区征地补偿中列支,安置区集体或居民由此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安置区居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份额减少,能够获得的承包土地减少。同时,如上所述,由于采用的补偿方式未与安置区土地的状况、流转土地的数量质量结合,安置区土地难以获得对等补偿,土地权益受损,其未来发展也缺乏相应法律政策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水库移民土地补偿机理是以淹没区土地的征收为基础,以落实移民安置区域和获得安置土地为目标。对于安置区土地的补偿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从实行的补偿情况来看(按新增耕地分成,或按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或按库区土地征收标准),安置区土地补偿什么?补偿谁?补偿标准是什么?并不是从安置区土地权利变化,利益受损的角度出发,其土地补偿大小受限于淹没区土地补偿的多少,并因不同时期、不同库区而制定不同的补偿办法,安置区与淹没区并非同等对待。
3 安置区土地补偿原理
3.1 获得补偿的原因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被迫让出被淹没(占)的土地,依法应予以补偿,并保证其安置。而安置区集体、居民同样转出自己一部分土地供移民使用,其土地权益也应获得补偿。在这过程中,一方面,征收的移民土地需要得到足额赔偿,并保证移民生活生产得到长久安置,另一方面由于移民到来,安置区土地权益发生移转的同时增加了安置区资源环境压力,会对安置区原居民的生产生活以及未来发展产生影响,不仅安置区土地使用权流转应予以足额的补偿,其安置区资源环境的补偿也应予以考虑。根据卡尔多-希克斯社会福利改进标准,需要对受影响的权利主体进行相应的补偿,才能达到社会福利的改进。因此,在政府安置规划确定或者移民自愿选择的安置区,根据政府制定的生产生活用地安置标准,伴随着安置区集体或者居民转出相应区域内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移民使用,安置区集体和居民理应获得相应的权益补偿。
3.2 补偿范围
依据我国宪法和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这种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其土地归一定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因其身份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4],因此农民集体组织成员共同享有了土地所有权,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土地产权关系具有共有关系的特点,只是究竟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难说清楚,与现行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共有关系有所不同。因为,集体土地不因其成员不存在或退出集体组织可按份额分割出份额,同时农户也不能就其份额设定相应的他项权利;而在土地承包时,农户按农业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且各户享有具有排他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生产过程中,以独立的经济主体存在,享有其权益。这样,农户在土地权利享有上不能按份享有,在义务承担上也并非共同承担,其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关系。
在移民安置中,通过对安置区土地的重新调配,移民获得可以利用的土地和集体成员身份,实际上安置区原居民和移民一同重新拥有了安置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虽然安置区土地未发生变化,但已是一个由新成员加入的新集体共同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关系相应发生了变化,移民也由此获得了在集体土地中的各项权利。因此,安置区土地的补偿范围既包括对剩余承包期或者长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出方的补偿,也应包括对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带来的权益分配变化的补偿。否则,安置前后,安置区原居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益中享有的权益是随着移民的到来而受到了损害。
3.3 补偿原则
3.3.1 淹没区移民和安置区集体、移民、居民获得同等福利补偿
根据帕累托状态标准,如果对既定资源配置的状态予以改变,而这种改变使得至少有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其他人境况至少不因此而变坏,则这种变化就增加了社会福利,或称为帕累托意义下的福利增进。美国经济学家卡多尔、希克斯先后重新对福利标准进行考察,在帕累托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补偿原理。如果受到损失的人可以被完全补偿,而其他人的福利仍然比原来有所提高,那这样整个社会福利是增加的,这种变革就是可行的[5],即在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损的情况下,如果受益群体在完全补偿受损群体后仍有剩余,那么,这种变化也是一种潜在的社会福利改进。
兴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在安置区获得土地使用权,在安置区资源禀赋一定的条件下,移民的迁入,使单位居民的资源拥有量减少,移民的迁入对安置区有形的资源(土地、水资源等)消耗的同时,也对安置区的生态环境等带来了压力,这都造成了原来安置区内的居民福利条件的降低,因此移民在安置区内获得土地资源,要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标准要求,就要对安置区内的居民进行货币补偿,并且使这部分货币补偿给安置区居民带来的效用等于因为移民的迁入而承受的损失,这样才能使移民的迁入,在不影响安置区内居民福利的情况下,自身的福利条件得到改善。同样,由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移民失去了原有的农地、房屋等财产,福利受损,政府通过土地征收、安置等补偿其损失。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所在地,以及受益区则因为工程的建设,获得电力、旅游、企业增收、城镇发展等利好,福利条件得到改善。按照社会福利改进标准,则受益群体的福利增加应弥补利益受损方的损失。显然,无论是淹没区集体、移民还是安置区的集体、居民权益均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从社会福利改进要求来看,补偿以弥补受损人福利损失获得完全补偿为原则的。
3.3.2 依安置区土地资源和调出土地状况确定补偿标准
农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保障,每一块农地的价值的高低与所处的位置和区域密切相关。由于各安置区的土地资源禀赋条件、人地关系、生产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移民的到来对各安置区产生不同影响,同时调配出来用于安置移民的农地也存在差异,因此各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标准应以安置土地的状况而定,存在差异是必然的。
如前文分析,随着移民在安置区获得土地,安置区土地补偿应获得来自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损失的补偿,类似于安置区原集体土地权益一并转移至新的集体组织,土地补偿的资金则来源于淹没区土地征收款,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可参照安置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办法补偿安置区集体和居民,以保证“两区”(安置区、淹没区)土地权益移转采取统一的补偿原则。为体现公平,以及未来共同发展,将移民享受的电价、低息贷款等优惠,后期扶持政策等与安置区原居民,特别是土地调出户同享,以使“两区”的福利损失补偿获得同等的待遇。
当然,从农地价格的计算方法来看,现行农地价格有农地基准地价、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地价、农地标定地价等。在实际的农地交易中,往往可根据上述方法参考安置区市场成熟程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位置、交易的个别因素等情况确定。
4 政策建议
4.1 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安置区土地在安置中的权利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明确了淹没(占)区土地权益,移民以土地安置应拥有与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但是安置移民的土地来源仍沿用土地调整或调剂(有偿)等方式解决,安置区土地补偿的性质、原则、补偿范围等缺乏法律规定,使得安置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获得合法保护。理应进一步区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明确集体、农户在农村土地产权中的权益。明确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使安置区居民因移民迁入而造成土地权益损失获得的补偿具有法律依据。
4.2 理清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明确补偿对象和原则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下游地区是受益区,而淹没区和安置区则由于工程建设其利益受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水利水电开发已由政府主导型向业主企业负责型转变,兴建水库虽是国家或区域性的重大战略,但业主则通过水资源的开发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工程业主作为投资主体,除负责解决工程成本投资外,追逐并获得了超额的经济回报,而淹没区、安置区牺牲了土地等资源。根据公平理论和福利经济理论,淹没区、安置区的土地资源价值理应得到体现,其福利损失应获得补偿。因此水利水电开发的增值收益应该在业主、淹没区和安置区居民之间分享,应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区分获益主体与受损主体,平衡受益区和受损区的利益。
4.3 改进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真实体现安置区农地价值
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水库移民安置中征地补偿费用是按征地补偿标准的倍数计算的,采用的是不完全补偿原则,而安置区土地补偿也是以淹没区土地征收补偿款为基础。因此,目前通过市场机制,调配土地安置移民缺乏法律和经济基础。事实上,这种定价方法既不能保证移民在土地被征收后仍能达到原有的生活水平,也无法确保安置区获得合理的土地补偿,当然也无法使移民和安置区居民获得福利改进。因此,应通过逐步实现征地补偿的完全补偿,实现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市场化,即征地补偿标准实现按照市场交易价格来补偿,有利于移民用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在安置区通过土地流转获得与被征收前等质等量的承包地,这样既实现了移民的农业安置,也确保了安置区土地获得足额补偿,并可通过价格杠杠吸引更多的安置区居民流转承包地,保障移民的以土安置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操作上,可参照我国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等,使农用地地价与城市地价一样逐步走向规范化。在此基础上土地补偿标准不再以产值为标准,而是以地价为标准,综合考虑供需、区位等相关因素而确定。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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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nd Compensation Status Analysis and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Studyfor Reservoir Immigrant Settlement Areas
CHEN Yinrong1 MEI Yun1 LIU Linghui2 LI Jinjun3
(1.College of L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China;
2.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Management,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Sichuan 610054, China;3. Xinyi Land Collation Centre, Xinyi Jiangsu 221400, China)
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标准范文5
关键词 农村土地 管理问题 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家对农业政策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对农村土地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的主要载体,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农村土地浓缩了千千万万农民的生产权、发展权和保障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k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话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总之,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逐年递减的不可再生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很多DD动态巡查、土地登记发证、解决宅基地纠纷、卫片执法检查等等,最终目的都是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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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标准范文6
[关键词] 土地财产权利;农民财产性收入;征地;承包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DOI] 10.13939/ki.zgsc.2015.08.
1 农村土地产权限制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现状
农民收入构成除了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之外,还包括农民财产性收入。目前农民财产性收入微乎其微,仅占农民收入的5%左右。因为农民收入的总体水平比较低,用于家庭的生活消费、就医教育及生产性开支以外就很少剩余,能够用于投资的资产十分有限,而另一方面,农民拥有大量的土地、山林等不动产资源,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各项财产权利。在当前,土地已经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稀缺资源,而且土地市价仍在不断攀升,那么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会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多缺陷,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而这也严重影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持续增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征地补偿金不及土地市场价值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我国实际征地过程中,政府垄断土地供应市场,获取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而农民只能根据“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最高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补偿标准,收到有限的补偿金。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是留在农村务农的广大农户维持家庭生计的主要支撑,当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得到的少量补偿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土地价值的全部补偿。据调查,被征地农户户均征地2.59亩每户共获得征地补偿费7.15万元,人均征地补偿费1.49万元。而以东部沿海地区人均消费支出5789.45元/年,户均消费支出2.3万元/年计算,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勉强维持农民不到4年的基本生活开支,更谈不上维持被征地农户的长期生活开支。
1.2 承包地流转收益过少
目前,由于很多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都向城镇转移,也就引发了农地出现抛荒撂荒现象,土地粗放经营问题严重。由于非农就业稳定性不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性不够,稳定性不强,规模化程度不高,农户对于流转承包地还有诸多顾虑。调查发现,农户对流转土地的安全性不够信任,害怕流转出去的土地不能要回。因此,农户一般选择亲朋好友及本村大户等可信任的流转对象,这样无疑限制了土地流转。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尚未建立。许多农户为了能随时要回土地自行耕种,流转土地时往往只是通过口头协议象征性收取流转租金,这样租金金额一般较小甚至是无偿流转。相比于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农业企业承租土地一般能够支付较高的流转租金,高的可达每年800~1000元/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用地规模较大、流转期限较长,很多流转地使用期限在10年以上,这样就使得许多农户出于对保护承包地的财产权益的考虑,不会将承包地主动承包给企业。
1.3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较多限制
近年来工业化、城镇化正在农村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在因为发展的需要使得身价倍增。但是由于我国多年来对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多重限制,农民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财产权益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一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受到严格限制。受到法律许可的用地情况,仅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权流转也被限定在所兴办或共同举办的企业之间,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征地已经成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唯一法定渠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既不可以在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自行开发,同时也无法自由进入土地资本市场进行使用权流转,这将严重影响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也严重限制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二是国家法律对农民宅基地流转提出严格限制。农民的宅基地是我国农民重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组成部分。我国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宅基地流转只被允许在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流转,这种局限性,必然导致宅基地的经济价值严重缩水,这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不仅造成不便,也都是严重的损失。当前来看,如果农户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以外农民或是城镇居民,就算能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但却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 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1 明确界定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增强农民产权意识
明晰土地产权是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是农民获得财产权益的前提。没有明确的产权界限,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农民也不能安心,农民的土地产权交易也受到严重限制,很多人必定会趁机攫取稀缺的土地资源和获益机会损失的还是广大农民的利益。为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就显得格外迫不及待。确权的关键一步,就是要加快推进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使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权利。为农民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明确赋予给农民,防止以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为名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再次发生,使农民更好地维护自身财产权利,实现土地财产权益最大化。
2.2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土地补偿收入
农村征地现象越来愈多,因为征地引发的事故也已愈演愈烈。政府应该规范征地过程,减少强制征地范围,并给农民合理的征地补偿金。征地用途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应该逐步淡化政府对经营性征地项目的行政推动,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我们应适度借鉴国外市价补偿的做法,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征地补偿以农业产值为依据逐步转变为以土地市场价值为依据,不管是公益性项目建设征地还是经营性项目征地,都要按土地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进一步改进征地补偿方式。征地之余,我们也要为被征地农民预留发展用地,防止农民失地后产生生计问题。积极引导村集体和农民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参与到项目开发和服务配套中来,为被征地农民获得更多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再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征地足额补偿的同时,地方政府应该多为当地农民考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适当比例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将失地农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范畴,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养老、教育、医疗等农民备受关注问题,让他们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解除他们失地后的顾虑。
2.3 放开经营性用地的开发经营,让农民获得更多增值收益
市场化运作有利于逐步推行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单位与农民集体直接对话协商,可以允许农民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和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既可以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企业,也可以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厂房公寓等进行出租,更有一种方式是通过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共同开发建设,逐步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让农民享受更多合法收益。在国外,很多农民以土地作为资本直接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尤其是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当地农民可以按规划要求,利用村集体内部整治剩余的建设用地,自行开发建设乡村旅游和休闲娱乐项目,更好地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在合理开发农村土地资源中稳步增加财产性收入。
2.4 扩大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范围
承包地、宅基地是农民重要的土地财产,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权利,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是土地权利的明显特征。土地资本化和市场化,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土地权利。农民贷款难一直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难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从理论上说,具备融资条件。进一步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有利于解除农民缺乏有效担保物而导致融资难的困境,更有利于推动土地从保障属性向资产属性转化,更好地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经济价值。为此,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适当选择农业特色优势明显,土地规模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特别是对已进城落户的农民尝试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这样农民既可以多一份收入,也可以为市场发展增加更多可用资源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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