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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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树木补偿标准

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1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辖区内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

    第三条  年产量核定:每亩地的年产量以被征地单位的统计年报中该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量为准(以下称年均亩产量)。上一年度的年均亩产量,由市统计部门核定,通知县(区)执行。年均亩产量无统计年报的,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按本规定第四条核定年均亩产量。

    第四条  土地等级划分:土地等级依水利设施条件、海拨高度、种植年限、坡向、经营状况等条件确定,具体划分标准由土地、农业部门商定。

    旱地、弃耕地不宜划分等级。旱地的年均亩产量以低于附表一中四等粮食水浇地产量核定。

    各类不同等级耕地与年均亩产量关系参照附表一、二执行。

    第五条  征地中主要农作物单价核定;粮食(以小麦计)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定购价和市场价等因素核定,蔬菜以农民自销批发的各种菜价的全年综合平均价核定,果品亦同。

    具体单价在每年6月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统计、土地部门分类别核定征地前三年综合平均单价,由市物价部门通知执行。

    第六条  年产值计算:种类耕地的年产值计算,应包括该耕地上各种作物有价值的主副产品的产值。

    (一)粮食作物的年产值中,每公斤小麦另计二公斤麦桔杆的价值,桔杆的单价由物价部门核定。

    (二)果菜间作地、果粮间作地等间作耕地的年产值可分别按农产品类别计算后相加,亦可以一种价值起主导作用的单一农产品计算。不管以哪种方式计算,均应与同等类土地上单一农产品年总产值基本相当,最高不得超过单一农产品年产值的10%。

    (三)复种耕地年产值的计算,以粮食年产值加单一农产品年产值为准。

    复种的单一农产品产量和单价均按市物价、统计、土地、农业部门核定的产量和单价执行。

    (四)粮食旱地的年产值可略低于四等粮食水浇地的年产值。二阴地区旱地,其年产值可按实际产量计算。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蔬菜地、果园地、粮食水浇地、果菜间作地、果粮间作地、粮菜复种地、粮烟叶复种地均按年均亩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旱地时,按年均亩产值的五倍补偿。

    (三)征用压有砂面的耕地时,旱砂地和水砂地的砂面均按压砂的新老程度另加补偿。新砂地按年均亩产值的三倍补偿,一般砂地按一至二倍补偿。

    (四)征用弃耕地时,可按附近同等地作物年产值的三倍补偿。但征用从未耕种过的无收益的土地时,不予补偿。

    (五)征用村民的宅基地时,按其周围土地类别、等级和所种作物年均亩产值的五-六倍补偿。

    (六)征用集体林地、苗圃土地及林木的补偿,按《甘肃省实施森林法若干规定》执行。

    (七)征用牧场草原、渔塘等土地,由当地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

    (一)以亩为单位,每征用一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人均耕地面积按附表三计算。

    (二)征用人均在0.3亩以下的耕地时,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足以安置因征地而多余的劳动力,使农民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县(区)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三)对确定招工的村、社集体,应在征地费用中扣减相应的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村民宅基地或村集体所有的空闲地、弃耕地、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土地时,不付安置补助费。

    (五)林地、牧场、草原一般不付安置补助费。但遇有特殊情况者,由当地县(区)政府专题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被征用的耕地,在建设单位使用时,有青苗的,按当季作物一个收获期的产值补偿;无青苗而已有投入者,可按当季实际投入给予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树木补偿:

    1、零星树木的补偿,按附表四标准执行。

    2、果园树木,应增加植株补偿,其补偿标准可参照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执行,但不得以木材价格补偿。

    3、在选址定点、协商征地后,当年抢插的苗木一律不予补偿。

    (二)房屋补偿:

    1、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无论其产权所有者是城市户还是农村户,均按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2、温室、简易房屋,大型果菜窖也可参照上述标准补偿。

    3、高效节能温室、塑料大棚等按实际造价依新旧程度折减后补偿。

    (三)坟墓迁葬补助费:

    1、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由用地单位绘制坟墓位置图,编上坟墓号,取得当地县(区)政府同意后登报公告,限一月内迁葬。用地单位付给坟主迁葬补助费,每座坟补助300元。

    2、无主坟由用地单位在地形图上编号并注明无主坟,无主坟迁至新墓地后应在相应的地形图上按编号标明无主坟位置,墓地图由用地单位和县(区)土地部门妥善保存备查。

    (四)其他附着物补偿其他附着物按附表五规定的标准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单位。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应集中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一月十八日市政府颁发的《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

      一、蔬菜地、果园地、粮食水浇地年均亩产量表

      二、粮菜、粮烟复种地年均亩产量表

      三、安置补助费计算表

      四、零星树木补偿费用表

      五、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蔬菜地、果园地、粮食水浇地年均亩产量表

         附表一                         单位:公斤/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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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均    类别│          │          │          ┃

      ┃    亩产    │  蔬菜地  │  果园地  │粮食水浇地┃

      ┃等级    量  │          │          │          ┃

      ──────┼─────┼─────┼─────

      ┃     1      │4500--5000│1600--2000│ 400--500 ┃

      ──────┼─────┼─────┼─────

      ┃     2      │4000--4500│1200--1600│ 300--400 ┃

      ──────┼─────┼─────┼─────

      ┃     3      │3500--4000│800--1200 │ 200--300 ┃

      ──────┼─────┼─────┼─────

      ┃     4      │3000--3500│400--800  │ 1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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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菜、粮烟复种地年均亩产量表

          附表二                         单位:公斤/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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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均    类别│  粮  菜  复  种  地  │   粮 烟 叶 复 种 地  ┃                      

      ┃    亩产    ├─────┬─────┼─────┬─────

      ┃等级    量  │  粮  食  │  蔬  菜  │  粮  食  │  烟 叶   ┃

      ──────┼─────┼─────┼─────┼─────

      ┃     1      │4500--5000│1600--2000│ 400--500 │ 400--500 ┃

      ──────┼─────┼─────┼─────┼─────

      ┃     2      │4000--4500│1200--1600│ 300--400 │ 300--400 ┃

      ──────┼─────┼─────┼─────┼─────

      ┃     3      │3500--4000│800--1200 │ 200--300 │ 200--300 ┃

      ──────┼─────┼─────┼─────┼─────

      ┃     4      │3000--3500│400--800  │ 100--200 │ 1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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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补助费计算表

          附表三

      ━━━━━━━━━━━━━━━━━━━━━━━

      ┃人均耕地│0.31  │0.41│0.51│0.61│0.71│0.81│0.91│1.01┃2.00┃

      ┃        │ │   │  ││ │ │ │ │ │ │ │ │ │ │ │ │ │ ┃

      ┃ (亩/人)┃0.40  │0.50│0.60│0.70│0.80│0.90│1.00│2.00│以上┃

      ────┼───┼──┼──┼──┼──┼──┼──┼──┼──

      ┃每亩安置│      │    │    │    │    │    │    │    │    ┃

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2

1、坚持确保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创造一切条件,克服一切困难,用最短时间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满足工程施工条件。

2、坚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铁路补偿安置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3、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注重原则性与实际性相结合,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平稳顺利开展工作。

4、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任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沿线乡镇,要以做好铁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已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期完成。

1、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手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办公室,通过乡镇发放给各村和农户,拆迁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铁路征地拆迁办公室直接发放到所有权人。

2、征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负责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履行审批手续,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村民委员会确定征地数量、地类和权属等,分别与各村签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3、房屋拆迁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完成。

4、被拆迁人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及各项手续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沿线各乡镇协调解决。

5、河道占用、水利设施迁移工作由县水利电力局负责。

6、占用电力设施的拆迁工作由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

7、沿线文物发掘保护工作由县文体局负责。

8、征地拆迁基础资料、各项前期准备和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项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

9、执行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监察局负责。

10、征地拆迁和建设期间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11、群众上访接待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相关政策规定解释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由县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

12、对沿线有恶意投资的及拆迁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检查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三、征地补偿

1、征用集体土地

(1)土地补偿费

旱田670元/亩×8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9倍。

(2)土地安置费

旱田670元/亩×15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15倍。

涉及青苗按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2、征用林地

(1)林地、林木的补偿依据林业规划设计院的调查文件与各权属单位签定占用林地协议进行补偿。

(2)个人承包及一次性买断的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执行。

3、住房宅基地按有收益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每户最高为330平方米,多余面积按旱田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的农业户新建房屋所需的宅基地由所在地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解决。宅基地面积每户为270—330平方米。被拆迁的非农业户(在村规划区范围内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统一协调,有偿解决宅基地。

4、临时占地

取料场、拌和场和施工便道临时占地,按年产值和实际占用年限另外加一年地力损失计算补偿,由施工单位负责表土复原,土地平整,达到复垦的要求。对需要向已承包的荒山取料时,终止承包合同,按承包年限和承包额折算补偿费。

5、土地类别以有效证件为依据。

四、房屋及附属物拆迁

按*县2009年房屋拆迁指示价上限执行,实施过程中可上下浮动15%。

(一)房屋拆迁

楼房结构:1150元/㎡六成新以下为900元/㎡

砖混结构:900元/㎡六成新以下为700元/㎡

砖瓦结构:850元/㎡六成新以下为650元/㎡

土木结构:700元/㎡六成新以下为500元/㎡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成新度和房内设施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由房主自己负责拆除,拆除旧料归己。

(二)自建住人附属房屋

1、砖混结构400元/㎡

2、砖木结构300元/㎡

3、坯瓦结构200元/㎡

(三)附属物拆迁

1、电话迁移:80元/部

2、有线电视:200元/部

3、营业性用电、生产动力电的供用电线路迁移及补偿(须持有用电许可执照和初装正式发票及其他相关手续),按拆迁时供电部门的规定办理。

4、砖房:100元/㎡

5、砖围墙(高1.5以上):150元/m

6、菜窖按建筑面积(砖石结构):50元/㎡

7、板厕所:50元/个

8、砖木厕所:300元/个

9、手压井:500元/口

10、畜棚:200元/个

11、板仓房:30元/㎡

12、土房:60元/㎡

(四)农村农民地上物补偿价格

1、塑料大棚:6元/㎡

2、砖砼温室大棚:12元/㎡

3、各类蔬菜:5元/㎡

4、园内贝母:按每平方米计算验斤、按当时市场收购价格给予一个栽培期补偿(按每平方米抽样平均计算)。

5、草莓:5元/㎡

6、各类树木补偿:按每株行距、间距为1.2米计算

(1)各类果树:已达至产果龄的每棵50元。未达到产果龄的,每棵10元。

(2)其它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10元/株

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20元/株

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30元/株

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40元/株

胸径30公分以上:50元/株

(3)当年插的苗木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五)水库、池塘:按修建工程量计算补偿。

(六)电力、电汛、广电:按工程改造审定后的预算进行补偿(必要时实行招投标)。

(七)坟迁移每座300元。

五、林下经济作物补偿

1、对林下经济作物补偿由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认定,按照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补偿价格,经拆迁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认定后签定协议进行补偿,如果被补偿方不同意评估结果,可至法院裁决。

2、对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给予所有权人补偿后,其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由拆迁领导小组根据季节和经济作物的生长特点,以及工程进度要求决定处置方案。

对在征地范围内恶意投资的,按国家法律规定不予补偿。

六、优惠政策

1、主房达成拆迁协议并在10日内完成拆迁的奖励300元,15日内完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迁的每户再奖励500元。

2、优先办理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的各种手续,相关部门在拆迁户集中区现场办公、一站式服务。缓收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耕地占用税;免收办理房照涉及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铁路的项目建设,工作中不允许为了部门和局部利益,出现梗阻现象。

2、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被拆迁户安置及新建房屋宅基地选址等工作。要善于化解矛盾和问题,按时完成任务。

3、县国土、林业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并争取按收费的下限标准上缴费用。

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3

关键词:猫街镇;公益林管护;存在问题;对策研究

目前,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已经受到了全球范围的广泛关注。公益林是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物种多样性、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基础。相关的公益林管理政策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间伐和更新采伐两种采伐方式,对公益林的采伐要以生态环境为考虑的主要对象,不能为了经济利益采伐公益林。还有,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没有经济林高,所以会影响到经营者的经营积极性。所以,我们应该深入分析公益林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经营制度,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解决问题,保证森林资源的安全性,保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不被破坏。

一、 猫街镇公益林概况

猫街镇位于武定县西南部,地处金沙江,在武定县境内的最大支流勐果河上游,东西最大跨度36.8公里,南北最长纵横线40.1公里,辖区国土面积447平方公里,境内最高海拔2783米,最低海拔1980米。猫街镇公益林的护林员达50人。2008年,猫街镇辖猫街、百子、仓房、汤郎、白云庵、永泉、大麦地、龙庆关、秧草地、七排、大厂、麦地冲、五柞甸、半山、三家村共15个村民委员会,159个村民小组。

猫街镇2016年主要林产品产量如下:核桃97吨,比上年增长5.4%;板栗61吨,比上年增长1.6%;花椒17吨,比上年增长6.3%;水果产量584吨,比上年减少5.1%。

2013年的林产品产量总结为7069.53万元,其中第一产业6595.83万元(森林的培育与采伐1246.38万元、非木材林产品的培育与采集5114.38万元、林业服务业235.07万元),第二产业380. 38万元,第三产业93.32万元。

二、生态公益林管护中的问题

1.生态公益林林区多以山区为主

多数的公益林林区位于位置比较偏远的山区,交通十分不方便,林区周围的人们生活不富裕,没有未来投资的考虑,农民的经济来源比较有限,多数农民会选择直接出售林地和林木来增加收入。林木一旦被出售,就面临著乱砍乱伐的危险,很多环境价值比较高的林地都被破坏了,变成了荒地。还有,国家对于生态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是有限制的,生态公益林存在荒山荒地的原因有乱砍滥伐、偷伐、森林火灾等,生态公益林的经济价值很低,没有商人来投资荒山造林,农户由于经济利益不好也不积极植树造林,所以最后造成了政策限制、荒山荒地、商人投资积极性不高,再到农户不积极植树造林的恶性循环。

2.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低,管护效果不理想

目前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公益林建设和管护的核心问题就是经济补偿问题。我国现阶段在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上的投入十分有限,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国家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还有,对于不同情况和价值的公益林一般都使用同一补偿政策进行经济补偿,所以对有些农户是不公平的,这种补偿标准比较粗放,对补偿金的下放不利,同时也会降低农户经营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我国的公益林补偿标准比较低,补偿透明度也低,农民很难从公益林中获取较多的经济利益,所以经营和保护公益林的积极性自然不高,公益林的管护力量严重缺乏,补偿金的作用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对公益林的管护不利。

3.政策原因影响生态公益林发展

公益林林区由于缺乏管护,经常会出现偷伐、火灾和乱砍滥伐的现象,导致公益林变成荒山荒地,由于国家的政策使得生态公益林不能随意进行商业性砍伐,也不能实施商业性政策,所以没有人愿意主动承包公益林对其进行管理,也没有人愿意承包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农民本身也是注重经济效益的,不主动参与到经济价值比较低的公益林的管护和造林中,所以导致了荒山荒地现象愈演愈烈。国家政策的局限性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生态平衡的环境保护。

三、生态公益林管护对策分析

1.加强对林区农民的公益林知识宣传

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十分复杂,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要做好长期工作的思想准备,在长期的工作中必定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和挑战。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媒体的影响力,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力度宣传公益林管护的重要性。及时林业信息和发展动态,全面提升民众的公益林管护意识,取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公益林管护问题的有效解决。加大宣传力度还能够提高民众维护公益林安全的自觉性,促进我国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

2.进一步加大封山育林力度

目前在生态公益林地中有很多地区是荒山荒地,没有绿色植被,所以,要想让生态公益林更好地发展,就要进一步加大封山育林的力度,让生态公益林地在封闭、少有人为干扰的状态下进行植树造林。在封闭的环境下,能够减少外来因素的干扰,树木能够更快地生长,公益林地也能够尽快的恢复。

3.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效能补偿机制

国家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生态公益林的不同情况制定完善的森林生态效能补偿机制,巩固重点林业工程带来的成果,将所有的重点公益林纳入森林效能补偿机制的范围内。还要提高补偿机制的标准,实行分类补偿。补偿机制应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等因素而变化。根据生态区位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确定科学合理的采伐利用政策,分类确定补偿标准。还可以通过建立生态社会价值评估体系完善区域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政策。另外,我镇公益林多为江河源头,作为江河下游的直接受益省份应采取“对口支援”的方式对上游地区反补,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林的补偿力度,提高补偿标准。

4.创新公益林的经营管护模式

国家应该创新公益林的经营管护模式,规范重点公益林采伐利用政策,保持重点公益林面积的稳定,促进补偿机制的有效执行。针对目前重点的生态公益林项目应该进行重点培育经营管护,在补偿资金的使用以及公益林具体的建设和发展中作出规定,在不断地实践中探索出有益于公益林发展的管理模式。公益林的管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公益林的建设情况在不断变化,所以经营管护模式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

5.建议提高管护费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管护费过低,管护人员的管护积极性受到影响。就拿现在来说,管护人员的工资每人每月650元,监督考核措施再完善,操作过程中也不得不考虑实际情况而人为的放宽政策,最简单的一点,我们不可能让护林员保证考勤全勤,他们也做不到在最快的时间内发现和汇报所出现的问题,这样管护质量也就无法得到提高。

四、结语

公益林的建设管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公益事业,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民众的积极参与。做好公益林管护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体系,提高社会对公益林保护的积极性,这样才能促进公益林的良好发展,发挥公益林的生态效能。在公益林管护工作的进行中,需要我们不断的解决问题,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坚持下去会获得良好的成果。

参考文献:

[1]乔新兴,王丽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6,(19):166,168.

[2]何永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中国农业信息(上半月),2015,(4):121-121.

[3]张柯,杨金帅.方城县生态公益林发展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讨[J].绿色科技,2013,(8):128-129.

[4]陈长林.明城林场公益林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林业经济,2015,(6):61-63.

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4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并与本省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符合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省电力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占用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条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或者电网经营企业等(以下简称电力企业)在项目建设施工前一年,应当将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征求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将该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国土、规划、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条电力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按照《*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确定的区域和标准执行。

第八条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调处争议,确定权属;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确定,将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权属单位或者个人。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九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设计单位按照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由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要拆迁补偿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力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电力企业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的种植物或者清拆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在水力发电厂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以上至库岸第一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属于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保护区。

在前款规定的水库保护区内,建设道路、桥梁、码头、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需要跨库、穿库、临库、穿堤的,应当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征求电力企业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调整电力建设规划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应当征求电力企业意见,依法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给电力企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相互妨碍时,应当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工程建设妨碍电力设施时,应当事先与电力企业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等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需要使用管道(管廊)的,该管道(管廊)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建设。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5

1.1环境保护意识增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渐提高,相应地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有所提升,居住环境被广为关注。电力工程建设由于建筑物的跨越比较大,尤其是架空线路,使居住地的人们对于电力工程产生了排斥心理。因此,在线路工程的设计之前,要进行实地勘探,尽量避免跨越居民房或者是人群聚居地。即便是如此,地区居民也会以架空线路会产生电磁波,危害到人体为理由要求有所经济补偿。电力工程线路的布设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地用电难的问题,特别是偏远地区,要架设这样的线路跨越民房或者是建筑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往往会因为居民或者是当地有关部门的阻拦,将原本10~20km长的线路,就会因此而不断地延长,而且会为本地区的居民供电带来一定的影响。

1.2涉及山区林业的时候,审批手续办理过于繁琐

电力工程建设所在地理位置多为山区林地。从地区经济角度来讲,这里的山地、林业、农耕都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渠道。如果这类区域中进行电力工程建设,就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地区经济。特别是架空线路,其所经过的路径都要将妨碍线路延伸的树木砍伐、修剪,给工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另外,国家《森林法》中对于电力线路通过山林就有明确的规定,需要通过审批之后,才可以施工,并且不可以影响到地方经济。但是,电力工程建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很容易因为操作不当而与当地有关部门产生矛盾。比如,在线路越过林木上空的时候,为了保证线路安全,需要砍伐一些树木,这就需要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如果此时因没有履行程序而误将国家保护的树种砍伐,就会触犯法律。

2电力工程建设的政策处理

土地是受到国家保护的稀缺资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使电力工程施工建设面临着挑战。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其中对于无权和相邻权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对于电力工程建设来讲,意味着政策补偿费用大幅度提升。处理好工程施工与政策处理之间的矛盾,成为了亟待决绝的问题。

2.1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宣传力度

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环节复杂,涉及到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区域限制条件等等,会形成多重的矛盾关系。要使电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就要处理好相互之间的矛盾关系,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建立起和谐的人际关系,才能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当有制约施工项目的问题出现的时候,针对实际情况,要合理地进行政治思想工作,与政府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当有问题出现的时候,要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以宏观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做到循序渐进,将妨碍工程建设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中。在与有关政府进行合作的时候,要针对当前,着眼于长远,用高瞻远瞩的眼光来客观地处理问题。在遵循大方向的前提条件下,积极参与,配合引导。在对外联络的过程中,要以相互尊重的心态进行政策处理工作。针对与地方部门以及与群众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冲突,要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大力宣传电力建设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从思想政治工作的角度有序展开,使人民群众了解到电力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2.2强化电力工程施工队伍建设,注重人才培养

提高电力工程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是做好施工政策处理工作的重点。要定期地对施工队伍进行专业技术和专业素质培训,培养一批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激励机制,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以充分地发挥工程建设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2.3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当地的环境会造成很大的影响,那么,给予必要的补偿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于补偿标准没有确立下来,并且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逐级管理模式,导致工程开工之后,出现混乱不堪的局面。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要做好实地调查工作,比如线路所要进过的地域特点、乡村名称,包括杆塔所处位置是否已经妨碍了当地民的正常生活等等,都要明确记录,并且罗列出清单,这样,就可以提前做好工作,避免工程施工了因所引起矛盾纠纷而影响工程进度。政策处理的补偿费用要灵活多样,避免单一化。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合理的补偿计划,以便于执行的时候有规可循。

2.4政府要高度重视电力工程建设

对于电力工程建设,鉴于其具有跨地域的特殊性,就需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给予配合。与此同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逐步地完善,特别是补偿标准问题,要在遵循有关规定前提条件下,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地定期修订。

3结束语

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6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__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亩,其中稻田____亩,水塘____亩,菜地____亩,坡地____亩,宅基地____亩,林木____亩,共有树木__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稻谷为____公斤,每公斤折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的数量计算,共计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____)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组或并组。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民小组,在有条件地方,可以组织迁组;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村民小组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组或并组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组、并组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口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用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他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用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__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