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常见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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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常见问题

土地征收常见问题范文1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试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研究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存在问题的探讨 断裂与弥合: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逻辑的解构与重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研究 探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概况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具体对策 浅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思路 集体土地征收之我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研究现状的分析 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集体土地制度管理改革的思考 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状况及对策建议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3年12月11日访问。

[5]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

[6] 日本《土地征收法》第3条列举了49种可以发动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其中包括依据道路法进行的公路建设;以治水或水利为目的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蓄水池及其他设施;国家、地方团体进行改造与综合开发所建的道路、水渠等设施;铁路、港口、机场、气象观测、电信、电力、广播、煤气、博物馆、医院、墓地、公厕、公园等.

[7] 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J].法学论坛,2005:1.

[8] 李才锐.农村承包土地征用的法律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4,(9):86.

土地征收常见问题范文2

摘 要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作为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近几年来,税务人员在对房地产企业清算过程中仍然发现不少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清算 成本确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常见问题

1.逃避或拖延土地增值税清算。在通知执行过程中,仍有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分期开发、保留尾盘等手段,故意逃避或拖延增值税的清算;有些手段更隐蔽,选择控制预售比例及在财务收支上做文章,如将项目销售比例控制在85%之内,以此逃避清算管理。

2.收入确认不及时、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房地产企业推迟工程决算,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部分房款抵偿工程成本,造成资金直接在账外循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不申报销售收入。四是对直接销售的开发产品,以一房一价为名,降低房价,侵蚀土地增值税的税基。

3.扣除项目难以界定,增值额认定难。由于房地产开发财务核算的复杂性,加上房地产开发的时间跨度长,开发成本大,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列扣除项目金额,有的对开发成本费用不进行项目间的分开核算,有的不及时归集成本费用,影响税金计算的真实性。部分房地产企业不按项目设立成本明细,将不同项目的成本、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成本混在一起,控制企业成本结转。将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成本计人住宅成本,导致虚增扣除项目。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一般无产权的地下车库出售或出租给业主。但在成本核算中,往往将车库的成本计人商品住宅的成本。

二、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策

1.统一对“清算方式选择”的认识,防范税负不公带来的风险。严格意义上说,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仅有两种,一种是按征收率清算,另一种是按法定税率清算(即我们统称的据实清算)。从我们已清算结案项目采取不同的清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来看,按征收率清算方式计算的税负普遍低于据实清算方式的税负。而从清算操作的程序来看,如果按征收率征收的税负远远低于实际清算的税负,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以通过满足不提供纳税资料或逾期仍不清算等条件,选择按核定征收清算,实际上也就给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税率选择”的空间,实现税负的规避,这样的选择纳税人既不会受到处罚或利益损失,反而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相关税收的控管,同时也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平衡。参考其它省市做法和结合本地实际,我们认为应严格控制按征收率清算方式的审批,尤其是个案审批;同时积极建言上级税务部门适度调高我省征收率标准,并设置惩戒性征收率,堵塞纳税人“税率选择”空间。

2.统一对“四项成本扣除限额”的认识,防范自由裁量权限过度带来的风险。“四项成本扣除限额”的设置,能有效地保护税基,较好地防范自由裁量带来的风险。虽然当前我县的“四项成本扣除限额”因技术原因造成限额标准与实际出现误差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但这不是方向性的错误,我们可以通过聘请造价师等专业人才建立价格模型来调整扣除限额,也可以通过进一步规范四项成本具体项目扣除限额口径来修正扣除限额。

3.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4.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5.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土地征收常见问题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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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于良芝.国外图书馆古籍保管与利用制度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6:11.

[4]Rare Book and Manuscript Section of ACRL.http://rbms.info(Last retrieved.2005-8-24.

[5]李政.中医药古籍管理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09.

[6]上海中医药大学图书馆.http:///calis/

[7]裘俭.中国中医科学院图书馆馆中医古籍保护工作述要[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5.

土地征收常见问题范文4

关键词:城市 拆迁 补偿 问题 措施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正文:

一、当前拆迁补偿中的常见问题

1.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地位界定不明引发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地位界定不明,导致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其一,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强行介入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甚至不惜拖延、克扣被拆迁人的补偿金来谋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试问城市房屋拆迁的公正性如何保证? 其二,在中国的不少城市,无论是拆迁还是公益性拆迁都被冠以“公共利益”的头衔实行强制拆迁。开发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相互结合以及强制拆迁手段的运用肆意践踏被拆迁人的权利,这不仅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原则缺失

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还是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未确立一个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普遍适用的补偿原则,这使得在法律缺乏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无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作出公正裁决,并且政府也无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2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其一,在具体案件中,几乎是由开发商单方决定补偿费用和安置事宜,使得拆迁成本很低。房屋所有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很难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二,我国现行的法律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上也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造成了被拆迁人利益的严重损失。其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践中是采用金钱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都存在很大问题。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一些隐形损失等通常不包含在旧房的评估价值中,从而导致被拆迁人未能获得足额的金钱补偿。同时,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被拆迁人往往面临在条件相当地段获得更小面积的房产,或者搬迁至房价更低、生活条件更差的郊区的选择。

二、明确的界定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地位

笔者认为,政府既不能以强硬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过度介入城市房屋拆迁市场,也不能完全退出该市场让其放任自流,而是应该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介入其中,对城市房屋拆迁市场进行适度干预。其理由如下:首先,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进行的交易活动。既然如此,对于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以及补偿标准、安置地点的确定等政府就应该尊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自由选择权,行政权不宜过多地介入,否则会造成对私权的漠视与蹂躏。

其次,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也需要适度的政府干预和规制。因为拆迁是一种典型的市场行为,而市场本身就存在缺陷,因此,仅仅依赖市场难以实现拆迁的健康运行,这就需要借助国家力量来共同推进。而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相比,被拆迁人明显处于弱势,如果政府不对被拆迁人给予特别保护,被拆迁人很难对抗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也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因此,政府应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介入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对其进行适度干预。具体而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其中应该保持中立,既不能直接组织拆迁,也不适宜过分干预市场,而应当通过制定拆迁政策、法规来指导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行为,告知其符合国家规定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有哪些,进而推进拆迁的健康运行。

三、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 一)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概述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开发商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房屋予以拆迁而造成公民财产权益的损失,由其对该损失予以弥补的行为。从法理上说,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开发商和被拆迁人是一种平等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开发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予以拆迁的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从现实上说,由于开发商拆迁公民的房屋,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公民的财产损失,从而需要开发商通过给予其相应经济补偿的方式来实现个体利益的平衡。

( 三)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1. 确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可以弥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面存在的法律空白。因此,为了确保公民私有财产权在开发商面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我国在法律上应尽快确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以实现这一目的。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的“公平补偿”原则。但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不同于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双方的合意,并且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可协商排除法律的规定。但是,如果双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合意,则应该按照“完全补偿”的原则来确定补偿数额。“完全补偿”原则是指在“公平补偿”的基础上,不仅使被拆迁人能够达到被拆迁后与被拆迁前基本等同的经济条件,而且还应该考虑经济发展给被拆迁人所带来的经济利益。[3]

2. 合理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关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的制定,笔者认为,首先,通过立法来规范补偿费用的计算和安置事宜,改变由开发商单方决定补偿费用和安置事宜的现状,保证房屋所有人在拆迁过程中享有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其次,摆正立法者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归属认知存在的偏差,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纳入房屋拆迁补偿之中。最后,被拆迁房屋的财产权的补偿以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将“市场化补偿”贯彻落实。但是,具体到实务中,我们又该如何估算补偿呢?笔者认为,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公平市场价值”的做法。这种做法的意义在于个人有权获得相对于被拆迁财产“完全和严格等同”的补偿,使之“在金钱上处于和财产没有被拆迁时同样的地位”。[4]至于如何来确定被拆迁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则是双方在无任何强迫下,由经验丰富、信息灵通的买方愿意付给自愿出售其不动产的卖方的价格。[5]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只有明确这个补偿标准,并且政府能够严格执行,公民的财产权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四、将法律援助制度引入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救济中

现有的诉讼案例表明,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在强大的政府权力和资本富足的开发商面前,这些人群无论多么执着和顽强,始终表现得势单力薄,甚至不堪一击。此外,他们法制观念淡薄,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也无法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使他们很容易放弃司法诉讼这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佳径。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该考虑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城市房屋拆迁中处于弱者地位且经济困难的被拆迁人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诉讼中,我们可以通过政府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人民法院为那些无能力支付律师费的被拆迁人指派律师等方式来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协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常见问题范文5

目前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在社会中是一项常见问题,目前根据国家近几年出台一些法律法规针对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在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过程中,都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保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为农村宅基地纠纷使用,减少问题发生进行强有力的保障,从而提高农村土地使用发展。

2农村宅基地内涵及基本类型

通过合法批准和使用建设住宅农村集体土地叫做农村宅基地,该宅基地使用人员依法享有使用权益及占有权利.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员可以对其利用住宅及附属设施,从整个权属性来看,农民集体性宅基地所有权与农民单独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益还是有很大区别,但是也存在很大连续,我国法律针对宅基地赋予法律特征。所以将宅基地使用权益作为一项新型权益,正因为在这种特殊性存在,很多农民将宅基地在符合国家规定下,并且在不违背村集体所有权人员意愿下,才可以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所以宅基地在进行流转过程中受到限制,一般概况为:面积、无偿使用、限制流转和低压、一户一宅;对于宅基地进行流转过程中,可以分为几种类型,按照宅基地来源划分可以分为村民获得宅基地或第三人进行流转;按照流转主体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组织回收、农民自发流转。

3农村宅基地流转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征

3.1从纠纷形式来看,主要分为传统和新类型两大类

以往的宅基地产生主要纠纷为以下几种状况,分别是:买卖、交换、继承、收押、出租等;这些都会涉及到农地之间关系,使得双方利益受到冲突、纠葛,所以在进行处理宅基地问题就会产生比较大难度,而通过以往经验来看,新型宅基地问题主要包含入股、信托开发等,这些都会使整个问题更加复杂。

3.2从纠纷的起因来看,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

宅基地纠纷问题多半来源于农村土地增值,随着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口头协议、不公平流转债集体引发纠纷;还有一些宅基地进行纠纷后进行抵押但是无法进行处置;村集体为公益进行宅基地回收产生纠纷问题。

3.3从纠纷内容看,涉及的争议内容相当广泛

其中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及归属权;宅基地流转合同认定、流转后财产归还、相关人员身份确认、赔偿损失、赔偿标准、流转后宅基地归属办理、产生收益分配等。

4农村宅基地流转纠纷解决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纠纷解决缺乏确切的指导规范

对于宅基地进行流转过程中需要建立较深的保障制度,这些内容需要在传统立法观念中,在传统观念中,宅基地制度就是保障弱势群体农民居住权利,在目前保障体制不健全情况下,暂时禁止宅基地进行自由流转,同时也将农村房屋买卖从大市场中分离出来。限制交易主体,防止出现占地、一户多废弃等现象。而目前对于宅基地法律法规不健全,在进行宅基地流转过程中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导致宅基地流转出现很多问题,在进行宅基地流转过程中仅仅只能靠《民法》、《土地管理法》进行解决宅基地问题,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稀缺,导致宅基地问题层出不穷。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受到集体所有主体的多级型规定被阻碍了。针对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我国法律规定其为主体,并在《宪法》中定为集体所有,而在《民法》中定为二级所有,这种模糊不清概念,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

4.2司法救济效率相对较低,司法权的有限性无法解决夹杂在宅基地流转纠纷中的其他社会矛盾

而宅基地在进行纠纷处理过程中,表面都是民事利益,其中都是对于房屋归属进行诉讼,通过向集体退出原有宅基地形式,重新获取安置指标,导致法院很难进行判断,从判断程序上来看,整个诉讼条件很难解决目前问题,给法院也带来很大压力,而且诉讼条件与非诉讼调解很难进行连接,导致问题很难解决。

4.3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强制登记制度尚未建立,行政部门不配合加剧纠纷处理难度

在进行宅基地所有权登记过程中,由于一些制度缺失,导致造成纠纷,加大了案件处理暗度,很多案例显示出农村宅基地纠纷最多为房屋买卖转让出现纠纷,一些转让方及买方双方权利并不是明显,缺乏房屋登记表、审批文件,进行申请征地补偿,很多买卖双方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导致法院判决时不能做出正确判断。

5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5.1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需要建立完善宅基地流转办法,增强办法可操作性,并对农村委员会进行修订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该办法重视农村土地归属状况,并同时对规范及宅基地比较完全人民进行证件发放,同时将宅基地统一到相关部门中,将所有工作进行集中化处理,方便后期管理和规范。明确行政部门、村集体角色,需要他们为弱势群体进行提高良好服务,科学合理安排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增加宅基地自由处分权利,将这些问题进行监督,时刻纠正宅基地流转过程中违法行为。也要提供流程、合同、服务。

5.2注重宅基地流转纠纷源头化解

由于宅基地流转产生问题较为常见,在法律出台之前进行宅基地开放,同一在此定居人员进行出租买卖,也可以增加入股方式将实物转换成价值状态,满足农民需求,同时需要对于利益分享机制上进行创新,充分了解村民民意,努力实现宅基地最终目标。随着宅基地流转产生收益进行分配,将流转税提交给国家,让政策出台收益分配标准,加强集体对利益监管,将所得利益进行规划使用。

6结束语

减少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是实现农村土地使用的最终目标。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是一种具体举措,为了使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进行解决,需要在人力、物、环境、管理几个方面,快速从每个方面进行研究,保障农村土地使用正常运行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为了减少整体农村宅基地纠纷并正常使用,需要按照国家制定进行处理,将每个专业人全部技能发挥出来,减少问题发生,这样能加快农村土地使用的发展,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农村土地使用也是需要不断加强。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宅基地纠纷许多问题面临巨大困扰,加强农村宅基地纠纷正常运行更显的尤为重要。

作者:陆艳明 单位:田阳县田州镇人民政府建设站

参考文献

[1]杨晓敏.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及探讨[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7.

[2]崔燕.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及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25

[3]侯锐钢,芦天.减少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在农村土地使用分析下[A].中国通信、中国通讯学会,2002,4.

[4]陈宝智.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动态评价研究[D].北京:北京科技大学,2008.

土地征收常见问题范文6

关键字:测绘;城市规划;应用;地理信息系统

1 引言

测绘是城市规划建设的基础工作,是城市建设的尖兵。城市规划建设要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城市发展进行充分论证,缜密计算,统筹布局交通、给排水、供电、通讯、燃气、热力、环境、绿化、抗震、防灾等各项基础设施,使城市功能得到正常发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每个城市的发展日新月异。运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手段改变市容市貌成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在这项工作中测绘新技术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测绘是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基础

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它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将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地图制图是把那些图形及位置信息经处理、分析或综合后加以表达和利用的一种形式。

规划建设管理中主要把测绘划分为: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城市测绘。

房产测绘是采集和表述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与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市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地籍测绘是获取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动产)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等信息的测绘。它为不动产产权管理、税收、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在经济调节、市政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城市测绘是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获取城市中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和图形,准确地反映城市地表的自然、经济、社会诸多要素的特征、形态、位置、大小、分布、类别、名称以及其它的重要信息。城市测绘资料直接反映城市的面貌,城市规划建设都需要城市测绘提供基础资料,测绘技术应用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建设的实施。

3 测绘的成果体现——地理信息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属于地理学研究领域,是以各种测绘数据为基础,采用地理模型分析方法,为地理研究服务的计算机系统。城市方案信息系统以地理信息系统各种技巧为基础,综合各种城市测绘数据,目前利用已初见成效、在城市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测绘机构的地理信息利用技巧、基础地理数据库正在施展着“基础设施” 的宏大支撑作用。随着这些新技巧的不断涌现,测绘在城市建设中所盘踞的作用和地位也越来越高,也使得我们的工作和学习变得越来越松。 地理信息系统不仅可以服务于城市的方案与管理工作,如果能增长统计分析功效,盘算及赞助设计联合交通方案信息,则地理信息系统完整可以获得更大的拓展,如可以利用在智能交通、现代物流等相干行业。

4 有效整合多项测绘数据,促使其发挥更大作用

面对当前信息化传播速度不断加快的新环境,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决策的主动权。在我们当前测绘实际工作过程中,城市规划、城市土地管理常用的地形信息比现行的标准地形图更加简单,并不是详细的地形信息。在这种状况下,为了更加促使测绘工作的服务更加有效的发挥出来,我国各级主管政府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土地管理部门、交通道路管理部门以及市政建设等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开展测绘工作统一标准与数据共享机制,确定唯一的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作业要求、精度、成图质量,充分整合现有的测绘力量,制定相应的维护、更新机制,确保测绘工作所提供地理数据信息的及时性以及准确性,进行统一的城市大比例尺基础图提供,各部门在基于一个共享数据平台的基础上挂接本部门的专业数据直接获得数字化的地理信息,从而

有效地降低重复劳动,保持城市各项规划与管理工作中关于空间位置的统一性和精确度。

5 结语

城市测绘存城市规划中的应用,不仅有助于提升城市规划的整体性与科学性特性,而且有助于为城市规划的正常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旦城市规划中缺少了城市测绘,城市建设就像没有了前进的方向,根本没有实施的可能性。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加强对城市测绘在城市规划中应用作用的研究,是当前人们热衷研究的一大课题。

参考文献

[1]王天惠.论城市规划中城市测绘的作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