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土地征收政策法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土地征收政策法规范文1
关键词:土地复垦;政策法规;对比分析
0 引 言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和保障,我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均耕地仅为0.1hm2,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然而,为满足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和能源的适应性、需求性开发利用对土地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土地保护面临严重挑战,使人们认识到土地复垦对于恢复土地资源、保障耕地红线、解决人地矛盾和恢复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内外丰富的土地复垦实践经验表明,土地复垦事业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的综合性任务。本研究通过阐述我国土地复垦政策的发展过程,分析不同时期政策转变的条件,来简介我国土地复垦政策的特点及发展。并通过与国外已有土地复垦政策对比,探讨目前我国复垦政策的不足,并基于国内外成功的土地复垦实践经验,探讨我国现有土地复垦政策的发展方向。
1 土地复垦的定义
随着土地复垦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土地复垦的定义也随之改变,涵盖范围越来越广,定义越来越清晰: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义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而2011年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土地复垦进行了重新定义和范围界定,即除了生产建设过程中损毁的土地外,还包括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2 我国土地复垦发展的关键政策法规
20世纪50年代开始至今,我国土地复垦事业经历了零散——有组织有计划——较健全法规监管的过程,标志我国土地复垦事业发展的最明显标记即为同一时期相协调的土地复垦政策法规: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告别无组织、零散阶段,步入有组织和计划的复垦阶段,但法律性和约束性较弱;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次修订,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定义及复垦的强制性,标志着土地复垦初步步入法律层面;之后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土地复垦方面的政策法规,主要是围绕明确复垦对象、确定复垦责任人及受益人、提高土地复垦的监管力度等方面,细化和明确了土地复垦工作,加快了我国土地复垦前进的步伐,但土地复垦的管理趋于涣散,急需具有法律效力、专门性质的政策法规;时隔23年,2011年《土地复垦条例》的颁布,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内涵、原则、责任、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阶段;为了加强《条例》的实施力度,201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方法》,强化了《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法,保证了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
3 我国目前土地复垦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土地复垦工作遵循的是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2013年1月开始实行的《条例实施方法》和其他一些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这些法规的日渐健全,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进入制度化、标准化和法制化阶段:
(1)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土地复垦定义是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等原则,并且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4)明确土地复垦监管部门,分级监管区域土地复垦工作;
(5)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6)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推广复垦技术,激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复垦工作。
(7)土地复垦方案和具体实施都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3.1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政策
(1)复垦对象:采矿造成的挖损、塌陷、压占等损毁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2)复垦责任主体:遵循“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复垦;
(3)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复垦方案,报送、审批;
(4)按照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履行复垦责任人的义务,并定期汇报土地复垦进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2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政策
(1)复垦对象: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自然灾害损毁土地;
(2)复垦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土地复垦专项规划、上报审批、组织实施;
(4)损毁土地复垦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安排专项资金、编制土地复垦设计书、上报审查、公开招标、监督施工、评价验收;
(5)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复垦,并政府部门给予相关扶持和鼓励。
4 土地复垦政策法规对比分析
我国土地复垦事业发展的最主要的两个转折点即1988年《规定》和2011年《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本文从两法规颁布背景、目的、意义、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两法规进行对比分析得(见表1):
(1)《条例》所规定的复垦对象更全面,范围更广泛,跨越时间比较长,既包括人为损毁土地,也包括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而《规定》所定复垦土地仅人为损毁土地;
(2)《条例》把恢复农业作为优先,注重保护农业用地的重要性;
(3)《条例》应用专门章节进行法律责任论述,把土地复垦推向了法律的高度,注重复垦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并设定了比较详细的处罚条例,可操作性强。
5 我国土地复垦政策法规存在的差距
5.1 政策法规存在的差异
(1)《规定》的出台虽然让土地复垦走向系统化和组织化,但法律效力较弱,约束性和实践性较差;《条例》的出台又弥补了我国土地复垦事业的法律层面,但就我国法律系统来讲,《条例》属行政范畴,且条文相对原则性,真正法律效力较弱;
(2)美国拥有专门的土地复垦监管部门,执行土地复垦法和监管全国的土地复垦活动;而中国虽有土地复垦专属法规,却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而是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耕地保护部门管理复垦工作,然而土地复垦工作涉及土、矿、农、林及环境等多个方面,致使土地复垦工作效率低、监管力度大;
(3)虽然《条例》规定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复垦,但是经费的来源和分配没有清楚注明;美国设立了专门的“复垦基金”,其来源包括企业征收费用、复垦余款、社会各界捐款和其他款项,并由内政部部长管理和分配等;
(4)虽然《条例》第9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国家也对土地复垦的科技创新提供了一定的便捷,但这远远不够,土地复垦事业是一项艰巨而又造福于未来的重大科研项目,需要国家提供更多方面的支持。
5.2 政策法规建议
基于我国现有土地复垦政策法规存在的缺陷,本文提出几点建议:
(1)建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遵循《规定》要求,按照《办法》实施对土地复垦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各个管辖区域设立分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提高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管力度和工作效率;
(2)建立专门的土地复垦基金,并且由专门机构监管,之外要发挥《条例》的激励作用,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捐款,作为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等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
(3)建立健全生产建设单位复垦资金计算标准及保证制度,并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
(4)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条例》实施土地复垦工作,对违反《条例》规定或不积极组织复垦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具体的土地复垦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充足的研究资金,专业的学术团体,专门的研究机构等。
参考文献:
[1] 李晶. 回顾复垦法规历程探讨政策完善建议[J]. 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Policy Decision of Mineral Regions & the 3rd Annual Meeting of the Regional Science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中国北京,2012.
[2] 罗明,胡振琪,李晶. 土地复垦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从中美土地复垦制度对比视角分析[J]. 中国土地,2011(7):44-46.
[3] 金丹,卞正富. 国内外土地复垦政策法规比较与借鉴[J]. 中国土地科学,2009,23(10):66-73.
[4] 李粤滨. 浅议《土地复垦条例》[J]. 中国集体经济·经济与法,2011(24):117-118.
[5] 杨俊鹏,周妍,孙爽,等. 我国矿山土地复垦监测机制初探[J]. 中国矿业,2010,19(3):118-120.
[6] 贺振伟,白中科,张继栋,等.中国土地复垦监管现状与极端性特征[J]. 中国土地科学,2012,26(7):56-60.
[7] 胡振琪. 中国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20年:回顾与展望[J]. 科技导报,2009,27(17):25-29.
[8] 刘振国. 重新赋予土地生机与活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解读《土地复垦条例》[J]. 土地资源通讯,2011(5):12-13.
土地征收政策法规范文2
一、大力加强征管质量建设,全面提高征管质效
大力实施“2+1”征管模式。在去年实施的基础上继续深化“2+1”征管模式,重点考核准征期申报率和准征期入库率,加强实地抽查。力争使准征期申报率和准征期入库率逐渐提高,按计划均不低于90%,实地抽查合格率不低于80%。
注重加强征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征管档案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征管档案,确保档案内容整齐规范。
注重加强征管基础数据管理。严格征管基础数据的录入、修改和维护,发现错误数据即时进行修改维护,彻底规范和提高数据质量。
注重加强征管文书的规范使用。从规范业务流程入手,严格规范征管文书使用,确保征管文书正确无误,适用政策准确得当。通过以上措施,力争使该项工作进入全市地税系统前四名。
该项工作由舒永君同志负责,征收管理科牵头,信息中心配合。
二、大力加强收入质量建设,全面提高收入质效
进一步抓好房地产施工项目智能U盘的推广使用;继续加强土地、房产等产权交易及“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着力加强房屋、场所、机器设备(施工)、资质等租赁税收管理;切实做好全县二十大工程及以前年度建设工程项目的税收清理;全面落实运输业(货运、客运)税收政策,向政策要效益;加强与国税、土地、房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搞好代扣及协税工作,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搞好保险业税收的代扣和监管,确保税收尽量纳入属地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抓好重点企业的二、三产业剥离。通过以上措施,力争地方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达到70%,三大主体税种占总收入的比例降至70%。
该项工作按分工分别由舒永君和杨启安同志负责,政策法规科牵头,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纳税服务中心配合。
三、大力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全面提高管理质效
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注重抓好每季度一次的警示教育和思考讨论活动;持之以恒地强化干部职工税收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大力加强税收宣传,使宣传工作进入全市地税系统前四名,努力提升地税部门的社会形象;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做到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有落实。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确保队伍安全。
该项工作由王硕善同志负责,人事政工科牵头,政策法规科、信息中心、办公室配合。
土地征收政策法规范文3
一是由于城市公共利益建设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子女上学、老人看病等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公共利益征收补偿政策是否科学、合理、及时至关重要。
二是由于一些地区领导急于树立“业绩”,不顾建设实力和能力,在资金不能足额到位的情况下,急于开工建设,造成群众的安置房迟迟无法完工。由于群众长期在外过渡,回迁遥遥无期,为此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三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交叉混存现象较为普遍,“城中村”违规建房现象较为普遍,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在公共利益建设征收时,违章建筑处理难度较大。这也是公共利益建设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出现问题最多的地方。
四是在一些地区领导干部害怕群众上访,害怕承担责任,遇到群众上访,不能够正确引导,而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随意承诺,造成补偿标准有高有低,在群众中引起不良反响,从一个侧面误导了部分群众认为“会闹的孩子有奶吃”。
五是由于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一些老城区在不断扩大,很多居民需要搬迁到较远的城郊结合部,给群众的生活、工作、孩子上学、老人看病、交通出行等都带来一系列困难,引起群众不满,难以接受异地安置这个现实,造成集体上访。
六是在一些建设项目中不同程度存在着“先紧后松、先勒后放”现象。这样一来,人们在“早搬家的吃亏、晚搬家占便宜”的思想支配下,主动搬家的积极性越来越低。有的在同一个项目中,晚搬迁的比先搬迁的在补偿上能够多拿一倍多的补偿款。这种老实人吃亏的现象既不公平,也为社会埋下了不稳定的隐患,客观上造成公共利益建设进展缓慢。
七是极少数群众抱着能捞多少就捞多少,不捞也没有机会再捞的不正确思想,不达目标,决不搬迁。
八是部分居民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用房。这一部分在公共利益建设时矛盾比较突出,也是制约城市公共利益建设顺利进行的主要“瓶颈”问题。
九是由于大量“城中村”的出现,往往在同一征收范围出现不同的补偿政策和标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标准差距较大,老百姓攀比心理较重,更无法理解同一地区出现的不同政策和补偿标准。
二、解决公共利益建设与人民群众个体利益冲突的措施
破解当前公共利益建设中出现的尴尬局面,不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建设规模,而且要妥善处理好市场化补偿安置与政府监管创新、依法征收、有情操作、安置房合理规划建设等多重关系,进而形成征收与建设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良性循环。只有坚实的基础,才可进一步加快公共利益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让更多的民众能够分享到城市化发展的成果。
1.统一管理机构,统一补偿政策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交叉混存现象较为普遍,城市中的“城中村”在不断增加。由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不同,这就造成了同一区位的房屋补偿标准不一致,从而造成了被征收人相互攀比,给公共利益建设征收工作带来了难度。因此,要解决当前公共利益建设征收难题,就必须做到两个“统一”。一是要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实行统一管理,避免多头管理,以实现科学化、集约化、规范化管理体制;二是要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进行统一,以实现同一区位征收补偿标准相一致。只有做到这两个“统一”,才能有效推进公共利益建设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坚持依法征收,规范征收行为
首先,公共利益征收要把握征收的力度,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承受程度。要多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让更多的被征收人参与到征收活动中来,程序要公开、透明。其次,努力完善最低保障措施,让每一个被征收人都能够居者有其屋,能够买得起房。通过逐步提高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总价来解决“低保户”买房难、住房难的问题,使其根本利益在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害。在公共利益建设征收工作中,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是关键,做到先补偿安置后征收。要解决好这个问题,要从六个方面入手:一是继续加快建设经济适用房,解决中低收入被征收人购房难问题。二是加快启动廉租房机制,解决最困难被征收人的安置问题,让最困难的群众可以租房居住,从根本上保障“居者有其屋”。三是加快建设“定销房”,解决土地收储、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中大量被征收人的安置问题。四是征收人要提供可靠的安置房源,增大实物安置量,妥善解决住房面积较小的被征收人的安置问题。对于商业开发建设项目中含有住宅的,要强制性要求提供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小户型的产权调换房屋。五是征收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征收政策法规的同时,采取得力措施,坚决纠正补偿问题上的“先紧后松、先勒后放”的不正常现象,努力营造“早搬家多受益,晚搬家吃大亏”的氛围和环境,促进公共利益建设工作顺畅进行。六是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随着评估市场的不断成熟,逐步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市场准入和淘汰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对征收评估机构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同时,还要继续坚持评估结果公示制度,坚决杜绝压价评估行为的发生,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坚持严格执法,保障良性循环
在公共利益建设需要与人民群众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正面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合理的补偿安置标准。在公共利益建设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到征收活动中来,让每一个参与征收活动的人都十分清楚征收政策、程序、标准。对极少数无视法律、法规,无理取闹者,要坚持原则,不能乱开口子,不能偏离依法建设公共利益的正确轨道,不能让少数人以闹取胜的目的得逞。要积极配合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闹事者,从而确保公共利益建设征收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公共利益建设征收工作能够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状态。
4.完善管理机制,建设过硬队伍
土地征收政策法规范文4
在对2013年某区本级税收执行情况审计中,审计局对区地税征收数据进行审计。开展计算机审计与一般的审计相似,主要是两个阶段,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本文以土地使用税为例,介绍计算机审计的方法。
一、准备阶段
计算机审计在准备阶段主要是了解相关政策、数据采集以及了解各种数据之间的关系。从审计过程来说,准备阶段至关重要,只有先充分了解税种的特点,比如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政策,才能形成思路;只有对电子数据的了解,比如数据的格式、表与表之间的关系等,才能知道数据与法规的对应关系,才能知道提取到的数据那些是审计人员应关注的重点,才能知道数据能否通过加工分析出问题。
(一)了解相关政策
查找相关法规,了解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向土地使用人征收,年税额标准是:一级地段18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3元。
(二)数据采集
打开联网审计系统,可以发现地税数据库中有基础表与代码表合计69张,将其全部导入到AO2011或者SQL Server数据库中进行分析。
(三)初步了解各种数据之间的联系
在采集过程中发现,“基础表_税款征收数据”里面包含了纳税人逐条登记的缴税记录,包含税款的各种信息,比如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率、品目、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实纳税额、税务机构等情况。这里,税种、品目、税务机构等关键信息,都是用数字代码表示。可以发现数据库中还有税种代码表、品目代码表、税务机构代码表等,打开后就可以查看相关的信息。比如打开税种代码表,可以发现,“14”代表城镇土地使用税。了解了数据库的整体结构,就可以进入实施阶段了。
二、实施阶段
这个阶段是审计人员结合数据形成审计思路,利用计算机发现审计疑点,实现审计目的过程。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要结合数据的特点,审计组成员会提出各种各样的审计思路,但是有些可以通过计算机实现,有些无法实现,还有些通过各种数据加工能够实现。这就需要审计人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通过取长补短,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发挥审计人员的能动性,产生审计思路。
比如,以未连续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为例,由于税款征收数据对于缴税地块未设置时间连续的限制条件,而只是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记录地块缴税期间,是否连续只能由人工判断,这就容易产生未连续缴纳的问题。可以有以下两种思路:
(一)审计思路:每条业务数据都有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根据数据的这个特点,可以利用in命令,来筛选出某个地块在2012年缴税、在2014年缴税,但在2013年没有缴税的情况,可以作为疑点形成底稿。
第一步,可以将2012年土地使用税的数据做成一个表,起名为“2012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注意,中间表的名称要能够直观的体现表的内容,否则当表很多时,查找起来会很麻烦。2013年、2014年的数据也都单独保存,分别形成表“2013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2014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
第二步,用in命令从2012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中,筛选出在2014年缴过税而在2013年未缴税的单位名称,将结果保存在另一张表上,“2012年2014年缴而2013年未缴土地使用税的单位情况表”。所需的命令是:
select *
from 2012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
where 纳税人名称 in (select 纳税人名称 from 2014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 and 纳税人名称 not in (select 纳税人名称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
第三步,回到原始表中,将这些单位所有的纳税记录放于一个表中,然后人工检查税款所属的起止时间,确认问题。所需的命令是:
select *
from 基础表_税款征收数据
where 纳税人名称 in (select 纳税人名称 from 2012年2014年缴而2013年未缴土地使用税的单位情况表)
order by 纳税人名称,计税依据
(二)审计思路:根据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计算缴款所属期并换算成月数,对于缴税总月数不够12个月的,列为疑点。
第一步,主要分析2013年土地使用税数据。先对数据的初步处理,根据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计算出缴款天数,保存为“2013年土地使用税缴款所属天数表”。具体命令是:
select 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
DATEDIFF(DAY,CAST(税款所属期起 AS DATETIME) , CAST(税款所属期止 AS DATETIME)) +1 AS 缴款所属天数,实纳税额,计税依据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
where 品目代码 like '140%'
order by 纳税人名称
这里,用cast命令是将文本格式变为日期格式,以便进行天数的计算;“+1”有利于以后的计算。
第二步,将土地使用税所属期的天数换算成按月计算的月数,保存为“2013年土地使用税缴款所属月数表”。具体命令是:
select 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缴款所属天数/30, as 缴款所属月数,实纳税额,计税依据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税缴款所属天数表
这样筛选出的结果就是月数表,但这时显示的月数中有0,这是不符常理的。经分析,在“缴款所属天数”+2,可解决这样的问题,命令修改为:
select 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缴款所属天数+2)/30 as 缴款所属月数,实纳税额,计税依据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税缴款所属天数表
第三步,将各单位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的缴款所属期进行分组汇总,计算缴款总月数,是12整数倍的都是正常缴税的单位,将总月数小于12的单位作为疑点,保存在“2013年土地使用税缴税期间小于12的单位汇总表”。具体命令是:
select 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sum(缴款所属月数),实纳税额,计税依据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税缴款所属月数表
group by 纳税人名称
第四步,将筛选出的单位返回原始数据库进行校对,以确认问题。具体命令是:
select *
from 基础表_税款征收数据
where 纳税人名称 in (select 纳税人名称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税缴税期间小于12的单位汇总表)
order by 纳税人名称,计税依据,税款所属期起
土地征收政策法规范文5
为了充分发挥城区、开发区在城市建设中的优势和作用,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市政府同意,对市级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市级统筹,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职责分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市级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包括还建房建设),按照辖区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二)市级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范围,以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用地红线为依据,由项目建设主体会同市国土局、房管局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商确定。
(三)市级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摸底调查工作,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现场评估工作。
(四)市级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现行政策法规编制,经市审计局或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投资主体包干拨付。
(五)市级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资金预算包括土地征收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还建房建设成本以及工作协调经费三部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市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还建房建设成本按市物价部门公布的近期同类房屋建设成本执行。工作协调经费包括奖励、协调费、不可预见费用等,按照土地征收货币补偿和还建房建设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土地征收货币补偿和还建房建设成本之和在1000万以内的部分,按5%计算;在1000万以上的部分,按3%计算。如项目征迁主体不能按约定完成土地征收工作,则应扣减相应工作协调经费。
(六)市级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的审核。市审计局或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采用抽查法对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的分项内容至少包括面积、结构、用途、装饰装修、认可、计算类及还建人口、面积认定等,分项内容抽查率均不低于10%。根据抽取分项内容的误差率之和确定为抽查样本的综合误差率,并以此作为核定整个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的依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步骤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项目土地征收的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资金预算。
(二)市审计局或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土地征收补偿资金预算进行审核。
(三)审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投资主体与项目所在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包干协议。
(四)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后,项目投资主体根据包干协议约定,按照项目进度分期将征迁包干资金拨付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迁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支付货币补偿款,负责还建实物用房。
三、责任分工
(一)市建管中心、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相关建设部门分别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工作。
(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项目征迁主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土地征收红线,负责办理征地和房屋拆迁相关手续,负责组织项目土地征收的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组织征地和房屋拆迁,负责还建房的选址、建设、安置及管理等,负责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协调、稳定工作。
(三)市国土和房管部门负责对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和房屋拆迁进行行业管理和政策指导。
土地征收政策法规范文6
【关键词】小产权房;成因;防范。
一、小产权房出现的原因。
(1)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不完善。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原因有很多,其中与我国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正因为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不完善,在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不足才会导致买起商品房的人将目光转向小产权房。
因此,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需要政府增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面积。(2)征收体制不合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政府征收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日益高涨的房价。近些年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国内房价一路攀升,很多中低收入家庭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面对难以承受的高房价,许多城市居民虽知小产权房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却因为其价格低廉冒险购买。(4)政府监管缺陷。政府部门虽然知道小产权房的存在,但是从来没有认真进行过调查研究,没有任何制止性文件,小产权房问题处于失控状态,成为全国性的社会问题时,才引起政府的关注和匆忙警示。
二、小产权房的影响。
(1)小产权房产生的正面影响。一是有利于土地一级市场竞争与平抑地价。我国城市的建设用地一直处于紧张的局面,建设用地的紧张必然导致地价的上升,小产权房的出现则打破了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二是有利于增加农民收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小产权房是未经土地征收环节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直接开发建设的,无论是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者、开发主体还是投资人,农村集体都可以从中获取较高的土地收益,因此这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益。(2)小产权房产生的负面影响。一是存在蚕食耕地和危及粮食安全的隐患。小产权房的开发由于是自发行为,部分小产权房并没有通过合法的审批程序而占用耕地建设,也没有执行耕地占补平衡,造成了事实上耕地的损失。另外一方面,国家在推进城市化进程其他相关措施尚未完善的前提下,如果更多的农民都依靠这种方式获取收益的话,即使有耕地但是没人耕种,那粮食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二是购房者存在利益风险。由于对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购房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第一,小产权房由于没有国家正式的产权证书,不能通过正规途径转让或设押,不能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或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第二,买受人对开发商的资信、项目的情况无法真正了解,由于不存在任何政府监管,如果买受人购买了以预售方式售出的小产权房,一旦出现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或无法交付的情况,买受人往往难以追回房款;第三,小产权房如遇到国家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的情形;买受人很难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因为补偿的受益人是集体土地的合法所有者和合法使用者。
三、解决小产权房的建议。
(1)健全宅基地流转制度。建立农村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制度,一方面可以避免大量的宅基地被闲置和浪费,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大量在城市生活的人居无定所的问题。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达到两种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形成统一市场后就能够形成有效反映城乡建设用地稀缺性的真实价格。这样一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流转取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2)保障城市居民住房。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公共住房政策法规,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为住房保障政策实施提供法律支持。我国住房保障不能仅停留在政策层面,应尽快制定《住宅法》,将住宅的社会保障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3)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要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需首先保护集体土地上农民的利益。在土地征收中,补偿标准除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包括土地的增加值,并且对土地增值要由专业机构评估,而非由政府独自决定。在我国土地市场现在存在严重供需失衡的情况下,政府仍沿用十几年前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征地,实在是有违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也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建议尽快立法修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