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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持股方式范文1
一、股权激励的理论分析
在西方国家,股权激励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实践中被广泛推行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与此相对应,学术界关于这一制度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委托――理论认为经济组织的效率高低关键在于能否设计一套激励机制以诱导人透露其私人信息,使公司资源分配符合帕累托最优或次优,也就是说激励是相容的。所以,授予经理人员(或人)一定数额的股权是激励人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使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更趋于一致,与委托人的目标更靠近。当一个或者几个人集决策经营权和控制权于一身时,通过将剩余索取权授予决策者来解决所有者与决策者之间的问题,也是有效率的。总之委托理论认为,经理人员持股能增大公司的价值,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他们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其实质在于构建一个资本市场和企业经理层之间的有效信息制造和传递机制,通过改善资本市场上资金配置效率和实际经济生活中的资源配置效率来提高整体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
二、国外股权激励的实施状况
股权激励源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旧金山的一名叫路易斯凯尔索的律师设计出了世界上第一份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做法由企业成立一个专门的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会,基金会由企业全面担保、贷款认购企业股票。员工拥有对持有股票的收益权和投票权,但没有转让权和继承权。员工持股计划主要理论是:在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条件下,任何人不仅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还必须通过资本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人类社会需要一种既能公平又能促进增长的制度,这种制度使任何人都可以获得两种收入,即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员工持计划综合体现了现代企业的两种经营理念:一是以股东至上为原则为基础,强调股东的企业治理结构;二是以“人力资本”为基础,强调员工的企业治理结构。
股票期权制度是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在激励方面是对员工持股制度的一个飞跃。股票期权是目前国际上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股权激励制度。股票期权按使用激励工具的不同可分为限制性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非法定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可转让股票期权、业绩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期权等。经过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多年实践证明,相对于其它激励方式而言,股权激励是行之有效的中、长期激励方式,具有力度大、时效长的重要特点,而且有利于理顺委托链条中的利益分配关系、避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股权激励方式有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ESOP)、管理层收购(MBO)、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延期支付计划、限制性股票等。
三、我国保险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状况
虽然保险业实施股权激励可以采纳其他行业相关的经验,但是保险业有其自身不同于其他行业经营的特点,保险公司经营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无论在空间上还是在时间上都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存在普遍的委托――问题。保险公司的所有者是委托人,而其经营人员是人,负责保险企业的日常经营。保险公司经营人员在与所有者的博弈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种机制,以便保险公司的经营人员有足够激励去监督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与公司长期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保持一致。
如果股权激励政策设计不合理、不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就会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且会使金融对经济的服务出现缺陷。实践的发展需要相关的理论指导,目前可查的关于保险行业股权激励的相关研究成果屈指可数。殷红(2002)认为股权激励模式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一种可行的、有效的创新制度安排,在我国保险公司人力资本管理中具有相当的可应用性;李蒲秋(2006)认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能把长期的物质激励建立起来,把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更紧密地连接在一起,有利于解决保险行业的人才问题,真正起到稳定人才队伍的作用。两者都是从人力资本的角度探讨保险业股权激励的效用。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保险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立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是促进保险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个重大政策突破。我国主要保险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情况见表1。
从表中可以看出,国内主要保险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间接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进行捆绑,既有针对高管和公司需要的特殊人才的股票增值权的激励计划,也有涉及到公司的外勤人员的员工持股计划。此外,一些保险中介公司也积极推行股权激励方案,如华康投资咨询公司实行的将总股本近15%用于全体内外勤,这是保险中介行业第一个股权激励方案;江苏华邦保险有限公司则推出全员持股计划的股权激励方案等。
四、适合我国保险公司的股权激励的模式选择
(一)员工持股计划
推行员工持股制度将有以下作用:第一,使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更紧密地连在一起,从而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员工持股后,公司的兴衰存亡直接影响其利益。第二,员工持股使公司的发展直接影响员工利益,从而激发员工对公司的热爱和对工作的激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要素,追求价值最大化是它的特性。仅凭工资激励,一旦另一家公司开出更高的工资,就很有可能造成人员“跳槽”发生。但是如果采取持股的激励方式,那么员工效力的不再是别人的公司,而是自己的公司,这种条件下对公司的热爱有了更实际的意义。市场经济是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以利益激励人们追逐利益。员工持股能使员工把自身长远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结合在一起,不为外界短期利益所诱惑,长期保持工作激情。如果按贡献大小进行持股奖励,效果将更明显,能真正起到稳定人才队伍的作用。第三,员工持股可以扩大公司经济实力。员工大量认购股票,就可以扩大公司经营资本。第四,员工持股有利于公司建立更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和利益分配机制。员工持股之后,改变了过去单纯的工资及奖金考核办法,公司除按一般规定考核计发工资外,更主要的还应根据员工所持股份按盈利情况进行分红,还可根据贡献奖励股份。这样就使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更紧密地连在一起,使对员工短期的、局部的工资激励与公司整体利益相联系的长期激励结合在一起。
员工持股计划中可供选择的激励工具有:实股、虚股和增值权等。选择员工出资认购实股的方式,既是认可公司的员工所希望的,也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是现阶段比较合适的一种选择。但这种方式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难以通过监管层的审批。采用增值权方式容易通过监管层的审批,但激励效果也难以确定。
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主要内容。定人、定量、定价、定时为四大关键因素。这些方案要件如何设计与公司战略及公司的运作有必然的联系。必须以公司战略为前提,并充分考察公司内、外部的多方面因素做出决定,这样方案才能具有可行性,并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管理层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是参与性广泛的激励计划,激励的效果相对较弱。由于管理层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关键力量,所以还应有管理层股权激励。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目前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对象暂不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
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可供选择的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在未上市时可以考虑推行“准股票期权”,即管理层可与公司签订“准股票期权”合约,以公司净资产作为标的,按净资产乘以一个系数确定行权价和“行权日市场价”,上市之后再实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特别适合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的企业。由于企业处于成长期,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对现金的需求很大,无法拿出大量的现金实现即时激励,另一方面企业未来的成长潜力又很大,因此将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与未来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联系起来,从而既降低了企业的当期激励成本问题,又达到了激励的目的,真正实现一举两得。
二是结合引进战略投资者计划设计股权激励,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前后股价差作为收益来源设计对管理层激励方案。
三是净资产增值权,即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因公司业绩提升,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行权日和授予日净资产差价收益的权利。
(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注意的问题
1.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股权激励方案的绩效指标应体现企业的个性和发展的导向;指标的比较除纵向指标外中,还应有横向指标;设计能全面反映公司业绩和整体价值的综合指标来代替单一的财务指标。
2.股权激励的水平和激励成本应适当
激励过度和激励不足一样都是无效激励,实现不了激励的初衷,造成资源的浪费;激励成本的过大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激励水平过高或者激励对象过多造成的,另一方面则可能是行权期过短而使成本负担比较集中。
3.股权激励应体现机制化和长期性
股权激励的持股方式范文2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公司股权或与股权相联系的其他奖励对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的激励措施。主要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一般认为,股权激励通过将公司的发展和赢利水平与公司员工自身的收入相关联,有效地促进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帮助公司吸引和留住合格人才、从而推动公司的发展和成长。
美国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在股权激励发展较早并且有关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相应的税务规则中,而不是由州公司法或联邦证券法加以规定(当然发行股票的行为须满足证券法的登记要求或得到豁免)。美国的税法错综复杂,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点、行权价格、授予数量等都可能对公司和激励对象造成差异显著的税收责任。典型的股票期权制度是将公司总股本的15%至20%预留作为员工的期权池(Option Pool)。
另外,根据一份2008年的调查,核心员工获得期权的比例大致为:公司总裁为5%至10%,运营总监和技术总监都为2%至4%,财务总监为1%至2%,总工程师为0.5%至1.5%,其他部门负责人为0.4%至1%。一般地,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授予时的公司股价的公允市场价(若公司未上市,公司有义务证明其对公允市场价的决定合理),在四年或五年内分次归属,自授予日起算。激励对象每年可以获得被授予的股票期权的20%~25%的归属,并进行行权。在公司被兼并或员工离职时,对未行权的股权激励加速行权或即刻终止;对已经行权的部分或者由员工保留,或者由公司回购。
我国关于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开展股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的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将股权激励定义为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主要有三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该办法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一般要求做了规定,包括激励对象、标的股票来源、员工持股比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等。此后在2008年中国证监会连续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文件中有一些新的规定,例如,将公司监事排除在激励对象之外,以及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规定(美国的实践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可以为零对价)。
2010年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的一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指出,我国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制管束过严,相关法律法规在员工持股比例、预留股份、解禁等方面存在限制性条款,并建议简化备案程序、放宽对股权激励的限制,赋予公司更大灵活性。
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国资委和财政部在2006年相继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的股权激励形式可以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其他方式,这一点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不同。
对境外上市公司而言,目前有效的相应规定为国家外管局于2012年2月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此文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参与其外国投资方上市母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以小红筹方式在离岸中心设立的众多中小创业企业的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行为准则。
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会计处理准则和所得税规定。
同时,有关股权激励的立法仍在继续发展中。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8月初公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又于2013年3月16日了《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上述各项规定或征求意见稿都是部门规章。在股权激励立法方面尚无全面的由国务院的行政规定或人大的法律。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股权激励在我国仍为初期发展阶段,立法部门先从较低级别的部门规章对此领域进行管理和试验。
对非上市公司而言,有关股权激励的立法则比较零星和分散。主要是财政部、科技部关于2002年的《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企[508]号)和国资委于2008年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此外,地方政府也在股权激励领域展开立法,尝试新的实践。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其关于股权激励的方式超出了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包括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入股和科技成果折股。
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早期实践
早在上述法律规定之前,我国公司已经开始试验类似股权激励或职工持股(比如内部职工股)的措施。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缺乏,这些早期的股权激励大多数为工薪奖励的不同形式,另外甚至还可能在施行中违背法律。自从上九十年代已经广泛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发行或法人股个人化的情况,即在定向募集公司中,应向法人发售的股份其实发行给了社会公众。这两种情形都可能导致腐败或扰乱金融市场,因此监管层要求进行清理。对于计划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公司而言,此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众多计划上市的公司通过名义持股试图解决历史遗留的个人持股问题,主要有三种模式:包括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壳公司持股;以及委托或信托持股。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均不符法律要求,并于2002年又作了具体补充。清理的一般做法是:一,公司在重组中使得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开的直接的股东;二,通过股份转让使得代持人或其他具有出资资格的人成为原被代持的股份的实际所有权人;三,在实践中甚至有通过司法确权的诉讼方式。
对于上述持股模式中的第二和第三种方式,即设立公司或合伙、以及委托或信托持股,虽然也有意见认为中国证监会在审理股票发行和上市时持谨慎怀疑的态度,但是实践中有通过审核的案例。另外,2011年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法代持关系。再者,上述《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证券公司的激励对象可以采取设立信托计划或者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持有证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权或者股票期权”。虽然此征求意见稿尚未形成最终规定,但是应该可以看出监管层对设立信托计划或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代持股份的认可。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仅有财政部、国资委、科技部的零星规定,而且时间与今天有一定距离。但是非上市公司、特别是创立初始的高科技公司,对资金和人才的需求尤为急迫,因此股权激励对此类公司的意义更为重大。遗憾的是,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在两个方面对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构成障碍:一,法定资本制;二,对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列出上限。
法定资本制:《公司法》要求公司资本须一次性发行完毕,但是在实缴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分期缴付,是较为缓和的法定资本制。对股权激励计划而言,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每次发行股票期权后,当员工满足条件行权时,公司股本增加,须执行相应的增资程序,除非公司以其他方式用于期权股票的来源,比如大股东转让股票给公司或公司回购股份。但是,这两种途径均有其限制或缺陷,比如,大股东转让其股票给公司用作发行股票期权,要求大股东对公司有实质性控制,而且大股东以低价或无偿转让股票给公司其实是个让利的过程,大股东一般不会没有原因地让利,并且大股东如果要保持控股地位,可以转让的股份有可能是有限的。而回购股份的限制有三,一是回购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二是用于回购的资金须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对于公司的利润业绩有负面影响,三是回购的股份须在一年内转让,而这与美国普遍实施的四年或五年期权归属的时间相比太短。相比较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商业效率和决策自由,在该制度下,公司可以先预留一定比例的股份用于未来员工行权使用,资本可以分次发行,并且董事会决定在规定的额度内发行股份、增加公司资本不必修改章程,从而省去了在法定资本制下增资时需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以及工商变更等程序。
对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关于此上限的规定曾有异议争论。对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非上市公司来说,直接的影响是如果公司因授予股权激励而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上限,必须寻求规避措施,比如前文提到的三种代持模式(这些方式无论是否为中国证监会认可,都增加了公司运作的复杂性和成本,并有可能导致对员工的不公平),或者采用股票增值权或虚拟股票等方式以现金而不是股票来支付激励对象,但是这要求公司具备充足的现金,因此对于资金短缺的创业初期的公司来说,并不合适。
对于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来说,其无法根据前述国家外管局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办理相应的外汇手续。因此,在实践中,公司在和激励对象签署期权授予协议时,要求激励对象对不能行权的法律风险负责。或者,公司也可以采用代持或现金激励的方式。显然,这些措施对公司或员工来说都增加了额外的成本或风险。
未来立法趋势的展望
2013年将是我国公司商事改革极为重要的一年。今年3月,深圳和珠海新的商事登记规定,商事登记由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转变,包括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以及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无需进行年度检验。9月份,上海自贸区公布工商制度改革方案,与深圳珠海的改革有很多相似之处。10月底,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五项,即降低准入门槛,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条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
以上改革秉承一致思路,将推进公司商事制度的灵活和效率。现有的法定资本制将改革为授权资本制,对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都将是利好。可以预计的是,我国《公司法》和工商登记规定将很快作相应的修改,将上述改革思路具体为法律的规范要求。
股权激励的持股方式范文3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属金融衍生创新产品(期权)在企业管理中的借用,目前在美国最流行、运作方法也最为规范。股票期权实质上是一种选择权,即被授予者享有的在未来规定的若干年内(行权期)按授予时(授予期)规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数量(额度)自由购买公司股票(行权)的权利,这个权利被授予者可以使用,也可以放弃。实施股票期权的假定前提是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在证券市场能够得到真实的反映,所以被授予者为了得到股票升值给自己带来的好处,会尽力表现以使公司的业绩不断改善、使公司股票的价值不断上升。股票期权方案对被授予人只有激励作用而没有约束作用,其激励的逻辑是:期权提供期权激励——被授予人努力工作——公司股价上升——被授予人选择行权获得收益。实施股票期权需要几个基本的条件:一是法律和制度允许,使期权的设计、授予、行权等环节都有法可依;二是有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使公司股票的价值能够得到真实反映;第三是企业本身要有较好的成长性,保证股票有较大的增值空间。因为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股票期权在中国依然是谈得多、做的少。有不少企业号称搞股票期权,其实大多名不符实。股份期权是股票期权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变通运用,即根据特定的契约条件,赋予被激励者在一定时间按照某个约定价购买一定份额公司股权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份期权激励还需将公司的股东权益划分为若干等份的虚拟股份。
二、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类似于股票的收益权,被授予者在任期内可以依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或享受股价升值收益,是一种以收益分享和价值分享为指导思想的复合式的岗位激励手段。虚拟股票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激励对象离开企业自动失效。其好处是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并有效地解决了股权激励中的股票(股权)来源问题,并且虚拟股票的激励作用受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要小,因为当证券市场失效时(如遇到熊市),只要公司有好的收益,被授予者仍然可以分享到其中的好处。但缺点是由于与标准股票期权“公司请客,市场买单”(公司将股票以行权价授予高管人员,然后由高管人员自己去二级市场上出售获得收益)不同,此方式为“公司请客,公司买单”。被激励人员的收益不直接来自于市场,因此公司也需要提取激励基金来保障收益的兑付,兑现激励时现金支出压力较大,特别是在公司股票升值幅度较大时,公司可能面临现金支出风险,因此一般会为虚拟股票计划设立专门的基金。虚拟股票有干股、股票增值权两种形式。
三、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是指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本公司股权的有计划的股权安排。被激励者得到公司股权的途径可以是公司无偿赠予(如受限股票和绩效股票),也可以是由被激励者出资购买,公司有条件地提供补贴以及资金支持等。参与持股计划的被激励者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股权,拥有相应的表决权和分配权,并承担公司亏损和股权贬值的风险,所以持股计划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分享计划”,旨在建立企业、所有者与职工三位合一的利益共同体。持股计划有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员工购股计划(ESOP)三种特殊表现形式。
四、期股
所有者和经营者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上一会计年度的资产净值或出资原始价确定。同时对经营者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期股一般在转为现股之前没有所有权,但有收益权,收益用于购买股份。期股是典型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股权激励方法,其实质上是一种通过被授予人部份首付、分期还款而实现对企业股权(或股份)拥有的股权激励方式,是一种中国式的“持股计划”形式。因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不同,具体的期股操作方法上又可分为若干种,比如按授予对象不同就可分为经营者持股、管理层持股、骨干人员持股以及职工持股等;按持股人的形态不同又可分为自然人直接持股、自然人委托持股、中间公司持股、持股会持股和信托机构持股等。
五、强制性持股
这种方法是让被激励者无选择地按规定拥有企业的部份股权,从而将被子激励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和股东利益强行捆在一起的行政色彩较浓的激励手段。在实施的方法上,典型的例子有武汉国资将经营者风险收入的一部份强行转作企业股权、分阶段发放并有条件兑现的作法,以及绍兴百大规定的经营层和其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或购入)一定量本公司股票并在任期内予以冻结的作法。
六、MBO——经理层收购
经理层收购就是经营者(个人或团队)自己出资购买企业的股权,从而达到控制企业所有权目的的行为。如果MBO可以作为激励手段来看待的话,那么它也是一种极端的股权激励手段。其它激励手段都是所有者对雇员的激励,而MBO则干脆将激励的主体与客体合而为一,实现了被激励者与企业利益、股东利益完全的统一。
七、延期支付
股权激励的持股方式范文4
(一)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激励对象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发生纳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行权日,即以行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当天,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2.纳税内容
对于股票期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当日的市价跟行权价之间的差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激励对象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激励拥有的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激励对象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价差收益暂免征税。对于股票增值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行权日与授权日的股票收益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对于限制性股票来说,应当在解锁时对解锁的股票进行征税。
3.征税税率
股权激励的所得在12个月内分摊,我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相关规定,最高税率可达到45%,税负相对较高。
(二)我国主要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目前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有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工资薪金形式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股票期权(财税[2005]35号)(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股票增值权(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授权日二级市场股价)×授权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国税函[2009]461号)(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
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现有对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较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为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时间、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其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的中美比较
(一)美国的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美国,存在两种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者的税收处理方法迥异。两类期权关键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同,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而非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并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励性远不如法定股票期权。
1.法定股票期权
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和行权时均不发生应税行为。当经理人卖出执行期权所得的股票时,如果卖出行为构成合格卖出,则对股票的售出价和期权执行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征收15%资本利得税。如果出现“在股票期权行权后一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或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的情况,均视为不合格卖出,被定为不合格卖出的,行权时股票市价同行权价格的差值部分按照一般性薪酬收入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股票时的股票市价同行权时的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征收15%的资本利得税。
2.非法定股票期权
非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不发生应税行为。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发生应税行为,按行权时股票公允市价同执行价格的差值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一般工资薪酬的边际税率。如果激励对象将行权所得股票在行权后一年内卖出,则按35%的最高工资薪酬边际税率征收。如果在行权一年后卖出的,则出售股票的收益按照15%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中美两国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比较分析相对于美国而言,我国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日同一征税,而且只是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税,税率较高,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太高,担负的风险较大;另外,没有相关的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长期激励目的的实现。
三、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我国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过早
我国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会使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过高。在行权时征税,激励对象就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和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费用,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会大大增加行权的成本,可能会使许多人无力支付,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不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虽然为解决行权时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我国缺少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是无论激励对象持股时间长与短,在行权时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行权后激励对象出售股票时暂不发生应税义务,这样会导致激励对象再行权后无任何后顾之忧,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而不是长期持有,因此就达不到股权激励的长期性目的。而美国、英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均包含了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公司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真正达到了长期激励的效果。当激励对象享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为减少所持股票的税收成本,他们会选择长期持股。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3%~45%的7级累进税率,边际税率高达45%,而美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两者相差10%,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重,行权时的成本较高,减少了激励对象的收益。而我国又没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持股的税收成本过高,会打击激励对象长期持股的积极性,无法实现激励目的。
4.我国在股权激励中采用的税种过于单一
我国对于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所得额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未开设个人的资本利得税,在股票出售时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有些企业就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将法人股个人化,将股份从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名下转到免征资本利得税的自然人名下,从而在二级市场上套现,以达到帮助股东逃避税收的目的。可见,行权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时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不仅达不到长期激励的效果,而且很容易被人利用操纵以此来避税,损害国家利益。
四、改进建议
1.合理确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时点:在股票出售日征收。合理的纳税时点对于股权激励的效用来说是很重要的,过早的纳税会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使得股权激励的效用不高。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合理设置纳税时点,建议在行权后出售股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激励对象行权时的成本,有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而且可以降低激励对象在持股期间由于股票价值下跌而担负的风险,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2.适当增加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可以参照美国,按照持股时间的长短,制定不同等级的征税税率,降低长期持有股票的税率,鼓励长期持股,充分发挥长期激励的目的。另外,由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者一般由国家委任,经理人的上任和离任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对经理人提前离任、但符合行权条件并提前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重税。
股权激励的持股方式范文5
有分析认为,这种人持股的经营模式,极有可能在保险行业得到复制,逐渐蔓延开来。
保险中介首试股权激励
华康投资咨询公司旗下的上海丰盛已有人获得“ 华康股份权益证书”,年底将成为华康股份持有人。华康是国内保险中介行业第一个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
华康投资咨询公司是国内目前业绩和人力规模最大的保险集团, 成立于2006年7月,曾获得IDG首期2500万美元的投资。今年7月,在IDG的支持下,华康拿出总股本近15%用于股权激励。
按照这一方案,人只要收取一定的保费,就可以入围华康的股权激励方案,成为“人股东”。华康的此次股权激励包括所有外勤。华康目前的总股本为2.33亿股,按照15%的比例计算,该公司旗下保险人将可掌握3495万股。
如果华康2010年上市计划顺利进行,上海有望诞生一批百万富翁乃至千万富翁级别的保险人。
在股权激励方案的助力之下,华康核心的寿险业务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据统计,单是9月份,华康就实现了3000多万元的寿险保费,其中标准保费突破1200万元。
华康CEO汪振武透露,今年全年华康的保费收入将在1.5亿元至2亿元之间,如果完成2亿元保费收入,华康将占据全国保险中介业务的1/4份额。
华康的保险人人数目前已近8000人,占到整个保险中介行业人人数的13%。汪振武透露,在目前华康的人队伍中,已经有200多位人拿到公司股份。
据《东方早报》称,华康股权分配主要根据各职级累计标准保费和入企时间确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2 8日,理财顾问大约500-30500股,经理为1000-51000股,总监为2000-82000股。
在激励方案中,一年5万标保的人入围门槛特别引人注目。汪振武称,5万元标准保费只是今年对新员工的鼓励,员工持股无需支付资金,而是作为公司对员工的奖励。该公司人的股权激励计划将在2008年以及2009年持续,但股东门槛将根据时间进行调整。
据悉,截止9月底,华康在上海已有46位保险人获得股权。
对于渴望股权增值的人来说,最关心的问题正是公司什么时候上市。一旦公司上市,这就意味着,入围华康股权激励方案的上海华康外勤队伍中将可能诞生一批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
据悉,国内首家保险中介股--泛华保险服务集团,也推出了一套惠及内外勤员工的期权激励计划,并于10月31日,正式登陆纳斯达克市场,开盘25美元,此后震荡上行。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复苏,泛华毫无悬念地成为这波上市潮的引路者,并极大地催生保险中介期权激励。
股权激励看上去很美
“股权激励只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我们并不会依靠股权激励留住人才。”华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林华庆在接受采访中曾如此表示。
虽然看似矛盾,但实际上以留住人才为主要目的的股权激励措施并不能有效挽留人才。毕竟,股权激励在收益落袋之前都是画中的风景,而日常的工作环境、发展平台却是员工时时刻刻能够深切感受到的。
股权激励并不是个新鲜词,但在平安上市一夜之间造就2万名百万富翁之后顿时变得炙手可热。近期,多家中小保险公司频频传出股权激励计划,包括生命人寿、民生人寿、阳光财险、合众人寿、天平保险等。
据媒体报道,阳光财险推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对象上至高管下至普通员工,采取自愿的原则进行。如果员工离开阳光财险,所持股权将退还阳光财险。目前,员工持股计划推行已经结束,筹资总额约有上亿元。
民生人寿在此前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批准了骨干员工间接持股8000万股的计划,惠及内外勤骨干员工。生命人寿和合众人寿也在采访中肯定了公司股权激励的计划,但都十分谨慎,不愿透露细节。“我们目前仍在进行试点和论证,目前也只是高层在运作此事。”生命人寿相关人士人表示。
不过,股权激励的甜头并非人人能尝到。
据悉,在中再集团重组完成,进入上市冲刺阶段后,其股权激励方案却未获保监会批准。原因在于中再重组改制后,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分别持股14.50%和85.50%,中再成为名副其实的央企,而监管部门对央企素有不鼓励内部持股的惯例。
与其有相同遭遇的还有中国人寿。资料显示,中国人寿在上市之前曾经了一份《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草案,方案表明中国人寿将拿出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一定职级以上的管理骨干等在岗职工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业绩表现突出的优秀员工和其他人员。但这份方案后来也被叫停。
保险期权有待探索
如今高速发展的保险业,人才短缺形势已经越来越严峻,如何激励员工,留住人才,保险业也将为此上下求索,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指出,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是促进保险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个重大政策突破,把保险改革从体制改革向深层次的经营机制转换推进。最后一家完成股改的国有保险公司,中华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获批实施员工间接持股计划,由员工出资成立华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华控股出资2.7亿元间接持股18%。平安保险集团曾于1996年成立的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采用了员工间接持股的方式。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把职工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有利于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对企业的发展和队伍的稳定也会有帮助,“是一种较有效的激励机制。”有业内人士认为,在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保险业内挖角之风日盛,单纯采用高薪办法,既容易引起攀比之风,增加工资成本,对稳定高管团队也收效甚微。如何留住人才,已成为关系到保险业长期发展的关键问题。而采用期权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既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也有利于员工与公司之间形成长效发展机制。
股权激励的持股方式范文6
一、股权激励的原理
经理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的关系,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在不同的激励方式中,工资主要根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公司情况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此与公司的业绩的关系并不非常密切。奖金一般以财务指标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的收入,因此与公司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但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但是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尤其是对于成长型的公司来说,经理人的价值更多地在于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而不仅仅是短期财务指标的实现。
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利益,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股权激励的不同类型
1.三种类型的划分
按照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现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
l现股激励:通过公司奖励或参照股权当前市场价值向经理人出售的方式,使经理人即时地直接获得股权。同时规定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持有股票,不得出售。
l期股激励:公司和经理人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l期权激励:公司给予经理人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经理人到期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个权利,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不同股权激励模式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在表1中对各个方面作了比较。三种激励一般都能使经理人获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其中包括分红收益、股权本身的增值。但是在持有风险、股票表决权、资金即期投入和享受贴息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l现股和期股激励都在预先购买了股权或确定了股权购买的协议,经理人一旦接受这种激励方式,就必须购买股权,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经理人持有现股或期股购买协议时,实际上是承担了风险的。在期权激励中,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可以放弃期权,从而避免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
l现股激励中,由于股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持有股权的经理人一般都具有股权相应的表决权。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在股权尚未发生转移时,经理人一般不具有股权对应的表决权。l现股激励中,不管是奖励还是购买,经理人实际上都在即期投入了资金。(所谓的股权奖励实际上以经理人的奖金的一部分购买了股权。)而期股和期权都是约定在将来的某一时期经理人投入资金。
l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经理人在远期支付购买股权的资金,但购买价格参照即期价格确定,同时从即期起就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因此,实际上相当于经理人获得了购股资金的贴息优惠。
其他股权激励方法,如股票增值收益权、岗位股、技术入股、管理入股等,由于其“享受股权增值收益,而不承担购买风险”的特点,与期权激励类似,具体的可根据其要求的权利义务不同分别归入以上三种类型的股权激励模式。
2.不同类型股权激励的价值分析
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对受激励的经理人来说,权利义务不同,其价值也就不同。
l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中有亏损区存在,即被激励的经理人需要承担亏损风险。而期权激励中,不存在经理人承担亏损风险的问题。
l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的区别在于:在同样条件下,期股激励使经理人享受了贴息优惠,使其可能承担的亏损减小,收益增大。
图1:现股激励的价值分析。ob0是经理人获得股权时支付的价款,ob1是考虑资金成本后经理人的持股成本。a1c1是到期收益线,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1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1即为亏损。在公司破产或资不低债时,股权价值为0,经理人最大亏损为oa1=ob1,即为经理人的持股成本。
图2:期股激励的价值分析。由于远期付款的约定,经理人获得股权的实际持股成本为ob2,a2c2是到期收益线。根据支付协议的不同,ob2的大小在ob0和ob1之间,到期收益线a2c2在a0c0和a1c1之间移动。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2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2即为亏损。经理人最大亏损为oa2=ob2。由于贴息优惠的存在,ob2〈ob1,即在同样条件下,期股方案中经理人的损失要小于现股方案。是否享受贴息优惠是期股激励和现股激励的主要区别。
图3:期权激励的价值分析。ob0是经理人获得股权需要支付的价款,b0c0是到期收益线,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0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0经理人将放弃股权,因此其最大亏损为0。也就是说经理人不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这是期权激励与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的主要区别。
3.不同股权激励的导向
从不同股权激励的价值分析中可以看到,现股和期股激励的基本特征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即经理在获得股权增值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股权贬值的风险,因此这种激励方式将引导经理人努力工作,并以较为稳健的方式管理企业,避免过度的冒险。由于受经理人承担风险能力和实际投资能力的限制,这种股权激励形式下股权的数量不可能很大,相应地可能会影响激励的效果。
期权激励方式中,经理人不承担风险,因此期权数量设计中不受其风险承担能力的限制。通过增加期权的数量,可以产生很大的杠杆激励作用。这种激励方式将鼓励经理人“创新和冒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经理人过度冒险。
由于激励特点的不同,不同股权激励的适用场合也不同。企业规模大小、业务成长性高低、行业特点、环境不确定性大小、经理人作用大小、经理人自身特点的不同和公司对经理人的要求不同,都对是否适用股权激励和适用何种股权激励产生影响。
三、股权激励设计和实践
1.股权激励的设计因素
在具体的股权激励设计中,可以通过各个设计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这些设计因素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具体如图4所示。
l激励对象:传统的股权激励对象一般以企业经营者(如ceo)为主,但是,由于股权激励的良好效果,在国外股权激励的范围正在扩大,其中包括普通雇员的持股计划、以股票支付董事报酬、以股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等。国内企业的主要激励对象是董事长、总经理等,一些企业也有员工持股会,但这种员工持股更多地带有福利性质。
l购股规定:即对经理人购买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购买价格、期限、数量及是否允许放弃购股等。上市公司的购股价格一般参照签约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确定,其他公司的购股价格则参照当时股权价值确定。购股期限包括即期和远期。购股数量的大小影响股权激励的力度,一般根据具体情况而定。l售股规定:即对经理人出售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出售价格、数量、期限的规定。出售价格按出售日的股权市场价值确定,其中上市公司参照股票的市场价格,其他公司则一般根据预先确定的方法计算出售价格。为了使经理人更多地关心股东的长期利益,一般规定经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后方可出售其持有股票,并对出售数量作出限制。大部分公司允许经理人在离任后继续持有公司的股权。国内企业一般要求在经理人任期结束一定时间后,方可出售股权,一些企业则要求经理人分期出售。l权利义务:股权激励中,需要对经理人是否享有分红收益权、股票表决权和如何承担股权贬值风险等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不同的规定对应的激励效果是不同的。
l股权管理:包括管理方式、股权获得原因和股权激励占总收入的比例等。比如在期权激励中,国外一般规定期权一旦发出,即为持有人完全所有,公司或股东不会因为持有人的重大错误、违法违规行为而作出任何扣罚;国内的一些地方的规定中,则认为企业经营者经营不力或弄虚作假时,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所持期权作扣减处罚。股权获得来源包括经理人购买、奖励获得、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岗位持股等方式,公司给予经理人的股权激励一般是从经理人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而来。股权激励在经理人的总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同,其激励的效果也不同。l操作方式:包括是否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关系、股票来源等。一些情况下为了回避法律障碍或其他操作上的原因,在股权激励中,实际上不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关系,一般称之为虚拟股权激励。在激励股权的来源方面,有股票回购、增发新股、库存股票等,具体的运用与证券法规和税法有关。
2.目前国内采用的主要股权激励方式及特点
到目前为止,上海、武汉、北京等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国资管理机构都出台了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③,这些规定主要面向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涉及行业包括纺织、冶金、电子、商业、房地产等,具体有以下特点:
l激励对象:一般为总经理、董事长,
l购股规定:一般按任期初净资产或股票价格确定购股价格,分期购股,经营者不得放弃购股。购股资金来源于经营者的奖励收入和个人资金的投入,股权数量不大。
l售股规定:上海规定在任期末经营者可按每股净资产或股票价格(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股权,也可继续持有。北京规定按经营者可在任期满后2年按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出售股权,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权。武汉规定经营者在分期购得股权后,即获得完全的所有权,其出售股票主要受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限制。
l权利义务:在期股到期购买前,经营者一般只享有分红收益权,没有表决权。经营者同时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
l股权管理:各地都对经营者有过失行为时的股权获得作出惩罚性限制。l操作方式:在操作中一般都发生实际的股权转让关系。股票来源包括从二级市场中购买、大股东提供等,各地还要求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时首先进行改制,国企经理必须竞争上岗等。
从以上的特点看,各地实施的股权激励实质上是期股激励,并对期股的出售和获得资格等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各地在股权激励的尝试方面态度比较谨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一些地方的期股激励并不顺利,近日北京市一些企业退出期股激励试点,经营者宁拿年薪不要期股④。实际上也说明股权激励并不是一厢情愿就能实施的事情,这种激励方式必须根据企业状况、环境和业务特点等具体而定。
3.高科技企业和红筹股公司的期权激励
一些高科技企业和红筹股公司则是按照国际惯例制定了期权激励计划,这些做法可以为国内其他企业借鉴。香港联想公司在1998年9月授予6位执行董事820万股认股期权,方正(香港)公司也在1998年授予6位董事5700万公司普通股认股股权,其他如上海实业、北京控股等都制定了认股期权计划。⑤
四、股权激励与经理人市场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经理人长期行为的积极作用。经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除了其内在的利益驱动以外,同时受到各种外在机制的影响,经理人的行为最终是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股权激励只是各种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适用需要有各种机制环境的支持,这些机制可以归纳为市场选择机制、市场评价机制、控制约束机制、综合激励机制和政府提供的政策法律环境,具体如图5所示。
1.市场选择机制:
充分的市场选择机制可以保证经理人的素质,并对经理人行为产生长期的约束引导作用。以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的方法确定的经理人,很难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很难使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对这样的经理人提供股权激励是没有依据的,也不符合股东的利益。职业经理市场提供了很好的市场选择机制,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将淘汰不合格的经理人,在这种机制下经理人的价值是市场确定的,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会考虑自身在经理市场中的价值定位而避免采取投机、偷懒等行为。在这种环境下股权激励才可能是经济和有效的。
2.市场评价机制:
没有客观有效的市场评价,很难对公司的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作出合理评价。在市场过度操纵、政府的过多干预和社会审计体系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是缺乏效率的,很难通过股价来确定公司的长期价值,也就很难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没有合理公正的市场评价机制,经理人的市场选择和激励约束就无从谈起。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当然也就不可能发挥作用。3.控制约束机制:
控制约束机制是对经理人行为的限制,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统。良好的控制约束机制,能防止经理人的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约束机制的作用是激励机制无法替代的。国内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问题,不仅仅是激励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约束的问题,加强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将有助于提高约束机制的效率。
4.综合激励机制:
综合激励机制是通过综合的手段对经理人行为进行引导,具体包括工资、奖金、股权激励、晋升、培训、福利、良好工作环境等。不同的激励方式其激励导向和效果是不同的,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经理人、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业务对应的最佳激励方法也是不同的。公司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设计激励组合。其中股权激励的形式、大小均取决于关于激励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虑。
5.政策环境:
政府有义务通过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形式为各项机制的形成和强化提供政策支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不合适的政策将妨碍各种机制发挥作用。目前国内的股权激励中,在操作方面主要面临股票来源、股票出售途径等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市场环境方面,政府也需要通过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消除不合理的垄断保护、政企分开、改革经营者任用方式等手段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关于股权激励的几点讨论
1.股权激励并不能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完全一致。
公司股价与公司长期价值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两者的相关性取决于市场的有效程度。而在股权激励中,经理人关心的是其股票出售的价格而不是公司长期价值本身。由于激励成本的限制和经理人投资能力的限制,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量是有限的,经理人持股时间也是有限的,这些都制约了股权激励的效果。股权激励中,经理人的收入与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是股权价值的变动不仅仅取决于经理人本身努力,同时还受到经济景气、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国外已经有人对经理人因经济景气而获得的巨额股权增值收益提出质疑。
2.过小的持股数量起不到激励效果。
有人对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作了实证分析⑥,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普遍偏低,并且经理的持股情况与公司业绩并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从而认为过低的持股比例并不具有激励作用。但是如何确定合适的持股数量,一种观点是提高经理人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目前国内企业经理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大量购股,从激励成本考虑,也不可能给予过多的奖励股份。而期权激励不需要经理人承担风险,所以相对来说,可以通过提高期权数量使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价值增加更多地结合起来。另一种观点认为,经理人持股不在于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也不在于持股多少,关键在于经理人在公司的投资占其自身总收入和自身总财产的比例,但实际上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经理人不会愿意接受过多的风险,而且即使经理人将其有限的资产投入企业,由于其持有股份在公司总股本所占的比例极小,使得公司的收益损失落实到经理人的份额很小,过小的影响当然也就不可能具有足够的激励作用。3.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不宜实行股权激励。
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很难界定经理人的绩效。当政企不分有利于企业时,经理人获得股权增值收益是不合理的,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员工也是不公平的;当政企不分不利于企业时,经理人当然也就不会愿意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
4.股权激励并没有解决经理人的选择机制问题目前一些国企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激励机制的问题,而是经理人本身就不合适。对不合适的经理实施股权激励是没有意义的。经理人的选择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是真正解决经理人选择机制的关键。
5.经营者持股不能解决经营者拿“黑钱”的问题,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
对于拿“黑钱”的经营者来说,“黑钱”收入是百分之百,而公司损失落到他头上是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只要没有足够的管理约束机制情况下,简单的股权激励并不能解决“黑钱”问题。目前有些地方在讨论关于国企经营者与其他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差距问题(包括在讨论“59岁现象”)时,常常强调的是国企经营者收入过低的问题。然而却忽略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些国企经营者很多本身就是行政任命出来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他所在企业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也是靠政府扶植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国企经营者的身价是不可能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理人的身价进行比较的。实际上很多国企经营者的腐败不仅仅是激励机制的问题,更大程度上是一个约束机制的问题。在所有者主体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国企经营者的约束机制是非常薄弱的。简单的给予这些经营者股权激励,不仅不能引导经营者的长期行为,而且在管理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有可能变成一种不平等的福利,甚至演化成一种新的腐败。
6.政府的作用
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市场交换关系,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的政策法律环境,而不是具体规定激励条款。各个企业的情况不同,政府“一刀切”的规定,将破坏股权激励的使用效果。
7.股权激励并不只适用于企业经营者。
在市场激烈竞争和企业面临复杂经营环境时,除了企业经营者,同样需要其他员工的积极努力,股权激励同样适合于普通员工。国外很多公司已经实施了雇员持股计划(esop)。
8.股权激励是有成本的,而并不是“公司请客,市场买单”。
公司给予经理人的期权、远期贴息或股票增值收益权都是有成本的,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必须考虑投入产出的平衡和公司内不同成员的利益平衡。
六、小结
股权激励有利于引导经理人的长期行为。按照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股权激励可以分为现股、期股、期权三种类型,不同的类型对经理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不同,其激励指向也不同。在具体的股权激励设计中,可以通过六个方面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应该把股权激励作为引导经理人行为的手段来使用,要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来设计激励组合,提高激励效率,同时不能忽视约束的作用,不能把激励手段当作约束手段来使用。股权激励的效率同时受到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和其他经营环境的影响,在条件不适合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将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政府的作用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塑造一个良好的经理人市场。
随着国内各种要素市场的不断成熟和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股权激励将越来越发挥出独特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股权激励走近上市公司.朗朗.上海证券报99.8.17
②国企高层经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的调查.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课题组.经济管理99.10
③地方政府对管理人员采取的股权激励措施.葛洪伟等.上市公司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