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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1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惟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问题
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四、关于纳税申报的管理问题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五、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
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六、关于滞纳金的强制执行问题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七、关于税款优先的时间确定问题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欠缴的税款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或者少缴的税款,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即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
八、关于减免税管理问题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九、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十、关于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未出台前,对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对象、标准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账簿凭证的检查问题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这里所称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包括地(市)一级(含直辖市下设区)的税务局局长。这里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二)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三)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能毁灭、藏匿、转移账簿等证据资料的;(四)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回检查的情况。
十二、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追溯调整期限问题
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该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二)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三)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四)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
十三、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这里所称“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十四、关于税款核定征收条款的适用对象问题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关于核定应纳税款的规定,适用于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对个人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
十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文字问题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处理。
十六、关于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实施电算化税务检查的问题
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2
切实组织好网络发票推广应用工作,为确保发票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行。根据《市地方税收发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网络发票种类和开具方式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发票44mm127mm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除外)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属于网络发票。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种类简并方案》规定。
其中平推式发票241mm177.8mm210mm139.7mm241mm93.13mm3种规格,采用PC机(电脑)通过登陆“地税”网站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包括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适用于有一定办公条件、网络条件,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卷式发票为76mm177.1mm规格,采用网络开票机开具,适用于无网络条件、经营场所开具,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之后“市综合统一发票”停止使用,纳税人在本次发票综合改革前已采用PC机网络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市综合统一发票”可继续通过原网站界面和方式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继续使用,原有操作界面统一切换到新的网络发票系统客户端界面开具。
二、网络发票推广应用范围
申请领购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发票、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全部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原则上采用“市地方局通用定额发票”本次网络发票推广应用范围为我市所有在地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
三、网络发票推行原则
采取税务主导、财政支持的工作思路,市地税系统网络发票的推广应用。推广过程中坚持“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集中覆盖”原则实施。统一标准”指网络开票机应当按照市地方税务局的统一标准进行开发、生产;生产许可”指产品供应商必须通过资质审查、获取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资格;政府推广”指网络开票机并非一般的商品普及,而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必须要由政府组织统一招标,以防无序竞争,确保推行的力度和效果;集中覆盖”指在网络发票统一的推行期间,推广到所有使用对象的纳税人,尽快建立起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四、推行时间、步骤
网络发票整个推行应用工作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与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通信营运商、CA认证服务商确定网络开票机技术业务规范、研制产品,一)准备阶段(年5月底)市地税局对地税系统使用网络开票机用户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改造或升级相关业务软件系统,开展产品功能测试和系统联调,组织开展网络开票机招标工作。
市地税局确定江北区地税局、大渡口区地税局作为试点单位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查找问题,二)试点阶段(年6-8月)发票综合改革全面推广前。总结推行应用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系统功能、修订业务规则、建立服务体系,为全市全面推行创造条件。
各区县局应根据市局统一制定的推广计划(详见附件1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县局在网络发票推广应用过程中,三)推广阶段(年10月-2011年6月底)鉴于推广应用网络开票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户的特点,注意策略和方法,采取先易后难、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欠发达地区稳步推行,通过分阶段实施,力争在2011年6月底前将网络发票普及到所有应该推行的对象,实现新旧发票管理体系的过渡。推行期结束后,纳税人原有结存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9月30日止,期仍未使用完的按作废发票处理。
五、抓住推行关键环节
涉及范围广、具体业务多,一)制定方案。全市开展地方税收发票综合改革是市范围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普通发票改革措施。各区县局一定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网络发票推广的范围、时间和步骤,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重点是开具方式发生变化。为尽快使纳税人领会发票管理要求,二)宣传培训。发票综合改革不仅涉及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发生变化。让社会各界了解发票知识,各区县局应及时将市局统一制作的宣传资料发放到纳税人,利用办税服务厅、报刊、电视、网站等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本区县推广应用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区县局应将培训纳税人发票开具作为发票综合改革的第一要务,尽快使每一个纳税人均能熟练掌握操作应用。区县局对纳税人按照必须参加培训才能使用网络发票的原则,未参加培训的不允许领购和使用网络发票。制定培训计划中,区县局应主动与承担培训推广任务的供应商、服务商搞好工作衔接,保证时间安排合理、参训人员到位。
市对推行的网络开票机进行了公开招投标并最终确定4家生产企业作为供应商。为加快网络发票推行进度,三)机具配(购)置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降低推行费用,提高服务质量,纳税人配(购)置网络开票机采用相对集中、分区域管理的模式,纳税人原则上选择购买所对应区域生产厂商的网络开票机。有特殊原因需购买其他生产厂商产品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中标企业网络开票机供应服务区域分配表见附件2
如需购置指定品牌PC机,采用PC机开具网络发票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情况,填制《惠普电脑购买优惠卡》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交纳税人。纳税人凭卡到指定经销商购买电脑,享受购买优惠。
市局统一搭建售后服务平台和网络开票机售后专业队伍,为确保网络发票顺利推广和持久运行。负责集中提供培训、安装、调试、维修等各项服务任务,售后服务费用统一由市局集中支付。各级地税机应严格按照《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开票机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切实措施、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网络开票机具管理到位,同时应加强对售后服务队伍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服务质量和维修记录,督促其完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